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信访奖惩制度材料汇编(5篇)

关于公司信访奖惩制度材料汇编(5篇)

关于公司信访奖惩制度材料汇编(5篇)

第一篇:信访奖惩制度

信访工作奖惩责任书

一、奖惩责任

为加强对信访工作管理力度,有效地遏制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群体上访等现象的发生,加强对上访人员及信访问题的监督管理,使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解决,切实维护我乡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乌赞乡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创建民族团结、邻里和睦的平安乡。

1、各联系点领导和村支部书记作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分辩理由、分清缓急、分类调解”的原则,充分发挥村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作用,及时妥善处理和化解本村的矛盾纠纷。同时,要积极组织包村干部、村干部、包村调解员、包村民警、协警员、十户长、巷道长、四老人员负责解决本村信访矛盾。

2、村委会如遇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可由本村将信访问题整理汇总后上报乡信访办备案,经乡信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合理稳妥的解决方案,并及时对上访人给予答复解决。

3、如信访问题超出乡党委、政府权责范围,坚决不能采取简单化方式处理,一推了事,要热心、耐心、细心的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并由乡信访接待员(每村指定一名信访接待员)将问题整理转交信访办,由信访办将信访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县信访局处理解决。

4、乡信访办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领导开门接访、带案下访、上门走访、重点约访等信访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科学合理的制定领导集体接访日。乡信访办安排专人对来信来访群众进行登记,并会同乡效能办对上访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备案,并依次作为年底绩效考核及兑现信访“一案一补”奖惩的原始依据。

5、正常上访及信访奖励范围:

(1)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等在本村得到合理妥善解决,当事人同意解决方案,并登记备案(有当事人和村干部签字)且未出现重访的;

(2)上访人在包村领导、村干部的陪同下或携带村委会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在信访接待日反映超出村级权责范围的合理诉求和矛盾纠纷,由乡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由村级落实解决的;

(3)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需要在近期内解决或重大紧急情况且超出村级权责范围的,在做好解释工作后,可在包村领导、村干部的陪同下或携带村委会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单独来访,由乡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由村级落实解决的;

(4)对历史遗留的信访问题以及涉法、涉诉案件,本村稳控措施有力,效果良好,未出现到县级以上单位越级上访的。

6、越级上访及信访惩罚范围:

(1)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等在村级权责范围内在本村未得到解决,造成上访人到乡级以上单位上访的;

(2)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等在村级权责范围内未向本村反映而直接到乡级以上单位上访的;(3)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等在村级权责范围内,村干部了解此问题,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解决,造成上访人未向本村反映而直接到乡级以上单位上访的;

(4)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等超出村级职责范围,向村级反映,但由于村级处理问题过于简单或直接将责任推到乡级以上单位,造成上访人直接到乡级以上单位上访的;

(5)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等超出村级权责范围,未向村级反映,造成上访人直接到乡级以上单位上访的;

(6)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等超出村级权责范围,村干部了解此信访问题,但没有积极做好解释工作,造成上访人未向村级反映,直接到乡级以上单位上访的;

(7)对历史遗留的信访问题以及涉法、涉诉案件,本村稳控措施不到位,造成上访人到县级以上单位越级上访的。

7、村级职责、乡级及以上单位职责的界定

村级职责:一村之间的邻里纠纷、土地纠纷、宅基地、确定低保、贫困户、合作医疗、抗震安居等;

乡级及以上单位职责:跨乡的土地纠纷、草场纠纷、征地赔偿纠纷,村和村间土地纠纷、草场纠纷、征地赔偿纠纷的等;

对有争议信访问题的权责界定由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其权责划分。在年底绩效考核时,由乡信访办进行权责划分说明。

1、奖励制度

对处理信访问题积极,对待信访案件认真,能把矛盾化解在本辖区范围内的村、学校、站所和有关人员乡党委给予以下奖励:(1)辖区内的信访问题和纠纷矛盾能自行解决,彻底解决一件信访案件给予奖励30-50元。

(2)辖区一年内未出现乡级和乡级以上信访的,年度工作总结大会给予村集体一次性奖励1000元,年底绩效考核加10分。

(3)乡里有2起(含2起)信访,乡级以上部门无信访的村,年底工作大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年底绩效考核加5分。

2、惩罚制度

对来信来访群众不予接待,工作不认真,不处理信访问题,推诿上级部门的村、站所和有关人员乡党委追究以下责任:

(1)上访人不在村干部带领下到乡信访办上访超过4起(含4起)上访事件的每次罚5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1分;集体上访不在村干部带领下到乡信访办上访超过2起(含2起)上访事件的每次罚10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2分。

(2)上访人到县信访部门上访超过2起(含2起)上访事件的每次罚10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2分;发生群体性信访案件到县信访办上访的事件每次罚20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4分,同时主要领导诫勉一次,影响严重者,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直至免职。

(3)个人到自治州信访部门上访每次罚40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5分;群体到自治州信访部门上访每次罚100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10分,同时追究村主要领导责任,直至免职。(4)个人到自治区信访部门上访每次罚100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20分,群体到自治区信访部门上访的每次罚200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40分,同时追究村主要领导责任,直至免职。

(5)个人到京信访部门上访每次罚200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40分,群体性进京上访的每次罚400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80分,同时追究村主要领导责任,联系点领导责任,直至免职。

(6)对到县级以上单位越级上的,由本村负责安排将上访人接回,由此产生一切费用由上访人所在村队自行承担。(7)同一个问题越级重访的要加倍处罚和扣分。

第二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奖惩制度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奖惩制度

对在工作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工作失误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有下列表现的,给予有关人员表彰奖励:(1)在阶段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2)工作一贯认真负责,表现特别突出的,可在年终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奖励,或推荐上报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可向其所在单位推荐为单位考核优秀人选,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未能完成本部门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目标,或未能带领本部门人员完成调处任务,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2)对突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或不稳定因素苗头虚报、谎报、缓报、漏报,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未及时排查调处,导致矛盾升级的;

(3)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时,故意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做伪证阻挠查处工作的;

(4)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乱作为、滥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群众越级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5)对当事人申请事项故意拖延时间、推诿扯皮或故意设置障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6)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工作中不服从领导,违反中心工作纪律的等。

3.责任追究办法:

(1)中心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况给予诫勉教育;

(2)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渎职、失职造成损失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中心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中心工作人员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相应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篇: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企业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乐寿康宁及其下属各关联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创造公平、和谐、严谨、高效的工作氛围,维护正常稳定的经营、管理秩序,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管理制度适应于乐寿康宁及与其有关联交易关系的所有下属子公司、分公司;

2、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应以本制度为基本依托,根据所在地特殊法规要求以及属地人员特点,制订适合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补充制度,经报总部管理部审批并备案后,与本管理制度具备同等管理效力。

第三条管理职责:

1、总部管理部负责起草、修订、推动和解释本管理制度;审批全部奖惩决定,组织处理各项处罚申诉,审批处罚纠正预防措施并组织检查验证。

2、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审核本公司各部门的奖惩事件、处理决定、上报超权限的相关文件并按审批结果组织推动执行;处理初级申诉,审核处罚纠正预防措施并协助检查验证。

3、各部门负责奖惩事件的提报,奖励分配、处罚责任界定、处罚结果纠正和执行以及连带责任的纠正预防措施的提出。

4、总部财务部负责按制度建立统一的资金出/入账目,并根据奖惩审批通知单支付/收取经济代偿金/专项奖励资金。

第四条奖惩的原则:

1、公司的奖惩是以纪律维护为出发点,奖励是对较大超出公司行为准则、或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员工或团队的一种激励,处罚是对违反公司纪律、损害公司利益等不符合公司制度行为的一种约束;

2、奖惩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员工岗位说明书、工作标准与流程规范等;

3、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必须及时处理、公开执行;

4、对员工的奖惩应由当事人的主管领导施以面谈,讲明事实和奖惩的目的、依据,对奖励的行为形成案例并积极宣传,处罚允许当事人申诉。

第五条奖励的分类与标准:

1、公司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经奖励申请批准后,应当给予奖励:(1)在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安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或费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2)用好用足国家或地方政策,合理规避不利影响,取得明显效益或使企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经总部财务部与总部管理部综合评议确实发挥作用突出者;

(3)在突发情况出现时,采取措施得当,经认定确有防止或者避免了设备损坏等事故,使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企业利益免遭重大损失者;

(4)敢于同不良风气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生产和工作秩序,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维护企业治安有突出贡献者;

(5)其他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集团副总/总监集体审批后,确定应当予以奖励的行为。

2、员工个人奖励的分类与标准:

公司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评优奖励三类。

(1)通报表扬:对在公司经营活动某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可以建议予以通报表扬,并予以50-100元现金奖励;

(2)记功表扬:对在阶段性、临时性或突发性经营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公司和人民生命财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视其贡献程度可以建议予以记功奖励,记功奖励可按业绩大小给予200-1000元一次性奖励。

(3)评优奖励:每年组织一次,对在公司经营活动中长期有突出的工作表现,取得显著工作成效的员工,可以授予优秀员工或优秀管理者称号,具体奖励标准及评奖原则每年由总部管理部结合当年实际情况制订相应标准,并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3、员工个人奖励的应用:

(1)对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员工,公司为其优先提供岗位培训、专业深造、轮岗的机会。

(2)员工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所在地负责人应报总部管理部记入员工个人工作档案,作为晋级和晋升的依据。

(3)员工在一年内累计获得三次通报表扬,可以记功一次,并在第三次通报表扬时按记功标准享受奖金。累计三次记功奖励,可直接获得当选当优秀员工的资格。

(4)评优员工可以优先获得职位晋升、工资调整的机会。第六条违纪、违章及处分的分类:

1、违纪、违章是指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以及高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的行为。

2、公司对于违纪员工,视违纪情况同时予以经济代偿处罚和行政处分。

3、经济代偿处罚是指在赔偿损失之后处以的经济代偿处罚。

4、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级、撤职、留用察看、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受到处分,会接到公司发来的书面通知,各种处分均应记入员工个人工作档案。

第七条对一般性违纪行为的处罚标准:

1、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性违纪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任人50-500元的经济代偿处罚:

(1)工作时间利用计算机玩游戏、上网聊天、观看影碟、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看小说、玩手机、打私人电话等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认定后应予以警告处分,负责人以下级别员工处以50~100元经济代偿处罚,负责人及以上级别员工处以100-200元经济代偿处罚。

(2)进入特定区域/办公区域未按规定着装/不按规定佩带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按规定佩带标识标牌的行为,经认定后应予以警告处分,负责人以下级别员工处以50~100元经济代偿处罚,负责人及以上级别员工处以100-200元经济代偿处罚。(3)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与公司内部员工发生口角,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经认定后应予以警告处分,负责人以下级别员工处以每人50~100元经济代偿处罚,负责人及以上级别员工处以每人100-200元经济代偿处罚;

(4)在工作区域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处分,负责人以下级别员工处以500元经济代偿处罚,负责人及以上级别员工处以1000元经济代偿处罚,情节严重至被打人受伤的,责任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医药费、赔偿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无任何经济补偿处理,同时公司保留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5)不按照上级指令操作,或违反公司管理流程与管理标准的,经认定后应予以警告处分,负责人以下级别员工处以200元经济代偿处罚,负责人及以上级别员工处以300-500元经济代偿处罚。

(6)本条款未列出的其他一般性违纪行为,可依据违纪情节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7)试用期内员工发生以上一般性违纪,立即终止试用期予以辞退处理,正式期员工在一年内发生一般性违纪,被处罚至第三次,将升级为较大违纪行为,按较大违纪的处分和代偿金标准进行处罚,达到第六次时,除按制度进行经济代偿处罚外,还将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无任何经济补偿处理。

(10)一般违纪处分的有效期为3个月,同类行为违纪累计有效期为一年。

2、针对同一公司/系统/部门内的员工在同一内反复多次发生一般性违纪的连带管理责任的处罚:

(1)管理连带处罚定义:同一公司/系统/部门的负责人以下级别员工在一个财政内(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发生一般性违纪超过6次(以下称一般连带处罚累计次数),将对该公司/系统/部门负责人实施管理连带代偿金处罚。

(2)负责人下属员工一般违纪累计达到六次后,自第七次起,每次对下级员工的一般违纪处罚,将按处罚金额的20%承担连带代偿金处罚,连带代偿金经计算后如低于50元的,按50元/次进行处罚。

(3)负责人如为经理、总监、副总级别员工,下属员工一般违纪累计达到六次后,自第七次起,将按处罚金额的50%承担连带代偿金处罚,连带代偿金经计算后如低于100元的,按100元/次进行处罚。

(4)如下属员工的一般性违纪处罚是负责人检查发现并发起处罚的,可以不计入连带处罚累计次数,同时对负责人不进行连带代偿金处罚。

(5)如下属员工的一般性违纪处罚是由其他部门举报、经管理部监督检查、审计部内审检查、安全质量部工作检查等其他部门发起并处罚的,则计入连带处罚累计次数,同时对负责人实施管理连带代偿金处罚。

(7)同一内,负责人所带领的团队发生一般性违纪累计次数超过6条时,说明该团队或组织存在管理问题,因此该负责人应着手进行纠正和预防,对所发生的同类问题予以原因分析、错误纠正,制订防止再次发生相应措施,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接受实施结果验证。

第八条较大违纪行为的处罚标准:

1、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较大违纪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任人200-5000元的经济代偿处罚:

(1)在工作场所利用计算机登陆不健康网站或下载含有不健康内容的信息,除应个人承担因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外,给予记过处分,负责人以下级别员工处以300元经济代偿处罚,负责人及以上级别员工处以500元经济代偿处罚;利用公司局域网恶意传播病毒,造成公司信息化系统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并以1000元经济代偿处罚;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2000元经济代偿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除赔偿损失外,再处以2000元经济代偿处罚,同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经济补偿处分。

(2)上岗前4小时内及工作时间因私饮酒,工作时间打牌、下棋或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负责人以下级别员工处以300元经济代偿处罚,负责人及以上级别员工处以500元经济代偿处罚。

(3)故意破坏装置、设备及其它公司所有的公共设施,损坏价值金额在500元以内的,除要求限期修复或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处分,负责人以下级别员工处以500元经济代偿处罚,负责人及以上级别员工处以1000元经济代偿处罚,并予以免职处理;损坏价值在500元及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要求限期修复或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处分,负责人以下级别员工处以1000元经济代偿处罚,负责人及以上级别员工处以2000元经济代偿处罚,并予以免职处理。情节严重或有鼓动他人一起破坏的行为的,给予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处理。公司保留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4)在工作场所偷盗公司或个人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的,除追回非法所得外,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000元经济代偿处罚;价值500元及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追回非法所得外,以偷盗物品的实际价值的两至十倍计算处罚金额并视态度或情节给予记过直至无偿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责任人为负责人及以上级别的员工应予以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无偿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5)无故不服从组织人事调动或工作安排,自宣布之日起一周内不到新岗位报到的,给予记过处分,负责人以下级别员工处以200元经济代偿处罚;负责人及以上级别员工处以500元经济代偿处罚,并予以降职处理直至撤职处分。

(6)无故不听从指挥、不服从管理,给予记过处分,负责人以下级别员工处以200元经济代偿处罚,负责人及以上级别员工处以500元经济代偿处罚,并予以降职处理直至撤职处分。

(7)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对经营管理数据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一经查实应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负责人以下级别员工处以300元经济代偿处罚,负责人及以上级别员工处以1000元经济代偿处罚,并予以免职;因瞒报或虚报造成重大次生事故可造成公司司法危机的,对当事人给予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无经济补偿金。

(8)侮辱、谩骂或利用恐吓信、匿名电话及其它手段威胁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负责人以下级别员工处以500元经济代偿处罚,负责人及以上级别员工处以1000元经济代偿处罚,并予以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将被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

(9)违纪人员不听劝阻、无理取闹、打击报复管理人员的,给予记过处分,负责人以下级别员工处以500元经济代偿处罚,负责人及以上级别员工处以1000元经济代偿处罚,并予以免职处理;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造成轻微人身伤害的,还应负担相关费用,同时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公司保留对责任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

(10)因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如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至10000元的,给予留用查看处分;达到10000以上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责任人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20-50%的赔偿。

(11)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降级及记过处分;5000元至20000元的,给予撤职及留用查看处分;20000元以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处分的同时,应按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20-50%予以赔偿。

(12)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当得利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应给予记过处分,负责人以下级别员工处以500元经济代偿处罚,予以调离岗位;负责人及以上级别员工处以1000元经济代偿处罚,并予以降职处理;不当得利金额达到2000元及以上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

(13)员工出现其他经公司管理层认定的较大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可依据违纪情节和轻重,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处分和经济代偿处罚。

(14)正式员工一年内发生第二次较大违纪行为被处罚时,将按严重违纪的处分和代偿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15)较大违纪有效期为半年,同类行为累计有效期为一年。

2、针对同一公司/系统/部门内的员工在同一内反复多次发生较大违纪的连带管理责任的处罚:

(1)管理连带处罚定义:同一公司/系统/部门的副主管/负责人以下级别员工在一个财政内(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发生较大违纪超过3次(以下称较大连带处罚累计次数),将对该公司/系统/部门负责人实施管理连带代偿金处罚。

(2)负责人下属员工较大违纪累计达到三次后,自第四次起,每次对下级员工的较大违纪处罚,将按处罚金额的20%承担连带代偿金处罚,连带代偿金经计算后如低于100元的,按100元/次进行处罚。

(3)负责人如为经理、总监、副总级别员工,下属员工较大违纪累计达到三次后,自第四次起,将按处罚金额的50%承担连带代偿金处罚,连带代偿金经计算后如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次进行处罚。

(4)如下属员工的较大违纪处罚是由负责人检查发现并发起处罚的,可以不计入较大连带处罚累计次数,同时对负责人不进行连带代偿金处罚。

(5)如下属员工的较大违纪处罚是由其他部门举报、经管理部监督检查、审计部内审检查、安全质量部工作检查等其他部门发起并处罚的,则计入连带处罚累计次数,同时对负责人实施管理连带代偿金处罚。

(6)同一内,公司/系统/部门负责人所带领的团队发生较大违纪累计次数超过三次时,说明该团队或组织存在管理问题,因此该负责人应着手进行纠正和预防,对所发生的同类问题予以原因分析、错误纠正,制订防止再次发生相应措施,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接受实施结果验证。

(7)由一般违纪行为累计升级为的较大违纪情况不计入较大连带处罚累计次数。

第九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将处以责任人解除劳动关系且无经济补偿金,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永不复用:

(1)一年内累计六次警告或被记过两次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

(2)泄露国家、公司技术、商业机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不遵守保密协议/规定泄密者,公司还保留追诉法律责任的权利;

(3)遗失公司较重要商业或机密文件,故意损毁企业经营的重要文件、证件或物品者;

(4)严重违反工作流程,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价值10000元以上者;(5)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私改报销单据骗取公司资金,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并经查证属实者;

(6)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或印文用于私人不当得利者;

(7)携带管制刀具或其他违禁物品、危险品进入公司,危害公司员工安全、或参加非法组织者;

(8)组织、煽动怠工/罢工,或采取各种手段要挟管理者,严重扰乱公司秩序者;

(9)造谣生事、散播谣言、挑拨是非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或名誉损失者;(10)殴打别人或互相打架或唆使别人打架者;(11)营私舞弊、挪用公款私用者;

(12)内累计旷工达到30日或连续旷工达到15日者;

(13)收取供应商、合作伙伴、经销商回扣、礼物或未经公司允许在合作伙伴处私自报销费用等不当得利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

(14)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拘留、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有缓刑、免于执行等情形的;

(15)员工工作期间,任何时间被发现入职填报信息存在虚假的行为的;(16)其他经公司相应管理层决议的应辞退(劝退)的行为。

第四篇: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细则

一、目的

为更好地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权限及程序,形成良好的奖惩机制,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主观能动性。保证公司各项规制度良好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原则

1、奖惩有据,有章可循,具体明确。

2、奖惩及时,及时处置,妥善处理。

3、奖惩公开,奖惩结果予以公布。

4、奖惩公正,所有人员一视同仁。

三、具体内容

1、奖惩方式分类(1)经济处罚:罚款

(2)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降职、调薪、开除。(3)经济奖励:奖金和物质奖励(4)行政奖励:通报表扬、晋升、调薪。

2、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等均视为公司的纪律,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对于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公司采取“先警告,后惩戒”的方式予以纠正。

3、行为准则

(1)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装整洁。

(2)员工应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公司文件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第五篇: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奖励

第五条本公司设立以下奖励方法:1.大会表扬;2.奖金奖励;3.晋升提级。

第六条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2.劳动人事部审核;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

第三节处罚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办公用品,造成经济损失的;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9.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10.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员工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条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十一条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