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材料汇编(6篇)
关于乡镇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材料汇编(6篇)
关于乡镇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材料汇编(6篇)
乡镇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范文1
一、院长年薪组织结构
院长年薪仍然由三部分构成坚持工作业绩、经营成效、兼顾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责任与利益、风险与报酬相一致的原则,坚持有利于调动院长和职工两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全区各乡镇卫生院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事业单位“工改”,调整原乡镇卫生院院长年薪由基本薪金、风险薪金、奖励薪金三部分为由基本薪金、绩效薪金、奖励薪金三个部分构成。
二、调整了三部分的内涵和考核指标
原来院长年薪制中,基本薪金是院长收入的基本保障,风险薪金偏重于体现乡镇卫生院的效益,奖励薪金是促使乡镇卫生院积累而提高抗风险能力。我们尊重乡镇卫生院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乡镇卫生院筹资已经从首要任务转变成了任务之一的实际,调整院长年薪构成的内涵,以充分借助分配的杠杆作用,引导乡镇卫生院全面履行职能。
(一)为院长提供基本保障的基本薪金。基本薪金主要根据全区乡镇卫生院院长档案工资中岗位工资的平均数确定,中心乡镇卫生院、普通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基本薪金分别为每月700元、600元,由农村卫生事业费预算解决,不以考核结果为依据,按月发放。
(二)体现院长全面履行职能的绩效薪金。以全区乡镇卫生院职工现行档案工资总额减去岗位工资总额后的平均数作基数,根据对工作业绩指标的百分制量化考核结果确定。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绩效薪金为1倍;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的,按基数的1—4倍兑现绩效薪金。
一、用对核心指标进行考核的办法来考核院长工作业绩、履行职能的情况。
核心指标由三类19个组成。一类是公共卫生工作核心指标10个,即免疫规划接种调查吻合率、结核病人转诊率、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慢非病规范管理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儿童系统管理率、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报告传染病发病率、食品行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农村家庭宴席卫生规范化管理率。二类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核心指标4个,即卫生服务质量、基本卫生服务满意度、基本卫生服务满足度、新农合医疗服务。三类是社会卫生管理核心指标5个,即村卫生室建设情况、村卫生室人员管理情况、村卫生室药品管理情况、村卫生室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情况。19个核心指标分别确定了分值,共100分。每年可根据工作重点调整核心指标的权重。与此同时,还设定7个扣分指标,即发生预防接种事故、发生责任性孕产妇死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和医疗责任事故、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乡镇卫生院或院长被区卫生局通报批评。扣分指标也分别给予了2-5分不等的分值。
二、改变原来对年度目标责任书、院长任期阶段目标内容进行考核
绝大部分指标依据日常工作落实情况得出结果,如免疫规划接种调查吻合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儿童系统管理率由每季度的调查结果确定,卫生服务质量由每年的两次外部评价结果确定;部分指标根据日常管理确定;只有基本卫生服务满意度、基本卫生服务满足度等少部分指标需要通过年终考核时通过问卷调查确定。采用核心指标考核,考核工作量大大减少,考核分值的随意性降低。
三是绩效薪金纳入所在乡镇卫生院的年度支出预算,年底经考核、审定后一次性兑现。
乡镇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范文2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充分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全面解决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的意见》(组[2009]18号)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全面解决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的意见》(组[200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基本报酬考核管理工作由乡镇党委具体负责实施,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考核管理宏观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四条考核坚持日常考核与目标管理考核、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绩效挂钩、奖勤罚懒的原则。基本报酬发放要做到公开公正,阳光操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各乡镇党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乡镇、村实际工作,制定《乡镇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考核细则》。
第六条主要考核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创业承诺、岗位目标职责、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和述职评议情况,其中要分别明确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职责任务,村委会主任要向村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接受党员、村民代表评议。重点考核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当年经济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农民增收、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基层组织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计划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廉洁自律情况;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章考核奖惩
第七条县、乡镇建立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考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县考核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下称考核办)。
第八条考核采取召开会议、个人述职、量化打分、个别谈话、走访问卷、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1月份。
目标管理考核:主要考核各村与乡镇党委、政府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完成情况(各村年初召开村“两委”、党员、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制定当年本村各项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创业承诺目标以及完成任务时限,并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和个人负责的工作完成情况,根据《乡镇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考核细则》进行量化考核。
日常工作考核:主要考核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完成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情况,乡镇党委、政府平时掌握的综合表现和请销假情况(乡镇建立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离岗外出请销假制度,离岗外出5-15天,要向乡镇党委主要领导请假;连续15天以上的必须书面请假,报乡镇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并妥善安排好工作,事后主动销假,请销假登记表归档)。
民主评议考核:分层次召开会议,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向乡镇党政班子成员、村“两委”干部、党员、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乡镇住村干部、农村工作指导员分别进行述职,参会人员根据其德、能、勤、绩、廉进行测评打分。
第九条考核等次按日常工作考核分(占20%),目标管理考核分(占60%)和民主测评分(占20%),计算确定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本乡镇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总数的30%。
凡本村相关工作被县、乡镇党委政府一票否决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考核等次不得评为优秀。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视情扣发其绩效报酬;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考核不称职的、因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组织分配工作任务或创业承诺事项的、长期外出(一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的、本村出现造成不良影响的、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违法违纪受到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处理的、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要取消其当年基本报酬。
第十条考核结果经乡镇党委集体讨论审定并在一定范围公布、公示,由乡镇党委书记签字后,上报县考核办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县、乡镇推优评先中应予以优先考虑;凡被评为不称职的,除取消基本报酬外,还要责令整改,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报酬发放
第十二条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基本报酬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基础报酬,占全年基本报酬的30%;二是绩效报酬,占全年基本报酬的60%,各乡镇按所享受基础报酬对象人均60%的金额计算总额,由乡镇党委按考核等次研究确定具体金额;三是奖励报酬,占全年基本报酬的10%,各乡镇按所享受基础报酬对象人均10%的金额计算总额,由乡镇党委根据考核对象年度综合表现等情况研究确定具体奖励额度。
第十三条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基本报酬由各乡镇统一造册上报,并经县考核办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以直接支付方式划入村干部个人账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由一人兼任(含跨村兼任)的,享受两个岗位的基础报酬,其他报酬只享受一个岗位;大学生村官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不享受基础报酬,绩效报酬和奖励报酬按照考核等次金额发放;财政拨款在职人员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不享受基本报酬;财政拨款离退休人员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不享受基础报酬,绩效报酬和奖励报酬按照考核等次金额发放;主持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工作的负责人基本报酬按80%发放。
第十五条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如病故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职务变动、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次月起不计算基础报酬,绩效报酬由乡镇党委研究确定,并及时将变化情况上报县考核办审查、备案。
第十六条享受基本报酬的村主要干部,原则上不再发放误工报酬。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视村集体经济情况,另行发放。
第十七条对在执行本《办法》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负责解释。
乡镇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范文3
第一条对重点工作实行月考核季讲评半年观摩制度,考核的对象是各乡镇、县级各部门。
第二条重点工作内容的确定
县重点工作促进办会同县考委办依据市上下达的县级领导任期目标,县委全委会、人代会确定的年度工作总体目标,提出考核讲评观摩的重点工作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月进行量化分解,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考委办联合发文下达到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实施。
纳入月考核、季讲评、半年观摩的重点工作项目为招商引资、工业和民营经济、重点项目建设、财税工作、劳务输出、奶畜产业化、蔬菜产业化、果业产业化、环境卫生、社会稳定以及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阶段性重点工作。对季讲评和半年观摩的具体项目由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县考委办按季度确定。
第三条组织实施
1、县上成立重点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月考核、季讲评、半年观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宏观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县长,副县长,副县长,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担任,成员为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重点工作促进办。
2、成立单项重点工作考核小组。组长由分管县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单项工作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各业务主管部门2-3名工作人员。对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阶段性重点工作和其它重点工作也由县级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牵头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
3、单项重点工作考核小组的职责
(1)负责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与量化;
(2)负责考核实施细则的制订、实施与解释;
(3)负责月考核工作;
(4)负责季讲评材料的起草。
第四条制订考核实施细则的原则
1、简单易行原则。考核要突出加压紧逼、跨越发展的主题,内容要少而精,方法要简便。
2、客观公正原则。考核指标要量化具体,多算少评,保证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第五条月考核工作
1、考核工作原则上要采取听、看、算的办法进行,听取被考核单位对目标执行情况的汇报,查看现场,验证汇报内容的真实性,以真实的执行数据,比照目标量和目标基分确定得分,排出名次。
2、考核小组要依据考核实施细则,按照上款所列办法,每月深入实地不少于1次,对被考核单位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要坚持原则,透明操作,反对弄虚作假,平衡照顾。
各考核小组要注重平时考核资料的收集整理,使考核结果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为季讲评提供翔实依据。
3、考核小组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按得分进行排名,并报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县考委办,同时附考核依据的书面材料。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县考委办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通报全县。
4、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在通报公示送达之日起1日内将书面材料报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县考委办,由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考委办进行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六条季讲评工作
1、季度考核结果。各考核小组要将本季度三个月的考核结果进行综合汇总,拿出季度考核结果的意见,报县级主管领导审核,于下季度首月5日前报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县考委办。
2、讲评分析材料。各考核小组要依据季度考核结果,认真拟写出有问题、有分析、有改进意见的讲评分析材料,经县级主管领导审定后,于下季度首月5日前报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县考委办。
3、讲评会议。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召开上季度全县重点工作讲评会。会议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县考委办组织召开。会议按下列议程进行:
(1)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汇报各项重点工作目标执行情况(有关数据事实必须与季末当月向考核小组的汇报相一致),汇报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介绍经验与表态发言的单位可不汇报。
(2)分管领导通报单项重点工作季度考核结果,并就分管单项重点工作进行讲评。
讲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分钟以内。讲评内容要注重从全县整体角度把握重点工作的实施情况,查摆问题要准确,剖析原因要从造成问题的主观因素入手,做到透彻明晰,提出的改进措施要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3)奖惩兑现
(4)介绍经验与表态发言
每季度重点工作考核第一名的乡镇、部门主要领导介绍经验,最后一名的乡镇、部门主要领导表态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介绍经验与表态发言材料须于讲评大会召开前3日报县级分管领导、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县考委办审核。
(5)县委、县政府领导讲话。
第七条半年现场观摩
1、观摩点的确定。各单位要将各项重点工作在二、四季度最后1个月的15日前向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县考委办申报观摩点,每个单位不得少于2个,已观摩的点不得重报。县重点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观摩点进行初步筛选后,提出初步名单,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2、半年观摩时各乡镇、县级各部门主要领导简要汇报本乡镇、本部门半年的主要工作情况。
3、确定有观摩点的单位,要精心撰写观摩点的简介材料,积极做好观摩的各项准备工作。无观摩点的乡镇、部门主要领导要在观摩会上作表态发言。
第八条月季考核结果规定
月、季各个单项重点工作的考核结果在排名上,第一名和最后一名不出现并列名次。
第九条奖惩兑现
对季讲评中单项工作考核第一名,并且完成季度任务的奖励1000—2000元,奖金由县财政支付;对单项工作考核最后一名处罚现金200—500元。同时,对季讲评中单项工作第一名的单位颁发流动奖牌一面,最后一名颁发流动警示牌一面。
1、奖金和罚金一律由各乡镇、各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分别按比例获得或承担。
2、奖金和罚金在全县讲评大会现场兑现。罚金不得报销。
第十条月考核季讲评半年观摩制度执行中,考核结果要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督查落实
1、每月各单项工作考核后,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县考委办对各乡镇、各部门进行抽查,并将进度情况进行通报。
2、讲评大会后3日内,各项重点工作考核最后一名的乡镇、部门要将改进措施书面报送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县考委办,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县考委办据此督查落实。
3、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县考委办在讲评大会后及时检查各乡镇、各部门流动奖牌和流动警示牌是否在显著的位置放置,本单位各项重点工作考核名次是否在公示栏公示。
乡镇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范文4
一、民营经济分
一组织工作:
由财政局牵头,中小企业局、统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参与。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⒈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包括现有工业企业投入和新建企业投入)分。
×年固定资产投入=该乡镇、街道所有工业企业××年固定资产账年末累计数××年年初数。(由财政部门盖章认可)
乡镇、街道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得分(乡镇、街道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实际完成数÷最高乡镇、街道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实际完成数)×标准分值。
⒉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增幅(包括现有工业企业投入和新建企业投入)分。
×年固定资产投入增幅=该乡镇、街道所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账(××年年末数××年年初数)÷(××年年末数××年年初数)×。
乡镇、街道固定资产投入增幅得分=(乡镇、街道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增幅实际完成数÷最高乡镇、街道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增幅实际完成数)×标准分值。
⒊实交税金增量分。财政局负责
乡镇、街道实交税金增量=××年实际入库税金数××年实际入库税金数。
乡镇、街道实交税金增量得分(乡镇、街道税金增量实际完成数÷最高乡镇、街道税金增量实际完成数)×标准分值。
⒋实交税金增幅分。
乡镇、街道实交税金增幅=(××年实交税金数××年实交税金数)÷××年实交税金数×
乡镇、街道实交税金增幅得分=(乡镇、街道税金增幅实际完成数÷最高乡镇、街道税金增幅实际完成数)×标准分值
对⒊项指标考核,以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各乡镇、街道××年、××年所有实际入库税金数(剔除农业税和县直企业在乡镇、街道的入库税金数)为准。
附加指标
⒈××年每新上一处固定资产投入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每新增技改投入万元的,加分;多投入部分,每增加万元加分,以固定资产账为准,财政部门盖章认可。
⒉××年每新上一个省级高新技术项目,加分新上一个部级高新技术项目,加分(以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证件为准)。
⒊××年每新增一处投资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或外资扩建、技改项目,加分;多投入部分每增加万美元加分(以国外资金实际进账单或设备进货发票为准)。
⒋××年每出口创外汇万美元加分,低于万美元的不计分。(以外经贸局审核数字为准)
⒌××年内每增减一处限额企业,加减分。
二、招商引资分
(一)组织工作:
由招商局牵头,外经贸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参与。
(二)考核办法:
由招商局牵头,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考核认定小组,对各乡镇(街道)招商引资情况进行逐一认定。月份以前的按照“××以外就是外”的标准进行认定,月份至月份的按照“(上级市)以外才是外”的标准进行认定。
在全面认定的基础上,由招商局结合各乡镇(街道)分配的任务指标,对各乡镇(街道)的完成情况进行量化打分。招商引资的任务指标以县里月份调整确立的任务指标为准。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计分;每增减万元,加减分。
三、农业分
一组织工作:
由农工办牵头,农业局、畜牧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开发办、经管局、统计局参与。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⒈畜牧业标准化生产(分)
一以畜牧局乡镇(街道)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所建立的标准化饲养场监管台帐记录数量为准,完成县里下达的标准化饲养场畜禽出栏任务的计分,每增长(减少),加(减)分。
二完成县里下达的新建标准化饲养场建设任务的计分,每增减处,加减分。标准化饲养场考核认定以县政府印发的《××县畜牧业标准化生产考核细则(县政府办公室明传电报号)》和县畜牧局制定的《标准化饲养场考核验收表》为准,得分超过分的为标准化饲养场。各乡镇(街道)将所需考核验收的标准化饲养场以文件形式报县畜牧局,县畜牧局组织考核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合格的登记备案,年终以备案的数量作为乡镇(街道)标准化饲养场的建设数量。
乡镇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范文5
一、考核内容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政发<>28号)、《年政府法制工作要点》(政办发<>23号)等文件精神进行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依法行政职能履行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四)依法行政监督制度;
(五)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县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细则(一)》(附后)确定的基本内容进行考核;县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按《县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细则(二)》(附后)确定的基本内容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进行。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专班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以自查和重点抽查为主。先由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对照考评细则进行自查打分和总结,并将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和自查打分表报县政府法制办。然后由县政府组织专班对被考核对象进行随机抽查考核。评议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看原始资料、走访调查等形式进行。考评结束后,县政府将根据各单位的考评情况进行通报表彰。
三、考核对象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包括国家、省垂直管理的单位(名单附后)。
四、考核时间
从年月下旬开始到年月中旬结束,其中:年月25日至月5日为自查阶段,年月6日至月15日为考核汇总阶段。
五、具体要求
乡镇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范文6
一、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xx同志“xxxx”重要思想和xx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落实中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决定,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切实加强乡镇机关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乡镇机关财务收支行为,管好用好各类财政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建立精简、高效、廉洁、务实的政府机构,将反腐纠风工作引向深入。
(二)基本原则
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原则;
2、合理安排支出,有效调剂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3、精简人员、规范管理、简化程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原则;
4、正确处理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集中核算的原则;
二、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范围
(一)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目前财政管理体制状况,本次纳入乡镇会计集中核算的范围是财政全额供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乡镇政府机关、财政所、土管所、教育办公室、文化站、广播电视工作站、计生办、民政办、企业办、计生服务站、林业站、农技站、经管站、水管站、畜牧站、扶贫分社等单位。
(二)纳入乡镇会计集中核算的资金范围有四部分:一是财政拨款,包括行政经费、事业费及专项经费;二是专项拨款;三是预算外资金;四是其它收入等。
三、乡镇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运作方式
会计集中核算是在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情况下,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监督和管理各单位纳入财政预算范围的各类资金,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一)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办法
会计核算中心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采取“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办法。会计核算与单位分离,统一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原单位一律取消会计岗位,撤销银行账户,其现金、转账、汇兑等资金结算和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专款的拨入、支出、往来款项的收付以及日常会计核算、监督、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统一由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和承担,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报账人员具体办理报账结算业务。
(二)乡镇会计集中核算设置
1、会计核算中心采取向外敞开办公,地点设在各乡镇财政所。中心设主任一名,主管会计、稽核会计和记账会计各一人。
2、会计核算中心暂实行手工记账,条件许可的乡镇可进行计算机记账,逐步过渡到全面实行会计业务电算化。
3、现金、转账、汇兑业务统一由各乡(镇)信用合作社承担办理。
(三)乡镇会计集中核算的业务流程
1、资金流入:属于财政拨款,由财政所根据单位年度预算及其提出的拨款申请,按执行进度通知金库,将款项直接划拨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开户账内;属于专项拨款,由上级拨款单位将款项直接下拨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账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它收入由执收单位直接缴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账户,再由会计核算中心上解乡镇财政专户或金库。
2、资金使用:单位正常的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其它费用等,按规定由单位审核批准后,直接到会计中心报账,托收无承付的水费、电费、邮电费等由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并征得单位同意后支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现行办法执行。
3、固定资产及物资核算管理:单位原有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心按明细入账;单位购置的材料等各项财产物资,会计核算中心根据有关原始单据记账,进行数量、金额控制;同时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及材料登记薄,并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核对,保证账实相符,保证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责
(一)单位职责
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积极筹集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资金需要;根据预算和单位用款计划及资金结余情况,及时申请财政拨款;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规定审定、报送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其流失。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原单位的会计工作交由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承担后,资金筹措、分配和使用及固定资产管理等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人应维护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依法履行职责,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责
1、会计核算中心要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和有关法规制度,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及时记录、计算和报告单位各种资金的增减变动及其结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2、会计核算中心每旬要为集中核算单位提供资金收支结余情况表;每月终了3日内向单位提供月份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支出明细表等;每季终了5日内向单位提供季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等;每年终了10日内向单位提供年度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报表说明书或财务情况说明书。除定期提供上述报表外,根据核算单位管理需要,会计核算中心还应适时向单位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3、会计核算中心要协助单位编好预算和做好财务分析、考核等管理工作,要依法监督单位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单位会计资料和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4、会计核算中心要对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树立服务观念,在日常工作中处理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处理好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集中核算的关系,处理好与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关系。
五、会计人员的管理
1、人员来源: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从财政系统现有会计专业人员中选调。具体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2、人事管理:乡镇会计核算中心选调的会计人员统归县财政局管理。会计核算中心要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实行定期轮岗。
3、工资福利待遇:凡选调到会计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比照基层财政干部执行。
4、纪律约束:会计核算中心要制定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纪律约束。制定会计核算中心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专职报账员管理办法、工作人员考勤办法、考核奖惩办法、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等。要定期对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执行财经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知识更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评比。凡被评为不合格者,取消其会计执业资格。
六、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实施步骤及组织领导
(一)实施步骤
1、选调会计人员
按照乡镇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人员选调办法的要求,于12月20日前由乡镇财政所提出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报编制人事部门备案,选调会计人员统一进行岗前业务培训。
2、办理会计移交手续
各单位要按照会计移交办法的要求在200x年12月31日统一轧账,注销原银行账户,统一于200x年元月5日前办理完移交手续。
3、各核算单位确定报账人员
乡镇各核算单位要在办理会计业务移交前,根据单位实际业务量大小,确定一名具备一定财会知识、工作认真负责的专职(或兼职)报账员,具体办理本单位的会计报账业务。
4、正式运行
200x年元月1日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工作正式运行。
5、组织审计
各核算单位进入会计中心集中核算后,其移交的会计账务由审计部门进行统一审计,并以审计结论作为会计移交的正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