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市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把文化产业打造成为万亿级产业的意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千亿级产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创新文创产业要素供给,提升文创产业能级,以文化之力赋能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明确文化产业发展方向

1.围绕绿色发展,以打造长三角新势力文化产业高地为目标,发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优势,推动文化旅游与工业、科技、农业等深度融合,加快发展数字影视、数字音乐、动漫游戏、元宇宙等文化新业态,做强做优文旅融合、影视传媒等重点产业,赋能其他产业文化属性,提高产品文化附加值。

二、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中心、街区)建设

2.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中心、街区),入驻且正常经营满两年的文化企业达30家以上,经审定,给予运营管理方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园区内入驻文化企业首次达到规(限)上,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方一次性奖励每个2万元。

3.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中心、街区)内入驻文化企业当年营收总和达1亿元、3亿元,经审核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60万元。

4.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中心、街区),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进档升格的,给予补差。

5.新引进的文化企业入驻文化产业园区或者楼宇,由运营主体进行统一申报,对企业前三年按照实际租金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三、扶持文化企业做优做强

6.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限)上企业要求并转为规(限)上企业的,在纳入统计满两年之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认定的新业态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7.在库规(限)上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连续三年增幅均达到15%以上的,经审核认定,每次奖励10万元。

8.鼓励传统企业将创意设计、工业旅游等部分从主业中剥离,并支持剥离出来的企业实体发展壮大。对剥离出来的文化服务业企业年营收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转型升级奖”20万元。

9.对获得省、市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进档升格的,给予补差。

10.对湖笔、丝绸、紫砂等历史经典产业企业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根据出口产生的效益和产业带动的作用,按照出口金额5%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建设

11.对符合新区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前期报备的项目按期竣工验收经审计确认后,文化服务业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文化制造业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五、鼓励文化企业对外交流

12.文化企业参加由省、市、区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外、省外、市外、市内文化产业展览,对参展企业按每次每家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企业自行搭建展台的,可适当增加参展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3.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对于由新区文化企业、行业协会或者机构牵头,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定位举办或承办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特色文化创意活动,具备相关文化品牌培育和文旅融合发展工作的,如大型品牌音乐节、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原创商业情景演出等特色项目,经报备审批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影视文化产业发展

14.对新区影视文化企业作为拥有版权的第一出品方,经报备审批,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包含演员,不包含宣发),在新区开机并作为主要取景地(在新区拍摄时间1/3以上),按审计后出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单个作品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新区为题材创作的影视剧,单个作品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5.影视文化企业(园区)引进影视剧组来新区拍摄,每部剧拍摄时长达30天的,给予剧组5万元的奖励,给予第一招引企业(园区)1万元的奖励,每部剧拍摄时长达60天的,给予剧组10万元的奖励,给予第一招引企业(园区)2万元的奖励,每部剧拍摄时长达90天的,给予剧组15万元的奖励,给予第一招引企业(园区)3万元的奖励。

16.为影视剧组提供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等租赁业务的,给予仓储成本资助。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20%,给予3年资助,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元/平方米/月,面积最高不超过2500平方米,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万元。

17.对新区影视文化企业作为拥有版权的第一出品方,在新区申报、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播放的影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19点30分~22点30分)首播的,每集奖励8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东方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湖南卫视)首播的,每集奖励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创电影在全国院线首映,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央视六套黄金时段(19点30分~22点30分)、其他时段首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等)上线播出的,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前20、前10、前3名(经认定),每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15万元、30万元。

七、强化文化产业人才支撑

18.大力引进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文化科技人才,实施文化创新团队培育计划,入选“南太湖特支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的,享受新区科技人才相关优惠政策。

19.对企业引进、培养市级、省级、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等优秀文化人才落户新区、工作期限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8万元、10万元。

20.企业参加由市、区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赴省外人才招引和招商推荐会的,对企业按每家每次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招引人才来新区工作并缴纳社保一年以上,按照3000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

八、附则

21.本办法中的文化企业,是指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和零售业、文化服务业三大类中包含的企业。

22.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财政补助奖励仅限于注册地、纳税登记地、项目申报地在新区范围实体运营的独立法人文化企业,剧组补贴除外。不履行市、区有关要求和义务,或有偷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当年(以及项目所在年度)发生亡人事故、重大环保违法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或存在闲置土地、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定“一票否决”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3.本办法所列条款资助金额含市级财政资助金额,与市和区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的,涉及同类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24.扶持奖励实行申报制,原则上一年评审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申报程序以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25.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奖励的相关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试行三年,由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