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街道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街道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和增强社区工作者职业认同感、岗位吸引力和专业化水平,调动和激发社区专职工作者干事创业积极性,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街道全体社区工作者。

  第三条考核应遵循注重实际、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充分体现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各社区具体实施,并鼓励社区党员、居民广泛参与。

  第二章绩效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

  (一)日常考核

  每季度开展1次,重点考察社区工作者的思想品质、工作态度、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服务群众及考勤等情况,满分100分。原则上参与打分人数不得少于相应打分主体总人数的80%。

  1.社区书记考核街道负责考核,考核总分值100分。由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四办三中心负责人、社区工作人员和党员群众从政治思想、制度遵守、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及廉政意识方面进行综合测评赋分。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四办三中心负责人、社区工作人员赋分共占总成绩的60%(参见附件1);党员群众民主测评赋分占总成绩的40%(参见附件3)。

  2.社区工作者(社区“两委”)街道负责考核,考核总分值100分。由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四办三中心负责人及社区书记、社区工作人员和党员群众从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及岗位技能四方面进行综合测评赋分。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四办三中心负责人、社区书记、社区工作人员赋分占总成绩的60%(参见附件2);党员群众民主测评赋分占总成绩的40%(参见附件3)。

  3.专职社区工作者(网格员)所在社区负责考核,考核总分值100分。由社区书记、社区工作者(“两委”、网格员)和党员群众从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及岗位技能四方面进行综合测评赋分。社区书记综合赋分与社区工作人员互评赋分占总成绩的60%(附件2);党员群众民主测评赋分占总成绩的40%(参见附件3)。

  4.社区工作者(街道调训人员)街道负责考核,考核总分值100分。由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四办三中心负责人、社区书记及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含调训人员)从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及岗位技能四方面进行综合测评赋分。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四办三中心负责人赋分、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含调训人员)赋分占总成绩的60%(参见附件2),社区书记赋分占总成绩的40%。

  5.考勤方面当月累计请事假超过3天,每多一天扣0.5分,未履行请销假制度一次扣1分。季度请假(事假)超过5天,当季不得评选为优秀;请假(事假)超过10天者,当季度考核总分扣10分;年度请假(事假)不得超过20天,超过20天,本年度个人不得评先评优。各办(中心)负责人、各社区书记督查发现无故不在岗、旷工,一次扣2分;街道督查发现无故不在岗、旷工,一次扣5分。

  (二)年度考核

  每年度开展1次,考核总分值100分。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服务群众及考勤等情况,考核主体、程序同季度考核。年度考核赋分占总成绩60%(参见附件4)。

  (三)党员群众评议

  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依据,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为民服务等情况,由辖区党员、居民进行赋分。党员群众民主测评赋分占总成绩的40%(参见附件3)。居民满意度低于85%的社区工作者,年度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分数需审核汇总、核计加减分,确定考核结果后公示。

  (四)加分项目

  有下列奖项予以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加10分;

  (2)受到区级(含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加5分;

  (3)受到x市委、市政府(含各国家部委司局、自治区各厅局)表彰的加3分;

  (4)受到县委、县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加2分;县级部门表彰的加1分;

  (5)创新性工作被国家、自治区、x市委、市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可或推广的,创新性工作发起人最高加6分(一项多人分解不得超过最高分值);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90—95分):社区书记考核优秀等次不超过社区书记总人数的15%;其他社区工作者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各社区参加考核人数的15%;社区当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等次可提高到20%。社区专职工作者有见义勇为行为、有重大创新成果、在重大政治任务或者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经街道研究并报县级组织和民政部门审核后,本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合格(80—89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以外且80分以上属于合格等次。

  基本合格(70—79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不合格(70分以下):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七条考核工作在每季度月末至次月5日前进行。

  第八条新入职社区工作者,试用期后参加绩效考核。当月上班天数不足15日者,当月绩效根据上班天数占当月上班总天数比例进行发放。

  第九条经街道同意,长期外借其他单位工作的社区工作者,由借调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确定绩效考核结果并反馈至有关社区(参见附件5)。下派到社区的工作人员(含街道、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可参照网格员绩效考核方法执行。

  第三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绩效奖罚、续聘、调整岗位、惩戒、解聘、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的报酬结构(含“五险一金”)由基本报酬、星级补贴、其他津贴三部分组成。基本报酬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岗位等级报酬,其中80%作为基础报酬按月发放,20%作为绩效报酬,依据考核结果按季度发放。其他津贴包括学历津贴和职业津贴,其中: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分别按每月100元、200元、300元、500元标准发放;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分别按每月200元、300元、500元标准发放。

  (一)考核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全额发放当季度绩效补贴;

  (二)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且未对社区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80%的比例发放季度绩效奖励;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50%的比例发放季度绩效奖励;对街道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30%的比例发放季度绩效奖励。

  (三)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季度绩效奖励,一年内不得评先选优。连续2个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社区工作者,社区召开会议决定后,由社区提请党工委会会议研究,按程序予以辞退。

  第四章相关待遇落实

  第十二条社区工作者实行职责公开、服务承诺、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者,确需借调须经街道同意并向民政局报备,且每个社区借调人员不得超过2人,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全年累计借调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借调超过2个月的,所借调人员借调期间的绩效由借调单位支付,不得占用社区工作者劳动报酬预算资金,借调社区工作者需与借调单位签订借调协议(参见附件6),相关条款要列入协议内容。

  第十四条应按标准为社区工作者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需要为社区工作者单独或集中购买大病救助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每年组织社区工作者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年,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社区工作者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者依法依规享受婚(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等法定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各社区统筹在年内安排轮休并向街道报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修正)》第五章规定: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十六条鼓励社区工作者积极缴纳工会会员会费,落实社区工作者工会会员福利,组织相应的活动。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培训经费按照每人每年不少于300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街道聘请离退休人员担任社区工作者的,离退休人员的退休补贴低于社区工作者相对应的基本报酬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并享受星级补贴和其他福利津贴;离退休人员的退休补贴高于相对应的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的,只享受星级补贴和其他福利津贴。政府各部门及街道下派到社区的非在编和聘用人员,可参照此薪酬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对经民政局审核认定的、在社区连续工作年满20年的社区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特殊荣誉奖励;连续工作满30年的社区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并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特殊荣誉奖励,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核拨,街道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在确保基本报酬发放和财政可持续保障的基础上,建立社区工作者特殊工作补助制度,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重点阶段任务等急难险重工作,长时间明显超出正常工作量的,可发放特殊工作补助,具体发放情形及标准由街道报送民政局,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每年可按2%的比例,对部分工作热情不高、服务意识不强、考核业绩不明显、群众满意度不高的社区工作者可予以解聘。

  第五章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应依照程序劝退、辞退,直至开除,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选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的或连续2个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连续3个季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三)多次违反街道、社区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社区或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五)受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者受撤职及以上政务处分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社区工作者主动辞去社区工作时,必须提前30日向社区提出书面辞呈,由社区书记签字(以社区书记签字时间记为第一天),并在30日内完成工作交接,30日后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予以离职,离职当月工作不满15日绩效不予发放;经社区书记同意,在30日内完成工作交接者,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离职当月绩效不予发放;未提前30日向社区提出书面辞呈,个人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经社区书记同意后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个人该季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不予发放当季度绩效。离职后应自觉退出所在工作群,且不得泄露工作期间获知的有关秘密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参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贺党办〔20xx〕101号)文件精神制定,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