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XX 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和落实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意识形态工作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中华文化软实力。第三条意识形态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管意识形态;(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坚持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四)坚持重在建设、立破并举;(五)坚持守正创新、正本清源;(六)坚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第四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把方向、抓向导、管阵地、强队伍,带头批驳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组(党总支、党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党总支、党支部)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局党组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人教科,办公室主任由党总支书记兼任。基层单位也要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建立层层负责的工作网络。第二章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责任第六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坚持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全体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 紧紧团结在一起。主要承担下列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一)坚持和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落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工作相关纪律要求。(二)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工作体系,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等各层级学习制度,建设和用好网络学习平台。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完善坚持正确导向的舆论引导工作机制。(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