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强调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使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达到新的高度,从而不断破解改革新难题、开创法治新局面。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从法理思维来看,改革是一个国家积极主动对法律关系作出针对性重大调整,对法律制度作出系统性重要变革,对法律行为作出具体化必要更新,对法权利益作出全局性适当重置,也是对更好实现国家和社会良法善治作出制度化安排、体制性完善和程序性变更,归根结底是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主动调适和自我完善。

  改革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上层建筑中由宪法和法律法规等确立和建构的一系列制度和体制机制,表现为国家意志和法律形式的制 度体系。

改革主要通过对既有法律体系立改废释纂,对既有法律关系、法律制度、法律行为、法权利益、法治秩序、法治体系等进行调适、变更、修复、完善等来实现。

  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积极措施,是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集中表现,是国家治理与社会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

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是决定中国式现代化成败的关键一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划时代的,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新时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是划时代的,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的新时代,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全新局面”。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进一步延续和拓展,是新征程上改革开放的再出发、再推进、再深化,是新起点上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部署、新举措、新发展。

  以良法善治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性质,是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

法治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要深化作为法律上层建筑的制度体制机制改革,以更加完备成熟定型的国家制度体系回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巩固完善;另一方面要推进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自身改革, 以良法善治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国家制度体系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作为宪法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对象的制度、体制、机制,总体上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其他制度,具体包括国家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方面、各领域的制度和体制机制。

它们是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确立的,是宪法法律法规确认、调整和规范的对象。

宪法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度体系具有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依据,也是一切国家机器有序运行以及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稳定展开的法治保障。

二是作为确认和调整国家制度体系依据和手段的法律规范体系本身。

在规范法学看来,宪法法律法规等是一个结构合理、层次清晰、内在统一、逻辑自洽的规范体系,它们不是宪法法律法规的直接调整对象,而是法律规范本身。

它们既是创制和生产其他国家制度的母机和孵化器,也是保障和推动其他制度体制有序运行和适时变革的合法条件和内在动力。

  因此,法治意义上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然面临双重改革:既面临作为宪法法律法规调整对象的一系列国家制度和体制机制改革,也面临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自身的一系列法治改革。

我们可以把前者称为“制度体制改革”,把后者称为“法律法治改革”。

在学理研究的细分意义上,制度体制改革与法律法治改革,是制度内容和法律形式、制度体制和法治规则、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关系,在实践中两者实质上是一体两面、内在统一、相辅相成、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