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字〔2024〕15号)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字〔2024〕15号)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字〔2024〕15号)

  申请人:苏**。

  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xx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苏**对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在省长信箱投诉作出的回复不服,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苏**于2024年1月9日通过湖南省省长信箱投诉xx县***超市(**店)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经湖南省省长信箱向下一级信访办案机关移送,xx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30日将相关处理结果和意见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苏**不服该回复,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当事人越级向上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要求上级政府或职能部门查处,实质是一种信访行为,上级部门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对明显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事项交由下级政府或职能部门处理的,属于对信访事项的交办行为,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如对此答复不服,应按《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的规定寻求救济。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