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文解读

党课讲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的条例。

经 2024 年2月23 日国务院第 26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24 年7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A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建立和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使居民有稳定收入能消费、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消费环境优获得感强愿消费。

”着力扩大国内需求,重点是要优化消费环境,建立和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加强各项举措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让居民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实施条例》出台背景  1993 年10 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 年8月27 日和 2013 年10 月25 日分别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和第二次修订,现行的为 2013 年修订版。

自保护法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 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

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多发,虚假营销,网络直播带货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有必要聚焦突出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二、《实施条例》主要内容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 2024 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53 条,主要亮点有:  一是明确经营者免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同样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瑕疵担保责任。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实务中,曾有商家以假冒伪劣商品作为赠品损害消费者权益。

  3.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召回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商品,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是明确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受侵害消费者的救助义务。

  《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在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 条有关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上,细化规定:  1.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2.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三是明确要求经营者对重要事项准确披露或显著提示。

  《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  1.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

  2.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

  3.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4.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