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行政处罚决定书xx0802交罚[0142号]
2024行政处罚决定书xx0802交罚[0142号]
2024行政处罚决定书xx0802交罚[0142号]
姓名:陈路
住址:xx北流市六麻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平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慧清、朱波查看非现场执法系统时发现,于2024年01月20日05时55分,xxKR9237(xxK0862挂)车途经G241线K3159+400M路段非现场监测点时因超载被监测点的监测设备抓拍到。经核查,当时是姚立海驾驶的xxKR9237(xxK0862挂)车,车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汽车,轴数为6轴,轮数为22轮,运输货物为水泥,由平南开往容县,途经检测点显示该车车货总重70.8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国家限定该类型车车货总重49吨,车货总重已超限值21.85吨,超限率为44.59%,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轻及以上。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xx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xx交规[20XX]1号)超限处罚部分第1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陈路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壹万零伍佰元整人民币(¥10500.00)的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xx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平南县平田分社,账号为934512010101265980,到期不缴纳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4日内向平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