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调研与思考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调研与思考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调研与思考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定不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同时要求“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点对政府在构建营商环境中的职责作出相应指引。可见,优化营商环境离不开政府自身的法治化,只有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才能够实现对市场主体的依法、科学及全面监管,营商环境才能真正优化。

  一、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价值基准

  价值基准是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标准。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规划的法治政府建设总体目标,通过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应从“职能—行为—程序—责任”的基本框架入手,以政府职能科学法定、政府履职合法充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行政责任严格公正作为价值基准。

  (一)政府职能科学法定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提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规定,优化营商环境首先应做到“转变政府职能”,即要求政府主体的行政职权设定和配置科学、合理、清晰,符合营商环境的发展需要和政府定位,这也是依法行政的根本前提。具体来说,职能科学,要求政府定位既不越位亦不缺位,让市场能够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职权法定,指的是政府的权力只能来源于法律、由法律所规定,通过政府监管市场的一切要素,如由谁监管、如何监管、监管限度与手段等,即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等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职能科学法定的根本前提是加强和完善地方法规规章等制度规范建设,通过法律法规等制度规范提供政府实施具体行为的指导准则,同时也作为政府实施具体行为的限制。

  一方面,营商环境的优化涉及城市规划、卫生、消防、交通、市场监管等多个领域,所以制度规范上应注意整合政府不同部门的管理资源,厘清各部门职责权限,做好营商环境优化方面的职能规范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确立不同监管事项的主责单位和协同单位。在法律法规层面作出整体规划与职能安排后,需督促各地各级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发展规模及经济状况等,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另一方面,通过职能设定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