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理论材料合集(16篇)

《纪律处分条例》理论材料合集(16篇)

《纪律处分条例》理论材料合集(16篇)

目 录

《纪律处分条例》理论材料合集(16篇)

目 录

1.总书记带头拉直廉洁纪律“准绳”  1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历史沿革  3

3.青海省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马玉成:

专题研讨发言  6

4.青海省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张继文:

专题研讨发言  9

5.青海省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张春云:

专题研讨发言  11

6.青海省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记副总经理张世良:

专题研讨发言  14

7.部住房保障司党支部书记曹金彪:

认真贯彻《条例》走好第一方阵  17

8.国网陕西电力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崔利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十大亮点  21

9.毛翔:

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  27

10.龚艺罗文潮:

深圳市常抓不懈推动养成纪律自觉  33

11.纪委干部专访:重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34

12.纪委干部专访: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形成纪法合力  37

13.纪委干部专访:严格精准执纪切实维护纪律刚性  44

14.学习时报评论员许宝健:

一条一条对《条例》心里“咯噔”好几下  51

15.中共中央党校教授任进:

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53

16.中共中央党校舒绍福: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89

总书记带头拉直廉洁纪律“准绳”

  “宁廉洁正直以自清乎”,两千多年前,屈原就提出了“廉洁”这一概念。廉洁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更是共产党人应有的道德操守。

从地方到中央,A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重视廉洁纪律建设。在正定工作时,他把一间平房既当办公室又当宿舍,一条用旧衣服拼接成

的褥子补丁摞补丁。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后,他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在地方考察时住过16平方米的小套间,常吃简简单单的家常菜,自助餐、大盆菜更是屡见不鲜。对待出访活动,他多次指示要精算代表团饭店入住天数,能省则省,住地不必豪华,干净舒适即可。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A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教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20XX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专列一章对“廉洁纪律”开列负面清单。

  今年1月,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总书记重申“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强调要“积极宣传廉洁理念、廉洁典型,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

  “从小事小节上守起”。微小之处、独处之时、青萍之末,往往不为人察、不为制度所及。纵观各类违纪违法案例,一些落马党员干部无不从小节失守开始,认为吃几顿饭、喝几瓶酒、收点小东西无伤大雅。但“针尖大的窟窿能透过斗大的风”,久而久之“小节不慎,大节难保”,最终铸成大错、悔之晚矣。

  心有所畏,方能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第八章中强调“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等内容,就是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要知敬畏、有底线。

  廉洁纪律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聚焦廉洁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充实违纪情形,对“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行为都进行了细化的处分规定。对广大党员干部而言,如果真正做到严在日常、纪严于法,始终高悬廉洁明镜,就不会白袍点墨、终不可湔。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除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还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

则》《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制度规范,为广大党员拉直了廉洁纪律“准绳”,明确了不可触碰的行为底线。

  哲人言,头顶灿烂星空和心底道德律令,让人越思考越敬畏。广大党员干部需要多沉思心底的律令,使廉洁纪律真正转化为自己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养一身浩然正气,修一颗赤子之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历史沿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是有效约束和规范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的党内法规,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维护党的团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3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严明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

  在党的历史上,加强执政党党风廉政建设极端重要。为了加强纪律建设,中纪委先后颁布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等多个单项的党纪处分规定,这些党纪处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统一监督执纪的标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缺乏系统性的党纪处分规定。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个别单一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纪律建设的现实需要,亟需在制度层面加强纪律建设。针对这种现象,1988年3月,中纪委常委会决定组建起草小组,开展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工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从起草到正式颁布实施,历时9年,于1997年2月27日正式发布试行(13章172条)。这部《条例》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行为提供了基本的量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3编,这一结构一直延续至今。条例分为七大类:一、政治类错误;二、组织、人事类错误;三、经济类错误;四、失职类错误;五、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六、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七、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这部条例在党的纪律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使党的纪律处分工作进入了有规可依的阶段,使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随着形势的变化,一些腐败手段变得更加隐蔽、多样化,腐败所涉及的人员和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迫切需要对试行的《条例》进行完善、调整、修订,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15章178条),这次修订去除了“试行”二字,依然采用3编的结构框架,2003年版《条例》将违纪种类分为十大类。这一版《条例》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

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为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章。同时,对“试行条例”第九章“经济类错误”进行了分解,其内容分门别类纳入有关章程。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为了进一步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11章133条),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一次修订。2015年版的《条例》与2003年版的《条例》有较大区别:一是实现纪法分开。

2003年版《条例》运用了许多法律条文,2015年版《条例》去除了与国家法律相重复的条文内容。2015年版《条例》实现了纪法分开,更加突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二是将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经过多年来监督执纪工作经验的积累,党的纪律分类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六大类的分类法也基本定下来了。三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纳入到《条例》当中。2015年版《条例》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转化为纪律条文,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2018年8月,中央颁布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二次修订的《条例》(11章142条)。距离2015年版《条例》仅隔3年时间,此次修订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从修订的内容来看,《条例》将“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个意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新情况、新表现等内容充实到2018年版《条例》之中。另外,还将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的违纪新现象、新特点明确写进了新修订的《条例》中,释放出“严”的信号。从违纪分类来看,2018年版《条例》在2015年版《条例》的基础上对一些违反纪律的行为做了分类调整,体现了我们党对于加强政治纪律的重视。

  当下施行的《条例》是20XX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1章158条),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从总则来看,《条例》积极贯彻落实党的重要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性。20XX年版《条例》将“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转化为纪律要求,明确指出要长期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并且把其作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从分则来看,《条例》的内容与时俱进,符合监督执纪的现实需要。关于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

分规定都有所增加或修改,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相关内容的语言表达上作了进一步调整和规范,这表明我们党对于《条例》内容的高度负责以及认真严谨的态度。从附则来看,“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这些内容体现了《条例》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干部列出了一份“负面清单”,为党员干部的言行划出了红线,规定了底线,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党员干部,关爱党员干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

专题研讨发言

青海省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马玉成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4月3日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陈刚书记在省委中心组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开班式上专门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省委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党纪学习教育实施方案》,昨天上午,集团公司党委召开党纪学习教育开班会,方勤升书记就开展好此次学习教育,从四个方面提出12条具体要求。通过一系列部署安排,充分表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政治任务,标志着一场旨在增强党员干部队伍凝聚力、深化党性教育的关键活动的开启。

  在学习《条例》过程中,我认真研读了陈刚书记在省委读书班开班会上强调的:要明白“学什么”、要做到“重点学”、要把握“怎么学”、要坚持学有所成,以通过读书班形式集中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省委以上率下带头学习,带动全省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严的标准树起来,把严的纪律执行起来,以严明的纪律落实好A总书记对青海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用“干部要干、思路要清、律己要严”的实际行动,为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提供坚强保障。以及方勤升书记在集团公司读书班开班会上的要求:学,贵在细心认真、逐字逐句;思,贵在动心动念、用心用脑;践,贵在剖析对照、知行合一;悟,贵在有获有得、悟深悟透。使我心中有了更多的启发和思考,我认为,陈刚书记的“四要”,方勤升书记的四个“贵在”,就是要求我们党员干部如何通过深入学习《条例》,做到“内化于心正心修身、外化于行忠诚担当”,也是对“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具体体现。

  首先,通读《条例》,深入学习,深知此次学习的核心关键是通过学习纪律、遵守纪律、维护纪律,更加严明党的“六大纪律”,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自我约束、抵制诱惑的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和抵制腐败的能力,始终保持忠诚、干净、担当。《条例》中提到遵循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我认为既要靠治标,猛药去疴,也要靠治本,正心修身。就是要发扬自我革命精神,逐条对照《条例》检视自己,打扫身上的政治灰尘,不断

增强自身免疫力。

  其次,通过学习《条例》,释放出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要求我们在常态长效上下功夫,坚持问题导向,做到有的放矢、靶向施治,不断提升学习教育效果,真正让“不想腐”成为党员干部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陈刚书记强调,“学好《条例》,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讲,不仅是履行职责、抓好本级党组织建设的需要,也是加强党性修养、增强纪律意识、做到严于律己的需要”。集团公司每年3•9警示教育系列工作中,重点环节就是让大家观看警示教育片,以“现身说法”的方式,充分体现出纪律这把管党治党的“戒尺”,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自醒、自警,才能强化自我约束,以“‘践行’来检验知行合一”。因此,认真学习党的纪律规矩,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着力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入脑入心,才能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作出新贡献。

  第三,通过学习《条例》,我认为最终的目标就是我们党用铁的纪律,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实现初心使命的根本保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青海6名领导干部在全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训班期间违规聚餐饮酒,就是没有准确把握党纪党规条文,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没有清晰地、清醒地认识到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在明底线、知敬畏、守规矩上放弃了初衷,破坏了党的形象,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所以,我们党员领导干部要将《条例》作为指引工作前进的“方向指示牌”,为自己的日常行为和决策提供指导,在价值上持守正道、在修养上坚持正派、在作风上弘扬正气,坚持常自省立规矩,做到严守政治纪律,不折不扣执行党纪规定,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做到知纪守纪。就如方勤升书记要求的,贵在有获有得、悟深悟透。

  最后,通过大家的讨论发言,我深切感受到今天的学习是一个新的开始,下一步要把学习与实践深度结合,体现在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方方面面,要切实把《条例》学习作为今后重要政治任务,创新学习方式方法,将党纪教育与党性教育、廉洁教育、理论教育有机融合,原原本本、逐句逐条学习,清楚明白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党的六大纪律,从而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抓实干部队伍、夯实经营基础、

强化项目管理、推进作风建设,始终做到严守党纪党规,锤炼坚强党性,内化于心正心修身,外化于行忠诚干净担当。

专题研讨发言

青海省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张继文

  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的重要举措,是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集团公司党委此次举办为期两天的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安排周密,通过分组学习、讨论发言、警示教育、深层解读等方式,我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一、以党纪为“纲”,巩固立身之“基”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管党治党的标尺和戒尺。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尊崇党纪、遵守党纪是党员干部的基本遵循,也是党性修养的集中体现。要在思想上对党纪党规保持高度尊崇。要时刻将党纪党规铭记于心,将其作为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自觉做到在党纪国法面前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通过深化学习,我深切感受到纪律规矩是约束、也是保护,深刻认识到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的危害性。我们要牢固树立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正确处理自律和他律、治身和治心、信任和监督、原则和感情、高标准和守底线的关系,要切实把党的纪律和各项规章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明白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做到不越“雷池”、不乱“章法”,在党纪的“阳光”下滋润健康成长。

二、以党纪为“镜”,夯实修身之“本”

  早在2014年,A总书记就针对新形势下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三严三实”要求。作为新时期的党员干部,更要通过学纪强己“出出汗”、学纪律己“正正身”,用党纪这面镜子认真照一照自己,找一找自己,看看自己在行动上是否真正守住了纪律和规矩,查查自己在工作上是否真正坚守了信念和初心。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系统全面学习《条例》,深刻领会党纪党规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同时结合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实际,对照《条例》规定进行自我检查,看自己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还有哪些差距和不足。要善于运用身边人和身边事进行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案明纪,不断提升党性修养、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三、以党纪为“尺”,筑牢安身之“魂”

  党纪学习教育是在提醒和警醒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背党的初心,违反党的纪律。A总书记提出的“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其中“个人干净”就是我们党员干部的立身之魂、干事之基。因此,我们要把党纪学习教育与“三会一课”、民ZSHH、组ZSHH、主题党日等活动结合起来,把党纪学习教育做在日常、融入平常,切实将党纪教育与党性教育、廉洁教育贯通起来,在潜移默化中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切实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实效”变为“长效”。

四、以履职尽责、为集团公司高质量发展“充电蓄能”

  2024年,集团公司党委聚焦深化作风建设,围绕煤矿安全生产、煤炭稳价保供和煤质提质创效等核心任务,扎实开展“爱我矿区、心向矿区、行到矿区、服务矿区”四个行动,积极为矿区解决问题,提升矿区的生产效益和员工的生活质量,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对矿区的责任感,确保党员干部在实践中锤炼真本领、硬实力。同时,聚焦党员干部“提素”工作,深入开展力戒“六不”争做“六能”实现“六要”深化作风建设提升行动,旨在巩固拓展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T教Y成果基础上,继续扎实开展六个专项整治(以案促改、作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招标投标专项整治、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十型”干部整治),全面推动党员干部政治强起来、思路活起来、工作实起来、纪律严起来、作风硬起来,持续提升党员干部的战略谋划能力、落实执行能力、善事成事能力、化解风险能力,在实践中不断锤炼干事创业真本领、硬实力。我们要以当前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抓实“四个行动”和“六不”转“六能”深化作风建设提升行动,要对照党纪检视心灵、洗涤灵魂,校准价值坐标,从而增强政治定力、道德定力,时刻身怀“正义”“净气”,当党规党纪的维护者,做守规遵纪的模范者。同时,要将学习到的党纪党规知识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方法。

  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条例》要求,自觉把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行动准绳,严格按照党的纪律要求办事,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在生活中,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以良好的家风带动社会风气的持续转变。我将始终保持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坚决守住清正廉洁这条底线红线,为能源集团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专题研讨发言

青海省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  张春云

  4月9日至11日,在省委党校参加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开班,结束后,集团公司党委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研究制定集团公司党委党纪学习教育实施方案和读书班方案,放弃周末休息开展读书班,体现了集团公司党委和各级领导干部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折不扣抓落实。方勤升书记开班式上的讲话通过“学、思、悟、践”四个方面,对学什么、怎么学、学到什么目标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既是集团公司党纪学习教育的动员令,也是一堂党纪学习教育的理论课、指导课。通过参加两次读书班学习,深入反复学习新修订《条例》,在学习中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主动在政治上坚定立场,在思想上划清红线,在行动上明确界限,进一步强化政治定力、廉洁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提升政治能力、思维能力、执纪能力,加深了对党的“六项纪律”的全面理解,将“干部要干、思路要清、律己要严”转化为自觉行动,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一、学出忠诚,就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一是在学习中强化对党忠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做到“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这是好干部标准在国有企业的具体化。对党忠诚,核心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求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是在学习中强化政治站位。在党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学党纪、守党纪,最重要的是要时刻绷紧旗帜鲜明讲政治这根弦,在大是大非面前、在政治原则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醒、立场特别坚定,决不当两面派、做两面人,决不拿党的原则做交易,决不搞“七个有之”那一套。敢于斗争、勇于亮剑,坚决同危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言行作斗争。三是在学习中践行“思路要清”。思路要清,首先要旗帜鲜明地讲政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此次修订《条例》对党员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动方面提出了更具体、刚性的要求,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在定性上从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作

为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在学习中特别要重视《条例》中对“领导责任”的规定要求(《条例》中直接责任出现42次,领导责任出现48次,领导责任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要深入学习A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在企业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上不打折、不变通、不走样。

二、学出敬畏,就要逐章逐条学原原本本学对照对标学

  “敬”是让人有所为,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畏”是让人有所不为,提醒自己不该做什么。一是在学习中明方向知进退。按照“三个摆进去”要求深入对照学习,做到对自己负责、对工作负责、对职责负责,避免“手电筒总是照着别人而不照自己”,避免惯性思维和经验主义可能带来的违纪行为。比如有的干部存在“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消极心态,有的在工作中推诿扯皮,不愿意接“烫手的山芋”、不愿意当“热锅上的蚂蚁”等。新修订的《条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勇挑重担。《条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拍脑袋”决策、“一刀切”执行、搞文山会海、把“痕迹”当“政绩”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处分规定。针对一些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等突出问题,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二是在学习中受警醒“出出汗”。按照联系实际学、立足岗位学的要求通过深入对照学习,深刻体会到国有企业全体党员不论职务高低、不论哪个岗位,都要逐字逐句学,对照对标学,反复深入学,严防认为只要不贪污不受贿就是遵守党纪到位的片面认识,严防工作惯例或工作经验造成的违纪现象,严防把工作程序不到位简单当成是工作不规范而没有违纪的错误认识。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更好判断领悟哪些事不能干,更要明白哪些事要干、必须干而且要干好的道理;要判断领悟党纪不仅仅一把“戒尺”,坚决做到不越底线、红线、高压线,也是对干事创业的有效“保护”,既要做到“想干事、能干事”,也要做到“干成事、不出事”。党纪学习教育是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是一个常学常新、常悟常思、常行常进的过程,需要持续下去。

三、学出担当,就要以学促用学用贯通提升监督执纪能力

  中央纪委对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党纪学习教育提出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作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层,逐章逐条“学纪”,入

脑入心“知纪”,全面透彻“明纪”,慎始慎终“守纪”。一是突出以上率下,强化自我学习和自我约束促进能力提升。在原原本本学上下功夫,通过逐章逐条学习,准确把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在融会贯通学上下功夫,对每一条纪律都认真钻研、学深学透,既知其言又知其义,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进一步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水平。在联系实际学上功夫,始终保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准确规范执行党的纪律,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二是突出教育引导,推动公司纪检干部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教育和引导集团公司纪检干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把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巩固拓展学习贯彻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T教Y和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的有力举措。落实集团公司党委人才会议精神,加强监督人才建设,按照《集团公司纪检干部能力提升方案》的要求,加强纪检干部能力提升,将党纪学习教育作为解决纪检队伍中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问题的有效途径,引导纪检干部在学懂弄通、知行合一上下功夫,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提升执纪能力,加快培育形成新质战斗力。三是突出学用结合,在监督执纪上突出精准性针对性。自2020年以来,中央纪委全会连续第五年把国企领域作为反腐败工作重点作出部署,省纪委三次全会也强调深化国企领域为反腐败工作,对国有企业巡视实现全覆盖。集团公司纪委要旗帜鲜明加强对党员干部政治监督、日常监督、执纪监督,紧盯关键少数、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深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以案促改,对违规吃喝、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点领域保持高压态势,开展职工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统筹抓好巡视巡察和审计整改反馈问题整改及“回头看”工作,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履职尽责提高纪律教育实效。

专题研讨发言

青海省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记副总经理  张世良

  昨天,集团公司党委组织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开班仪式上党委书记、董事长方勤升从“学、思、践、悟”四个方面做了动员讲话,详细解读了为什么学、怎样学、怎么办的现实意义。之后分组讨论会上,我们逐条逐字集中学习

《条例》内容,通过集中学习和分组讨论,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学习教育目标。

一、学党纪,真学真用

  《条例》共三篇,十一章,一百五十八条。修订《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再部署、再动员。

  一要提高站位,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次修订的《条例》进一步严明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

  二要学深悟透,准确把握修订《条例》的主旨要义。开班仪式上,方书记指出“要将《条例》学习当做安身立命之本、成就事业之基,持之以恒在学中用,用中学”。“《条例》既是负面清单,也是现成答案,我们必须要在学中思、思中学,自觉对标对表,及时校准偏差,切实做到学有所获,学有所悟”。我将结合集团公司“学、思、践、悟”一月一题总要求,以高度的自觉,认认真真学、原原本本学、逐句逐字学,通过学习,自觉遵守、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二、明规矩,坚守底线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严的主基调,要求党员干部要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条例》是我们坚守的红线,是底线,是规矩,为我们指明了不能做什么,也给我们指明了能做什么。

  一要深刻理解依规治党的政治保障作用。《条例》牢牢把握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明确要求坚决维护A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两个维护”作为

出发点和落脚点,旗帜鲜明地向全党全社会传达了坚定不移向A总书记和党中央对标看齐的政治决心和政治态度。

  二要深刻理解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重大意义。《条例》体现出要求更高、更严、更细、更实,充分释放了用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条例》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划出了新禁区,标出了新底线,更加鲜明的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为新时代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新标尺,党员干部必须坚持原则、遵规守纪、廉洁奉公。

  三要深刻理解严管厚爱相结合机制。《条例》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和不追究责任,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引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四要深刻理解《条例》进一步突出纪律建设的全覆盖。《条例》对党员行为进一步覆盖到网上线下,要求党员干部网上线下保持一致;对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涵盖面更广,针对性更强;真正做到了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在管党治党上,没有特殊党员,不留死角和空白。

三、强党性,重在担当

  一是将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结合起来。面对当前安全生产和环保严峻形势,我们不仅要遵守《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的规定,还要遵守组织内部的纪律要求。如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不仅企业会受到严厉处罚,个人也会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严厉惩处。因此,两个《条例》的结合,是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领导干部政治安全的重要法宝,我们不仅要学好,还要用好,真正做到真学真用。

  二是将学习《条例》同矿区“四个行动结合起来”。以党纪学习教育进一步促进纪律严明,以严明纪律全面推动“爱我矿区、心向矿区、行到矿区、服务矿区”各项任务落实,通过“学纪”牢固“爱我矿区”的初心,通过“知纪”提升“心向矿区”的诚心,通过“明纪”提升“行到矿区”的本心,通过“守纪”提升“服务矿区”的热心。

  三是将学习《条例》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积极践行“干部要干、思路要清、律己要严”的工作要求,始终心怀“集团大事、要事”,在安全生产和企

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上,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科技引领、坚持以人为本,加大煤矿智能化推进力度,加快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现重大灾害超前预警、灾害事故快速响应,不断把职工从艰苦工作环境中解放出来。持续深化“六不”整治和矿区“四个行动”落地见效,持续促进依法管矿、依法建矿、依法治企,取得实效,使党纪学习教育每项措施都成为促进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任务实现的有效举措,持续推动集团公司高质量发展。

  总之,《条例》对全体党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加强纪律教育,增强纪律观念,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突破底线、逾越红线、触碰高压线。我们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入领会《条例》的重要内容和着力方向,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切实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优良作风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认真贯彻《条例》  走好第一方阵

部住房保障司党支部书记  曹金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认定违纪、对违纪党员和党组织作出党的纪律处理的根本法规,是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维护党的纪律的有力武器,是每个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我们作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员干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第一方阵,必须在严格执行《条例》和维护党的纪律上走在前列、当好表率。

一、常态学习检视念好纪律规矩“紧箍咒”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断完善纪律规矩,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贯彻执行《条例》,首先要学好《条例》,切实把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要深刻领会新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学习贯彻《条例》是促进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条例》有利于推动全党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自觉学好《条例》、用好《条例》。

  要准确把握新修订《条例》的主旨要义。新修订《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8条,比2018年版《条例》增加2条外加2款,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责任上全链条,管理上全周期,对象上全覆盖,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让铁纪“长牙”、发威。坚持实事求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一体推进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持续放大标本兼治的综合效能,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我们要潜心学习,把《条例》为什么修订、改了哪些地方、修订背后的深意等搞明白,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对照检视自己的差距不足在哪里,从而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

疫能力,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保持高昂的干事创业精气神。

  要认真学习新修订《条例》的条款内容。新修订的《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共11章158条。与2018年版《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我们要把《条例》作为“常修课”“必修课”,常态化逐章逐条学习,把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搞清楚,印刻在脑海里,做到学习跟进、认识跟进、行动跟进。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A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章党规结合起来,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紧密联系个人思想、生活、工作等实际融会贯通学习,切实把学习的过程变成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规范自身言行的过程。

二、自觉慎独慎微系好人生前行“安全带”

  纪律的约束力取决于纪律的执行力。纪律不彰,必然失去防线;规矩不严,必然警示无力。贯彻执行《条例》,就是要从细微之处严起,慎独慎微,防微杜渐,筑牢纪律规矩的“防火墙”,安全走好人生每一步。

  要守好小事小节。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以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案件为例,许多沦为阶下囚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的过程中,反思基本都是从思想上的小毛小病、经济上的小偷小摸、生活上的小贪小占开始的,都是从一个土特产、一张购物卡、一桌饭菜、一条香烟开始的。这些问题如温水煮青蛙一样,一步步地让你放松了警惕,进而心存侥幸、私欲膨胀,等到最后不可自拔,最终滑入罪恶深渊。生活小事不能等闲视之,更不可麻木不仁。要从戒第一次贪念、拒第一次诱惑、抵第一次腐蚀做起,坚决不破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

  要注意谨言慎行。俗话讲,“祸从口出,事由心生”。如果平时学习《条例》不够、约束修为不够,就会造成法纪意识不强,说话“嘴不把门”,行事“随心所欲”,就会在言语上失范、行为上失体。作为中央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一言一行代表的是党的形象,一举一动影响着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声誉。说话做事要三思而后语、三思而后行,冷静思考自己的言行是否符合《条例》的要求,是否符合党员干部的身份,是否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纪律规定,绝不能做有损党的形象和人民利益的事情。

要培养高尚兴趣。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等纪律明确的要求,大

多涉及个人兴趣爱好。纵观那些落马的“老虎”“苍蝇”,被自己的“爱好”拉下水的为数不少,如爱好养兰花、摄影、打牌等。“上有所好,下必趋之”。一些人声称“不怕领导讲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甚至根据其爱好不遗余力围猎。作为党员干部,兴趣爱好要高尚、有原则、有规矩,给自己装上“过滤网”,不沉溺、不奢靡,不给别有用心的人可乘之机。要慎交友、交好友,不断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正确处理友情与原则纪律的关系,摆正私情与公理、人情与党性的关系,决不能用感情代替政策,用关系代替原则,绝不能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保持“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的定力,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三、坚持示范引领当好遵纪守法“排头兵”

  要在严守政治纪律上作表率。A总书记指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条例》把坚决维护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对党忠诚,拥护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维护党和国家形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持政治定力,不搞政治攀附,不搞投机钻营,不阅看、浏览、收听反动出版物,不听信、不传播政治谣言;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用实际行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要在积极担当作为上作表率。A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条例》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重要要求,聚焦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激发党员干部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增强创造活力。党把我们放在住房保障工作岗位上,是要大家担当干事,而不是做官享福。干部勇于担当、善于作为,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既是职责所在也是价值所在。当前,我们担负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农民工住房问题等重大工作任务,都是事关民生的重大工程,党中央高度重视,群众热切期盼。我们要坚决按照A总书记关于住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在部党组的领导指

导下,着力抓开工建设、抓质量安全、抓项目储备,实施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以“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等方式,让新市民、青年人、农民工进得来、留得下、住得安、能成业。

  要在遇事敢于斗争上作表率。A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号召全党同志“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条例》在工作纪律中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急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敢于斗争是我们党的鲜明品格,斗争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强大精神力量。在工作中不可避免要面临各种矛盾纠纷、遇到各种困难障碍,但不要逃避、不要躲闪。

  只要是在政策制度范围之内,只要是不违反工作原则,就要迎难而上、知难而进,不怕得罪人、不当老好人,敢于坚持原则、动真碰硬,推动各项政策和工作落到实处。要时刻保持政治坚定与政治清醒,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在歪风邪气面前敢于斗争,坚决反对和抵制蛊惑人心的言论,做到弃恶扬善、明辨是非,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错误言行,时时处处展现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十大亮点

国网陕西电力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崔利民

  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本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2015年、2018年修订之后的第三次修订。《条例》的又一次修订,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修改76条,新增16条。《条例》修订呈现出十大亮点。

  思想引领更加鲜明。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条例》将A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新修订的《条例》落实A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在总则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总则第三条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总则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进一步强化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思想引领力。

  政治导向更加凸显。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条例》的修订,凸显了鲜明的政治导向:一是聚焦强化政治领导,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督促党员干部不折不扣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二是聚焦筑牢政治忠诚,在第五十八条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处分条款。三是聚焦涵养政治品德,紧扣“七个有之”,特别是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问题,《条例》在第五十四条增写搞政治攀附的处分规定,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内政治生态净化。四是

聚焦规范政治言行,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以促进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把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

  服务保障更加有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新时代最大的政治。新征程上必须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以党的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对此,《条例》在总则第二条中增写“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此外,《条例》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对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纪律要求,推动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执纪要求更加严格。《条例》坚持严字当头,通篇贯彻严的基调,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第四条在工作原则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并在总则各章中予以细化。比如,第十条在规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第十一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十四条增写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方面的规定,推动形成惩戒合力。此外,新增第八十条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的处理。这些从严规定,持续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剑指问题更加精准。《条例》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回应现实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划定的纪律边界更加明确、清晰,进一步增强了纪律建设的政性时代性针对性。比如,剑指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政治骗子,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在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等违纪问题,修改完善、新增多个条款。同时,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列举完全的处分条款,在《条例》第三、第七、第八、第九章中新增10个

兜底条款,把与《条例》列举情形类似的已经出现但尚未发现或未来可能出现而现在无法预料的其他情形全覆盖,从而有效堵住制度漏洞,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

  纪法贯通更加全面。执纪执法贯通,是发挥党纪和国法协同作用的重要内容。《条例》修订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在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新增第二十八条要求“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进一步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在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围绕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在第十一条细化规定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在第三十五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此外,注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在第十七条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在第二十一条增加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在第二十六条修改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在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规则,在第四十三条增写对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的接收和处理等内容,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严管激励更加充分。一方面,《条例》围绕做到严抓严管,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总则第五条中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删除“约谈函询”,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旨在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另一方面,围绕激励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条例》完善总则中“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要求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法规依据。在第十九条中增写对“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以及对“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在第一百三十七条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两方面相互呼应,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促进

党员干部正确立身做事、积极担当作为。

  作风引领更加突出。《条例》的修订,着力促进广大党员锤炼党性、严守党纪、纯洁党风,自觉改进作风、抵制歪风、树立新风,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集中体现为“四个突出”:一是突出从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中汲取养分,坚定廉洁定力,倡导新风正气。在总则第二条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第三条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在第九十四条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坚定崇高理想信念,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二是突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纠治“四风”,始终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比如,在第九十一条增写对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在第九十八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写滥发福利,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写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在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写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各种接待。同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在第一百三十二条新增对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突出落实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增写第一百三十三条对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失职,导致餐饮浪费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五十条增写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四是突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二十四条增写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为切实兜住民生底线保驾护航。第一百二十六条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党员干部真抓实干、担当作为,着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覆盖范围更加全面。《条例》的修订,着眼更好管全党、治全党,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坚持四个相统一:一是坚持抓关键与抓全员相统一,实现对象全覆盖。《条例》在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并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应及时报告、登记。这意味着存在以上违规干预和

插手行为的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全体党员。二是坚持抓律己与抓律他相统一,实现管理全覆盖。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住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理。比如,在第一百零九条增写“身边工作人员”,在第一百一十一条增写“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第一百零四条完善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促进党员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三是坚持抓在岗与抓离岗相统一,实现过程全覆盖。《条例》不仅充实对在职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有关不廉洁行为的处分规定,而且新增第一百零六条,完善对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因党员干部离岗而降低对其的要求,进一步提醒党员干部“离岗”绝非“离管”,退休绝不是违纪的“护身符”。四是坚持抓线下与抓网上相统一,实现空间全覆盖。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以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促其做到线上、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

  责任落实更加到位。《条例》针对党员干部在党和国家事业中不履行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在多个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处分规定,以促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做到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比如,第一百三十条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的处分规定,意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接权力必须同时接责任,接好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接力棒”,跑好“接力赛”。新增第八十五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第一百三十一条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第一百三十四条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第一百三十九条进行统计造假等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写对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

(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处分规定。此外,《条例》分则部分共有41处明确规定责任主体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旨在以强力问责倒逼责任落实,让每名党员行使应有权利、履行应尽责任,做到权责对等、失责必问,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切实增强管党治党的责任感使命感。

  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深刻领会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违反党规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始终保持对违纪行为的零容忍,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真正让铁纪“长牙”、发威,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全体党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

毛翔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管方向、管立场、管根本的总要求。20XX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坚决维护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A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要求,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A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深刻认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切实把对“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的深刻领悟转化为“两个维护”的自觉行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一、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政治纪律,严明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

  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我们党正是在不断加强纪律建设中纯洁组织、发展壮大的,严明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为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完成不同历史使命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党成立初期,就树立了明确的“纪律立党”理念,尤为重视纪律建设特别是政治纪律建设。1922年党的二大诞生的第一部党章专门用9个条文规定党纪,其中要求“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对于组织问题决议案》明确提出政治纪律概念,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宜重视政治纪律”;1927年10月制定人民军队基本纪律——“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第一条就明确“行动听指挥”……

  随着认识和实践的深化,我们党对严明纪律的规律性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对政治纪律的要求更加全面严格。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严格请示报告制度等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

  进入新时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营造旗帜鲜明讲政治、从严从紧抓纪律的氛围,对顶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严查严

处。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党内存在的很多问题都同政治问题相关联,都是因为党的政治建设没有抓紧、没有抓实。”A总书记反复强调,“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注重政治上的要求,必须严明政治纪律”。

  在党的十八大后第一次出席中央纪委全会时,A总书记就突出强调政治纪律,指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A总书记要求,“要严守政治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党的二十大上,A总书记明确提出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A总书记再次强调,“坚持激浊和扬清并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A总书记不仅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还结合实践点问题、指路径、教方法。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列举了违反政治纪律的“七个有之”问题;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首次明确提出遵守政治规矩的要求;在党的十九大上,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全党切实遵守;在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反复强调、谆谆告诫,为全党拧紧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螺丝。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从严管党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首位来抓,实现制度与时俱进。

  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把严明政治纪律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明确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主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新时代以来,党中央硬起手腕抓纪律建设,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始终

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

  三、《条例》把坚决维护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充实完善纪律规矩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把坚决维护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

  2015年修订《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制度化,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政治纪律在六项纪律中是管总的、打头的,是最重要的纪律;充实完善“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对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等行为予以党纪处分。

  2018年修订《条例》,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一系列重要修改,增补完善政治纪律“负面清单”,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20XX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条例》,坚持以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

  ——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条例》坚持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贯彻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落实A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三个务必”等要求,《条例》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两个维护”是党的最

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条例》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部署,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通过明确纪律要求,推动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促进对党忠诚老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条例》在第五十四条增写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坚决打击此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行为,推动党员做到对党忠诚老实,促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规范政治言行,坚定理想信念。《条例》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在第七十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作为规范50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和9800多万名党员行为的党内基础性法规,

《条例》对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与党中央同心同德,真心爱党、时刻忧党、坚定护党、全力兴党,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四、严格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审议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时强调,要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结合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自觉将纪

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不搞不教而诛,推动形成“自觉的纪律”。A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养成纪律自觉,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用好纪律“戒尺”,首先要让党员明确“严”的标准。要注重深化纪律教育,着力解决对党规党纪特别是对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促进党员增强纪律意识、养成纪律自觉。

  各级党组织要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通过组织集体学习、个人自学、专题培训等形式,加大《条例》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浓厚氛围,让广大党员深刻认识搞投机钻营、政绩观错位等行为的政治危害;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结合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典型案例,引导大家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领会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含糊,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更要下大气力抓落实、抓执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部队”,在自身模范遵规守纪的同时,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党纪的重要职责,强化监督执纪,确保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得到严格贯彻执行。

  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强化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一贯到底。自觉把政治监督融入重大发展战略、重要政策举措、重点项目任务的制定和落实中,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政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紧紧围绕A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大政方针,常态化开展落实情况“回头看”,督促全党统一思想、统一意志、步调一致向前进。

  坚决纠正政治偏差,及时消除政治隐患。坚持激浊和扬清并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聚焦政治忠诚,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问题,坚决纠治“低级红”、“高级黑”;聚焦政治安全,对在党内搞政治团伙、小圈子、利益集团的人决不手软;聚焦政治责任,把监督重点放在推动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担当领导责任上;聚焦政治立场,督促党员干部坚决站稳党性立场和人民立场,始终为党尽责、为民造福;聚焦党内政治生活,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纪律严明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自觉同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

深圳市常抓不懈推动养成纪律自觉

龚艺罗文潮

  “通过学习条例,更加清楚地知道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工作生活有了规范和指引”“条例把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让大家干事创业更有劲头”……今年新春开工后,深圳市龙岗区住建系统20个党支部分别组织专题学习新修订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干部踊跃交流发言,会场气氛热烈。不久后,深圳市纪委监委组织开展新任职市管干部集体廉政谈话,主要负责人对130名机构改革后新任职的市管干部集中进行谈话提醒,与会人员现场签署《廉政承诺书》并纳入个人廉政档案。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对“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作出部署,明确提出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纪律教育,加大对年轻干部、新提任干部的纪法培训、廉政提醒力度等工作安排。落实全会工作要求,龙年伊始,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各级党组织便投入到纪律建设工作中,用一道道“纪律大餐”为做好全年工作开局起步。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纪律教育是纪律建设的基础工作。如何让受教育者触动灵魂、让纪律教育入脑入心,并非一蹴而就的简单课题。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必须把严的标准树立起来、把严的纪律执行起来,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养成纪律自觉。3月上旬,深圳市纪委监委印发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宣教工作要点,对今年深化纪律教育作出具体安排,将着眼于“全方位覆盖”“全周期管理”“全要素聚集”,着力提升纪律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努力推动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落实于行。

  加强纪律教育,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是关键。通过把纪律教育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校主体班、支部“三会一课”学习必修课,深入推进“纪律教育进党委(党组)、进党校、进支部”,把纪律教育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形成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推动、各部门各负其责的纪律教育工作局面,汇聚全市工作合力。

  避免“大水漫灌”“上下一般粗”是纪律教育的重点和难点。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注重因人施教、因地制宜,计划用好身边人身边事这本“活教材”,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针对系统行业、重点领域特点,结合党员干部工作职责、岗位性质等情况,量身定制同级同类警示教育方案,以精准滴灌的方式推

进警示教育入脑入心,切实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党员干部私人聚餐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因私出国(境)要遵守哪些纪律规范?针对党员干部日常关注的纪法问题,市纪委监委持续在“纪律在身边”专栏答疑解惑、明纪释法。常抓不懈办好纪法品牌专栏的同时,市纪委监委与时俱进丰富拓展教育资源,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作廉政系列短剧《清风茶馆》、推出纪法广播“廉叙剧”《清风剧场》,党员干部可以随身随时学习纪法知识,让纪律教育提神又解渴。此外,深圳市连续多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今年将是第34个年头,将通过领导干部纪法教育培训班、“一把手”讲廉政专题党课等集中的教育学习活动,督促全市各级党组织严格落实纪律教育责任。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只有把纪律教育寓于日常、形成常态,才能推动党员干部切实养成纪律自觉。”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市纪委监委将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部署,坚持不懈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市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进一步提高纪律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不断增强遵规守纪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纪委干部专访:重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特邀嘉宾:王锦玉甘肃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郑玉超河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孙燕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一个顽瘴痼疾,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钉钉子精神持续纠治“四风”,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取得了哪些显著成效?其顽固性、反复性有何表现,根源是什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设置了哪些处分条款?认定时需要重点把握哪些要素?如何落实《条例》有关条款,推动为基层减负?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深入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取得哪些显著成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具有顽固性、反复性,有何表现?

  郑玉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敌,背离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影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落实,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仅是典型的作风问题,更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党的作风建设重要内容,统筹谋划、一体推进,以自我革命精神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坚决斗争,从顶层设计到具体推进,从修订《条例》到出台相关制度文件,重拳出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推动党风政风不断向善向好。

  经过十多年的持续整治,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自觉性有了新提高,各级各部门凝聚起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思想共识,改进作风、关爱基层的氛围愈加浓厚;巩固已有常态化整治成果、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了新成效,开解决问题的会、发管用的文、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事项、优化对基层考评方式方法,成为越来越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和行动;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工作体系日趋健全,为基层减负的良好生态正在形成;基层干事创业氛围呈现新气象,一些上级部门从简单“下任务”到主动和基层一起想一起干,在上下联动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展现出良好状态。

  从河南省情况来看,近年来先后开展了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半拉子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连年推动精文减会、规范督查检查考核、提高数字应用管理效能、完

善减负工作落实机制,严肃查处层层加码、检查考评过多过频、搞“面子工程”等典型问题,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取得扎实成效。

  孙燕:在取得治理成效的同时,要清醒看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从现实情况看,一些部门和地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屡禁难绝,隐蔽性极强,成为阻碍上级决策部署落实的“软钉子”。比如,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有的领导干部表态多调门高,但行动少落实差,虚多实少,仅满足于“轮流圈阅”“层层转发”“安排部署”。在服务群众方面,有的单位表面上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门好进、脸好看”,但还是“事难办”。在召开会议方面,一些地方会议层层重复开,一个接一个,导致干部疲于应付。在改进文风方面,有的地方写文件机械照搬照抄,出台制度规定“依葫芦画瓢”。在调查研究方面,有的单位搞形式、走过场,不深不实,等等。

  从面上看,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往往披上“正确的外衣”,把表态和行动割裂开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深层看,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常常如影随形,且互为因果、相互加强。究其根源在于理想信念缺失、宗旨意识淡漠。一是“官本位”意识下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导致图虚名多,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少;二是个人主义思想下的私心私利、急功近利,热衷于短期行为,搞“假、大、空”;三是缺乏调查研究、未结合实际导致的“本本主义”,绕开矛盾和问题,以简单化的方式来落实上级政策,脱离客观实际,难以解决问题;四是体制机制不健全下的投机主义,少数干部利用制度漏洞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

  二、《条例》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设置了哪些处分条款?认定时需要重点把握哪些要素?

  王锦玉:新修订的《条例》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充实完善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处分条款,对违纪情形、量纪标准进一步明确。

  一是针对“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分别对党员领导干部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政绩观错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脱离实际,随意决策、机械执行等问题,规定了相应纪律处分。

纪委干部专访: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形成纪法合力

  特邀嘉宾:冷汉军湖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曹星宇四川省纪委监委第十五纪检监察室主任,李冰辽宁省大连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

  A总书记强调,“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执纪执法贯通的内涵要义是什么?新修订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方面做了哪些修订完善?有何重要意义?实践中,贯彻落实执纪执法贯通要求的重点是什么?怎样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贯通能力?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探讨。

  一、执纪执法贯通的内涵要义是什么?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方面有哪些制度性成果?

  冷汉军:新修订的《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在总则第四条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这一总体要求,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既审查党员违纪问题,又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通过纪法双施双守,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衔接、相互贯通,促进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

  执纪执法贯通体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在理论理念上的贯通。党纪和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从本质上看,党纪和国法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从维度上看,党纪和国法内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从功能上看,党纪和国法具有手段的相似性和目的的一致性。执纪执法贯通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一体用好党纪国法“两把尺子”,落实依规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的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执纪执法贯通体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在体制机制上的贯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形成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如,建立纪检与监察、执纪与执法有效衔接、统一的信访举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线索处置制度、审查调查制度、案件审理制度等,通过制度上的贯通,形成整体统筹、上下一体、横向协作、指挥灵敏的运行机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执纪执法贯通体现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在程序措施上的贯通。通过优化工

作程序,使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精准有序对接,执纪手段权限与执法手段权限配合使用,执纪执法一体推进。如,在立案环节,对党员监察对象同时存在违纪问题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一般同时办理党纪、监察立案手续;在证据收集、措施使用上,一般对违纪证据和违法证据同步调取,尽量做到证据形式标准的统一,最大化发挥制度优势;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贯通执纪执法,全面审核“纪、法、罪”,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做到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相匹配。

  曹星宇: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纪检监察机关高效顺畅履行职责的关键。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增写“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进一步在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供了党内法规支撑;宪法的修改及监察法的颁布,对国家机构作出了重要调整和完善,为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搭起了基本框架,为推动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党内基础性法规,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同时,强调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上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有效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搭建起了“四梁八柱”。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明确了程序规范,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国家法律实现有效衔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机制。此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制定或会同有关单位出台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日益完善的制度体系对于构建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纪法顺畅贯通、法法有序衔接的工作机制提供了有效支撑,确保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轨道上运行。

二、《条例》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方面做了哪些修订完善?有何重要意义?曹星宇:新修订的《条例》,一是完善了纪法衔接条款,第三十条规定,

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二是促进了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十一条明确,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

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第四十一条规定,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三是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这些修订完善,为进一步实现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对于坚持贯彻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提供了更系统、更规范、更具体的依据和支撑。

  冷汉军:《条例》立足执纪执法工作实际,与组织处理规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贯通协调,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对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严肃性。《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充实调整纪法衔接条款,更好织密制度笼子,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范。如,《条例》第三十条通过不完全列举方式将其他违法行为细化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并单列一款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统一执纪执法尺度。

  二是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协同性。党纪政务处分等相互匹配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条例》聚焦实践问题,总结经验做法,针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新增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对该要求进行细化。同时,《条例》探索与组织处理规定、问责条例等制度有机衔接,如新增的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新增的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等,推动形成惩戒合力。

三是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有效性。纪法贯通不仅是在目标任务、措施

适用等方面贯通,更重要的是纪法理念的相互融合;法法衔接也不仅是证据标准、案件处理等方面的衔接,更重要的是法治理念的共同遵循。《条例》充分借鉴吸收国家法律法规的法治理念及相关法律原则、认定规则,从而使纪理与法理的融合更加紧密,纪法贯通更加顺畅,执纪执法更加精准有效。如,参考刑事法律规则,《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处分,将“按照个人所得数额”修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予接收处理,以解决执纪审查难题,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双向融合。

  三、实践中,贯彻落实执纪执法贯通要求需重点把握哪些方面?怎样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贯通能力?

  李冰: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必须坚持纪法双施双守,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在监督执纪执法各环节实现纪法贯通衔接。

  一是纪法思维的转换融通。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不可偏废。纪检监察干部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要树立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维护者和执行者的主体意识,贯通运用纪法措施对违纪违法涉及的“人、权、事”查清楚、弄明白,运用纪法“两把尺子”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全面调查,充分评价。要坚决摒弃重纪轻法或重法轻纪的单一性思维,避免“纪法不分、以纪代法”和“以法代纪、以刑代罚”,增强纪法贯通意识。

  二是纪法规定的贯通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为构建纪法顺畅贯通、法法有序衔接的工作机制提供了有效支撑。实践中,要重点把握审查措施与调查措施的贯通,除只有监委可以采取的措施,如留置、搜查、讯问、通缉等,纪委和监委可以采取的措施种类多数一致,且在使用权限和要求上也基本一致。这就需要纪检监察干部对党内法规、监察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政策全面熟悉掌握,深刻把握纪法贯通的内在逻辑、衔接规定、贯通依据,提升贯通运用和执行的工作能力。

  三是证据标准的准确把握。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一体决策、一体运行,执纪执法活动中对“纪、法、罪”的不同证据标准也要贯通运用。执纪执法工作都要求全面、客观收集、鉴别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实践中,“纪、法、罪”分属三个不同的评价体系,既相

互贯通,又不完全等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具体把握也存在梯度和层次差异。审查调查工作中,要注意避免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事实的证据标准把握不严、取证不足的问题,或者机械套用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过度取证的问题。

  曹星宇: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这就必然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既要知纪、也要懂法,还要做到融会贯通。具体而言,一是要在树立执纪与执法贯通的理念上下功夫。纪检监察干部要形成执纪和执法相贯通的意识,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既要考虑纪的因素、又要兼顾法的内容,既要用纪言纪语、又要用法言法语,把监察法和刑事法律衔接起来,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质量。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始终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执纪执法。

  二是要在夯实纪法业务素养上下功夫。既要将《条例》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体学习、贯通把握,跟进学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努力在运用纪律和法律两种本领上成为行家里手;又要加强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深刻把握纪理与法理的内在逻辑关系,把握反腐败阶段性特征、变化规律,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探索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有效途径。

  三是要在强化实践磨炼上下功夫。“刀在石上磨,人在事上练”。在监督执纪执法中,要主动作为、勤奋敬业,不断积累经验;要用心、用脑,不断学习借鉴、取长补短;要善于总结,每一项工作,都要主动总结得失,经验要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发扬,教训要在今后工作中尽力避免。

  四、如何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从政治上、纪法上全面评价违纪违法干部?

  冷汉军:一是讲政治,从政治高度审视个案处理。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在具体案件中,要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办,首先审核党员干部能不能做到“两个维护”、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没有得到落实,既看到违纪违法行为本身及后果,更要看到违纪违法行为背后反映出的政治生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用纪律的尺子进行衡量和充分评价。

  二是讲证据,坚持纪法双施双守。准确把握“纪、法、罪”三类案件的证据标准,对违纪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同步审查调查、一体审核把关。要坚持事实为上、证据为王,全面查清事实,既收集固定证明有错或错重的证据,也收集固定证明无错和错轻的证据,有理有据地作出综合考量。在处理上,要运用纪法“两把尺子”衡量,坚决防止“以纪代法”或“以法代纪”,同时注重事实、性质认定和量纪轻重档次等方面相互匹配,实现纪法有效贯通又不彼此代替。

  三是讲情理,贯通运用政策策略。纪检监察工作归根到底是做人的工作,要真正实现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目的,就必须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要坚持严格执纪执法与讲求政策策略相统一,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综合考虑事实证据、认识态度、纪法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实现纪法情理贯通融合。

  四是讲效果,体现办案目的。A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要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推动跟踪回访经常化、澄清正名制度化、关心关爱具体化,激励广大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李冰:一是坚持从政治的高度把握审查调查工作,揭示违纪违法问题本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甚至滑向腐败犯罪的深渊,最根本原因是政治变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要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查,审视背后的政治问题。审查调查首先从政治纪律查起,从政治规矩严起,要通过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维护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如,“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这种具有“表里不一”特性的违纪行为,必然是政治问题和其他问题相互交织,因此,不能单纯查处面上问题,却对党员干部的政治品德问题不闻不问,对违纪违法行为给政治生态造成的严重破坏视而不见,必须深挖根源、对症下药,达到净化修复政治生态目的。

  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精准认定违纪违法事实。实事求是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是准确运用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的前提和基础。审查调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客观全面核查问题,收集包括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

性量纪有关的全部事实要素,以确实充分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为依据。在此基础上,以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从“纪、法、罪”三个层面对违纪违法事实全面评价。在评价时,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强调党员干部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严格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同时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对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做到纪法情理贯通融合。要坚持把严的基调和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有机结合起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做到严有标准、宽有尺度,宽严相济。在审查调查过程中,不能只查违纪违法问题不查违纪违法情节,要重视被审查调查人提出的合理意见或辩解,充分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要综合考虑被审查调查人思想态度、客观环境、性质程度、后果影响等情况,全面、客观、历史、辩证地看问题,努力将严格执纪执法与讲求政策策略有机结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纪委干部专访:严格精准执纪  切实维护纪律刚性

  特邀嘉宾:张雪贫云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曾茝重庆市纪委监委第十四审查调查室副主任洪霞,浙江省宁波市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主任。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必须把严的标准树立起来、把严的纪律执行起来,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养成纪律自觉。”强化纪律执行有何重要意义?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怎样履行好职责,切实维护党规党纪?如何加强纪律教育,推动党员干部养成纪律自觉?怎样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探讨。

  一、强化纪律执行有何重要意义?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怎样履行好职责,切实维护党规党纪?

  曾茝:“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认真,要害是从严。

  以强化纪律执行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确保党中央大政方针和A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实。

  以强化纪律执行遏制党内消极腐败现象。A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从“腐败和反腐败呈胶着状态”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再到“取得压倒性胜利”,直到如今的“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不敢腐”的震慑充分彰显,“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自觉显著增强,党风政风持续改善,新风正气不断充盈,干事创业氛围更加浓厚,这些都离不开严格精准执纪的保障作用。

  以强化纪律执行赢得民心、赢得主动。新时代以来,我们通过强化纪律执行,严查“蝇贪蚁腐”,有效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赢得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不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新征程上,我们党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站稳人民立场,切实维护人民利益,一定能凝聚起迈向伟大复兴的蓬勃力量,团结带领亿万人民创造新的辉煌。

  洪霞: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自我革命有着重大意义。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及有关主体要持续以高质量

履职推动党内各项法规制度落细落实,保障党的纪律和规矩不折不扣执行。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筑牢纪律防线。党组织承

载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议的执行任务。党章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对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并领导、组织、推进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贯彻落实这些要求,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定期组织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严格管理与监督,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及时发现、严肃处理。

  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党的纪律。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监督推动党规党纪执行上负有独特重要职责。党章规定,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要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并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纪律检查机关要对党组织和党员开展日常监督和检查,使党的纪律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对于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抓纪律建设抓得不严,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问责。

  有关主体要积极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除了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党员应始终将强化党性修养、严守党规党纪作为终身课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广大党员要增强党性观念,以党规党纪为标尺,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对于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要敢于抵制和斗争。党的各级部门也要肩负起确保纪律执行的责任,在执行纪律处分条例的同时,对规定其职权职责的党内法规也要一体执行,比如,组织人事部门还要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对于选人用人方面的纪律要求。

  二、知纪明纪是遵规守纪的前提,如何加强纪律教育,推动党员干部养成纪律自觉?

  张雪贫:加强纪律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

一是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让遵规守纪的防线牢起来。把党的政治纪

律和政治规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透过业务看政治,从政治视角审视业务问题,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等问题,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到实处,促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

  二是纪律教育要全覆盖、长效化,让遵规守纪的意识强起来。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以深入学习贯彻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通过书记讲廉政党课、集中学习、撰写自查自纠材料、推动落实整改、常态化开办审理小课堂等丰富形式,实现纪律教育全员参与,推动纪律规矩入脑入心。

  三是紧盯关键人群、重要节点,让遵规守纪的要求严起来。抓紧“关键少数”,做实对“一把手”政治监督,督促“一把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对年轻干部的纪律教育,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督促年轻干部扣好廉洁从政的“第一粒扣子”;紧盯“重要节点”,在新入职、新提任、节假日等节点做好廉政提醒,时刻督促绷紧纪律之弦。

  四是正面引导、反面警示相结合,让遵规守纪的风气浓起来。比如,我们通过“廉洁文化走廊”“文明讲堂”等形式载体,充分发掘本土廉洁文化基因,把纪律教育和党性教育相结合,引导党员干部从身边的榜样和先进典型中不断汲取精神养分,固本培元;根据不同岗位、不同领域分级分类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案警示身边人。

  曾茝:A总书记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一些党员干部是明知故犯,知纪违纪,但也有人浑浑噩噩,对纪律要求茫然不知。

  要常态化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要把学习贯彻党章摆在首位,进一步增强党的意识、党章意识、党员意识,让每一名党员干部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切实把党章各项规定落实到具体行动上、体现在各项工作中。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扎实开展纪律教育,让每一名党员干部知道违反党的纪律会产生的后果,不断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

  要持续强化案件查办。“敬一贤则众贤悦,诛一恶则众恶惧。”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巨大成效,一条基本的经验就是坚决查办案件。反腐

的利剑不仅可以斩落腐败分子,更可以让那些面对党纪国法心存侥幸、伺机而动的人心生敬畏。要不断增强惩治力度,高悬惩戒之剑,强化纪律的刚性约束,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

  要有针对性进行警示教育。“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运用典型案例和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把最本质的问题、最核心的原因、最突出的危害、最值得警示的教训讲清楚。根据案发的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精准滴灌、靶向发力,让教育对象同频共振、入脑入心。

  三、纪律处分条例对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作了哪些完善?怎样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

  张雪贫: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系统思维、科学立规,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比如,在第五条中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第十九条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明确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第五条、第十九条内容前后呼应,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注重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衔接。比如,第十七条进一步充实完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运用规则,增写了退赔违纪所得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第二十六条完善了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明确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党纪处分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衔接、贯通,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洪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

导向严格纪律执行。”贯彻落实全会要求,结合实践经验,我理解有以下几点需要重点把握。

  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是严格纪律执行的必要前提。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只有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才能确保纪律执行的正确方向。在实践中,我们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规依纪依法确定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同时,要注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既要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又要考虑常理常情,使处理结果既符合党纪国法,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

  做实思想政治工作,是严格纪律执行的重要保障。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严格纪律执行的重要方式。在纪律执行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做好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同时,要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廉政教育等活动,提高广大党员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加强对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动态分析与监督检查,是确保纪律执行效果的关键环节。动态分析与监督检查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运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加强对下指导,主动防范自由裁量权大、纪法适用不平衡等情况。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确保纪律执行不走偏、不变通、不打折扣。

  推动“三个区分开来”具体化、规范化,是严格纪律执行的有力举措。要结合三次全会精神要求,制定具体化的操作办法和规范化的处理程序,一体推进“预警提醒、澄清查诬、精准问责、容错纠错、回访教育”等工作向监督执纪全链条、各环节拓展,为干部澄清是非、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作出纪律处分的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是什么,怎样落实权限从严、程序从严的要求?处分决定作出后如何宣布和确保执行到位?

  曾茝:实施党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权限从严、程序从严。党章、纪委工作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纪律处分工作的程序,《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对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一般规定、特殊情形,党中央、各级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处分批准权限进行了细化,这些都为作出纪律处分提供了遵循和指引。

根据上述规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

序是指对于各级纪委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党支部讨论时,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须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且表决时必须经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过半数赞成,方可形成决议,被审查人在决议上签写意见。

  特殊程序是指存在案情涉密、敏感的,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的,违纪党员系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等情形,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委可以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县级以上纪委直接决定给予其审查的党员党纪处分,须报请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应在报批前以纪委办公厅(室)名义书面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同时,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对被审查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要求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决定不服,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予批评教育。

  张雪贫:全面及时、规范有序、不折不扣地执行处分决定,对于发挥处分决定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以及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重执行工作的“时效性”。纪律处分条例对处分决定执行时限有明确要求,如果同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一般一并宣布,如果只给予政务处分的,实践中我们参照党纪处分在一个月内宣布。对送达、执行、执行情况回报、涉案财物处置等均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注重执行工作的“全面性”。除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相关纪检监察机构外,根据受处分人的身份情况,送达主管单位或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同时,以处分决定通知书、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的形式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宣布、执行、执行情况回报等工作。

  注重执行工作的“延伸性”。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在送达环节,做好与受处分人谈心谈话,进行思想教育;在宣布环节,做好警示教育“后半篇文

章”,将处分决定“一张纸”变成警示教育“一堂课”;以“通篇文章”理念,通过针对重点人开展跟踪回访等形式,检查教育帮扶成效。

  为进一步抓好处分决定的宣布和执行工作,云南省纪委监委制定了《省管干部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程(试行)》在全省范围内下发,供各级参照执行。首先,从责任上规范,健全体系、完善机制,建立健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其次,从内容上规范,严格标准、细化操作,明确了宣布、送达、执行、执行情况回报等环节相关工作,做到有规可循、标准统一。最后,从监督上规范,督促整改、检查通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通过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和省纪委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到位。

一条一条对《条例》  心里“咯噔”好几下

学习时报评论员许宝健

  学习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看着看着心里就“咯噔”一下,再往下看,心里又“咯噔”一下。一条一条看下来,心里“咯噔”好几下。

  问周围的党员干部,心里“咯噔”的不是个别情况,而是很多人的真实感受。细琢磨,这“咯噔”一下“咯噔”得好,说明在学习的过程中,《条例》的具体内容对党员干部的内心世界真正有所触动。就像走路遇到高压线,即使没有碰触,心里也会突然发紧一样,由不得你不警醒。还有的党员干部讲,虽然《条例》历经三次修订,但以前并没有上心读过,说不上真正了解和掌握,总觉得自己不会违纪犯错,对守住纪律红线心里始终是有底气的。甚至有的党员这样说,自己无权无势,根本没有条件、没有资格违纪犯错。

  看了《条例》才知道,所谓“底气说”“资格论”都是糊涂认识、都是危险思想。《条例》看与不看不一样,学与不学大不同。看了学了,心里“咯噔”过了,这正是《条例》制订初衷的一个体现,正是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所要追求的效果。“咯噔”一下,“戒尺”长一寸,“堤坝”高一分。今天多几下“咯噔”,正是为了长久的心定神定。

  新版《条例》共3编11章158条,两万多字,认认真真读下来,有三点深刻感受。

  一是要求高,这主要体现在政治上。《条例》所针对的对象是党员,党员是政治身份,从政治上要求是《条例》的一条鲜明主线。这一点,既体现在总则的要求当中,也体现在具体条款的要求当中。我们党有六大纪律,排在首位的就是政治纪律。《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了28条,即从第49条到第76条。第49条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样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时刻自觉同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最高政治原则。应该说,这些年在媒体、论坛等公开场合,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言论基本没有了,但在自媒体、私下聚会等场合,仍有个别党员干部口无遮拦,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殊不知这已在违纪

的边缘,甚至已触碰纪律红线。

  二是要求严,这主要反映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制定纪律和执行纪律总的趋势是越来越严、越往后越严。政治上的偏差源自思想上的动摇,而思想的变化也不是无迹可寻的。在一些违纪违法案例中,我们经常看到,个别党员干部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有的还热衷私下分享和传播,不信大道信小道,不信国内信国外。这些行为理所当然在严之列,理所当然要受到党纪的处理。党员干部必须明白,这样的事情即使做得再私密,那也不是个人的私事,不能存侥幸心理。

  三是要求细,这主要体现在针对性上。对着党员干部的问题去,是《条例》的鲜明指向。我们既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要把纪律的笼子扎得越来越密,百密而无一疏。这次新版《条例》新增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虽然只有8条,但针对性强、操作性强、警示作用大。我们讲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这个“上”和“中心”可不是只挂在嘴上,而必须体现在党员干部的行为上。《条例》明确规定在群众工作中哪些不能做,做了就是违反群众纪律,就要受到纪律处分,是一种从反面入手的正向激励。比如,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等等。在这几条之后《条例》还特别加了一句话: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种在一般条例中很少见的提示,不但不多余,而且十分必要。乡村振兴是当前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且是与群众利益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工作。

  《条例》每条都像一个标明了座次的座位,党员干部学习《条例》应逐条对号入座,对一对,坐一坐,看看心里是什么感觉。

  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讲,纪律是约束,而且是硬约束,违反了就要受到处理。但纪律对我们也是帮助,当面临外界诱惑的时候,当内心澎起欲望的时候,纪律就是我们手里的武器,它加持我们战胜诱惑和欲望,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清廉之身。所以,我们不仅要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而且还要感谢纪律。

  通读《条例》最多小半天时间,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4月到7月,也只是为期4个月,但遵纪守纪却是一名共产党员一辈子的事。

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任进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背景、主要看点及学习要求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背景和主要过程

  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历史上首部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三编、十五章、一百七十八条,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随着时代的变化,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问题逐渐显现,于是我们对2003年颁布的《条例》进行了修订。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条例》,共三编、十一章、一百三十三条。2015年修订的《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重在立规;秉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对结构和内容进行了“体系性重建”,纪法分开的同时又相互贯通,实现了思想认识上的飞跃。

  2018年8月,又一次修订的《条例》正式发布。此次修订与2015年《条例》一脉相承,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需要,突出纪法协同、纪法衔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六项纪律的具体条款,严明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0XX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月8日,A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

(二)修订《条例》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三次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个重要意义,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提出“两个确立”,即“确立A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明确了“两个维护”,即“坚决

维护A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0XX年10月16日,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出部署。“两个确立”和“两个维护”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取得的重要政治成果,必须以严明的纪律作保障。《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规定,是全党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重要保证,因此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修订,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做到“两个维护”。

  第二个重要意义,贯彻落实A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A总书记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比如,《条例》将A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个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同时还应该清醒看到,管党治党还面临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时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等。因此,我们需要修订《条例》,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个重要意义,总结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可以看到,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

  在党中央的坚持不懈下,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制度成果。比如,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同年,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20X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另外,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明确了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20XX年1月9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工作报告指出,要“研究修订党纪处分条例”。20XX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条例》。20XX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条例》。该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新修订的《条例》的特点和看点

  新修订的《条例》有三个特点:一是保留了2018年《条例》的大部分内容,同时,新修订的《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二是新修订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三是把严的要求贯彻到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

  20XX年新修订的《条例》共三编、十一章,一百五十八条,与2018年修订的《条例》相比,新增十六条,修改七十六条。

  新修订的《条例》的五大看点:第一,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部分增写了“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牢牢把握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贯彻落实了A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的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增加了“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一内容;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的处分,由违反工作纪律部分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的处分,由违反群众纪律部分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增写“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二,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严的基调,在总则部分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总则第四条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新修订的《条例》不仅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

处分规定,还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明确了对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新修订的《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大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一是促进党员干部敢于斗争、正确履职。新修订的《条例》增写“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二是推动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是确保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2018年7月3日至4日,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A总书记在这次会议上提出了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新修订的《条例》增加“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四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2016年1月,A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提出“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在新修订的《条例》总则中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分则中增加了“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这

是为了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四,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20XX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

《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20XX年6月,A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时强调,要“对标党风要求找差距、对表党性要求查根源、对照党纪要求明举措”。在这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均有体现。

  一是注重从党的光荣传统中汲取纪律滋养。在新修订的《条例》总则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赓续红色血脉,提升党性修养。

  二是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违反接待管理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是落实A总书记提倡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明确“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铺张浪费”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五,促进执纪执法贯通衔接。A总书记曾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2019年修订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新修订的《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

  一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比如,明确对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的处分规定,“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三是借鉴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了“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以及“共

同违纪”的处分规定。新修订的《条例》推动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

  2024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因此,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

(四)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的三方面要求

  第一,全面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一是要把新修订的《条例》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级党校

(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全体党员的必修课;二是重点学习新增的或者调整的条款和重点内容;三是深刻领悟A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四是结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如果新修订的《条例》是“形”,那么“魂”就是A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我们不仅要掌握新修订的《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条款,还要深刻领会这些内容和条款包含的重要精神和基本要求。全体党员要通过学习新修订的《条例》,清楚认识党的纪律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甚至不执行的问题。

  第二,全面加强党纪教育,增强遵规守纪自觉。A总书记曾指出,“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比如,2016年1月,A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要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加强学习宣传教育,使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形成尊崇党章、遵守党纪的良好习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所以,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入领会和切实贯彻A总书记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要求,深刻把握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注重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把纪律教育

融入日常监管中,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各级党组织要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党章和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知边界、明底线,营造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浓厚氛围,促进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我们要把正向引导和反面警示结合起来,运用典型案例和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指导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相关单位党委(党组)召开专题民ZSHH,举一反三、以案明纪,促进干部引以为戒、醒悟知止。

  第三,深化严格执纪。新修订的《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于认真,要害在于从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20XX年1月9日,A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加强了纪法衔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是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因此,各级党组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完善民ZSHH、组ZSHH、党内谈心谈话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违反党规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从政治上、纪法规定上全面评价违纪违法干部,形成纪法合力。

二、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总则第一章第一条是关于《条例》的制定宗旨和依据的规定,明确“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条例》第二条是关于指导思想的规定,明确“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A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

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这些内容。

  《条例》第三条是关于纪律处分工作要求的规定,明确“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和“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写“必须坚守初心使命”和“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

  《条例》第四条是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原则的规定,明确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第一项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第二项是“党纪面前一律平等”;第三项是“实事求是”;第四项是“民主集中制”;第五项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执纪执法贯通”等内容。

  《条例》第五条是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明确“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是“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第四种形态将原来的“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改为“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及《条例》的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六条指出,“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条例》总则第二章是关于违纪与纪律处分的规定,从第七条到第十六条。

  《条例》第七条是关于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明确“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和“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条例》第八条是关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的规定,明确“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处分种类。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处分的区别是什么?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这里的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的六种人。监察机关给予的政务处分有六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一个不同:主体不同。党纪处分是党组织作出处分,党纪轻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二个不同:种类不同。党纪处分是五种,政务处分是六种。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三个不同:对象不同。政务处分的对象是公职人员,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员。如果一个公职人员有党员身份,在受处分时可能面临三种处分:一是党纪处分;二是政务处分;三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公职人员作出处分。

要明确,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

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条例》第九条指出: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解散。《条例》第九条是关于纪律处理的规定。纪律处分和纪律处理是不同的,纪律处理是针对党组织,纪律处分是针对党员。

《条例》第十条到第十三条是关于党纪处分影响期的规定。

  《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条例》的警告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警告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里的警告影响期是六个月,《条例》里的警告影响期是一年。《条例》第十条增写党员在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内不得“进一步使用”的表述。

  《条例》第十一条是关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明确“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规定“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还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条例》第十二条是关于留党察看期限的规定,明确“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条例》第十三条是关于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明确“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增写关于组织处理的规定,明确“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2021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指出,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条例》总则第三章是关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的规定,从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七条是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第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第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增写“谈话函询”;第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第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第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第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什么是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党员干部如果被立案审查,一定是违纪违法或者犯罪了。关于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一般来源于信访举报。纪委、监委有信访室,归口受理信访举报。另外,有可能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来源于巡视巡察,以及审计监督和其他方面。所以,我们有纪委、监委的案管室,集中管理问题线索,然后提出分办意见,交给相关职能部门承办。比如,一般的违纪问题由监督检查室负责谈话函询,给予了结;比较严重的违纪违法的问题,由审查调查室进行初核或者立案审查。问题线索的处置包括四种方式:一是谈话函询;二是初步核实;三是暂存待查;四是予以了结。

  谈话函询的结果有四种:一是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是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是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

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四是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什么情况需要初步核实?初步核实是处置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什么情况需要立案审查?经初步核实后,如果发现了一部分违纪违法或者是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则需要追究责任,走相关程序,并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审查。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条例》第十九条指出,“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增写“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以及“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条例》第二十条是关于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是“强迫、唆使他人违纪”;二是“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三是“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四是“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五是“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条例》第二十一条,增写“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条例》第二十二条指出,“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条例》第二十三条指出,“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条例》第二十四条是关于合并处理的规定,明确“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

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条例》总则第四章是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的规定,从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八条增写,“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条例》第二十九条是关于党员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三十条是关于党员违纪违法的处分规定,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增写“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以及“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三十一条是关于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处分顺序的规定,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党员如果违纪又违法,先党纪处分,然后政务处分或处分,最后移交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留置是一种监察措施,201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用留置取代“两规”。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党员犯罪情节轻微,免予了刑事处罚,也要给予党纪重处分,比如,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条例》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如果法院先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判刑了,这个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要根据判决书再给他党纪处分;如果这个党员还是公职人员,监察机关还要给他相应的政务处分。另外,对公职人员的处分,除了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或单位也要按照管理权限给他处分。这条增写“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

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这部分主要表达的是,如果党员先受到政务处分,或者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那么在追究他的党纪责任的时候,要根据相关单位给出的处分、处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条例》总则第五章的内容是“其他规定”,从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指出,“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

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条例》第三十七条指出,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条例》第三十九条是关于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规定,明确:一是“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是“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是“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这一条还规定,“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是说,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主要领导责任是说,党员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说,党员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

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条例》第四十条指出,“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原来的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党员在组织初步核实前,向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现在,这一条在初步核实前加了组织谈话函询,说明延长了主动交代的时间。

  《条例》第四十一条增写,“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这里是说,对于主动投案上交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我们应该接受,并且要按规定收缴或者返还给有关单位、个人。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这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这说明,无论党员是下落不明还是死亡,都要对其违纪所得进行收缴或责令退赔。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

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条例》第四十六条增写,“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党纪处分影响期满以后怎么办?这一条明确“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条例》第四十七条增写,“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附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的分则是从第四十九条到第一百五十四条,附则是从第一百五十五条到第一百五十八条。

  分则有六章,包括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条例》分则第六章是关于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从第四十九条到第七十六条。

《条例》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一条是关于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行的处分。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

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是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二是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三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要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开除党籍等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增写了“网络文本、图片、音频”三个种类。

  《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四条是关于搞非组织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

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明确“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五条增写,“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明确“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增写“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表述,增写“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理规定。

  《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句增写“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表述。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把“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由违反组织纪律移到违反政治纪律这部分。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条中的“有关规定”是指2019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的规定。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三条是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处分,列举了五种行为:一是“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二是“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三是“包庇同案人员”;四是“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五是“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这条规定,有这五种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条增写“要求其限期改正”的表述。

  《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增写“个人搞迷信活动”。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本次修订,我们将这条由原来的违反工作纪律移到了违反政治纪律这部分。

  《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总书记曾指出,“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

  《条例》第七章是关于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处分的规定,从第七十七条到第九十三条。

  《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从警告到留党察看等处分。这一条列举了四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一是“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二是“违反议事规则,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三是“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四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八十条增写,“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是“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二是“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三是“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四是“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这一款中增写“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的表述。

  《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是“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二是“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三是“在选举中进行其他

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这一条还规定,“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八十五条增写,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到留党察看等处分。一是“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是“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是“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一是“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二是“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三是“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四是“其他

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八十九条是关于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处分规定。第一款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二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九十二条、九十三条是关于违反外事行为规定的处分。

  《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增写“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分则第八章是关于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从第九十四

条到第一百二十一条。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条例》分则部分基本上都是负面清单,但九十四条是正面的要求,它把党章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写明确了。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九十七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一条第二款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

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里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之前加了“可能”两个字,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按照情节严重程度都要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

  《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处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一是“经商办企业”;二是“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是“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是“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五是“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六是“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这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增写“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这里有一个重要修改,就是把“党员领导干部”去掉了,这意味着不仅仅是领导干部,全体党员都不应该违反这个规定。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增写,“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增写,“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八条是关于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处分规定,指出“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

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次修改增写了“身边工作人员”谋求特殊待遇的表述。

  《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里增写“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表述。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和“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次修改把“高消费娱乐”中的“高消费”去掉,变为“娱乐”。

  《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增写了“福利”。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

领导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一是“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二是“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三是“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一是“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二是“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三是“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一是“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二是“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三是“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四是“用

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五是“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是个兜底条款,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章是关于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从第一百二十二条到第一百二十九条。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一是“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二是“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三是“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四是“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五是“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六是“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留党察看等处分:一是“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三是“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

影响”;四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五是“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

(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是个兜底条款,规定,“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分则部分的第十章是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从第一百三十条到第一百四十九条。

  《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增写第二款:“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增写,“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一是“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二是“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三是“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四是“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五是“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六是“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增写,“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增写,“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一是“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二是“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三是“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增写,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一是“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二是“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三是“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四是“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了信访工作的责任制,规定违反相关条款要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留党察看处分:一是“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二是“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三是“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四是“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增写,“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增写,“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增写,“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一是“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二是“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是“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是“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是“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

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指出,“发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如实按程序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对隐瞒不报、当‘老好人’的要连带追究责任”。

  《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是概括性条款,因为《条例》不可能把每一个领域、每一个系统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一列举,所以给出了概括性的规定,明确“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分则第十一章是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从第一百五十条到第一百五十四条。

  《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一条增写了“铺张浪费”。

  《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增写了“网络空间”,将以前的“有不当行为”改为“不当言行”。

  《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是兜底条款,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附则是从第一百五十五条到第一百五十八条。

  《条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条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明确《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还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人民民主研究中心副主任舒绍福

  20XX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条例》的第三次修订,彰显了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充分了解《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鲜明特征,深刻认识新修订的《条例》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意义,进而抓好新修订的《条例》的贯彻执行,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一、《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鲜明特征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有158条,与2018年修订的《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本次修订主要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彰显政治性,贯彻落实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三是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纪律规范,防止利益冲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由此可见,新修订的《条例》显现出政治统领性更显著、问题导向性更突出、可操作性更精准的鲜明特征。

  (一)彰显政治性,贯彻落实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

  《条例》在党的二十大后的再次修订,是贯彻落实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将党章的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的应有之义和实际行动,是实现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相衔接的生动体现。从《条例》修订的内容来看,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政治站位高。

  首先,《条例》将总则第二条中的“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修改为“坚决维护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并以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确保政治方向不偏、政治立场不移、政治信仰不变。一是围绕A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及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紧紧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进行修订。比如,总则第二条增写“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总则第三条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

等内容。二是着重补充与完善政治纪律相关内容,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比如,第五十五条增写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充当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五十六条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再比如,将原本属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一条由违反群众纪律行为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并主张“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以上种种新修订的内容,使《条例》中政治纪律方面的内容得到充实,有利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其次,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政治觉悟、提纯政治品质、锤炼政治能力是尊崇党章的具体体现。A总书记强调:“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本次《条例》修订,坚持从党章总源头出发,将党章的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比如,为落实党章关于“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的要求,第八十六条完善对“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处分规定。再比如,第九十四条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以落实党章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增写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这一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此外,第八十条增写对“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强化党组织纪律审查和党员的组织意识。总而言之,本次《条例》修订以党章为依据,将党章的规定要求细化具体化,突出了讲政治、守规矩的鲜明特征。

(二)坚持问题导向,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

  A总书记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全局性战略问题、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解决问题提供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本次《条例》修订直面问题,进一步细化行为边界,进一步完善处分规定。我们要用好《条例》标尺,扎牢纪律“篱笆”。

针对监督执纪发现的问题,《条例》除了增写对“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

义”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外,还在第九十一条充实了对“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的处分规定。另外,《条例》加大了对有关干预和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在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作出处分规定。

  针对党员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条例》完善了工作纪律,分别就机构编制工作、信访工作、问责工作以及统计工作增写了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以及统计造假等行为作出具体的处分规定。比如,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受到相应处分;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统计造假”或“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受到相应处分。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阻碍我们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是党内的一个顽瘴痼疾。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非一日之功,唯有久久为功、深挖根源,方能祛病除根。为此,《条例》充实了对重“痕”不重“绩”、留“迹”不留“心”、搞花架子、盲目铺摊子等问题的处分规定。比如,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了对“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另外,《条例》在第一百三十条增写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三十一条增写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的处分规定。本次《条例》修订剑指突出问题,坚持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旨在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领导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三)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纪律规范,防止利益冲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本次《条例》修订实现了制度的与时俱进,不断充实和完善了纪律规范,尤其在如何防止利益冲突、严守廉洁纪律等方面作出新规定。比如,第一百零六条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行为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与此同时,《条例》明确了对“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处分规定,完善了对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A总书记强调:“与时俱进不要当口号喊,要真正落实到思想和行动上,不能做‘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桃花源中人!”与时俱进,就是党的全部理论和工作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针对违纪违法的隐形变异、翻新升级,与时俱进地完善纪律规范,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是在回应时代之需。这使得不管是披上“马甲”,还是转入“地下”,抑或进入“线上”的新型或隐性违纪违法行为,都被列入处分之中,无处遁形。

二、新修订的《条例》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总结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对《条例》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新修订的《条例》有利于发挥纪律建设的标本兼治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为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作出战略部署,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新修订的《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在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管党治党仍面临一些问题: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问题不容忽视;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问题时有发生;等等。此次修订的《条例》把一系列党中央重视、群众关心、危害严重的问题列进了“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了严的具体要求与标准。《条例》通过突出党的初心、宗旨、理想等,为广大党员、干部树立不断追求的“高线”;通过明确规定“不能为”的行为,为广大党员、干部设置不可触碰的“底线”,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准绳。

  A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

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这是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将A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二)贯通执纪和执法,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纪律和法律本质目标是一致的,党规党纪是国法的先导。《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规党纪、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一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二是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明确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三是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真正得到落实。《条例》有效地贯通执纪和执法,时代性、针对性更强,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三、抓好新修订的《条例》的贯彻执行

  A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加强重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一体遵循、一体执行。”这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条例》提出了要求,提供了行动指南。

(一)增强抓贯彻执行的韧劲

  A总书记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纪律严明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以永远在路上的韧劲和决心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如今,党中央再次对《条例》作出修订,体现了党中央持之以恒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决心,向全党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

  A总书记强调崇尚实干、狠抓落实,指出“要把抓落实作为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动脑子、想办法,拿出真招实招来,切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各项任务一项一项抓好”。我们既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又要下大气力抓落实、重执行,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条例》各项条款落地生根。

  落实才能出成绩,执行才能见成效。我们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条例》不能浅尝辄止、虎头蛇尾,而要真抓实干、善作善成。严格执纪考验着党员干部的忠诚和担当,党员干部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以真抓的实劲、敢抓的狠劲、善抓的巧劲、常抓的韧劲,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不折不扣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条例》,让制度“长牙”、让纪律“带电”。

(二)凝聚抓贯彻执行的合力

  单兵突进难以奏效。贯彻执行《条例》,只有以协同聚合力,才能交出合格的答卷。

  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纪委负专责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守其位、各司其职。各级党委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负有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新时代开展党性教育和纪律教育的有效方法,使党的纪律刻在党员心中;要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 其他工作一同部署,切实抓好贯彻执行。各级纪委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要负专责,要把“施工图”落细、把“任务书”落实,履行好监督职责,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对违规违纪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坚决防止“破窗效应”。

  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既要抓组织机构之间的协同,也要抓人员之间的协作。A总书记提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实践中需要把握好“九个以”,其中三个就是“以锻造坚强组织、建设过硬队伍为重要着力点,以正风肃纪反腐为重要抓手,以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为强大动力”。这启示我们,在贯彻执行《条例》时,既要坚持抓好“关键少数”,确保领导干部带头作尊规

学规守规用规的表率,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条例》的政治责任;又要发挥人民群众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形成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的协同伟力,努力实现法规效应最大化。

(三)营造抓贯彻执行的氛围

  A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需要营造文化氛围。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不想”是根本,要靠提高党性觉悟,涵养廉洁文化,夯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思想根基来实现。廉洁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抵制腐败滋生的有力思想武器。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需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逐步形成廉洁奉公的道德自觉,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正确对待名利,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从心灵深处守牢廉洁自律的底线。要培育以崇尚廉洁、摒弃贪腐的价值取向,融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为一体的廉洁文化,让刚性制度与柔性文化相得益彰、外在制度法规与内在文化理念交相辉映,以积极健康的廉洁文化涵养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促进《条例》更好地落地。

目录

《纪律处分条例》理论材料合集(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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