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中共XX区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024年度中共XX区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区委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服务区委推进全面依法治区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区委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XX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XX市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委法律顾问由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和外聘法律专家组成,其中外聘法律专家3名,主要履行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区委办公室负责区委法律顾问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区委法律顾问考评、诚信档案管理和保密等相关制度。

  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承担区委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区委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区委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法学专家应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具有党政机关工作经历的可以优先聘任;

  (六)具备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心理素质和良好体质;

  (七)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区委成立法律顾问选聘工作组。聘任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向邀请、单位和行业推荐等方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有关单位和行业协会向选聘工作组推荐人选,选聘工作组也可定向邀请人选;

  (二)选聘工作组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区委法律顾问考察人员并进行考察;

  (三)选聘工作组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区委法律顾问拟聘任人选,报区委审定后,以区委办公室名义发文公布;

  (四)区委向区委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第六条区委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七条区委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继续担任区委法律顾问的,区委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区委予以解聘:

  (一)不承担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义务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法律或行业等相关处分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关系的。

  第八条区委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申请离任的,由区委办公室报区委批准。

  第九条区委法律顾问在区委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需要参与区委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为区委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本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

  (三)就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涉法问题、涉及本区的重大社会公共事件提供法律意见;

  (四)参与区委组织的理论学习中有关法律知识的授课;

  (五)办理区委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区委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签署姓名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提供口头法律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交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存档。

  第十一条区委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列席区委相关会议,参加有关课题或重要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等;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

  (五)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区委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区委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区委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或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区委办公室及其法规工作机构做好以下服务联络工作:

  (一)做好区委法律顾问的聘任、续聘、解聘及离任等相关工作;

  (二)根据区委法律顾问任期内工作情况,做好考核、奖惩、通报等工作;

  (三)根据区委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区委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并做好服务工作;

  (四)通过组织参与相关会议、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和专题咨询会等形式和途径,征询区委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区委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汇总审核后报区委;

  (六)组织区委法律顾问围绕区委确定的重点课题或相关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并将调研成果报区委;

  (七)做好协助区委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对区委法律顾问工作的保障,为法律顾问正常开展工作配备相应的工作场所和工作设备。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承担。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