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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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一)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二)“三同时”制度:指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三、职责
(一)本单位总经办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二)土建办公室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三)生技室部门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四)综合部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五)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工作程序
(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由生技室(项目组)联合综合部(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由生技室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备案后,如果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生技室负责申请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申请审核或者备案。
(五)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由总经办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综合部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由生技室、土建部门委托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九)土建部门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十)在竣工验收前,由总经办联合生技室、综合部(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十一)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十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综合部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综合部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十四)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职业卫生验收。
(十五)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设生产和使用。
五、档案管理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归档,并将全套资料报生技室(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