3篇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办法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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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团组字〔2020〕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团费收缴
(一)团员必须按月向所在团支部交纳团费;团支部应定期向所在团总支上缴团费;团总支于每学期末(6月30日及12月31日之前)向团委上缴团费,分别上缴当年1月至6月、7月至12月的团费。各级团组织要按时做好团费的收缴工作,不得拖缴或预缴。
(二)按照团中央规定,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教职工团员每月团费交纳额度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缴纳团费,具体标准按团中央规定执行。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
(三)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四)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团总支审核,校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五)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但不得预交团费。
(六)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地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七)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八)团组织所收缴团费全部上缴校团委,不得擅自留用。校院团委每年按照规定比例向团市委上缴团费,对留存团费进行管理。
(九)团组织在上缴团费的同时,提交填写完整的《团费收缴登记表》,注明团费收缴的人数、时间、金额和上交率。校团委要对团总支的团费收缴情况进行核查。
(十)校团委收到团总支上缴的团费时,必须向学院团总支开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十一)各团总支要把团费收缴工作纳入基层团支部考核评先办法,对欠交团费的团组织将取缔评优评先资格。
二、团费使用
(一)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团费只能用作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团干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三)需要使用团费的,由团总支提出申请,填写《x学院团费使用申请表》经校团委研究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或者由校团委直接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团费的支出要有正式收据或发票,由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字,并详细注明用途。报销程序按学校财务管理有关程序执行。团费使用要遵守财务纪律和学校财务相关规定。
(五)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三、团费管理
(一)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团委应当加强团费管理,保障团费使用安全,积极配合审计处、监察室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对本级团费的管理负廉政主体责任。
(二)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三)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交接双方要按帐核查,签字确认。
(四)团组织要建立健全团费收支帐簿,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晰。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团组织应当在本级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五)各团总支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校团委每年检查或抽查一次各学院团总支的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六)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问题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共青团x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共青团x医院委员会团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范文(2)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团费收缴
第一条 团员应每月按时向团组织交纳足额团费。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第二条 团费交纳数额和比例: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最高交纳20元。教育团支部的学生团员按0.2元/月/人交纳团费。
第三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四条 交纳团费确实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院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五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第六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院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团市委组织部门,转交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七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九条 团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
第十条 各团支部于每年11月30前将团支部的团费足额交到财务处会计室,并将缴费收据及名单交至院团委。院团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团费总额的40%由医院财务处通过转帐的方式上缴至市医院管理中心团委,并提交银行回单复印件。
第二章 团费使用
第十一条 团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第十二条 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团干部;(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四条 各团支部使用团费,需制定活动计划(含活动预算),经院团委委员会讨论后,根据医院使用经费额度管理要求,视预算额度,填写《请示报告申请单》,请医院主管领导审批,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团费管理
第十五条 团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我院财务处代办。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上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团费应在医院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团费必须存入医院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留存的团费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十八条 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院团委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院团委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x人民医院党费、团费管理使用办法范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党费、团费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共青团中央《共青团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规定》(中青发〔1994〕7号)和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费、团费的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党办承办;团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团委承办。党费、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代办,并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单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党费、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指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党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含党办、团委及财务部门)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团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五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总支、党支部应当每年向本总支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党办每年向院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向各党总支进行通报。党办每年检查一次各党总支党费收缴、使用及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章 党费、团费收缴
第六条 按照《党章》、《团章》规定,党员、团员有自觉缴纳党费、团费的义务,缴纳标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各党(团)总支于每月10号前收缴党费、团费,具体收缴工作由财务处代办。
第七条 党费、团费交纳应以总支为单位,交至财务处出纳室专职出纳,党(团)总支分别填写党费收交表、团费收据,出纳复核,并留存第二联。财务部门定期与党办、团委核对收支情况。
第三章 党费、团费支出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将收缴党费、团费的50%按季度上缴至上级党团组织主管部门,上缴党费、团费时,党办、团委应开具“x人民医院党费(或团费)上缴通知书”,并加盖有效印章,交由财务部门办理转账。上缴通知书内容中应包含上缴单位的全称、开户银行、上缴金额、经办人、处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等信息。
第九条 按照上级规定,基层党委和团委可以按比例留存党费、团费,留存党费、团费的使用和下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全院党费、团费的使用和下拨由党办、团委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执行;各党总支请求下拨党费、团费应先向院党委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执行,党总支下拨党费的使用必须经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一条 团费必须用于团的活动,主要作为团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2)购买团务用品,如:入团志愿书、团徽、团员证、《团章》等;(3)订阅《中国青年》、《中国青年报》、《青年参考》等团报、团刊;(4)理论学习、科技创新、公益活动、文体娱乐等必要的团建活动;(5)表彰、奖励团内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员教育设施。
第十二条 凡用党费、团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纳入我院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党费、团费审批权限。单次报销或单个事项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的须经院党委主要领导审批。党费、团费所有支出都必须经党办、团委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党费、团费的报支,应参照x人民医院的相关报销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费、团费的会计核算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参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对已发生的党费、团费业务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及时审核,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实行会计监督。对党费核算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对违犯党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办、团委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