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xx重大爆炸燃烧事故教训,确保全市生产、生活领域的燃气使用安全,xx局定于20XX年6月20日至20XX年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多月的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在去年全市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按照安全生产、xx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回头看”再检查,整治存在的隐患和问题,重点整治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到位以及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

  全市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

  三、重点内容

  依据安全生产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全面排查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台账。充分利用去年我市燃气专项整治的成果,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严格按照“四个一律、两个禁止、两个必须”要求,加大治理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是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是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三)凡是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一律挂牌督办。

  四、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XX年6月20日至7月5日)。xx大队要结合辖区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7月6日至10月20日)。各县(区)xx大队要按照方案提出的整治范围及重点内容、工作要求,逐级抓好落实。工作中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20XX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各县(区)xx大队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做好回头看,查死角工作。各县区工作总结于专项行动结束后5日内上报xx局防火处。

  五、整治方式和工作要求

  (一)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去年燃气专项整治过程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以及新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切实整改到位,并于6月21日12时前报初步检查情况,6月底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报xx局防火处。

  (二)各县(区)xx大队要协调相关部门,依据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按照“不漏场所、不漏部位、不漏隐患”的标准和要求,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回头看”再检查。要加强督促整改力度,对存在隐患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xx局将对各县(区)组织的“回头看”再检查进行抽查,并将有关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区)xx大队要将有关检查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局和xx局。xx局收集、汇总专项治理情况后,将及时上报市公安局和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