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贯彻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下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于2023年6月28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我国在这一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定位、原则、内容、管理体制、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系统规定,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顶层设计,夯实良法善治的制度基石,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这部法律同时进一步赋予残联组织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地位,为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充分认识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重大意义
A总书记指出,“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全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具有重要价值。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起步之年,国家出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小切口”立法展现出“大价值”。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问题,提出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健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完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无障碍环境建设关乎基本民生,关乎社会的治理、公平和文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聚焦残疾人、老年人等重点群体的急难愁盼,着力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品质,是社会建设领域的重要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成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A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我国有8500多万各类残疾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超过2.8亿,加上有无障碍需求的孕妇、儿童、伤病人员等,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广泛而迫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保障残疾人与老年人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部法律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为了人民和依靠人民有机统一,注重人民群众参与。受全国人大委托,中国残联征求了5万余名基层残疾人、老年人代表的意见建议。通过拓宽意见征询、体验试用、监督管理等渠道,让残疾人、老年人成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最广参与者、最大受益者和最终评判者,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新时代以来,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相比,仍然存在覆盖不够全面、建设不够系统、衔接不够连贯等问题,重建设轻监管、地区和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较为突出。面对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求多样、基数庞大、主体多元的现实,相关法律法规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定失于零散、缺乏衔接,有的规定较为原则、监管力度不足、约束力不强,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汲取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历史经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借鉴国外有益做法,作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在不断解决“有没有”的同时,重点解决“好不好”、“管不管用”等问题,将有力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
推动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大举措。A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但也要清醒认识到,当前残疾人平等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仍面临种种障碍,不利于残疾人充分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残疾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便利;规定加强教育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各类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应当为有残疾的考生提供便利服务;规定为残疾人、老年人选民参加投票提供便利和必要协助等,将有力促进残疾人各方面权益更有保障。这部法律强调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同时规定残联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有利于密切残联组织与政府、社会、市场、残疾人的联系,凝聚推动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全面把握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主要内容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共8章、72条,具体分为: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定位、原则和管理体制。妥善处理保障重点与惠及全体的关系,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在重点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基础上,积极推动建设成果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在立法目的中明确“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在适用范围中规定“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明确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府主导,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管理体制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这部法律还明确规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系统规定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相关制度。严格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包括: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强调重点单位、区域、场所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义务,比如明确要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部分地区的人行道路系统、停车场等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无障碍设施。对无障碍设施改造作出系统性规定,包括:要求政府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无障碍设施改造责任人;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规定采取替代性措施;对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针对“重建设轻维护”突出问题,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明确维护和管理责任人,对其所承担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作了列举;对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明确通过意见征询、体验试用等方式,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
丰富无障碍信息交流内容。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时,条件具备的同步采取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电视台、互联网网站、服务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电信业务经营者等提供无障碍信息的义务作出规定。明确要求硬件终端产品、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便民热线、紧急呼叫系统等应当具备或者逐步具备相应的无障碍功能。完善鼓励支持措施,包括:鼓励图书、报刊配备无障碍格式版本;鼓励编写、出版盲文版、低视力版教学用书;鼓励地图导航定位产品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的标识和无障碍出行路线导航功能;鼓励药品以外的其他商品经营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对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的推广、使用作出要求。
扩展无障碍社会服务范围。规定公共服务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的要求,对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等服务事项的,明确要求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对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司法诉讼仲裁、公共交通、教育考试、医疗卫生、文旅体育等方面的无障碍服务分别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对应急避难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作出义务性规定。完善残疾人使用服务犬的相关规定。
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无障碍环境理念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意识。积极构建无障碍环境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认证和信息评测制度。促进新科技成果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运用,支持无障碍设施、信息和服务的融合发展。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制度。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委托第三方评估、信息公示、投诉举报处理答复等相关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规定残联、老龄协会等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人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三、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有效实施
A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长期以来,各级残联组织带领广大残疾人,一直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推动者、参与者、贡献者。下一步,残联组织将尽职履责,积极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有效实施。
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重要意义。坚持以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等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深刻把握贯彻好实施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对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保障残疾人权益、完善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支持和鼓励残疾人自强不息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加强学习宣传,营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良好氛围。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纳入残联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及干部教育体系,增强依法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丰富和创新无障碍宣传方式,引导残疾兄弟姐妹学法知法尊法守法用法。借助国际残疾人日、全国助残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宣传无障碍理念、普及无障碍知识、传播无障碍文化,提升全社会的无障碍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无障碍环境。
强化源头参与,推动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配套制度。紧密结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的新规定、新举措和新制度,深入研究问题,总结梳理经验,推动完善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配合政府部门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标准等。指导各省区市残联主动配合地方人大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从地方实际出发,完善地方立法。
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坚持为残疾人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推动完善政府主导和市场、社会组织、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督促各地加快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和督导员队伍,组织残疾人代表参与意见征询、体验试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高质量完成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任务。加快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残联系统服务设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发挥行业示范作用。深入推进为残疾人考生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推进电子导盲犬等信息无障碍建设。大力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人才培养。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讲好中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故事。
凝聚监督合力,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顺利实施。协助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参与联合监督检查。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具体考核办法。配合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联合发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