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积分管理细则(5篇)

目录党员积分管理细则2

一、分值设定2

二、积分内容2

三、加分项目5

四、“一票否决”项目5

党员积分制管理考核评分细则6

一、基本原则6

二、适用范围7

三、主要内容7

(一)党员积分方式及分类标准7

(二)认真做好积分管理9

四、操作流程9

五、党员积分结果运用10

六、措施要求10

党支部党员积分考核细则11

一、积分对象12

二、积分标准12

1.基础项目(上限60分)12

2.加分项目(上限为40分)12

3.减分项目(上限30分)13

4.“一票否决”项目13

三、积分办法13

四、积分结果应用14

党支部党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15

(一)加强组织领导20

(二)严格考核奖惩20

镇党员积分管理考核细则21

第一章

 总  则21

第二章

 日常积分22

(1)讲政治,有信念23

(2)讲规矩,有纪律(25分)23

(3)讲道德,有品行24

(4)讲奉献,有作为24

第三章

 正向加分和反向扣分25

第四章

 奉献积分27

第五章

 积分流程29

第六章

 结果运用30

第七章

 附  则32党员积分管理细则

一、分值设定

每名党员每月基础积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根据当月积分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年度积分值为各月积分平均值。如有加分项目,在年度总分值上直接进行累加。

二、积分内容

积分内容围绕党员“四个合格”标准进行设置。

(一)政治合格方面。能加强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与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牢宗旨观念牢靠,能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本项满分20分,扣完为止。

1.党员本人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每次扣5分;

2.党员直系亲属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未主动制止的,每次扣5分;

3.党员本人在各种媒介、网络上发表或转发明显有悖党员政治纪律言论的,每次扣3分;直系亲属传播有损党的形象的言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扣2分;

4.对村民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未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妥善答复和具体落实的,每次扣2分。

(二)执行纪律合格方面。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坚决执行党组织各项决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要求,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和社区管理规定。本项满分30分,扣完为止。

1.无故不参加当月“支部主题党日”、“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每次扣5分;参加组织生活态度不积极、应付了事的,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2分。

2.未按时足额交纳当月党费的,每次扣5分;

3.直系亲属非法上访、越级上访未主动制止的,每次扣5分;

4.在党员设岗定责或重大活动中,不服从组织岗位分配和不执行组织决议的,每次扣5分;

5.

个人主义严重,不顾大局,阻挠(包括教唆或指使他人)重点工程项目、公益事业建设或破坏企业周边环境的,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10分;

6.未主动制止直系亲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的,扣5分;

7.不遵守村规民约或单位管理规定的,每次扣2分;

8.不遵守换届纪律的,扣10分。

(三)品德合格方面。自觉践行共产党人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本项满分20分,扣完为止。

1.家庭不和睦、邻里不团结,或发生不尊老爱幼行为的,每次扣2分;

2.因生活作风或邻里矛盾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3.不尽赡养老人或不尽抚养子女义务的,扣10分;

4.违反有关规定,利用婚丧嫁娶、生日寿诞、升学参军等事由大操大办的,每次扣5分;

5.党员本人参与扳砣子、买码等打牌赌博活动,每次扣5分;直系亲属参与未及时有效制止的,每次扣2分。

(四)发挥作用合格方面。积极支持和参与各项中心工作,在急难险重任务中冲锋在前、勇挑重担,在公益事业中主动作为、积极奉献。本项满分30分,扣完为止。

1.未按时限、未按要求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各项急难险重工作任务的每次扣5分;

2.因工作失误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10分;

3.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群众不满意,被乡镇党委点名批评的每次扣5分;

4.不参加党组织组织开展的党员志愿服务或结对共建活动的,每次扣5分;

5.在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等中心工作上,不能发挥表率作用,甚至拖后腿的,每次扣5分。

如出现其他有关有悖党员身份的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可由支委会研究报乡党委同意后,酌情扣分。

三、加分项目

有以下行为表现,可以在年度积分值上直接加分。

1.因工作表现突出,党员个人当年度受乡发文表彰的加1分;受县级发文表彰的加2分;受市级发文表彰的加3分;受省级发文表彰的加5分;

2.为本村、部门集体经济或招商引资牵线搭桥,按投资额或贡献大小由支委会决定加分值;

3.积极参与防汛抗灾、森林防火等急难险重任务,或有见义勇为行为的,加5分;

4.其他积极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经支委会研究报乡党委同意后,酌情加分。

四、“一票否决”项目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置。

1.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机关处理的;

2.经常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信仰宗教或经常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

5.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的;

6.本人煽动、参与或组织群众非法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党员积分制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为进一步强化新形势下党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规范党员组织生活,引导党员认真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共兴平市委组织部关于全面推进党员积分制管理考核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决定在局系统实行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现制定《兴平市医保局党员积分制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如下:

一、基本原则

开展党员积分管理,坚持围绕重点、服务大局,分类指导、逐层推进,动态管理、注重实效,贴近实际、民主公开的基本原则,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党性意识、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适用范围

医保局系统所有在职在岗共产党员。

三、主要内容

(一)党员积分方式及分类标准1、积分设置。党员积分按每月100分计算,理论学习20分,服务群众20分,工作创新15分,工作清单完成情况15分,党员作用发挥20分,奖励分10分。

2、积分构成。

(1)理论学习(20分):

积极参加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活动(4分);

每月学习笔记1000字以上(4分);

参加“三会一课”及各项组织生活(4分);

业务学习笔记、记录1000字以上(4分);

每月撰写学习心得体会1篇(4分)。

(2)服务群众(20分):

能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建议(5分);

认真思考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提高沟通交流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5分);

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维护群众正当权益;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5分);

带头参加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积极与困难党员群众“结对帮扶”等社会公益性活动(5分)。

(3)工作创新(15分)

工作中有创新并记录下来的(5分);

能够主动化解群众矛盾(5分);

能将创新工作与同事、群众分享并有记录(5分)。

(4)工作清单完成情况(15分)

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工作清单(6分);

超额完成工作(3分);

工作完成情况得到领导、群众认可(3分);

积极主动承担职责以外工作(3分)。

(5)党员作用发挥(20分)。

(6)奖励分(10分):

获得县级表彰、表扬的,加2分;

获得县级以上表彰、通报表扬或在省级网络、媒体上发表文章的,加3分;

有重大贡献、见义勇为的,加5分。

(7)对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和违法党员,实行积分“一票否决”。

3、积分方式。党员积分计算方式为:季考核积分为季内3个月积分的平均分,

4个季度积分的平均分即为党员的年度考核积分,占党员年度总积分的80%;年终民主评议党员分值占年度总积分的20%,二者合并后为党员年度积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认真做好积分管理

1.严格积分登记。局属各支部要严格按照局党组统一制定的党员积分管理记录表,指派专人负责,根据考核积分细则按季度进行登记填写。

2.搞好民主评议。各支部严格按照局党组党员民主评议办法,组织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上报。

四、操作流程

积分工作以党支部为单位具体实施。主要操作流程为以下7个步骤:

(一)确定记录员。召开党员大会推选记录员,记录员由综合素质高、思想品德好,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党员担任,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随意调整。记录员主要负责党员日常考勤考核、工作情况收集、台账填写、积分公示、上报等日常工作。

(二)考核登记。记录员每月收集登记党员日常考核考勤、履行义务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填写党员积分台账.

(三)党员大会评定。党支部向党员通报确定的党员积分情况,由党员评议通过。

(四)公示登记。记录员将党员积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五)上报备案。记录员将每季度党员积分情况上报局党组备案,接受审核。

(六)年底定级。每年年底,年度考核积分结合年终民主评议分值,确定党员评议结果,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格次。

(七)积分核查。支部按要求建好台帐,接受局党组的积分核查。

五、党员积分结果运用

(一)对优秀共产党员,优先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类评先树优活动。

(二)对合格的党员,取消参加评先树优资格。

(三)对不合格党员,取消一切参加评先树优资格,列入帮扶教育对象,并指派人员进行“一对一”帮扶教育。

六、措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党员积分管理,是一项党员管理的创新举措,通过制定评分细则和打分,将党员的考核工作纳入日常化,便于党员自我约束,自我检查,自我提高,使党员明确自己应尽义务和工作职责,化宏观为具体,能使党员测评工作更具操作性。

(二)紧扣考评,严格程序。积分工作坚持与实际工作有机结合,凸显工作实绩,对成效明显的党员充分肯定,同时也为后进党员树立标杆。优秀党员要继续巩固先进,发挥模范作用,增强示范效应;合格党员要对标找差,制定提升措施,着力补强“短板”;基本合格党员要制定转化措施比学赶超。

(三)加强考核,建好台帐。积分细则是考核党员日常工作的优劣的标准。必须制定的较为具体明确,记录员及时对有关登记表进行记录,建好台帐,使此项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党支部党员积分考核细则

为扎实落实党员分类管理、积分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党员管理评价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党员队伍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全面提升党员队伍素质,经市民防局党支部研究决定,制定本细则:

一、积分对象

党组织关系在我支部的全体党员(70岁以上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在征求党员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不列入此范围)。

二、积分标准

1.基础项目(上限60分)

第一项,规范参加组织生活,全年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少于6次,每次积分5分,请假未参加不得分。

第二项,严格履职党员义务,主动按时按标准缴纳党费,积分累计12分。

第三项,每年参与党员志愿服务或 服务项目等活动累计不少于3次,每次积分2分。

第四项,每年参加 工作、业务技能、党性教育等各类培训不少于4次,每次积分3分。

2.加分项目(上限为40分)

第五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如热心公益事业、参与扶贫帮困、践行志愿服务、组织或参加文体活动、科研项目攻关等,根据先进情况进行加分,每次5分,上限为30分。

第六项,年底党员受到部门表彰的每次加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10分;受到苏州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20分;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每次加25分。

3.减分项目(上限30分)

第七项,不服从组织安排、脱离群众,不支持地方、单位工作或发展,或因自身原因未完成岗位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后果严重情况视情扣5—20分。

第八项,道德素质低下,不关心家庭,不孝敬老人,不团结同志及因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扣5—10分。

4.“一票否决”项目

第九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全年参加组织生活少于2次的;无故拖欠半年以上党费,经教育,仍拒绝交纳的。

第十项:本年度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处分的,或本年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积分办法

第十一项:党员积分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得分=基准分(60分)+加分-减分。以党小组为单位,指定专人认真记录党员平时参加活动情况,做好台账资料,定期将本小组党员加分减分情况上报党支部。

第十二项:党支部根据党小组上报的党员积分事项,安排专人进行审核,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党小组。审核通过的,党支部将党员积分情况录入智慧 信息平台,审核不通过的,由党支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三项:党支部每半年对每位党员积分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每年年底,党支部根据智慧 信息平台上统计党员年度积分情况,在智慧 信息平台及单位党务公开栏向全体党员、群众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党员和群众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党支部反映,党支部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明确的作好解释,记分有误的及时纠正。

第十四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确定要根据积分情况,每个党小组推进1-2名候选人,由局党组根据候选党员平时综合表现讨论决定,优秀以下60分及以上为合格,50-59分为基本合格,50分以下(不含5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五项:有“一票否决”行为,即评为不合格党员。

四、积分结果应用

党员积分考核结果与民主评议、优秀共产党员评选、年度考核等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党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项:对考核为优秀的党员。一是给予精神奖励,本年度积分考核优秀的党员方可参与党内各级各类评选表彰活动,结合其他表现,在民主评议中可考虑评为优秀党员;二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包括各种政策资金扶持、教育培训、解决党员实际困难等。

第十七项:对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党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组织学习教育,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党员,不能参加本年度党内各类评优评先,民主评议定为不合格,是预备党员的延期转正。

第十八项: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党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警示和批评教育,民主评议定为不合格,并要求限期一年改正,是预备党员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将党员有关情况和组织处理情况等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由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大会作出劝其退党或除名处理,并将党员有关情况和组织处理情况等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党支部党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深化巩固拓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切实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全体党员的行为准则,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根据《中共赫章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实行党员积分制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支部实际,制定党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一、基本原则

   

开展党员积分制管理,坚持动态管理、注重实效,贴近实际、民主公开为基本原则,以推动征补办各项业务工作开展、加强征补办党支部基层组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增强全体党员党性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纪律意识、红线意识,不断提高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适用范围

   

征补办党支部全体党员

   

三、评分标准

   

党员年度积分分为:“日常行为积分”、“年度评议积分”、“贡献积分”等三部分构成。其中,“日常行为积分”与“年度评议积分”按照3:1的权重构成100分,“贡献积分”为加分项目。

       

(一)日常行为积分(75分)。主要根据党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推动工作开展等表现情况,给予相应积分。主要内容包括:

   

1.带头学习提高(15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提高洞察力和辨别力;带头参加各种主题实践活动,严格落实“三会一课”,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带头执行党组织决议,落实工作部署,与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带头参加组ZSHH,深刻自我剖析,虚心听取意见,制定整改措施。

  2.带头争创佳绩(15分)。认真学习岗位知识,刻苦钻研专业技能,成为业务工作的“明白人”和“行家里手”;结合岗位特点,制定承诺并认真进行践诺;爱岗敬业,踏实肯干,任劳任怨,不讲条件;主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为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出谋划策,具有较强的大局观念和团队协作精神;愉快接受并认真做好党支部分配的工作任务,尤其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能够身先士卒、冲锋在前,发挥带头作用。

  3.带头服务群众(15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群众立场,自觉践行群众路线;认真思考新形势下房屋征收工作,提高调查研究、沟通交流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做好被征收户工作的本领;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维护群众正当权益;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参加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服务活动,带头参加志愿者服务、义务劳动等社会公益性活动,积极与联系村困难党员群众“结对帮扶”。

  4.带头遵纪守法(15分)。带头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增强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带头遵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做到以身作则;根据党费收缴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带头抵制法轮功等非法组织,协助党支部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带头弘扬正气(15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反对封建迷信等不正之风,敢于同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党性原则强,工作作风严谨,遵守职业操守,杜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行为;清正廉洁,克勤克俭,情趣健康,反对铺张浪费、奢靡享乐,保持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带头弘扬社会传统美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年度评议积分(25分)。年度评议结合党员年终总结或民主评议进行。原则上评议积分掌握在25分。评议为“优秀”等次的,得23-25分;“合格”等次的,得15-22分;“基本合格”等次的,得14分以下;“不合格”等次的不得分。

     

(三)贡献积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党员在各自岗位上,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住建局党组、住建局机关党委表彰的加1分,受到县级表彰的加2分,受到市级表彰的加3分,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加5—10分。其他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由支部召开支部委员会议讨论确定,报住建局机关党委批准,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四、方法步骤

   

党员积分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同步实施,由征补办党支部书记负总责,支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1.每年第一季度要制定完善党员积分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党员积分管理记录员。

   

2.按季度开展日常积分考核。由支委会专门负责量化积分考核评议工作。主要是对党员“五带头”等日常行为进行跟踪考核记录,全面准确地掌握党员参加“三会一课”、交纳党费、开展党性实践锻炼、作用发挥、完成任务等方面情况,赋予相应分值;日常积分考核工作一般在季度末进行,适时在党员大会上公开,并通过一定形式对外公布。党员对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向支委会提出,对支委会答复不满意的,可向住建局机关党委进行复议。

   

3.按年度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积分一年一次,根据党员评议情况,赋予相应分值。根据每一名党员日常行为积分和民主评议积分分值,计算党员年度总得分,与党员年度考核挂钩,并通过一定形式对外公布。

  支委会制定“征补办支部党员日常行为积分管理记录薄”跟踪记录。党员加分实行申报制度,由党员个人向支部申报,由支部核实后进行积分。

   

五、结果运用

   

党员积分考评结果,作为党员参加评先推优活动和对党员进行重点帮教以及组织处置的重要依据。参照标准:党员年度积分在90分(含90分)以下的,取消其参加党内组织的各类评先推优推荐资格;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下的,由支委会安排专人进行谈话教育,指出问题和不足,明确整改方向;得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支部书记负责对其进行重点教育,督促其认真整改,经教育后仍没有诲改的,由支委班子成员共同讨论决定后报告住建局机关党委对其进行末位交流。党员连续两次年度考评积分低于60分的,按照不合格党员处置。凡是党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按相关规定处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支部书记作为支部实行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党员档案,明确党员积分管理具体责任人,迅速展开动员和培训工作,确保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得到顺利推进。

  (二)严格考核奖惩

  

支部要将党员积分制管理列为 工作目标责任的重要内容。对工作落实到位,发挥作用明显的党员,要及时给予通报表彰,并作为典型进行推广、交流、学习;对工作落实不力、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的党员,要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镇党员积分管理考核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各级党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和完善党员教育管理机制,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加强党员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更好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根据县委组织部《永寿县党员积分管理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考核细则。

第二条

 推行党员“积分考评”,突出对党员思想政治表现、履行党员义务、开展组织活动、履诺践诺和服务群众等情况进行如实记录、积分考核,将党员政治表现与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量化成积分进行每月记录、季度公示、年终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党组织关系隶属于镇党委的所有在册党员(包括预备党员),以及组织关系不在我镇的流动党员。对于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或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党员,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党支部讨论批准,报镇党委审核备案,可不纳入积分考评范围。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分别推行预备党员积分考察制和入党积极分子党章考试合格准入制,纳入积分管理范围,但不参与评定等次。

第四条

 党员“积分考评”是以年度为周期、量化为依据,实行管理与考核、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党员积分主要包括基础分和履职分两方面,“积分考评”项目分别设置为日常积分、正向加分、反向扣分和奉献积分4项指标。

第六条  本镇流出党员可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党内组织活动,凭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生活证明进行积分;外地流入我镇党员,也可参加我县党内组织活动,并进行积分。

第二章

 日常积分

第七条

 党员日常积分按80分计算,主要分常规积分和履职积分两方面。

第八条

 常规积分为党员的共性积分,重点突出党员政治素质、学习培训、遵规守纪、服务群众、开展组织生活、参与党内活动等方面,总分60分;履职积分为党员的个性积分,重点突出党员履职尽责、承诺践诺、作用发挥等方面,总分20分。

第九条

 积分内容及办法。具体从农村、机关、两新组织、离退休干部、流动党员五个领域予以区分(各方面考评细则具体见附件)。

第十条

 常规积分方面,党员应按照合格党员标准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讲政治,有信念

1.保持政治本色,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主席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主席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

3.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4.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执行党的决议,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2)讲规矩,有纪律(25分)

1.带头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廉洁自律。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按时参加“三会一课”、组ZSHH等党内活动;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按时上交思想汇报。

4.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超过半年补缴或不的,该项不得分。

5.自觉遵守、尊重村规民约。

(3)讲道德,有品行

1.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2.孝敬父母、爱护子女、邻里友善、互助和谐,群众口碑好。

3.情趣健康、生活积极向上,远离赌博、迷信、邪教等。

(4)讲奉献,有作为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在工作、生产、学习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10分)

2.积极参与救灾抢险、处突维稳、技术攻关等急难险重工作。(5分)

3.认真负责,工作、生产中无错漏、无失误、无事故等。

4.参与“结对帮扶”,帮助联系户脱贫,解决实际困难。

5.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困难和意见建议,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6.参加在职党员到村报到为群众服务,参与党员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等。

7.带头开展党员承诺,积极落实承诺事项。

第十一条

 积分办法。党员常规积分和履职积分均根据党员具体参与活动情况和履职尽责情况随时登记、随时积分、按月汇总、季度公示,年度日常积分为四个季度日常积分的累积分。

第三章

 正向加分和反向扣分

第十二条  正向加分为奖励加分,重点突出党员在好人好事、评先树优、表彰奖励、提升职称等方面获得荣誉情况的积分。积分办法为每季度末由党员个人根据加分内容及标准,向党支部提出加分申请,经支委会审核后,提请党员群众代表会审定,审定通过后为本人季度正向加分。

第十三条  正向加分项目及分值

1.在工作职责之外或承诺事项之外,做出好人好事的,且党员群众公认、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每次加2分。

2.被评选、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好媳妇”、“好公婆”等先进个人的,镇级及镇以下的每次加1分,县级的每次加2分,市级的每次加3分,省级及省级以上的每次加5分。

3.获得“五好家庭”、“文明户”、“平安家庭”、“先进集体”等荣誉的,其成员中的党员,镇级及镇以下的每次加1分,县级的每次加2分,市级的每次加3分,省级及省级以上的每次加5分。

4.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贫困党员或帮扶对象按期顺利脱贫,且产业明显、在全镇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受到县级以上通报表彰奖励的,贫困党员或帮扶的党员在年度内一次性加3分。

5.党员通过脱产、函授等方式进行再学习再深造,获得更上一级学历或职称的,每升一级加2分。

6.当年度在工作、生产、学习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本人或负责工作获得通报表彰的,镇级每次加1分,县级每次加2分,市级每次加3分,省级及省级以上的每次加5分。(同一项目以最高级表彰积分,不累计。)

第十四条  反向扣分为惩处减分,由各基层党组织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扣分办法为每季度末由支委会提议,交党员群众代表会审定。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党员,党支部应通过民主评议程序,直接将其认定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

2.无故拖欠三个月以上党费,经教育,仍拒绝交纳的或不按标准交纳的;

3.因工作失误或责任心不强,导致发展党员、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出现工作事故或问题,影响恶劣的;

4.有其它不良行为,且影响恶劣的。

第十六条

 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实行一票否决,积分为零。

第四章

 奉献积分

第十七条

 党员奉献积分采取单项活动累计加分,上不封顶,主要评价党员在工作之外,奉献社会、服务群众等方面。

第十八条

 实行党员奉献积分是对党员在履行职责之外作用发挥情况的真实记录,对于进一步激发广大党员热情,鼓励党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投身社会公众服务事业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第十九条

 奉献积分办法。

1.党员奉献积分由各基层党组织具体负责,针对社会公益活动、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在自身所承担工作任务之外,发起、组织开展一些服务性活动,招募党员参与服务,在活动圆满结束后对参与党员进行奉献积分。

2.具体程序为:由发起单位提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时间、地点、活动时长、人员要求、积分分值、报名截止时间),报经具有发布权限的镇党委审核后,通过“永寿智慧 平台”或其它渠道发布活动内容;党员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认领;发起单位组织党员参与活动,在活动结束后对开展成效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发布活动单位,由发布活动单位给参与党员进行奉献积分。

3.党员奉献积分活动每次以2-3小时为宜,每活动一次分值为2-3分。

第二十条  奉献积分在对党员本人进行积分的同时,对党员所在的党组织也进行积分,党员每参加1次活动,党组织奉献积分积1分。镇党委负责对所属党组织奉献积分进行登记排名。

党组织年度奉献积分=党组织奉献积分总积分÷党员数。

第二十一条

 各党组织要积极创新思路,鼓励党员发挥先锋作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1.积分兑换。各党组织开办积分兑换小超市,赋予实物一定奉献积分值,党员凭奉献积分可进行兑换(兑换积分在下次的积分兑换中不再继续进行累积,但仍计入个人全年奉献积分中)。

2.评优树模。党员年度奉献积分高于本党组织所有参与奉献积分党员的平均分时,可优先推荐参与评先树优、表彰奖励;党组织年度奉献积分排名前5位的,在年度 考核中分别加1分。

3.诫勉。党员年度无奉献积分的,由党支部书记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连续两年无奉献积分的,由所在党支部提出处置意见经党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后备干部年度积分低于12分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

党组织年度奉献积分低于6分的,该党组织及党组织负责人年度内均不得评优。党组织内所有党员全年均无奉献积分的,由镇党委对该党组织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4.各党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党员奉献积分管理细则,但具体的分值设置及活动时间均依照全县要求具体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奉献积分在自身奉献积分的同时,与党组织奉献积分相挂钩,即正职领导干部奉献积分=自身奉献积分+党组织年度奉献积分,副职领导干部奉献积分=自身奉献积分+党组织年度奉献积分×80%(若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取值)。

第五章

 积分流程

第二十三条

 党员积分由各级党组织组织委员或党组织副书记具体负责记录,随时登记、每月汇总、季度公示、年度总评。

第二十四条

 党员积分实行“渠子镇党员积分管理记录本”登记的办法积分。

党员积分以党支部为单位按年度具体组织实施,一般采取以下步骤进行。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照执行。

(一)党员申报。党员每月如实向所在党小组(不设小组的向党支部)申报积分事项和积分。党员在申报个人积分事项时,也可向党小组(党支部)报告其他党员的积分事项。

(二)支委初评。每月25日召开党小组会或支委会,根据党员履行义务、履职情况,按照基础分、履职分积分项目,及计分和扣分标准,核实和初评每名党员的积分事项和积分。

(三)党员大会评定。每季度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通报支委会或党支部初评的党员积分情况,由参会党员进行评议,确定党员积分,并由积分记录员严格填写《渠子镇党员积分管理记录本》。

(四)公示积分。党支部将党员积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及服务对象监督。党员对本人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党支部反映或向上级党组织申诉,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应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及时向党员反馈,并在下一次党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

(五)计算年度积分。年末,党支部计算党员年度积分(党员年度考评积分=日常积分+正向加分-反向扣分+民主评议得分),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备案。

党员年度民主评议得分按照党组织评议和党员群众评议各占10分的标准计算。

党员年度奉献积分单独统计。

党员次年日常积分、正向加分和反向扣分重新开始计算。奉献积分按年度计算,并同时进行累积。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党员年度积分,作为民主评议党员时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在开展民主评议前,党支部应向党员公布积分情况。年度积分分值与评定等次的对应关系,由党支部根据本支部设定的基础分、履职分具体确定。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员年度积分评选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基本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四个等次。优秀党员在年度考评积分85分以上且年度奉献积分排名前20%的党员中确定,人数占比一般不超过所在党组织的15%;合格党员在年度考评积分70-85分且年度奉献积分高于12分的党员中确定;基本合格党员在年度考评积分50-69分且年度奉献积分低于12分的党员中确定;不合格党员为年度考评积分低于50分且无年度奉献积分的党员。党员连续3年年度考评积分达到85分以上且年度奉献积分达到30分以上的,可作为“槐乡先锋”资格候选人。

预备党员年度积分未达到70分的,延长预备期,介绍人须找其谈心谈话,分析原因,支部须落实帮教措施;无正当理由年度积分未达到60分或出现一票否决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3年内不得发展。

入党积极分子年度积分达到90分及以上,同时有加分项目的优先考虑列为发展对象;年度积分未达到70分的,介绍人须找其谈心谈话,分析原因,支部须落实帮教措施;无正当理由年度积分未达到60分,或连续两年年度积分未达到70分,或出现一票否决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3年内不得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党员“积分考评”重在过程管理、重在日常教育、重在警示激励。各党组织要严格按照此细则执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