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利用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档案利用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档案利用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档案利用制度

  第一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利用一般档案资料,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档案利用登记簿》

  第二条外单位查阅档案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第三条利用档案一般只限在阅览室查阅,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借者,一般档案应经过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重要的属专有技术、专利、引进技术、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档案,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条利用者未经允许不得摘抄、复制档案。确需摘抄复制档案者,须经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重要档案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档案利用者要爱护档案资料,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折皱等。如发现上述问题,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借阅档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周,到期后仍需利用的:应向档案室说明情况,重新办理借阅手续。退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面核点,确认无误后方可注销登记,如发现有缺页、缺卷等现象,应立即追查处理,

  第七条利用者借阅档案后,应办理退还手续,并认真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第八条凡外出工作和调离本单位的人员,外出和调离前须归还所借档案,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每季度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

  第十条网上查阅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根据不同部门和职位统一设置查阅密码。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第一条档案鉴定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等为依据,全面分析档案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划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二条档案的鉴定一般采取逐卷逐件审查的直接鉴定法第三条档案鉴定工作一般每5-10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档案鉴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档案管理部门拟写档案鉴定工作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鉴定工作申请包括鉴定目的、内容、参加人员、所需时间等。

  (二)成立档案鉴定小组。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办公室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三结合组成。

  (三)学习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档案鉴定标准。

  (四)鉴定小组成员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对失去保存价值,需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并提交档案鉴定报告。

  (五)领导审查、批准档案鉴定报告,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报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销毁档案须有两名监销人,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对销毁档案认真清点复核,档案销毁后,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六条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做其他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

  第七条档案鉴定工作结束后,档案部门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检索工具调整等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