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管理执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方案

XX市城市管理执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巩固深化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落实省厅“我为城管增光彩”活动,激发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岗位练兵热情,提升城管执法队伍能力,展示良好精神风貌,按照《XX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产业(系统)职工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通知》(要求,省厅拟定于XX月中下旬在全市城管系统开展城市管理执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思想和党XX大精神,以强化城管执法服务意识、提升城管执法技能、促进队伍规范化建设为目标,坚持“立足岗位、贴合实际、全员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执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进一步调动全体城管执法人员立足本职学业务、练技能、强素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综合能力素质,全面提升河南城管执法队伍形象。

二、参赛对象

各县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组成7人参赛,其中包括1名领队。参赛人员必须是城管执法机构在编、在岗并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年限等不限。选手资格由县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局负责资格复核工作。

三、竞赛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城管执法特点,竞赛主要设置三项内容:

(一)法律知识竞赛

1.参赛人员。各县区代表队安排3人参加:2.比赛内容。以城管执法业务相关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包括专业法律知识和通用法律法规及政策知识。专业法律知识主要有:建筑管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类、城市管理类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用法律法规及政策知识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XX市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等内容

3.比赛方式。闭卷作答

(二)案卷评查比赛

1.参赛人员。参加法律知识竞赛的3人参加(不得换人)。

2.比赛内容。提供3套存有错误的不同类型的模拟案卷,进行纠错并改正。

3.比赛方式:每人独立评查(可以查阅资料),从事先提供的3种不同类型的模拟案卷中,查出存在的错误和漏洞,并予以更正。同时,要注明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案卷评查标准参照《XX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进行。

(三)现场模拟执法竞赛

1.参赛人员。各县区代表队安排3-4人参加,角色为城管执法部门领导和队员;另外可以自带配合人员1-2名角色为模拟执法相对人。

2.比赛内容。自选一个城市管理执法类模拟案件场景进行现场执法演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限,案件的类别可以是:小区物业治理、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扬尘管控和临街施工围挡、渣土车清运治理、市容环卫治理、静态停车管理、违规预售房屋、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3.比赛方式:每个代表队演示时间不超过12分钟,各参赛队自备参赛所需配乐、视频、道具、服装等。

4.主要评分标准:执法有据、程序合法、着装规范、仪表端庄、文明用语、处置得当等,同时注重艺术水平和可观赏性。

四、活动安排

(一)奖项设置

设团体奖和个人奖。团体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5个,优秀组织奖9个;个人奖总成绩第1名,按程序申报为“XX市五一劳动奖章”,第2名授子“XX市建设劳动奖章”,第3至15名授予“XX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技术能手”称号。

团体总成绩=30%×团体法律知识竞赛总成绩+30%×执法案卷评查总成绩+40%×现场模拟执法比赛成绩;个人总成绩=40%×法律知识竞赛成绩+60%×执法案卷评查成绩。

成绩计算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个人总成绩相同时,按执法案卷评查成绩高低排名,若仍相同,加赛法律知识,成绩高者名次列前。团体总成绩相同时,以现场模拟执法比赛成绩高低排名,若仍相同,按团体理论考试总分排名,得分高者所在团体名次列前。

(二)活动安排。集中利用一天时间在XX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系统开展城市管理执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是进一步加强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强化城市管理执法服务意识、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各地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选拔优秀执法人员组建参赛队,认真组织学习训练,赛出成绩、赛出水平。

(二)广泛动员参与。各地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要面向一线执法人员,广泛动员发动,尤其是让广大基层执法人员参与进来,层层组织训练竞赛和选拔工作,避免形式主义,避免活动只是少数人参赛,提高活动的参与度。

(三)解决突出问题。各单位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把执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与加强城管队伍规范化建设、文明执法、服务执法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边学边改,切实解决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开展执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不断促进执法队伍能力素质的提升。具体组织实施计划和评分细则另行制定并于近期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