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主席总书记关于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xx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根据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安办文〔2024〕158号)要求,坚决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重大风险,切实提升全县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县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主席总书记关于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对现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逐家逐栋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摸清底数,对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和区域,政府挂牌督办,彻底整治;明确和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集中区域的火灾防控能力。

  二、整治范围

  凡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均列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

  三、整治重点

  1.建筑使用性质。厂房库房是否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是否违规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特别是擅自将丁戊类厂房库房改为丙类及以上厂房库房;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是否违规合租转租形成“厂中厂、房中房、库中库”的情形。

  2.消防安全管理。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火灾高危单位是否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企业职员是否按要求在入职前或每年、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是否掌握“会报警、会疏散、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的“四会”技能,是否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疏散演练。

  3.火灾危险源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存在违规施工、违规动火的情况;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物品是否按要求分类储存;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锅炉房、涉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4.建筑防火。建筑防火分区、防烟分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被堵塞或占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是否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厂房、仓库内是否违规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员工宿舍、中间仓库;是否存在防火间距不足或被占用的情况;是否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建筑,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5.消防设施。消防水源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火灾报警、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气体灭火、应急照明、疏散标志和消防广播等系统是否按规范设置并保持完好有效;灭火器、消防沙池、灭火毯等消防器材配件是否齐全。

  四、职责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分工如下。

  (一)整治范围分工。消防部门牵头负责列入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整治,公安派出所牵头负责列入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整治,各乡镇街道牵头负责辖区内未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整治,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劳动密集型企业整治,范围有交叉的可合并检查。

  (二)工作职责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合法性质、建筑主体消防审验、内部装修、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等情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严查违规动火和易燃易爆危险品违规存储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场所内锅炉、氨设备等特种设备安全设施配备和运行情况;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林产品加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部门负责指导查处消防安全问题和火灾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五、整治措施

  (一)单位自查自改。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发动劳动密集企业全面开展一次自查自改,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修订一次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单位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开展一次应急疏散大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基本技能和逃生自救能力。要鼓励社会群众、企业员工主动举报劳动密集型企业隐患问题,举报核查属实的,落实有关奖励政策。

  (二)组织排查整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管委会为基本单元,公安派出所、消防所、综治办等基层力量对照整治内容,对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逐一排查,排查情况统一按照《全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格式内容要求,录入“xx消防”企业微信号“劳动密集型企业整治”工作模块。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建立隐患问题和整改责任清单(附件2),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确实难以整改或隐患问题突出的,书面报送县消委会办公室,推送有关部门督促整改落实。

  (三)部门核查督改。在排查整改基础上,对照工作台账,对同一建筑容纳3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组织工信、应急、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核查督改,检验整治成效。

  (四)狠抓问题整改。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逐个督促落实整改。对突出隐患问题,要坚持分类整治、标本兼治,对违规搭建、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房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拆除;对违规改变使用性质、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按要求整改;对分租、转租形成“厂中厂”,造成管理职责不清,消防管理措施落空的,要集中约谈出租方和承租方,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对涉及电焊气焊等火灾危险作业的,要督促用工企业、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动火审批、现场监护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落实地方政府挂牌督办,督促按期整改销案。

  (五)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积极协调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介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制作播发一批火灾警示录,对存在区域性火灾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曝光。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会报警、会疏散、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的能力。

  (六)提升应急能力。统筹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督促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救援队伍较远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依法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推动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落实培训演练、值班值守等工作机制,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各地消防救援队伍针对辖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风险特点,制修订灭火救援预案,组织实地熟悉演练,提高专业救援能力。

  六、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从即日起至20XX年3月底,分四个阶段。

  (一)部署发动阶段(2024年12月9日前)。各地要广泛宣传发动,落实整治责任,迅速部署开展工作,组织劳动密集型企业对照治理重点开展自查自纠。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4年12月28日前)。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一次全员集中消防培训。发动劳动密集型企业全面开展一次自查自改,修订一次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单位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开展一次应急疏散大演练,建立相应档案台账。

  (三)排查整治阶段(20XX年3月19日前)。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逐个区域、逐个企业开展排查检查,分类建立火灾隐患清单,实行“清单化、台账式”管理,明确整改措施,限期销号,形成闭环管理。要加大火灾隐患督改力度,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用足用好执法手段,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督促单位整改完毕。

  (四)总结提升阶段(20XX年3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开展自查自评,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查漏补缺,巩固排查整治工作成效,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防止问题隐患反弹。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党委政府是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思维、底线思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地党委政府要协调各方,形成整治工作合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对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要加强统筹协调,理顺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防止推诿扯皮和失控漏管。

  (三)落实责任,追责问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切实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严格按照隐患排查不彻底不放过、隐患整治不到位不放过、事故责任不追究不放过要求,全面落实专项整治责任。对部署不及时、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彻底,尤其是整治期间发生火灾事故的,要敢于动真碰硬,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劳动密集型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级分类压实企业法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调度,畅通信息。各地于2024年12月8日前上报动员部署情况,2024年12月28日前上报集中培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