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规范基层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意见,结合我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基层组织开展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规范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细化工作程序、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严格征收工作纪律、强化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做到依法征收、规范征收、阳光征收,全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良好环境,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规范集体土地征迁工作
(一)严格征地报批程序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村(居)委会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拟定的安置途径告知书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迁农户;要将被征迁农户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二)规范征地补偿登记程序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进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时,要如实提供登记信息,禁止超范围办理补偿登记,禁止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登记结果经张榜公示后上报;还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迁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进行调查,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2.《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以及其他需要权利人签字认可的材料,应当由其本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本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字或者无法找到本人的,应当注明并且由村(居)委会或者相关组织予以证明,严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他人代替被征迁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签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迁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放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的,应当有相关书面证明。被征土地及其附着物和青苗权利发生争议的,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登记期间无法解决的,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再实施征地。
3.对被征收房屋状况及附属物登记时,要进行现场拍照留存,现场登记表由参与登记人员和被征收人签字确认。登记结束后,征收人组织对登记结果进行抽查、公示、拍照。
4.被征收人对房屋状况及附属物登记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核申请,要进行现场重新登记,参与现场复核人员和被征收人在复核单上签字确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并重新进行公示。
(三)规范征地公告程序
征地批准后,要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征收的土地属于村(居)委会集体所有的,应当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和“阳光村务”信息网公告,被征收的土地属于村(居)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还应当在有关村(居)民小组公共场所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天。村(居)委会要配合做好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方式保留公告的证据。
(四)严格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及时按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市辖区在征收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安置人口,首先由村(居)委会负责对安置人口进行初审,然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安置人口资料进行复核,最后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其他县(市)可参照市辖区安置人口审核程序。
(五)严格落实征地补偿费制度
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被征收项目所在辖区的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直接发放给被征迁农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六)严格落实征收工作公示制度
1.公示的地点
(1)在征收现场、村(居)委会醒目的公共场所和“阳光村务”信息网进行公示。
(2)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及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2.公示的内容和方式。
(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人(户主)姓名、拟安置人员姓名以及与被征收人(户主)的关系、居民身份证号码(中间8位出生日期码以*略去)、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应安置面积、货币补偿金额、房票票面金额、附着物补偿金额、协议签订等具体情况。被征收房屋属于集体所有的,还应当公示房屋用途。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结合征收工作进展情况可对公示内容分阶段分别进行公示。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征收项目公示中应当注明投诉渠道,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三、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一)明确征收主体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项目所在辖区乡镇(街道)具体实施。乡镇(街道)成立征收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设立宣传动员组、复核验收组、协议签订组、资金发放组等,细化分工,明确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制度。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征收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征收从业人员档案管理和进入退出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二)规范征收工作程序
1.乡镇(街道)协助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规定的相关规划和计划,征询市或县(市、区)发改、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意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乡镇(街道)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阳光村务”信息网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征收范围内、“阳光村务”信息网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
3.乡镇(街道)协助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座谈会、发放调查表、走访被征收群众等方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调查,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情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报告。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前,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权属登记情况、区位、用途、建造年代、房屋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进行调查登记,村(居)委会动员被征收人配合调查登记。调查登记时,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要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拍摄、编号,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参与调查登记的人员及被征收人在现场调查登记表签字确认后,报房屋征收部门备案。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调查登记户数5%比例随机抽查。
5.被征收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证载建筑面积有误差的,以房地产测量机构现场测绘结果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等有效产权证明,或被征收房屋现状与房地产权证等有效产权证明记载不一致的被征收房屋,移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6.调查登记认定结果统一汇总后,在征收范围内、“阳光村务”信息网和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7.征收决定作出后,乡镇(街道)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阳光村务”信息网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三)规范执行征收补偿标准
1.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补偿政策,统一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对所有被征收人予以公平补偿,确保一把尺子量到底,严禁任何单位或组织以任何形式另行制定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严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2.无房地产权证等有效产权证明,或实际用途和建筑面积与房地产权证等有效产权证明记载不一致的被征收房屋经调查认定,符合补偿和奖励条件的,严格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和档次执行补偿和奖励;不符合补偿和奖励条件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四)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全体被征收人,在市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公布的阜阳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范围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全体被征收人协商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报房屋征收部门。协商不成的,也需形成书面意见报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2.采取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房屋征收部门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和“阳光村务”信息网公布摇号或抽签的时间、地点和候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3.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阳光村务”信息网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布。
4.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认定结果,协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工作。
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和“阳光村务”信息网公示,并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
6.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核申请,复核验收组会同房地产测量机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现场重新测量、评估,参与现场复核人员和被征收人在复核评估单上签字确认,征收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并重新在征收范围内和“阳光村务”信息网公示。
(五)规范征收补偿程序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协商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协商一致的由协议签订组拟定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确认后,报房屋征收部门签字并加盖印章,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
2.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征收补偿结果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和“阳光村务”信息网公示,接受被征收群众监督。
3.协议签订组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开具征收补偿款领款凭证。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审批的领款凭证、身份证件等,由资金发放组开具支付票据,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加盖资金监管印章,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资金。
4.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情况进行监管,审核征收补偿费用,并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按征收项目进度拨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规范征收信息公开
1.严格落实公开事项。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省住建厅《拆迁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流程》确定的公开事项目录、标准和流程,严格落实阳光征收相关信息公开的要求,以公开信息促进公平补偿,全面公开政策依据、公示评估结果、公开操作程序、公开补偿信息。
2.建立完善工作制度。要建立和完善阳光征收的各项工作制度,以制度促进阳光征收工作,实行现场办公制度、举报监督制度、跟踪审计制度、联席会议制度。
3.市房屋征收部门加快建立房屋征收信息监管系统和信息公开系统平台,在市辖三区选择合适的项目积极试点房屋征收补偿的网上签约、网上备案和网上公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和操作方法,在全市推行。全面实现房屋征收补偿的信息化管理和公开,以信息化手段促进阳光征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高度重视,认真谋划,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组织领导、牵头单位主抓实施、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履职尽责,明确工作责任,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廉洁高效推进。
(二)强化考核监督。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对县(市、区)政府开展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县(市、区)领导班子的年度综合考核。要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要及时进行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建立健全土地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全面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征收补偿利益的,依法追回有关款项,并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