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日常管理办法

机关日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机关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清廉有为的干部队伍,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机关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机关日常学习、工作纪律、公共设施、办公用房、水电、车辆、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食堂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政府机关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省政府“十不准”规定、市委22条实施细则以及县委、县政府等有关规定,自觉服从管理,保持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机关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学习管理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永恒学习、主动学习理念,自觉学习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主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学习时事政治、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升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机关学习以支部为单位组织进行,各支部要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和学习重点,认真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学习活动。

第七条

 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学习每周不得少于1次,自学时间每天不得少于1小时。

第八条

 根据学习重点和工作需要,各部门可在学习中采取聘请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就有关重大理论问题、实际问题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辅导。

第九条

 鼓励机关干部职工自觉养成好读书、读好书、多读书的习惯,并记好每年不少于10000字的学习笔记、撰写不少于2篇的心得体会和理论文章,年终由总支负责进行统一检查、通报。

第三章

 工作纪律管理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立场、团结协作、诚实可靠、恪尽职守,全心全力做好县政府及政府领导、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切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十一条

 要严格按程序办事,有事要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及县政府领导,不得违反程序上报,给工作造成被动。

第十二条

 要讲究仪容仪表,文明着装,上班时间不得穿着奇装异服,佩戴与身份不符的各类饰品。

第十三条

要严于律己,文明办公,上班时间不做上网聊天、购物、玩游戏、集聚喧哗等与办公无关的事,始终勤勤恳恳工作,兢兢业业办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

第十四条

 上班期间严禁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打闹,要切实做到“三轻”(关门轻、走路轻、说话轻);同时,严禁上班期间在办公楼内维修、装修,制造噪音,自觉树立机关工作人员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

 接待群众来访,要做到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对群众反映的本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衔接解决,对不能及时解决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或联系信访部门解决,不得推三阻四,不得恶语伤人、激化矛盾,更不得组织、煽动群众上访闹。

第十六条

要严格遵守机关和部门出勤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私自脱岗溜岗。机关上下班时间:08:30-12:00,14:30-18:00。

第四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机关公共设施主要指机关办公用房、生活用房、车行道、人行道、停车位、楼道、水暖管道、网络光缆、供电线网、路灯草坪、院墙等。

第十八条

 机关办公用房由政府办公室依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办公用房面积,并进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其他单位不得私自调配、互换,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动的,需经政府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变动。

第十九条

 机关生活用房由政府办根据机关实际需要进行统一分配、管理、维护,其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占用,更不得随意出租出借,更改房屋用途。

第二十条

机关车行道、人行道、水暖管道、供电线网、路灯草坪、网络光缆、院墙等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修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扩建,更不得随意损坏。

第五章

 水电节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倡导“人人节约,事事节约、处处节约”的良好风尚。从节约一度电、一滴水做起,齐心协力,全面提升干部职工的节约意识,充分调动干部职工节约用电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共同创建“节约型、环保型”机关。

第二十二条

 在用电上,机关各部门要精简各种用电设备,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大功率电器,电脑、打印机等用电设备在人员长时间离开时应及时关闭,杜绝长明灯现象。在办公设备的选型上提倡采用环保型、节能型的产品,逐步淘汰高能耗、低能效的设备。

第二十三条

在用水上,要注意节约,洗手后要及时关闭水龙头,杜绝长流水现象。严禁在机关院内冲洗私家车辆,严格控制草坪、花卉和树木浇灌时间,节约绿地养护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机关内水暖管道、供电线网、光缆网线由机关确定专人进行管理、维修、养护,未经办公室允许,机关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线、架电,发现后将严厉处罚有关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机关水电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水暖管道和用电设备、线路的日常检修、维护工作,杜绝“跑、冒、滴、漏”和空耗现象。

第六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机关各部门车辆(含职工私家车)凭政府办公室发放的《车辆通行证》出入县政府机关院内。《车辆通行证》应妥善保管,车、证应与申领登记保持一致,不得转借,通行证遗失或车辆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到政府办公室申请补办或更换。通行证放在防风玻璃左下侧,供保安人员查验。

第二十七条

 机关公务用车及职工私家车必须办理车辆通行证,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统一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乱停乱放,严格服从门卫和车辆管理人员的管理,否则不许进入。进出机关车辆要减速慢行,按安保人员指示行驶,禁止引笛鸣号。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召开会议时外来车辆需进入政府机关院内的,必须严格执行“先登记、后准入”制度,由办公室通知保安人员后可放行,不得在院内随意停放、逗留。

第二十九条

 在机关院内停放的车辆,车主应加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采取防范措施,车内不存放贵重物品,上好车锁关好门窗。停车场地仅供车辆临时停放,不包含停车保管,安全责任自负。

第七章

 值班及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机关各部门要强化安保意识,切实安排好日常值班及节假日工作。机关值班由办公室总体安排,各部门配合。部门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第三十一条

值班人员主要负责接待来访、接转电话、通知会议,详细记录值班日志和会议通知,负责内部安全保卫,处理日常事务,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事情。

第三十二条

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制,责任到人,具体到天。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重大紧急信息报告制度,接到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报告,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绝不允许迟报、漏报、瞒报现象的发生。要严格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三十三条

要严肃值班纪律,实行值班责任追究制度,期间出现工作差错和事故将严肃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财务室、库房、档案室、车库等重点部位要安排专人值班,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火、防盗、防投毒、防破坏。同时,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机关。

第三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禁止在办公楼内从事非工作性质的会客,严禁在办公楼内进行有碍机关秩序与安全保卫工作的各种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严格落实出入机关人员登记制度,严禁家属或亲朋好友等其他人员在机关留宿,若违反规定,发生一切不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三十七条

 机关大门关锁(晚间11:00至次日早晨6:30),期间如单位晚间加班,需完善出入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在机关院内办事、停(取)车后须及时离开,不允许在机关拍照、逗留嬉闹、攀谈喧哗。

第三十九条

 严禁在机关搞封建迷信、赌博等不健康活动。

第四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1、严禁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

2、严禁做出损害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形象的举止行为;

3、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及出入私人会所和娱乐场所;

4、严禁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6、严禁发生家庭暴力、不尊老爱幼现象;

7、严禁不遵守住宅小区管理规定,制造邻里矛盾,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

8、严禁以单位名义进行个人活动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严肃保密纪律,认真做好重要文件资料的保管工作,机要材料、保密材料必须交县保密局统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废纸私自处理。

第八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机关前后院、草坪、花园、办公楼楼梯、楼道及其他公用场所日常卫生由政府办安排专人负责清理;大扫除时,各部门按照政府办统一划定区域,集中进行清理。单位内部卫生由单位安排人员自行清理。

第四十三条

 要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保持机关院内、公共场所、楼内卫生清洁。不得在墙面、门上张贴宣传画和打钉挂钩,不得乱丢纸屑、烟头、杂物,不得随地吐痰。

第四十四条

 机关各部门卫生清洁后,必须将垃圾倒入垃圾通道或垃圾箱内。严禁将废弃物品、垃圾倒入洗刷池和便池。

第四十五条

 定期对办公楼内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进行消毒,严防流行病发生。

第四十六条

冬季下雪后,各部门要按照办公室统一安排,及时清理划定区域积雪。

第四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养成人人讲卫生、个个爱整洁的良好习惯,保证办公场所卫生一尘不染、窗明几净、空气清新,办公物品摆放有序,全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九章

 食堂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机关食堂只供院内机关人员用餐,不对外开放。

第四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堂用餐,提倡文明、节约、安全用餐,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条

 机关食堂食材采购,由管理员和炊事班根据需要,管理员采购,炊事员接收。采购条据要管理员、炊事员共同签字,采购样品要按规定留存待检。

第五十一条

 机关食堂饭菜供应突出地方风味和家常便饭,提前安排一周内不重复的早、中、晚餐。

第五十二条

食堂工作人员要在每天饭前、饭后组织人员对餐厅、操作间的环境卫生进行清理清洁,做到室内干净整洁,餐具摆放整齐,保证食堂、餐厅内外清洁卫生,人人健康安全。

   

第五十三条

 食堂要按期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要按期履行健康证的年检手续。

第五十四条

 食堂供应时间:早餐8:00,午餐12:00,晚餐6:00。

第十章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以上管理办法,情节轻微的由本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主要负责人约谈;情节严重、责令不改的由本部门或政府机关总支建议组织人社部门调离机关。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