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谈心谈话工作制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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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谈心谈话工作制度11

局党组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26

局谈心谈话工作制度1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XX县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和县纪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谈心谈话的原则

  (一)谈心谈话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进行。

  (二)局党组书记对谈心谈话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谈心谈话工作负分管责任,各股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谈心谈话工作负直接责任。谈心谈话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

  (三)谈心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1.对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谈心谈话,由局党组书记进行,也可委托县纪委驻县局纪检组(筹)组长进行;

  2.对各股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谈心谈话,由局党组书记牵头,也可以由分管领导牵头;

  3.对其他干部谈心谈话可由分管领导负责,也可以由本股室负责人进行;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同时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二、谈心谈话的种类

  (一)按谈心谈话的内容分为:1.平时谈话;2.任前谈话;3.岗前谈话;4.提醒谈话;5.警示谈话;6.诫勉谈话;

  (二)按谈话对象人数分为:1.集体谈话;2.个别谈话;

  三、谈心谈话的实施

  (一)平时谈话。平时谈话可随时进行,年度民ZSHH和组ZSHH前要开展谈心谈话,征求意见,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谈话内容:平时谈话以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为主,重在解决问题,汇报思想。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

  3.组织实施:平时谈话由谈话人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二)任前、岗前谈话。对新提任或转任的干部要进行任前谈话;对新录用或新调入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交流或调整领导干部的或工作人员,外派挂职锻炼、基层帮扶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要进行岗前谈话。

  1.谈话内容:包括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引导谈话对象进一步增强自律意识,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

  3.组织实施:任前、岗前谈话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

  (三)提醒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要进行提醒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可能出现的问题,重申县委和纪委监委的有关规定,防微杜渐,避免错误发生。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形式。

  3.组织实施:提醒谈话由县纪委驻司法局纪检组(筹)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1)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

  (2)人、财、物权较集中的关键岗位;

  (3)节假日前;

  (4)其他地方或类似行业出现过同样问题的;

  (5)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且较集中的;

  (6)其他需要提醒谈话的情形。

  (四)警示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了轻微错误,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警示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干部群众有反映并可能会出现腐败情况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或说明;提醒谈话对象对已经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以注意,避免更大错误发生;向谈话对象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其他需要警示谈话的内容。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原则上一事一议。

  3.组织实施:由县纪委驻县司法局纪检组(筹)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1)不能认真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且较集中的;

  (2)对下属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3)执行政治纪律、财经纪律不够严格,存在需要注意的问题的;

  (4)干部考察或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5%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考核存在一定问题的;

  (5)其他需要警示谈话的情况。

  (五)诫勉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群众反映或举报其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向谈话对象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要求谈话对象限期提交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内容。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原则上一事一议。

  3.组织实施。县纪委驻县司法局纪检组(筹)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初步核实后,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相关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由县纪委驻县司法局纪检组(筹)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被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取消该年度评优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5)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6)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7)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8)民主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9)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

  (11)年度廉政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12)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四、其他规定

  (一)谈话应突出思想性,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和监督。谈话前要列出谈话清单。

  (二)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警示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三)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要做好谈话记录,由谈话人、谈话对象和记录人共同签字确认。

  (四)谈话后,谈话对象要按照谈话人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及时书面向谈话人汇报落实情况。谈话对象谈话后没有改正错误或者改正不明显的,由有关领导或相关部门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五)谈话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信访举报的来源或者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谈话应定期进行,或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原则上局党组书记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分管部门对其他干部每半年开展1次谈话。

局党组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2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相关要求,本着以事前防范为主的原则,将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再前移,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谈心谈话是指局党组成员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建设总要求,通过谈心谈话的方式对谈心谈话对象开展的勤政廉政提醒。

第三条 

实行谈心谈话立足于早提醒、早预防,做到抓小抓早,不断构建不想腐的机制,努力提高干部职工勤政廉政意识。

第四条 

本细则是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再前移,不适用于干部职工违规违纪后的处分谈话。对于因违规违纪受到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谈话流程依据《甘肃省地震局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

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实施办法(试行)》(甘震党发﹝2011﹞27号)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  局党组成员原则上负责与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单位)干部职工谈心谈话,也可根据情况与分管范围以外的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与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其中,对地震台站干部职工谈心谈话由监测预报处负责。

第六条 

谈心谈话类型

针对不同的情况,谈心谈话类型分为:例行廉政谈话、专项廉政谈话、巡察稽查审计反馈问题谈话、警示教育谈话、廉洁自律谈话、批评教育谈话、问题整改谈话、考核排名靠后谈话、日常谈心谈话、举报问题不属实谈心谈话、违规违纪人员受处分后的谈心谈话、激励鼓励谈心谈话、化解矛盾谈心谈话等。

第七条 

谈心谈话方式

谈心谈话可以采取集中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 

局党组成员开展的例行廉政谈话

谈话人:局党组主要负责人

谈话对象:全体处级干部

谈话内容:针对中央、中国地震局以及省委有关党风廉政要求,结合局党风廉政建设实际,每年年初开展党风廉政谈话。

谈话方式:集中谈话

谈话程序:谈话前,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整理中央、中国地震局以及省委党风廉政工作有关要求,汇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准备谈话资料,并负责通知全体处级干部。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谈话记录。

第九条 

局党组成员开展的专项廉政谈话

谈话人:纪检组组长

谈话对象: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谈话内容:每年开展专项廉政谈话,主要针对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财务稽查等发现的问题以及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谈话。

谈话方式:集中谈话和个别谈话相结合方式。

谈话程序: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收集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资料,整理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财务稽查等发现的问题,准备谈话材料,并负责通知谈话对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谈话记录。

第十条  其他类型谈心谈话

当分管业务范围内出现以下情形时,局党组成员应及时开展谈心谈话。

(一)情形及主要内容:

1.

日常谈心谈话。处级干部存在诸如工作状态不佳、思想言论不恰当等问题时应及时约其谈心谈话,提高其政治站位;对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干部职工,要适时进行谈心谈话,关爱帮助;对处级干部的婚丧喜庆事宜,及时谈话,提醒廉洁规定;对外出学习培训一个月以上的处级干部,要事前进行谈心谈话,要求其严格遵守学习、工作和廉洁等纪律。

2.

信访举报所反映问题不属实的谈心谈话。针对信访举报的问题,经纪检监察部门核查不属实,应提醒被举报人或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今后注意事项,鼓励其干事创业信心。

3.

违规违纪人员受处分后的谈心谈话。违规违纪的干部职工受到党政纪处分后,要再次与其谈心谈话,提醒今后注意事项,指出工作优点,调动工作积极性

4.

巡察、稽查、审计反馈问题谈话。对巡察、财务稽查、审计发现的较大风险和问题,对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5.

警示教育谈话。针对系统内外通报的与分管领域有直接关系的违规违纪案例,结合分管工作实际中的风险点,及早与部门负责人谈话,提醒引以为戒。

6.

批评教育谈话。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存在工作方式不科学、下属存在轻微违规事项、工作存在失误、个人事项申报不及时不准确但情节较轻等情形的进行批评教育,指出问题严重性,明确今后工作要求。

7.

考核排名靠后谈话。对年度考核中排名靠后的处级干部开展谈话,帮助其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鼓起追赶超越的劲头。

(二)谈话方式:除警示教育谈话采用集中谈话外,其他类型谈话原则上采取个别谈话。

(三)谈话程序:相关部门提供谈话所需资料或自行组织谈话材料;谈话人自行确定谈话时间、通知谈话对象;谈话人提前记录谈话要点,谈话对象现场记录谈话情况。

(四)谈话备案制度:谈话对象被谈话后,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审计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当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出现以下情形时,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开展谈心谈话。

(一)情形及主要内容

1.

日常谈心谈话。干部职工存在的工作态度不端正、负面言论较多等问题时应及时约其谈心谈话,帮助查找不足,提出努力的方向;对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干部职工,要适时进行谈心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对有婚丧喜庆事宜的干部职工,及时谈话,提醒廉洁规定;对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或交流锻炼的干部职工,要事前进行谈心谈话,严格要求其遵守学习、工作和廉洁等纪律。

2.

激励鼓励谈心谈话。根据干部职工在思想意识、适应岗位、遵章守纪等方面的情况,结合干部自身优势特长和问题不足,谈心沟通,鼓励其树立信心,释放压力,增强韧性,激发干事创业热情。

3.

化解矛盾谈心谈话。针对本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矛盾以及干部职工之间存在的矛盾,采取集中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达成共识,营造团结和谐、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4.

信访举报所反映问题不属实的谈心谈话。针对信访举报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的问题,经纪检部门核查不属实,应提醒被举报人今后注意事项,鼓励其干事创业信心。

5.

违规违纪人员受处分后的谈心谈话。违规违纪的干部职工受到党政纪处分后,要再次与其谈心谈话,提醒今后注意事项,指出工作优点,调动工作积极性。

6.

问题整改谈话。对巡察、财务稽查、审计发现的较大风险、问题,以及涉及的人员,根据通报结果和出具的意见书,应认真研究,对相关人员或全体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今后工作注意事项。

7.

廉洁自律谈话。针对系统内外通报的与本部门(单位)业务领域有直接关系的违规违纪案例,与本部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举一反三,对照检查实际工作中的风险点,及早提醒注意,并传达贯彻局领导要求。

8.

批评教育谈话。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存在工作方法不恰当、工作存在失误,有违规事项但情节较轻等情形,应及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指出问题严重性,明确今后工作要求。

(二)谈话方式:除问题整改谈话采用集中谈话外,其他类型谈话原则上采取个别谈话。

(三)谈话程序:谈话人自行准备谈话材料、确定谈话时间、谈话对象,并记录谈话时间、类型、主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谈心谈话工作要求

开展谈心谈话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谈心谈话记录要求及原则:

一个记录:各部门(单位)谈心谈话应记录至统一印制的谈话记录本,包括谈话时间、谈话类别、谈话人、谈话对象、内容概要等。

一个不能谈:反映违规违纪问题且纪检部门未出具结论意见的不能谈,并且应及时向局党组纪检组报告。

一个及时谈:经核实未发现反映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与被举报人谈话提醒。

一个优先谈:对受处分的一般人员,要优先谈,防止极端思想和问题的恶化。

(二)谈心谈话中涉及到的材料,纪检监察审计处或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提供给有关局党组成员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对局党组成员和纪检监察审计处提出的其他谈心谈话要求,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约谈,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谈心谈话情况汇总工作,每年年终对各部门(单位)谈心谈话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日常廉政考核,根据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谈心谈话统计结果。

第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与本支部党员的谈心谈话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涉及谈话程序与国家有关规定重复的,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