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严明党的各项纪律促进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党课:严明党的各项纪律促进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党课:严明党的各项纪律促进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严格的纪律性是保持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主席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摆在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位置,先后3次修订《条例》,把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法纪形式固定下来,不断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推动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主席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通知》要求,坚持从学纪入手抓好党纪学习教育,原原本本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准确掌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我们要深刻认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
今天,我就围绕“六项纪律”开展一次党课教育。
一、要做一名敢于斗争、勇于负责的党员。新时代新征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要党员、干部发扬斗争精神,锤炼担当作风。《条例》落实党的XX大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在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作“躺平”状,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面对危机向后躲,这些都与我们党敢于斗争的鲜明品格背道而驰。《条例》增写上述规定,就在于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敢于斗争、勇于担当,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诠释为党尽责、为民造福。同时,《条例》在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新增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这一规定的相关情形是对“新官不理旧账”的法规化表述,针对的是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岗位调整为借口,对一些历史欠账、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甚至“击鼓传花”的现象,其本质是回避矛盾、不负责任。这些问题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新上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在直面问题、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
二、要做一名求真务实、扎扎实实的党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主席总书记指出,一切工作都要往实里做、做出实效,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党的XX大强调,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条例》与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问题为基层减负的有关文件作了衔接,针对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表现,在第一百三十二条新增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形,包括: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不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条例》设定这些情形,直指部分党员、干部作风漂浮、责任心缺失、官本位思想作祟等突出问题。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各项工作中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下功夫,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取信于民,推进事业发展。
三、要做一名履职尽责、规范用权的党员。党的各项工作对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家治理,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国家政权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落实主席总书记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眼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大局,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有关惩治统计造假等制度文件相衔接,有针对性地作出相应规定,以促进党员、干部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比如,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规定,重在纠治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等问题,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第一百三十五条针对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处置、解决等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纪问题,新增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同时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避免或减少信访事项发生。第一百三十九条新增进行统计造假、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的处分规定,涵盖各类行为主体在统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推动防范和惩治“数字上的腐败”,提高统计监督有效性。
四、要做一名实事求是、敢于问责的党员。党的XX大指出,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严肃有效问责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则会削弱问责工作的警醒作用,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要求,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应严肃追究责任。《条例》与问责条例相衔接,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了对上述行为的处分规定,以推动提高问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更好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问责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问责对象、责任类型、问责情形和程序要求,分清责任、定准责任,防止出现问责不力或者泛化滥用等问题,力求取得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促进一方工作的良好效果。
五、要做一名清正廉洁、清清白白的党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制度文件,都对受请托人向党组织报告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作出了规定。《条例》与上述制度文件相衔接,在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及公共管理活动列出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在第一百四十三条新增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从而推动全链条、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形成促进依规依法行使职权的整体合力。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请托人存在此类行为的,受请托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做到该抵制的要抵制、该报告的要报告、该登记的要登记。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将纪律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把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上有新进步新提升,坚决守住拒腐防变的防线。
伟大梦想不是等得来、喊得来的,而是拼出来、干出来的。广大党员、干部要心怀“国之大者”,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积极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立足岗位作出贡献,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工作实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