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行土地和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推行土地和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根据省纪委《关于进一步深化“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纪发〔2013〕7号),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方案》(浙土资办〔2013〕39号)以及丽水市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丽水市市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丽征收办[2013]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相关问题的通知》(丽征收办﹝2014﹞3号)、《丽水市市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办法》等文件的要求,为深入推进土地和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积极打造“阳光征收”工程,制定2016年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权力依法规范透明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以监督和制约权力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执政为民,围绕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实施土地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着力规范征收程序,公开补偿安置政策,改进和加强群众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和补偿权,促进依法征收、阳光征收、和谐征收。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阳光征地征房一张图”上墙工程。 

制作包括土地和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安置补偿文件、工作流程、操作程序、责任部门、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阳光征地拆迁一张图”,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被征地行政村和农民集中居住点进行上墙公开,广泛张贴,让群众知晓,接受群众监督。 

责任部门:各乡镇街道 

监督部门:市征收办、区纪委监察局、区征收办 

时间要求:2016年6月底前,土地和房屋征收项目新增行政村上墙公开阳光征收工作流程图。 

(二)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做到程序公开、透明。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将上述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民。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在征地依法报批前,组织勘测定界,查清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确认。开展地类认定工作,应当对拟认定的土地现状拍摄影像资料,并进行存档。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4.草签征地协议。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后,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草签征地协议,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征地方案批准后,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发布和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张贴的时间、地点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具备条件的,同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6.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公布后,及时足额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安置方案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涉及留地货币补助的,落实补助资金足额到位。 

7.公开实物指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及时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开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征地涉及到的每户农户的承包地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情况进行公布。涉及征收农村房屋的,及时公开征收总体情况和每户农户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用途、面积等情况。 

8.公开补偿安置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分配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以及留地指标管理使用工作,并及时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和结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对象、标准和结果、留地指标的管理使用情况。 

9.强化征地批后监管。严格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程序,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10、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收行为。严格执行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土地征收违法违规现象清理与查处。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征收现象坚决予以纠正。加大土地征收矛盾与纠纷的调处力度,有效化解土地征收的矛盾与问题,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责任部门:各乡镇街道 

监督部门:市征收办、区纪委监察局、区征收办 

(三)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1、统一使用区征收办制定的《房屋附属物补偿清单》、《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其它建筑拆除误工补助协议》、《建筑物现场勘察丈量图》等规范性文本。明确拆迁公司、乡镇(街道事处)、区征收办(或专项工作组)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上述相关文本中进行核查签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方能通过审核。 

2、房屋征收过程中开展房屋监测认定工作,应当对拟认定的被征收房屋现状拍摄影像资料,并进行存档。 

3、征收补偿安置过程实行全程“阳光”,增设公示环节。具体内容为: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监测认定拟定结果都应当履行公示程序,接收监督;公示过程必须拍摄录像资料并存档;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4、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其它建筑的面积、结构应当以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现场勘测,勘测结果进行公示;相关资料应存档。 

5、启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项目必须根据莲政发﹝2007﹞7号文件规定先由项目业主委托莲都区征收办,然后由乡镇、街道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负责实施征收单位,报莲都区征收办根据实施征收单位当年业务量及工作业绩核准后,再由莲都区征收办与核准的实施征收单位签订项目委托协议。未与莲都区征收办签订项目委托协议自行启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项目,莲都区征收办不负责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审核、监证及有关款项的拨付。 

6、凡经莲都区征收办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按我市有关征收政策确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和测绘单位必须与莲都区征收办签订项目委托协议。未与莲都区征收办签订项目委托协议自行实施评估和测绘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项目,莲都区征收办不负责其有关款项的拨付。 

7、凡经莲都区征收办委托拆迁公司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数据必须先录入《莲都区房屋征收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审核,然后再实施纸质材料审核和有关款项的拨付。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有关材料在各有关单位审核通过后必须交回莲都区征收办存档一份。 

8、严格执行《丽水市市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办法》,无证房及房屋附属物等补偿未按丽征收办﹝2014﹞3号文件执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予审核通过。 

9、公开农民公寓的房源情况、需求情况及分房办法。 

10、在区政府网上公开各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公告、征收范围红线图、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完成征收工作进度及项目考核结果。 

责任部门:各乡镇街道、拆迁公司 

监督部门:市征收办、区纪委监察局、区征收办 

(四)改进征地拆迁工作作风。 

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监督指导,加大检查力度,依法衣规查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中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损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是加强干部队伍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区征收办、乡镇街道成立了土地和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土地和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机制,共同深入推进土地和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 

(二)强化协调 

主动协调人劳社保、农业、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坚持依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征收工作合力,推进土地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 

(三)落实责任 

严格按照征地工作流程图、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图设定每个环节各个部门工作职责,明确要求,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四)严格考核 

在加强土地和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工作自查的同时,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开展检查。建立土地和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工作考核制度,将土地和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责任制、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 

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