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调查实务笔录谈话合集(52篇)

审查调查实务笔录谈话合集(52篇)

审查调查实务笔录谈话合集(52篇)

目录

审查调查实务笔录谈话合集(52篇)

目录

01制作谈话笔录需把握的关键点.......................01

02认定违纪事实的重要依据——审慎做好审查

谈话笔录.....................................................................04

03笔录的三种引入方法.....................................10

04制作受贿案件谈话笔录要坚持三个紧密结

合................................................................................14

05如何制作职务犯罪案件过程性笔录..............20

06监察调查制作笔录应把握五个关键..............26

07监察机关笔录类型适用浅析.........................31

08谈话讯问询问笔录的审核需注意哪些问题....35

09怎样做好受贿案件讯问笔录.........................40

10影响受贿人讯问笔录稳定性因素有哪些.......44

11职务犯罪案件言词笔录制作的几点思考.......48

12从五个方面做好首谈笔录.............................53

13如何有效提升笔录制作质量.........................57

★谈话突破专题★

14审查谈话中如何用好纪言纪语......................62

15精准把握执纪审查中的三类谈话..................66

16下好突破心理防线的“三手棋”..................77

17把握纪法两种方式精准开展谈话..................79

18审查谈话要把握好“度”.............................85

19对核实性谈话和非核实性谈话的几点思考...90

20审查调查谈话中如何用好案例......................93

21讯问过程中的提问技巧.................................97

22提升讯问能力破解各种“题型”................103

23留置案件审理谈话注意事项........................107

24做好谈话取证需提升六种能力....................113

25五要五防做好审查调查谈话......................118

26做好谈话前准备工作...................................123

27开展审查调查谈话要弱化对抗心理............127

28审查调查谈话要善于柔性沟通....................130

29谈话处于关键节点时怎样突破....................134

30浅析行贿人拒供的五种心理........................137

31做实做细同志式谈话...................................142

32开展讯问需注意什么...................................146

33如何高质量开展外查谈话...........................149

34提前谋划做好外查谈话准备........................15235如何应对留置对象作虚假供述....................155

36提高审查调查谈话能力需注重强化什么.....159

37留置中的五个“讲透彻”............................163

38浅谈与行贿人谈话需要注意的....................167

★谈心谈话专题★

39怎样将谈心谈话做深做细做实....................171

40谈心谈话“四法”.......................................174

41用好谈心谈话规范一把手用权....................179

42谈心谈话促“一岗双责”落实....................182

43怎样扎实开展谈心谈话...............................187

★谈话函询专题★

44做实谈话函询方法初探...............................190

45怎样增强谈话函询监督实效........................195

46对提高谈话函询质量的调查与思考............199

47精准规范有效运用谈话函询........................204

48精准规范运用谈话函询...............................213

49谈话不能一谈了之......................................220

50在谈话函询中体现“三不”一体理念..........22751影响谈话函询实效的四种因素....................236

52创新方式方法提高谈话函询质效...............241

★笔录制作专题★

制作谈话笔录需把握的关键点

谈话笔录,顾名思义,就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谈话过程的文字记录,是当前调查取证中使用最多的证据形式,也是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试行)》明确了谈话笔录是核实违纪事实的重要渠道,对依纪依规进行谈话制作笔录提出了更高要求。

明确笔录任务目标

在执纪审查实践中,由于被调查人员证言的易变性,收集证言的过程往往要比收集其他证据的过程更加复杂,因此,做好谈话笔录的准备工作尤其重要。要制作一份完整、成功的谈话笔录,记录人员在谈话开始前,必须要与主谈人充分交流,了解并熟知谈话提纲,打一场有准备之仗。要在谈话前掌握主谈人的意图、步骤、策略、方法等,明确要收集哪些证言,解决什么问题,切实防止笔录制作简单化、随意化。

注重前后逻辑联系

在笔录的开头,要对案情有简单回顾,使主题切入更加自然、合乎逻辑。有时被谈话人因为思想波动、记忆模糊、畏罪心理等原因出现谈话内容前后偏差,或者出现不同被谈话人对同一违纪事实表述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在制作谈话笔录前,要及时整理已有的谈话笔录,熟悉并分析全部已知谈话内容,保持逻辑思维清晰,认真归纳概括总结,注意不同谈话对象笔录之间的有机联系,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链条。

坚持“原汁原味”记录

真实、客观地反映整个案件是制作谈话笔录的最基本要求。要坚持实事求是,通过当事人的原话呈现违纪事实、违纪经过、主观要素等,做到有动因、有情节、有结果,对谈话对象答话的语气、声调和动作表情,在记录中都应该表述出来,原汁原味反映当事人的态度和认识。同时,对于当事人交代的“标的物”(如行贿人送出的货币、物资、首饰等)的大小、多少、颜色、包装等特征,要问明记清,做到尽量详细具体,避免出现“大概、或者、也许、好像、恐怕、差不多、估计”等模棱两可的词语。

紧盯关键疑点不放

谈话笔录是执纪量纪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中关键性的词句基本决定了案件的定性。如果关键性词句没有记录或记录模糊,这份谈话笔录很可能无效。因此,在完成初步的谈话笔录后,要有重点地再对照一下党章,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内容,对关键性的词句要较真,不能放过一个疑点,对违纪行为过程中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问题要进行补充性发问。比如,在贪污贿赂案中,要记清在场的所有对象并逐一进行取证。而实践中一些执纪审查人员为了节省办案时间,有意省去不重要的在场人员记录,这很可能事后会引发被调查人翻供。(作者系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纪委常委)

认定违纪事实的重要依据

——审慎做好审查谈话笔录

日期:2018/01/17作者:戚新明字数:2195

审查谈话笔录是执纪审查中固定口供、了解当事人态度及发现问题线索等内容的重要载体。在一些违纪案件中,审查谈话笔录更是直接认定违纪事实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一些执纪人员由于对审查谈话笔录重视不足或制作不规范,常常为后续违纪事实认定留下“瑕疵”,影响了执纪审查质量。对此,执纪审查人员要高度重视审查谈话笔录工作,严格落实监督执纪相关规则要求,确保记录准确充分。

审查谈话笔录的取与舍

哪些必须谈必须记?必须谈必须记的内容,必定是涉及案件事实、关乎最终定性量纪的相关供述,如果谈话对象不主动谈,执纪人员要主动追问。比如,在收受礼金的违纪案件中,如果相关物证、书证难以调取,往往只能通过口供固定违纪事实;再比如,在对抗组织审查问题上,被审查对象通过串供搞攻守同盟时,想要“破解”则必须取得双方口供。

哪些可以谈可以记?审查谈话是一项技巧性很强的执纪方式,谈话中一些与案件毫无关联的内容,由于对案件处理本无影响,笔录对此可记也可不记。当然,对此类内容要控制谈话节奏,掌握主动权,及时做好引导,避免偏离主题。

审查谈话笔录常见问题

审查谈话笼统概括、事实模糊。发生此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执纪人员认识不足。一些执纪人员每年要查办的案件数量较多,对一些拟给予轻处分的案件,认为只要基本违纪事实存在即可,无需面面俱到。二是记忆模糊供述不清。比如,对一些时间跨度较长或违纪行为发生次数过多的收受礼金违纪案件,谈话对象难以确定每一笔的发生时间和数额,致使笔录笼统概之。三是规避责任避重就轻。在一些涉案人员较多、责任层次交叉复杂的责任追究案件中,相关人员为了规避责任或包庇他人,在审查谈话中闪烁其词、口供不一,致使事实难以还原,责任层次不清。

笔录制作不连贯,枝节横生。一是前后笔录供述不一。与同一谈话对象多次谈话中,未注意前后内容衔接,造成同一人对同一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甚至自相矛盾,影响违纪事实认定。二是共同参与人供述不一。在多人参与和共同违纪案件中,如公款旅游、违规发放津补贴等,因涉及人员较多,责任分散,相关人员可能只参加其中部分环节,未必知道全部违纪过程,审查谈话中可能出现多人供述不一。三是审查谈话与书证脱节。既有实体上的,也有程序上的。实体上的脱节主要指审查谈话内容未结合书证反映的信息进行,造成谈话内容与书证内容不能相互印证;程序上的脱节,主要指审查谈话内容与书证提取要素之间发生矛盾,如笔录中出示的书证提取时间在笔录形成时间之后等。

谈话忽视主观方面,定性存疑。主观方面是违纪事实认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事实因不同的主观方面会对应不同的构成要件,影响最终的定性量纪。但实践中,一些执纪人员未认识到主观方面的重要性,在审查谈话中挖掘不充分,认为违纪事实客观存在就行,主观上怎么考虑并不重要。事实证明,不同的主观方面能直接影响违纪性质的认定,也是量纪时认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

规范完善审查谈话笔录工作正确对待谈话笔录的差异性。首先,要允许供证差异的存在。每个谈话对象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因记忆、看待问题角度等原因,不可能对同一事实的表述达成高度一致,存在一定差异性是客观的,只要供证保持基本一致即可。其次,多人多环节案件要注意整、零互化。对涉及人员较多、责任层次分散的违纪案件,执纪人员应化整为零,分别就违纪过程的各个环节分别向不同参与人核实,再将不同参与人的供述、书证化零为整,形成违纪事实基本轮廓;最后再针对情节突兀环节个别突破,实现前后连贯、一脉相承,还原违纪事实。再者,避免出现存有歧义的语句。不同谈话对象因语言表达习惯或地方方言等因素,一些看似符合当时谈话语境、能够理解的语句,时过境迁,再来审阅时有时会觉得语义模糊。对此,审查谈话中要注重追问,对存有歧义语句作出具体阐述,避免后续处理被动。

细化执纪人员的职责。一是突出案件主办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主办人是一个案件的重要角色,承上启下,贯穿案件的整个执纪审查过程。主办人要全程对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核,尤其对稳定性较弱的谈话笔录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把好关,确保供证总体一致。二是强化案件协办人的对接责任。因协办人不完全熟悉整个案情,在完成指定外查工作中要强化其对接责任,即及时将外查取证、谈话情况向主办人报告,看是否达到取证要求;如与已掌握事实存在较大差异,应根据主办人意见继续与取证对象交流沟通,甚至批评教育,对外查内容进行调整完善。三是加强主谈人与记录人之间的密切配合。谈话前,针对不同谈话对象,主谈人与记录人提前商定谈话方案,并就谈话重点可能面临的问题做好预案;谈话中,记录人除了做好记录,还应注意谈话氛围的调控,适时加以补充;谈话后,主办人对谈话笔录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记录完整、重点突出。

建立内部预审机制。内部预审机制是指在执纪审查中,指定业务能力相对较强的人员同步对案件事实、程序等进行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完善的制度。执纪审查是一项通力合作的工作,尤其对采取审查措施的重要案件,需要进行多人次、多回合地谈话,同时出于案情保密考虑,参与人员也不可能都熟悉整个案情,对此,建立内部预审机制,就是通过执纪审查室内部同步进行审核,确定外围谈话取证是否到位、笔录内容是否符合事实认定要求等,及早发现问题及早纠正,提高审查工作效率。(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纪委监委)

笔录的三种引入方法

2019/06/19作者:徐承业卢束为丁伟

监察法出台后,对证据的收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讯问、询问等笔录作为重要的法定证据形式,质量好坏将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做笔录也一样,良好的笔录开头可以快速构建笔录的整体架构和层次,顺畅地将笔录的各个部分衔接到位,进而显著提高笔录的质量和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总结的笔录引入方法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以人引入。开头通过记录谈话对象与相关人物之间的关系和交往情况将笔录引入正题。这类笔录开头多用于各类行受贿、违反廉洁纪律等以人物间权钱交易为核心的违纪违法案件,通常分三层内容逐步展开。

比如,某住建局长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领域收受开发商李某贿赂案件的笔录开头,一问:“你有无问题需要向我们交代的?”答:“有的,我收受了李某现金5万元。”开头通过张某自己的回答直接点出主要人物和问题;二问:“你谈一下李某的具体情况和你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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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交往过程?”在回答中要记录人物的身份性质,彼此之间的认识和熟悉过程,建立两人的交往背景,重点突出人物之间是否存在职权职务上的领导、隶属关系,业务上的管理或制约关系等,为下一步笔录展开做好铺垫;三问:“将你收受李某5万元现金的情况详细谈一下?”进而详细记录两人之间的不正当经济交往,以人物之间联系的问答逐步将笔录引入正题。

第二种是以事引入。开头通过记录谈话对象与某些特定事件之间的关联将笔录引入正题。这类笔录开头多用于各类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责任事故等以关键事件处置为核心的违纪违法案件,通常分三层内容逐步展开。比如,某公立学校校长王某在课桌椅采购中违反招标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案的笔录开头,一问:

“学校课桌椅采购的事情你是否了解?”开头直接点出事件,记录事件与谈话对象之间的关系,这些事件应该是与笔录正题相关的核心事件;二问:“请你将学校采购课桌椅的过程详细地说一下?”继续具体描述事件,要将核心事件的背景、详细情况和具体过程在笔录中进行记录,为下一步笔录展开做好铺垫;三问:“为什么课桌椅采购没有走正常的招投标程序?”进而由事到事,找出重点,由因到果,发现问题,重点问清楚被调查人的职权、违规点、造成后果、承担责任等主客观情况,以关联事件的问答逐步将笔录引入正题。

第三种是以物引入。开头通过直接点出或出示特定的物证、书证进行提问,这些物证、书证都是与笔录正题的内容有直接关联的,应为调查中的核心证据,让谈话对象对相应的物证、书证做出解释或说明,而快速将笔录引入正题。这类笔录开头多用于以关键物证为核心的各类贪污贿赂、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反廉洁纪律等违纪违法案件。比如贪污或挪用案件中,开头直接出示关键票据,问:“请你看下这张票据并说明情况?”在回答中记录票据存在的问题;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开头直接展示财产明细,问:“请你说明你名下的相关存款、房产或车辆的来源?”在回答中解释财产的形成过程;再比如收受他人物品的贿赂案件中,开头直接出示具体赃物,问:“请你说明某手表或首饰的来源?”进而逐步展开。通过在笔录开头直接抛出具体物件,以对物件追根溯源的方式将笔录连贯地引入正题。

以上三种笔录的开头方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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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较广,能较好地解决笔录“下笔难”的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通过合理的笔录开头带动笔录整体性、层次性和逻辑性的提升。(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纪委监委)

制作受贿案件谈话笔录要坚持三个紧密结合日期:2019/12/25作者:董同会字数:2682

谈话笔录是纪检监察人员在监督执纪、监察执法过程中为查证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收集证据,依规依纪依法向被谈话人(包括被调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案情有关的情况时所制作的记载谈话情况的笔录。本文所称“谈话笔录”是指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法定证据形式的统称。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立法规定、司法解释、构成要素、犯罪形式最为复杂的罪名之一。在审查调查实践中,受贿案件谈话笔录的制作是谈话人、记录人一项基础性、实战性、技能性很强的工作。如何制作高质量的受贿案件谈话笔录?笔者以为,无论内审谈话笔录,还是外查谈话笔录,都必须坚持“三个紧密结合”。

坚持事先精心准备与现场随机应变紧密结合

言词证据在受贿罪的证据体系中居于至关重要的地位。谈话笔录制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受贿罪言词证据的证明能力与审查运用。制作客观真实、清楚规范的受贿罪谈话笔录,首先,参与办案的谈话人、记录人要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事先准备充分,才能掌握谈话主动,才能做到事半功倍,否则,遇到被谈话人抗拒辩解或其他预料之外的情况时,就会产生盲动性、随意性。谈话前,谈话人、记录人都要围绕谈话目的熟悉案情,研判线索、分析事实、掌握证据、明确重点,制定谈话计划方案,精心准备、避免遗漏,对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生活背景、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性格特征了然于胸,在谈话中做到驾驭局势、占据主动,最大限度避免谈话失误或被牵着鼻子走,使谈话有的放矢、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其次,参与办案的谈话人、记录人要强化现场意识、善于随机应变。特别是在谈话初始阶段,被谈话人一般不会按照谈话人事先准备的方案回答问题,有的甚至态度蛮横、抗拒掩饰,甚至欺骗隐瞒。此时,谈话人、记录人要基于事先熟悉的案情,增强现场驾驭感,迅速分析、准确判断,运用思想教育、策略技巧,有针对性地引导被谈话人回到谈话情景中来如实回答问题。记录人要思维敏捷、紧随谈话人的问题和被谈话人的陈述供述,围绕谈话意图、取证要求以及被谈话人的陈述供述,准确记录行受贿当事人之间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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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过程、请托事项、滥权谋利、收受贿赂、赃物去向等案件事实、情节细节。第三,制作谈话笔录要突出现场的真实性和证据的有效性。谈话笔录要符合谈话人的取证思路、取证意图,确保被谈话人陈述供述的证据价值。受贿罪谈话笔录的制作不能偏离查证事实、获取证据的正确方向,要特别注意记录请托人请托事项时的细节、收受财物的过程及其动机目的,以及收受贿赂行为与利用职务、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的联系。要增强追踪意识,多角度多层面询问讯问,尽可能丰富具体细节信息,通过客观存在的事实来印证受贿犯罪的主观故意,强化对基本事实、重要情节起辅助加固作用的关键证据,谨防因疏漏或笔录不准确影响案件事实、重要情节的认定。遇到被谈话人顽固对抗、隐瞒掩饰、拒不交代问题时,要重点记录对谈话人进行思想教育的情况、被谈话人态度认识方面的表现,除被谈话人交代的办案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外,对那些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内容要省略简化或忽略不计,保持笔录的准确、有效、简练、整洁。

坚持全案统筹把握与局部取证重点紧密结合谈话人、记录人既要统筹把握全案、胸中装着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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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精准把握每一个局部的取证任务、每一次具体的谈话目的,做到宏观与微观、共性与个性有机统一,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一要围绕全案查办,熟悉案件事实、涉案人员、重要情节、取证要求,树立宏观意识、全局观念,明确谈话方向、紧盯取证目标、服务办案全局。统筹把握全案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每一个具体的取证任务,获取每一个必要的细微言词证据。二要立足局部任务,明确每一个取证任务、每一次谈话、每一份笔录都是整个受贿案件的有机组成部分,抓住矛盾的特殊性,完成审查调查每一个局部任务。无论组织指挥者,还是主持谈话、制作笔录者,都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既完成好局部的具体谈话任务,又着眼全案和大局,把每一个微观的取证活动、每一份谈话笔录完成好制作好。三要突出执行落实,最终把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局部取证任务,做好每个被谈话人乃至每一次有价值的谈话笔录,确保全案查证工作顺利完成,确保受贿案件的事实证据、质量效果有基础有保证。在办案实践中,组织领导者要统筹审查调查全过程,精准指挥每一个取证任务、每一次谈话活动,谈话人、记录人也要心中装着全局,精准做好每一项谈话取证工作,精心制作好每个人每一份谈话笔录,使受贿案件事实的认定形成可靠的证据链,为查清全案、正确定性处置创造条件打好基础。

坚持主持谈话人员与笔录制作人员紧密结合

受贿罪谈话笔录作为谈话活动的书面载体和案件质量的重要保证,是谈话人和记录人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的结果。但实践中有的认为,谈话笔录是谈话内容的记录载体,是记录人员的职责和任务。这种认识是片面的错误的,实践中也是极其有害的,谈话笔录并不是对谈话双方语言的简单照搬照录。因此,谈话笔录的制作既是记录人员的基本技能,也是谈话人员最需要用心琢磨的一项重要审查调查工作。高质量的谈话笔录不仅要求内容客观真实、准确规范、逻辑层次清晰、录证相互印证,更要求记录人员与谈话人员紧密配合、无缝衔接。一是谈话人既要事前充分准备、现场随机应变、统筹把握全案、局部突出重点,也要做到谈话思路清晰、取证目标明确、主题设置有效、谈话语速适中,便于记录人分析研判、梳理记录,使谈话取得效果、笔录同步制作。二是记录人要及时梳理取证进展情况,准确把握谈话人的思路意图,掌握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做到快速反应、

准确记录,特别是对行受贿当事人之间的交往情况、请托事项、滥权谋利、收受贿赂、赃物去向等重点事实和情节,要心中有数、记录清楚。对谈话过程中谈话人出现的疏漏乃至失误,及时发现作出判断,适时提醒指出,发挥拾遗补阙、辅佐协理的作用。同时,还要协助谈话人促使被谈话人按照谈话思路和取证要求回答问话、交代问题,对于有矛盾或含糊不清的回答,可以追问、及时澄清。三是围绕抓住实质、取有效之证,谈话人、记录人要通力合作、默契配合。谈话笔录是谈话人、记录人与被谈话人在谈话过程中双向合作的结果。谈话人、记录人作为主持谈话的一方,必须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把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法定要件、关键情节,被谈话人回答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全部内容,以及谈话过程所体现的气氛与情景,都要记录清楚,防止错记、漏记,记录不准确、不到位,避免谈话笔录自身相互矛盾、笔录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发生。(作者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五审查调查室一级巡视员、纪检监察员)

如何制作职务犯罪案件过程性笔录

日期:2020/02/19作者:郑法才字数:2319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刑事审判证据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审判的证据要求和标准在监察调查职

务犯罪问题中确立后,过程性笔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过程性笔录的特点

所谓过程性笔录,就是能体现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的态度转变、从无到有的完整叙述过程,并载明其之前不如实叙述原因的笔录。过程性笔录使主观性的言词证据更加真实可靠,使案件证据体系更加完善。过程性笔录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边谈边记为主要方式。过程性笔录要求全面反映谈话对象的态度变化,将被调查人畏罪、侥幸、想不起来到如实供述及重要证人不愿说、记不清楚到如实陈述的过程比较真实全面地反映出来。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改变问题不明朗之前不急于作笔录的习惯,否则,谈话对象态度的变化就无法通过笔录体现。而这种改变意味着,要把谈话对象首次接受讯问、相关人员首次接受询问(谈话)的态度,纪检监察人员宣讲政策、法律后其态度的变化,谈话对象主动交代、陈述问题的过程、翻供翻证的情况等都在笔录中反映。所以,笔录只能以边谈边记为主要方式,而不是问题不明朗前基本不作笔录。

第二,能增强办案人员“亲历性”。过程性笔录的要义就在于使没有经历谈话过程的办案人员对笔录真实性有一个全面的认知。

第三,可能存在矛盾。过程性笔录能全面反映谈话对象的态度,也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前后笔录中存在矛盾之处。这是因为反映态度变化的过程,就是记录矛盾变化的过程,而且笔录份数增多,也会增加矛盾存在的概率。所以,存在矛盾是这种笔录方式带来的常见现象,关键是要使这些矛盾得到合理解释。

过程性笔录制作要点

第一,建立客观反映态度变化的笔录构架。谈话笔录要清晰反映谈话对象的态度变化,须有与此相适应的笔录构架。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笔录构架可以是:粗略的“总”—具体的“分”—完整的“总”。

粗略的“总”,就是谈话对象在谈及问题时,一般会有多个问题,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把多个问题的要素概括地记录下来,先总体解决这多个问题。接下来就是具体的“分”。为了做到心中有数,可以要求谈话对象先逐个问题书写材料,然后再就分问题一一作笔录,笔录需要情节详细、过程完整。最后就是完整的“总”。由于前面就单个问题有了详细笔录,这里的“总”就是把犯罪构成的要件要素在笔录中体现出来,具体的细节结合案件情况能简则简。当然,这种构架也不能机械地理解,比如粗略的“总”,如果只有一个涉罪事实,那就有可能让谈话对象先说一个大概,接着就记录具体问题了。

第二,重视第一次交代涉嫌犯罪问题的记录。由于是第一次交代,此时的调查人员对谈话对象所涉问题的具体细节也是陌生的,基本无“诱导”之嫌。此时,要对谈话对象所交代的犯罪细节详细记录,尤其是对其自身语言特点、对只有其自己才知道的情节“原汁原味”记录,这些有特质的内容记录下来后,既可真实反映谈话对象的态度,也是判断其交代内容真实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三,与自书材料相呼应。自书材料作为调查对象自己书写,记录其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及其态度的材料,对强化办案人员的亲历性有着重要作用。因此,笔录与调查对象自书材料相呼应,可使其与自书材料形成调查对象供述和辩解的统一体。要及时将调查对象态度产生转折的自书材料固定下来。尤其是对不配合调查、不如实交代的对象,这项工作更为重要。要注意,不要刻意追求笔录与自书材料一致。自书材料是调查对象按自己的方式表达的与案件相关的内容,它不可能完全符合笔录的规范要求,因此,笔录体现其内容的完整、过程的真实即可,不必刻意与自书材料一致。

第四,合理消除矛盾。消除谈话笔录中的矛盾需要做到既反映谈话对象变化了的态度,又反映为何有这种变化。实践中,谈话对象变化了的态度一般会得到重视,记录也比较全面,而对于为何变化,有时不一定会留意。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这样的笔录:问:你今天谈的是事实吗?答:是。

问:你在×天也谈了这一问题,以哪天为准?答:以今天为准。

这样的笔录就没有做到合理消除矛盾。合理消除矛盾的笔录应是这样:问:你今天谈的属实吗?答:属实。

问:你在×天就此问题所谈内容属实吗?答:不属实。问:为什么?答:原因是……

原因说通了,并有相应证据佐证,矛盾也就合理消除了。

第五,与同步录音录像相衔接。监察法对同步录音录像作了比刑事诉讼法更为严格的规定,要求对讯问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此,笔录必须重视与同步录音录像的衔接。

(1)做到有讯问笔录就有同步录音录像。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显然严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的讯问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而对一般案件的讯问可以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优先适应监察法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因此,如果讯问笔录没有对应的同步录音录像,意味着讯问笔录存在瑕疵,甚至存在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从而排除的风险。

(2)做到重要询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这主要是考虑到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行受贿案件大多表现为一对一的形式。当行贿人以证人身份提供言词证据时,其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属于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要取证活动。因此,在对这类证人做询问笔录时,同样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3)做到忠实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司法实践中,当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出现矛盾的时候,通常以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为准。因此,笔录内容要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保持基本一致,否则,笔录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甚至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纪委监委)

监察调查制作笔录应把握五个关键

日期:2020/09/30作者:俞慧敏字数:1875

作为一线办案人员,做好笔录是一项必备基本功。在当前涉嫌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关系网复杂、反调查意识较强的情形下,一份不完善、有漏洞的笔录容易让案件陷入翻供、翻证的僵局。笔者认为,在监察调查中,做好笔录应把握五个关键。

一是关于“犯罪时间”的记录要尽量精确,忌前后矛盾,供证不一。犯罪时间以被调查人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时间为主,也包括其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时间,如产生职务犯罪动机的时间、预谋策划的时间、实施犯罪的时间和使用赃款的时间等。在谈话过程中,谈话人和记录人都要有时间概念,注意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涉及的各个时间节点,特别是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对时间这一要素更要加以重视,避免行受贿双方供述不一致。在实践中,由于作案时间久或作案次数多等原因,被调查人对其作案时间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时间不一定记得准确,这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记为“×年×月间(上旬)”“×年×月以来”或“×年×月至×年×月间”等。

二是关于“犯罪动机”的记录要直指内心,忌主观臆断,模棱两可。动机是导致被调查人实施职务犯罪的内心起因,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准确地记录犯罪动机,一是有助于区分案件性质;二是有助于考察被调查人的主观恶性程度,量刑或处理时可以作为一种情节参考。如主动向他人索要好处和被动收受他人好处,虽然其性质同为受贿,但前者的恶性程度比后者重,处罚时会相应重一些;三是有助于分析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记录人在做笔录时,要围绕问话人的思路搞清被调查人是什么样的内心动机,该动机是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的,等等。在记录时要准确把握作案人当时的心理,不能凭主观臆断和推测进行记录,也不能出现模棱两可的语言表述。

三是关于“犯罪手段”的记录要具体原始,忌简单概括语意模糊。手段是被调查人为达到目的而采取的具体犯罪方法。在笔录中准确地反映犯罪手段,有助于区分犯罪性质(如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同时也使案件事实要素齐全、清楚完整。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往往忽略对作案手段的记述。但更为常见的是记录作案手段因为随便使用概括性语言而显得模糊。如反映贪污罪特征的“以截留骗取手段”,是一种概括性的语言,在笔录中不能这样概括,而要尽可能记录或描述案件发生时具体、详细的原始状态,越具体越详细,就越能反映事实的真相,越能反映不同案件的个性。怎么反映不同案件的“截留骗取手段”,就是如实且具体地记录被调查人供述当时实施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做法以及涉案的当事人之间相互交流的内容等,如“我让他帮忙私刻了一枚印章,事后我用该印章从银行套取资金”“我从用大头小尾发票套出来的钱里拿了一万块给他,当时对他说了……”等。

四是关于“犯罪经过”的记录要脉络清晰,忌逻辑混乱,条理不明。犯罪经过包括预谋、实施以及逃跑和被抓获等整个过程。其中实施犯罪的环节是记录的重点,又称为主要情节。同样是实施犯罪,在不同的案件中,其复杂程度也不一样,有的特别复杂,又可以分为若干具体的环节,有的则非常简单,几句话就可以说明。但不管经过多么复杂或简单,一篇规范的笔录应该尽可能完整地再现犯罪过程,使阅读笔录的人能形象地把握案件全貌。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和案件性质特殊,笔录也就有特殊的要求,比如受贿案件,记录人不仅要记清楚行为人任职的经过、实施行受贿犯罪的经过,也要记清楚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利的经过、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经过以及受贿款存放、使用的经过。如果这些经过记录不清晰或存在矛盾、逻辑混乱,其结果必定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理。

五是关于“犯罪证据”的记录要抓住细节,忌遗漏线索,难以印证。办案人员在查清有关案情的过程中,根本的一项工作就是寻找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和被调查人有无责任的各种证据。在谈话期间,虽然有的被调查人不一定能提供证据情况,但作为办案人员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不遗漏任何一点跟证据有关的线索。记录谈话中涉及的证据情况,主要应把握如下几点:一是作案工具(如私刻的印章)的来源、特征及其下落;二是赃款赃物的数额、存放位置与使用情况,重点记录被调查人获取赃款的经过、赃款的下落以及转移赃款的时间、参与人、地点和处置方式等,以便跟踪查实犯罪金额,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五个关键中,“犯罪经过”是线,其他则是点。实际上,上述细节都是案件事实的必备要素,此外有的案件还包括其他一些特殊细节,即案件特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如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责任,有无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如何,有无立功表现,这些都应该在笔录中写清楚。(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纪委监委)

监察机关笔录类型适用浅析

日期:2020/10/21作者:郑俊字数:1362

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工作中,言词证据因具有证实违法犯罪事实的直接作用而具有重要价值,其往往以笔录的形式呈现。笔者在对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审核把关过程中,发现笔录形式上存在瑕疵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影响了监察程序的规范性和言词证据的合法性,给案件质量埋下隐患。本文就监察调查如何选择合适的笔录类型谈几点体会。

一、谈话笔录的适用。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立案后,应当依法进行谈话。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还明确,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等措施。因此监察机关谈话笔录在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阶段均可适用,该笔录既适用于涉嫌职务违法尚不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也适用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核查人(初核阶段)。实务中,有的调查人员对涉嫌职务违法尚不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没有按规定使用谈话笔录,而是使用讯问笔录,这是不合规的。

二、讯问笔录的适用。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明确,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应当在立案后进行。因此监察机关讯问笔录只能在立案调查阶段适用,只适用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在其他情形下则不能使用。实务中,有调查人员认为对留置对象都应该适用讯问笔录,这种观点是不对的。监察法规定留置既可用于调查严重职务违法,也用于调查职务犯罪,对笔录类型的适用不是看被调查人是否被采取留置措施,而是看被调查人是涉嫌职务违法还是职务犯罪,如果被调查人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但不涉嫌犯罪被依法留置,不应该使用讯问笔录,而应该按规定使用谈话笔录。

三、询问笔录的适用。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询问等措施。因此监察机关询问笔录在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阶段均可适用,在初核阶段,虽然案件性质不明,但我们要树立监察法和刑事法律一体统筹观念,为了证据可以达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和要求,建议对各个阶段的证人均使用监委的询问笔录。实务中,对于被其他监委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将其作为证人进行核实谈话时,也应使用询问笔录,而不能使用讯问笔录。但是该证人被监察机关以涉嫌行贿罪立案调查的,予以立案的监察机关对其取证应该使用讯问笔录,而不是询问笔录。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应当以国家监委名义进行。因此讯问、询问笔录只能用监察机关抬头,不能使用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双抬头。谈话笔录既可以使用监察机关抬头,也可以使用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双抬头。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条并未对监察机关证据调取阶段进行区分,因此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阶段收集的证据与立案调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均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谈话讯问询问笔录的审核需注意哪些问题日期:2021/01/06作者:马艳燕字数:2064

谈话、讯问、询问笔录在证据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并直接影响执纪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面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任务,面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证据审核把关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笔者结合在审理部门的实践经验,谈谈对谈话、讯问、询问笔录审核把关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审核笔录文头使用是否规范。针对不同阶段和不同谈话对象应使用不同种类的笔录:初核谈话中,对系中共党员的被核查人应使用纪委监委双头谈话笔录,对非中共党员的监察对象应使用监委单头谈话笔录;对监委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调查的被调查人,以及以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立案调查的涉案人员,应使用监委讯问笔录;对证人在初核阶段和调查阶段均使用监委询问笔录。

审核谈话、讯问、询问时间是否合理。着重审查谈话、讯问、询问是否遵守时限规定。如未采取留置措施的,单次谈话、讯问、询问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其间应当保证被谈话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已采取留置措施的,单次谈话、讯问、询问不得超过六小时。被调查人休息、就餐、思考及其他中断谈话时间较长的情况,也应客观反映到笔录中。

审核个人基本情况是否记录全面。注意审核被审查调查人是否为中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监委委员等,特别要审核与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相关的职务和任职时间等情况是否清楚,还要看是否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行政处罚、有无犯罪记录等情况。

注重审核反映主观方面的内容。如贪污公款的,是否明知贪污对象为公共财物,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以借为名索贿的,借款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长时间没有归还;滥用职权违规为他人办理探矿权证、采矿权证的,要审核笔录是否记载被审查调查人明知他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注重审核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变化。是主动交代、坦白,还是经过出示大量证据后认罪以及是否有翻供情况等,都应客观如实反映。

注重审核细节。如受贿人交代已经将受贿款退回,不能只简单记录“将钱退回”,而应追问是自己退回还是委托他人退回,是否以其他财物形式退还等。对于个人长期使用下属单位车辆,不能只记录“保险费用、燃油费、保养费等均由下属单位支付”,而应追问下属单位是如何支付的,是全部支付还是部分支付等。

注重审核违纪违法所得处理情况。如经商办企业获利资金,要问清用途,如果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还要继续问清理财的获利;如果用于购买房产又转卖的,则要问清转卖的时间、价格、是否继续用于投资等,以便后续追缴其违纪违法所得收益。

注重对翻供、翻证的审核。在审核笔录时注意,一要审查翻供、翻证的原因,是因为审查调查人员前期取证不规范还是另有隐情。二要审查翻供、翻证的内容,是全部还是部分翻供;翻供与原供在内容上有何差别;翻供的理由是否成立,翻供所提出的证明依据是否确实。三是审查翻供、翻证的形式,如是先有供还是先有证,翻供内容是否稳定一致,必要时可以通过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查明是否有暴力取证或通过其他严重违法手段取证的情形。如果被审查调查人的原供述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且翻供的理由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则可以采信原供述,进而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实践中,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翻供、翻证情况,建议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第一,对每一起事实至少形成两份以上被调查人讯问笔录及两份以上关键证人询问笔录入卷,并在讯问、询问时充分释明享有的权利以证明供述、证言的自愿性,夯实定案的证据基础;第二,对涉及重要问题的书证,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证人出示确认并在笔录中载明;第三,建议在被审查调查人的谈话、讯问笔录和主要证人询问笔录后附上自书材料。审查调查人员应加强对自书材料的审查,避免自书材料与笔录在关键性内容上出现矛盾。

审核笔录表述是否规范。主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谈话、讯问、询问过程中,是否采取诱导性发问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供述或者客观真实陈述的不当发问方式;二是对多次作出供述(陈述)且内容不一致的,是否要求被谈话、讯问、询问人明确以哪次为准,并对不一致的情况说明理由;三是谈话、讯问、询问笔录是否客观反映被审查调查人、证人的语言习惯,是否出现笔录雷同、遗漏签名等影响证据效力的情况。

重视对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一致性的审核。职务犯罪案件中,案件承办部门在移送审理前应对同步录音录像认真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或在审查调查报告等材料中进行说明。案件审理部门也要对同步录音录像认真审核,对非法证据坚决排除,对瑕疵证据应督促案件承办部门及时补正或作出说明。重点审核和纠正以下问题:一是审查录制时间是否规范,是否在谈话、讯问、询问开始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且录制时间是否具有持续性等;二是同步录音录像反映的谈话内容与笔录记载的内容是否有实质性差异;三是被调查人对有关案件事实的辩解是否如实记录;四是是否有疲劳审讯,威胁、诱导性发问,是否有笔录中记载出示相关证据而实际未出示的情形,是否有提前制作笔录,现场没有记录动作等取证不规范行为等。(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怎样做好受贿案件讯问笔录

日期:2021/05/12作者:常青华字数:1325

受贿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是审查调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以问话的方式对被审查调查人开展调查工作而形成的书面证据。较之于一般刑事案件,受制于犯罪行为的非现场性,职务犯罪的调查工作对言词证据的依赖性更为突出。因此,讯问笔录的质量直接影响案件质量。以职务犯罪中最为常见的受贿罪为例,提高讯问笔录质量,就要紧紧围绕受贿罪构成要件,突出“三个反映”。

一、反映职权。受贿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故行为人若没有职权(含职权形成的地位及影响,下同)或没有利用他人职权,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

通常情况下,职权是建立于职务之上,没有职务便没有职权,因此笔录中要优先反映职务。例如,规划局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权力,房管局没有变更房屋建设规划的权力,故规划局局长是基于规划局对相关规划的审批权限而拥有主管、负责等职权,房管局是基于房

屋产权登记、测量等审批权限而拥有具体的职权。

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应职权,系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的关键,也是最容易被忽视之处。实践中,查办受贿犯罪常常集中于查明财物的来龙去脉,渎职犯罪常常集中于查明损失后果,而疏于或粗于查明职权作用。

常见问题表现为:有职务,但未证明有职权,行为人虽然有具体职务,但其职权被他人取代,形同虚设或在其任职期间,因出差、病休等原因而未履职等;有此权,未证明有彼权,行为人具有负责或分管某项事务的职权,但请托人利用的并非行为人自己的职权,而是他人的职权;曾有权,未证明仍有权,行为人曾分管或负责某项事务,但其后因职务调整或分工调整而无权行使该职权。

二、反映谋利。直接受贿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以权索取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以权收受财物,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关于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应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既要证明权钱之间的对价关系,亦要排除正常礼尚往来,特别是认定“承诺谋利”时,更要突出是否排除礼尚往来的情况,以证明权钱交易的本质。要突出职权行使,以事实为根据,查明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事实。行为人有职有权,但尚需证明该职权是否系其履行的,是否有他人越权行使的可能性。

三、反映犯罪合意。行受贿是相对的双方,在认定受贿犯罪时缺一不可。在送、收双方都未明确表态或有一方未能配合作出供述及证言的情况下,更需强化反映犯罪合意。要通过讯问受贿人,查明其主观上对他人行贿意图的认识,证明受贿人收受财物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要通过询问行贿人,查明其主观上行贿的意图及具体表示,印证受贿人收受意思表示及行为。要通过询问第三方、调取相关证据,印证收、送双方关于权钱交易的合意。

要突出对价关系。在行贿、受贿犯罪行为中,实质是权钱交易,即权与钱存在对价关系。这种对价关系,既要符合当事人自己的心理预期,也要兼顾一般人的常识。如,受贿人的权力仅能为行贿人谋取10万元的利益,但行贿人交代基于此而送给受贿人100万元,明显不合常理。受贿人收受他人巨额贿赂,但其供述收受的事由竟是多年前让行贿人受益并不多的谋利事项,也属不合常理。之所以出现这类情况,一是没有准确找到对价关系,二是未在笔录中准确体现出来。(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

影响受贿人讯问笔录稳定性因素有哪些日期:2021/09/01作者:覃胤字数:1593

提升案件质量是当前纪检监察干部提升内功的必修课,也是纪检监察干部研讨的永恒课题。笔录制作是案件质量的关键所在,特别是在贿赂案件中,笔录制作是否全面、到位,对证据的有效固定及防止被审查调查人翻供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梳理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情况,以制作受贿人讯问笔录为视角,对笔录制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增强笔录稳定性进行探讨。

受贿经过记录过于“精确”。受贿经过是受贿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是受贿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即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重要体现,制作受贿人讯问笔录时要详细记录,但对于事隔多年的多笔受贿的时间、地点,记录时不一定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地”(除非有佐证),以防陷入受贿人刻意为之的圈套。特别是受贿人和行贿人交代的行受贿时间、地点出现高度吻合时,更要引起办案人员的注意,尽可能去核查受贿时间与被调查人的有关轨迹是否矛盾,核查受贿地点是否真实存在。因为口供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可能是被调查人记忆的差错,也可能是故意为之。若及时发现,可以通过核实后调整笔录的方式来弥补。

职务便利记录不准确。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提供帮助,是受贿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重要体现。职务便利记录不准确,该具体不具体,容易出现认定的受贿事实与受贿人职务无关,导致受贿罪无法认定或认定存在争议。办案人员制作笔录时不能马虎大意,要慎之又慎。以工程领域腐败为例,政府工程项目包括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工程款拨付、验收等环节,每一个环节可能由单位不同的副职领导分管,制作受贿人讯问笔录时要了解并记录受贿人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分工情况。如果行贿人的请托事项较明确,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提供的帮助也较为具体,可准确记录;如果请托事项不明确、不单一,则要将受贿人可能提供的职务便利尽量记全,以防在职权与谋利事项之间出现矛盾。

收受贿赂表述不准确。记录受贿经过时,只表述为行贿人“给”,表面上看没什么问题,但受贿人与行贿人共同翻供时就会出现问题。如办案人员在记录受贿经过时多处表述为行贿人于某时某地“送给”受贿人现金100万元,却没有追问受贿人是否“收下”现金。在庭审时受贿人翻供,说行贿人送给他100万元现金是事实,但其没有收下。经查阅受贿人讯问笔录,关于受贿人是否收下行贿人送给100万元现金,笔录上都表述为行贿人“给”受贿人钱,没有一处记录为受贿人“收”钱,该起受贿事实存疑。所以在制作笔录时一定要追问受贿人是否收下钱款,进一步印证收受贿赂的真实性。

是否记录受贿款去向。受贿款去向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也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但笔录中不记录受贿款去向,认定的受贿事实就存在被推翻的风险。如受贿人开始承认收受贿赂,但在庭审时翻供辩解说收钱后第二天就把钱退还给行贿人,甚至还说还款时有第三人在场,导致事实存疑。办案人员制作受贿人讯问笔录时不但要记录受贿款的具体去向,还要对受贿款去向的真实性和核查可能性进行分析,不可随意下笔,避免出现受贿人编造谎言应付调查的情况发生,如:受贿人谎称将受贿款用于“六合彩”赌博或被身份不明人员诈骗等,因无法印证和核实,也可能影响证据的稳定性。是否排除借贷关系或其他经济往来。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或其他经济往来与受贿罪的定性无关,但如果与受贿款混为一谈,将给受贿人把受贿款辩解为借款或其他经济往来款提供可乘之机,导致对受贿款性质的认定出现争议,受贿事实也容易被推翻。所以办案人员在制作受贿人讯问笔录前必须将基础工作做扎实,理清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银行交易往来,核实往来的每一笔大额资金的性质,并在笔录中记录受贿人与行贿人是否有借贷关系或生意往来等。如果有,则详细记录借款与还款的事实经过及生意的投资和分红情况,并进一步追问该借贷或投资与受贿款是否相关联。若无关联,则在笔录中予以明确。(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纪委监委)

职务犯罪案件言词笔录制作的几点思考

日期:20XX/06/08作者:谈志江方雪字数:2057

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包括调查谈话,笔录制作,书证、物证收集等诸多环节。笔录作为被调查人供述、辩解和证人证言的重要载体,其质量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办理的质量。调查人员不仅要“能谈、会谈”还要“会记、善记”。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谈谈关于职务犯罪案件中言词笔录制作的几点思考。

树立全案视角。职务犯罪案件言词笔录主要有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其中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的载体和固定形式主要是讯问笔录,证人证言(含被害人陈述)的载体和固定形式主要是询问笔录。无论制作哪种笔录,首先调查人员需站在全案视角谋篇布局,吃透案情,对全案的发展经过、重要时间节点、关键地点、重要商议过程、谋利事项等了然于心;其次,调查人员需明确方向和效果,在每次笔录制作前需明确该份笔录制作的目的,要证明哪些事实,证明的程度如何。

聚焦被调查人。在笔录制作的过程中,调查人员需聚焦被调查人,处理好以下三方面关系:一是“详与简”的关系,清晰性和有效性是优秀的笔录所应该达到的标准,笔录中的内容都应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例如若被调查人配合度高,供述内容真实可靠,则相关证人的笔录可直指要害,精准地印证被调查人的意思表示及行为;若被调查人不积极配合,存在较多辩解,则相关证人笔录需强化印证,就要深挖细节,将对犯罪构成有影响的每一个细节都要集中体现在笔录上面。二是“取与舍”的关系,制作笔录应重点围绕被调查人相关犯罪事实进行记录,与案件无关的事实,除叙述过程需要外,一般应简化处理。三是“精与略”的关系。如受贿地点,若行受贿双方供证一致,且有相关证据侧面印证,可精确记录;若行受贿双方供证不一,则需收集其他证据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并再次就讯问询问制作笔录对不一致之处予以明确。

紧扣犯罪构成要件。职务犯罪案件笔录最终是用于指控被调查人的。而认定被调查人是否构成犯罪,则需要看其违法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构成。例如证明受贿犯罪事实的笔录,最基本的就是围绕主体身份、商议过程、谋利事项、收受财物等要点展开。随着犯罪手段方式日趋隐蔽化、复杂化,调查人员有必要对新型受贿方式,如“代持型”“交易型”“保管型”

“合作投资型”等加以研究,紧扣犯罪构成要件透过现象究其本质。

正反结合。一是正面肯定加侧面印证。如被调查人供述其将钱款用于购买基金产品,那就需要调取其基金账户开户情况,资金来源、资金转入转出等交易数据加以印证。二是正面否定加侧面印证。如被调查人家属否认被调查人家中贵重财物是他人所送的事实,不能简单地记录否认说法,可以从侧面了解其家属是否应当知道贵重财物是他人所送。三是正面否定加反面否定。实际就是我们所说的排他性。证据排他性的证明标准是指证据要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从证据的调查和运用上要排除合理怀疑,从运用证据对案件所得出的结论上,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如被调查人家属表示不知道家中巨额现金的来源,笔录中需要详细记录家属不清楚钱款性质的细节,防止出现反向证据。

化反为正。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被调查人往往以一些托词和借口来掩盖犯罪事实。表面上看这些证据是待证事实的反证,但还原事实排除矛盾后这些证据恰恰可以成为指控职务犯罪行为的正向证据。例如:行受贿双方以借款为名掩盖收受贿赂的事实。这时需进一步挖掘犯罪事实,借款是否出具了借据,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是否有正当的借款理由,如借款是否实际使用,借款的真实去向,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没有归还的原因等等。这些细节一一落实以后,将这些内容再一一记入笔录,行受贿双方的犯意会充分体现,这份笔录就会成为一份高质量的笔录。

抓住关键点。一份笔录中最关键的地方往往就是几句话,关键的几句话问答到位了,待证事实便一目了然。提问不能过于简单,避免出现连续的“你继续讲”“你接着讲”等无针对性提问。一是可以通过提炼进行强化,如为更好地证实谋利事项,调查人员可提问:“某某在请托你之后,你是如何做的,为某某具体提供了哪些帮助?”二是通过追问进行强化,如被调查人将受贿款物转移至亲友处保管,为突出被调查人主观故意,可追问“为什么要这么做,有没有其他人知道”。

笔录制作需“回头看”。不能存在笔录做完就大功告成的想法。一是检查笔录形式是否达标,笔录制作的时间、地点、页码、调查人员签字是否齐全,修改处被调查人捺印是否有遗漏等。二是检查内容是否完备,是否有错字、漏字、语病,前后内容是否存在矛盾点,犯罪构成要件是否记录齐全等。三是需结合被调查人已供述的内容、自书材料、已有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材料进行比对分析,进一步梳理相关待证要点、需要调整的部分及排除存在的矛盾点,并在下一次笔录中加以补充完善。

一份好的职务犯罪案件笔录既要忠于客观事实,具有较强的概括性,又要体现被调查人、证人表述的原意,同时还要符合逻辑思维习惯,可见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笔录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活”。做好笔录没有止境,需要调查人员花时间精力潜心钻研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提升。(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纪委监委)

从五个方面做好首谈笔录

日期:20XX/09/21作者:黄天航字数:1684

谈话是执纪执法工作中获取言词证据的最直接方式,而笔录是谈话成果的法定载体,为认定事实及情节提供了重要依据。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然对笔录制作提出更高标准。笔录内容形式不仅要符合规范,还要结合案件查办规律,明确各阶段笔录的制作重点及要求,其中,首谈笔录尤为重要。

所谓“首谈”,指的是与被谈话人的第一次谈话(以下还泛指询问、讯问)并提取言词证据的过程。办案实践中,首次谈话是了解被谈话人背景信息、社会关系等要素的重要关口,首谈笔录能否全面准确记录信息、固定证言并发挥证据效力,影响着案件的取证突破方向,甚至决定着案件的成败。另外,在执纪执法过程中,通常对同一证人的谈话取证频次不多,很多时候仅提取一次证言,首谈笔录也就成为了唯一的言词证据。因此,要高度重视首谈笔录的制作,确保合法合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首谈笔录。一是突出思想动态。在办案机关与被谈话人第一次直接接触的关键节点,要在首谈笔录中详细记录被谈话人的思想变化过程,将思想政治工作落在纸面上。首先,要记录被谈话人是否有需要主动向组织说明的问题,以及对所反映问题的认识和态度,为后期是否能够认定构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等从轻、减轻情节提供依据。其次,要充分体现思想教育的过程及被谈话人的态度反馈,将其是否配合的意愿予以展现。最后,谈话结束前要记录被谈话人对谈话过程及所涉及问题的总体看法,在反映出办案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之成效的同时,印证被谈话人主观态度。

二是摸清基础信息。要发挥首次谈话对案件突破的

“窗口期”作用,全面、详细记录被谈话人的背景信息,为审查调查中发现苗头问题提供关联性依据。除按照规范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外,还应记录其入党时间,党内职务,是否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身份信息,以防在组织处理时出现程序纰漏。另外,在首谈笔录中还要注意通过记录对象的车辆、房产、股票、理财等信息深入掌握财产情况,通过记录家庭成员、亲属、密切关系人信息挖掘其社会关系,通过记录履历、关联公司、所属组织等情况丰富其人物画像,这些信息有助于扩大审查调查视野。

三是重视无声语言。在首次谈话过程中,被谈话人对办案机关掌握的情况存在未知感,面对突然被提及的问题可能会以闭口不谈等方式表达抵触情绪。在首谈笔录中,要注意捕捉这些非语言性的行为表达,在文字记录时予以描述。如针对装病等明显有意逃避问题的行为,可通过体检等方式予以戳穿,并将相关检查情况予以告知并记录,将其对抗态度及心虚状态予以书面展示,为案件突破及后期量纪量刑提供依据。

四是内容详略得当。首谈笔录在主体内容记录上要做到“三详三略”。“三详”体现在:提出问题要详细记录,且问题设置具有逻辑性,善于抓住问题焦点进行追问;被谈话人关于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的辩解要详细记录,这不仅是保障被谈话人权利的要求,更是笔录真实性、客观性、有效性的体现;被谈话人自相矛盾的供述要详细记录,要一针见血指出矛盾点并真实还原问答过程,这一过程从侧面反映了被谈话人的主观心态,有助于谈话突破。“三略”具体体现在:细节描述应简略,避免后期因心态变化和记忆模糊所导致的细节认定不一的情况;专业性文字加工要简略,记录过程中要保持客观,忠于被谈话人原话,避免对回答内容过度加工而导致内容失真;非关联性回答要忽略,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内容需忽略处理,避免主次不分、记录混乱的情况。

五是彰显程序意识。首谈笔录作为初次谈话的成果体现,须通过程序合规确保证据效力。一方面,谈话全程均应切实履行程序规范并予以记录。在笔录开端,须记录出示谈话手续、告知权利义务及同步录音录像情况、有无回避诉求、疾病史及当天身体状况可否谈话等环节;过程中,要注意对被谈话人权利的保障,记录被谈话人饭点用餐、身体状况监测、休息情况等内容;在笔录末尾,要明确谈话对象是否存在被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的情况。另一方面,在首谈笔录中要杜绝非法证据的隐患,避免主体内容出现指供、诱供的“硬伤”。应当以被谈话人自主陈述为主,减少证据出示,从而避免被谈话人“顺杆爬”,弱化了笔录的真实性。(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纪委监委)

如何有效提升笔录制作质量

日期:20XX/12/13作者:吴静静字数:1933

谈话、讯问、询问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根据不同的谈话主体、谈话对象、谈话性质、谈话阶段而采取的不同法定措施。谈话、讯问、询问中形成的笔录,是固定言词证据的重要载体。笔录制作是高质量办好案件的基础,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为形成一份高质量笔录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下功夫。

拟制谈话提纲。基本信息应尽量全面完整,因办案需要,不宜接触被核查人或者单位而无法调取谈话对象主体身份资料时,可以借助廉政档案、廉政谈话记录、被监督单位历次报送的人员信息、数据查询等渠道将梳理汇总的谈话对象工作简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家庭财产等信息进行填充,以提高制作笔录的效率和准确性。以违纪违法犯罪构成要件为指引提炼谈话提纲要点,通过综合研判问题线索、已知的当事人信息、证据材料,因人施策制定谈话提纲。比如核实党员干部与他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时,在记录基本信息时就要掌握党员干部的家庭收支、投资入股、债权债务、额外经济来源等信息。注意部分案件的延伸拓展内容,比如在查办酒驾醉驾案件中,要重点关注背后是否存在由风及腐、风腐一体问题,谈话提纲就要体现聚餐人员、具体地点、费用支出、饭后其他活动,是否违规吃喝、是否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是否收受礼品礼金、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内容。拟好的谈话提纲再经谈话小组集体审核,进一步查漏补缺。

倾听当事人陈述。在谈话中,办案人员与谈话对象的相互关系是影响谈话效果的关键因素之一,倾听体现同志式的平等、信任和尊重,有助于营造良好谈话氛围,提升谈话质量。在当事人进行陈述时,要善于从言语中寻找关键信息、获取有用信息、思考已经传递的信息,捕捉其不实之处、前后矛盾点、争议内容,并以此为切入口,逐一追问、重点突破。耐心倾听也是快速了解当事人语言方式、性格特点的工作方法,尽量不要打断,待陈述后因人施策进行问话,提高针对性和精准性。倾听不是被动、无原则的倾听,耐心倾听的前提是对方如实陈述,在当事人答非所问,配合程度不高的时候,办案人员必须立场鲜明地表明态度,进行纪律法律教育,开展释纪释法说理,做深做透思想政治工作。

记录谈话内容。记录要坚持重点论,抓住谈话所要解决的问题、达到的目的。对谈话对象混淆视听、不知所云的陈述要果断略去,对谈话对象一带而过、企图蒙混过关但却是问题关键所在的细节,要刨根问底。记录要坚持实事求是,心理因素、环境因素等多方面原因可能导致谈话对象否认、辩解,对相关问题的否认和辩解也要适当记录,一方面通过笔录形式体现组织谈话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客观、完整呈现当事人接受谈话的过程。不能只记录不利于谈话对象的事实和情节,不记录有利于谈话对象的事实和情节,记录要全方位体现谈话对象的态度、配合程度,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等量纪量刑情节的判断依据。

检查笔录内容。注意证据间的印证关系,检查笔录上下文之间、关联笔录之间、笔录与书证物证之间是否相互衔接、相互印证,确保证明效力。注意细节的校对,准确填写谈话时间和地点,避免与谈话通知书、讯问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等文书前后不一致。要核准重要信息,部分谈话对象有曾用名,如果遗漏曾用名将导致主体身份信息产生重大缺陷。注意语言加工,对谈话对象的语言进行适当加工可以让文意通顺,便于后阶段参与案件其他环节的人员理解,但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不宜出现不符合谈话对象身份、经历、学识、认知能力的书面用语和专业术语,有的谈话对象习惯用方言、俗语,如果不将真实意思表达出来,很难准确定性,此时要注意追问,让谈话对象进行解释,详细阐述,避免产生歧义。

进行补充完善。一份笔录就是一份报告,需要反复斟酌。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谈话、讯问、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笔录制作完成后,记录人先行校对,对错误疏漏进行修正,再由谈话人复核,可视情将笔录交谈话组负责人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笔录制作完成后交谈话对象核对,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谈话对象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具体工作中,部分谈话对象对其所涉嫌的违纪违法问题定性表述记录在笔录中有抵触心态,可能导致不配合。在谈话初期,可先记录为不影响定性的事实描述,在释明纪法规定、做通思想工作的条件下更改为违纪违法定性表述。

比如,在查办一起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案件时,被审查人对“小金库”的理解有偏差,认为其经手的资金都是严格按照公款管理规定进行使用,不是“小金库”,谈话陷入僵局,但其承认是账外资金并脱离单位监管。在谈话过程中,就要注重思想疏导,将“小金库”表现形式、违反的相关规定反复耐心进行阐释,使被审查调查人认清其违纪违法事实。补充完善环节一般需要几个来回,要注意克服急躁焦虑、疲倦松懈情绪,圆满完成工作。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纪委监委)

★谈话突破专题★

审查谈话中如何用好纪言纪语

日期:2017/03/22作者:黄智字数:1599

执纪审查是党内审查,审查对象是所有违反党纪的党员,针对所有违规违纪问题,是执纪而不是执法,具有鲜明的党内特色。纪言纪语是对党纪党规的阐述运用,务必做到言中有规、语中有纪,这就要求,执纪审查要“说党话”“说行内话”。对此,各级纪检机关要在执纪审查时用好纪言纪语,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使违纪党员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并改正错误。

审查是对纯洁初心的唤醒,要用党性洗涤灵魂

要唤醒被审查对象的党员意识,组织学习党章,重温入党誓词,深刻领会党的执政理念和崇高追求,深刻理解党员应有的责任和担当,在审查中学规矩、懂规矩、守规矩。要督促审查对象检视其入党动机的变化过程,让其明白何时何事初心有了细微变化,从哪些细节哪些小事开始发生变化,这种党性凹陷沉降、腐蚀变质的关键因素是什么,引导其敞开心扉,坦诚向组织剖析。要通过被审查对象的悔过,警示他人时刻牢记对党的承诺,不忘初心、知行合一、表里如一,坚决做到对党忠诚。审查是对“四个意识”的厚植,要用解读提升觉悟执纪审查是一项政治性极强的工作,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体现党内审查的特点。要引导认真学习主席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系列论述,还要研究这些决策部署在谋划过程中的思维方式、思想境界和认知高度。要深刻领悟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准确把握中央对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判断,要对“四个意识”“八项规定”“六项纪律”“对抗组织调查”“倒查问责”“越来越严、越来越重”“从重或加重、从轻或减轻”等党言党语进行解读,促使审查对象由对党纪党规含含糊糊、马马虎虎变成政治明白人。

审查是对违纪行为的确认,要用纪语交流表述

纪言纪语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专业话”、“行内话”。执纪审查无论是阐释条文,还是辨析事实,都要以违纪事实为依据、党纪党规条文为准绳,说纪言纪语。要把握对“关键少数”“关键时间节点”的要求,尤其是将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是否存在“七个有之”等问题作为审查谈话的重点,并贯穿线索摸排、立案审查、纪律处分全过程。要冲着纪律去,组织被审查对象学党规党纪条文,对照处分条例负面清单看自己的违纪事实,从违纪行为中反思理想迷茫、信念滑坡、党性涣散等深层次的问题。要坚持纪在法前、纪法分开,把主要精力从立案审查中抽出来,不再把关注点集中于涉嫌贪腐等违法行为,而是针对所有违规违纪问题,发现违纪该处分的处分,该降级的降级,使违纪问题成为审查重点,使立案审查、移交司法的成为少数。要着重分析被审查对象对党纪的破坏性,如不如实申报个人重大事项的实质就是对党不忠诚;被组织调查后转移藏匿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就是对抗组织调查,属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等,表述违反党纪的情形和后果,彰显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要提高审查效率,在确保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快查快结,时机上能早则早,进度上能快则快,时间上能短则短,并做好纪法衔接。

审查是对党员干部的挽救,要用政策宽严相济

不少违纪党员干部把治病救人理解成“故意整人”,不配合、不认错,千方百计掩盖痕迹、“统一口径”逃脱责任。纪律审查是党内审查,谈话方式方法更具党内审查特色。要真诚以待,以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去感化对方,适度给予人性关怀,消除对立情绪,建立真诚严肃的谈话氛围,打开交代问题的通道。要从已掌握的事实证据中层层剥茧,促其在认识、意志和情感上发生转变,从而配合组织审查,讲清问题、认识错误。要用好“四种形态”的相互转化,情节较轻、态度积极、真心悔改的,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分,适用第一种形态的还可以免予纪律处分;情节较重、对抗调查、屡教不改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要严格审查的审批程序,尤其是把握“轻中之重”和“重中之轻”的尺度,可视具体情况从实体条文上予以裁度,也可从审查程序上体现宽严相济。(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纪委)

精准把握执纪审查中的三类谈话

日期:2017/04/19作者:陈艳红字数:4216

谈话,作为纪检机关较为常见的一种工作方式,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集中体现了执纪审查新理念和具体工作要求,其中“谈话”共出现39次,此外还有多处内容也与谈话密切相关。

做好谈话工作,不仅要通过谈话了解、核实清楚有关情况,更要严格遵守《规则》,履行审批程序,依纪依规开展工作。根据《规则》相关内容,可将谈话工作分为三类情况,即:谈话函询中的谈话、初步核实中的谈话以及立案审查中的谈话。

第一类谈话函询中的谈话及其要求

谈话函询,指的是针对问题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谈不谈?

承办部门提出初步处置建议。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纪检机关专题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一事一报,形成正式签报,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形成处置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谈话函询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和谁谈?

谈话函询中的谈话对象是“被谈话人”。从实际情况看,指的是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也可称为被反映人。

◉谁来谈?

直接谈话:函询谈话中的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委托谈话: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

(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怎么谈?

制定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预案。采取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认真开展谈话工作。在谈话过程中,要做好思想工作,重点告知被谈话人要对党忠诚,相信组织,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如今后查明未如实说明情况将承担相应责任。

形成工作记录和书面说明。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谈完之后怎么办?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以下三种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在工作中,我们一般将问题线索、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及办理意见等复印保存。

第二类初步核实中的谈话及其要求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机关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党员或党组织违纪行为的线索,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有着严格的条件和标准,即:掌握反映党员或党组织违纪的问题线索,属于本级纪检机关管辖,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可能构成违纪,需追究纪律责任。

◉谈不谈?

承办部门提出初步处置建议。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纪检机关专题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一事一报,形成正式签报,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形成处置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初步核实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确定对问题线索开展初步核实之后,再根据初核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经审批确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谈话。

◉和谁谈?

初步核实中的谈话对象是“相关人员”。主要是指反映问题涉及人员,包括举报人、有关事项请托人、参与有关事项决策人、有关事项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批决定是否找上述人员谈话。在初核工作接近尾声时,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批决定是否与被反映人本人谈话核实。

◉谁来谈?

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相关表述为:“核查组”。在工作中,核查组是工作方案确定的相关人员,核查组

人员既可能包括承办部门负责人,也会有承办部门一般工作人员。根据谈话对象以及谈话内容确定谈话人员。一般性的初核外围谈话,可由承办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进行。重要的初核谈话,以及与被反映人的谈话,可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当职级的人员进行。

◉怎么谈?

制定初步核实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上述初核工作方案,包括初核谈话的相关内容。在工作中,与初核对象进行谈话,往往还会呈报专门的请示,包括汇报初核工作进展情况及谈话主要内容,并附谈话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预案等。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等等。

在工作中,初核谈话要形成正规的谈话笔录。尤其是经过初核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情况,更要严格按立案审查的标准,收集相关证据,形成相应的书面材料。

◉谈完之后怎么办?

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包括初核谈话在内的初核工作结束后,核查组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提出处置建议。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报批。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类立案审查中的谈话及其要求

立案审查,是指纪检机关对于反映或者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审查处理的活动。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立案审查中的谈话,包括审查谈话和调查谈话。

◉谈不谈?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做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立案审查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需经严格审批。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

◉和谁谈?

立案审查中的谈话对象是“被审查人”“相关人员”。其中,被审查人就是立案审查的对象;相关人员包括举报人、有关事项请托人、参与有关事项决策人、有关事项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等等。

◉谁来谈?

审查谈话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及审查组的有关工作人员来谈。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此后的审查谈话可以由审查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请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及审查组负责人再次谈话,做思想工作。

调查谈话一般由审查组的外查组工作人员来谈。重要的调查谈话,也可以由审查组的有关人员来谈。需要注意的是,调查谈话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

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及以本机关人员为主。审查谈话、调查谈话,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怎么谈?

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

严格执行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不得擅自更改;需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审查谈话要体现党内执纪审查的特点。立案审查后,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调查谈话要严格依纪依法进行。调查谈话等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相关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谈完之后怎么办?

违纪事实材料见面。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撰写审查报告。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必要时形成专题报告。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材料移送审理及归档。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

理。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

下好突破心理防线的“三手棋”

日期:2017/05/25作者:庄建新字数:775

执纪审查中,审查对象因担心受到纪律惩处,心态复杂多变,或产生抵触,或心存顾虑,或推卸责任,或矢口否认,容易使审查工作陷入困境。针对这种状况,只有做有的放矢的准备、捕捉最适宜的战机、选取最适宜的方法,才能“柳暗花明又一村”,有效突破。

精心准备。常言道:“事不谋,则不成。”突破前,应准确分析被审查对象,侧重了解其职务的权力范围、升迁经历及经济财产等情况,以及个人兴趣爱好、性格脾气等,以查找突破的关键点、薄弱环节。在查处一工商干部袁某利用职务便利索要管理服务对象钱物问题时,袁某始终矢口否认。我们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充分了解了袁某的情况,找到了突破口,当我们摆出相关证据时,袁某瞬间无语,只好承认了自己的违纪事实。

善于捕捉战机。谈话到了攻坚点,涉案人员往往会负隅顽抗,如果一味硬攻,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必须找准时机,找到关键点之后,再慢慢寻找机会突破,而这个时机,建立在前期大量谈话铺垫的基础上。在查处一村会计庞某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问题时,谈话中,庞某抵触心理强,最后变为不开口。我们及时改变策略,同其聊家庭,当聊到春节临近、其在外上学的孩子即将放假回家时,发现庞某情绪紧张、欲言又止。我们及时做其思想工作,打消了他的顾虑,促使他改变态度,供述了其违纪事实。

因势利导,因案施策。“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审查对象有差异,思想脉搏有不同,应对也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案例攻心是有效办法。结合他人案例,使谈话对象受到“身临其境”的教育,既是把脉、开方,也是“惊其心、动其魄”过程,可最大限度消除障碍。在查处开发区一起私车公养问题时,针对被审查对象“主要为工作,不应受处理”的反复辩解,我们搜集整理周边市县5起类似案例,继而打出“论道理、说案例、讲政策”组合拳,很快就让被审查对象心服口服。(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

把握纪法两种方式精准开展谈话

日期:2019/04/24作者:杨康字数:2308

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一种常用的工作方式,其不仅是党内交流思想、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的重要手段,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还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监察体制改革以后,谈话也是监察监督的重要工作方法。

针对如何充分有效发挥纪委谈话和监委谈话各自所长,江苏省徐州市纪委监委进行了课题调研,并对线索处置及案件查办中的纪委谈话和监委谈话进行梳理、归纳、比较,对在谈话工作中如何进一步落实执纪执法贯通进行了思考。

一、线索处置、案件查办中,纪委谈话和监委谈话的内涵

纪委谈话。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中的纪委谈话工作可分为三类情况,即谈话函询、初核谈话和立案中的谈话。前两种谈话也称一般性谈话。谈话函询,是指针对问题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谈话函询作为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主要对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初核谈话,是指纪检机关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党员或党组织违纪线索,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谈话。初核谈话用于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阶段,以获取相关证据,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立案中的谈话,是指纪检机关对于反映或者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立案审查,而与涉嫌违纪党员或党组织进行的谈话。

监委谈话。《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规定了有关谈话工作的三种措施:谈话、讯问及询问。笔者认为作为工作方法的谈话与谈话措施可作区分,谈话的内涵要广于谈话措施,是广义上的谈话。本文对监委的谈话,取广义解释,即不仅包含谈话措施,讯问、询问等措施也应涵盖其中。一是谈话,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

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同时,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谈话提醒还是监察机关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的一种处置方式。二是讯问,即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谈话。三是询问,即监察机关对有关知情人员的谈话。

二、线索处置、案件查办中,纪委谈话与监委谈话的比较

在线索处置、案件查办中,纪委谈话与监委谈话有很多相通之处。比如,监委谈话措施类似于纪委谈话中的谈话函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在对监察法第十九条进行释义时指出:“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使监察工作与党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相匹配,使谈话成为一种法律手段。”由此可见,监察法规定的谈话措施类似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章“谈话函询”规定的谈话方式。不同之处在于,监察法规定的谈话措施针对的是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的谈话方式针对的是可能发生违纪的党员干部。再如,固定监委谈话的载体与固定纪委谈话的载体相同。根据监察法及相关规定,对于采取询问、讯问措施的,均应形成“笔录”;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在违纪案件的初核、审查调查过程中,固定谈话的载体同样是“笔录”。

但是纪委谈话和监委谈话也存在区别。一是谈话对象不完全相同,纪委谈话对象只适用于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其相关涉案人员和证人等;监委谈话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委谈话范围不仅包括违反党纪者,还涵盖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行为的公职人员(无论是否为党员),以及相关涉案人员和证人等。二是谈话措施不尽相同,纪委谈话可以通过谈话函询、初核谈话、审查调查谈话等措施进行,固定谈话的载体只有谈话笔录;监委谈话采取的措施更为多样,可以通过谈话、讯问、询问等对被调查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核实,固定谈话的载体在立案前采用谈话笔录,立案后一般采用讯问笔录、谈话笔录和询问笔录。三是谈话效力不同,监察体制改革前,纪委谈话相关笔录需由检察机关重新固定、转化后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进行审查起诉;通过监委谈话固定的笔录需移送检察机关的,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三、在谈话工作中落实执纪执法贯通准确厘清纪委谈话和监委谈话的内涵,强化对接贯通,加强融合运用、优势互补已越来越成为徐州市纪委监委的共识和推进的重点。笔者认为,在谈话工作中落实执纪执法贯通,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熟练掌握纪委谈话、监委谈话语言体系是纪法贯通的重要基础。纪检监察干部既要熟练掌握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语言体系,厘清被审查、调查人违纪、违法与犯罪之间的边界,又要能在纪言纪语、法言法语之间自如切换,将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

二是充分发挥纪委谈话、监委谈话各自优势是纪法贯通的必要保障。查办案件中,应充分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优势,合理运用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固定证据,助力谈话突破。同时,发挥纪委谈话做思想工作的优势,通过安排被谈话人学习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用理想信念教育感化,使被谈话人在思想上发生积极转变,让他们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交代问题。

三是业务融合、队伍融合是执纪执法贯通的重要因素。笔者转隶一年来,切实感受到徐州市纪委监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和队伍融合的力度很大。经常性开展的纪律和法律的互补式培训、测试,对补齐执纪执法谈话中的短板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切实有效的培训和及时的学习,“老纪检”偏重于以党纪党规为基准查办贪腐案件而对涉法业务研究不精深的状况得到了改善。同时,转隶干部对党规党纪的理解与运用能力也得到了很大提高。(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纪委监委)

审查谈话要把握好“度”

2019/07/25作者:汪光华吕东字数:1779

审查谈话是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贯穿于审查调查工作始终,在突破案件和确保质量效果上至关重要,有时甚至起到关键性作用。一次成功的审查谈话,不仅能够及时解开被审查人员思想扣子、打开心锁,促使其真心忏悔、主动交代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够帮助被审查人员找回初心、重塑灵魂,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实践中,我们注重运用“三种力量”开展审查谈话,始终在教育人、帮助人、挽救人上下功夫,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确保审查谈话有高度

唤醒党性。重点学习主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力讲清蕴含其中的党的宗旨、党性原则、人民立场,帮助被审查人员认识到我们党从成立那天起,就将先进性纯洁性写在旗帜上;认识到耍特权、搞腐败与党的先进性纯洁性背道而驰,是思想不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的表现;认识到科学真理是共产党人强化党性修养的源头活水,必须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确保党性永远纯正、历久弥新。

找回初心。重点讲清主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蕴含的初心使命、奋斗目标、责任担当,帮助被审查人员认识到共产党人的初心就是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这与马克思主义坚持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是一致的;认识到耍特权、搞腐败是忘记初心、背叛入党誓言、背叛自己的行为,实质是政治上的背叛;认识到共产党人守初心,就要自觉同特权思想和腐败行为作斗争,严格自律、清白为官、干净做事。

启迪人生。重点讲清主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蕴含的自我革命、自我斗争精神,这是我们党战胜一切困难的重要法宝,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帮助被审查人员认识到襟怀坦白、光明磊落是共产党人的鲜明品格;认识到“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善于反躬自省是有勇气有担当的重要表现;认识到“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勇于承认错误、敢于改正错误,是破茧成蝶、重获新生的开始。实践证明,通过宣讲主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其蕴含的正确思维方式和价值导向渗透到审查谈话全过程,确保审查谈话步步深入,使被审查人员心服口服。确保审查谈话有力度

学习宣讲纪法。组织被审查人员有针对性学习党章、党纪处分条例和监察法、刑法等党纪法规,着力唤醒他们纪法意识,使其认清党员干部只顾“向权看”“向钱看”的严重危害,认清知法畏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通过学纪法,帮助被审查人员自我反省,认识到自身确

实违纪违法了,只有接受现实、正确面对才是唯一选择。

对照纪法检查。组织被审查人员联系自身所作所为,对照党纪法规认真检视、深入查找,坚持有重点、分章节地学习党纪法规。通过明纪法,教育引导他们对号入座,切实帮助其弄清自身问题在哪里;弄清哪些行为是违纪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帮助他们从一个“糊涂人”转变为一个明白人。

感悟纪法力量。组织被审查人员重点学习忏悔录,观看部分违纪违法人员认罪悔过的影像资料,特别是运用一些反面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他们从中感悟党纪威力,体会国法威严,认清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现实。通过体悟纪法力量,帮助他们认清出路、丢掉幻想,积极主动交代问题,争取组织宽大处理。

确保审查谈话有温度

用党性感召。优良作风和纯正党性本身就是人格魅力一部分,在教育人影响人上至关重要。一个真正的、纯粹的共产党员就是一本活教材,具有无声的感召力。通过讲党性、话党风,与被审查人员一起回顾党的优良作风形成发展过程,一起交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内涵,一起感悟党性党风的无穷力量,以坚强党性和优良作风形象感召被审查人员,促其深刻反省。

用修养感染。品行高雅、正道直行是人格魅力的集中展现。注重以诚待人、以德服人,把严以修身、严以律己贯穿审查谈话始终,坚持从点滴做起,着力提升自身品行修养,自觉克服高高在上、盛气凌人、简单粗暴的做法;克服夜郎自大、生硬说教、求全责备的行为,切实做到衣着得体、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以良好的品行使被审查人员心悦诚服。

用关怀感动。“感人心者,莫先乎情。”坚持推己及人、以情感人,始终注重人文关怀,在理解人、关心人、挽救人上下功夫。坚持耐心倾听,设身处地站在被审查人员角度想问题,了解其家庭背景、成长经历、人际关系,关注其所思所想所盼,增强其认同感;坚持真心打动,心贴心交流,情与情共鸣,用真心话、知心话消除内心隔阂,引起同频共振,让他们充分感受到组织用心良苦,在平等、平和的氛围中达到审查谈话的预期效果。

对核实性谈话和非核实性谈话的几点思考日期:2019/09/11作者:陈永权字数:1158

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手段,而谈话可以分为核实性谈话和非核实性谈话两类,这两类谈话因为性质、目的不同,在实践中应区别开展。本文将结合工作实际,对这两类谈话谈几点思考。

一、两类谈话的界定。核实性谈话,也称为过程性谈话或处置性谈话,也就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及第五章整章规定的谈话函询。《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有4类处置方式,其中一类就是谈话函询。这里的谈话主要是针对党员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线索,通过谈话方式,让被反映人把问题讲清楚,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其他手段甄别核实后予以分类处理的线索处置过程。

非核实性谈话,也称为结果性谈话。《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这里的谈话主要是针对一些性质轻微、事实清楚,无须经过调查核实的问题,直接采用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等谈话方式进行处理。

二、开展两类谈话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一是要区分适用情形。核实性谈话主要针对事实不清,需要通过谈话进行调查核实的一般违纪问题线索。而非核实性谈话主要是针对苗头性、倾向性或者事实清楚、性质较轻,无须再进行调查核实的轻微违纪问题。实践中,非核实性谈话涉及的问题大多来自于审计、巡察或者日常监督检查等,并经初步确认。

二是要区分谈话目的。核实性谈话的首要目的是通过谈话让党员、干部把问题讲清楚,调查核实反映该干部的有关问题线索;根据调查结果对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以达到不同的效果。如,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为干部澄清正名,达到保护干部的目的;对经谈话调查确实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在谈话函询中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提出初步核实意见,达到深挖彻查,高压震慑的目的。而非核实性谈话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等方式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进行警示和教育。

三是要区分安全防范要求。审查调查安全是政治、是大局,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生命线,审查调查工作中务必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核实性谈话需要通过谈话的形式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谈话内容为可查性较强的问题线索,有的通过谈话会发现超出问题线索范围的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甚至转为初步核实,谈话后的处理情形存在不确定性,谈话对象的心理压力较大,安全风险较高,安全防范要求也相应较高。而非核实性谈话涉及的问题已经核实清楚,处理方式主要为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等轻微方式,被谈话对象思想准备比较充分,接受度较高,安全风险低于核实性谈话,安全防范要求也相对较低。

审查调查谈话中如何用好案例

日期:2019/10/23作者:郑立峰字数:1332

以案说法、以案释纪是审查调查谈话的常用方法。通过有针对性地讲解案例,使静态的条规、抽象的理论变得动态、立体、鲜活,令被审查调查人以案为鉴,配合调查。审查调查谈话讲好案例,关键在于审查调查不同阶段能准确把握被审查调查人心理,精准举例,对症下药。

初始阶段:破侥幸心理,直面问题。被审查调查人刚开始与办案人员接触时,一般存在三种侥幸心理:自认为违纪违法行为隐蔽,不会被轻易发现;自认为串过供,不可能露出蛛丝马迹;自认为有人帮忙说话,办案人员会碍于情面,不会深挖细查。针对此类情形,应列举那些犯罪手法非常隐蔽但在组织审查调查面前“徒劳无功”的案例,充分论证建立在利益基础上的攻守同盟,看似强大,实际脆弱不堪。如我们查办的某省属国有企业副总经理张某受贿案,张某擅长资本运作,利用职权在公司海外股权并购过程中为他人谋利,所收受的贿赂由他人在海外为其代持,其犯罪手法经过精心设计,极其隐蔽、复杂。审查调查组通过举一些破除侥幸心理的案例,抽丝剥茧,最终使张某认识到侥幸是不实际的,在事实与证据面前认罪服法。

僵持阶段:破对抗心理,瓦解防线。被审查调查人与办案人员接触一段时间后,可能因为以下原因使案件进入僵持状态:被审查调查人通过与办案人员的谈话探底,感到审查调查组没有掌握其实质性问题;被审查调查人只交代一些小问题,避重就轻,绕弯子,软对抗。此时,可将所掌握的关键证据变换形式,巧妙融入所讲述的案例中,为其转变思想创造条件。同时,讲一些领导干部正视自身问题,主动如实交代,最终根据“四种形态”获得从宽处理的案例。再结合“能人腐败”案例,论证不存在功过相抵的情况,只有如实交代问题,反思自己的错误,才是最好出路。

交代阶段:破畏罪心理,全面突破。经过一段时间的僵持后,被审查调查人在政策感化和强大震慑下,一般都积极配合交代相关问题,但在此过程中可能存在畏罪心理:交代一部分问题后,考虑到自己涉案金额已经很大,对后面的问题“保守交代”;想到可能面临的长期牢狱之灾,对已交代的问题出现反复等。此时应运用数字对比讲述“态度很重要”的相关案例,破除被审查调查人唯数额论的错误观念。如某领导干部受贿数额较大,另一名领导干部受贿数额相对较小,但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年数一样,其差别的根源在于前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检举揭发,而后者认罪态度恶劣、悔罪态度不诚恳,不具有从轻情节。

反思阶段:破麻木心理,唤回初心。被审查调查人交代问题后进入忏悔反思阶段。这时他们自己会算亲情账、经济账、自由账,越想越绝望。此时应通过相关案例引导被审查调查人正确面对人生,如我们查办的某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受贿案,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及时抢救同监室人员生命,看守所主动找到办案机关为其出具立功材料;其服刑后发挥专业特长,协助监狱医疗部门开展工作,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表达思想转变。但也有人认为自己被查办是运气不好,认罪不悔罪的,应结合被审查调查人成长历程帮助其端正思想认识。如在查办某国企负责人受贿案时,结合其家庭红色基因,讲述红军长征艰难历程、红色政权来之不易,帮助其唤回了初心,从灵魂深处对组织忏悔,真诚认罪悔罪,并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纪委监委)

讯问过程中的提问技巧

日期:2020/01/22作者:上官春光字数:2461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讯问,被调查人应当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实际操作中,调查人员应当正确引导被调查人尽可能客观、全面、有序地把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讲出来,从而形成高质量的讯问笔录。通过提问引导供述是一项专门的语言技术,在引导被调查人供述犯罪事实的过程中,调查人员提问的主要目的是剔除干扰,让被调查人根据记忆自动呈现过往案件事实,把记忆的信息准确表述出来。因此,在这一环节,调查人员要科学发挥问话的作用,合理提问。具体而言,引导供述过程中,可以从以下方面发挥问话功能,提升讯问质量。

辅助表达。从人际交流的过程看,被调查人在表述记忆时可能会出现编码错误,就是大脑中有记忆但不知如何用恰当的语言词汇进行编码和表达。此时,调查人员可以提供帮助,辅助被调查人把要表达的意思准确说出来。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可以根据被调查人所表达的意思,把一个问题分解成几个小问题,也可以辅助性地提供选择词汇,供被调查人选择。在引导供述时,把概括的问题分解成细化的问题,有助于呈现犯罪过程的相关细节;设计选择性的提问,可以为被调查人提供词汇和表达方式,对被调查人的表述具有启发和辅助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辅助表达时,一定要避免指供和诱供。调查人员在提问的时候需要注意所提出问题的答话域,尽可能提开放性问题,避免封闭性问题。在分解提问时,要注意问题的前后衔接。一般要按照“漏斗式”的提问策略,先提开放性的问题,再根据被调查人的回答就细节问题进一步提问,从开放到封闭。即便是在就细节问题进行提问时,也要尽量避免绝对封闭的问题。在提供辅助选项时,问话也应当提供尽可能多的选项,让被调查人进行比对,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作出选择。

衔接过渡。在被调查人供述多个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调查人员需要根据话题的转换通过提问进行过渡和衔接。这种过渡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形:

一是在被调查人供述两个犯罪事实之间。当被调查人供述一个具体的犯罪事实时,调查人员应当引导他把一个具体的事实说清楚、说完整。因此在一个供述过程中,调查人员尽量不要转换话题,在一个供述完成需要转换到另一个犯罪事实的陈述时,再进行过渡。如被调查人讲完一个受贿的事实后,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说:

“这次收钱的事情你已经说明白了,是否还存在其他收钱的情况?”不同事实之间的过渡需要服务于整个话题的管理。调查人员要在保证被调查人讲全面的基础上,把多个犯罪事实讲得更有条理。

二是在一个供述的不同环节之间。在被调查人供述具体犯罪事实的过程中,行为或者供述的连贯性出现问题,如前后行为之间、行为与结果之间、行为与背景因素之间等,调查人员往往需要进行衔接和过渡。这时的问话通常是结合具体语境提出,如“然后呢”“接下来是什么样的”“收到钱后,你放在哪里了”“钱是怎么花出去的”等。这类过渡主要是让被调查人把事实的各个要素讲完整。调查人员需要边听边审视供述的完整性,及时发现遗漏的环节和要素并补充提问。

在提出衔接和过渡性提问时,调查人员需要注意如下问题:第一,过渡的自然性。衔接和过渡的目的在于让被调查人的供述能有序、平稳地进行,因此在提出过

渡性问题时,需要尽量自然,切合当时的语境和正在讨论的话题,让整个过程水到渠成,不要生硬。第二,注意前后衔接的线索。过渡性提问是在两个子话题之间转换,要让过渡平顺自然,可以借助前后两个子话题之间内在衔接的线索。这种线索是多种多样的,只要借助任何一个相同或者相似的因素即可。如涉及同一个人、事、物或者时间、空间的某些联系等。

克服干扰。在被调查人供述犯罪事实的过程中时常会碰到一些干扰,这些干扰既有心理因素,也有环境因素。心理干扰主要是突然产生的供述心理障碍,如被调查人在讲述某个犯罪情节时,突然联想到“这个事情将来法官会怎么判”“犯罪事实公开以后媒体会怎么报道”,这样的问题会让被调查人自然联想到供述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对后果的担心正是被调查人供述的心理障碍。

环境干扰主要是被调查人供述过程中有突发事件的干扰,如突然有人进入而转移被调查人的注意力、周围突然出现较大噪音干扰讯问等情形。

对于心理因素的干扰,调查人员要及时介入,根据不同因素予以化解。对于被调查人没有根据的担心,调查人员可以帮助其纠正认识。对于被调查人有根据的担心,如担心供述后可能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等,一方面,调查人员可以告知被调查人,虽然法律规定是确定的,犯罪事实也不能改变,但有法定、酌定情节可以影响量刑,如立功、认罪悔罪的态度、减少犯罪损失等,进而引导被调查人真诚悔罪,争取从宽处罚。另一方面,调查人员可以告知认罪认罚有关政策,列举近期判处的通过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来打消被调查人的担心。

对于环境干扰,调查人员需要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持续的干扰,就要想办法去除干扰源,让被调查人尽快把注意力转到案件事实的供述上。如果是偶发性干扰,调查人员可以用一个新问题把被调查人的注意力拉回来。

鼓励和肯定。被调查人供述以往的犯罪事实需要克服诸多心理障碍,也需要一些勇气。在供述的过程中,被调查人时常会出现反复或者怀疑。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需要及时予以鼓励和适当的肯定,以便让被调查人有勇气继续供述下去。

鼓励和肯定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表达:一是直接通过语言表达,如“你这样表现出了真诚的悔罪态度,将来对你是有利的”“敢于面对自己的错误也是一种勇气”等;二是通过缓和的语气、平稳的语调,传递对被调查人的认同感;三是通过动作、神态,如点头、鼓励的眼神等。

唤醒记忆。在引导供述环节,调查人员的问话还具有唤醒记忆的作用。被调查人供述犯罪事实时,常常会发生记不清某些细节,尤其是遗忘人的名字、具体的数额和时间等现象。对于因遗忘而记忆模糊的,调查人员要想办法就能够唤醒记忆的线索进行提问。如果采用重大事件联想法,就需要让被调查人回忆事发当时发生的重大事件;如果采用情景联想法,就需要被调查人回忆当时的情景,甚至在讯问中再现某些情景因素和信息。

(作者系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提升讯问能力破解各种“题型”

日期:2020/02/12作者:罗涛字数:1622

监察法的实施、监察对象范围的扩大,对各级监察机关在证据标准、办案安全、权利保障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审查调查对象复杂多变,要想高质量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快速精准找到案件突破口、提升办案人员的讯问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提升讯问能力的途径

一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重要职责是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作为一名审查调查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审查调查人员没有扎实的纪法理论功底,就不可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更不可能做好审查调查工作。所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是基础,牢记相关犯罪构成要件是前提,特别是针对一些经常涉及的犯罪构成要件,更是要做到信手拈来,熟练运用。三要有丰富的知识结构。权钱交易是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在工作中必须时刻围绕“权”“钱”二字下功夫,而丰富的知识结构就是重要保障,因此审查调查人员需要养成勤学的好习惯,注重学习法律、经济、心理等知识。比如,在查办证券行业某操盘手周某涉嫌行贿案时,由于笔者平时注重学习金融相关知识,在查办这个案件时周某点名要笔者去与他谈话,他也愿意主动向笔者供述相关犯罪事实,不仅帮助周某释放了心理压力,还为查清该案起到了推动作用。

四要有高效的团队。团结就是力量,审查调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团队作战,所以要尽可能发挥团队中各成员的作用。近年来,我们注重开好案件分析会,让每一名审查调查人员都发言,交流办案心得体会。通过“以案代训”“老中青搭配”“承办人负责制”等方式帮助新进人员迅速提高审查调查能力,啃下了多块

“硬骨头”。

讯问在实践中的运用

实践中,针对不同的审查调查对象,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策略。

针对易攻易破型。遇此情况,工作稍微轻松,但是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在审查调查对象愿意谈问题的时候,一定要辨明是真交代还是耍花招,不能被表面现象蒙蔽了眼睛。比如,讯问可以先从涉案金额大、性质严重的问题问起,金额较小、性质较轻的问题后问,这样可以尽快掌握主动权。紧接着要抓紧时间让其亲自书写供述情况并签字,固定好证据。实践中,很多审查调查对象在当天还如实供述,但第二天就翻供,所以抓住时机固定口供很重要。比如在查办某公安局退休民警唐某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案时,因其本身就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在其供述相关问题后,我们很快就让唐某亲笔书写供述的情况,每次讯问都如此,到最后结合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等他再想翻供时,已经不可能了。

针对难攻难破型。在工作中难免碰到一些“硬骨头”,此时一定要保持内心的坚定。只要手中掌握了证据,审查调查对象一切的“装”“演”都是无谓的挣扎。要紧盯已经掌握的书证、言词证据等相关证据,始终咬住职务犯罪“权钱交易”这个关键点。审查调查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就要紧盯其手中曾经拥有的权力,看其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进而再层层推进查证其是否存在受贿、贪污、挪用等涉嫌犯罪行为;调查对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就要紧盯其需求来分析,结合利益分析法,快速找到相关突破点。比如在讯问涉案人员某企业负责人陈某某时,就抓住其围标、串标的问题,指出其对抗调查的严重后果。陈某某慑于法律威严,当场表示愿意如实供述。

针对疑难杂症型。要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在某个关键点上没有谈透或者谈得不到位就不能轻易放过,必须穷追猛打,确保形成证据链。要换位思考,从“四种形态”转化、个人家庭、社会影响等方面帮审查调查对象分析利弊、寻找出路,促使其主动交代、配合调查。要注意捕捉一些细节信息,通过观察其动作、神情、语言等细微反应寻找案件突破口。

随着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行为的隐匿手段也越来越多,以后的审查调查工作尤其是讯问环节将面临更多的挑战。打蛇打七寸,只要始终抓住犯罪构成要件不放松,在工作中善于摸索,善于总结,再难、再多变的题型也会得到解决。(作者单位:重庆市铜梁区纪委监委)

留置案件审理谈话注意事项

日期:2020/03/11作者:李春鹏字数:2375

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能够克服书面审理的局限性,对保证审理工作的质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在留置案件中,审理谈话面对的是被依法留置、可能移送司法的被审查调查人,相比普通违纪案件的审理谈话承载了更多的职能,其谈话效果会一直影响到司法环节。然而,实践中有一些留置案件的审理谈话存在搞形式、走过场的问题,仅仅核对一下违纪违法事实就匆匆结束,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高度重视留置案件的审理谈话,在审理谈话前、中、后三个阶段将各项工作做实做细。程序合规

审理谈话应当符合相关的程序要求。首先,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按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的要求,审理谈话须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其次,要注意审理谈话的时间点。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相关规定精神以及审查调查工作客观规律,审理谈话的前提是审理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等进行了全面审核,否则审理谈话将无的放矢。同时,审理谈话的内容是对被审查调查人处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审理谈话应当在审理人员全部书面审核工作结束后、室务会讨论最终处理意见之前进行。

准备充分

留置案件既涉及违纪,又涉及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审查调查人很可能被判处刑罚,心态较为复杂。这种特点使得留置案件对审理谈话的要求高于普通的违纪案件。因此审理谈话绝不能仓促上阵,要做好充分准备:一是全面了解被审查调查人情况,包括身体状况、心理情况、工作情况、家庭情况、习惯爱好等;二是要掌握全案事实、分析全案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对所有违纪违法犯罪事实的定性量纪、定罪量刑做到心中有数;三是对于涉及被审查调查人工作领域的专业知识做足功课,必要时向专业部门咨询,以免谈话时说外行话;四是与审查调查人员充分沟通,深入了解被审查调查人在案件审查调查阶段的心理状态,在谈话时对症下药,有所侧重,了解审查调查人员对被审查调查人指出的从宽处理的结果和出路,谈话时与审查调查人员保持一致,避免产生矛盾;五是根据被审查调查人的具体情况做好安全预案,有效应对突发情况。

内容完备

审理谈话绝不仅仅是核对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这么简单,还承担着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利、保证办案安全、对被审查调查人教育感化等多重职能,因此,审理谈话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核对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审理人员面对的审核材料,均由审查调查部门移送而来,其中的笔录、审查调查报告等书面材料均由审查调查人员制作,不可避免地带有审查调查人员的主观因素。审理人员若仅进行书面审理,将可能陷入审查调查人员构建的法纪真实当中。只有通过审理谈话,多角度地了解事实,才能修正审理人员所受审查调查人员的影响,使法纪真实进一步接近客观真实。因此,在审理谈话中,要就案件事实与被审查调查人充分沟通,对一些重要情节进行深入交流,尤其对涉及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等无法用书证、旁证佐证的事实要重点核实,进一步固定。

(二)听取被审查调查人的辩解和意见。审理谈话与审查调查谈话不一样,重点不在于谈话突破,而是核对事实并听取意见。因此体现出对被审查调查人的尊重、营造出平等的谈话氛围非常关键。审理人员应耐心听取被审查调查人的辩解和意见,若被审查调查人并无辩解,诚恳认错、深刻检查,要给予积极回应、肯定鼓励。若被审查调查人辩解和意见较多,且与之前的交代有所出入,也不宜粗暴打断,简单定性为翻供,而应当仔细分析,区分对待:对于被审查调查人无理由翻供的,要坚决予以批评教育,讲解政策,及时使对方端正态度;对于被审查调查人因对法律法规、党纪政策的错误理解而导致交代有所变化的,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纠正其错误认识;对于被审查调查人有理有据的辩解足以影响事实认定的,要予以详细记录,谈话后及时汇报。

(三)了解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况。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被赋予了就非法证据排除与法官充分沟通的机会。监察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因此,审理部门应对标审判机关,充分利用审理谈话,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查明是否存在指供诱供、侵犯被审查调查人权利等情况,以及是否尊重了被审查调查人的人格等,做好记录、不留死角。

(四)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留置案件到了审理谈话阶段,已经接近纪委监委办案阶段的尾声,涉嫌犯罪的,即将移送检察机关。此时,被审查调查人一般处于两种状态:一是经过审查调查人员的长期谈话,被审查调查人对自己的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对自己的处理结果也有了基本预期。此时,审理人员作为新的谈话面孔介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能够有效巩固谈话成果,帮助被审查调查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剖析自身错误,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二是被审查调查人对自身可能面临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仍存在对抗情绪,尤其对移送司法、即将面临审判的结果心怀恐惧和抵触。

此时,需要审理人员阐明审理谈话的性质以及审理人员客观、中立的地位,取得被审查调查人的信任,从第三方的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谈话,做好被审查调查人的心理疏导工作,打消顾虑,消除紧张、抵触情绪,使其能够平稳移交司法环节,提升办案安全。

最后,审理部门应将审理谈话内容及时总结,结合被审查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进一步梳理乃至修正,并反馈给审查调查部门,使审查调查人员及时获取最新的信息,并及时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排除隐患。之后,将审理谈话的内容客观、充分地在案件审理室务会上汇报、讨论,给室务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最终将有关内容在审理报告中固定。(作者单位:湖北省纪委监委)

做好谈话取证需提升六种能力

2020/04/01作者:汪光华王家洪郭在柱

谈话取证是一项综合性思维活动,要求审查调查人员学养深厚、思维敏捷、洞察敏锐、见微知著,能够娴熟运用政策理论、纪律法规等专业知识,以及逻辑推理等方法,深入进行政策法律教育和情理感化,做到既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又能迅速突破对方心理防线。实践中,我们注重抓学习涵养素质,抓实战提升能力,在提升以下六种能力上下功夫。

提升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能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对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运用好纪法“两把尺子”,坚持纪法双施双守,贯彻运用纪言纪语、法言法语。为此,必须强化学习意识,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和监察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在掌握精要、触类旁通上下功夫。在此基础上,加大实践力度,谈话取证坚持纪法同步考虑、一体推进,既考虑纪的因素,又兼顾法的内容;既讲好纪言纪语,又讲好法言法语;既用好纪律尺子,又用好法律尺子,不断提升纪法素养。

提升综合分析和研判能力。分析研判是抓住事物本质、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有效途径。谈话取证的过程,就是运用逻辑思维进行分析研判,探寻事实真相的过程,需要在提高综合分析和研判能力上下功夫。要广泛占有资料,注重收集获取大量信息,坚持既要抓面、又要抓点,尤其要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要搞好分析鉴别,加强对海量信息的加工整理、过滤提纯,既要克服陷入海量信息中理不出头绪,又要防止走马观花,做到第一时间精准发现问题。要加强研究判断,迅速明确方向、理清思路,通过综合分析,快速判定对象性格特征、兴趣爱好、心理弱点等,选准突破口。要结合个人陈述,进行实时观察、动态分析、综合研究,并根据客观实际,及时作出谈话微调,切实把控节奏,始终做到心中有数、游刃有余。

提升心理分析和掌控能力。从某种程度上说,谈话取证是双方的一种心理较量,深入分析掌控对象的心理特征,并施加影响,对于更好地突破其心理防线,收集和固定证据作用不可低估。为此,提升心理分析和掌控能力,对审查调查人员来说至关重要。从一般意义上讲,要学会“察言观色”,通过听其言、观其行、察其神,分析揣摩对象所思、所想、所盼,进而用语言语速、神色表情、行为举止等有针对性地施加干预。实践中,一方面要加强心理学、行为学、逻辑学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学会观察对象不同阶段的心理状态,分析每种心理的外在表现,练就一双火眼金睛,不断提升敏锐观察力、分析捕捉力。另一方面,通过实践动态察看对象微表情、微动作,不放过任何一个看似不经意的行为,透析背后的心理反应,适时调整谈话策略,不断提升掌控谈话的能力。

提升语言驾驭和应变能力。从工作实践看,有些审查调查人员要么缺乏灵活丰富的语言表达艺术;要么反应较慢,跟着审查调查对象思路走;还有的甚至出现接不上话、无话可说的情况,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谈话效果。审查调查人员要着力提高语言驾驭和应变能力。要注重搞好知识积淀,在提升思想理论、人文素养上下功夫,不断丰富理论知识,充实语言词库,灵活表达方式,谈话时做到信手拈来,做到得心应手、应对自如。要注重丰富表达方式,通过多种表达形式,不断提高说的技巧、讲的方法。

提升运用策略和技巧能力。实践中,策略安排得当,技巧运用娴熟,是谈话取得成功的有效保证。谈话开始前,要抓好深度谋划,切实把案情吃透,把对象情况摸准,把策略想周全,针对不同对象进行谋篇布局,何时谈、谈什么、怎么谈等,做到腹有良谋、胸有成竹,在策略指导下打一套组合拳,决不能想起什么谈什么,东一榔头、西一棒槌。要在策略指导下,运用灵活的技巧实现目标,做到思想工作随机应变,教育转化当机立断,及时准确地捕捉对象在情感、意志、心理等方面的变化,进行点穴式教育,直击灵魂,取得良好效果。

提升综合运用学科知识的能力。谈话取证是一门综合性艺术,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知识。因此,审查人员必须在学懂弄通专业知识的同时,系统掌握伦理、语言、文化、心理、艺术、金融、股票、基金等方面知识,做到触类旁通、融会贯通,既成为一个方面的专家,又成为一专多能的杂家。在此基础上,提高综合运用各种知识的能力,在谈话取证过程中复合使用多学科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突破、心理疏导等,使谈话取证产生化学反应,获得更佳效果。(作者单位:中央军委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局)

五要五防做好审查调查谈话

日期:2020/05/20作者:汪光华字数:2061

审查调查谈话作为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本质上讲是做人的工作,必须遵循思想工作一般规律,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教育人、转化人、挽救人上下功夫。结合实践,我们梳理总结了做好审查调查谈话五个方面的要求,指出了应当防止的五种不良倾向,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寓于谈话全过程、各方面,在严肃执纪执法中体现教育关爱,确保审查调查对象真心认错、真诚悔过,收到了良好效果。

一、要精心准备,防止仓促上阵。从实践看,若准备工作不充分,一上来就仓促谈话,十有八九效果不佳。审查调查谈话面对的人员各不相同,其家庭背景、成长经历、人生阅历各有差异,这要求我们在每一次谈话前都要精心准备,如此才能更好地、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一是要广泛采集信息。坚持第一时间、全方位、宽领域调取审查调查对象各种资料,有效运用数据平台查询多种信息,力求掌握真情、实情、全情,做到深入细致、具体而微。二是要深入研究信息。按照“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思路方法,对采集的海量信息条分缕析、深入研究,切实做好分类加工、过滤提纯,从线索中找到问题。三是要精确画像。坚持从性格特征、兴趣爱好、对外交往等多方面,逐条逐要素给审查调查对象进行“素描”,从点到面逐步聚焦成像,避免谈话时“盲人摸象”。

二、要春风化雨,防止口大气粗。当前,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做思想工作能力不足、办法不多的问题依然存在,表面看谈话效果不错,实则综合效果不佳。审查调查谈话根本目的在于转化感化,在于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把组织的关心、挽救蕴含其中。一是教育要有亲和力。要着力提高自身知识修养,用渊博的知识去说服审查调查对象,使其心服口服。要加强人格修养,坚持严于律己,涵养真诚、善良、正直的职业操守,在平等交流中展示人格魅力,建立良性互动。二是教育要有感染力。要通过丰富自身思想理论、人文素养,不断提升说的水平、讲的艺术,特别是表达技巧,使语言形式丰富、生动活泼,切实增强教育转化的吸引力感染力。三是教育要有共情力。要在严格要求的前提下,多一些换位思考,多一些理解宽容,多一些耐心倾听,在情感交流中拉近距离,建立信任。要切实强化同理心,对其合理诉求体恤关心,使教育转化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始终充满人情、饱含温度。

三、要系统连贯,防止虎头蛇尾。教育转化是系统工程,应当坚持系统思维,在科学统筹、分步落实、连续发力上下功夫。一是教育要统筹谋划。坚持教育转化“一盘棋”,科学确定内容、时机、方法,教育何时展开、讲什么内容、怎么讲等,都要通盘考虑,防止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是哪里。要注重因人而异、突出重点,哪些方面重点讲,哪些内容侧面讲,都要心中有数。二是教育要分步实施。坚持一步一动,夯实每个步骤、每项内容,前一个教育没达到效果,不进行下一个内容,防止流于形式。三是教育要首尾呼应。注重承上启下、起承转合。谈话开始前,应当做好谈话提纲,开头讲什么、结尾讲什么、中间穿插什么,做到前后呼应、严丝合缝。谈话结束前,要为下一次谈话搞好铺垫,做到环环相扣、无缝衔接,防止虎头蛇尾,切实增强教育转化的整体性连贯性。

四、要持之以恒,防止急于求成。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人的错误思想不是一天形成的,党员干部思想堕落同样有一个过程,教育转化不可能一蹴而就。

一是教育要坚定信心。要认清思想工作是慢工细活,教育转化需要时间,功到自然成,既要防止希望通过一两次谈话就让审查调查对象彻底交代问题的想法,更要克服因久攻不下而怀疑思想教育作用的想法,要始终对思想工作充满信心。二是教育要树立恒心。要咬定青山不放松,区分专题、划分阶段,一个波次接一个波次进行,做到滴水穿石、聚沙成塔,防止半途而废。三是教育要拥有真心。切实端正思想态度,摆正教育目的,始终坚持满腔热情、治病救人,真正做到教育不是为了完成任务,转化不是为了单纯让审查调查对象交代问题,而是真心帮助、真诚挽救,防止教育转化急功近利,甚至走过场。

五、要结合实际,防止空洞说教。教育转化是做思想政治工作,最怕空对空。要紧密联系审查调查对象的知、情、意、行等心理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做到摆事实生动形象,讲道理具体实在。一是教育内容要具体化。无论是宣讲政策理论,还是进行党性修养、爱国主义、优良传统等教育,都要言之有物,结合具体事,讲到具体人,避免大而化之、空泛说教。二是教育形式要多样化。坚决摒弃高高在上、我说你听的单一说教模式,采取多种形式,抓好思想转化。比如,采取座谈式、启发式教育,就审查调查对象关注的某个话题,与其一起展开讨论;组织其观看红色电影、经典录像,与其交流观后感、心得体会等,在以事析理、就事论理中明辨是非,深化认识。三是教育方法要灵活化。结合重要节日或特殊时机,适时搞好随机教育。比如,利用给审查调查对象过生日、召开专题组ZSHH,以及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等随机引导、因势利导。实践证明,这些做法不仅行之有效,而且在触及灵魂、转化思想上效果明显。(作者单位:中央军委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局)

做好谈话前准备工作

日期:2020/12/09作者:陈炬字数:1454

谈话是审查调查人员与被审查调查人通过语言,进行信息、心理和情感沟通的过程。从表面上看,只是审查调查人员的“问”与被审查调查人的“答”,但实质上是双方复杂的思想交锋。要想谈话取得成功,达到预期效果,必须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

一是精心组织谈话力量。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应根据案件性质和案情、被审查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等,确定谈话人员,组织审查力量。谈话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具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敏锐的综合分析能力等。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应安排有经验的同志负责全案工作。谈话人员的分工要明确合规,对女性涉案人员谈话最好有女同志参与,对语言不通的被审查调查人要确定翻译人员。按照规定,谈话人员应该回避的必须回避。同时应安排与谈话人员相对应的记录人员,谈话人员要主动与记录人员配合,协调一致。二是全面熟悉案件情况。熟悉案件情况的目的是弄清案件现状和所存在问题,明确谈话方向,确定谈话策略和方法,一要熟悉被审查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原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个人经历、一贯表现、有无前科、职业、职务、个性特点(包括闪光点、弱点)、心理状态、兴趣爱好、身体状况、家庭情况和社会关系等。二要分析被审查调查人心理特点。谈话过程中被审查调查人一般要经历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供述认罪四个阶段,通过分析被审查调查人心理,可以制定针对性谈话策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要根据案件性质和案件概况,认真对照党纪法规,准确分析可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措施的相关依据。四要审查证据材料,确定谈话中可使用的材料。通过审查,找出哪些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哪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哪些证据尚有疑问需要进一步查证,哪些不属于证据而是线索,根据案件情况配合谈话适时恰当使用。五要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与案件有关的专门知识,有关人员的档案材料等。

三是全面分析谈话条件。在谈话前,办案人员要认真分析研究双方在谈话中存在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为谈话成功提供保障。有利条件方面,我们掌握被审查调查人一定的证据材料,而被审查调查人心理上处于惊慌、不安的状态,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策略是我们的有力武器。不利因素方面,被审查调查人一般不会轻易交代全部问题,有的被审查调查人对立情绪严重,有的被审查调查人具有反调查意识,给谈话带来一定难度。

四是周密制定谈话提纲。每次谈话前应当制定切实有效的谈话提纲,提纲包括被审查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认定依据以及尚存疑的问题,采用的提问方式等。提纲中还要充分预估谈话中被审查调查人可能做哪些辩解,可能出现哪些意外情况及采取何种对策,应当注意的问题和遵守的纪律等。

五是科学设置安全预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按照“一人一对策一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谈话安全应急预案。对于非留置状态下的谈话,要求其亲属或者单位派专人送至指定谈话地点,谈话结束后,要及时做好被谈话人的心理疏导,“手递手”交接到位、交接后及时提醒管控到位,并与被谈话人家庭、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动态了解被谈话人思想和行为表现。对于留置案件,要严格执行留置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保证谈话全程可控;要切实发挥专职安全员作用,对安全员做专业培训,做好留置室安全检查、全天候掌握留置对象的心理身体变化等工作;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突发情况演练,及时找短板、补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开展审查调查谈话要弱化对抗心理

日期:2021/03/24作者:李斌字数:1315

审查调查中,谈话对象可能站在谈话人员对立面,但谈话人员不能站在谈话对象的对立面。审查调查中,谈话是短兵相接的心理战,但不是敌我斗争,而是同志式的教育、帮助和挽救。要带着感情去引导、交流,弱化对抗心理,体现组织温暖。

运用同志式口吻缩短心理距离。审查调查中的心理距离,主要源自三个方面:一是畏惧心理,审查调查对象担心如实交代可能承受严重后果;二是侥幸心理,认为能不认的就不认,组织不一定能发现;三是抵触心理,若遇到谈话人员不尊重对方人格,谈话方式冰冷、粗暴,谈话对象难免心生抵触。有距离,就会本能地对抗,不愿配合。只有拉近心理距离,才能引导、促使其积极配合。同志式谈话的特点是平等、平和,引导对方领悟、感受、珍惜组织的关怀,充分自省,积极配合。要把握好两个问题:一是平等表达。谈话中,应充分尊重谈话对象人格尊严,保障其陈述、辩解的权利,释理说法多引导,少用训话语气。二是唤醒身份。审查调查期间,有的审查调查对象还是组织内的同志,是组织内一分子,不能视之以敌人。可称“同志”,还可根据谈话需要对其以往工作表现策略性地给予尊重、肯定。

带着同理心换位思考。尝试设身处地从对方角度去理解,感受其情绪、诉求,给予关心、体谅,从而使严肃的审查调查谈话也能有人情味、有温度。一是从审查调查对象的处境去感受。置身一个特殊、陌生的场合,心里肯定难受,甚至绝望。有的审查调查对象情绪激动,或打不起精神,这就需要谈话人员暂缓推进节奏,适度安慰,还可询问关心其家人状况,减轻对方心理压力,平复其情绪。二是适时点评审查调查对象的表现。对其真诚、配合的态度给予鼓励,或表示赞同,唤起谈话交流的共鸣感。三是提出脱困的解决方案。从某种意义上讲,审查调查对象可以选择对抗或者积极交代,而这很大程度取决于谈话人员是引导还是硬碰硬。有经验的谈话人员尽可能提供多个方案去引导,把控谈话走向,站在审查调查对象的立场指明出路,一般都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善画同心圆谋求最大公约数。审查调查是一场博弈,用集合的理论来看,谈话双方的目的有包含、交叉等关系。谈话对象认同范围越宽、程度越深,相向而行的公约数越大,就越有利于达成一致。一是对组织苦心的认识“交集”。审查调查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教育、帮助和挽救。谈话人员可以把握两个维度:从政策解读上,分析怎样才可从轻、减轻处罚,指出路;从同类案例、同地方案例的不同处置上,引导谈话对象认识到只有积极配合才可能从轻、减轻处罚,如果负隅顽抗,则可能从重、加重处罚,形态转化中纪法和事实是定量,态度是变量,认错悔错态度和配合审查调查情况是重要考虑因素。谈话对象如果认识到组织的良苦用心,感到自己没有被放弃、没有被抛弃,往往会感恩,积极配合。二是对真诚善意的认识“交集”。释放善意,坚冰可融。避开正面进攻,是无技巧的技巧,是最有效的谈话艺术。可运用眼神、面部表情、姿态等非语言元素,传递出温和、真诚。三是对坦白从宽的认识“交集”。认错认罚,坦白从宽,是党纪国法给予的政策。把政策寓于谈话策略中,鼓励谈话对象权衡利弊,积极说清问题,争取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作者系四川省南江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审查调查谈话要善于柔性沟通

日期:2021/06/02作者:李斌字数:1703

审查调查谈话,是智慧的较量,是对抗与反对抗的交锋。反对抗,不是强压,而是教育、帮助和挽救,是治病救人。运用柔性沟通方式,通过释纪说法、阐释政策策略去提升谈话对象的思想政治觉悟,引导对方说清问题,才是有效的化解对抗策略。

换位大于本位。有好的情感基调,才有顺畅的交流。谈话人要与谈话对象相处一段时间,如果一开始就“硬杠”,谈话对象会很反感甚至抵抗。只有换位思考,做细做实思想政治工作,才能营造良好的交流氛围。一是把高低位换成平等位。置身于特殊环境,谈话对象往往显得局促、紧张、不安,这是正常心理反应,谈话人与谈话对象虽是审查调查与被审查调查的关系,但地位平等,没有高低之分,谈话是同志间的交流,不能趾高气扬,以审判者自居、咄咄逼人去谈话,看似气势凌厉,但如果对方充耳不闻,听不进去,无异于唱独角戏。只有充分尊重、平等视之,才能更好地教育、感化人。二是把彼此位换成同心位。换位也即交心,谈话对象与谈话人各有角色,但如果就事论事、就法条论法条,全程零“温度”,往往效果有限。因此,审查调查人员要善于带着情感深入审查调查对象的内心世界,推心置腹地向审查调查对象释纪说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真心实意地帮助他。三是把惩罚位换成救人位。违纪违法应该付出一定代价,但惩处不是最终目的。谈话不是与谁过不去,更不是整人害人,而是帮人救人,是拉人一把。要从谈话对象的立场和需要去对照党纪法规,分析违纪违法证据、事实,看哪些对他有利、哪些不利,怎么配合才是明路,使之体会到组织的良苦用心。

求同大于求异。谈话有对抗,但对抗中有合作,合作贯穿主线。因此,谈话没有输赢,只有双赢、共赢。从谈话对象看,认错、悔错、改错,争取从宽处理;从谈话人来看,达到教育挽救目的,这是“求同”。当然,取得共识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小异”,比如对有关行为的定性、情节有不同意见等。谈话的过程,就是通过条文解读和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寻求最大公约数。一是从良好的预期谈起。进入这个环节,谈话人必然已经掌握了部分证据,谈话对象抵赖、撒谎都是徒劳的。一方面要讲政策、指出路。党纪国法明确了从宽政策,从轻、减轻处理的前提是积极配合,如实说清问题,这是唯一的出路。另一方面,用“做选择题”的方式描绘未来。可以给谈话对象提出未来的事业、生活规划建议选项;他们的亲人现在是什么感受,有哪些期待;如何减轻亲人的心理负担,弥补犯错造成的遗憾,引导他们作出积极选择,达到教育挽救目的。二是从谈话对象认同的观点和事实谈起。谈话对象的文章讲话、生活常用语、处理疑难问题的理念和思路中,往往隐含着一些符合核心价值观的思想见解。交流中适时运用,能引发共鸣,使其觉得彼此有“共同语言”。例如,一位谈话人从谈话对象曾经发表的一篇散文中一句哲思说起,探讨文学如何讲哲学、讲人性,交流到深处时谈话对象找到了认同感,再往后,谈话对象很配合地说清了问题。

“曲线”优于“直线”。这是指行进路径。实践中大多数谈话对象都会经历抵触、对抗这个阶段。面对不配合的谈话对象,不妨退一步,侧面迂回,再慢慢“谈正事”。一是“闲谈”软化抵触情绪。拉家常貌似闲聊,却大有作用。生活现状、个人爱好、工作经历等都是闲谈“预热”的话题,可根据谈话对象性格、爱好、亲情关系形成的丰富素材,按照谈话方案就某一方面深入谈,也可组合谈。让谈话对象感受到,审查调查人员是有“人情味”的,从而产生认同和信任感,消除对立情绪。由于氛围轻松,舒缓了谈话对象的思想压力,甚至可能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二是四面“合围”,截断退路。任何一起案件,都脱离不了时间维度、空间维度和痕迹维度。既然谈话对象最敏感、最害怕、最防范、最抵抗的就是有关案件的核心问题,那就不要一开始便

“单刀直入”,而可以从外围谈起,形成“合围”之势,最后再切入正题时,谈话对象只好如实回答。三是用“非线性交流”摧毁对抗审查调查的策略。一些谈话对象也是“有备而来”,辩解说辞预演过多次。对此,谈某个问题时,要想办法梳理出其自相矛盾或不合情理的地方,判断并确认其多次“彩排”的预案和策略失效,立即对准主攻方向,合力突破。(作者单位:四川省南江县纪委监委)

谈话处于关键节点时怎样突破

2021/08/25作者:卢束为邹威刘明远

在审查调查中,经过谈话人员的反复说理、教育后,谈话对象处于说与不说的临界点时,谈话工作将面临“临门一脚”的情形,处理得当则成功突破,谈话对象交代问题,处理不当则会功亏一篑,再突破可能要花费更多的努力。所以对“临门一脚”的处理在谈话中尤为重要,也最考验谈话人员能力,谈话人员既要有一定的经验和临场应变能力,也要注意方式方法。

一是建立信任,柔中带刚。当突破节点到来的时候,谈话对象自身的压力往往也到了临界点,在这种情况下,谈话人员值得信任远比让其畏惧更有效。谈话人员要注重建立与谈话对象之间的彼此信任,在谈话上应更多地采取教导、拉引的手段,同时保持适度的压力,形成一种柔中带刚的状态。整个谈话节奏上不宜起伏太大,但也不能过于松弛,谈话方式看上去可以是缓和的、平稳的,实际上却又是严肃的、紧迫的,既让谈话对象觉得必须去依靠、信赖谈话人员才有出路,又让谈话对象对谈话人员保持敬畏,从而使谈话对象疏通心结,主动交代。

二是戒急戒躁,举重若轻。当突破的节点到来时,也是谈话对象畏罪心理最重、警惕性最强的时候,谈话人员切记不能急躁,欲速则不达,更不能不断地催促谈话对象作出交代,这样做往往适得其反。因此,当谈话对象快要交代的时候,谈话人员一方面应保持稳定的谈话节奏,表现出举重若轻的状态,让谈话对象始终感受到组织的信心,逐步让其放下戒备和警惕心理。另一方面应突出时间的重要性,要向谈话对象强调,迟交代不如早交代,主动交代是态度的体现,好的态度才有好的出路,使其在权衡中走上坦白从宽的道路。

三是紧盯要点,反复疏导。突破的节点到来时,谈话工作更加需要提高效率,要减少无效谈话的时间,强化有效谈话的内容。在突破节点,谈话人员要能够在脑中快速地对谈话对象在整个谈话过程中的行为和思想做一个基本总结,明确谈话对象最担心什么,最想要什么,对哪些问题最有感触,思想上的主要障碍在哪里。然后谈话人员要紧盯这些要点,快速理出谈话思路,将最有效的谈话内容进行浓缩,再有针对性地对谈话对象进行反复疏导,对其拒供心理进行多角度的瓦解,逐步消解谈话对象的错误认知,进而取得突破。(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纪委监委)

浅析行贿人拒供的五种心理

日期:20XX/05/11作者:卢束为丁伟王彦文

《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做出了具体部署,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需要我们在业务上更加精准精细把握行贿人拒供的心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应对方法。

针对畏罪心理,强化政策引导。畏罪心理主要是指行贿人因畏惧罪责后果而拒供的心理,这种心理具有矛盾性,行贿人既害怕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后受到刑事处罚,又害怕不如实供述会被从重加重处罚。这就需要我们用政策攻心,调查人员要充分利用行贿人畏罪的矛盾心理,先讲清形势和后果,再讲清政策和出路。一方面要将行贿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说透,让行贿人明白其已经触犯法律,调查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另一方面要向行贿人强调,在调查过程中,作伪证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但行贿行为的罪责难逃,还会面临其他处罚;此外,突出态度的重要性,保持压力的同时加强政策引导,让行贿人意识到只有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问题,才是从轻从宽的唯一出路,让其在权衡利弊后选择如实供述。

针对侥幸心理,巧妙运用证据。侥幸心理主要是指行贿人认为监察机关没有掌握或没有完全掌握其行贿的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从而拒绝供述的心理。尤其是进行过串供,订立过攻守同盟的行贿人,侥幸心理更为严重。要注重巧用证据,让行贿人充分意识到,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其行贿的证据,即使拒不交代也无济于事,从而不得不如实供述。首先,要策略性示证,根据行贿人态度,可采取直接示证、片段示证等不同方法巧妙出示证据,使行贿人认识到监察机关是有确切证据的。

其次,要注重瓦解攻守同盟,使行贿人形成只要事实存在,谁也无法抵赖,受贿人也一定会如实交代的认知。最后,针对那些侥幸心理极其严重,认为监察机关拿自己没办法的行贿人,在证据确凿、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可果断使用强制措施,瓦解其侥幸心理。

针对畏言心理,弱化社会影响。大部分行贿人都是长期在社会上经商打拼的,他们害怕行贿事实在社会上被广泛知道后,自己会颜面扫地、社会信用尽失,从而拒绝供述。对于这种心理,调查人员很难从根本上消除,但可以弱化。要注意施加时间压力。行贿人都不希望外界知道自己被调查,希望知情面越小越好,调查人员要让其明白,如果对其调查的时间越长,知情面就可能越大。反之,如果积极主动配合,知情面就越小,对行贿人也就越有利,通过时间压力促其交代。

针对愧疚心理,注重双向疏导。愧疚心理主要是指行贿人基于与受贿人有一定的情感基础,害怕因为自己的供述,导致受贿人被查处的心理。实践中,行受贿双方一般是一种长期交往的状态,有的甚至还存在亲情、友情、恩情等特殊感情。彼此关系越近,这种愧疚心理就会越重。调查人员要注重多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去做工作,逐步打消行贿人“出卖”“害人”的想法。首先,从主观方面,要让行贿人明白,受贿人的结果是咎由自取,是长期放松自我要求的必然结果,而并非仅因为行贿人的供述而产生的后果,受贿人的自身因素是其受到惩处的主要原因。其次,从客观方面,如实供述并非“害”了受贿人,在某种意义上还是一种帮助。因为每个面对组织审查调查的人,都是希望走从轻从宽道路的,只有积极主动配合,彼此才能都争取到好的出路。最后,还要让行贿人意识到,受贿人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即使行贿人不交代,受贿人也会因为与其他人之间的犯罪问题而受到惩处。

针对患利心理,明晰利益内涵。患利心理主要是指行贿人因害怕供述了行贿行为,会导致自己所谋得的利益受到损失,从而拒绝如实供述的心理。调查人员要注重从“利”的角度出发,因势利导地让行贿人明白,只有配合组织调查才能获得真正的利益。首先,要明确打消行贿人拒供保利的妄想。要向行贿人讲清楚,合法正当利益是可以得到认可和保护的,但对于不正当或非法利益,是必须要追缴的,与供述与否没有关系,拒绝供述肯定不能保护不正当或非法利益,断绝行贿人为了利益讨价还价的心态。其次,要明确指出行贿人可能“人财两空”的处境。行贿构成犯罪的,不仅不当得利要追缴,行贿人本身也要面临被惩处,这种情况下,更应该考虑“人”的出路,而不是考虑“利”的取舍,只有积极配合,争取最大程度的从轻从宽,才是最现实的利益。最后,要明确告知行贿人获利要立足长远,让行贿人充分意识到,打击腐败,是为了创造公平、良好、和谐的发展和经营环境,从长远来看,地方营商环境好了,他们也才能更多、更好、更安心地获取合法的利益。(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纪委监委)

做实做细同志式谈话

日期:2021/09/15作者:江斌尧耿理字数:1597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采取同志式谈话方法,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要求。在审查调查中,要做实做细同志式谈话,既需精准把握其内涵,高效查清、处理问题;又要全程贯彻治病救人,真诚体现组织关怀,使谈话对象依靠组织、信任组织,改正错误。

一、建立充分信任是前提。在审查调查中,与谈话对象首次面对面时,互相没有信任的基础,而防范、伪装以自我保护,则是人的本能,如何在第一次接触时就迅速建立起高质量的信任感,是思想政治工作成功的前提。因此,要用细节传递尊重,在举手投足之间,用细节展示出审查调查人员坦诚、谦逊、理性等涵养与不偏不倚、实事求是、挽救教育的工作态度。要用语言传递关爱,要能在一言一语里充分表达组织的态度与期望、原则与目的、初衷与要求,既客观理性、有理有节,又用心良苦、情真意切,使组织的关爱流溢于语言传递之间。

二、适时引入事实是关键。人对于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往往视之平常,而对于违纪违法的行为通常印象更为深刻。但是,由于侥幸、投机、自恃、自欺等心理作祟,谈话对象经常会以“记不清”“忘了”为由刻意回避谈及有关事实,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高人一等、无迹可寻,岂不知,面对精细化的核查方法,谈话对象的伪装与防范只能是欺骗麻醉自己而已。因此,在谈话中,要用执纪执法的精准严谨与规范认真,适当指出相关事实,使谈话对象认识到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已经被组织掌握,谈话只是组织给予谈话对象争取态度的机会,进而使谈话对象立足于事实客观反思自己的具体行为,如实交代问题,真诚地向组织认错悔过。

三、把准心理症结是核心。谈话对象的心理结构是复杂的,畏罪又避重就轻、恐慌又不愿直面、期望又不断猜疑、对抗又渴求从宽、戒备又言之凿凿、自信又顾虑重重等,因此,单纯地期望谈话对象依靠自我良心发现就能完成认错悔错往往不切实际,谈话人员必须把准谈话对象的心理症结,为其认错悔错铺垫条件,使其自我剖析容易化、高效化、客观化。要让谈话对象认识到,隐瞒、对抗是没有出路的,接受处罚是对自己违纪违法行为应付的必然代价,只有打消侥幸、实事求是地反思自己,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才能得到组织的宽大处理。

四、讲透形势政策是动力。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给谈话对象留下自我斗争、自我反省、自我说服的时间,当其权衡利弊发现依靠组织才是最好出路的时候,就会自然而然转变态度。谈话人员要在事实引入与心理症结把握的基础上,再讲深讲透形势政策,使其认识到严管是为了厚爱、治病是为了救人,以引导其立足自身反思错误。使其认识到组织的鲜明态度与关心,坚定其树立依靠组织的信念。使其认识到反思自己是惩前毖后的前提,虚心改正是治病救人的基础,引导其与组织坦诚相见。谈话,就是在合适的时候进行合适的话题,在谈话对象最能听进最想听时,再把组织政策讲深讲透,否则只是徒费口舌、事倍功半。

五、做好承上启下是路径。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供述的时机可能会随时出现,当发现谈话对象“有话要说”的时候,谈话人员一定要把发言权交给谈话对象,以把握好供述的时机。即使谈话对象一时未供述事实,也会巩固其供述心理。此环节,则需要承上启下来巩固其悔错心理,在把发言时间交给谈话对象的时候,要引导其认清形势、争取政策、珍惜机会、积极配合、自我反思。

六、心理疏导是必须。谈话对象不是要拿下的对手、攻克的山头,查清谈话对象错误也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使其重回正确的生活轨道。因此,当谈话对象认错悔错后,一定要进行耐心的心理疏导,提振谈话对象的生活信心和干事决心,善始善终,切实使同志式谈话落地见效。要带入生活,把生活中的质朴道理渗透到思想政治工作之中,使谈话对象能感同身受,以增强说服力。要转移注意力,引导谈话对象不沉沦过往,及时从错误中走出,把心思放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上,以树立起面向未来的信心。(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纪委监委)

开展讯问需注意什么

日期:20XX/06/15作者:姚良正字数:1202

讯问,是审查调查工作中获取言词证据的重要手段。

讯问是一门技术,更是一门艺术。讯问对象不同,讯问方法也有所不同,但万变不离其宗,任何讯问都离不开“政策、纪法、事实、道理、人情”五个方面。如何把这五方面内容贯通融合,把这五方面作用充分发挥,笔者结合实践谈谈开展讯问工作需注意的问题。

讲政策要有精度。每一场讯问前,都要深入研判讯问对象,建立清晰认知。讯问过程中,要针对讯问对象的实际需求和心理需要,讲明政策导向、释明政策要求,简说少讲宏观笼统的方针,细说多讲与其利益相关的政策。比如,在行贿案件中,有的行贿人不是中共党员或公职人员,没有政治身份,只是一个私营企业主,如果和他天马行空谈经济发展、产业形势往往收效甚微,但如果向其点明利害关系,讲清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大政策、大方向,以及在这样的政策形势下,对其个人发展和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影响,往往会起到良好效果。讲纪法要有力度。实践中,很多人是在明晰纪法威力后,才开始主动交代问题。讲纪法不是娓娓道来阐释纪律法律条文,而是明确告知对方所违反的纪律法律规定,利用纪法刚性对其形成震慑。实践中,不排除一些人对纪律法律无知无畏,即使审查调查人员对其进行纪法宣讲也没有用,这时必须持续保持力度,讲清其即将面临的纪法后果,通过告知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例处理情况,强化其纪律法律意识,让其更真切地感受到纪法的震慑力,敦促其主动如实交代问题。

讲事实要有尺度。讯问过程中,讯问对象总抱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审查调查人员则要根据案件事实以及讯问对象的心理状态因势利导,让其主动如实交代问题。讯问时,既不能把事实“张榜公布”;也不能只等讯问对象交代,对事实闭口不谈,而是要在适当时机向讯问对象适度点拨,让其对审查调查人员已经掌握的事实产生心理压力,并促使其主动如实交代问题。

讲道理要有深度。讯问既是查清事实,也是对讯问对象的一场深刻教育。一般来说,人都清楚最基本的是非对错,拥有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审查调查人员要深入浅出地向讯问对象讲清道理,解开其思想症结,帮助其分析梳理违纪违法的由来、过程、后果,厘清其违纪违法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对其启发良知、明以大道,从根源上向其剖析究竟什么是真正的是非对错、利弊得失,触动其内心和灵魂,让其全面、如实讲清事实、交代问题,帮助其解开心结、面对现实。

讲感情要有温度。讯问过程中,既要有“霹雳手段”,也要有“菩萨心肠”,做到能讲“感情”、会讲“感情”。这里的讲“感情”,讲的不是“私情”、不是“小爱”,更不是以情谋私、以权谋利,而是基本的人之常情、朴素的公共道德情感,是无疆大爱、天地正道。既要体现人文关怀,保障和尊重讯问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也要让其体会到纪律法律中蕴含的道德情感,感受到执纪执法中的组织温暖,让其真诚悔错、真心改过,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者单位:江苏省纪委监委)

如何高质量开展外查谈话

日期:20XX/12/28作者:梅晓刚字数:1165

外查谈话是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办案质效。高质量开展外查谈话工作有助于获取关键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办案方向,更好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如何高质量开展外查谈话,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明确任务要求。审查调查中外查谈话不同于内审谈话,主要是围绕着拥有不同年龄、性格、文化、职业的相关涉案人和证人,获取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言词证据,具有时间周期短、任务要求高、未知因素多等特点。因此,谈话前,要跟内审组、综合组充分沟通,熟悉案件整体情况,围绕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在谈话目标、内容、顺序等方面达成共识。同时,要充分考虑外查谈话中的不确定因素,制定相应的预案,形成合理、周密、可行的谈话方案。

强化程序意识。外查谈话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较多,不能抱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出现擅自变更谈话方案等错误。要将政治纪律和规矩意识体现在外查谈话工作全过程,严格按照方案开展谈话,确需变更的,要及时请示审批,切忌以手续补办代替事前审批。要坚持法治思维,尤其是涉及职务犯罪案件的外查谈话,要主动对标刑事审判的诉讼标准和证据要求,做到谈话主体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避免因为程序环节的瑕疵,影响整个证据的效力。

因人因事施策。外查谈话要求谈话人员紧紧围绕着“事”,充分做好“人”的工作。要摸清人物准确研判,谈话前,搜集关于谈话对象的家庭、工作、教育、爱好等信息,结合其和被审查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分析研判谈话对象面对谈话时的态度和说辞,制定相应的谈话策略。要弄清对方顾虑,注重掌握动态,通过“同志式”谈话,针对性地选择话题,鼓励对方吐露心声,并从对方肢体神态中,及时捕捉其心理变化,适时调整谈话角度。要说清“情理法”化解对方心结,恰当把握谈话力度和节奏,通过平等相待、真诚交流来动之以情;通过讲明利害、换位思考来晓之以理;通过案例普法、讲解政策来明之以法,以有温度又有态度的谈话,促使谈话对象认清形势、积极配合。针对一些对抗态度强烈的谈话对象,谈话人员要既给压力又给出路,适时引用证据批驳歪理、打消幻想,使其体会到组织的鲜明态度与关怀,促使其转变态度。

守牢安全底线。办案安全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使命的底线和生命线。谈话前,准确做好风险评估和研判,熟练掌握突发状况应对流程。谈话正式开始前,先核实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前期未掌握的重大风险隐患。谈话中,密切关注对象身体和情绪状态,如有异常症状,及时中止谈话并启动相应安全预案。谈话后,积极研判和把握其心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正面及时回复谈话对象提出的问题。严格按程序做好陪护交接工作,并根据谈话情况和对象性格特点确定谈话后回访时间和方式,确保谈话前、谈话中、谈话后安全无隐患。(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纪委监委)

提前谋划做好外查谈话准备

日期:2021/11/24作者:魏强字数:1122

外查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职能的重要工作,既有对涉案人员就单一事项进行取证的一般核实性谈话,也有向行贿人等关键证人调查取证的突破式谈话,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具有不同于内审谈话的鲜明特点,必须严肃认真对待,充分准备、提前谋划。笔者认为应从四个方面做好外查谈话准备。

了解谈话对象,明确“跟谁谈”。谈话前要尽可能掌握谈话对象的信息,包括初核中掌握的基本背景、活动领域、身份特点、与审查调查对象关系、涉案情况及交往细节等。同时,通过互联网查询,搜集其本人及所在单位、公司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关注其本人及单位被司法机关及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信息,做到心中有数。如在对某市管干部审查调查过程中,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外查谈话,办案人员提前在互联网上深度挖掘,查询到多年前该市管干部到外查谈话对象所在企业调研的信息,谈话中对此信息巧妙加以运用,在僵持阶段轻描淡写点出,最终对外查谈话突破起到了重要作用。

理解任务,明确“谈到哪”。外查谈话一般都需要“短平快”,必须对谈话任务十分明确,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工作中应制定方案,报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做到明确目标、明确授权,紧紧围绕审批方案谈,特别是与市管干部就某单一事项进行核实取证谈话的,不得超出审批范围。而对具有突破性的外查谈话如与行贿人的谈话,要在内审谈话的基础上尽可能拓展,争取扩大信息量,尽可能发掘问题,同时以此检验审查调查对象问题交代的彻底性、真实性,有力支持辅助内审工作。

精通纪法,明确“谈什么”。要加强与证据审核组的沟通,互相启发、深入研究,共同商定延伸取证的方法,在取证关键、证据要素等方面达成共识。要熟悉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证据模型,抓住主线主干,明确谈话必问的问题,紧扣违纪违法要件制作笔录,防止遗漏对重要环节的取证。尽可能一步到位完成取证,避免“回炉”,努力维护纪委监委调查取证工作的严肃性。

吃透政策,明确“怎么谈”。要把握外查谈话对象个人和涉案问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法律宣讲准备,充分预想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谈深谈透,谈到谈话对象心坎里。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谈话始终,提前对突破障碍、化解危机、解决对抗的方法有所准备,防止临场乱阵脚。要明确谈话分工,提前沟通协商,确定各自角色定位,确保在谈话中互相补台补位,形成默契配合。要提高站位,切忌在谈话中简单就事论事,努力把谈话作为向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对象宣讲政策的过程。此外,对需要持续开展谈话的,要做足预案,做好谈话对象情绪安抚等工作,确保谈话安全;对在谈话中发现重大情况、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对外查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要及时请示报告,该留置的果断予以留置。(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纪委监委)

如何应对留置对象作虚假供述

日期:20XX/12/21作者:赵文字数:1375

实事求是是审查调查工作的生命线,必须坚持一是一,二是二。实践中,在办理留置案件过程中,时常会出现留置对象作虚假供述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审查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笔者结合实践,就如何应对留置对象作虚假供述谈几点看法。

仔细甄别供述细节。虚假供述并非客观事实,往往会在供述细节上留下一些蛛丝马迹,需要注意仔细甄别。

一方面,要注意甄别“值不值”的问题。公职人员收受贿赂的数额大小往往与其谋取利益大小相对应,办案人员应着眼权钱交易本质,调取谋利事项相关佐证材料,注意“值不值”的问题。如留置对象供述,其在任某镇党委书记期间,收受张某送给的现金10万元,为其拿到工程款提供帮助。但经调取张某承建工程的相关材料发现,该工程总造价仅为15万余元,去除成本,张某通常不可能贿送10万元。后经进一步谈话,留置对象承认作了虚假供述。另一方面,要注意甄别“能不能”的问题。应从行贿人的经济状况、处事习惯,送钱的时间、地点,财物的包装等细节进行分析。如某留置对象供述收受的他人10万元现金用一茶叶盒包装,应了解茶叶盒的规格型号,能否装得下10万元现金,送钱的地点是否客观真实,有无不在场可能,资金来源、去向,其他人是否知情等等,解决好“能不能”的问题。

适时开展外查工作。外查工作一般等内审工作稳定后启动,但如果发现留置对象有虚假供述迹象,且通过内审工作无法辨别真伪的,应及时开展相关外查。一要坚持有序推进。外查工作应在总的外查方案下实施,要兼顾整体取证效果,同时要以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的调取为先,掌握基础事实后,再找相关证人谈话。二要坚持客观中立。外查工作中要坚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和立场,既要收集对留置对象不利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三要坚持内外联动。将外查与内审联动起来,通过信息的互相碰撞来辨别真伪,进而实现以证促供的目的。比如,出示能够直接证明留置对象虚假供述的书证,或将相关证人陈述的部分事实向其表明,促使其如实交代问题。

做深做实思想工作。虚假供述一方面反映了留置对象态度问题,另一方面也对办案人员做实思想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要坚持因人施策。留置对象一般社会经验较为丰富,被留置前往往也接受过一定形式的纪法教育,简单片面的说服教育难以突破其思想防线。因此,在做其思想工作时,应结合其个性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有针对性地做思想工作,讲清形势政策、纪法规定和利害得失,确保抓到关键处、说到心里去,促使其思想态度彻底转变。二要客观掌握实际情况。内审阶段要全面掌握留置对象的任职经历、职责职权,搞清权力边界,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深入分析研判其正常收入以及支出情况,对其违纪违法行为、涉案数额作初步客观判断,以应对某些情况下留置对象基于压力而作的虚假供述。

全面客观制作笔录。针对讯问笔录中已包含虚假供述内容的,要体现笔录制作的完整性原则,如实记录留置对象虚假供述的心理、思想转变过程、节点以及对自身行为的认识等内容,及时完善过程性笔录。另外,在留置对象充分认识自身错误如实供述后,对于其供述的其他重要事实,要全面调取客观证据,发现与供述内容相矛盾的,要在笔录中明确以本次内容为准并作出合理解释。对相关重要证人谈话要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并结合留置对象的讯问笔录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客观、稳定。(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纪委监委)

提高审查调查谈话能力需注重强化什么日期:20XX/02/01作者:刘建字数:1301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增量、清除存量的任务依然艰巨。纪检监察干部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必须不断提高审查调查谈话等业务能力,强化自身能力建设。笔者结合实践,浅议提高谈话能力需着重强化的六个方面。

强化政治学习。健全案前培训、案中交流、案后总结的常态化学习机制,对于党中央提出的重大判断、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举措熟稔于心,对于典型案例、违纪特点、政治危害等心中有数,对于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紧盯不放,时刻保持忠诚于党、勇挑重担的政治敏锐性,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强化问题意识。审查调查对象形形色色、千人千面,必须紧盯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等方面问题,见人、见事、见思想、见危害,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政治画像”,预先制定出可检视、可量化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坚持入党时间、入党初心、 学习、从政履历、主政特点、施政得失必问;坚持入党材料、学习笔记、培训记录、述廉述职报告、工作笔记日志、会议文稿调研必查,把“整体画像”和“白描写实”有机结合,抽丝剥茧收集证据,步步为营锁紧链条。

强化分析研判。注重动态分析研判区域政治“小环境”,善于把线索放在一个地方、部门“微生态”中去研判分析考量,在“监督人、转化人、挽救人”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时机和方式。谈话初,必须突显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让审查调查对象感受到高压惩治震慑常在的力度,认识到“治病救人”中蕴含的“医者仁心”,让其看到希望出路。谈话中,结合其从政履历、组织关怀、行为危害等事实,以党纪威严服人、以思想教育化人,把思想疙瘩解开,帮其正确认识问题,如实说明问题。谈话后,推荐学习书籍、警示教育资料,促其及时知错认错悔错。

强化靶向发力。要选准主谈人。综合考虑谈话对象的级别、履历、年龄等因素,因人、因事、因时选准主谈人。要把准对象脉。准确把握政治问题经济问题交织、风腐一体等发案规律,灵活运用多种核查方法,

“望闻问切”找准“穴位”,促其认真“查账”、自觉

“对账”、心服“认账”、还清“欠账”。

强化策略运用。在谈话氛围的营造上,突出平等尊重。通过人格尊重和人文关怀,构建有温度的谈话环境,首谈言明政策、打消顾虑、消除戒心,用语平和理性,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在谈话策略确定上,做到宽严相济。阐明在严格依据纪法和事实两个定量的基础上,把态度作为变量,讲清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政策要求。在谈话策略运用上,体现张弛有度。通过言明利害、换位思考的“走心式”谈话,既在纪法政策中指出路,又在案例分析中施压力,既严肃纪律、坚持原则,又关爱帮助、春风化雨;既查清问题、指错纠错,又政策感召、教育感化。

强化协调配合。坚持内审外调“四个同步”的工作方法,任务同步部署、情况同步汇报、线索同步研判、信息同步分享,及时汇总各方信息,统筹把握取证次序,优化办案力量配置。谈话人员运用证据时,要细心营造严肃的氛围,科学合理运用证据,慑之以“威”,示之以“证”,突破薄弱环节、攻破薄弱事项,由易而难层层推进。(作者单位:陕西省纪委监委)

留置中的五个“讲透彻”

日期:20XX/02/01作者:李建波字数:1332

留置谈话是一项政治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本质上是思想政治工作,其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质效。近年来,笔者参与过十余名留置对象的内审谈话工作,结合实践,谈谈做好留置谈话工作的一些体会。

讲透彻留置的概念,打消留置对象侥幸心理。开展留置谈话,首先就是向留置对象讲明其面临的形势是留置,重点讲明监察法规定的留置条件,即组织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采取留置措施经过了严格审批程序。通过严肃耐心地形势讲解,促使留置对象尽快面对现实、转变心态,认识到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争取组织宽大处理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讲透彻“四种形态”的内涵,让留置对象意识到态度是变量。“四种形态”已写入党章和党内法规,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要遵循。要向留置对象讲清楚“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违纪违法事实和纪法规定是定量,态度是变量,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要综合考虑态度这个变量。态度情况与处理结果密切相关,对态度不好、拒不认错甚至对抗审查调查的从严处理,对态度好、真心认错悔过的从宽处理;态度认定上,主动交代比被动交代好,早交代比晚交代好,彻底交代比选择性交代好。留置谈话要立足于思想教育挽救,充分阐明端正态度能争取从宽处理是政策、法律予以明确的,激发留置对象迷途知返、实事求是交代问题的动力。

讲透彻“三个效果”的含义,消除留置对象的对抗心理。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审查调查工作的价值追求。要向留置对象讲清楚,审查调查追求的不是把被审查调查人处理得越重越好,谈话人员与留置对象接触时间长,朝夕相处,期待的是留置对象能够端正态度,实事求是把问题交代清楚,进而争取从宽从轻处理,这与留置对象对结果的期待具有一致性。要通过深入扎实的思想政治工作,让留置对象感到纪检监察机关不仅是在“办案”,更是在教育、挽救,促使其消除对抗排斥心理,真正理解组织的善意诚意和良苦用心,自愿自觉地洗涤灵魂、知错认错悔错,把思想认识转回到正确轨道,这也是“三个效果”的题中之义。

讲透彻“攻守同盟不可靠”,让留置对象放弃幻想。针对留置对象可能存在的“不会被出卖”等幻想,要讲透彻所谓的攻守同盟在监察调查面前根本不可靠。一来监察机关被法律赋予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能够将问题查清楚。二来涉案人员在面对法定措施和法律责任时,会将自身利益作为优先选择,不会信守之前所谓的攻守同盟。特别是针对涉嫌受贿犯罪的留置对象,要重点讲明监察机关依法有权留置行贿人,以及行贿人因配合调查与否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差别明显,有效打消留置对象寄希望于行贿人不供述的侥幸心理。

讲透彻问题属性,促使留置对象彻底悔悟。留置谈话进入一定阶段,留置对象一般能较为顺畅地交代问题,但可能还存在遮掩、轻描淡写、推脱辩解等情况,这时就需要谈话人员以客观、公正、诚恳的态度将其问题本质属性谈透彻。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权力寻租。谈话人员要保持定力,向留置对象谈透问题本质,揭开其自设的遮羞布,譬如“以借为名”型受贿,不能让留置对象还以所谓的“借口”麻痹、安慰自己。还要帮助其深挖思想根源,对其进行教育挽救。也只有把问题本质和思想根源谈透彻,留置对象才会真正、彻底悔悟,向组织交心。

浅谈与行贿人谈话需要注意的问题

日期:2024/02/21作者:王令兴字数:1334

在办理受贿行贿案件时,需要与行贿人进行核实谈话。由于大部分受贿行贿行为是在“一对一”状态下实施的,因此行贿人的证言对于证实受贿犯罪至关重要。如何有效与行贿人开展核实谈话需要加强研究,笔者结合实践,尝试归纳出与行贿人谈话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做好充分准备。谈话前,要做足功课。首先,要全面分析研判受贿人交代的线索,掌握其交代的行贿人行贿的动机、时间、地点、数额等细节,为与行贿人谈话打下坚实基础。其次,要有针对性地制定谈话方案,精心准备、避免遗漏,特别是对行贿人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性格特征、健康状况等情况要了然于胸。再次,要全面调取外围证据,特别是客观证据。

二要建立信任关系。不管行贿主体身份如何,都应充分尊重。要通过宣讲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从谈话一开始就让行贿人明白,谈话人员请其协助调查,是为了查清行受贿事实,对其个人来讲,是来帮其卸掉包袱、轻装前行的,是依法适用刑事法规和刑事政策,帮其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处理结果的,要让他认识到谈话人员是值得信赖的,自己要把握住机会,积极主动配合谈话人员讲清事实。

三要打消思想顾虑。由于行贿、受贿双方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使得双方极易形成利益同盟。行贿人除有侥幸心理外,还可能存在畏罪、感恩、内疚、怕遭报复等心理。谈话中,谈话人员要坚持对症下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针对行贿人可能存在的心理有针对性地述理释法,打消其思想顾虑。比如,对有内疚心理的,要告诉他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是朋友就应该帮助受贿人把问题讲清楚,这样是对受贿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等等。

四要适时抛出证据。遇到行贿人顽固对抗、隐瞒掩饰、拒不交代问题时,要适时适度地出示证据。比如,在某案件中,针对行贿人坚决否认认识受贿人的情况,谈话人员结合行贿人通过受贿人亲属张某某结识受贿人的情况,适时询问行贿人“张某某是做什么的、你们怎么认识的”等问题,使行贿人感到掩饰隐瞒没有出路,从而顺利突破其思想防线。五要把握心理变化。不少行贿人在刚面对谈话人员时,常常表示自己奉公守法,要求组织查明情况、还其清白,不配合谈话。对此,谈话人员要把握其心理变化,掌控好行贿人的情绪,也要把控好自己的情绪,不要自乱阵脚,做到不惧不急不怒。同时,要善于发现行贿人陈述中、情绪反应中露出的破绽,找准谈话的切入口。

六要及时归纳总结。受贿行贿犯罪形形色色,行贿人心态各有不同,拒绝交代的原因也千差万别。现实中,行贿人讲一点留一串企图蒙混过关以及时供时翻的现象时常出现。因此,谈话过程很难毕其功于一役,这就要求谈话人员善于归纳,适时总结事实,不给其反复的机会。要及时、充分肯定行贿人在谈话过程中的积极表现,理顺其思路,促其下决心讲清全部问题。

七要严守谈话纪律。谈话是一项严肃的执纪执法活动,必须严守相关纪律规定。比如,有的行贿人表面态度很好,实则心存侥幸,有的甚至在行贿数额、次数等关键细节上要求谈话人员提醒提示一下,谈话人员要严守纪律,拒绝行贿人的不合理要求,教育引导其放弃幻想,主动讲清问题,避免骗供、诱供等非法取证。同时,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谈话前、谈话中、谈话结束前、谈话后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做到全程安全可控。(作者单位:国家移民管理局机关纪委)

★谈心谈话专题★

怎样将谈心谈话做深做细做实

日期:2018/03/29作者:江峰字数:1127

开展谈心谈话是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的重要抓手,有助于推动党员干部直接交流思想感情,凝聚共识与力量。

主谈者应该坚持用情交流、用心指导、用力监督,在做深做实做细上多用劲,以此提高谈心谈话实际效果,推动形成良好政治生态。

促进谈心谈话有“温度”。“感人心者,莫先乎情。”开展谈心谈话,关键是敞开心扉,以诚相见。一是突出经常性。党委(党组)要建立“谈心谈话日”制度,可按年度、季度或月份制定谈心谈话安排表,明确谈话对象和重点内容,列出初步的问题清单,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二是保证全面性。从思想状况、工作实绩、作风纪律、民意评价等方面综合了解干部,坚持横纵对比,细察干部优劣,做到褒有章、贬有据。同时,传达好上级新政策、新规定,当好党委、政府的“传声筒”。三是增强针对性。要善于“查人、知人”,摸清干部的性格特点、长处缺点,讲究“细线条”式地谈,不能凭想象、靠估计。坚持点对点地谈,批评时不能心软话柔,不能千篇一律图简单,更不能例行公事走过场。

剖析实质问题有“深度”。坚持问题导向,力求把思想谈深、工作谈实、问题谈透。一是以“梳辫子”的方式发现问题。松是害,严是爱。忽视漠视问题,甚至帮助遮掩问题都是对干部的害。主谈人要用心问、细心察,从问题和细节入手“揪出线头”,梳理出干部问题清单,“当面锣、对面鼓”地进行指正。二是以“剥洋葱”的方式剖析问题。要敢于“揭盖子”,有什么问题就提什么问题,是什么问题就摆什么问题。敢于打掉干部心底的“小算盘”,捅破“窗户纸”,触及问题里层,剖析问题根源。三是以“开药方”的方式制定措施。对干部的苗头性问题等开出“处方药”,亮出“警示牌”。对工作疏漏之处帮助“打补丁”,对闹不团结的干部解开“小疙瘩”,对骄傲自满的及时“泼冷水”,对状态不佳的及时“扬鞭子”,传授好工作经验,讲清政策规定,划清纪律底线。

推动整改落实有“力度”。谈心谈话没有“休止符”,点了“题”更要答好“题”,不能一谈了之。一是从日常工作中查看其整改行动。及时开展“回头看”,核实有关情况,查看干部是否有整改行动和实际效果,防止“谈话热、整改冷”等现象。平时注重观察干部的言行状态,查看是否说做“两张皮”,防止干部“旧性难改”

“旧伤复发”。二是从群众口碑中查看其实际表现。建立整改评价的“回音壁”,多听取群众、党员的反馈意见。对整改不力、群众意见仍然较大的,要敲响警钟;对不以为然甚至消极抵触的,要再约谈警示。三是从综合评价中查看整改是否到位。如实记录谈心谈话内容,完善问题整改台账,综合评价干部的整改落实效果,并将情况及时向组织反映。对不收手、不知止的干部,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工作推不动、问题改不动、工作落不实的,要及时函询诫勉。

谈心谈话“四法”

日期:2018/10/11作者:韩方字数:1925

谈心谈话既是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也是一项富有技巧性的工作,在实践中,需要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政治性与艺术性”的统一,刚柔相济、恩威并重、情理交融、辨证施治,才能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想效果。

政策与策略并用,选择谈的方式。“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谈话过程也是如此,既有政治性、政策性的要求,又有思想性、艺术性的一面,因此,谈话人既要注重原则,又要灵活应变。一方面,谈话必须依照规定、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来开展,谈话实施前,以“三个可以谈”“三个优先谈”“三个不能谈”来严格把关,会商审核后,启动谈话程序,防止谈而不核、以谈代查。在谈话过程中,当面锣对面鼓,敞开心扉、开诚布公,将政策讲明白,将纪律讲清楚,把事亮在明处,把话说到心坎,打消谈话对象的思想顾虑,促使其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谈话结束后,对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一致的,要进一步核实,对迷途不知返、再三规劝不讲清楚问题、欺骗组织的要严肃处理,及时转化后一阶段形态。另一方面,要始终牢牢把握住谈话中的主动权,善于倾听,尤其是听出弦外之音、言外之意,乘势而上、刨根问底,注意利用谈话过程中的矛盾发现问题,甄别谈话中信息的真伪。坚持“攻心为上”,巧妙设置话题,驾驭谈话内容,晓以利害,分析得失,提高谈话说服力。针对不同对象、不同情形、不同类型问题,选择怎么谈,予以善意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例如,对于存在思想认识问题的,重在提醒教育,廓清思想迷雾;对于个人行为存在问题的,重在诫勉警策,点醒“梦中人”;对于“不知纪者”,重在激励其改正缺点错误,知耻而后勇。

辣味与人情味兼具,把握谈的尺度。谈话的主要目的是对有疑似问题或者轻微问题的党员干部产生警醒作用,拉紧松懈的思想防线,着眼于初起,防范于未萌,把处于违纪边缘的党员干部拽回来。谈话过程中,以谈问题为主线,以从严为主基调,抛开人情顾忌,敢于拉下脸、得罪人,谈到要害、点准穴位,运用纪言纪语、明章正典,义正辞严地进行谈话,做到“辣味十足”,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让党员干部在红脸出汗、咬耳扯袖中改过自新,及时阻断其滑向违纪深渊的进程,彰显严管才是厚爱。与此同时,谈话也是对谈话人政策理论水平、个人道德修养、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考量,谈的过程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情绪管理,不恶语相向,不说过头的话、过激的话,不说空话、大话、套话,语言得体,不急不躁,做到以理服人,以高质量的谈话形成“磁场效应”。有时则根据谈话对象特点,关注其心理变化特征,提高谈话的针对性,严话宽说、硬话软说,让人易于接受,以如沐春风之感,力求让谈话对象入耳、入脑、入心。

党性与人性互融,提升谈的境界。“党员领导干部也是人,”这句话表明了党性根植于人性之壤,又是人性的升华,讲党性不能脱离人性,但也不能只一味地讲人性。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应该有着更严的要求、更高的标准、更高的觉悟,因此,谈话过程既要小病早治,又要扶正祛邪、强身健体。一方面,要从人性的角度出发,针对谈话对象的人生经历、气质秉性、家庭环境、人际圈子等综合分析,了解谈话对象的所思、所盼、所虑,推心置腹、交心谈心,关注现实需求、引导人性本能,让谈话有温度,体现组织的关心,体现以人为本。另一方面,以高于普通人的要求,让谈话对象不但要敬畏纪法、守住约束,更要让党员干部多想一想入党为什么,应该干些什么,身后留下些什么,以远大的理想引领人,以共同的事业激励人,在实现自我中体现党性的光辉,从党性的层面促使其触及思想灵魂深处,保持理智理性,坚定信念信仰,达到反躬自省、升华境界的作用。

纠错与预防结合,突出谈的效果。谈话是让党员干部错误的思想及时得到纠正,达到“排毒”的功效,阻止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变化加重,更要注重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谈话结束后,要衡量谈心谈话的收效如何,不能一谈了之,建立谈话记录,进行留痕管理,加强后续跟踪,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再与其进行沟通和交流,进行“回头看”,重点看是否调动了谈话对象的积极性,是否解决了谈话对象的思想认识问题,发挥主观能动性,是否谈话对象克服了消极的心理状态。对“记录在案”的党员干部发现仍有问题的,对原先问题线索进行“再研判”,合并进行处置。另一方面,要将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评先评优相结合,强化谈话结果的运用。与谈话对象单位分析制度中的盲区、管理中的漏洞,进一步压实责任,探讨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内部管理的具体措施,让党员干部感受到监督无处不在、纪律如影随形,积尺寸之功,护好“森林”,推动政治生态持续向好,真正发挥谈话“治”的作用和“防”的功效。

用好谈心谈话规范一把手用权

日期:2021/11/11作者:记者周根山字数:1220

本报讯(记者周根山)近日,江苏省阜宁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委代主任王怀亮对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某某开展监督谈话,针对群众反映该局有的干部一线执法时存在粗暴、不文明行为,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仍有发生等情况,要求其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严格要求自身、做好表率的同时,加强日常管理,带好队伍。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都就强化对“一把手”监督作出部署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用好谈心谈话,推动加强对“一把手”监督、上级“一把手”抓好下级“一把手”等部署要求落实落细。

天津市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同联系地区和单位“一把手”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批评教育。今年8月,在工作人员核实某市属国有企业滥发津补贴问题之后,该室主任段赛颖及时与该企业党委“一把手”进行谈话,围绕企业重点任务进行深入交流,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提升对“一把手”监督的质效,福建省厦门市纪委监委建立问题抄报制度,将日常监督、主体责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抄报分管领导,再由分管领导对相关单位“一把手”开展针对性约谈。今年以来,该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对各区委领导班子开展政治监督谈话,截至目前,已完成对全市6个区的区委、区纪委监委“一把手”谈话工作,实现全覆盖。

“信访反映你工作简单粗暴等问题,表面上看是工作作风问题,从深层次来讲是你站在人民立场思考问题不到位。你要严格要求自己,结合党史学习教育,从小事小节做起,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中国移动党组书记与纪检监察组组长一起,对某省级公司党委书记的面对面谈话,给其很大震动。

中国移动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结合问题线索与案件查办,协助党组(党委)抓好对下级“一把手”的约谈。今年1月至8月,中国移动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约谈1789人次,上一级纪委书记定期与下级“一把手”谈话2565人次。

对下级新任职“一把手”开展任职谈话,是强化一把手监督的重要内容。“正人先正己,律己方律人,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时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今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纪委书记分别与新任县级纪委书记、巡察组组长共9人进行任前谈心谈话,要求其履行好责任,带头廉洁自律。

梧州市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采取“每季一谈”形式加强对驻在部门“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每季一谈”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在每季度结束前15天内,围绕党风廉政建设、“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一把手”或领导班子进行谈话。

“谈话要谈深谈透存在的短板、问题产生的根源,要有‘红脸出汗’、推动问题解决的效果。”梧州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为防止“一谈了之”,该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加强对谈话指出问题的跟踪问效,把

“一把手”接受谈话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个人廉政档案。

谈心谈话促“一岗双责”落实

日期:2021/12/01作者:本报通讯员刘淑霞

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各级党委要在思想认识、方法措施上跟上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把纪律挺在前面,发现问题就要提提领子、扯扯袖子,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山东省日照市探索运用“红脸出汗”问题清单开展谈心谈话,推动“红脸出汗”制度化、精准化、经常化,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推动“一岗双责”落地落实,实现责任压力进一步传导。

红脸出汗谈问题,面对面直指痛处

“去年以来,你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已查处问题67起129人;违纪违法问题多发,先后有9名部门‘一把手’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近日,在日照市委一间会议室内,看着一个个摆在台面上有着具体事例和翔实数据支撑的问题,一名县委书记涨红了脸。桌子对面,摆出这些问题的,分别是日照市委书记,日照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和日照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这是该市市委正在运用“红脸出汗”问题清单开展谈心谈话。

今年以来,聚焦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履行、担当作为、纪律作风等方面的问题,日照市市级领导运用“红脸出汗”问题清单分别对13名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和17名市直部门单位“一把手”开展了谈心谈话。

与市委书记、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面对面,而且“当面锣、对面鼓”地被直指痛处,“如坐针毡、倍感压力”成为被谈话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共同感受。

“对这些问题,我们立行立改,真正将整改问题的过程转化为净化政治生态、提升工作水平的过程。”日照市东港区区委书记现场作出表态,并签字认领“红脸

出汗”问题清单、签订《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承诺书》。

协同联动查问题,一张清单直戳“麻骨”

“要从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深挖细查,找准根源性问题,并且确保问题经得起推敲、事例数据有说服力。”7月中旬,日照市纪委监委有关部室正在对第二轮“红脸出汗”问题清单内容进行会商讨论。隔着靴子搔不到痒。确保问题精准全面有深度,是开展“红脸出汗”谈心谈话的重要环节。日照市在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多部门参与共同把脉会诊,市纪委监委、市委办公室牵头抓总,组织、宣传、信访等9个部门单位结合日常监督、述职评议、巡视巡察、述责述廉、年度考核、信访举报、“12345热线”办理等情况,多方联动查找问题,按照每个部门单位不少于4至5条,每个区县不少于4至5个方面的原则标准形成“红脸出汗”问题清单初稿,对口负责的市级领导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进一步校准完善,确保问题找得准、找得实。

“这些问题一针见血、直击要害,完全符合实际情况。”面对指出的问题,参加谈心谈话的领导干部均表示要认真反思、深刻剖析问题根源,举一反三全面整改,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守好“主阵地”、种好“责任田”。

较真碰硬改问题,挖根源管长远治根本

“没想到会这么快,从我提出供地申请,到拿到不动产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图纸审查合格书‘四证一书’,仅用了7天。要在以前,一套审批流程下来,至少要3个月。”想起公司正在加速建设的柠檬酸项目,日照金格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范开明对新供地审批流程赞不绝口。

由3个月到7天,正是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照“红脸出汗”问题清单立行立改,努力压缩供地审批环节和耗时,着力改善营商环境所带来的变化。

每轮谈心谈话结束后,日照市委办公室将清单问题统一反馈至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单位,要求聚焦问题逐项研究整改落实意见,确定整改措施、责任和时限,同时深挖问题根源,研究制定一批管长远、治根本的制度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日照市纪委监委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重要内容,并纳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述职评议和述责述廉内容,切实推动问题解决。目前,全市两轮谈心谈话共提出问题121项,首批62项问题已完成整改49项。

“运用‘红脸出汗’问题清单开展谈心谈话制度,通过指出短板、直面问题,督促下级党组织‘一把手’红脸出汗,推动了问题整改。”日照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军表示,将进一步健全完善该项措施,力求问题找得更准,谈话谈得更透,整改抓得更实,并把这一做法向区县和市直部门延伸,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落地。

怎样扎实开展谈心谈话

日期:20XX/02/24作者:陈雄松字数:932

谈心谈话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重要形式,是对干部深入了解、科学评价、准确使用的重要手段,更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强化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方式。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谈心谈话制度要求时,要更加注重制度规范、分类指导和跟踪问效,不断增强谈心谈话的操作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注重制度规范。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谈心谈话活动的实施主体、重点对象、工作程序及成果运用,规范提出对象、拟定提纲、制定计划、汇总情况、落实措施等具体工作。分层分级开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工作职责范围,坚持领导干部示范引领,层层夯实谈话责任,做到层级范围和重点事项贯通联动、交叉延伸。丰富方式方法,在谈话形式上,可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座谈、上门访谈、电话叙谈等方式进行,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向组织汇报或交流的可主动申请约谈。在谈心谈话时机把握上,可定期以专题方式开展,也可与干部调整、监督调研、廉政家访、主T教Y、民ZSHH等结合进行。

注重分类指导。根据不同情形将谈话内容细化分类,确定不同的谈话要求和把握要点。日常交心谈话,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同志式谈心谈话,既交流思想又听取建议,全面了解干部有关情况。关爱激励谈话,及时了解掌握干部工作生活中的矛盾、困难、情绪,给予心理疏导,并在政策、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尽力予以解决。提醒帮助谈话,在重要节日、职务调整、承担重要任务、民ZSHH等节点,在干部个人及家庭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干部头脑清醒、防微杜渐。警示教育谈话,对在工作效率、工作方法、工作作风、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存在问题,或者群众有信访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及时批评教育、提醒警示。

注重跟踪问效。谈心谈话重在解决问题,不能只是为谈而谈,一谈了之。建立工作台账,对谈心谈话收集的诉求和问题要真实记录,定期汇总、梳理、分析,对共性问题、普遍性问题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强化结果运用,把谈心谈话作为平时了解掌握干部情况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对通过谈话认定的问题,根据提出的对应措施,实施限期整改、挂账督办、跟踪问效,将谈心谈话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对被谈话人反映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在调研分析基础上制定具体措施,加以规范完善。

★谈话函询专题★

做实谈话函询方法初探

2019/04/24安徽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谈话函询是一项重要工作。安徽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组)坚持把谈话函询作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效形式和重要手段,制定实施了《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谈话函询的操作办法》,规范开展谈话函询工作,扎实做好谈话函询“后半篇文章”,努力实现谈话函询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通过“三看”,严把谈话函询材料审核关

开展谈话函询工作,提出谈话函询处置意见,发出函询通知书,仅仅是谈话函询工作的第一步,更重要的工作还在后面。对谈话函询对象的有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就是其中的关键一环。关于材料的审核把关,实践中,我们主要把握“三看”。一看是否按照要求把被谈话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这是关键。对没有说清楚、谈透彻或者故意遮遮掩掩、留有余地的,严肃批评教育,要求重新作出说明,原有的说明材料留存纪检监察组,作为谈话函询对象是否对党组织忠诚老实的重要证据材料。二看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完善。谈话函询除要求谈话函询对象作出说明外,还要附相关证明材料,看是否与谈话函询对象说明的情况一致。对证明材料不完善的,限期补齐;对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材料的,依照程序直接转入初步核实。三看签字背书是否完备。谈话函询对象的书面材料除个人签名外,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签字背书,如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同时又为另一单位的直接管理单位,则要执行“双签”,既要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又要本单位的直接管理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签字。通过“三看”,对谈话函询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切实体现了谈话函询的规范性、严肃性。二、“三个坚持”,提醒教育与关心爱护干部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一贯方针,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实践中,我们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谈话函询,不隐瞒、不回避,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反映不实的及时采信,在民ZSHH(组ZSHH)上予以说明或澄清,充分发挥谈话函询提醒本人、鼓舞干劲的作用。实践中主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信任第一。组织把党员、干部放到工作岗位特别是领导岗位上,都是对干部的信任。对问题线索采取谈话函询而不是别的方式进行处置,就是组织相信干部的体现。对党员、干部如实说明情况,经侧面核实所反映问题不实的,予以采信了结,出具书面采信反馈函,在向本人反馈的同时,及时向本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反馈采信情况,体现组织的信任;对所犯错误轻微、勇于认错的干部批评教育、提醒警示,并经过适当的处理予以了结,这也是组织对干部信任的体现。二是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全过程。谈话函询是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既要讲纪律讲政策,也要讲方法讲策略。实践中,我们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研究分析,对有关问题不大而化之、轻举轻放,也不随意武断、上纲上线,立足把党的政策纪律讲清楚,把党组织的关心关爱讲清楚,让党员干部真正放下思想包袱,体会组织谈话函询的一片苦心,增强函询对象对组织的信任。近期,纪检监察组对综合监督单位的两名正处级干部开展了函询工作,对他们所做的说明经过侧面了解后予以采信,并及时反馈。这两名同志表示感谢组织的关心和信任,自己放下了思想包袱,进一步增强了对组织的信任和对干好工作的信心。三是坚持督促落实在民ZSHH(组ZSHH)上说明谈话函询问题的机制。近两年,纪检监察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安徽省纪委监委有关要求,督促20名省管干部、6名处级干部在民ZSHH(组ZSHH)上对接受组织谈话函询的情况说清楚、谈透彻,对受到问责等处理的同志还要求其在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同志们均表示,组织的谈话函询是非常好的做法,有助于把情况搞清楚,是提醒教育、是激励鼓舞,本质上都是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三、提高政治站位,做好谈话函询“后半篇文章”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是对信任的支撑。作为派驻机构,要主动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谈话函询工作在“履行监督是纪检监察第一职责、基本职责”中的重大意义,加强学习研究,强化实践总结,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谈话函询工作,特别是谈话函询的“后半篇文章”。通过谈话函询工作的开展,让更多的党员干部感受组织的提醒教育、警示激励、信任关怀,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通过谈话函询,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特别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支持,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实践中,纪检监察组对群众实名反映党员干部的轻微违纪问题或虽构不上违纪但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着眼,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从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考虑,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了谈话函询,教育了党员干部本人,并通过及时反馈得到了群众的肯定,较好实现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怎样增强谈话函询监督实效

日期:2019/05/15作者:王平东字数:1522

谈话函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既是组织给予党员干部承认错误、说明澄清的机会,也是提醒教育党员干部的重要方式。在具体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谈话函询就是“走过场”,敷衍应对、隐瞒甚至欺骗组织等现象时有发生。作为主要承担谈话函询职责的监督检查室,如何让党员干部端正态度、如实说明问题,提升监督效果是摆在面前的一个课题。我们认为做实做细谈话函询要严把“三关”。

一、严把“研判关”。无论是谈话还是函询,都要认真研判反映的问题,准确了解党员干部基本情况,反映的问题发生在党员干部工作经历的时间阶段、具体岗位。对署名举报的应及时甄别是否实名,必要时先作侧面了解。对党员干部函询的,要认真拟定函询提纲,对反映问题较为单一且组织易于抽查核实的,可一针见血、直戳痛点,使其从思想根源上找原因,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对反映的问题指向明确且很可能存在类似情况的,则点到为止、恰到好处,触及其思想灵魂,让党员干部主动查摆问题;对反映问题发生的可能性不大、可能存在诬告陷害的,可作侧面了解,在具体工作中体现函询是说明澄清的机会,使其乐于接受监督。对党员干部谈话,还应充分掌握、认真研判党员干部的生活、爱好、性格等特点,制定详细的谈话方案和安全预案,把需要谈话的要素考虑周全,力求一气呵成、谈深谈透,切忌仓促上阵。在谈话函询过程中,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首位,让犯错误的党员干部端正态度、坦诚面对、敢于认错;让其他党员干部正确对待组织监督,认真对待谈话函询。

二、严把“审核关”。审核过程事关通过谈话函询发现问题、认定问题和考量处理的质量。一要审核回复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党员干部在规定时间内报来的书面回复材料,要对照谈话函询问题逐一审核,看其是否偷换概念、回避问题,是否按规定手写签字,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注明出处、来源,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否签字背书等。对未说实说透问题、回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再次教育帮助,并责令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补充说明。二要审查认错态度、整改措施是否到位。谈话函询过程中,党员干部对组织是否忠诚老实,思想认识是否到位,认错态度是否端正,整改是否落到实处,都将是处理时考量的因素。对不珍惜说明机会、敷衍塞责、欺骗组织、虚假整改的党员干部,按程序转为初步核实,查处后及时通报曝光,增强谈话函询的严肃性。审核工作中需注意准确认定问题和精准把握政策。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要严格区分违规还是违纪、为公还是为私、发生在十八大之前还是十八大之后,以及问题性质和违纪情节。充分发挥县(市、区)纪委、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党组织作用,加大抽查核实力度,协助了解、印证、认定有关问题,做到问题性质认定、处理尺度把握均精准。

三、严把“处理关”。谈话函询说到底是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向党员干部和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下发《谈话(函询)结果告知书》。督促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在民ZSHH上通报采信了结情况,党员干部在民ZSHH上就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责令进行自我批评并作出检讨。通过在民ZSHH上通报和说明情况,使党员干部再次接受党组织和班子成员的监督,为增强谈话函询监督实效多上一道保险。对实名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填写《署名举报反馈表》,听取举报人意见建议。

总之,谈话函询切忌泛泛而谈、一函了之,既要做深做细谈话函询,注重细节、严格把关,使之成为“带电长牙”的监督利器,又要用好用活谈话函询,把准尺度、彰显温度,充分体现组织的严管厚爱,切实增强谈话函询监督实效。(作者系江西省九江市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副主任)

对提高谈话函询质量的调查与思考

2019/06/13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政策法规研究室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注重谈话和函询相结合,加大对函询结果抽查核实力度,提高函询工作针对性、实效性。

近日,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对运用谈话函询充分发挥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效果开展调研。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同主体把握政策的能力和水平不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谈话函询属于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之一,但在适用情形方面并未对谈话与函询作进一步区分,没有设定统一明确的标准。调研了解到,不少基层同志表示,谈话函询怎么做、做什么,实践中不好具体把握,不同主体把握政策的能力和水平不一的现象普遍存在。比如,对一件公车私用的问题线索处理,有的监督执纪人员认为性质较轻,应该把时间精力放在更为重要的审查调查上,仅仅针对问题本身“一函了之”,只要有态度有认错就简单了结;有的监督执纪人员则通过调取当时驾驶员派车单、公车运行的轨迹等证据,据实按程序分步骤进行处置。很明显,不同的做法对被反映人产生的震慑效果不同,线索处置的结果也不同。

谈话函询回访调查和抽查力度不够。调查发现,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办件过程中,由于上级没有相关处置的明确要求,再加上人手不够,谈话函询的回访调查和抽查力度明显不够。往往在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了结后,没有进一步对问题线索进行抽查,对回复的内容掌握不准,最终导致“一谈了之、一函了之”,使谈话函询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

谈话函询的工作流程、文书样式等不够统一规范。调研显示,相比函询,谈话程序较为繁琐,基层运用比例不高。有的基层纪委反映,目前规定的谈话程序比较复杂,既要拟订谈话方案和谈话预案,还要经过多次报批,还必须准备好相对独立的谈话间,但谈话时间一般不会很长,同时谈话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所以基层纪委实际操作中运用函询这种处置方式比较多。此外,有基层同志反映,由于目前对谈话函询的审批及通知程序、谈话内容、谈话记录要求、谈话函询回复分类处置等没有相对明确具体的规定,一些基层单位所用的谈话函询反馈文书大多是自行设定印制,缺乏统一规范。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对谈话函询的认知存在偏差。调研显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对谈话函询目前有两个方面的认知倾向。一方面,有的被谈话函询对象思想不够重视,存在侥幸心理和应付现象,对个人情况只作粗放式笼统回答。另一方面,有的被函询对象在函询后,心理负担较重、无法安心工作。另外,有的单位负责人针对轻微问题线索拉不下脸,对被谈话函询对象不询问、不要求,签字背书流于形式,导致谈话函询权威大打折扣,没有形成应有的震慑力。

进一步规范做好谈话函询的建议

明确边界,规范适用情形。从实践效果看,谈话相比函询而言,对党员干部的触动更深、震慑更强。对此,应当对谈话函询的适用边界按轻重缓急、社会关注度、中心工作、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原则性界定,适当简化谈话程序,逐步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谈话运用比例。

对反映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以外,一般采取函询方式要求作出说明,答复函未说明清楚问题的,再采用谈话形式进行深度了解。

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分析研判。制定完善谈话函询处置办法,进一步对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方式、内容、时限、程序和纪律要求进行梳理,使制度程序严密规范,最大程度减少谈话函询的主观性,以便基层纪委在实施谈话函询过程中程序规范、标准统一、易于操作。执纪监督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处理好“树木与森林”关系,建立政治生态数据库,为选人用人、专项整治、制度建设提供依据和参考。

加强互联互通,强化结果运用。由市纪委监委定期召集各执纪监督室通报所联系地区和部门谈话函询情况,便于及时全面掌握地区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全貌,打破各部门间的信息壁垒,避免“一叶障目、不见森林”情况出现。建立回访调查抽查核实工作机制,每年应按一定比例对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进行抽查核实,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二次约谈”。在整改中,如果被谈话函询后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应当在通报中体现;如果被谈话函询后又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和审理报告中体现,以此彰显谈话函询的严肃性。

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解疑释惑工作。要通过多形式、多方位加强对谈话函询工作的宣传,尤其是执纪监督一线人员要解释透彻、说明清楚,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摆正心态,理性对待组织的谈话函询决定,诚实向组织作出说明。通过宣传教育,促使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转变观念,使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真正达到“红脸出汗”的功效。

加强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监督作为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体现在日常,抓在经常。谈话函询作为行使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一线监督执纪人员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当前,要着力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政策法规的系统化培训,尤其要加强对执纪监督人员的谈话技能等的实务培训。同时,通过实战办案、以案代训等方式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谈话函询、分析处理问题线索的能力,以提高谈话函询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精准规范有效运用谈话函询

日期:2020/06/11山东省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

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中反映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也是运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最常见的措施。谈话函询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日常监督的重要抓手和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既能达到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又能促进问题线索的快进快出、快查快处,提高工作效率。

日前,山东省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就加强和改进谈话函询工作进行了调研。

第一种形态有效落实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山东省纪委监委立足监督首要职责,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促进了“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有效落实。从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实践情况来看,谈话函询在推动“两个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强化纪委监委监督的协助引导推动功能、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效、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等方面,积累了经验,探索了方法。

运用程序更加严格。一是严把环节关。严把谈话函询建议呈批、组织实施和监督审查三道关卡,认真研判各类问题线索,提出线索处置初步意见。二是严格审查核实。要求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对说明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签字背书;谈话函询结束后,监督检查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发现有疑点的,实行“二次谈话”“二次函询”,对经过二次谈话函询不能说清问题的,审慎提出进行初核的建议。三是严格处置管理。对在谈话函询中如实说清和交代问题的,依规依纪进行从宽处理;对敷衍塞责、避重就轻、刻意隐瞒的,严肃进行问责并通报。

工作机制日益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出台谈话函询具体实施办法,对程序、内容、办理等进行规范,推动了谈话函询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一是在基本原则上,将一般性或者较为笼统、苗头性或轻微违纪的问题线索,全部纳入谈话函询范围,能谈尽谈,该询就询。二是在标准把握上,总结提炼出“三个可以谈”“三个优先谈”

“三个不能谈”等经验做法,即反映问题笼统不具备可查性、个人勤政方面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可以谈;反映权钱交易、可查性强、信访举报多的不能谈;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反映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发展潜力大的年轻干部的优先谈,树立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鲜明导向。三是在结果运用上,贯彻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对不实举报及时了结并对当事人澄清正名,以书面反馈函的方式向被反映人反馈采信情况,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了结反馈工作减轻了干部心理负担,激发干事创业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纪法效果。

谈话函询运用需要进一步精准规范

措施运用把握方面。一是不想用。有的同志“以大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根深蒂固,认为谈话函询“人前不显功、背后得罪人”,只有办案才能出成绩,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理解不深不透;有的同志对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意义出现认识偏差,认为函询程序繁杂、时效性差,无法达到初核“快刀斩乱麻”的效果,实践中过度依赖初核,谈话函询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二是不敢用。有的同志过于慎重,认为谈话函询会泄露线索举报内容,应当使用时却不敢使用。如,某县纪检监察机关在过去一年使用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的比例偏低,仅为问题线索处置数量的3%左右,线索处置方式运用不科学、不精准。三是不会用。有的同志对谈话函询的抓早抓小、教育提醒等功能作用认识不到位,仅仅简单将其作为一种线索处置方式,思想还没有转到“用党纪管住大多数、抓早抓小”的认识上来,做深做细谈话函询的积极性主动性不足。

发现问题线索方面。监督的本质在于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函询谈话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抓手,本应是发现问题的重要渠道,但从实践来看,目前存在“三多三少”现象。一是函询问题大多笼统,有针对性的少。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函询前没有充分了解被函询人有关情况,设计函询问题时局限于举报反映内容,缺乏针对性分析,要么过窄、要么过宽,难以引起被函询人重视,致使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被发现。二是心存侥幸的多,主动坦白的少。一些被谈话函询对象对谈话函询缺乏应有的敬畏,认为谈话函询只“谈”不“查”,存在闯过就没事的侥幸心理,在接受函询时,不如实说明情况,编造谎言、隐瞒事实,甚至藏匿证据、逃避组织审查。三是审查了结多,发现问题少。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由于对函询回复及谈话了解的真实情况缺乏深入细致的审查,有效发现问题的占比仍然较小。如,个别基层单位谈话函询发现的问题线索中,审查了结的约占

90%,转为初核的查实率仅占1%。

规范运用函询方面。一是缺乏细化规定。当前对函询回复虽有基本要求,但在内容和形式上没有具体的制度规定,不仅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存在使用随意现象,被函询人也往往难以把握,实践中甚至出现“一页纸几句话”的回复。二是缺乏刚性约束。函询一般要求被函询人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回复,不及时回复应书面说明原因,但实践中由于相关惩戒规定缺失,经常出现无故延迟回复的情况,有的甚至需要承办人反复催要。三是缺乏严格把关。函询要求被函询人所在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签字背书,从当前基层实践看,一些党组织负责人并没有完全履行好审查把关职责。如,某市在对所属县两名市管干部函询同一问题时,两人回函明显不一致,但该县委主要负责同志仍予以签字。以上种种问题严重削弱了函询的权威性。

充分运用成果方面。一是抽查核实比率低,抽查核实等措施并没有很好跟进。从调研情况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后进行抽查比率偏低,“一函了之”

“一谈了之”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统筹开展后半篇文章不到位。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办理的谈话函询案件定期分析不够,缺乏深入研究;有的谈话函询了结后,缺少回访教育等跟进措施;个别谈话函询对象未及时在

民ZSHH、组ZSHH上作说明,没有及时督促整改。

提升谈话函询针对性有效性

精准设计问题,提高针对性。谈话函询的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键在于找准问题、切中要害,谈话函询问题设计尤为关键。一是把握全局。要摸清被谈话函询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树木”“森林”关系,在此基础上对反映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找准关键点,根据线索类型确定谈话函询问题。二是落小落细。要通过舆论监督、群众口碑、查看廉政档案等方式,全面了解谈话函询对象家庭背景、岗位特征、任职经历等情况,确保问题设计一针见血,使谈话函询对象不能仅以“存在”或“不存在”回复,要如实说明问题线索反映事件中事情经过、本人发挥作用等情况。三是灵活多样。问题设计要做到因人而异,避免千人一面。对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进行明确提醒,要求谈话函询对象如实说明情况,真正起到红脸出汗作用;对反映党员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相对笼统,且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方面的问题,要促使其端正态度,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正确对待监督。

强化回函审查,确保权威性。要善于通过回函审查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防止出现“函询闯关”“函而无果”现象。一是强化制度规范。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对回函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统一规范,细化和明确有关要求,体现函询的严肃性。二是坚持从严审查。回函审查要坚持全面从严,对回函不及时、所在党组织负责人把关不严的,要提出严肃批评,要求其彻底整改;对避重就轻或模糊不清的回函,通过二次函询督促其讲清楚、说明白,同时也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互印证,做到疑点不排除绝不放过、问题讲不清楚绝不放过。三是加强函后核实。对于经过多次函询说明仍无法排除疑点、事实情节较为复杂、严重不符合逻辑的函询谈话件要果断进行核实。

加大抽查力度,维护严肃性。一是精准赋权。根据工作实际,建立“谁函询谁抽查”的工作制度,赋予监督检查部门抽查权,压实其主体责任。二是选准问题。定期对谈话函询件开展“回头看”,把群众反映强烈、线索集中的谈话函询了结件作为核实重点,对其谈话及函询情况说明进行真实性核查。对敷衍塞责、欺骗组织、边谈边犯、边询边犯的从严从重处理,既要对函询的问题严肃处理,又要追加处理对组织不忠诚问题,并且向有关党组织通报,责成其本人在一定范围内对照检查,警示教育其他干部。三是压实责任。通过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相关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陪同谈话及委托谈话等形式,增强下级党组织责任意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对签字背书把关不严的典型案例,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发挥综合效应,增强指导性。谈话函询作为实现“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方式,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深入挖潜上下功夫,最大程度实现其教育感化、警示震慑、指导咨询等功能。一是重教育感化。谈话函询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着力唤醒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促使其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谈话函询是组织的关心爱护,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对不实举报或诬告陷害的要及时予以澄清正名,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二是重警示震慑。一方面,对谈话函询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谈话提醒、红脸出汗,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谈话函询结束后,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就谈话函询事项在民ZSHH或一定范围内作出说明的相关制度,对顶风违纪的要坚决查处问责,必要时予以通报曝光,真正发挥其警示震慑作用。三是重指导咨询。将函询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动态更新,并向组织部门或派驻纪检组通报,为选人用人、专项整治、制度建设提供依据和指导;对函询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定期梳理归纳,及时向所在党组织进行通报,并采取措施进行查纠、整改。

精准规范运用谈话函询

2020/08/25作者:本报记者李张光字数:2918

本期嘉宾

郑宇北京市通州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罗瑞勤江苏省仪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李伟成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显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17.8万件次。谈话函询,是严格日常监督,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的重要手段。谈话函询不是普通的谈话谈心,更不能搞成“函来函往”,必须从全面从严治党政策策略的层面去认识落实。但在基层,仍然存在认识不足、政策把握不准、制度不够规范等影响谈话函询质量的问题。如何进一步精准规范运用谈话函询?我们采访了部分地方纪委监委负责人。

问:谈话函询质量不高直接影响第一种形态运用效果,在具体工作中有哪些表现?

郑宇:谈话函询,既是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也是落实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但有的人认为,谈话函询的都是“小事”,要么隐而未发,要么不疼不痒,谈个话、发份函,就能了结。而这背后反映出的恰恰是认识不清、把握不准、落实不力等问题。相比较而言,谈话函询所涉问题与审查调查相比,虽然程序相对简单,但处置起来决不能简单化。

罗瑞勤:谈话函询质量不高,是对如何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思考不深、把握不准。比如有的怕挨批评、担责任,在线索处置上“宁严勿宽”,本该了结的线索不敢了结,本该谈话函询的却进行初步核实,运用第一种形态在深度、广度、力度上还有欠缺,“一函了之”问题比较突出。

李伟成:我们对近年来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少数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对谈话函询适用的理解不够准确,运用过程和运用效果不够理想。比如,在核查问题线索时缺乏精准研判,本该谈话函询处理的,却习惯性采取初核方式处置,甚至有的同志认为,谈话函询程序繁杂、核查问题的效果不佳,导致实践中“不想用”较为常见。有的同志没有做好结果的分析研判,未能对谈话的内容和函询的回复进行认真核实,谈话函询的有效性有待提高。

问:如何通过细化规定、增强刚性约束等手段,让谈话函询在实践中更精准有力?

郑宇:谈话函询政治性、程序性很强,既有信任和关爱的组织温度,又有警示提醒的纪律刚性,绝不是大家表面上看到的一次谈话、一份函询通知书。哪种情况适用谈话?哪些情形适用函询?对于既谈话又函询的是先谈后函还是先函后谈?要结合问题实际,具体分析、综合施策。为防止“一谈了之”“一函即了”等走过场行为的产生,通州区纪委监委遵循相关党纪法规规定,细化加强谈话函询工作的办法,对其适用范围、工作程序、审核把关、反馈要求、结果运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采取“谈话函询+核查”的方式,切实提高谈话函询工作的严肃性、真实性、针对性、有效性。

被反映问题的性质是什么?线索本身是否具有可查性?收到问题线索后,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部门首先从社会影响、被反映人一贯表现及过往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研判。对于担当干事、廉政档案清白的党员干部一般采取先函后谈方式,体现警示提醒;对于重复性或不易研判的新问题,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一般是先谈后函,给机会说清情况,达到教育改进的目的。从处置方式适用性的角度出发,结合问题的具体情形,借助调取资料、调查了解、实地查访等方式将核查前置,为谈话函询措施的使用做足功课。

对于反映问题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存在历史遗留情况的问题线索,区纪委监委采取谈话函询和核查双管齐下的方式。在问题线索排查会上,承办部室结合初步了解的情况,提出“谈话函询+核查”的处置意见,并在拟定谈话方案或下发函询通知书的同时进行线索核查。

在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对于仍然存有疑问、疑点的问题线索,区纪委监委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对谈话函询的真实性加以印证。针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区纪委监委对被反映人进行“再谈话”,帮助和引导谈话对象消除思想顾虑,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并如实说明相关问题。罗瑞勤:谈话函询的作用能否有效发挥,关键在于能否把好研判关、审核关、处理关。无论谈话还是函询,都要认真研判反映的问题。对此,我们从摸清谈话函询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入手,准确把握“树木”“森林”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舆论监督、群众口碑等方式,全面了解谈话函询对象情况,做到谈话函询方案因人而异,避免千人一面,确保谈话函询直戳痛点,真正起到红脸出汗作用。此外,严把审核关,就是严格审核回复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认错态度整改措施是否到位;严把处理关,就是坚持事实求实原则,对不实问题及时澄清正名,对存在问题的,责令进行自我批评并作出检讨整改。

李伟成:针对谈话函询在理解运用上不准确等问题,我们除了制定《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问题线索工作指引》,具体列明谈话函询了结适用情形、适用依据、实施程序及处置方式外,还编制了《谈话函询工作指南》,明确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和不宜采用情形、谈话与函询的区别适用、使用谈话函询的“六个注意”等内容,并按每年不低于当年度谈话函询总量的10%进行抽查核实。在具体运用中明确,要根据性质情节,精准运用。如某镇工作人员在处理违章建筑厂房时,方式方法生硬,镇纪委采取谈话核查后及时对其提醒谈话,督促其转变工作态度、改进工作作风。

问:结合实践,谈谈对用好谈话函询这一措施,有哪些心得体会?

郑宇:谈话函询是防止党员领导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的有效方式。纪检监察机关在严明纪律的同时,一样讲关爱,帮助不少同志澄清了问题,使他们卸掉包袱、轻装上阵,以新的热情和姿态投入工作。因此,在运用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时,要坚持点准穴位、直击痛点,使党员干部思想上受触动、实践上有行动,切实做到未病先防、初病先治。这也考验着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与水平,体现着纪检监察干部的忠诚与担当。

罗瑞勤:用好用活第一种形态,是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重要责任,必须把关口前移,用好谈话函询这一手段,最大程度实现其教育感化、警示震慑、指导咨询等功能,走出“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监督困境。一方面,谈话函询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着力唤醒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促使其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谈话函询是组织的关心爱护。另一方面,谈话函询结束后,要持续做好“后半篇文章”,比如,将函询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动态更新,并向组织部门或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为选人用人、专项整治、制度建设提供依据;对函询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定期梳理归纳,为综合研判政治生态状况和开展日常监督提供参考。

李伟成:精准规范运用谈话函询,要在机制、方法、质效上下功夫,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让监督约束体现力度,让组织关怀彰显温度,真正发挥谈话函询的预防、纠错、救治功能。在线索处置上,要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台账,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核对、精准研判。在问题设计上,要做到问题全面、清晰,指向明确。在谈话内容和函询回复核实上,要严格把关,确保谈话函询质效。

总之,精准规范运用谈话函询,要从全面从严治党政策策略的高度去理解把握、执行落实,切忌泛泛而谈、“函来函往”。这就要求持续做深做实,既要注重细节、实事求是,又要把准尺度,体现组织的严管厚爱,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切实落到实处。

谈话不能一谈了之

日期:2020/09/01作者:本报记者李张光

本期嘉宾

卢志军河南省开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郭力根江西省萍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周兴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今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59.8万人次。谈话处理,是第一种形态中最常见的方式,比如在十二项组织措施里,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等等,都要靠勤动“婆婆嘴”来实现。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谈话实际上是一种精细活,需要讲究方式方法,如果只满足于谈了话、完成了“任务”,不关心是否真正到位、谈话结果如何,就达不到红脸出汗的目的,从而影响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效果。如何做实谈话处理“后半篇文章”?我们采访了地方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

问: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后续跟进乏力,常常导致谈话等轻处理一谈了之,在具体工作中有哪些具体表现?

卢志军:以谈话方式了解情况,进行提醒教育,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但应该看到,现实中有时谈话效果却难以深化落实。究其根源,除了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认识不足等原因外,建章立制也存在薄弱环节,比如对于谈后怎么办,缺乏指导细则和统一标准。后续教育管理存在制度缺失,导致运用谈话手段强化日常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具体实践中,有的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习惯于以谈话程序的了结作为问题的了结;有的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对于接到的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敷衍应付,让制度停留在纸面;有的被谈话人有“闯关”心理,思想懈怠,逃避监管;有的部门单位没按要求将谈话函询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致其他党员全然不知。

郭力根:目前,在提高谈话处理“后半篇文章”的规范性和长效性方面,各地还没有形成系统可复制的经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半篇文章”的质效。比如,有的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发现的问题没有专题研究、深入剖析、以案促改,影响了谈话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的没有对处于影响期内的诫勉谈话对象开展回访教育,影响诫勉谈话实效。

周兴鹏:在基层工作中,一些执纪人员包括所在部门领导对谈话等轻处理措施不重视,对谈话工作没有做到精心安排,谈话结束便不闻不问,对被谈话人的思想转化、整改情况跟踪回访不到位。而这往往导致有的被谈话人对自身问题认识不深刻,口服心不服;有的因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对其职务职级、工资待遇没有实质影响而不以为意。

问:细化谈话后跟踪问效措施,才能持续发挥谈话处理效果。做实谈话处理“后半篇文章”有哪些硬招实招?

卢志军:为持续抓好谈话后的监督管理,开封市纪委监委协助市委出台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确保组织谈话后续效果有责任主体持续跟进。市纪委监委把组织谈话落实情况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清单,进行抽查核实。对于谈话函询不清的问题,进行再次谈话函询,对敷衍塞责甚至边谈边犯的,从严从重转化形态处理。组织谈话提出的问题有没有整改、建议有没有落地,同样要持续跟进监督。市纪委监委在回访过程中重点查看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落实情况,了解被谈话人工作表现、制度完善执行情况等。全市层面将做好谈话处理“后半篇文章”与以案促改工作相结合,进行一案一改,逢案必改,要求案发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深入查摆问题发生根源,修订、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同时,关注被谈话人的思想动态及后续表现。市纪委监委协助市委出台被问责干部教育管理使用工作暂行办法,其中对受到谈话处理的干部,由党委(党组)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实施“一帮一”教育帮带,帮助其从思想根源上认识错误、汲取教训,如发现新的违规违纪苗头,则给予批评纠正并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跟进监督及时掌握动态,不定期组织教育回访。

郭力根:为推动形成谈话工作闭环,做好谈话处理的“后半篇文章”,避免“一问了之”“一谈即了”现象,我们坚持既立足推动解决问题,又着眼长远深入查找体制机制方面的漏洞和监管薄弱环节,一方面将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情况及时汇报给相关部门,将诫勉谈话等材料归入个人廉政档案,并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受处理干部在民ZSHH、组ZSHH上对谈话处理情况进行说明,另一方面针对谈话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督促相关地方和单位健全制度规定,推进源头治理,不断净化政治生态。同时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组织谈话全过程,以帮教结合的方式让受处理干部既切实感受到组织的温度,又能感受到警示提醒的纪律刚性。

周兴鹏:为延伸做好谈话处理后续工作,我们要求被谈话的党员干部在民ZSHH、组ZSHH上作出说明,对本人进行再提醒再教育,同时接受党内监督;对采取谈话函询方式的,确实存在问题的,严格审核把关整改是否符合要求,并根据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受到谈话处理的党员干部,适时进行回访,了解思想动态,帮助干部解压减压。将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谈话情况存入廉政档案,留档备查,便于组织全面掌握干部的廉政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对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履行日常管理职责情况及时跟进,督促其自觉担负起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同时将谈话内容的落实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对那些对组织谈话不在乎、不知止,谈话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严肃处理。

问:做好谈话处理“后半篇文章”,有哪些心得体会?

卢志军:做好谈话处理“后半篇文章”,是提升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的有效载体。组织谈话必须具备很强的政治性、严肃性、有效性。党员干部向组织如实说明问题的过程,也是强化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过程。做好谈话处理“后半篇文章”有利于党员干部忠诚组织、信赖组织、依靠组织,使被谈话人和其他党员干部看到组织谈话是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实施的,侥幸心理和对抗情绪都是不正确对待的表现,切实实现组织谈话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郭力根:做深做实谈话处理的“后半篇文章”,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同时,要善于总结归纳问题发生的原因,对一些典型案件进行扫描,深入解剖,把“病根”找准、将原因析透,帮助问题发生单位和党员干部以案为鉴、汲取教训,让党员干部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摒弃

“看客”心态,让广大党员干部真切受到教育。周兴鹏:谈话后“一谈了之”“由他去”等错误思想要不得,批评教育是否被诚心接受,诫勉是否诫到灵魂、勉到心里,受到谈话处理的干部工作表现、思想动态如何,党组织都应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谈话处理的“后半篇文章”,就像是治病救人时的后续治疗,是对前面谈话成果的巩固和深化,要不断强化日常教育管理,有效防止干部小错酿成大错,这才是对干部负责,对党的事业负责。

在谈话函询中体现“三不”一体理念

2020/11/19四川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

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和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谈话函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是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的有力武器,是一体推进“三不”系统工程的重要一环。准确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对于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由小错酿成大祸,发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功效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四川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在谈话函询工作中充分体现“三不”一体理念进行了调研。

谈话函询是一体推进“三不”的重要抓手

谈话函询体现一体推进“三不”的基本要求。实践中,对有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开展谈话函询,让其心有敬畏、行有所止,从而实现“不敢腐”;通过谈话函询,对制度性漏洞和政策性问题,采取政治生态分析、约谈提醒、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促改促建,扎紧制度笼子促进“不能腐”;把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在谈心谈话中通过思想引导和警示教育,能够强化“不想腐”的思想自觉。

谈话函询是一体推进“三不”的有效载体。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方式,谈话函询是第一种形态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四川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为例,2020年前三季度,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谈话函询的占58%、初步核实的占14%、暂存待查的占12%、予以了结的占16%;近三年来,运用第一种形态占四种形态比例逐年上升,分别为67.3%,72.7%,73.9%。从绝对数量和相对增量上看,第一种形态的“常态”特征日益明显。

谈话函询是推动“两个责任”有机贯通的桥梁纽带。“三不”一体推进,需要主体责任和监督专责同向发力。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制度规定对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在谈话函询中的权责进行了明确规范。在谈话函询工作总体要求上,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明确了谈话函询是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齐抓共管的共同责任。在谈话函询实施程序上,要求“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谈话应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对被反映人进行函询时,应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反映人的说明材料应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明确了在开展谈话函询过程中主体责任的履行方式。在谈话函询结果落实上,要求“对于函询后予以采信了结的,在书面反馈被反映人时,同时抄送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ZSHH、组ZSHH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谈话函询后需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的,可以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表明党委(党组)对于持续巩固谈话函询效果负有重要责任。

理解和运用存在不到位问题

认识不到位,工作谋划有偏差。有的仅仅把谈话函询作为处置线索的业务工具,走程序、套模板,没有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有的对构建“三不”一体推进体制机制要求理解不到位,认为“三不”只是依次递进的过程,是分别由审查调查、监督检查、宣传部门实施的工作,要么把谈话函询纳入“不敢腐”范畴,要么将其纳入“不想腐”范畴,人为划分、机械分割。

标准把握不严,警示震慑强度不够。有的对线索材料研究分析不深,对谈话对象基础情况摸得不准,制定谈话方案千篇一律,在函询中找不准关键点,容易被线索或对象身份牵着走。有的认为以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都是反映笼统或者问题轻微的情形,提醒警示一下就行,开展工作浮在表面、草草收兵。有的把本该采取谈话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降格为函询处置,线索处置质量和提醒警示效果打折扣。此外,谈话函询的运用把握受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经验等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对于信访反映模糊、情况错综复杂、时间久远等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不同的处置人员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易出现核查不透、把握不准和标准波动等问题。

存在一谈(函)了之问题。谈话函询中一般都能紧密围绕线索做到应问必问,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对于经过初步判断认为问题存在的可能性低或者反映轻微问题的线索,有的处置人员抱有“寻求合理解释、以便尽快了结”的主观态度,轻信谈话函询对象答复及提供的佐证材料,没有进一步核查相关情况,导致线索流失;有的对抽查核实材料只关注逻辑连贯性,对关键材料细致分析不够,容易遗漏重要信息。

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实践中,一些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收到抄送的函询件后,在谈话函询对象说明材料上签字时一签了之,没有主动靠前了解情况。有的存在“老好人”思想,对情况说明内容真实性不把关,对回函中避重就轻、推诿卸责等情况视而不见,主体责任缺位。有的党委(党组)搞“一团和气”,对班子成员监督管理意识和能力薄弱,在说明谈话函询对象相关情况时,对反映的问题遮遮掩掩、给组织的回复一带而过,对组织采信了结的问题只作澄清、不谈认识。

结果运用不充分。一是适用情形覆盖不全,把“经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虽然未发现违纪违法事实,但是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问题可能性的”情形等同于“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情形,简单作采信了结处置,没有采取适当组织措施进行提醒警示。二是处理方式运用不全,对于“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多采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诫勉谈话4种方式,召开民ZSHH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查)等方式却很少运用。三是综合分析研判不全。单纯聚焦于问题线索个案处置,对于反映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的问题线索缺少综合分析和深入研究,没有建立其与政治生态的关联映射,对“树木”

“森林”的认识和把握不够。

准确把握谈话函询深刻内涵

坚持“严”的主基调,巩固“不敢腐”这个基础。一要严把入口关,对问题线索要结合被反映人廉政档案认真分析,准确把握处置方式,既不能把谈话和函询错用,更不能滥用。除一般情形外,对涉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必要提醒相关党委

(党组)主要负责人注意的,应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特别是对反映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一般应采取谈话方式核实。二要严把预判关,做好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研判,与已了结线索和在查案件进行对比分析,结合被反映人及其所在单位情况,提高问题设计的针对性、有效性。开展谈话前应做好“预笔录”,对谈什么、怎么谈、突发情况如何应对等做到心中有数。三要严把形式审查关,对谈话函询说明的时间、内容、质量、态度、签字进行认真审查,对证明材料和廉政档案要仔细核对。四要严把抽查核实关,提升谈话函询中抽查核实比例,增强问题线索处置精准度。要把握好对象范围,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应重点进行抽查核实;要落实好程序规范,严格履行请示报批程序,按照批准的措施和范围开展抽查核实,确保抽查核实工作严肃性。

强化制度约束,扭住“不能腐”这个关键。一要灵敏高效探查问题。在谈话函询中,要注重围绕制度建设进行思考分析,通过问题表象探查体制机制漏洞,进而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及时跟踪督促检查,压实整改责任。二要体现制度刚性约束。在谈话函询中围绕政策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对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行为坚决处理。实践中,监督检查部门经常收到不指向具体个人的违规违纪问题,而是反映相关单位存在某种现象的问题线索或情况反馈,可查性并不强,往往在运用函询后予以了结。这种看似无法作出有效处置的线索,就需要在函询过程中严谨分析,找出权力配置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上的短板漏洞,再运用谈话函询措施对相关一把手予以警示,督促其履行好“一岗双责”。

压紧压实责任,夯实“不想腐”这个根本。一方面,党员干部要切实把接受谈话函询作为一项政治责任来认真履行,以敬畏心看待谈话函询,以平常心对待谈话函询,以责任心如实说明情况,从态度上坦然接受,以此为契机进行反思自检、如实说明情况。另一方面,要通过谈话函询压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接到委托谈话任务、收到抄送的函询材料后,要严肃对谈话函询对象进行谈心教育,督促其端正思想认识;要把好签字关,认真审核谈话函询对象的说明材料;谈话函询结束后,要跟进做好思想工作,对反映失实予以了结的以适当方式予以澄清,对受到组织处理的以引导方式帮助其正确对待,巩固谈话函询教育警示效果。

做好谈话函询“后半篇文章”。一要加强结果运用,对于委托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的,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趁热打铁按照规定时限落实程序,看相关对象认识是否全面、态度是否端正、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注重对被反映人在民ZSHH、组ZSHH上说明谈话函询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被反映人坦诚说明情况、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二要完善廉政档案,谈话函询结束后及时把相关情况归入廉政档案,作为被反映对象日后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促使其不断增强纪律意识。

三要积极为担当者撑腰打气。在谈话函询中,要认真核查、准确认定诬告陷害行为,采取适当方式为被诬告陷害干部澄清正名,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尽责担当的积极性。

影响谈话函询实效的四种因素

日期:2020/12/30作者:王书生字数:1984

谈话函询,是处置一般性违纪、一般性职务违法问题线索的一种常见方式,重在核实有关情况,据以作出相应处理,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纪律意识。但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关键环节工作处理不好,其实效常常打折扣。

适用情形把握不准。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明确,对反映监察对象一般性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可以依法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怎样界定“一般性违纪”“一般性职务违法”?实践中,有人将这两个概念与“轻微违纪”“轻微职务违法”和“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混为一谈,导致本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理的,或者本该给予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的,进行了谈话函询;甚至把本该进行初步核实的,也进行了谈话函询。笔者认为界定这两个概念,第一,要充分体现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判断,坚持实事求是,综合考虑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第二,要深入了解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实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被反映问题的性质,以及被反映人的工作、思想实际和廉洁方面的情况,包括以往其被反映的问题及处置情况等。第三,要辩证地认识、分析问题,科学权衡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损失等,对问题作出精准研判。

事前功课准备不足。在谈话方面,突出的有三点:一是谈话人选择不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谈话函询”一章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但实践中很多情况都是委托下级党组织有关负责人谈话,忽视谈话人身份对谈话效果产生的影响。为保证谈话实效,若反映问题比较具体,在确定谈话人时,宜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来谈为首选。二是对被谈话人的情况了解不透。特别是对其家庭背景、性格特点、爱好、履职表现掌握不全面、不深入,对敷衍应付、漠然视之、不配合谈话的,找不到恰当的引导方法,发生冷场问题时,找不到话题用以解围。三是对与谈话主题相关的政策法规掌握不够。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遇到谈话对象辩解,不能回答其提出的问题,特别是面对反映笼统的问题线索,在谈话对象提出异议时,不能有效应对、做出令其信服的解释,甚至陷入无言以对的尴尬境地。

谈话交流技巧匮乏。一是谈话开场生硬。比如,有的在谈话开始前,缺乏必要的思想开解和心理疏导,不能让谈话对象体会到组织信任和关爱的温度,难以消除顾虑、坦露心迹。二是用语冷峻、不合时宜。有的从开始通知被谈话人,就埋下不好的“伏笔”,比如确定谈话时间不与谈话对象沟通商量,给其“强硬”感觉,事实上,如遇其生病住院、开会、培训、出差等特殊情况,应该视情调整。有的缺乏换位思考,没有足够耐心让谈话对象把话讲完,不恰当地使用类似“你听着”“你别说”等言语,即使需要进行必要的打断时,也不善于运用温和的引导技巧。三是把握不住重点。进行谈话函询,重在核实被反映问题,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虽然也可以让谈话对象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予以说明,但不能过于纠缠,也不能混同于“谈话提醒”“诫勉谈话”,一味提整改要求。

事后相关工作不到位。主要有三点:一是督促“说明”“检讨”不够。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ZSHH、组ZSHH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党内监督条例也明确,领导干部应当在民ZSHH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有的被函询人既没有“说清楚、谈透彻”,也没有开展切实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有的甚至在“说明”“检讨”时连基本要素都说不全,敷衍了事,而对这些工作,有时候督促不到位。二是材料入档不及时、不规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开展谈话函询的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但实际中,有的仅满足于谈话函询后的“案结卷成、事毕归档”,而忽视将其谈话笔录、书面说明等重要材料按要求复制整理,及时存入廉政档案。三是抽查核实工作欠缺。有的满足于“一谈了之”

“一函了之”,过于依赖单一的谈话或函询材料,片面相信被谈话函询人,清一色地予以采信了结,助长其“不过如此”的轻松过关心态。有的在对被谈话函询人说明、解释内容抽查核实上,要么缺乏责任担当、不愿作为,要么缺乏核实方法、不会作为,让心怀“只谈不查”侥幸、矢口否认存在问题、企图蒙混过关的人得逞。(作者单位:河北省纪委监委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

创新方式方法提高谈话函询质效

2021/01/13作者:本报通讯员赵敏君字数:1533

谈话函询既是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也是落实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谈话函询单列一章,明确了具体方式和相关程序。河南省郑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提高谈话函询质效。

“谈话函询+抽查”压实主体责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ZSHH、组ZSHH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实践中,监督检查部门应找准关键节点、关键环节,重点甄别谈话函询情况,对如实说明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书面反馈本人。同时,加大对已采信告知问题和被谈话函询党员干部在民ZSHH上说明情况的抽查力度,对敷衍塞责、欺瞒组织、边谈边犯、边询边犯的从严从重处理,确保谈话函询既有温度也有力度。2020年,郑州市纪委监委对35名被谈话函询党员干部在民ZSHH或组ZSHH上所作说明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的党员干部未按规定在民ZSHH或组ZSHH上作出说明,有的甚至伪造民ZSHH会议记录,企图掩盖未如实说明情况的事实,市纪委监委有关部门及时向其单位党组织发出提醒函,督促及时整改、作出处理。

“谈话函询+核查”提升办案质效。郑州市纪委监委探索“谈话函询+核查”工作模式,对具体的问题线索,在谈话函询的同时,开展专项核查,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综合考虑违纪违法问题的性质、情节、影响,把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以及具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特殊情形的,作为由教育转化为惩戒的重点对象,准确使用“四种形态”。比如,市纪委监委某监督检查室对郑州市林业局原副局长冯某某进行谈话时,同步开展专项核查。针对冯某某佯装患病、避重就轻、不如实说明问题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果断提出初步核实建议;根据初核情况,对其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查明其涉嫌贪污、受贿、行贿数百万元的违法犯罪事实;其后,督促发案单位深入开展以案促改、净化政治生态,提升了案件查办的质效。

“谈话函询+整改”放大监督效果。通过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可以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了解被谈话函询人所在单位在思想教育、权力运行、制度规范、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找廉政风险点和制度漏洞后,通过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该单位党组织有针对性地整改问题、建章立制。如,郑州市纪委监委监督检查部门在函询处置某局有关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过程中,发现该局借调人员管理混乱,甚至有些关键岗位常年使用借调人员。为此,市纪委监委向该局党组发出纪律检查建议,该局党组迅速整改,及时清退了52名借调人员,并围绕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查漏补缺,完善机制,规范了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谈话函询+‘画像’”共享监督成果。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及时动态更新。为精准“画像”,郑州市纪委监委依托互联网技术建设监督平台,将谈话函询中获取的问题线索、被谈话函询人所做的情况说明、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及处置意见、纪检监察建议、相关主体整改情况等信息录入监督平台,通过动态更新、精准统计、信息化管理,畅通监督检查信息共享交流渠道,为监督提供客观、全面、精准的数据支持。目前,该监督平台已经建立廉政档案库、履职尽责库、纪法比对库等基础数据库,实现对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八小时”内外监督全覆盖,同时还具有拓展预警处置、实时督办、智能查询统计等三个应用系统,实现线上与线下监督相贯通、监督发现问题的闭环处理、对党员干部的精准“画像”和对党组织的政治生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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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调查实务笔录谈话合集(5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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