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参照)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责任分工
(一)综合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生技室(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工作岗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二)生技室(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负责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制作和安装。
(三)采购部(采购部门)负责设备和原辅材料采购时检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四)各职业卫生兼职人员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形式
(一)合同告知
1、在本企业中凡是拟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由综合部(人力资源部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劳动者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综合部(人力资源部门)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进行补签。
2、劳动者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综合部(人力资源部门)、生技室(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劳动者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培训告知
新上岗劳动者上岗前综合部(人力资源部门)将名单报生技室(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由生技室(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培训新上岗人员学习职业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并将培训考核情况计入劳动者档案。
在岗期间每年由生技室(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各部门(车间)分别组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劳动者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并将培训考核情况计入劳动者档案。
(三)现场告知
1、生技室(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生技室(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以书面的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劳动 者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三、监督检查
1、生技室(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2、各车间要对本车间设置的警示标识进行定期检查,
查看是否有脱落、脱色,字迹不清等情况,发现缺少及时上报补充。
五、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种类
序号 |
车间 |
工种 |
岗位 |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
备注 |
1 |
一热源 |
输煤工 |
上煤 |
粉尘、噪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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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热源 |
输煤工 |
上煤 |
粉尘、噪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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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热源 |
司炉工 |
司炉 |
粉尘、噪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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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热源 |
司炉工 |
司炉 |
粉尘、噪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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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热源 |
除灰工 |
除灰 |
粉尘、噪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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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二热源 |
除灰工 |
除灰 |
粉尘、噪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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