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制度

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制度为全面加强和改进行风建设,扎实推进“清廉医院”建设,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规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我院的从业行为,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严明行业纪律,增加工作透明度,构建“亲清”廉洁规范的医商关系,根据《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 年)》《药品管理法》《医师法》《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3 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重庆市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医院进行药品、医用卫生材料、医疗设备和医疗器械等学术推广、交流沟通的统一管理。

其他物资、信息系统、基建工程采购、行政管理合作交往等利益相关的企业代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是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用卫生材料和医疗设备等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卫生材料和医疗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 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技术人员、票据处理人员、送货人员除外)。

第三条由行风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医院开展学术推广活动的管理工作(制定接待方案、会议室准备、现场签到等),建立接待台账。

医学装备科、药剂科等业务归口管理科室负责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到医院开展学术推广业务的预约登记,未经预约登记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一律不予以接待,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活动。

预约成功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填写《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记备案表》(见附件 2),发送至电子邮箱:。

第四条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医学装备科、药剂科分别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档案,应当包含如下事项:(一)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生产经营企业代表身份证明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备案平台”备案号(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等。

原则上每年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登记备案一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医院纪委不定期对备案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第五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实行预约制,按照“三定三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进行接待。

第六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一般需提前3个工作日以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向药剂科、医学装备科负责人提出预约申请,药剂科、医学装备科负责人收到预约申请后,进行登记并确定相应接待人员。

第七条预约成功后,来访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需在接待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接待。

第八条接待时间:每月第一周星期三14:30-17:30 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第二周星期三14:30-17:30 接待其他企业来访代表,遇节假日顺延。

接待地点:集中在有监控设施的会议室、办公室或接待室。

参加接待人员:接待人员由医学装备科、药剂科根据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报名情况确定,与学术推广、交流沟通内容相关的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参加,接待时接待人员不少于2人,行风管理办公室、相关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等根据接待内容需要予以参加。

纪检室不定期进行监督。

有特殊要求时,由相关科室报纪检室批准后确定时间、地点。

第九条接待内容:(一)收集药品、医用卫生材料和医疗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推广资料。

(二)听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对药品、医用卫生材料和医疗设备的知识介绍。

(三)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

(四)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