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东山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线索管理工作办法

工作制度:东山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线索管理工作办法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线索集中管理,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中纪发〔2021〕3号)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机关收到的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以及来源于下列渠道的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

(一)同级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问题线索;

(二)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示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问题线索;

(三)巡视巡察机构和党委政法委、审计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按照规定或者经会商后移交的问题线索;

(四)其他需要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

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等管理。

三、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应当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将有关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本机关其他部门受理范围的,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分办。

四、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线索后,研究提出分办意见,报批后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研究处置。其中,对于在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分办意见;对于其他问题线索,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分办意见。

仅提及党组织名称或者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姓名职务,没有反映其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与其没有关联,以及没有实质内容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经集体研究后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转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作为情况掌握,不作为问题线索管理。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涉及下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需由本机关办理的,按程序报批后移送承办部门处置。

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原件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其中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等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问题线索的,应当在特殊情况解除后立即上报并说明原因。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摘抄、复制问题线索内容。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的线索,经研究认为不属于本机关或者所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六、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本机关负责人组织召开的问题线索分析、线索处置综合情况汇报,对同级党委管理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等专题会议。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并督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七、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监督检查等部门核对问题线索;按规定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有关工作,及时核对问题线索并出具核对意见。对于本机关负责人批示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其他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事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汇通相关部门办理。

八、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指导、督促监督检查部门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动态更新。问题线索接收、分办、核对等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九、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一)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交办的问题线索、案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或者指定管辖的问题线索、案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处置的问题线索、长期未办结的问题线索和案件;

(四)审查调查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办案行为和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置有关工作;

(五)反映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违法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涉案人,贪污、挪用、私分发涉案财物、私人财物等侵害被审查调查人和涉案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督办事项及时提出办理意见,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进行督办。对于重要事项,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本机关相关部门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出督办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案卷、实地督促等方式进一步督办:

(一)长期未办结且未说明合理理由的;

(二)敷衍办理、办理不力、拒不办理的;

(三)核查情况不清、处理意见不当,需要重新核查的;

(四)其他需要进一步督办的事项。

十一、承办督办事项的单位应当按时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未按时办结的,应当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

承办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坚定稳妥,坚持时间服从质量,认真办理督办事项,如实反馈办理结果。

十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了解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并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对重要事项的办理结果,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审核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