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领导在组织学习《纪律处分条例》会议上的讲话(党课参考)
市领导在组织学习《纪律处分条例》会议上的讲话(党课参考)
市领导在组织学习《纪律处分条例》会议上的讲话(党课参考)
在组织学习《纪律处分条例》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20XX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坚持以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一、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
A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此次修订《条例》,将近年来我们党强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及时固化为纪律规范,释放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新时代十年,党中央硬起手腕抓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鲜明主题,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同时也要清醒看到,管党治党还存在一些问题。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推动各级党组织严格执纪、精准执纪,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
二、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旨要义
《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修订《条例》,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体现系统观念,做到科学立规,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笼子。我们要认真学习理解《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
1.坚持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
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条例》充实完善一些违纪情形的内涵与外延,持续释放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强烈信号。
今年11月,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报指出,周清玉搞迷信活动,私藏、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
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条例》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
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的问题,《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如,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
梳理近年来被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较为多发。比如,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朱从玖“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对配偶违规在管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知情但未予纠正,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中国光大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晓鹏“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等等。
对此,《条例》在规范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了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第104条完善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行为的处分规定,第107条完善领导干部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
针对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细化完善处分规定,织密制度笼子
针对监督执纪发现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条例》将原来一些适用相关纪律兜底条款处理的违纪行为逐一细化,完善为具体的纪律条款,给党员干部划定的行为边界更加明确,纪律标尺更加清晰。
比如,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56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91条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干部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增强组织观念。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第126条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
《条例》还加大了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在第143条增写,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
2.坚持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
《条例》的修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推进,充分体现出在责任上全链条、管理上全周期、对象上全覆盖的特点,有力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
在对象覆盖方面,修订后的《条例》将第141条、第142条等多个条款中关于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这就意味着无论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还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党员,以增强现实针对性,体现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决心。
在管理周期方面,梳理各地退休干部被查处的案例,有的在职时便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企图利用退休逃避惩罚,妄想“退了退了,一退就了”,直至“东窗事发”;有的在位不收退休收,利用退休“打掩护”,上演“期权式腐败”。
针对这一现象,《条例》对党员干部离岗后和在职时一并提出严要求。第105条、第106条完善对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警示党员干部无论在职还是退休,都要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法规,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自觉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在责任链条方面,《条例》不仅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而且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三、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党中央在《条例》印发通知中,对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抓好贯彻执行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深刻领会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各级党组织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不断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把纪律规矩刻印在心,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把严守纪律规矩落到实处,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新修订的《条例》深入贯彻A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和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理论、实践、制度成果上升为党规党纪,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A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作为最大的政治、最大的大局,牢记“五个必须”,严防“七个有之”,始终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切实筑牢“身在最北方、心向党中央”的政治忠诚。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坚持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坚持责任全链条、管理全周期、对象全覆盖,严格精准执纪,强化执行监督,真正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要以严明的纪律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健全完善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机制,以政治监督的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深化能力作风建设,扎实开展“抓基层、打基础、强落实、见实效”活动,落实“四下基层”制度,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同志们,要深刻领会A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A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学促知、以知促行,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建设勤廉**,为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通过学习交流,与会同志要更加深刻领悟了A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更加准确把握了新修订《条例》的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思想和行动自觉。大家一致认为,党中央新修订《条例》,是推动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一致表示,要带头学纪知纪守纪,带头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带头做党的纪律的尊崇者、守护者、践行者,持续巩固拓展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与学习党的创新理论贯通起来,与贯彻党章、相关党内法规统一起来,与全党即将开展的集中性纪律教育结合起来,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党校(行政学院)学习内容,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示范带动党员干部把纪律严起来、把规矩立起来。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全党形成一起抓纪律、管纪律、执行纪律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