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行政处罚决定书xx环信宜罚字〔7号〕

2024 行政处罚决定书(xx 环(信宜)罚字〔7号〕)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环(信宜)罚字〔2024〕7号  xx 市平塘镇张仁镪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3MA523TGX54  经营场所:xx 省市信宜市平塘镇*****  经营者:张**  2024 年1月20 日,我局对你养殖场进行检查,并委托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养殖场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4012401)结果显示,你养殖场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 2507mg/L,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4.1.3“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200mg/L)。

  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4012401)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