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直机关支部书记党课辅导报告:讲纪律守规矩、忠诚干净担当

某市直机关支部书记党课辅导报告:讲纪律守规矩、忠诚干净担当

某市直机关支部书记党课辅导报告:讲纪律守规矩、忠诚干净担当

同志们:

  按照机关党支部党纪学习教育相关要求,基层党组织书记要讲1次纪律党课。今天,我围绕“讲纪律守规矩、忠诚干净担当”这个主题,就党的纪律规矩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交流。下面,围绕四个方面与大家一起交流。

  一、首先了解什么是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我们经常讲要遵守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那么,作为一名党员干部,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党的纪律,什么是党的规矩。只有把两个基本概念搞清楚了,我们在学习和遵守过程中才能更好加以掌握和理解。

  (一)党的纪律。《党章》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同时,第四十条规定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也就是我们讲的“六项纪律”。

  (二)党的规矩。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章、纪律、法律的规范要求和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的总和。既包括成文的党内法规,如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也包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

  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

  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这些规矩看着没有白纸黑字的规定,但都是一种传统、一种范式、一种要求。违反了这些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在政治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受到党纪惩处。比如:我们党的三大优良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惯例,比如:党委会开会要有事先议题通知,班子成员要互相交流情况,如果意见不同,要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不在背后议论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本条规定是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的政治规矩提出的纪律要求。对违反党的规矩的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主要是指损害党的政治形象,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新修订的《条例》将违反党的规矩的行为危害后果修改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此类问题的标准,体现以高标准、严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而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

  二、深入扎实开展党纪律学习教育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求今年4至7月集中时间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主席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不折不扣落实《通知》要求,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首先要了解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性:党的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其次要了解党纪学习教育的必要性:每个党员干部脑子里要有个“紧箍咒”,这个“紧箍咒”就是党规党纪。党员干部学好了党规党纪,就能弄清楚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再次是要了解党纪学习教育的紧迫性:很多领导干部犯错误,最后在忏悔书中都说对党章和党规党纪不了解、不熟悉,出了事重新学习后幡然醒悟,惊出一身汗。这说明平时对党纪的学习教育不够,如果我们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好了、掌握了,又自觉遵守了,防患于未然,就可以防止一些干部今天是“好干部”、明天是“阶下囚”的现象。

  (二)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方法途径。一是原原本本学习《条例》。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党组采取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举办读书班等形式,逐条学习《条例》,紧扣党的“六大纪律”进行研讨,推动《条例》入脑入心。党支部要采取“三会一课”、主题党日以学习《条例》为主题,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基层党组织书记讲纪律党课。二是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要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党性教育是通过特定的思想教育活动和实践锻炼方式使党的本质属性和价值目标内化为党员干部的价值选择和行动自觉的过程)。三是加强警示教育。召开警示教育会,开展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运用违纪违法干部警示录、忏悔录、警示教育片以及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强化警示震慑,推动以案促改促治。四是加强解读和培训。依托共产党员、中国干部网络学联等平台对《条例》进行解读。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主体班次中安排《条例》辅导课程或教学内容,突出对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重点对象的纪律培训。五是召开民ZSHH和组ZSHH。把学习贯彻《条例》情况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实事求是查摆自身不足,深入进行自我剖析,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六是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党组织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多做提提领子、扯扯袖子的工作,使党员、干部真正懂得党的纪律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纪律是做合格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

  (三)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任务。1.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2.让党员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纪律意识、自我约束意识、免疫能力不断提高;3.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4.推动领导干部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四)坚决贯彻落实党纪学习教育各项任务。市直机关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必须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广大机关干部要坚持目标导向、重点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不断夯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根基,努力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以党纪学习教育的实际成效,纵深推进新征程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要坚持目标导向。机关党员干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到开展这项工作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问题、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也是巩固拓展主T教Y和教育整顿成果的重要举措。机关干部必须准确把握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把学习《条例》作为必修课、常修课,真正做到学懂弄通、知行合一,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悟、学有所用,学出更加坚定的政治忠诚、更加高强的履职本领、更加自觉的纪律意识、更加强烈的责任担当,以铁的纪律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机关干部队伍。二是要坚持重点导向。这次党纪学习教育,学习内容主要是新修订的《条例》。要坚持学原文、悟原理,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习《条例》内容,从总则到分则,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定,每一条都掌握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准确把握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学习政治纪律,重在掌握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坚持党的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证令行禁止;学习组织纪律,重在掌握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自觉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学习廉洁纪律,重在掌握党员干部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始终做到公私分明、秉公用权,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保持清正廉洁;学习群众纪律,重在掌握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真正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学习工作纪律,重在掌握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学习生活纪律,重在掌握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三是要坚持问题导向。主席总书记反复强调,要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我们每个干部都或多或少存在这些问题。有的对纪律一知半解、似懂非懂;有的学用脱节,不善应用等。我们要真正从思想上重视起来,把自己摆进去,从身边人身边事中受教育受警醒,以《条例》为标尺从严从实检身正己,努力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要注重融会贯通学、联系实际学,不断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四是要坚持结果导向。学习教育重在务实功、求实效,努力在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上有新进步、新提升。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与巩固拓展主T教Y成果结合起来,与正在做的工作结合起来,将学习成果体现为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

  三、准确掌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

  中央办公厅《通知》明确指出,要引导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习《条例》,准确掌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在这里,我重点围绕“六项纪律”来谈一些认识,帮助大家更好掌握它们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

  (一)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主席总书记反复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为什么说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首先,这是因为遵守政治纪律为遵守党的其他纪律提供了根本指引,从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来看,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如果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如果不遵守政治纪律,那么对其他纪律的遵守也会失去指引和方向,失去根本和灵魂。其次,政治纪律是政治建设的重要保障,它通过指明政治方向、树立政治标准等,保障党的政治建设的顺利开展;通过明确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和具体惩戒,给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出负面清单,为推进政治建设提供纪律保障。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牵头管总的,如果政治纪律立不起来、严不起来或者执行不到位,势必导致其他纪律全面失守,党就会陷入软弱涣散的境地。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最核心要求是坚决维护以主席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条例》从第四十九条到七十六条,共二十八条,列出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条款,目的是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与党中央同心同德,真心爱党、时刻忧党、坚定护党、全力兴党,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过去我们经常认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抽象的,好象与我们离得很远。其实大家通过学习《条例》后就知道了,这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细,都是很具体的。比如,第66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组织纪律。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一个人一旦入了党,就要有强烈的组织意识和组织观念,就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

  1929年12月,毛泽东在古田会议决议中强调,“党的纪律之一是少数服从多数”。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四个服从”的要求,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1945年,党的七大将“四个服从”写入党章。党的十八大以来,主席总书记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对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建设作出深刻阐述,强调组织纪律是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组织制度;明确组织纪律界限,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强调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新时代我们党在加强组织纪律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提供了组织保证。《条例》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虽然只有17条,但多条规定还作了补充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解,因而文字量并不少。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作为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征程上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确保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要坚持好、运用好这一制度。《条例》把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处分的第一条,规定了四种行为要给予处分,一是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二是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三是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四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三)廉洁纪律。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之中,为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分别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了规定,各有4条,为党员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体现了“自律”的要求。《准则》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倡导的,是该做的,比如第一条是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条例》对廉洁纪律的规定就是禁止的,是不能做的。

  党员干部从政,不仅自身要干净,还要管好身边的人。《条例》在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列举的身边人主要有: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其他特定关系人。党员干部在学习《条例》的时候,对“等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要有一个全面的理解。

  《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前三条,即第94条、第95条、第96条,都是与身边人有关的条款,包括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这些行为都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此外,第104条、第106条、第107条、第109条等也都直接和身边人有关。

  党员干部遵守廉洁纪律,要把握好什么东西不能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务,不能收;也要把握好什么东西不能送:对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务,不能送;还要把握好什么东西不能借:对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借也不行。

  (四)群众纪律。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体现的是党的性质宗旨,遵守群众纪律是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必然要求。平时我们讲一个党员干部是不是脱离了群众、忘记了初心,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看他能不能做到严守群众纪律。

  《条例》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虽然只有8条,但要求高。每一条中分列有若干情形和行为,很具体,要求我们在平时工作中要熟悉,不得违反。因为群众利益无小事,在群众利益面前,党员干部个人的利益是微不足道的,所以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以任何名义,都不能侵害群众的利益、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都不能欺压群众、剥削群众、侵犯群众。

  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就有许多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比如革命战争时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就有一条“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解放战争时间,解放军战士不摘群众一个苹果。这些优良传统告诉我们,唯有守住群众纪律红线,才能永远把党的事业与最广泛的民心,牢牢系在一起。守住纪律底线,百年初心如磐。

  新时代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我们该做的工作有很多,而不该做、不能做的就是《条例》第九章纳入的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哪些呢?概括起来讲,一是加重群众负担、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二是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三是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事项中优亲厚友的行为;四是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五是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六是遇到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行为;七是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等。

  (五)工作纪律。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六大纪律”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科学的纪律体系,各部分之间不是截然分开、各自独立的。就工作纪律而言,它与政治纪律有着比较紧密的联系,我们要正确把握各项纪律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中,专列了“纪律”一章,其中规定,各地党组织“不得自定政策”,凡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各地党组织不得违背中央立场“单独发表意见”。这项规定表明,从违反工作纪律到违反政治纪律,仅有一步之遥。政治工作是第一位的工作,政治纪律是首要纪律,也是总的纪律,从一定意义上讲,党员干部违反工作纪律等其他纪律,都是违反了政治纪律。

  《条例》中针对工作纪律的条款有20条,具体指出了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概括起来有5个方面:一是工作失职行为。比如,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不敢斗争、不愿担当,新官不理旧账等。二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比如,热衷于舆论造势,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检查考核中搞层层加码等。三是违规干预插手行为。比如,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等。四是泄露组织秘密行为。比如,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等。五是违规出国(境)和国(境)外违纪行为。比如,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等。

  (六)生活纪律。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与其他五项纪律相比,生活纪律所规范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私人性和隐秘性,要求我们的党员干部要自律,注重遵守生活纪律。如果党员干部在生活上不检点、不遵守,其违反的生活纪律容易被新媒放大,影响是非常大的,特别是给自己、给家人、给组织带来很大的影响。

  《条例》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有5条,是“六大纪律”中最少的,但党员干部绝不能忽视。内容主要涉及六个方面,一是勤俭节约,二是生活情趣,三是两性关系,四是家风家教,五是公序良俗,六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作为市直机关党员干部,要树立勤俭节约意识,不搞铺张浪费;要树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不奢靡、不贪图享乐;要保持正常的工作生活交往,不搞权色、情色交易;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防止“枕边风”成为贪腐的导火索,防止子女打着自己的旗号非法牟利,防止身边人把自己“拉下水”;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做到克己奉公、以俭修身,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要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格空间不发不当言论和不良行为。

  四、做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明白人

  当前,我们正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我们只有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才能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中挺膺担当、实干奉献。

  (一)要搞清楚“为什么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主席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性扭转。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党内还存在一些党员干部纪律松驰、问题频发;一些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不学纪、不知纪、不守纪,有的在受到处理的时候都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违反了哪条纪律,有的以约束太多太严为不担责不干事开脱;有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政绩观错位、“新官不理旧账”、统计造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就是要通过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来一次大学习、大提升,真正引导党员干部把《条例》作为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二)要搞清楚“要学什么”。刚才在讲第二部分的时候已经讲了,要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重点,紧扣“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准确把握“六大纪律”主旨内容和规定要求,把前后修订的《条例》进行对比学,把握突出的新变化、新内容,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要采取逐章逐句学、联系实际学、以案促进学、交流研讨学等方法,真正把《条例》精神学懂弄通做实,从而内化于心、外化于心,让纪律的“红灯”在心中长明。

  (三)要搞清楚“怎么办”。我们讲学纪、知纪、明纪,最终要靠守纪来作保障,作为党纪学习教育的目的和落脚点。一名党员干部如果学纪、知纪、明纪,而不自觉守纪,那么学纪再深、知纪再清,最终是浮于表面,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很多被处理的党员干部,他们不是不知纪、不明纪,而是没有自觉守纪,甚至目无法纪,视党纪国法为无物。这些党员把自己游离于党规党纪之外,台上讲遵规守纪、台下确是违法违纪,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最终被纪律严肃处理。党员干部要明纪于心,守纪于行,存戒惧、知敬畏、守底线,时刻用党纪校正偏差,用法纪正衣冠。要严格用《条例》衡量自身言行,切实践行纪律要求,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