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附件全文

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附件(全文)附件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关于“改革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国务院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

为正确、有序、协调地推进这项改革,现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

未纳入试点的地区,仍然实行现行管理模式。

第四条 试点应当遵循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的原则,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应当遵循法治、安全、渐进、必要、公开的原则。

试点地区要把制度创新作为核心任务,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作为基本要求。

第五条 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汇总、审查形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行版),提出拟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试点地区在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实施和调整程序的同时,要不断深化相关改革,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