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党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专题党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为我们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自立自强指明了方向,我们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一、充分认识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引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在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牵引下,科技政策不断出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必然得到重点支持,资本、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被引导到高新技术领域,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和升级。从科技政策演变上看,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的重视程度逐步降低,取而代之的是不断培育新兴产业,如新能源、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从科技政策效果上看,这不仅可以提升新兴产业的附加值,还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新的动力,有效支撑了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向更高质量发展。

(二)有利于构建“热带雨林式”创新生态系统。在科技体制改革牵引下,产学研用融合、创新网络形成、跨区域创新合作等都得到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平台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中试基地等蓬勃发展,为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生态;风险投资等金融资本活跃,为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最终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参与的创新格局,有效提升创新效率及产业创新能力,“热带雨林式”科技创新生态逐步形成。

(三)有利于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科技创新是产业创新的内生动力,产业创新是科技创新价值实现的根本途径,两者互为牵引、互促共进。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是生产力跃迁的必然选择,是全面深化改革、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本质要求。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部署了多项举措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包括健全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组织中央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等,要求充分发挥国资央企在新型举国体制中的支撑作用,突出国家战略需求,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要求,中央企业要坚定政治站位,立足长远、着眼大局,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高效利用科技创新要素,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更好支撑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

二、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面临的突出问题

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存在一些不足,其原因是我国尚未形成与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所要求的与科技生产力相适应的科技生产关系,我国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仍存在一些“难啃的骨头”。

(一)科技创新治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一是科技创新治理体制不健全。具体表现在:我国科技创新治理涉及部门繁多,科技创新治理在各个部门间分工不明、职责交叉,有的行业领域政出多门;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晰,科技创新相关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存在制度性障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政府督导、激励与评价机制不健全,与科技创新发展的要求不相匹配;创新资源在部门之间协同性差,甚至相互扯皮,致使科技创新效率不高。二是政府与市场关系尚未理顺,功利主义、部门利益的指挥棒左右着资源配置、人才、项目、计划和评价。科技计划等行政手段仍是创新资源配置的主渠道,市场作用发挥有限。政府购买社会服务、PPP模式、创新券等市场化工具使用不足。有的地方政府过度关注创新产业化的环节,对基础创新的支持力度不够。部分地方政府不考虑当地创新资源禀赋,好大喜功上马创新工程,造成资源浪费。

(二)基础前沿研究投入机制不完善。一是前沿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来源较为单一。我国基础研究经费中约90%来自中央财政,地方和企业较少投入基础研究,尚未形成多主体、多渠道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二是基础研究选题机制仍不完善。大量基础研究问题来源于科学文献,一些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的基础研究,实际上是跟跑热点的跟踪型、验证型研究,并没有真正发现和聚焦相关领域的原创性科学问题以及基础性、战略性科学问题。一些面向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没有真正围绕应用需求,而是为了发论文、争项目,难以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基础理论支撑和技术源头供给。三是科研经费拨款机制不健全。科研基金制落地时出现偏差,与增长的科研基金相比,各种“计划”“工程”名目设立更加繁多,反而造成科研资源分配小散化、短期化,不符合科研长期、大量投入的要求。

(三)“科技—产业—金融”循环机制不畅通。一是促进科技—产业—金融高效联动的机制尚不健全。缺乏统筹部署和信息共享机制,企业、研究机构、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主体的联动和共同参与不充分。二是金融体制机制与创新要求不匹配,创新型企业较难获得银行信贷支持。银行往往要求企业提供土地、房产等抵押物,这与创新型企业“轻资产、少担保、缺乏抵押品”的特征不匹配。此外,资本市场发育不足,股票发行和退市机制不够完善,投资机构稳健性和多样性不足,债券市场的包容性和风险容忍度也需要进一步提升,其支持创新发展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国内的风险投资机构实力较弱,“投早、投小、投长、投硬”的支持政策还有待完善。三是高质量中介服务和平台缺失,制约了科技—产业—金融高效循环。在科研机构、基础设施、人力资本、市场成熟度等创新环境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

(四)开放协同创新体制机制不健全。一是科技和人才对外开放机制不够健全。目前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与管理的专门管理法规还未出台,支持领军企业走出去的法律咨询服务等功能、支持国际高水平创新人才人尽其才的制度基础设施和支撑机制等都不够健全,国内产学研机构在各类国际经济科技类组织中的主导性不强。二是地区间协作创新体制机制不健全。区域创新体系难以突破行政区划壁垒对区域整体科技资源进行系统规划和整合,各省份在科技项目、科技规划、科技标准、科技财务管理等方面差异性较大,导致区域协作创新协议难以落地。三是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国有民营企业融通创新机制有待完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尚未形成广泛有效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国有民营企业公平获取市场资源的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国有民营企业深度合作的专门性财政支持政策较为缺乏,国有企业缺乏外部约束和压力作出相关制度安排,鼓励、支持参与协同发展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政策也比较匮乏。

(五)科技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化。一是引进与选拔尖端人才的制度竞争力不强。目前对高精尖专人才引、留的政策大多存在门槛较高、条件复杂、华而不实等问题。二是与人才引进政策相比,科技人才培养有关政策相对不足,且人才培养与实际需求仍存在脱节,缺乏长期和系统的教育培训,不注重人才的差异化,忽略了人才的长远价值。三是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与评价体系不完善。人才“帽子”与资源、利益过度捆绑,成为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评定职称、聘用岗位、确定薪酬待遇等的限制性条件;缺乏鼓励长期基础研究积累和包容失败的机制和政策,实际存在的“论文挂帅”导向抑制了科研人员的创造力,致使其不愿选择基础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研究方向。四是科研人员跨部门跨区域流动困难,人才恶性竞争加剧了区域人才分布失衡,难以充分发挥其创新潜力与积极性。

三、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一)健全开放协同创新体制机制。一是全面主动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设计和牵头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加强国内创新主体与国际院校、跨国企业的合作广度和深度。鼓励国内产学研组织积极参与全球标准的制定,推动基础性研究、产品开发和检验测试在全球更大范围内开展。提升跨国公司在华开展深度研发的积极性,鼓励跨国公司在更多的重要零部件上使用中国领先供应商的产品和技术。积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加强对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等的研判,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培育国际性科技创新组织。二是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地深度破除区域创新合作壁垒,完善区域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协同机制。支持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等共建创新载体,联合探索建立基础研究合作机制。支持企业牵头组建跨区域创新联合体。深度推进专业园区共建共用、创新资源共聚共享、产业项目共引共推。推动协同创新由“硬联通”走向“软联通”,在科技项目、科技规划、科技标准、科技财务管理等方面实现管理体制机制对接。三是健全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体制机制。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龙头链主企业发挥产业链引领带动作用和创新生态整合作用,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服务平台,引导科技型骨干企业、大型企业开放场景应用、共享生产要素、搭建共性技术平台,支持和带动中小企业积极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在产业链细分领域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梯队,构建优势互补的“创新联合体”。健全建立“科技创业创新链长制”,集中产学研优势资源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四是健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融通创新的体制机制。明晰国有性质科研机构战略定位,聚焦基础创新和原始创新环节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技术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和重要技术骨干,可延长任期。改革国有技术产权管理体制,推动国有性质的技术创新成果向民营企业转移。推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积极合作,联合科研院所、高校等科研机构共同打造创新联合体。支持各地培育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协同发展创新平台和基地。五是优化协同创新服务载体。建立信息监测服务平台,基于技术发展、产品迭代、行业应用等情况,动态更新产业科技创新体系,确保该体系与产业发展需求的适配性,推动骨干企业向产业链“卡点”“堵点”领域提前布局。建立科技型骨干企业培育工作机制,集聚资源扶大扶强,从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加以鼓励,帮助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面向全球引才聚才。

(二)完善人才育引留用流工作机制。一是健全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全链条培养使用体系。建立人才早发现、早培养、柔性引进的全周期融合培养机制。发挥顶尖科学家“传帮带”作用,依托重大项目和重大创新平台,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建立高层次科技人才绿卡制度,从全球范围内吸引人才从事咨询、讲学和科研活动。健全适用于不同产业的高技能人才认定标准。推行高层次人才年薪制、技术与管理入股、股票与期权等激励制度。支持链群龙头等有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健全新业态、新模式、新职业申报、技能人才评价规范制定。二是完善人才教育培养和评价体系。以培养创新意识、创新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思维方法为导向完善教学教材体系和教育评价体系。深入推进“破四唯”,建立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营造有利于青年科研人员成长的科研环境。完善对不同研究类型、学科领域、评价对象的分类评价体系,综合运用学术评价、市场评价、社会评价,建立评价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三是畅通科技创新人才跨区域、跨体制、跨领域流动渠道。在薪酬待遇、职位晋升、职称评定、国家级人才称号评选等方面给予欠发达地区政策支持,鼓励更多科技人才支持艰苦边远地区等地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高校与科研机构、企业签订人才流动共享协议,采取协同创新、共建联合实验室、共同承担重大项目等方式,创新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三)落实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现有科技领军企业龙头作用,加快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推动培育龙头型和高速成长型科技领军企业。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有能力的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重大技术项目。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面向产业共性问题联合开展科研攻关,推动形成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创新机制。

(四)强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研究制定新时期推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文件,配套完善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机制。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在认定、税收、审计等方面打通堵点,进一步调动激发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将“科技成果转化率”作为一项考核指标,评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应用水平。发挥我国产业基础优势和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完善政策支持和场景打造,加快推动AI大模型在更多领域、更深层次进行商业化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

(五)优化科技创新生态体系。健全国家创新政策体系,配套完善科技创新重要领域运行机制,加快形成与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推动国内外创新文化的交流互鉴,大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氛围。综合运用贴息、担保、保险费补贴、资金参股、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多种方式,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更好的资金环境。促进科技孵化器、创业中心、产权交易所、信息服务中心等发展,形成多层次科技创新中介服务体系,提高科技中介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培养具备实务操作能力和较强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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