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纪委监委干部请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
X市纪委监委干部请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 X市纪委监委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干部请休假及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纪委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X市纪委监委机关全体在编在职干部,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一般干部。第三条请休假及考勤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从严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旨在促进干部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第二章请休假管理第四条请休假类型(一)年休假:干部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组织批准后,可以跨 1个年度安排。(二)病假:干部因病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可申请病假。 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三)事假:干部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需请假的,可申请事假。事假应从严控制,一般不超过 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经严格审批。(四)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及哺乳假等,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第五条请假程序(一)申请:干部请假需提前填写《X市纪委监委干部请假申请表》,说明请假事由、起止时间、联系方式等,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二)审批: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及哺乳假等,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机关党委(人事部门)备案。病假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按上述程序审批。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手续。事假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 5个工作日的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机关党委(人事部门)备案。(三)销假:请假结束后,干部应及时到机关党委(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并视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六条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一)干部请假期间,其工作应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管或调整,确保工作连续性和效率。(二)对于重要、紧急任务,请假干部需提前做好工作交接,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