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国家安全理论与实践中的国家自主性

党课讲稿:国家安全理论与实践中的国家自主性

党课讲稿:国家安全理论与实践中的国家自主性摘要

一国的国家安全,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建设实践上,其核心内涵或目标应该是使该国最主要政治决策力量具有决策上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构成了国家自主性的主要内涵。从理论上讲,这种决策自主性,不仅体现在对国内事务上,也体现在对国外事务上,主要指该国的最主要决策力量(不完全等同于现任执政者)所具有的可以作出让本国家或民族得以长期存续和发展而不被内外力量打断的英明决策的能力,其暗含的基础性条件是该国的最主要决策力量在制度上、物质上或合法性上得到了一定的支持或支撑。从实践上讲,对当代遭受外来经济制裁的国家进行案例研究可以发现,同等条件下,被制裁国家的决策自主性能力,往往是影响经济制裁效果,进而影响该国国家安全建设成效的决定因素,这在与发展核武器相关的经济制裁案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能否在政治制度上得到持续的和更高的支持,并满足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和获取合法性上民众的普遍支持,将决定一国国家自主性能力的高低,进而决定该国的国家安全成效的多寡。该研究对于广大发展中世界的国家安全建设具有较大和普遍的启示价值。

关键词国家安全国家自主性制度性条件合法性条件英明决策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新时代以来,主要受现实需要驱动,国家安全研究成为重点和热点。在主席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等重要论断之后,围绕国家安全进行的研究更是成果丰硕。总结来看,已有的关于国家安全的研究成果可以从以下几个侧面去观其全貌。刘跃进将国家安全分为构成要素、影响因素、威胁因素和保障体系四个方面,并对每方面进一步细化,几乎穷尽了国家安全的相关组成因素。有学者认为已有的国家安全研究类型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划分:按领域和层次划分(如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等),按历史沿革划分(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按地域空间范围划分(如内部安全、周边安全和全球安全等),国家安全文化研究和国家安全研究的功能分析(如国家安全思想、战略、机制等)。

王逸舟.国家安全类型及其研究路径[N].中国社会科学报,20XX0915(05).还有观点认为已有的国家安全研究至少有元理论(安全哲学),规范理论(安全学说等)和应用理论(如人工智能安全、城市公共安全等)三个层面。

余潇枫,章雅荻.广义安全论视域下国家安全学“再定位”[J].国际安全研究,20XX(4):331+157.在与现实更贴近的“怎么办”的宏观论述中,有学者指出构架新的国家安全格局需要健全其体系、增强其维护能力等;另有研究者指出这需要把握好发展与安全的统筹、政治安全与人民安全的统一、国家利益的维护、各领域安全的兼顾;还有研究课题组指出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学习纲要》为引领,深刻把握“总体”的思想精髓,充分运用“统筹”的科学方法。

可以看出,已有国家安全的研究正在各方面取得突破。但即使如此,从国家自主性角度对国家安全的理论与建设实践进行的深入研究还是比较缺乏,个别研究也主要是结合具体问题或领域加以探讨,如经济自主性与国家经济安全、网络安全中的国家自主性、东北亚国家对外決策中的自主性、中国对外贸易中的经济自主性等。之所以有必要从这个角度进行研究,其内在逻辑在于:国家安全与国家自主性都属于国家建构的内容;但对比而言,国家安全更多是一种状态和结果,相对更为表面,而国家自主性是国家建构中更为深层、本质与核心的内容;二者有紧密的联系,但也存在界限,一定程度上是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因此,从国家自主性角度对国家安全建设进行分析,不仅具有内在逻辑上的合理性,更具有重要的理论或实践价值,有助于清醒认知国家安全理论与建设实践的核心内涵或目标,而不至于迷失在国家安全建设的各应用领域之中。

由此,本文的研究问题或整体因果假设是:国家自主性能力是一国国家安全建设成效的核心因素,二者呈正相关关系,即自主性能力更强的国家往往国家安全建设更有成效。实际上,除了前述从国家(建构)角度来论述二者的逻辑关系外,此处从安全角度也可以看出二者的逻辑关系:所谓“安全”,不管在中文还是英文世界里,都是指“不受威胁”的一种状态;而不受到威胁的国家,往往是有能力面对威胁的国家,也就是面对威胁时对自己的事情依旧具有决策的自主权。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家自主性”和“国家安全”二者是同义互换。如前所述,国家自主性是国家安全理论与建设实践的核心内涵或目标之一,二者是正相关关系,对前者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加深对后者在理论上的理解,更有重要的现实与实践价值。

本文将首先对研究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概念界定和因果假设阐述,之后结合国际经济制裁案例对其中的国家自主性与国家安全建设的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验证本文的观点。

二、理论阐述:国家安全建设中的国家自主性

(一)国家自主性的概念界定

“国家自主性”是20世纪60—7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科学界广泛讨论的学术概念和国家理论,与国家能力概念密切相关。20世纪末以来,中国国内对该概念的研究成果也逐渐丰富。已有成果为界定本文所论述的国家自主性概念奠定了基础。

关于“国家自主性”的集中探讨大体可以分为三大类型:(1)经典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中对国家自主性的论述。经典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相对于社会的自主性是一种“形式自主性”,且只是一种特殊的存在状态。(2)西方新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中对国家自主性的论述。西方新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认为,国家不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还具有社会管理功能,而且在当今时代,后者不断得以凸显,因此,国家具有相对于统治阶级的“相对自主性”,且这种自主性是一种普遍存在。该理论还可以分为多个类别,尼科斯·普朗查斯、拉尔夫·密利本德、克劳斯·奥菲(ClausOffe)等是代表学者。(3)新韦伯主义国家理论中的国家自主性论述。新韦伯主义国家观可以被简洁概括为在韦伯主义原则上加入现代管理和治理工具的“新”元素,内容包括重新考虑国家角色并认为国家需要加强、重新发现官僚制、重新恢复规范性(责任和法治等)等。受韦伯思想的影响,西方所谓的“新国家主义者”呼吁“国家回归”,进一步提出国家是独立的组织或行为体,国家集团有自己的兴趣、利益和目标,国家具有相对于所有其他社会团体的“绝对自主性”。需要说明的是自由主义国家理论,其强调国家是为社会提供法律与秩序的裁判,是一个为争夺社会经济利益而展开冲突的舞台,这实际上是一种社会中心论,所以在自由主义国家理论中,国家自主性是一种弱化的状态。

刘建伟.国际制裁与国内结构变迁[D].上海:复旦大学,2012:8689.

可以看出,对于国家自主性的含义如何、存在与否、强弱状态如何,乃至如何变化,不同的理论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国家回归学派”就不认为国家自主性是恒定不变的,其代表性学者西达·斯考切波(ThedaSkocpol)认为,国家自主性不是任意政府体系中的一种固定不变的结构性特征,它可以获得也可能会丧失。即使是“新国家主义者”内部的学者,也存在分别从国家利益、强制组织和公共官员偏好三条路径来界定国家自主性的情况。如果说有共性,就是国家摆脱部分社会利益团体进行决策的能力。这种国家自主性理论为深入认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新发展提供了一定帮助,但其在内核上是以西方国家的“强社会与弱国家形态”为模板,存在“西方中心主义”的弊端,导致其理论解释受限,这不仅反映在其对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东亚国家表现的解释上,在对国际经济制裁案例效果的解释上也受限。

借鉴已有的成果,笔者认为,国家自主性主要指该国的最主要政治决策力量所具有的可以作出让本国家或民族得以长期存续和发展而不被内外力量打断的英明决策的能力,这种决策上的国家自主性,不仅体现在对国内事务上,也体现在对国外事务上,其暗含的基础性条件是该国的最主要政治决策力量在制度上、物质上和合法性上得到了国内一定的支持或支撑。

(二)国家自主性的主要内涵

1.辨明最主要政治决策力量

现当代各国的核心政治决策团体是多样化的,其可能代表的是某个阶级、政党、金融团体、军事团体、宗教等意识形态团体、族群和其他特定的社会团体。

在对决策团体的社会代表性的分析中,可以注意到各国由于政体不同而导致的其“真正决策团体”的差异,也就是说,“总统”与“真正的核心决策团体”并不总是完全等同的。例如在部分西式民主和政党选举的政治体制中,可能会出现频繁更换首相或总理等的情况,其“真正的决策团体”更可能是这些被更换领导人所在的政党所代表的更深层次的社会利益集团。英国在20XX年一年内更换三位首相即是典型例证,

布莱尔称将确保英美“特殊关系”(布莱尔表白自己并不是美国的傀儡)[EB/OL].(20020906)[20XX0315]而对于美国的真正决策团体,有说是军工复合体,也有说是犹太利益集团,还有说是金融集团。

对这些真正的核心决策力量及其所主要代表的社会团体的关注和重视,更为深层的意义在于,这将决定该国政治决策团体在长期决策中的选择战略性和发展方向,也将对国家的决策自主性形成深层意义上的制约。决策自主性往往具有具体性、临时性和短期性,但由于主要的社会代表性的存在,对决策自主性的分析不会迷失其方向。

需要注意的是,最主要的政治决策力量,并不等同于该国最广大的或最庞大的社会团体,也不意味着在其合法性上会自动获得最大的支持。所以下文会对合法性条件进行说明。

2.“英明”的决策的作出

国家的决策自主性(实质上亦即国家自主性)通常指国家具有的相对于社会的潜在自主性,并非只是反映个别社会利益集团诉求的政策平台。这种自主性表现为国家忽略异议社会力量而作出英明决策的能力,这些异议社会力量可能来源于决策团体内部,也可能来自决策团体外部。之所以强调决策的“英明”,是为了防止部分团体因短视而在决策上损害国家或民族的总体与可持续的生存与发展。

为什么决策团体有时可以摆脱自身团体限制而从整个国家或民族利益的角度去作出决策?有学者指出,国家自主性决策的动因可能是结构制度自主性,也可能是官员自主性,但目的都是维护国家的生存与发展,而且是历史地、偶然地从更广泛的政治经济模式所阐述的社会力量之间的互动关系中产生。国家自主性决策的结果是正向积极的。

或许有人会说,马克思经典理论强调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不可能脱离自身所代表的阶级或团体的利益去作决策。笔者坚信该理论的正确性,尤其在长时段的宏观历史上来看。同时,具体到短时段的微观历史中来,我们不可避免可以看到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长远利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建立了高福利社会,从而延续了自己的统治,这点就部分体现了国家自主性。

或许还有人说,近现代以前处于相对孤立状态的文明国家,其最主要政治决策团体即使一直维护自身个别团体的利益,也可以保持长久。这个观点也有道理。但就理论而言,即使在古代,统治集团也不可避免会让渡部分自身利益;而到了近现代的全球化时代之后,随着各国之间的交往和竞争,为了本国的存续和发展,一国最主要政治决策团体在决策中会更大频率地出现英明决策,即具有更大程度的国家自主性。

需要说明的是,“英明决策”不意味着该决策一定会成功,其应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作出决策;二是决策的实施。作出英明决策之后,其实施是否成功就需要一些基础性条件。笔者认为大体有三个基础性条件,下文将详述。

3.决策范围包括对内与对外事务

对于国家决策自主性的思考,早期往往默认限定在对国内事务上,较多的研究文献都聚焦于提高面向国内的自主性能力。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前,东亚国家的“经济奇迹”更是被认为源自决策者突破了自身或其他部分社會团体的利益而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进行决策的结果,是具备国家自主性的典范。

但实际在对外事务上,同样而且或许更能体现一个国家的自主性能力。由于国家在对外事务中,往往会面对来自外部和内部力量的双重压力,能够突破这些压力进行英明决策实属不易。例如,20世纪60—80年代,美国通过经济制裁成功使得韩国放弃拥核,而同时期对体量相当的巴基斯坦的制裁却基本无效。与此类似,美国在20世纪60—80年代对中国台湾地区的经济制裁取得了成功(促使该“亚洲四小龙”最终放弃拥核),而对经济小国古巴自1960年以来的长期制裁却基本无效(古巴不仅长期政权稳定未被颠覆,而且人均GDP也从近1千美元稳步增长到近1万美元)。直觉上明显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作为美国的盟友或保护对象,并不具有抵抗外来压力的能力,缺乏自主决策的能力,而巴基斯坦和古巴则与之相反,虽然其经济实力更弱,却展现出了更强的国家决策的自主性。

4.“英明”决策的实施:国家自主性能力的基础性条件

在国家最主要政治决策者作出英明决策之后,其实施需要制度性、物质性和合法性三方面的基础性条件。

关于三个条件的具体内涵与评判标准,简要而言:(1)制度性条件(制度自主能力)包含该国的决策团体与政治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决策团体团结或忽视其他社会团体的能力,以及争取国际支持的能力,是政策执行者在面临国内外反对时选择和实施政策的结构能力,来源于体制结构、决策程序和程序规范;(2)物质能力指国家的经济发展现状和对外部特定国家的经济依赖度,亦即政府是否拥有财政资源、足够的官僚机构、强制手段以及能够渗透并潜在地控制其社会的各种影响机制;(3)合法性即国内团体在多大程度上承认领导人的统治权力,尊重国家的权威和决策,并服从和拥护它。

2008,4(4):371398.三者强弱变化对于决策自主性的影响,下文会详述。

(三)国家自主性能力与国家安全建设的因果假设

国家安全建设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自主席总书记在2014年4月15日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来,迄今其范围已经涉及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核、海外利益、太空、深海、极地、生物等至少16个领域,实现这些领域的安全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但是,如前所述,国家自主性是国家安全建设理论与实践的核心内涵或目标之一,国家自主性能力与国家安全建设成效是正相关关系。

因此,这里有一个总的因果假设(H):国家自主性能力更强的国家,往往会导致国家安全建设更有成效。根据前述国家自主性的内涵和经验判断,可以具体有四个子假设:

假设1:一国最主要政治决策力量如果不作出英明决策,即仅仅从个别团体利益出发而非从维护整个国家或民族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角度去作决策,则该国的国家安全将无法得到维护;

假设2:在最主要政治决策力量作出英明决策的情况下,制度性支持条件越强,国家安全建设成效越显著;

假设3:在最主要政治决策力量作出英明决策的情况下,物质性支持条件越强,国家安全建设成效越显著;

假设4:在最主要政治决策力量作出英明决策的情况下,合法性支持条件越强,国家安全建设成效越显著。

三、案例分析:国家自主性与经济制裁效果

(一)分析框架与案例选择

1.分析框架及分析步骤

经济制裁的效果如何,与被制裁国的政治经济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密切相关。经济制裁涵盖的内容比较广泛,主体包括贸易制裁、投资制裁、金融制裁等。虽然也可能存在单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制裁,但是重大的经济制裁行动往往很可能都是政治性的,或者有着政治目的,也就是说与被制裁国的政治经济安全密切相关。

对于影响经济制裁效果的因素,有学者作了相对全面的总结。如美国学者威廉·坎普弗尔归纳出了14个因素:被制裁国政治不稳定、被制裁国经济虚弱、制裁前的友好关系、被制裁国的成本、制裁发起国的成本、制裁双方的贸易联系、多边合作制裁、第三方对被制裁国的援助、制裁目标、制裁频率、制裁发起国的相对体量、贸易与金融制裁、制裁持久性、被制裁国的民主与独裁。除此之外,坎普弗尔认为国家的文化和历史特性也影响制裁效果,需要学界进一步加强研究。朱磊总结了影响经济制裁产生效果3个传导阶段(即经济打击—经济压力转化为政治压力—谈判妥协)的十大因素,包括制裁发起国与被制裁国经济规模对比、被制裁国对制裁发起国的经济依赖程度、制裁强度与类型、国际组织的支持、国际合作的法律化程度、被制裁国获胜联盟的规模、领导层换届的制度安排、制裁目标的高低、被制裁国目前的发展水平,以及发起国可以提供的“胡萝卜”的数量等。

已有的研究更多是站在制裁发起国的视角,而要考虑互动的结果,必须考虑被制裁国这一方,上述总结的因素也几乎有一半考虑的是被制裁国的情况,而这些因素大都可以归结为被制裁国家的国家自主性能力。实际上,“制裁效果无用论”在研究者中拥有非常大的市场,以加利·霍夫鲍尔等(HSE)为代表的实证研究证明了制裁效果的有限性,这显示出制裁发起国的意图往往受到被制裁国家的反击,被制裁国的国家自主性越强,对制裁发起国而言其制裁效果就越接近无用。

归纳上述相关因素,根据国家自主性的主要内涵,我们可以将被制裁国家的国家自主性具体化为几个要素过程,并主要按這些过程和步骤进行案例分析(如图1所示)。

第一步,通过梳理一国为维护国家安全而进行决策(如发展核技术)的过程,辨明该国的最主要政治决策力量及其代表,并对其决策的英明度进行评估,也就是看该决策在多大程度上维护了国家或民族的总体利益。这个英明度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智慧、意愿和决心。

第二步,面对该国维护国家安全的决策,制裁发起国表示反对,并因此实施了经济制裁。通过梳理该经济制裁的过程、措施和影响,以及被制裁国对此的应对和最终的经济制裁后果,来展现经济制裁对被制裁国所作决策的影响和制裁结果,以及由此带来的对被制裁国国家安全的影响和结果。

第三步,在应对经济制裁的过程中,分别对被制裁国实施其英明决策所需的三个基础性条件的表现进行评估,最终分析出制度性条件、物质性条件和合法性条件三者在被制裁国自主决策中具备何种支撑作用。

第四步,进行总结,验证前述部分的四个子假设和总假设是否成立、如何成立。例如:物质、制度和合法性三个条件是否缺一不可;是否每个条件都必须达到最优状态,还是说只需要达到最低条件即可。

2.案例选择及其方法依据

本文选择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对核不扩散进行的经济制裁案例进行分析。

美国学者霍夫鲍尔等汇总了1914—2014年百年间的224个经济制裁案例,中国学者邵亚楼、刘建伟等也在其著作中汇总了美国、欧盟和联合国安理会等实施的经济制裁案例。其中,与核不扩散相关的经济制裁案例包括加拿大对印度和巴基斯坦(1974—1976年)以及对日本与欧共体(1977—1978年)实施的关于核安全保障的制裁,美国和加拿大对韩国实施的阻止后者获取核燃料的制裁(1975年开始),美国对南非实施的禁止其进口核燃料和其他核相关技术并要求南非改变其核政策的制裁(1975—1982年),美国对中国台湾地区(1976—1977年)、巴西(1978—1981年)、阿根廷(1978—1982年)、印度(1978—1982年和1998—2001年)和巴基斯坦(1979—2001年)实施的阻止后者获取核技术和发展核武器的单边制裁,美国与联合国为迫使朝鲜停止核武器研发而实施的单边和多边制裁(1993—1994年和2002年至今),俄罗斯对乌克兰实施的迫使后者放弃核武器研发的制裁(1993—1997年),美国对伊朗实施的防止后者发展核技术的制裁(1984年至今)。而在涉及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制裁案例中,有利比亚案例(1978—2004年)以及“莫须有”的伊拉克案例。

[美]加利·克莱德·霍夫鲍尔,等.反思经济制裁[M].杜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2346;邵亚楼.国际经济制裁:历史演进与理论探析[D].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2008:136142;刘建伟.经济制裁——一项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XX:附录四-附录六.

在上述案例的研究中,部分案例被认为成功地阻止了被制裁国家或地区发展或获得核武器。这几个案例分别是对韩国、南非、中国台湾地区、利比亚、乌克兰的制裁。而在其他案例中,经济制裁本身未能成功阻止被制裁方停止发展或获得核武器或核技术。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根据前述的分析框架,在面对国家生死存亡的安全问题时,被制裁方的国家自主性对于经济制裁效果具有关键性作用。初略看来,可以感知或猜测:当时的韩国、南非、利比亚和乌克兰,其境内最主要的政治决策力量,并不具备决策的自主性,未能从维护国家或民族总体利益的角度进行英明决策,在物质、制度或合法性方面存在致命的短板。与此相反的是,在意图通过经济制裁阻止核扩散而结果失败的案例中,可以明显感知或预测到巴基斯坦、印度、朝鲜、伊朗,乃至巴西和阿根廷等国家在决策上的强大自主性。

在对这些典型案例进行选择以检验本文假设时,本文首选采用比较个案研究方法,选择韩国案例和巴基斯坦案例进行比较。其原因是这两个案例的制裁发起国都是美国,制裁时间属于同时期,被制裁国的体量基本相当,但制裁结果完全相反,这样在制裁发起国等的相关变量因素得到控制的情况下,只需对被制裁国家的自主性及其与制裁结果的关系进行比较,便可以比较高效地验证二者的关系,从而就前面四个假设得出验证结果。因而将这两个案例进行比较,就分别具有了较大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也可以更明显地显示出国家自主性在一国维护自身国家安全中的重要价值。

同时,在不进行案例比较的情况下,如果只是分析单个典型案例(如印度、朝鲜、伊朗),也可以验证某一国国家自主性对于该国国家安全建设的关键作用,甚至可以看到由于某国决策自主性在不同时期强弱变化而导致的不同阶段的国家安全建设结果(如巴西、阿根廷)。此处,笔者选取美国对伊朗发展核技术与核能力而进行的经濟制裁案例,作为本文的第三个案例。选取伊朗案例的原因还包括:(1)伊朗案例贯穿冷战后期和整个后冷战时代美国外交,具有时间上的长期性与典型性;(2)与印度、朝鲜等其他制裁案例已有明显制裁结果相比,伊朗并未有明显的结果证明其已经成功发展出核武器,其在当前依旧处于经济制裁之下,其过去的经历和未来的发展结果,恰巧可以用本文提及的国家自主性变量及其涉及的主要几个要素来予以论证乃至预测。如此,将进一步增强本文论点的说服力。

(二)案例1:美国对巴基斯坦发展核武器的经济制裁

1.巴基斯坦核武器发展的政治决策

巴基斯坦的核武器计划源于其与印度的敌对关系。1946年,在印度独立前,后来成为印度总理的尼赫鲁就表示了对核能的“热爱”。1962年中印边境冲突后,印度重振其核计划。1974年,印度引爆第一个核装置,成为世界上第六个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巴基斯坦于1956年成立原子能委员会,开始发展其核计划,但初期总体发展缓慢。面对印度发展核武器,时任巴基斯坦外交部长、后先后任该国总统和总理的布托在1965年有一句后来流传甚广的名言:“如果印度制造了炸弹,我们将吃草或树叶,甚至挨饿,但我们将得到一个自己(制造)的炸弹。我们别无选择。”

但直到1971年印巴战争后,孟加拉国独立,总理布托才开始加速其核计划,为此引进了二战期间为美国在哥伦比亚大学“曼哈顿计划”工作的巴基斯坦科学家。1974年印度第一次核试验更是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布托總理之后采取所有可能的金融、管理和其他方面的措施,进一步加快了核武器工程的发展。1977年军事政变后,接管政权的哈克将军突破美西方的压力和材料封锁,继续发展核工程的发展。1979年苏联入侵阿富汗成为巴基斯坦的机遇,美国放松了相关限制,并在80年代对巴基斯坦提供援助,间接助力了核工程的发展。1990年冷战结束后,美国停止援助,加之印度的核讹诈,核武器几乎成为巴基斯坦寻求安全和生存的依靠,极大坚定了巴基斯坦加快发展核武器以增强国家安全自主性的决心。最终在1998年5月,在印度第二次核武器试验后几周,巴基斯坦在“沙盖一号”行动中引爆了五个核装置,

成为世界上第七个拥有核武器的国家。

就独立以后的巴基斯坦政治发展而言,由于其国内存在错综复杂的地区、民族和宗教等矛盾,军人政权、西方的议会民主制、总统制、民选政府等交替出现,巴基斯坦并未形成一种成熟和稳定的政体形式。

张晓东.新世纪以来巴基斯坦国内政治的变迁[J].东南亚南亚研究,2014(2):2230.即使如此,面对严峻的外部安全威胁,不管是军人统治、总统制或民选政府,这些巴基斯坦的主要政治决策者对于发展核武器都非常理性,且态度越来越坚决。即使在此过程中,巴基斯坦发生了国家政变(布托被绞死),遭遇了美国干预和经济制裁、冷战局势变化、南亚局势变化等,都未能改变巴基斯坦历届政治集团发展核武器的决心。从维护国家整体安全和生存的角度看,巴基斯坦发展核武器的决策是“英明”的。

2.因巴基斯坦发展核武器而对其实施的干预和经济制裁与后果

在巴基斯坦发展核工程的过程中,尤其是1974年之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巴基斯坦施加了巨大压力,并在核材料和核技术方面对其进行了严厉的出口封锁。例如,美国在1977年停止对巴经济和军事援助,并通过法案予以确认;1979年,为反对巴基斯坦建立钚再处理工厂而获取核武器能力,美国还施压法国撕毁对巴基斯坦的帮助协议。但1979年12月后,限于苏联入侵阿富汗等地缘政治原因,美西方放缓了对巴基斯坦的出口限制。虽然美国国会于1985年颁布《普雷斯勒修正案》以防止巴基斯坦核扩散,但为了对巴基斯坦进行经济和军事援助,美国政府之后多次对国会“撒谎称巴基斯坦没有核能力”,以避开该修正案的限制。直到冷战后,美国又开始对巴基斯坦软硬兼施,打压巴基斯坦的核工程,使其面临严峻的困境。例如:1990年,老布什政府拒绝向美国国会证实巴基斯坦没有核爆炸装置;1991年,美国威胁巴基斯坦如果不放弃核工程就将其列为恐怖国家;1993年,克林顿政府提议在南亚进行核非扩散,并提议向巴基斯坦提供38架F16战机作为交换;1996年,美国通过卫星照片公开“猜测”巴基斯坦准备进行核试验。1998年,巴基斯坦引爆核武器后,联合国安理会实施了严厉制裁,美国还根据《格伦修正案》对印度和巴基斯坦实施一系列广泛的制裁;日本、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和瑞典等14个国家也暂停了对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双边援助计划,以此进行制裁。1998年制裁使巴基斯坦卢比全年贬值16%—28%,成为1999年巴基斯坦军事政变的重要原因。

对巴基斯坦来说,制裁使其面临严峻的困境,但这些都未能阻挡其发展核武器的决心和行动。如巴基斯坦1979年依然决定建立钚再处理工厂,1993年拒绝美国的核非扩散提议,1996年面对“猜测”更是公开“警告”美国自己有能力进行核试验。最终结果是巴基斯坦在1998年成功进行了核试验。

3.巴基斯坦核武器发展的基础性条件

就制度性条件而言,尽管国内政局多变,但巴基斯坦领导人及其政府对于核决策进行了坚实的制度支撑。1971年印巴战争东巴基斯坦独立后,时任总统布托认识到总统职位对于核工程的重大意义,成立了部际委员会处理核问题,巴基斯坦原子能委员会主席只对总统负责。即使领导人布托在1979年军事政变后被绞杀,即使面对美国软硬兼施的打压措施,即使面对冷战前后国际环境和南亚区域环境的变化,即使经历了从发展民用核设施到“核选择”政策再到最后公开核试验,续任领导(包括军政府总统哈克、三届民选政府和总统、谢里夫总理等)都始终没有放弃发展核设施的政策。

就物质性条件而言,巴基斯坦的国内自然资源缺乏,经济基础窘迫,尤其无法抵挡来自印度的安全威胁;其在发展核武器的过程中,还面临着缺少材料、缺少必要的设施、严重的外部制裁、来自西方国家的敌意等困境。即使面临严重的国家安全问题,巴基斯坦领导人布托总理仍采取所有可能的金融、管理和其他方面的措施,包括接受了石油丰富的阿拉伯国家的资助、引进更多的科学家等,不断加快核武器工程的发展。政治领导人布托和科学家卡迪尔汗成为为巴基斯坦发展核武器作出重大贡献的两个人。这里可以明显看出,对于英明决策的实施而言,物质性条件需要的可能只是最低的必要限度。

就合法性条件而言,面对巴基斯坦建国后持续的生存和安全威胁,巴基斯坦政府的核决策有着相对广泛的社会民意基础。尤其是1965年的印巴战争,影响了处于军事劣势中的民众和政府对核武器的理解。所以,尽管面临着美国的重重压力,1996年的民意调查也显示,61%的民众支持官方公开核选择政策,32%的民众支持获得核能力。

4.小结

可以看出,巴基斯坦政府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巴基斯坦国家的存续和发展,其发展核设施的决策和信心是持续强化的,这个决策是理性和英明的。虽然遭受了内外的重重压力和阻碍,但该决策在制度上得到了高度的支持,在物质性条件上满足了最基础、最低限度的支持,在合法性上也有较高的支持,使其最终坚持了下来并达成了目标。巴基斯坦政府在此过程中的国家(决策)自主性是比较高的。由此,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后期的制裁反而强化了巴基斯坦发展核武器的决心,没有达到制裁效果。这里假设1、假设2、假设4成立,假设3不成立,总假设(H)成立。

(三)案例2:美国对韩国发展核武器的经济制裁

1.韩国核武器发展的政治决策

韩国发展核武器的动因也是出于对自身国家安全的考虑。朝鲜战争后,美国在韩国驻军并部署核武器以对韩国提供保护,美韩结成同盟,这成为考虑韩国后续各种决策的基础背景。随着深陷越南战争的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意图在全球收缩力量,甚至要求亚洲盟国自己保护自己,韩国政府深感恐惧。1968年朝鲜敢死队冲击青瓦台,直接促成韩国总统朴正熙下决心“一定要研制出核武器”。之后韩国购买设备、高薪引进专家,推进代号“890项目”的核武器秘密研发。印度1974年的核试爆促使美国警觉,开始对韩国的核计划进行多方面的极限施压,但韩国依旧秘密开发核武器。朴正熙总统1979年10月遇刺身亡后,继任总统全斗焕放弃了核开发政策,并向美国里根政府承诺停止该计划。直到20XX年,尹锡悦总统提到“若(朝核问题)进一步升级,韩国有可能部署战术核武或自主拥核”,这里,“自主拥核”与“部署战术核武”是并列关系且是第二选项。

韩国建国后的主要政体形式是总统制,决策权力主要集中于总统,军人出身的朴正熙总统领导韩国近18年,成为韩国迄今在任时间最长的总统。韩国发展核武器的决心和决策来自朴正熙领导的决策团体,动力来自当时美国保护的缺失和朝鲜对其国家安全的“威胁”。

2.因韩国发展核武器而对其实施的干预和经济制裁及后果

为了阻止韩国的核发展计划,美国从1975年开始对韩国采取了多方面施压,包括暂停军事援助、停止相关贷款、施压法国和加拿大等国停止向韩国转让核设备与技术。这些极限施压和威胁延缓了韩国的步伐,但并没有迫使朴正熙政府真正停止相关研发工作,韩国政府在1976年成立了核燃料开发所以便自制钚弹原料。虽然朴正熙的1977年造出核武器的规划未能实现,但美国驻韩使馆1975年2月发给美国国务院的电报显示,“如果一切順利,韩国将在未来十年内制成核武器”。

3.韩国核武器发展的基础性条件

就制度性条件而言,朴正熙有决心发展核武,并组建了相关研究机构,但韩国终究处于美国的保护之下,缺乏自主性,美国成为压制韩国放弃核武的最强大力量。美国不仅监听韩国,而且也正是韩国核物理科学家被美国收买传出情报而确证了朴正熙的核发展计划。但最关键的是,1979年朴正熙戏剧性地突然遇刺身亡,导致所有的制度性条件随之失去。而在卡特政府宣布不从韩国撤军之后,韩国的国家安全保障承诺得到加强,韩国政府内部要求独立发展核武器的声音逐渐变弱,朴正熙发展核武的计划在韩国内部变得阻力重重。实际上,1975年3月美国驻韩大使给国务院的密电显示,朴正熙时期的韩国确实有强大的制度性支持,“我们判断韩国制造出核武器的时间应该不会超过10年,从掌握的情况看,韩国高层给予了核武器研究极大的支持,到80年代初韩国相关研究的成果就会显现。凭借韩国人所表现出的毅力,以及他们如今掌握的技术水平,加上对外国专家有吸引力的政策,再有韩国总统在内的国家领导人的鼎力支持,韩国在短期内造出核武器并非不可能的事情”

但这样的制度性条件支持未可持续。

就物质性条件而言,朴正熙时代是韩国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韩国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实行政府主导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从1962年开始连续实施了五个五年计划,仅用了短短20多年就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与现代化,创造了“汉江奇迹”。到80年代末,韩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和人均GDP都增长了100倍左右。1996年韩国加入经合组织,其更被广泛认定为发达国家。这使得韩国具备充足的物质条件来支持本国的核武发展。

就合法性条件而言,韩国政府的核决策虽然也有着广泛的社会民意基础,但其对自主研发核武器的坚决程度远不及巴基斯坦。据《纽约时报》在2017年做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60%的韩国人希望本国拥有核武库,或处于美军的核保护伞之下。韩国峨山政策研究院20XX年的报告结果也与此类似。两项调查的一个关键共同点是,若在问项中提示外国制裁风险,赞成部署美国战术核武的比重则高于赞成自主开发。也就是说,韩国民众对于自主研发核武器的决心和民意基础并不高。

4.小结:并与案例1比较

与巴基斯坦案例类似,韩国的案例再次说明,一个国家的安全建设与该国的国家决策自主性具有相当密切的关系,没有自主性的国家不可能实现国家的真正安全。韩国作为受美国保护的盟国或“小弟”,处处受到掣肘,缺乏根本上的国家安全建设的自主决策权,甚至连军事上的指挥权都不归属于本国。韩国发展核武器的动因之一是美国不愿意再提供安全保护,但是当美国后来再次决定保留驻军时,韩国发展核武的动力很快变弱。而美国限制韩国发展核武,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担心会在日朝之间产生连锁反应;二是美与中苏发生尖锐的核对立。这两个原因都没有考虑到韩国的处境。在朴正熙总统去世后,后任几乎所有总统对于核决策的态度都是予以终止,更是可以看出韩国国内的政治决策团体对美国的依赖,缺乏自主决策的意愿、决心和制度性条件。

制度性条件的决定性作用反衬出,即使有着充足的物质基础,韩国也没有自主发展出核武器;而韩国政府核决策的合法性基础也是有限的,对于“自主研发”拥核,民意的支持率并不高。这说明,在满足最基本的生存之后,更充足的物质不是国家自主性的必要条件,即国家自主性所需要物质性条件只需要最基础的必要限度。这里验证出假设1、假设2、假设4成立,假设3不成立,总假设(H)成立。

(四)案例3:美国指责伊朗谋求获取核武器技术而发起的经济制裁

1.伊朗核技术发展的政治决策

二战后,巴列维国王有意让伊朗恢复地区霸主的历史地位,因此对于发展核电工业比较热心。此时的美伊两国关系处于蜜月期,美国大力支持伊朗的核开发活动。通过原子能和平计划,伊朗于1967年从美国购买了一个以高浓缩铀为燃料的小型5兆瓦核反应堆。在1970年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后,巴列维国王计划到20世纪末在伊朗建造23个核反应堆以实现能源多元化。

之后,伊朗设立了核研发机构,通过国外培训核技术工程人员,并与核出口国密切合作。但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爆发后,以新任最高领袖霍梅尼为代表的领导团体认为发展核技术成本高昂,也不符合伊斯兰教义,国内环境变差使得很多核科学家离开本国,且美西方停止支持,使得伊朗核研发进程停滞。直到1984年,两伊战争的破坏、供电不足等,促使霍梅尼政权转变观念,全面重启了核发展计划,包括重启核电站建设、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设新的核研究中心等。1989年霍梅尼逝世后,时任总统哈梅内伊被选为最高领袖,拉夫桑贾尼就任总统(1989—1997年),延续了核发展计划。1992年起,根据与俄罗斯的协议,伊朗核发展逐渐取得进展。2002年,伊朗的两个秘密核设施被国内反对派组织向《纽约时报》曝光,之后美国指责伊朗可能在发展核武器,在美国等国际社會制裁等压力下,伊朗所谓的“改革派”哈塔米政府暂时冻结了铀浓缩活动。由于改革派改善经济民生效果有限,2005年,对西方持强硬立场的所谓“保守派”势力代表内贾德当选总统,伊朗继续坚定不移开展核计划。

岳杨.中东地区核扩散问题研究[D].北京:北京外国语大学,2013:1823.在此期间,伊朗持续进行并扩大浓缩铀活动,在与美国针锋相对和激烈对抗中,一度演变成核危机。2013年伊朗温和派联合改革派赢得大选,鲁哈尼当选总统。鲁哈尼主动推进核谈判,并在2015年7月与伊核六方达成全面性的“伊核协议”,即《联合全面行动计划》(JCPOA)。该协议中,伊朗承诺限制其核计划(限制铀浓缩、不发展核武器、削减离心机数量)并接受国际核查,国际社会解除对伊制裁,从而促使各方保持克制,伊核问题处于可控范围内。2018年5月,由于美国特朗普政府单方面退出“伊核协议”,重启并新增对伊朗制裁,一年后,伊朗开始逐步减少履行伊核协议承诺,但也表示愿意回归“伊核协议”。

赵广成.伊朗鲁哈尼政府的外交评析[J].国际论坛,2019(3):139154.2021年,对美国态度强硬的所谓“保守派”莱希当选伊朗总统,但继续务实地表示愿意恢复“伊核协议”履约谈判。

强硬保守派莱希当选伊朗总统[EB/OL].(20210621)[20XX0707].莱希表示,伊朗有权使用核科学,并实现核工业等领域的本土化发展,但未计划研发核武器。

伊朗总统:伊朗并未将发展经济与解除制裁的谈判挂钩[EB/OL].(20XX0507)[20XX0707].伊朗总统:伊方有权使用核科学但未计划研发核武器[EB/OL].(20XX0829)[20XX0707]

可以看出,伊朗发展核技术和提高自主核能力的决策,在1979年之前来自巴列维国王,而在1979年之后,从根本上受到伊朗最高领袖及其代表的宗教领导团体(“专家委员会”)的影响。伊朗民选总统领导的政府机构,不管是所谓的保守派、改革派,抑或温和派,更多是执行,且其在发展核技术态度上与最高领袖是一致的,只是方式稍有不同。这些所谓的政府派别之分,更多指的是面对国内经济的阶段性困难而采取的解决方式不同,并由此伴随对美西方是更强硬还是阶段性缓和谈判。所以,作为政教合一的国家,伊朗最主要的政治决策力量,是以最高领袖为代表的宗教领导团体及其领导下的民选政府。也由此,20XX年莱希总统关于不发展核武器的表述,与伊朗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鲁哈尼在2003年的表述,及伊朗最高领袖哈梅内伊在2012年和20XX年的表述基本一致。

普京表态说:伊朗完全有权发展并和平利用核能[EB/OL].(20031110)[20XX0707]伊朗最高领袖称该国从未寻求研发核武器[EB/OL].(20120XX5)[20XX0707].http://news.cntv.cn/20120XX5/114800.shtml;伊朗最高领袖哈梅内伊就本国核工业发展发表讲话[EB/OL].(20XX0612)[20XX0707].https://finance.ifeng.com/c/8QYla4mtGhE.

尽管美国官方一直试图引导舆论,多次指责伊朗在生产核武器或谋求获取核武器技术,但事实是伊朗几十年来并未发展(出)核武器,而且伊朗领导人几十年来一直且一致表述称伊朗不寻求发展核武器,伊朗要求的是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当然,在1979—1984年间,伊朗主要政治决策团体也曾放弃发展核技术。从这个事实来讲,伊朗发展核技术是自1984年以来其国内最主要政治决策团体为了维护国家整体的安全和长远利益而作出且一直坚持的一项“相对英明”的决策。这里的“相对英明”,一者是与直接发展核武器的决策相比,发展核技术的表述可能看起来显得不够“彻底坚决”,这可能受到了“宗教领导团体”自身利益的限制,也可能是面对施压的“两面下注”或权宜之计,因而评估是“相对英明”;

虽然也有学者认为伊朗这是在进行“两面下注”的核战略,即介于直接追求核武和弃核之间的国家战略,日本是实施该战略最为典型的国家之一。

2002,27(3):6970;岳杨.中东地区核扩散问题研究[D].北京:北京外国语大学,2013:6264。二者是指面對极限施压制裁,对于发展自主核能力与核技术的决策,伊朗领导团体有一直坚持下来的意愿,这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伊朗整体民族和国家的生存与安全,所以也不失“英明”。

2.因伊朗发展核技术而对其实施的经济制裁与后果

自1984年霍梅尼政权重启核计划至今,美国一直对伊朗发展核技术予以阻碍和制裁。例如,1996年美国通过《伊朗—利比亚制裁法案》,禁止对伊朗石油工业的大规模投资;在2002年伊朗秘密核设施被曝光后,美国追加了对能源和货币金融领域的多轮经济制裁;2010年年底的制裁更使得许多其他国家的企业退出伊朗市场;2012年伊朗的金融系统与国际结算系统联系中断,无法进口重要的设备和物资;2018年美国退出“伊核协议”后重启制裁。这些制裁给伊朗经济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尤其是伊朗经济存在对石油出口的过度依赖情况,导致伊朗国内爆发多次大规模游行。

但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部分抵消了来自美国的制裁压力。这里不仅包括伊朗与中俄的联合,而且欧盟也曾在2018年通过反制裁条例应对美国对伊朗的“长臂管辖”,法德英三国2019年还建立了美元之外的货币结算工具,促进与伊朗的贸易。同时,伊朗自2014年起也努力发展“抵抗型经济”,对于石油出口量下跌起到了缓冲作用。总体而言,伊朗在经济困境中也展现出了惊人的韧性。

田文林.伊朗在疫情与制裁的夹缝中彰显韧性[J].人民论坛,2020(10):40.至少到现在为止,面对长期的严厉制裁,伊朗的经济还并未显示出大规模崩溃的迹象,而伊朗核技术依旧在发展当中。

3.伊朗核发展决策实施的基础性条件

就制度性条件而言,伊朗的政体和政权相对稳定。伊朗最高宗教领袖及其领导的教权体系和三权分立的政府权力机构结合,二者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前者是国家的实际掌控者,具有道义合法性,可以决定参与总统选举的人选;后者为社会压力的释放留有空间,民众通过选举展现自己的意愿。在这种前提下,伊朗建设了分散在全国的核设施,建立了多所核研究机构,自主核技术与能力得以稳步提升,尤其是政府领导人自1985年以来还具有持之以恒的发展核技术的意愿和规划。

就物质性条件而言,如前所述,2013年以来,伊朗对外联合中俄和欧盟,对内发展“抵抗型经济”,即使面对美国的极限施压制裁,伊朗经济也始终保持了韧性。而在2010年前,国际油价高升,亚洲国家是伊朗石油的重要输出地,伊朗经济也一直是正增长态势。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在2000—20XX年的23个年度中,伊朗的GDP只有在2012年(-37%)、2013年(-15%)、2015年(-14%)、2018年(-23%和-18%)

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12年、2013年、2015年统计的伊朗GDP增长率均一致,而在2018年和2019年出现了不同,故括号内分别标注了对应的2个统计值。、2019年(-27%和-31%)这5个年度中出现负增长。考虑到世界经济整体这些年也有负增长的情况,2012年和2018年的负增长具有伊朗自身的典型性,2012年美欧联合制裁和2018年特朗普政府退出“伊核协议”后的极限制裁确实对伊朗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由此,总体而言,即使面临冲击和压力,伊朗总体依旧具备发展核武器的基础必要的物质性条件。

就合法性条件而言,作为文明古国和地区大国,伊朗近代多次遭受入侵,伊朗民众渴望恢复大国地位。美国的长期压制制裁,加之伊朗的宗教意识形态,更多时候会激起伊朗广大民众对于美国的不满及对于发展本国自主核能力与核技术的支持。例如,2002年后的制裁促使民众选出了对美强硬的内贾德总统。面对2010年年底制裁带来的经济困难,美国盖洛普2013年的民调显示,46%的伊朗民众认为责任在美国,13%认为责任在伊朗,并且有68%的伊朗受访民众表示,尽管遭遇大规模制裁,伊朗应继续发展核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