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完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

党课: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完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同志们: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铸造实现民族复兴先锋力量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任务。

我们党高度重视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和制度,同时鼓励、引导和支持基层大胆探索,不断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新鲜经验,推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但是,由于流动党员队伍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部分流动党员长期游离于党组织管理之外,去向难掌握、管理难到位、活动难开展、作用难发挥等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很好解决,制约着党员队伍建设质量的全面提升。

基于鲜明的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党的 XX 大报告从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战略高度,明确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党员特别是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充分彰显了新时代新征程流动党员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深入破解流动党员管理这个“老大难”问题,要把准新的历史起点上“党员队伍建设的重心要放到加强教育管理、提高质量、发挥作用上来”的时代要求,推进顶层设计,坚持系统观念,突出质量导向,注重靶向施治,立足当下实际,前瞻未来发展,升华实践经验,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 着力推动流动党员管理机制的深度优化。

一、精准与严密:优化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机制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流动党员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在党员流动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不同要求转接组织关系,是实施对流动党员管理的必要条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流动党员队伍流动情形日益复杂多样,迫切要求从提升管理对象精准度、规矩过硬度、转接便捷度等方面,推动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机制的提质增效。

(一)适当调整现行流动党员及组织关系转接范围明确流动党员管理对象、哪些流动党员应当转移组织关系,直接关乎管理谁、谁来管的问题。

对流动党员范围和需转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范围作出科学界定,是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两个基点。

现行政策制度对这两个范围的界定与形势任务变化提出的新要求已不完全适应,需动态调整。

第一,准确把握流动党员内涵。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流动党员的概念包含四个条件:一是党员的流动基于就业或居住地的变化等原因而形成;二是党员必须流动时间较长;三是党员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所在党组织活动并履行党员义务;四是党员必须未同新单位或新居住地的党组织建立新的组织关系。

这四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第二,动态调整流动党员范围。

流动党员的范围应随流动党员概念所包含的条件的变化,特别是制约流动党员“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所在党组织活动”时空条件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随着交通日益快捷,一些地方市域内各区县间处于“30 分钟交通圈”之内,一些市域内跨区县流动的党员平时务工、周末返乡,此类党员具备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条件。

依据《意见》对流动党员内涵的界定,当流动党员的“四个条件”不同时具备时,就不再是流动党员。

市域内跨区县流动的党员,原则上应调整出流动党员范围,仍由原党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正常管理。

第三,赋予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适度弹性空间。

2019 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

由于流动党员情形比较复杂,要全面准确认定“发生变动”“相对固定”等因素并不容易。

遵循既有利于党组织管理、又有利于业务办理的原则,推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范围清单化,对已在流入地落户的、已在流入地购买房产并居住或居住地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在流入地稳定缴纳社保的,档案保存在人才交流中心的、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组织关系进行转接。

对于特别情形应作特殊处理,如外出务工的农村流出党员中愿意继续将组织关系留在家乡,且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同意的,从有利于人才回归家乡、促进乡村振兴的大局等因素考量,原则上可以不列入必转接范围;离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