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行动方案(20XX-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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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行动方案(20XX-2025年
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行动方案(20XX-2025年)
(省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03号)要求,推动全省生活性服务业加快补齐发展短板、提升发展水平,进一步应对疫情冲击、释放生活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加快推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补短板强弱项,重点实施四项补短板行动
(一)实施公共服务补短板行动。
1、切实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认真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严格遵照执行并动态调整《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确保项目全覆盖、质量全达标。重点围绕城乡教育、基本养老、医疗卫生、基本医保、公共文化、全民健身等领域,推动建立并动态调整省、市、县三级服务目录,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实现清单化、项目化管理。以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为依据合理规划建设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持续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监测评估,通过第三方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扩大普惠性生活服务供给。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社会机构或市场主体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负担的普惠性生活服务。率先在“一老一小”领域探索普惠性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完善普惠性服务机构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普惠养老、托育服务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价格水平显著低于当地同等服务水平的市场化机构。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政策,不断扩大优质养老、托育服务普惠性供给。支持各地通过无偿或低价提供场地设施、给予房租减免或补贴等措施,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实现微利运营,降低普惠性生活服务成本。鼓励各地积极培育发展以普惠养老、托育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普惠性生活服务机构(网点)认定和支持具体办法,实行统一标识、统一挂牌,开展社会信用承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等分工负责)
(二)实施服务场地设施补短板行动。
3、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全面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的规定。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推动公共服务机构、便民服务设施、商业服务网点辐射所有城乡社区,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因地制宜统筹设置幼儿园、托育点、养老服务设施、卫生服务中心(站)、微型消防站、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点、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及应急广播、体育健身设施、家政服务点、维修点、便利店、菜店、食堂以及公共阅读和双创空间等。加强社区公共停车泊位建设,畅通消防车通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体建设,促进便民利民服务集聚集群发展、项目化系统化供给。结合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补短板工程,鼓励通过租借等方式,统筹利用社区各类存量房屋资源增设服务设施。结合实施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推进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网络,推进标准化建设。支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整理腾退出的土地,可优先用于教育、医疗卫生、托育、养老、助残等设施建设。各地补建社区“一老一小”、公共卫生、全民健身等服务设施,合理确定容积率等指标。在确保依法、安全、规范前提下,提供社区群众急需服务的市场主体可租赁普通住宅设置服务网点。(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完善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服务设施。
按照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优先原则,推进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适老化、适儿化改造,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建设全龄社区。加快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省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站、老年教育教学点实现全覆盖,并不断拓展康复护理、健康管理、慢病防治、日间照料等服务功能。全面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加强校外活动场所、儿童友好公共空间、社区儿童之家、农村亲子小屋建设,创建一批示范性儿童友好社区。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低保和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免费改造。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普遍建立“残疾人之家”“社区康复示范点”“残疾人工作站”等综合性服务平台,开展托养照护、社区康复、辅助性就业、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等服务。各类涉及老年人的服务场所要在提供数字化智能化服务的同时,保留必要的传统服务方式。有条件的商业网点周边要实行人车分流,完善无障碍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社区服务能力补短板行动。
5、全面提升社区服务供给品质。
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积极构建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支持社区助浴点、流动助浴车、入户助浴等多种业态发展,推动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到2025年,实现城市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全覆盖。支持各地开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和居家照护服务,发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失能、认知障碍、术后康复等老年人提供社区短期托养服务。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毗邻建设、综合利用,深入发展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服务,积极稳妥发展中医医疗和养生保健等服务。持续扩大社区托育服务覆盖面,支持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带动多家社区嵌入式托育点共同发展,全省培育命名一批社区托育示范点。强化社区助残服务功能,实施残疾人之家三年提升行动,全面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居家托养服务。支持家政服务进社区,建设一批家政服务标准化社区。将全民健身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实施社区健身设施夜间“点亮工程”。(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体育局、省医保局、省残联等分工负责)
6、全面提升社区生活服务便利水平。
统筹城乡社区生活服务网点建设改造,优先配齐基本保障类业态,支持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利店、综合超市、菜市场、生鲜超市(菜店)、早餐店、药店、家政服务点、维修点、快递点等进社区,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一点多用”、服务叠加等方式发展微利业态,保障生活必需。因地制宜发展品质提升类业态,鼓励发展特色餐饮、运动健身、保健养生、新式书店、教育培训、休闲娱乐等品质提升类业态,满足居民多样化的消费需求。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打造“一店多能、一网多用”公共服务网点。加快构建城市社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十四五”时期各设区市每年建设5个以上功能完善、便利快捷的生活圈,其中,常住人口超过600万的设区市每年建设8个以上生活圈,县及县级市每年建设1个以上生活圈。支持南京、苏州市开展全国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推动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在更多商户、更多消费场景的覆盖推广,为消费者提供购物便利,千方百计激发和释放消费潜力。(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补短板行动。
7、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
有针对性地将生活性服务类职业(工种)纳入全省高技能人才培训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落实有关补贴政策。鼓励开展行业性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将生活性服务类职业(工种)技能竞赛纳入“江苏工匠”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目录。鼓励企业在岗职工到技工院校参加非全日制的新型学徒制培训。落实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培训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强化养老护理人才培养,“十四五”时期全省共培训养老服务人员20万人次,新增通过职业等级认定的养老护理员10万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畅通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支持发展员工制生活性服务业企业,重点推动养老、育幼、家政、体育健身企业向员工制转型,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引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完善薪酬激励机制,畅通职业成长通道。做好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工作年限与技能人才支持政策和积分落户政策的衔接。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关心关爱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与劳动安全等合法权益。宣传激励一批优秀典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体育局、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快紧缺人才培养。
加快养老、护理、康复、育幼、家政等相关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以工学交替等方式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加强本科层次人才培养,支持相关专业高职毕业生提升学历。完善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支持生活性服务业龙头企业发挥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主体地位,联合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共同开发课程标准、共建共享实习实训基地、联合开展师资培训,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校企合作项目,有力促进培养方向与产业需求的协调统一。在养老、家政、托育、健康等生活服务领域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二、持续推动生活性服务业上水平提品质,重点实施四项提升行动
(五)实施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10、加快构建生活性服务业标准体系。
将生活性服务业纳入地方标准重点立项范围,推动养老、助残、家政、托育、文化、旅游、体育、健康、物业等领域服务标准制修订,开展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行业组织为依托,制定并实施高于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推出一批行业性标杆化标准,积极推进养老、家政、教育、金融、无障碍等服务认证,提升生活性服务认证供给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培育生活性服务业知名品牌。
推进实施品牌战略,制定生活性服务业高端品牌企业培育技术规范,树立行业标杆和服务典范,形成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服务品牌和知名企业。鼓励各地打造富有特色的生活性服务业区域品牌,多形式多渠道加强优质服务品牌推介,在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物业、助残等领域培育若干特色鲜明的服务品牌。建立健全“江苏精品”认证制度体系,培育发展一批“江苏精品”生活性服务业品牌。加强老字号品牌培育,打造一批新时代“中华老字号”生活性服务业企业。鼓励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商超、餐饮、物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发展社区直营连锁店,并输出品牌、标准、管理和服务,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带动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品牌化、规范化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生活性服务业质量监测评价和通报工作,推广分领域质量认证。开展服务业满意度监测活动,及时发现行业弊端、消费者需求及质量短板。定期发布企业服务质量和行业满意度情况,曝光服务质量“黑名单”企业,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等,加强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从严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行业潜规则特点明显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预付消费“跑路坑民”、非法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生活性服务业“领跑者”企业建设,以养老、育幼、体育、家政、社区服务为重点,培育一批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示范性企业。(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能级提升行动。
13、推动服务数字化赋能。
加快推动生活服务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云用数赋智”,提升全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水平,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依法依规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营销、配送、供应链等一站式、一体化服务。推进生活服务数据开放共享,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分领域推进旅游、体育、家政等领域公共数据开放。面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分领域探索建设服务质量用户评价分享平台,降低服务供需信息不对称,实现服务精准供给。支持各地建设面向生活性服务业重点应用场景的数字化、智能化基础设施,打造城市社区智慧生活支撑平台,推动智慧城市服务平台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大数据管理中心、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创新发展服务新模式。
推动5G、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虚拟现实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活服务深度融合、跨界融合,发展体验式消费、个性需求定制服务等新业态,通过预约服务、沉浸式体验、智能结算、网订店取(送)、直播带货、自助售卖等创新模式,扩大优质服务覆盖面。大力发展“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创新“互联网+生活”场景,积极拓展数字健康、数字文化场馆、数字方志馆、虚拟景区、虚拟养老院、在线健身、智慧社区等新型服务应用,做强做优免费线上学习服务,丰富和优化“云”上生活服务资源和供给。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满足现代消费习惯变迁,推广发展“无接触”服务,推动建设网上超市和线下无人超市、无人商铺,深化金融服务、文化娱乐、旅游休闲、展览展示、教育培训、健康医疗等服务和活动的线上发展,加快“无接触”配送在零售、餐饮、酒店、社区楼宇服务等领域应用。加快智慧商圈、智慧街区建设,支持将众多分散经营中小规模的经营主体纳入数字经济生态圈。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推动消费平台企业为社区商户提供营销、信息、流量、数字化工具等免费或让利服务,有序引导网络直播带货等规范发展。大力发展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地方志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大数据管理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业态融合发展。
发展“健康服务+”“养老服务+”“体育+”“物业+”“文化旅游+”等模式,推动养老、育幼、家政、母婴、物业、快递、健康、零售、文化、旅游、体育、餐饮等生活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物业延伸发展基础性、嵌入式服务。促进“服务+制造”融合创新,发展健康设备、活动装备、健身器材、文创产品、康复辅助器械设计制造,实现服务需求和产品创新相互促进。鼓励各地打造一批高品质生活服务消费集聚区,积极培育生活服务新兴产业集群。支持医疗、康养、体育等专业化特色服务集聚区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挥资源禀赋优势,积极培育一批健康养老、文旅文创、休闲度假、康养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集聚示范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城乡生活品质提升行动。
16、促进城市生活品质提升。
开展高品质生活城市建设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国家高品质生活城市,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发起设立美好生活城市联盟。鼓励有条件的大城市、特大城市打造一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生活服务消费载体,率先实现品质化多样化升级。推动中小城市和县域中心城区提高生活服务消费承载力,增强生活服务发展水平和辐射能力。支持各地加强城市特色商业街区、旅游休闲街区和商圈建设,集成文化娱乐、旅游休闲、体育健身、餐饮住宿、生活便利服务,推出一批有代表性的服务场景和示范项目,打造综合服务载体。支持南京、苏州、徐州、无锡培育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打造全国性或区域性消费中心,支持昆山、常熟、江阴、张家港等县(市、区)打造地方特色消费中心,促进生活性服务业更高水平发展。深化工会送温暖活动,推进职工普惠性疗(休)养工作,切实做好职工福利和生活保障,实施提升职工生活品质行动,广泛开展职工生活服务项目,为职工提供专业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提升县乡和农村生活服务水平。
加快补齐县域地区生活服务短板,健全城乡服务对接机制,推进公共教育服务优质均衡发展,完善区域医疗中心布局,加快发展养老、助残、托育、文化、旅游、体育服务。建设农村生活服务网络,鼓励城市生活性服务业向农村延伸服务能力。引导鼓励生活服务企业在县城建设服务综合体,在乡镇设置服务门店,在行政村和条件具备的自然村设置服务网点。加快贯通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大力推进“数商兴农”“快递进村”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等工程。继续开展省农村物流示范县创建。支持农村地区发展生态观光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民宿经济、户外运动等产业,培育乡村文化产业,带动生活服务发展,服务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生活服务发展环境提升行动。
18、加强财税、投资和金融支持。
省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生活性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各地要统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地方支持力度,优先保障基础性、普惠性生活服务。落实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以及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对价格普惠且具有一定收益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社会服务、“一老一小”设施建设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支持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发展。引导商业银行扩大信用贷款、增加首贷户,推广“信易贷”“苏服贷”“苏贸贷”等金融产品和“随借随还”、无还本续贷等服务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生活性服务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拓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完善价格和用地等支持政策。
注重与政府综合投入水平衔接配套,合理制定基础性公共服务价格标准。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可承受度以及相关机构运营成本,加强对普惠性生活服务的价格指导。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提供普惠性生活服务的,可享受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社区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优化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法治化水平。
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简化优化证照办理,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告知承诺制。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提升“一网通办”服务效能。健全卫生健康、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服务机构设立指引,明确办理环节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简化普惠性生活服务企业审批程序,鼓励连锁化运营,推广实施“一照多址”注册登记。鼓励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在质量监控、消费维权、税收征管等方面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健全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机制,开展高品质生活城市建设行动,加强监测评价,探索将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关键指标纳入有关综合考核范围,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相关领域和行业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工作,完善行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压实地方主体责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照国家指导意见和省行动方案的目标任务,围绕四项补短板行动和四项提升行动,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编制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年度任务,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更好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
(三)加大纾困解难支持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社保等多项支持政策,通过提供租金减免、运营补贴、税费减免、融资服务、物资保障等必要帮扶措施,加大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帮扶力度,保障生活性服务业平稳运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评估既有政策实施成效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循环推出一批务实解渴的促消费措施,相关投入优先考虑支持群众急需的生活服务领域。鼓励各地通过定向发放服务消费券等形式,促进生活服务消费提质扩容,切实稳住更多消费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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