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领导班子履职考核制度

宗教团体领导班子履职考核制度

1.制度目的。

本制度是为了促进宗教团体领导履职尽责,确保团体的健康发展,落实政策法规,提高团体的社会影响力。

2.制度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宗教团体的领导班子,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长等。

3.考核内容。

(1)团体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2)资源配置、财务管理的规范程度。

(3)社会服务的开展情况。

(4)宗教传承和福利救助的开展情况。

(5)内部治理和团队建设的落实情况。

(6)领导班子的工作责任心、行动力、决策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4.考核方法。

(1)定期组织考核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分析评估等方式进行考核。

(2)成立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评价委员会,由多方代表组成,为领导班子履职考核提供评价参考。

5.考核结果处理。

(1)考核结果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2)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工作评价的重要参考,对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可提出约谈、提醒、警告等措施,严重的可进行组织调整。

6.监督与评估。

(1)宗教团体应该建立监管和评估机制,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监督。

(2)同时,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媒体等途径来监督团体领导班子的行为表现,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

7.制度责任。

本制度由宗教团体领导班子负责执行,并由团体理事会监督、审核。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