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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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范例6篇

如何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范文1

关键词:网络伦理

伦理挑战 伦理原则

伦理建设

网络时代的到来,不仅使网络成为社会生产、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主要手段、广泛的运用在金融、教育、娱乐等社会活动中,并逐步成为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沟通方式,也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发生了变革。网络为人类创造了一个虚拟的空间和新的生存方式,使人类可以在信息化、数字化的世界中自由的交流信息,沟通世界。网络主要特征是信息的传递快捷、获取方便、其内容丰富、交往全球性,并因此为人们广泛运用。网络时代改变了社会各阶层群体的活动空间和生存生活方式,也改变了建立在生活和生存方式基础上的伦理道德观念.

网络在为人类生活提供信息资源共享、便捷的同时,也使当今现实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受到了新挑战。因此,如何适应网络虚拟社会的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道德准则,就成为网络时代给我们提出的新课题。

网络伦理道德,是以现实社会道德规范为基础,是对社会道德规范的延伸与拓展,是人们在进行网络活动时要遵循必要的道德规范。它是针对网上行为的特殊性,针对网络虚拟空间生活自身的特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新的伦理道德规范,并且借鉴传统现实社会道德成果与经验,建立起适应网络伦理关系要求的新的伦理观。

一、网络的伦理挑战

随着互联网个人使用数量的急剧增长,全球性的网络社会已形成,网络生活已经成为公众的一种生存环境和生活方式。网络如同“双刃剑”在促进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现实社会难以应付的伦理问题。

网络是开放的空间,由于目前尚未建立和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模式,使得一些西方的有害的思想充斥其中,甚至出现一些不道德的现象;人们在网络中的安全感和信任度降低,网络交往没有了人与人面对面的交流,也没有了直接的监督和约束,更容易使人们忘掉自己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责任,这些都是对现有道德规范的冲击。

网络伦理问题的产生,根源主要是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所造成的。网络社会没有绝对的监管与准则,造成了管理与控制的困难,也因此从根本上导致了网络社会整体的伦理失范。网络本身具有极大的开放性和自由性,网络上人们的匿名性,网上行为的隐蔽性,以及没有成熟的管理模式和监控模式,这给网络的管理与约束加大了难度性。

当我们以原有的道德准则去要求网络时,会发现原有的伦理观念的无力,因此,网络又给现实的伦理道德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是对现有伦理关系的冲击与挑战,网络本身的特点打破了人与人交流的地域性,也打破了人与人之间固有的交往形式,这意味着现有的道德规范无法调节网络社会带来的人与网络、人与非实在的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如何调节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了现有伦理准则面临的巨大难题。面对网络对现有伦理的挑战,我们必须要进行网络伦理的研究和建构,建立起网络伦理的规范体系和建设机制。

二、网络的伦理原则

网络伦理确立的在于要结合网络伦理关系自身的特点,归纳出适应网络社会需要的伦理法则。面对当前网络伦理危机,需要我们建立将网络的特点与伦理道德相结合的网络伦理,而在其构建的过程中,需要借鉴和吸收传统文化,以期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网络伦理,指导人们正确上网,正确行为,提高网民的道德修养与自律。

在生活中,我们国家有优良的文化传统道德和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作为重要的道德准则来指导行动。但在虚拟空间的网络世界,在其飞速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及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监管制度,也没有形成较为完备的伦理道德规范。构建网络伦理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借鉴和吸收传统文化,更要考虑到网络社会的特殊性。

自由,宽容,无害的原则是网络伦理的原则。人们在平等自主的前提下,可以跨越国界和超越信仰地交往和交流。网络是一个价值观多元化的空间,因此想要在网络中建立统一的价值观和伦理观是十分困难的。为了解决网上人们虚拟交往中的矛盾与碰撞,就必须提倡宽容的精神,它的前提是无害,这也是网络伦理的最起码的道德规范,要求任何网络行为对于自己、他人和网络社会至少是无害的。人们不应该利用互联网和网络技术给其他网络主体和网络空间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伤害。同时,还要确立起自由的准则,人们有在互联网上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自由,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的自由,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干涉别人的行为方式和压制网上言论自由,也允许人们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和。并且,在维护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伦理原则是构建网络道德体系的根本指导原则,为网络道德的具体规范提供了基本的准则和尺度,也为我们在进行网络伦理建设提供了方向。

三、网络伦理建设

网络社会在带给人们极大自由与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现实道德难以应付的难题。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一样,也必然存在一个社会公共秩序与安全问题。这就需要人们自觉遵守网络规则,维护网络安全秩序。因此在面对新问题的时候,如何建构网络伦理显得日趋迫切与必要。

首先,从网络社会的主体本身而言,是主体自身的道德缺失。目前人们对网络伦理还不是很理解,旧道德与网络交叉中出现的较多不能很好处理的新问题,不知道如何合理的处理问题以及指导自己的网络行为,容易出现网络行为失范。因此,要加快网络伦理教育的步伐,、使伦理道德思想深入人心,增强个人的道德责任心,提高全体国民的网络伦理道德水准,使他们能在合理价值观指导下,成为合格网络公民。

其次,加强法律、规范建设,规范网络行为。仅靠自律约束上网行为不做违反伦理道德违反法律的事情是不够的,因此,加强网络立法,通过法律建设进行网络规范是网络伦理建设的有力武器。制定出相关的法律和措施,对网络上出现的种种违法行为进行管制和惩罚,可以通过有效和明细的法律规定,有效地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

最后,建立网上监督机制,保证网络伦理要求的实现,预防网络行为失范。

还要通过提高网络技术手段,阻止不良信息的获取,传播扩散。仅通过道德规范的制约难以达到网络伦理建设的要求,还要靠提高国家的网络执法部队的科学水平和执法水平。

网络伦理的建设是一个全面系统性的工程,只有进行全方位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的良好秩序和道德环境。

参考文献:

[1]

严庚等

《网络伦理》 北京出版社.1985年5月第1版;

[2]

孔汉思等著

《全球伦理》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3]

朱银瑞

《网络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4]

黄寰

《网络伦理危机及对策》科学出版社.2003;

[5]

倪愫襄著《伦理学导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如何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范文2

主题词  网络行为;网络伦理学 

一、为什么要提出网络伦理学 

网络伦理学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现实根源,它是由网络行为引发的道德关注。 

网络行为是网络社会所特有的交往行为。同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相比较,网络行为具有特殊的涵义,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一,所处的环境特殊。即处在一种虚拟的现实(又称虚拟实在virtual reality)中。这种虚拟的现实是由计算机、远程通讯技术等构成的网络空间实现的。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存在着虚拟的一切:不仅有虚拟人(virtual human)、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虚拟共同体(virtual community),而且有虚拟全球文化(virtual global culture)。虚拟的环境产生了虚拟的情感,进而有虚拟的伦理道德。当然,这种虚拟的东西并非虚无,只是另外一种存在方式罢了;虚拟的规范也不是凭空设想,而是实实在在的约束。这种“二元性”的特殊环境和行为决定了由此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必然具有同传统伦理学不同的特征。 

其二,交往的方式特殊。即交往具有“虚拟性”和“数字化”的特点。网络社会中的交往以符号为媒介,使得人与人之间在现实中的直接接触减少,而是简化为人机交流、人网交流。此时人的存在以虚拟的“网络人”的面目出现。这种“匿名性”使得人们之间的交往范围无限扩大,交往风险却大大降低,交往更具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进而交往中的伦理道德冲突也更加明显。同以前相比,网络交往方式所受到的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更少一些。传统伦理学在这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它无法直接判定网络交往方式是否合乎(传统的)道德规范,例如它无法判定网络攻击的正当性。这表性传统伦理学并不十分符合现代网络社会的交往实际。因而,建立一门适合现代网络化生存的伦理学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其三,交往所遵循的道德规范亟待解决。网络的匿名性同时也导致了随意性。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版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犯。未获授权之前甚至根本不考虑授权就、登载信息资源,随意下载别人的作品等,无疑违背了法律和道义的精神。在互联网缺乏监督力量和手段的情况下,人们只有依靠法律的、伦理的宣传,只有依靠个人内心的道德法则来制约这种现象的发生。尽管如此,这些手段收效甚微。我们可以看到,在技术手段走到法律、道德意识之前时,往往是要么更改规范,要么就得限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很显然,进行网络道德规范的建设比限制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更具有积极意义,因而,在现阶段提出网络伦理学就不是空穴来风的。 

不可否认,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的虚拟交往行为必将对古老的伦理学产生新的影响。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产生巨大的道德反差,引发许多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也只有正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理解网络行为的道德意蕴,从而推动这门学科的成长。这一切表明,建立一门以研究网络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伦理学已经提上日程。 

二、网络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一)网络伦理学的定义 

网络伦理学是一门全新的、以网络道德为研究对象和范围的学科,即关于网络道德的学说。 而网络道德则是探讨人与网络之间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问题的。在网络社会中,网络道德主要依靠一般的善恶观念和个人的内心信念为行为标准。确定其内涵和外延,关系到这门学科的未来和发展。 

(二)网络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网络伦理学所探讨的对象和范围涉及虚拟社区及生活在其中的虚拟人。这里所探讨的虚拟社会,是指现代信息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即基于internet的计算机网络所形成的虚拟空间。但是这个空间又是实实在在地存在于现代社会之中。它不仅给人们提供了免费的信息资源,大大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物理空间距离,也对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此,凡是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发生的道德现象和冲突,都属于网络伦理学研究的范围。 

(三)网络伦理学地位 

网络伦理学同传统伦理学相比,其特点可以用:新的、应用性的、开放的系统这三个特点来概括。首先,它是一门崭新的学科。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生活已经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产生新的人际关系、道德关系,客观上给这门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其次,它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围。根据伦理学的划分,它既不是描述性的,也不是元伦理学,它的目的就是建立现代互联网络上的道德规范,因而属于应用伦理学。第三,现代网络社会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虽然具有新的特点,但是毕竟是最近数年间发生的事情,各种现象以及其各自的特点并没有充分暴露出来。随着人们对互联网络的认同和对由此产生的伦理学问题进行慎密的思考,网络伦理学的内容将会逐渐丰富起来,其主要的规范也会在不断完善之中。因而要想建立一门反映网络社会道德现实的网络伦理,必须采取开放的态度进行客观的、公正的、科学的研究。这是为什么说这门学科是开放的系统的原因。 

(四)网络伦理学已经具备一般伦理学的道德要素 

从纯伦理学的角度看,网络伦理学已经拥有了自己独特的道德要素,即:a.网络道德意识。同传统伦理学的道德意识相比较,网络社会中的道德意识显然更加淡漠,人性也趋于自然,而交往更是较少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并且摒弃了现实社会强加给人的各种限制。换言之,一进入网络,一切都不同了,心灵得到释放,获得自由,人最大限度地去实现自己,成为自己。其特点是自律性及其要求增加,凸现个人修养和学识的重要性。b.网络道德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不确定性、简单性和互动性。这是网络社会在伦理学上提出的新问题。即人们之间可以没有现实中的交往,但是他们仍然可以拥有友谊、爱情以及信任、帮助等等。当然,这种关系也可能维持的时间很短,但是应当承认,这种关系更多直接性,更少功利性。它也许克服了人们由于现实社会的各种压力而被迫放弃的各种交往关系。c.网络道德活动。这些新型的道德活动具有其特有的一面:独特性、多样性、随机性、目的性。网络提供的是虚拟的空间,这种新型的空间发展了许多新型的活动。比如聊天(chat)、发贴子(post)、电邮(mail)、上/下载(upload/download)、网络攻击(attack)、等等。而且随机性的交往增多。在这些活动中,人们的交往均具有鲜明的目的性。例如,交友网站的增多,各种聊天工具的普及等等。网络提供的即时通讯功能和匿名功能使人们的交往活动不必考虑空间距离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而活动又具有直接任意性。这都为网络伦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也正是网络伦理学得以存在的基础。 

综上所述,网络伦理学已经具备了构建完整体系的基础。本文试图从构建其完整的框架入手,论述与此相关的范畴和意义,为最终建立一门新兴的学科做出尝试。 

三、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一)第一原则:资源共享原则。  

网络上的资源共享源于信息共享。包括软件、程序源代码等。凡是使用过网络搜索引擎的人都知道,搜索的过程,就是资源共享的过程,搜索结果就是大量免费的资源。而在一般的网络浏览过程中,资源共享也体现的淋漓尽致。只要上网,就可以得到大量的资源,这也许是网络社会中最大的特点。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源共享遵循的是“免费原则”。当然,这种免费具有约定性,它使用的是网络提供的默认值。如果超出约定的范围,这一原则就会收到挑战和限制。但是,无论如何,网络社会中的免费搜索、免费服务、免费信息等所体现的原则,毕竟不同于商品社会中的资源配置原则。后者体现的是利益最优原则,而前者却是以信息的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因而,作为网络社会所特有的资源共享,理应成为网络伦理学的首要的原则。 

(二)第二原则:一致同意性原则。  

一致同意原则强调网络行为都应遵循一般的道义性,它必须是诚实的、公正的和真实的。尤其在那些通过网络交往的人中间。双方一般都被理想化成为具有上述优点的人,因而值得信赖。很显然,一致同意性被当作网络行为的前提和默认值而先入为主地存在于网络人头脑当中。虽然这种认识不具有客观性,但是并不妨碍它成为网络伦理学的原则,只不过同时也是网络伦理学追求的目标罢了。这也是网络伦理学在当前遇到的最具争议性的原则。虽然通过网络交往的人都希望对方所描述的都是真实的,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措施,网络人还是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意愿,而不是按照大家通常希望的规则那样行动。这样就给这一原则增添了许多变数,带来了许多问题。例如,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侵权等等。 

(三)第三原则:自律性原则。  

自律性是伦理学的目的。在网络社会中,由于个人具有充分的自由,缺少约束,要达成一致同意,或完全享有整个资源,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每个网络人都遵循自觉性,遵守一般道义原则,才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 所以,自律性原则可以看作一种最终的道德诉求而和其他原则共同构成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如果说,普通网络伦理学中也强调这一原则的话,那么,网络伦理学无非是更加突出这一特点罢了。自律性的另一个意义是,遵循最小授权原则。即只在网络中获取应当获取的资源,而不越权去访问或者试图获取那些不应该获得的资源,否则就会被取消授权。因此,自律性为网络伦理学的终极目标和终极关怀。 

四、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一)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范畴 

善、恶 

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观念符合传统伦理学的一般特征。善恶问题是伦理学研究的中心问题, 是伦理学范畴的核心,因而也是网络伦理学应该研究的最主要的范畴。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问题又有自己独特的地方,比如判断善恶的标准更加不明确。按照斯宾诺沙的意见,所谓善是“指一切快乐,和一切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而言,特别是能够满足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而恶则“指一切痛苦,特别是一切足以阻碍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 这种定义具有很大的歧义。在网络社会中,侵权、盗版、黑客攻击等行为无疑给行为人带来了莫大的快乐和实际利益,但是他们的行为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物质和精神的伤害,显然不能算作善之列。而根据列宁的观点,“‘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性(2)”。 亦即那些用来维护网络安全、维护网络规范、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才是善。反之,利用网络的便利对网络社会以及现实社会带来危害的就是恶。 

然而网络行为毕竟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如何界定网络行为的性质,确定是否合乎“道德”的,或者是合乎“法律”的;哪些又是“不道德”的,或者是“不合法”的,都需要一种规范。而利用现实社会既有的规范处理这些行为并非十分恰当,这就要求制订新的网络规范来对网络行为进行界定。但是,勿庸置疑,在新的规范形成之前,通过法的、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填补这种无规范的真空,无疑是现代人的一种有益的尝试。 

应当 

即规范网络行为的内容,确定“应当”与“不应当”。“应当”这个范畴属于传统伦理学的内容,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依然具有新的价值。毋宁说在这里“应当”更具争议性,以至于人们只好通过制定“不应当”来界定“应当”的范围。例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学会为计算机伦理规定的“十戒”可以看作试图界定网络伦理学“应当”范围的典型规范:(1)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7)你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价值 

这也许是网络伦理学中最赋有争议的范畴。一个人的网络行为有没有价值,是否恰当,换句话说,能否对这种行为做出道德判断,几乎没有什么定论。倒是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完全处在别人的评价当中。虽然“价值范畴最为重要的用途在于赞扬”, 但是这里用“毁誉参半”来形容网络行为的价值却一点也不过分。但是,毕竟网络行为具有其特殊性,即遵循一定的价值标准:得到大家的一致同意,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同意。这样的行为才具有网络上的价值。显然,多数人的同意和事情本身是否正确是两回事,但至少表明在这方面网络伦理学所遵循的价值具有其特殊性。 

当然,确定网络行为的价值是为了引导它。通过制订规范固然能够主动防范网络违规行为,但是人们真正的目的应该是引导一种新型的道德倾向,以确定有价值的观念和理想,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避免的道德归宿。现代网络伦理自然也不例外。例如,美国的计算机协会在探讨其成员应支持的一般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中这样规定:(1)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 即用规范的名义对网络行为的价值作了区分,从而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在网络上的作为,尽量避免无价值甚至损害他人价值的行为。 

平等 

意即自由获得资源和服务,这是网络社会的普遍规则。一个人只要注册了ID(即身分或身份identification, identity),拥有自己的密码,就可以“匿名进入”网络畅游、交友、聊天,发表言论、获取信息等等。这便于人们以平等的身份进行交往,并使交往变得更加自由和轻松。这在最大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平等主义。免费信息资源也具有这种不分民族、种族、文化约束的特点(当然也具有一定的限制,例如语言,主要是英语,使得网络主要在受教育群体中存在)。进一步,网络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简单为人机交流,面对冷冰冰的屏幕,一个人完全可以放开一切禁忌,平等地参与讨论,形成了网络无禁区的现实。换言之,网络给予进入网络社会的人们以道义上的平等权。 

网络赋予人们的“平等权”还蕴含着另外一个不易被觉察的意义,即它有助于推动直接参与式民主的讨论和进程。网络毕竟是一个独立于传统媒体的力量,一定程度地缓解了公众的知情权,资源共享原则又从客观上有利于促进现实社会中的公平现象,例如电子政务的推广。这也许是网络社会带给网络伦理学的最深刻的影响。 

信用 

这个范畴的应用集中表现在电子商务中,意即个人信用正逐步增强。在现实社会中,信用的实现由法律等社会规范保障,而在网络社会中,适用的法规、规范并没有建立起来,个人信用成为网络消费的唯一保证。虽然网络服务方要求被服务方提供基本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现实依据,甚至必须提供信用帐号,但是这并不表明网络中个人信用的脆弱,恰恰相反,网络正逐步培养起个人的信用。实际上,进入网络消费,已经建立了信用。 

信用范畴的另一种应用表现在网络游戏中。在某些游戏的设定中,游戏者通过增加个人信用即可获得较高的分值奖励,从而在游戏角逐中获得优势,乃至于获胜。这是网络游戏对建立网络时代的个人信用的贡献。 

服务 

这是网络社会产生于消费社会之后的典型特征。其中的含义之一是指:在网络社会中,消费同现实社会中一样,由一对一的形式构成,即有服务方,也有消费方。在这里,服务是传统的,机械的,网络只是一种媒介。含义之二是指:web-service,即网络服务,主要指未来网络提供的智能性的服务。比如,一个人在网络中打入“我想去西藏旅游”的语句,网络会提供出一系列的信息,如去西藏的最佳季节、气候条件、最佳旅游路线,等等,供提问者进行参考。从而实现人机交互的智能化和互动性,这是网络服务的真正含义。 

批判 

把批判作为网络伦理学的基本范畴确实有很大的争议。但是,这里批判已经异化为批评,而且泛化为道德判断,它总是不停地询问:“这种观点是好的么?”“我(们)应当这样做么?”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网络是一个特殊的空间,虚拟的环境产生了特有的网络语言,而匿名性让真相融入无穷无尽的争论。加之网络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没有了管理者,没有了权威(authority),网络成了“自由”的空间,导致每个网络人都是他自己行为的领导者和评价者,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判断来决定讨论的价值。造成批判的滥用和现实语言的萎缩,深层次的文化思考被肢解,代之而起的是肤浅的、无休止的争吵。BBS就是这种批判滥用的典型。在那里,没有规则、没有标准,批评总是以自我中心,否定就是一切。 

五、研究网络伦理学的意义 

探讨网络行为引发的社会、文化和政治问题,在网络伦理学的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是社会问题。过分关注网络导致了现实社会中的道德相对主义倾向和道德冷漠现象。前者是指网络的虚拟性和无约束性使得人们在网络中可以对任何事情都拒绝负起责任,后者是指人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异化为网络人,其重心转移到虚拟社会中的交往,从而削弱了他们在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而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其根本的属性,但是以计算机为媒介进行交往的网络社会导致的人们直接交流的活动减少,必然造成群体意识的淡漠和人际关系的冷漠。此外,还造成了道德失范现象,例如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盗用他人的帐号,攻击他人的网络和计算机造成实际的损失等等,都是引起现实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其次是文化问题。这里有两层含义:表层问题表现在网络语言上。网络有自己的语言。 例如电子邮件所使用的语言格式,通讯网络协议,远距离传输协议,等等。这些协议可以说制定的非常具体和精确,甚至对字母的大小写、信息长短、主题、电子签名等细节都有详尽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不能获得和任何信息。同时,这些规定又具有数字化、符号化倾向。 其应用同现实社会中使用的语言产生了冲突,其结果是消解了现代语言。深层问题表现在文化侵略上。即文化的殖民主义现象。由于现代网络使用的主要语言是英语,这有利于当代西方文化通过网络这种先进的传媒把自己的政治文化和价值观强行推广到全球,使得接触网络的人们容易受到现代殖民主义的隐性侵蚀。侵蚀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文化和宗教的冲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当然,这种文化的冲突也促进了各种文明的交流和融合。客观地说,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不仅如此,网络还会引发隐性的政治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即未来社会将分为掌握和控制信息的群体(knows) 和不占有信息的群体(knows-nots); 这必将引起一种新的对抗。 这或许正是现代政治学或者社会学应该注意研究的问题。 

在我国,对网络伦理学的深入研究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部分,是一个崭新的领域。笔者认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对正确规范网络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正确对待文化阵地扩展的现实。 网络被誉为“第四媒体”,拥有传统媒体所没有的、也无可比拟的、全新的传播方式。如何占领这个新兴的宣传阵地,充分运用其传输信息迅捷、大量的特点,对我们当前加强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的建设至关重要,也是当前宣传工作必须研究的问题。 

如何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范文3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隐私权;名誉权

   

1网络言论的特点

   

1.1网络言论是一种双向交流方式

   

以电视、报纸为代表的媒体属于一种单向表达形式。在这种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中,所有的信息、观点和意见都由单方从报纸、电视中传递给受众。和传统的媒介不同,网络是一个双向的交流平台。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网络使用者可以轻易地从网络上获取大量信息,同时,也可以把自己的所要表达的信息在网络上,信息的发出者和接收者可以完全感觉不到时间和距离的限制,这种双向交流的方式是在传统条件下所无法达到的,

   

1.2网络表达具有开放性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对于任何一个拥有一个支持IP协议的计算机的个人都可以接入网络,传播信息,不需要任何物质条件和资格、资质。网络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只要愿意就能参与进来。着名的网络预言家约翰·佩里·巴洛在《网络空间独立宣言》中提出,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任何人都能参与的,没有因种族,财富,暴力和出身差异而产生的特权与偏见的社会。在我们正在创立的新世界中,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而不会被胁迫保持沉默和屈从[1]。

   

在网络世界里,任何一个掌握简单网络知识的人都可以通过网络提出自己的观点,发表意见。其次,网络为想发表言论的公众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手段。网上提供的信息交流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你可以在BBS畅所欲言,可以利用诸如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与他人交流意见,也可以在某个站点发表你的文章供人阅读下载等等。再次,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地区都存在于网络中,在网络的世界里已没有国界的区分,只有整个信息系统的全人类共享。

   

1.3网络表达具有匿名性

   

传统的报纸、电视新闻、评论采用的实名表达方式,任何信息的都要经过记者、编辑的层层把关,因此,在这类媒体中几乎不可能出现匿名表达的情况。网络技术的一个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可以更加自由地发表言论而不用担心被人知道真实的身份,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加大了查询的难度。基于这个特征,在网络中出现大量的匿名言论也就在所难免了。

   

人们在网络空间的身份和现实世界中的身份往往是不一致的。当然网络中有些活动是需要实名认证的,如电子商务、将来的有法律效力的投票、新闻网站上的正规的新闻,等等。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就普通人而言,他们信息往往是以伪装的身份进行的,这就给一些偏激的、居心不良的、甚至反动的人不负责任的信息创造了条件。有些人想当然地认为,即使他的言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但由于没有人知道他的真实身份,他就可以逃避法律和道德的责任。

   

2网络言论自由可能引发的侵权问题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马克思就曾强调“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2]但是,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布莱克法律词典》指出,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的。言论的种类是有明确的定义和恰当的限定的。对诸如猥亵、淫秽、亵渎、诽谤、侮辱、挑衅等言论的禁止和处罚就不会引起宪法问题[3]。“尽管言论自由是一项极端重要的权利,但它并非是绝对的,为顾及个人尊严和民主的价值,所有国际和国内权利体系都承认对言论自由的有限限制,而且这些限制都得到谨慎地规定”[4]。借助网络这种新形式的言论自由,并不能掩盖这些权利之间的冲突,相反,由于网络固有的特征,网络言论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

   

2.1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对网络用户而言,隐私权主要体现为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等。因此网站经营者的以下行为显然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1)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数据。计算机系统的工作原理决定了一定的信息被自动保存下来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对于这部分内容自动保存的信息如果不影响网络的正常营运应当及时删除。未经许可并以不合理的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信息就会构成对该用户隐私权的侵犯。(2)不当泄漏或故意传播个人信息。合法的取得个人信息,但未经许可而不合理的利用个人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个人信息则侵犯隐私支配权。(3)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网站经营者应保证个人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隐私维护权决定了网络用户有权查询网站经营者收集的信息,更正错误的信息。(4)非法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和非法进入其他私人网上信息领域。网络空间虽然是一种虚拟空间,但存在于其中的个人信息同样不得被侵扰、刺探或窥视[5]。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51条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第54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这几条规定科学地概括和规范了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间的关系。隐私权可以说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维护他人人格权的法定义务,而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因此,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前者,禁止言论自由被滥用。禁止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隐私。对于有关隐私权的报道,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即使是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涉及隐私内容,也应以必要为限,不得随意报道,更不得以伤害被报道对象的人格尊严为目的。这就是涉及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等人格权保护冲突时的一个重要原则——人格尊严原则。即使在强调言论自由是人类重大权利的美国,也认为网络言论活动不应侵犯私人权利和感情。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该事公布于网站上的做法确实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滥用了其言论自由权,也是目前互联网缺乏有效管理和立法监督的表现。

   

2.2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曾说:“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它的性质是在言论自由权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言论自由以人对他的思想负有义务为基础。”[6]可是在网络中,由于其本身的特性这种义务却很难得到贯彻。因此各种各样的矛盾也特别尖锐。在恒升笔记本计算机案中突现出来的就是与名誉权的矛盾。名誉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于名誉主体来说,任何其他人均为义务主体,都负有不侵犯的义务。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对世权”。而言论自由却以某种目的的作为为条件的。该作为一旦超过某种限度就很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但这种自由度在网络环境下很难把握,因为:

   

第一,从主体来说,由于网络中的个体传播大多缺乏相应知识,不能够清晰界定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致使名誉权侵权行为具有普遍性,而且大多的时候这种侵犯是无意为之。也就是说,与传统新闻自由对名誉权的侵害相比在网络中大多数侵权往往只是因为主体的无知。

   

第二,从客体上看,由于立法的滞后与空白,造成了在客观上放任了有意或无意的侵权者,致使大量侵权行为很难找到法律裁判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让一些侵权者有机可乘,法律投机现象不断出现。

   

第三,从传播特点看,首先,互联网传播具有迅速、广泛的特点,而名誉的内在含义就是社会上人们对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声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以侮辱或者诽谤言论传播的面越大越迅速对其名誉的危害程度也就越深。而与之相对的是网络传播中付出的代价极少,侵权言论的传播费用低廉。而被侵权人要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却要付出极高昂的代价。其次,现在网络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健全,对言论的约束机制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系统,因此要最终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被侵权者还必须面对复杂的法律诉讼程序。

   

第四,从人性上来看,网络环境是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空间,很容易让人们陷入一种非理性的状态,因为“人性是不可靠的”,人类理性和道德感并不是那么确信无疑,而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人们更容易忘记在现实世界中形成的法律意思和观念。所以,在网络法治秩序、网络道德规范还未建立前,言论自由的滥用难以规制,权利人的利益难以保护。

   

3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

   

3.1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

   

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当然需要得到保障,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威尔逊案的判决中所指出的:“互联网络和其他类型传播信息的网络是一种新的传播媒介,因此它也应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新闻自由,同时受法律上的义务与责任条款的规范和约束。”[7]因此,对网络言论就需要进行必要的限制。

   

3.1.1加强网络立法

   

近十年来我国已经进行了部分的网络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刑法、民法等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体系。但是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网络立法并不完善,还缺乏对信息自由、隐私权保护、网络信息规范等方面的立法。

   

3.1.2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如何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范文4

论文摘要:网络舆论监督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重要的舆论监督形式,面临着多种道德困境,法律规制和技术规制都因其自身的局限性而不足以彻底解决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只有道德规制才是解决网络舆论监督道德困境的根本之道。

论文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道德规制

网络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成为又一个强大的具有广发影响力的媒体,网络舆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大,渗透到各个领域和方面。网络舆论监督人员道德意识淡薄,甚至屡屡突破道德限度,严重绕论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侵犯人们的各种权利、干扰机关单位的正常运转。加强对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规制非常必要和迫切。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含义与特点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含义

网络舆论监督的含义目前学术界意见尚不统一,本文所讲的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利用网络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批评、建议、揭露的行为,是公众借助网络形成舆论进行监督的行为,是舆论监督的新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

在1998年5月的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年会上,因特网被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今天,我们更多地将因特网看作是新媒体的代表。实际上,网络媒体的传播活动要比传统媒体复杂得多,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相比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

1、网络舆论监督的参与者广泛。社会各阶层人士都可利用网络发表自己的看法,形成舆论,进行监督。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通过网络,来自社会底层的信息、观点、声音找到了一个“出口”,普通公众借助网络拥有了表达权,避免了传统媒体作为中介代言人的独断专行,甚至强奸民意。

2、网络为舆论监督提供了广阔的平台。(1)网络具有强大的聚合力。通过相互交流,能够在短时间内最大范围地凝聚起关注某个问题的多数民众,为进一步形成强大的舆论创造基本条件。其次,网络具有良好的交互性。开放的网络平台则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在同一时间对同一问题大胆地发表看法,做到人与人之间的实时相互交流;(2)这种交流形式使相互间身距千里的民众有种面对面、身临其境的感觉,从而顺利实现意见的交流和沟通,并最终促成舆论的形成;(3)公众的意愿和看法可以更真实、充分地表达。网络的匿名功能使得网民在表达个人意见时不必有所顾忌。这种宽松、自由的环境,便于人们畅所欲言、直抒胸臆。从而使舆论监督更能真实地反映普通百姓的心声;(4)网络在传播速度上远远超过传统媒体。报纸内容更新的周期以天来计算,电视以小时来计算,网络则是以分秒来计算的。可见,网络在时效性上占有绝对的优势。舆论的形成本身就是一个不间断变化的过程,而网络却能从始至终地反映这种变化,舆论监督的广度和力度也就随之提高。

3、网络舆论监督的效果明显。网络舆论监督既有及时性又有持久性。对监督对象可以进行深入挖掘,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直到彻底揭露事实真相为止,往往能够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从而使监督事务得到比较圆满的解决。比如,众所周知的“天价香烟”事件、“躲猫猫”事件、“华南虎”事件等等。网络监督展示了从未有过的力量。网络舆论监督展示了其他媒体所没有的力量。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言论自由和进行舆论监督的合法权利。但是,网络舆论监督有时会侵犯监督对象的合法权利。网络传播的便利使一些人在表达意见时可能滥用监督权利,使合理、合法的舆论监督变成了人身攻击或对隐私权的肆意侵犯。对监督对象的人格权等合法权利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如何在保障网络舆论监督权的同时保护监督对象的合法权利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一。

(二)网络舆论监督与稳定社会秩序

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揭露事实真相,对监督对象提出批评建议,从而纠正扭曲的社会秩序,还原事实真相。但是,近年来,影响社会稳定、误导民众引发恐慌甚至导致社会混乱的互联网信息不断出现。处理好网络舆论监督与稳定社会秩序的关系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二。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维护国家安全

网络舆论的出现打破了传统传媒的垄断性,网上信息的传递和交流是完全自由和在相当程度上不受政府的管理和控制的,任何一个支点上的个人或团体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突破国家的监控,随时以很低的成本向全世界自由信息和传播思想,同时也可以自由地选择和吸纳信息。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复杂,像矿难事故、群体性事件、流行疾病、腐败案件的民间议论,以及一些不实和激烈言论常见于网上,汇成一定的网上舆论,并进而影响社会舆论,有人就可能利用网络舆论监督之名来制造混乱,危害国家安全。如何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平衡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三。

(四)网络舆论监督与保护商业利益

网络舆论监督本应是客观、公正的,但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网络舆论有时会被人利用和操纵,从而达到一定的商业目的。如何处理网络舆论监督的客观、公正与保护合法、正当的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四。

(五)网络舆论监督与遵守法律规定

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最基本的道德素质之一。在进行网络舆论监督的过程中,要把正当监督与造谣诽谤、公务信息与个人隐私、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客观真实与歪曲事实区别开来。如何把握网络舆论监督使之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五。

(六)网络舆论监督与遵循诚实守信道德要求

客观真实是舆论监督的首要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网络舆论监督才有价值和效果。比如,有些人故意利用人们痛恨腐败的心理散布有关政府或机关工作人员的虚假不良信息,吸引社会的关注,或达到出名的目的;有些商家雇佣网络编造虚假信息攻击竞争对手,或者在网上对自己进行虚假宣传,提高自己的美誉度。如何保证网络舆论监督的客观真实使其发挥真正的监督效果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六。

三、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法律规制和技术规制的局限性

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新兴的、有效的、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影响力的监督形式,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保证其客观真实、遵纪守法、尊重人权、诚实守信,符合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利益,是一项必要而长期的任务。

如何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规制概括起来有三种观点,一是制定严密的法律制度,重罚严管,二是采取技术手段进行控制和约束,三是进行道德规制。而道德规制被认为是最有效和最根本的办法。

(一)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法律规制的局限性

1、法律相对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发展来说具有滞后性。因而对于社会实践来说总是滞后的。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由此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很少能及时预见到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只能对已经出现的问题作出反应,远远跟不上网络发展的速度。

2、法律强调事后的惩罚性。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约束表现为对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给予一定的惩罚和制裁,而对于思想上和动机上的违法意识或犯罪意识并不能给予法律上的惩罚。法律对于网络这一虚拟空间的规范作用是有限的。网络失范行为难以用法律条文来衡量。很多网络失范行为难以用法律予以准确的衡量和规范。法律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规制。

(二)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技术规制的局限性

1、网络信息传播控制技术可能会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和使用网络的自主权。屏蔽技术或内容审查技术有可能会把无害的信息过滤掉而把无法识别的有害信息放过,而一些过滤软件可能被某些政府部门或商业机构利用来限制公众讨论,从而影响人们的对网络的合理和正常使用。

3、网络信息传播控制技术并不能根治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任何一种控制技术都有一定的缺陷,比如成本很高;设置过滤对网络设备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会降低网络的处理能力和访问速度;控制过严会殃及无辜,导致一些正当网站无法访问,会损害网络的开放性和使用网络的自由。

四、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道德规制是解决其道德困境的根本之道

法律和技术规制的局限性决定了它们不可能根本性地解决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只能作为道德规制的辅助手段。只有以道德规制为主,并辅以法律和技术规制,才能比较好的解决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

(一)加强对网民的网络公德教育,增强自律意识

网民的道德素质直接决定着网络舆论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加强对网民的道德教育非常必要。首先,要进行网络公德教育。在网络社会,网络的主体是人,而不是机器或技术,一切发生在网络社会中的现象和行为都是人造成的。其次,对网民进行网络公德教育重点要培养其自律意识。通过网络道德教育使广大网民认识到自己的网络行为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能够自觉的遵守社会公德和网络道德规范。

(二)建立网站的自律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互联网中介服务商和内容提供商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网站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客观真实的职业道德,增强社会责任感,尽一切可能减少和杜绝不良信息和有还信息的传播,对社会公众利益负责。

(三)国家有关部门或组织应建立健全网络道德规范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以及有关部委制定了一批关于互联网的法规和管理制度,一些行业协会、互联网民间组织也都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或公约等,对规范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完善网络道德规范体系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关于互联网的道德规范还很不完善,网民的道德意识还比较薄弱。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网络道德规范。

(四)建立对违反网络道德规范行为的监督和谴责机制

对于普通网民来说,如果违反网络道德规范,侵害他人或社会利益,一经发现,有关论坛、网络社区或网站应对其进行谴责,网站也可以对网民的信息进行监督。对于网站来说,如果违反网络道德规范,传播和纵容传播不良或有害信息,广大网民应对其进行批评。另外,网站也可以通过缔结文明公约,加入行业协会来互相制约、共同遵守协议。

如何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范文5

论文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越来越成为未成年学生获取知识和各种信息的重要梁道,同时网络道德问题逐渐凸现出来,尤其是未成年学生的网络道德失范问题。本文探讨了网络道德的内涵、网络道德教育的实质,调查和分析了当前未成年学生网络道德失范行为的现状,最后提出开展中小学校网络道德教育的几点困惑与对策思考。

    一、未成年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实质

    关于网络道德的含义,目前学术界还没有达成一致。早在1993年,为了解决一些人类共同面临的人口、环境、生态等全球性问题,世界宗教组织发表了(全球伦理》宣言,对于计算机网络伦理道德内容的探讨从那时就已开始,互联网世界的道德是“对一些有约束性的价值观、一些不可取消的价值标准和人格态度的一种基本共识”。笔者认为网络道德是伴随互联网络的产生而形成的用以维持网络社会的有序运行,调整“网民”之间及“网民”与网络社会之间关系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应该综合传统道德的合理部分,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平等、自由、互惠的基础上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内涵丰富的网络行为规范体系,能够妥善解决网络社会与传统道德冲突所引起的严峻的网络失范行为。

    网络作为一种人际交往平台和信息传播平台,具有很多先天性特征,如开放性、隐匿性、虚拟性和无约束性,对未成年学生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已经成为未成年学生学习知识、获取信息、交流情感、开发潜能和休闲娱乐的巨大平台。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结果显示,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中国的网民总人数为12300万人,网民中35岁以下的青年占82.3%的绝对多数。其中,24岁以下的青年占53.5%,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占到14.9%。这个数字表明,目前我国已形成特殊的未成年学生特征的网民群体。在网络世界中,未成年网民之间的交往更多地是以数字信息为中介的“网络交往”。他们能以完全自由的方式,开拓自己的生存领域、创立自己的生存准则和行为规范,也能以完全平等的方式与成人展开对话。网络交往的虚拟性对未成年网民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包括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最有明显危害的是造成学生对社会的认识扭曲,许多学生把网络这一“虚拟社会”当作现实社会本身,对网络中各色各样的信息缺乏思想认识的准备和正确辨识的能力,导致网络失范行为。

    目前,我国中小学中已普遍开设了计算机及网络信息技术教育课程,这对未成年学生了解信息知识,掌握上网技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网络安全与道德教育却明显滞后于网络信息技术教育,诸多负面影响也在加剧,如不尽快在中小学生中同步实施网络安全与道德教育,后果将更加严重。因此,尽快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是必要的。网络道德教育的实质是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可操作的道德管理措施和途径,将网络道德的基本规范、基本要求内化为网民自身的自觉意识和道德品质,提高网民个体处于网络社会中所应具备的特定的道德素质。对于未成年学生而言,需要使他们认识到网络社会并非是绝对自由的世界,而是有一定的规范和秩序,需要在努力透视网络、自然、人生共同的因果规律过程中,寻找自我价值、生命意义和确证自己现实社会属性的能力,需要适度、恰当地处理好人与网络、人与人、人与自我等各种关系的融通意识,是道德选择和道德践行中个体的独立自主与责任自负的理性自觉。通过系统的教育与实践活动,使广大中小学生不断增强网络道德意识,提高网上的自我约束能力、自控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网上的不良行为和信息,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网民。

    二、未成年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调查与分析

    网络从其产生以来就引起人们的很多顾虑,最常见的说法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社会不分对象,网络信息也不是单一地灌输,而是多向地传播,将真善美、假恶丑一同展示在我们面前,由自己去判断、甄别。目前着眼于研究青少年学生如何接受网络媒介道德价值影响的研究有很多,但都难以证明网络是否一定能对青少年学生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笔者认为,即使面对同样的网络信息,每个学生特有的兴趣、需要、已有经验、价值和道德行为方式,以及同伴关系、学业表现等,都会影响到他们对网络媒介中包含的价值问题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进而影响他们对这些价值的接受和认同,因此,我们不能把网络媒介看成是万能的,它只是影响未成年学生道德品质发展的要素之一。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未成年学生网络道德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言行随意、不文明

    有19.2%的学生在网上聊天或发表自己的看法时使用过不文明的语言或符号缩写;有60.6%的学生表示在聊天室或论坛中曾遇到过其他网友使用脏话或带有人身攻击的语言。对使用不文明语言的动机的调查数据显示,7.3%的学生出于“好玩、表现个性”,21.3%的学生是因为“情绪不好的时候发泄一下”,22.3%的学生是“别人对我用时我才用”,5.2%的学生是“大家都用我也用”。此外,有6.3%的学生偷看过别人的电子邮件,6.9%的学生私自用过别人的帐号上网。

    (二)沉迷于网聊、游戏

    对“上网做些什么?”学生选择游戏聊天娱乐的占84.3% ,选择网络探究学习的占10.0%,选择发送电子邮件交流的5.71%,也就是说上网学生中用网络进行学习和有益交流的不到15.0%。从学生的年龄特征或就读年级发现,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认知能力的提高,学生上网的学习和交流的目的性有所增强,而玩游戏和聊天的比例有下降趋势,但是即便是高二年级的学生中,玩游戏和聊天的学生比例仍高达67.5% o调查还发现,患网络成瘾的中学生网民高达20.4%、小学生网民达16.3%。成瘾者完全被网络支配,成为网络的奴隶,他们当中有的是沉迷于网络游戏的虚拟中,有的沉迷于网聊、网恋,有的沉迷于网上的不良信息,主要是一些色情、暴力等信息,出现个性化极端化情绪,低落和孤独感,疏远家人朋友,身体健康状况下降等一系列情感心理问题。

    (三)人格冲突明显

    调查显示,43.3%的中小学生希望自己在网上成为“和现实中不一样的人”,其理由从高到低分别是“放松自己,好玩、自由、刺激,不受成人限制”、“表现自己另一面,改变自己,完善自己”、“网络是虚拟的,隐蔽的,不信任、怕受骗、保护自己”、“尝试新的刺激”、“体验不同于现实的生活,寻求另一种感觉”、“逃避现实,对现实不满”、“无聊”等。从调查中可以看出,相当一部分未成年学生在网络中存在双重人格的倾向,对自己在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道德要求不一样,实行的是双重道德标准。

    (四)网络价值观念模糊

    在调查“你认为在网上最应该具备哪些基本的道德品质”时,有63.2%的学生没有选择“诚实守信”,有53.1%的学生认为网上聊天“可以欺骗对方,但只能以保护自己的隐私为限,而不能伤害别人”,甚至有15.7%的学生认为“网上聊天是隐蔽性的,互相欺骗是很正常的”。对于不文明语言,有25.4%的学生认为“网上可以使用,但是现实中不可以使用”,有12.6%的学生认为“网上和现实中都可以使用”。有38.4%的学生不认为在网上复制、抄袭文章与作业是不道德的行为,有13.1%的学生不认为在网上私自使用别人的帐号是不道德的。

    (五)自律道德弱化

    在调查中,关于如何抵制网络信息的不良影响,学生的意见相对比较集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加强网络道德建设”(63.4%),其次是“加强网络法制建设”( 48.5%),再次是“加强未成年学生网络资源建设”( 38.1% )。相比之下,选择比例最小的三项依次是“禁止未成年学生上网吧”(9.7%),“加强家庭教育”(12.5%)和“从技术上加以限制”( 12.8% )。这表明在中小学生看来,抵制网上不良影响最重要的是网络道德建设和网络法制建设,建设未成年学生网络资源也得到了很多学生的认可。相比之下,禁止未成年学生进网吧和加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没有得到太多学生的支持。他们可能觉得这些措施的效果是有限的。这从侧面说明我们的学校德育缺乏对未成年学生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道德品质的培养,对学生网络行为规范教育缺乏足够的重视,使未成年学生在德育过程中没有形成最基本的尊重他人、尊重自己的道德品质,更未将这种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身的内在道德要求。网络社会所要求的道德,是一种以“镇独”为特征的自律性的道德。“慎独”即在个人独处之际,没有任何的外在监督和控制,也能遵从道德规范,格守道德准则。传统社会中以服从为主的道德范式在网络社会中已部分失效,只有上升到道德习惯和道德信念的高层次上的自律性道德,才能有效地规范个体的网络行为。

    通过对未成年学生网络道德失范行为的调查与分析我们发现,未成年学生独立性的发展使他们有强烈的自主意识和独立倾向,但不论是在道德认知水平上还是在具体价值观念上,不论是道德行为方式上还是在习惯上,未成年学生都还很不成熟,容易受到网络的暗示和诱导。未成年学生对独立的向往加深了他们同家长和教师的隔离,同时强化了同伴之间的交往和影响力等等,这些新的特征和变化向教育者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未成年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困惑与对策思考

    网络是一个崭新的事物,应以开放的心态来迎接它,面对网络给未成年学生良好道德形成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粗暴地切断孩子们与互联网的关系,而是要在他们接受网络科技知识的同时,强化其道德意识,加强对孩子们的道德教育,使道德教育适应科学技术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不让他们在网络世界中迷失方向。2003年5月,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现在,互联网迅速发展,逐步进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和互联网交上了朋友,这是一件可喜的事情。但同时也加重了我们的责任。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建设,努力使互联网成为青少年获取知识和信息的一个新窗口;另一方面要加强管理,趋利避害,积极规范互联网给青少年带来的负面影响。”

    显然,对未成年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要依靠学校、社会、家庭三方面的综合力量,争取社会各界对未成年学生网络教育工作的支持。在当前网络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应把信息技术教育和德育教育的整合作为一项重点任务来抓,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为广大未成年学生的健康上网营造良好环境。以下针对性地谈几点开展中小学校网络道德教育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信息技术与其它各学科课程的整合,并渗透到学校各育中

    开展网络道德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种教育中都有网络道德教育可以利用的因素,我们要善于从其他教育中寻找网络道德教育的因素,在进行其他教育的过程中有机的穿插渗透网络道德教育。如各学科教育、青春期教育、心理教育、安全教育、媒介教育等等都可以和网络道德教育结合起来,这样就拓展了网络道德教育的渠道。200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未成年学生网络安全意识与思想道德建设明确提出:(1)“加快中小学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的改进和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德育资源,深人研究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把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有机统一于教材之中,并保证占有适当份量,努力构建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中小学德育课程体系”;(2)“各类互联网站都要充分认识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的网络风气”;(3)“要遵循网络特点和网上信息传播规律,充分考虑未成年学生的兴趣爱好,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为广大未成年学生创造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这些为我们中小学校如何更好地适应网络信息社会发展,进一步改进未成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实施未成年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明确了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调查中,对于“你所在的学校开展过哪些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活动”问题,大多数学生选择的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教学”( 68.3% ),一部分学生选择了“计算机竞赛”( 22.6%)和“网络规范教育”( 25% ),选择“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德育”的比例仅为8.5%。这反映出目前学校对计算机网络的利用主要是多媒体教学领域。学校也利用网络开展了一些网络德育和规范教育,但是力度远远比不上教学,而且规范教育多于德育,表明当前的网络德育还集中于行为规范层面的指导,有待深入。在访谈中,被访的中小学生表示“信息技术课”除了技术教育之外,确实没有上网道德和心理方面的辅导。有关教师也认为,由于不知如何操作,学校和教师对这一块基本上是回避的。信息技术课没有这项内容,思想品德课教材也没有反映这些比较新的内容。这种情形就像教人学会了游泳的技术,却没有教人在水里如何应对各种情况和意外。因此,学校网络道德教育的开展要与其它各育整合,并渗透其它各学科课程中,构建有效的综合化的德育教育模式。例如,尽快把网络道德教育纳人学校的德育课程,在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课程教学中加强网络道德教育,使未成年学生在掌握网络这一新兴科学技术的同时,懂得用相关的社会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再如,许多孩子患上“网络成瘾症”、“网络孤独症”等,往往都是由于性格孤僻、缺乏理..缺少良好的兴趣爱好等原因造成的,所以,需要把对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网络道德教育、信息技术教育结合起来,关心他们的心理健康,转变教育观念和模式,可以达到“疏导”的效果,使其具有良好的上网心态,从而使用网络更加理性。

    (二)开展情感体验式网络化教育,培养自律性的网络道德主体

    “教育要通过生活才能发出力量成为真正的教育。”德育要想真正成为德育,必定要通过生活来发出力盆。网络德育的展开要与个人生活展开相统一,网络道德教育的目标应该指向个人的幸福生活,把未成年学生引向生活,开展情感体验式生活的学习实践,让未成年学生在践行网络道德的同时,获得生活的完满,提高他们网络学习的重要性、个人相关性以及个体有益性的认识,从而增强未成年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自律性。

    传统德育一个最大缺憾就是过于重视学生的道德认知水平的提高和行为习惯的形成,而往往忽视受教育者的内心活动和情感体验。按照社会心理学家凯尔曼的价值内化三阶段理论,这种德育效果一般只能达到让学生顺从教育者意志的阶段,充其量也只能达到认同的层次,却很难上升为德育的最高境界一学生将外在的道德要求内化为自己内在的道德需要,而德育的最终目的则在于如何教会学生以道德理性来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因为良好的道德习惯和道德信念的形成,除了需要个体对形成道德习惯和道德信念必须抱有自觉的积极态度和理解道德要求的实质意义外,最重要的条件是,通过反复的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突出个体的主体性,使其获得证明道德要求正确性的主观经验和富有情绪色彩的体验,使其道德意志得到充分的锻炼,使其道德行为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而目前我国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却严重脱离实践、脱离社会、脱离自然,这非常不符合未成年学生的强烈的自主、表现自我、体验新奇变动等心理需要,不利于未成年学生网络道德的培养。因此,我们在开展网络道德教育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充分注重学生的体验,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不是将学生的行为规范形成以及所开展的系列活动当成学校的“工作”,而是把它作为学生的生活。例如,利用角色扮演法,寓教于乐,让未成年学生感受上网成瘾的痛苦,感受网络黑客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网络欺骗和言行随意放纵等不文明行为导致多少人受到伤害。角色扮演使孩子们获得源于生活实践的内在的德性,而非简单的行为规范,道德教育的效果才能强烈、持久。

    如前面所述,网络中的道德“失范”也是长久以来德育问题的积累和凸现:重视道德知识的传授与掌握,忽视道德品质的锻炼与培养:忽视个人修养,造成个体缺乏内在的道德自律和自觉。这些问题造成人们在网络环境中缺乏公德心和责任意识。对未成年学生而言,在外在约束力比较强的情况下,个体表现为顺从;一旦外在的约束力弱化,个体很可能由“顺从”走向了反面。目前的网络正是这样一个外在约束力暂时弱化的环境。在调查中,学生上网之后用来“玩游戏或者聊天”的比例占到68.2%,而上网的时间82.3%的学生选在双休日,74.4%的学生选在自己家中上网,时间和空间上的自由度比较大就容易造成外在监管力量失控,在学生自己自由驾御的“网络世界”里,真正能够起到约束作用的只有他们自身的网络道德责任感和道德理性。因此,要解决目前网络道德的“失范”困境,最根本的是要改善德育、信息技术教育的实效,培养能够独立思考、自由选择,具有道德自觉性和道德自律的网络主体。

如何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范文6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对大学生道德建设方面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提出了加强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对策,即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加大网络道德知识的传播力度;加强阵地建设,弘扬先进文化;创新工作方法,拓宽德育工作的覆盖面;提高学生信息识别能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判断力;强化管理,建立网络监控机制。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网络开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并深刻改变着社会的生产、生活和人们的交往方式。面对扑面而来的网络时代,高校学生无限“钟爱”,成为网上的主要群体。截止2002年6月30日,在中国上网的4580万网民中,18 —30岁的约占75%。另据统计,北京重点高校学生中经常上网的达80%。这飞速发展的网络,带来了高校学生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等方面的深层次变革,改变着他们的思想观念和精神世界。高校必须对这场变革高度重视,加强对青年学生的网络伦理道德教育,使青年学生健康成长。

    网络的兴起,给青年学生交流信息、知识、情感创造了另一种生存空间,也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认识和把握世界环境。他们可以同不同制度、不同文化、不同民族、不同肤色的人们,没有任何歧视地、自由、民主、平等地沟通和探讨;为青年学生选择确定自己的道德需要,确定自己的道德主体地位,形成良好的道德精神和健全的人格带来了一定的积极影响,具体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自由、民主意识。

    网络的自由、开放性等特点,使网络社会中,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法对互联网进行整体性的管制或控制。人人都是平等的,人人都有进出网络、选择身份角色、发表言论、与人交往、选择信息的自由。任何人都不需要由别人来代表自己发表观点,而且任何人的意见和政治家在网上的信息所取得的效应是一样的,不会因为个人的信仰、种族和社会地位等问题而被剥夺参与的机会。这就使自由、民主意识得到了全方位的锤炼和提升,使青年学生的能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2、个性意识。

    在传统社会中,人的个性受到一定的限制、压抑,除了社会和人为的原因之外,还有技术的原因,人们很少或根本没有表达个性的技术手段,网络的出现则根本改变了这种情况,网络赋予人们行为选择以更大的权利,使人选择的时间和空间大为拓展,网民可以尽情展示自己的个人魅力;另外,网络还赋予人们更多的行为角色,人们在网络上可以彼此“隐瞒”真实的身份,暴露给对方的只是符号或代码,虽然身份是虚拟的,但是这并不隐藏自已的真实观点,可以表达自己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这就提升和强化了人们承认个体权利、尊重个体尊严的的意识,尤其是个体平等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加强,将有利于青少年形成健全人格和独立的个性。

    3、互助意识。

    网络的发展,使地球变成小小的村落,网络社会的一切,都被罩在这张以互联为根本特征的“网络”里面。尽管人与人之间、民族之间、国家之间还有矛盾、冲突,但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人们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成为主流。网络使人们平等地享用网络范围内的所有信息,同时也使自已的信息在网络范围内供别人享用。信息的共享使互助意识成为网络社会基本伦理精神,互助意识的加强有利于青年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有利于在一个健康的环境里培养出以文化共享为特征的全球文化。

    4、责任意识。

    网络在赋予个人强大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求个人对自已的行为和对所创造的网络世界担负起更大的责任。网络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性质,它依赖于现实世界和与人们的网络行为而存在;同时,网络不会自动地把我们带人一尘不染的数字化乐园,需要网络人的一种内控集中—责任(包括技术责任和道德责任),来维持网络的安全和畅通。如果人们不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放松自已的责任,必然会产生恶劣的后果。例如,网络犯罪、黑客、侵权、黄色文化等,都是由于忽视责任造成的;“千年虫”问题,虽然不是有意识造成的,但是这也充分说明责任意识在网络时代的重要意义。这些,都有利于青年学生责任意识的唤醒,塑造健全完美的人格。

    道德作为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之上的,它是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方式的反映,并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网络技术与其他一切科学技术一样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青年学生良好的道德精神养成提供了机遇的同时,许多负面的、消极的、非主流道德观念也开始冲击着青年学生的头脑,并产生一定的影响。

    1、在道德意识方面。

道德相对主义的盛行和无政府主义的泛滥。国际互联网复盖在整个地球表面上,既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界限,也没有开始和结束,没有边缘也没有中心,人在网络中变成了电子化的“符号”存在,后现代主义的道德相对主义,非中心化、多元化、表面化、无终极目标等,在网络世界中找到最适宜生长繁衍的领域。互联网中,所有的人都拥有网络的一部分,谁都没有绝对发言权,谁又都有发言权,任何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原则说任何话,做任何事,甚至可以不要任何原则,从而导致无政府主义的泛滥。

    道德冷漠现象的产生和人际情感的疏远。网络上的交往,把人们的言语举止转换成二进制的语言,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成了人与机器之间的交流,虽然拉近了人的时空距离,却疏远了人的心理距离。一些人花费大量时间寻找构建自己的“网络精神天地”,必然减少了现实社会中的直接交往,造成了家庭成员之间、朋友之间、同事之间感情联系的冷漠与隔阂。网络中,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创造自己的角色、明白张胆地撒谎,使人们难以区分网络上的真与假,加剧了现实社会人际关系的信任危机。

    2、在道德规范方面。

    道德规范的虚拟性。网络中,人网者往往是匿名匿形的,其行为是在虚拟的情况下进行的,网络伦理道德观念,难以再放到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实践中加以认识、检验。互联网至今还没有相对成型的法律规范和相对完备的道德规范,而在难以确定规范对象、难以确立外在监督环境的情况下,即使伦理规范很完备、理论很填密,其操作性也只能是虚拟的,对做不道德行为的人而言约束力很小,甚至毫无效力。

    道德标准的多元化。一个特定的社合只能有一种道德处于主体地位。而网络打破了传统地域和时空的限制,人的活动进人了全球化的程度,不同的道德规范可以相互碰撞、冲突,使网络成员拥有自己特有的多元化道德规范,拥有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的道德风俗习惯。

    3、在道德行为方面。

      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和网络道德规范的滞后性,又引发大量失范行为:

    文化霸权和信息污染问题。其一是文化霸权严重。互联网上,英语内容约占90%以上,法语内容占到5%,网上文化深深打上了西方文化的烙印。西方国家占据互联网这一文化传播“制高点”,可以控制国际舆论,不断地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倾销”它们的价值观和精神文化产品。其二信息污染严重。网上信息传播的非地域性,带来了无数的信息垃圾,并日益演变成信息污染。如网上黄毒泛滥,大量黄色的文化垃圾涌人中国;“法轮功”之类网站,也利用网络大肆传播歪理邪说。其三是恶意政治信息的挑战。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信息失去了地域的屏障,恶意的政治信息也开始直接侵袭他国民众,电子空间中国家间、地区间道德和价值的冲突如剧,维持国家观念和共同价值观的难度增大。

    个人隐私问题。个人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受法律保护。然而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都会在网络上留下一串串数字“脚印”,极易被跟踪“网络服务商极易将网民所有的活动记录下来,研究他们的爱好、习惯,以作为扩展商务行为的目标;更有一些网络管理者或别有用心的人对上网用户的记录进行篡改或传播,其危险是不言而喻的。

    信息安全问题。信息是最有价值的商业资源之一,而网络的最大特点及效用在于其信息资源的共享性。但是网络上,信息却面临着如下问题:一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网络上,未经允许而借用、移植、复制他人程序和其他信息的行为却大量存在,由于各国之间保护知识产权的于因特网自身安全性问题,网络犯罪正处于逐年上升趋势。与其他犯罪形式相比,网络犯罪具有高技术、高智能、蔓延迅速、涉及面广、国际化、犯罪者日益年轻化等特点,而且网络犯罪多是以“信息”获取为目标的。

   江泽民同志指出:“互联网是开放的,信息庞杂多样,既有大量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也有不少反动、迷信、黄色的内容。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政治工作一个新的重要阵地。国内外敌对势力正竭力利用它同我们党和政府争夺群众,争夺青年。我们要研究其特点,采取有力措施应对这种挑战。”对高校来说,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正确分析网络发展带来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主动应对挑战,积极创新工作,加强对青年学生网络道德的教育与引导,变被功为主动。

    1、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加大网络道德知识的传播力度。

    网络道德教育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大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深化道德认识。网络和网络道德都是新事物,首先要让青年学生做到理性认知,明确网上行为与现实社会行为的道德界限,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良好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2)陶冶道德情感。人的行为不仅受理性决定而且还受情感制约,如果仅有理性认知而不能升华为道德情感。那么这种理性认知还是不自觉的。只有形成道德情感后,人们才能自觉履行一定的道德义务,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道德衡量,然后全身心地投人到道德行为实践中来。(3)培养道德意志。道德意志是道德情感的进一步发展,是实现一定的道德行为、达到一定的道德目的和水平的重要条件,在道德行为实践中往往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困难、压力和矛盾,如果没有坚强的道德意志,就不能克服实践中的困难,达不到道德行为目的。(4)坚定道德信念。它是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的有机统一,是道德教育的中心环节。道德信念形成以后,道德主体认真去实践,甚至为所信仰的真理而献身。(5)养成道德习惯。经过前四个环节的道德教育,道德主体始终一贯地按照道德要求规范自己行为,这时道德已不是外在规范,而是内在的自我要求,主体的道德行为已经成为习惯。这五个环节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共同构成道德教育的整体。高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广泛地开展网络道德的讨论和交流,加大网络道德知识的传播力度,如网络保密道德问题、网络安全道德问题、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等,使青年学生明确什么样的网上行为是道德的,什么样的网上行为是不道德的。

    2、加强阵地建设,弘扬先进文化。

    因特网上来自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声音多,而发自中国的声音少,这种信息传播的极不对称性,必然使得青年学生的思想观念受到来自网上的西方文化的冲击。对此,高校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主动迎接挑战,把宣传当代马克思主义和继承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视为网络道德教育的灵魂,主动占领网络阵地不断建设有影响力的,能够传播正面信息和先进文化的网站,旗帜鲜明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扶正祛邪,激浊扬清,教育引导使青年学生在吸收外来文化中的优秀成分的同时,正确对待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大力开发德育信息资源,将具有中华传统特色的社会主义德育信息送上国际网络,以吸引更多的人对中华文化产生兴趣和震颤,使青年学生在网络上能够时刻接受正面的声音和先进文化的熏陶。

    3、创新工作方法,拓宽德育工作的覆盖面。

    计算机网络扩展了青年学生的信息来源渠道,传统的以灌输为主的德育工作方式受到很大的冲击。因此,应对网络化的挑战,高校首先要了解当代社会思潮和青年学生思想实际的同时,认真研究网络化影响道德建设的特点,要树立开放的教育意识,采取有效的教育手段,开展网上道德教育。例如可以将“网络法制教育”和“网络道德教育”等内容,纳人专业知识或课堂教学之中;针对上网学生存在的道德和心理问题,开展“网上谈心”、“网上心理咨询”等工作;还可以让综合素质较高的学生或安排辅导员,思想政治工作者主持各种有意义的专题讨论,或以普通网民的身份参与网上讨论,对青年学生的讨论和思想进行正面引导,传播正面的信息,使青年学生能够从网络中接受丰富的有益的知识信息,减少腐朽文化的侵蚀。

    4、提高学生信息识别能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判断力。

    青年学生在网络上既是网络信息的接收者、使用者,也是网络信息的者,培养青年学生的信息素质是网络道德教育的重要任务。首先,要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要教育青年学生自觉维护网络文明,营造良好的网络道德氛围。同时要综合运用传统的媒体强化舆论的道德评价,对网络信息传播中的不道德现象进行谴责,形成舆论压力。其次,要提高青年学生的信息鉴别能力。培养学生对有害信息的自觉抵制意识和自身抗干扰能力和免疫力,提高政治敏锐性和判断力,善于对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再次,要培育青年学生信息心理素质。信息社会巨大的信息生产量以及高速的信息流动,往往会使人们产生紧张焦虑等不良情绪。必须培养青年学生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平常心和积极的态度作出取舍,正确对待网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