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发布时间:2018年元月份
目 录
第一章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指标和文明施工目标·····4
1、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控制目标·····························4
2、安全指标目标·········································5
3、文明施工目标··········································5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6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6
2、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6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结构图·······························6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8
二、安全生产教育制度·····································16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7
四、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18
五、季节性施工安全管理制度······························19
六、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20
七、施工现场环境卫生与文明施工管理制度··················21
八、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26
九、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28
十、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8
十一、安全生产资金保证制度······························31
十二、安全生产验收制度··································32
十三、安全标志管理制度··································33
十四、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34
十五、特种设备管理制度··································36
十六、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十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十八、破土作业安全规定
十九、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
二十、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二十一、断路作业安全规定
二十二、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二十三、设备检维修作业管理制度
二十四、抽堵盲板作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安全培训及考核······································37
一、培训的方式、方法和内容······························37
二、培训时间············································38
三、培训经费············································38
四、培训效果及考核······································38
五、奖惩················································38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39
一、中毒防护措施·······································39
二、尘肺病防护措施·····································41
第六章 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43
一、脚手架·············································43
二、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及模板工程防护·······44
三、起重吊装作业防护措施·······························45
四、施工机械安全防护措施·······························46
五、临时用电安全防护措施·······························48
六、高处作业防护措施···································49
七、非开挖作业控制措施·································50
八、拆除作业控制措施···································50
第七章 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第八章 隐患整治方案
第九章 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制度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为建立良好的生产秩序,保障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稳定和谐发展,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在试行过程中请公司全体员工积极提出优化意见或建议,使本制度始终能为公司的发展壮大和各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第一章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指标和文明施工目标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产,提高公司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思想意识,杜绝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指标和文明施工目标。
一、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控制目标
1、杜绝死亡事故;
2、重伤事故为零;
3、轻伤事故率年控制在3‰以下;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措施:
1、加强安全思想教育,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强化安全工作的管理。
2、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法规。
3、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网络,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坚持开展春、秋两季安全大检查和安全月活动,制定计划,抓好落实,不走过场,整改处理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隐患。
5、坚持执行上级管理部门和公司的安全月会及安全活动分析制度,交流总结安全管理工作,掌握了解安全工作动态,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做好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组织职工进行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允许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7、每项工程开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方案,并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8、安全部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增强责任心,认真工作,严格监察。
9、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定期组织参加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
10、及早制定防汛工作计划,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做好各种准备,安全度过汛期,保障安全生产。
11、开展安全标准化作业和危险点预控工作,规范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增强安全意识,养成练好的作业习惯,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12、做好防寒防冻工作,要有明确的措施,做好准备防患于未然,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13、加强外包队伍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资质审核制度。经资质审核合格的外包队伍,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定。
二、安全指标目标
1、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2、施工安全达标合格率100%;
3、按照相关国家的规程、行业标准、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目标管理措施:
1、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随身携带,以备主管监督部门随时检查,如经发现没有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按违章处理。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由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统一安排进行。
3、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三、文明施工目标
1、根据本公司及工程质量总目标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争创年度文明施工企业。
2、各施工单位同时要按照国家或地方的规定将尘土及噪音控制在标准以内。
目标管理措施:
1、施工现场围挡:建筑施工现场围挡墙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的彩色喷塑压型钢板,砖砌围墙禁止砌筑空斗墙和使用粘土砌筑或抹面。不得依墙堆放建筑材料、垃圾、机械设备等。围挡墙应结合企业文化和周边环境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美化、亮化。项目经理、总监及安全监管人员必须对围挡墙进行验收,每日检查并做好检查观测记录,特别要加强恶劣天气的安全检查,确保围挡墙稳固、美观。
2、临建设施:建筑施工现场临建设施施工前,应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严禁在易发生山体滑坡、崩塌等危险区域设置临建设施。应按规定要求,临建设施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做到布局合理,达到牢固、美观、保温、放火、通风和疏散等要求。单层临建设施檐口高度不低于2.8米,不得使用石棉瓦盖顶,严禁使用“菱苦土”活动板房和在建建筑物内安排人员住宿、办公。
3、生活设施:施工现场应为工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宿舍应做到单人单床,设置餐具柜,并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伙房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定期查体,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炊事用具应定期消毒,严禁购买、出售变质食物;厕所应采用封闭、水冲式,设专人管理,定期喷洒药物,防止蚊蝇孳生;淋浴室应满足冷热水供应,排水、通风良好;娱乐室应配备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用具;卫生室应配备药箱、担架等急救器材;饮水室应设置保温桶,确保饮水卫生。
4、材料堆放: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件必须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堆放,设置标识牌。材料、构件的堆放、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规定要求,做到整齐有序,稳定牢固。
5、控制粉尘污染: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按规定进行地面硬化。对因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易产生扬尘的污染源,应采取遮盖、洒水、封闭等有效的控制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粉尘污染。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禁止从建筑内向外抛扬垃圾。
6、控制噪音污染:施工现场要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音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施工机具的维修、保养,对使用电锯、电刨等易产生噪音的机具应进行封闭作业;装卸物料时应轻卸轻放;未经审批,晚10:00至早6:00 ,中、高考期间,晚8:00至早6:00禁止施工。
7、控制大气污染:施工现场要严格控制对大气的污染,使用油、气、电等洁净燃料,禁止使用散煤等污染性燃料;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8、控制污水污染:施工现场应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配备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不积存污水,不乱排污水;合理设置沉淀池,施工产生的泥浆污水经沉淀净化后方可排出,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网。
9、垃圾处理: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确保清运到规定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垃圾。在施工现场出口处必须设置车辆冲刷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避免行驶途中污染道路。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
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 总经理
副主任: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成 员: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部,由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安排与协调。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市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对下属项目部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指导、督促、检查下属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听取工作汇报,对目标管理的落实进行考核,搞好年终总结评比,兑现奖惩。
4、组织下属项目部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组织单位员工(包括劳务队伍)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6、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分析、处理本单位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制定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7、各项目部要根据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立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和日常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切实做好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在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同时,公司和各项目部均须设立安全员。
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结构图
总经理
分管安全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分管经营副经理
安全部
材料设备部
人事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
工程质检
部
财务
部
工程
部
经营
部
项目部2部
项目部1部
项目部3部
生产班组
生产班组
生产班组
华建字 [2018]01号
关于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
公司各职能部门: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设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总经理
副组长: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成 员: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
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设在安全部,任XXXXX同志为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018年元月16日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1 总经理
1.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
1.12全面掌握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职能部门按照建筑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定,另行制定和完善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1.1.3建立健全本公司及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人员素质。
1.1.4组织制定本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1.1.5根据对本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决定其奖惩(安全生产奖的提取和发放按总公司规定)。
1.1.6主持本公司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督促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的重复发生。
1.2 副总经理
1.2.1协助总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生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2.2直接领导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要问题。
1.2.3组织本公司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2.4组织编制并领导实施本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1.2.5组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审定调查报告。
1.2.6协调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接口。
1.2.7组织本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不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
1.2.8督促检查本公司各项目部和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及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
1.2.9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3 总工程师
1.3.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协助总经理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
1.3.2参与、组织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组织设计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1.3.3组织编制并审批重点工程、特殊复杂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安全技术措施及可行性,并提出决策性意见。
1.3.4参与、组织编制本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各种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1.3.5组织编制并审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相应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相应的操作规程。
1.3.6组织审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计划和大纲。
1.3.7组织审定本公司各类安全生产上岗资格标准。
1.3.8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1.4 总会计师
1.4.1组织落实公司财务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1.4.2在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保证所需经费落实到位;
1.4.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和防暑降温经费的使用标准,并按规定负责审批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经费的使用。
1.5 安全部部长
1.5.1在公司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履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1.5.2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5.3督促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与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
1.5.4查处各项目部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勒令相关项目部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局部甚至全部停工的非常措施;
1.5.5督促各项目部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拒不整改的可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1.5.6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公司级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掌握各项目部安全生产动态,出现非常情况及时向公司副总经理汇报并采取控制措施;
1.5.7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1.6项目部经理
1.6.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1.6.2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监督其实施;
1.6.3在组织项目工程业务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1.6.4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劳务队伍必须向公司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劳务队伍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1.6.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1.6.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1.6.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1.7项目部技术负责人
1.7.1对项目工程生产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1.7.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1.7.3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性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1.7.4主持制定技术措施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1.7.5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其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1.7.6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施、设备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禁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设备投入使用;
1.7.7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1.7.8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1.8工程部长或项目部
1.8.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班组(特别是劳务队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8.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作业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认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随时制止违章作业;
1.8.3经常检查所辖班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设施施工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1.8.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所辖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其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1.8.5对主管工程项目应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1.8.6发生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1.9项目部班组长
1.9.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1.9.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1.9.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作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1.9.4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项目部有关领导;
1.9.5认真作好新工人的岗位培训教育;
1.9.6发生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1.10项目部安全员
1.10.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做好安全资料;
1.10.2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结合生产任务特点,按公司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同时严格遵守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的规定;
1.10.3随时检查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督促有关班组或作业人员落实解决。重大隐患或严重违章的,采取必要的停工措施并及时上报;
1.10.4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本人分管范围内有关生产设施的安全验收,并负责整改存在的问题;
1.10.5监督检查下属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1.10.6负责对配合施工的机械操作手、指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1.10.7发生伤亡和未遂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直接领导,同时立即组织伤员抢救,积极配合并参与事故调查等工作。
1.11承包班组负责人
1.11.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1.11.2按规定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作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培训,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1.11.3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须事先向项目部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新来人员应办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1.11.4根据项目部相关部门的交底向本队各工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针对当天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作好班前讲话,随时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1.11.5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本队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项目部有关领导;
1.11.6发生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作好伤者抢救工作,并立即上报项目部领导。
1.12员工(杂工)
1.12.1工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本岗位作业中对自己、对环境、对他人的安全负责。
1.12.2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12.3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虚心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指导。
1.12.4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维护一切安全设施、设备,做到正确使用、不准随意拆改,对新工人有传、带、帮的责任。
1.12.5对不安全的作业要求要提出意见,有权拒绝违章指令;坚决反对““三违”行为;在工作中做到“四不伤害”。
1.12.6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队组负责人上报。
1.12.7作业时要严格做到“眼观六面、安全定位,措施得当、安全操作”。
2、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2.1综合管理部
2.1.1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时,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均衡生产,保障安全工作与计划协调一致。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的项目必须视同生产任务,纳入生产计划优先安排;
2.1.2在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后的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
2.1.3在检查生产计划实施情况时,要检查安全措施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施工中重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实施工作要纳入计划,列为正式工序,给予时间保证;
2.1.4坚持按合理工序组织生产,要充分考虑职工的劳逸结合,认真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2.1.5在生产任务与安全保障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安排解决安全工作的实施。
2.2安全部
2.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2.2参与拟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和检查执行情况。
2.2.3参与制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2.2.4掌握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协助安全第一责任人及主管领导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助制订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导落实。
2.2.5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活动,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指导施工现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编制重大事故隐患应急预案。
2.2.6协助有关部门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员工上岗前培训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2.7参加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参加重点施工项目、特殊复杂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审定和交底;参加各种经营承包合同、项目管理合同中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办法的制定,组织对项目经理部的安全考核。
2.2.8负责工伤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建档工作。参加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2.9督促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2.2.10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审查,提出奖惩意见。
2.2.11实施领导交办的其它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2.3人事管理部
2.3.1协助主管领导把安全技术水平、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员工考核的内容之一,列入员工上岗、转正、定级、评奖、晋升的考核条件,在工资与奖金分配方案中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
2.3.2合理选配作业人员,使所选配的人员具备相应工作(岗位)对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和身体条件的要求;
2.3.3规范职工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管理,督促检查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管理工作。
2.3.4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全员计划。
2.3.5组织新员工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换岗工人、特殊工种个人的培训、考核工作。
2.3.6组织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2.3.7按《工伤保险条列》做好职工工伤保险参保和管理工作。
2.3.8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2.3.9主持职工工伤事故的调查工作,进行工伤事故的统计和报告。
2.3.10组织进行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
2.3.11对工伤死亡职工做好善后和供养遗嘱安置工作。
2.4财务部
2.4.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及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奖励及罚款手续。
2.4.2按照国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2.4.3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各劳务队伍的工程计量款能按期如实发放到工人手中。
2.5材料设备部
2.5.1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法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提出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2.5.2在研究、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推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2.5.3加强施工现场平面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次序。
2.5.4在编制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时,必须提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2.5.5编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督促检查,确保设备安全生产运转。
2.5.6汇编和审查设备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5.7配合有关部门培训设备操作人员。
2.5.8保证按时供应设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所需的合格材料。
2.5.9负责按标准编制劳动保护用品、用具采购计划,及时供应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2.5.10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用具进行鉴定。
2.5.11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2.6工程部
2.6.1工程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载体,具体组织和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作,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6.2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除应按总公司和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外,还应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完成各项考核指标。
2.6.3建立和完善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考核评价体系,定期检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组织项目部安全检查和文明施工劳动竞赛,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对项目部的职工和劳务队伍职工进行安全和遵章守纪教育,督足检查项目部职能部门和相关岗位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推广和总结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监督、控制劳务队伍执行安全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2.6.4发生伤亡事故及时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认真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防范措施,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2.7经营部
2.7.1在编制生产计划同时必须考虑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2.7.2在各种经营承包合同、项目管理合同中必须包含有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办法。
2.7.3有权拒绝签订违反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合同。
二、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安全教育内容
1.1公司要教育全体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狠抓落实”和“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努力做到安全生产。
1.2工程部对公司员工要进行不少于8学时的集中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学习有关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条例、规章制度和交通法规,做到安全生产、安全行车,结合公司实际,有针对性进行安全和劳动保护的思想进行教育,抓好安全生产;
1.3公司要根据施工项目的特点,利用安全广告、展览、板报、内部刊物、经验介绍、现场分析、班前班后会、知识竞赛等形式,适时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1.4工程部每年负责对特殊工种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一般应不少于8学时。架子工、电气焊工、起重工、机械操作手等工种的考核检查,未领取上岗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准上岗,对持有合格证书的人员,上岗前要组织对其实际操作、理论、安全生产等进行综合考评,合格者方准上岗;
1.5各项目经理部对工人上岗前要针对不同工种,进行有目的、有重点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求工人熟记所从事工种的操作规章和安全生产制度,上岗前要进行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1.6各项目经理部应坚持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坚持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职安全员要进行检查,发现事故苗头,要及时纠正,消除事故隐患。
2、转场安全教育
2.1施工人员转人另一个工程项目时必须进行转场安全教育。
2.2转场教育内容:
2.2.1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施工条件;
2.2.2施工现场中危险部位的防护措施及典型事故案例;
2.2.3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规定及制度。
2.3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2.3.1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2.3.2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3、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内容
电工、焊工、架子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同时要国家规定进行复审;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作,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4、劳务队伍安全生产教育内容
4.1劳务队伍上岗前须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将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部,由质安全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教育,授课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4.2项目经理部必须在劳务队伍进场后,由负责劳务的人员组织并及时将注册名单提交给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务队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得小于8学时。
4.3劳务队伍上岗作业前,必须由该队伍负责人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4.4对劳务队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时,必须分级进行考试。经考试不合者,允许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必须清退,严禁使用。
4.5劳务队伍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起重工 (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龙门吊、桥吊、履带吊、汽车吊、卷扬机司机和信号指挥)、锅炉压力容器工、电焊工、气焊工、场内机动车司机、架子工等,必须持有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方准从事特种作业。
4.6换岗作业必须进行安全和产教育,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从事非本工种的操作岗位作业前,必须认真进行面对面的、详细的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
4.7在向劳务队伍下达生产任务的时候,必须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讲解,凡没有安全技术交底或未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讲解的,劳务队伍有权拒绝接受任务。
4.8每日上班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必须召集所辖全体人员,针对当天任务,结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状况及本队人员技术素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班前安全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跟踪落实,并做好活动纪录。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保障正常的安全生产活动,使工人安全、健康地从事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和专职安全员要经常和定期对安全生产的思想、制度、机械设备、安全设施、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等,采取公司组织定期不定期、各级人员日常巡回、专业安全、季节性、班组自查和交叉检查等形式进行检查,及时查找并发现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特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1公司每季度要组织所有项目部的专职安全员,对所属施工项目进行一次安全联合检查,主要检查各项目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安全技术、作业卫生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对严重危害职工安全的施工现场要令其停工整顿,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3.2公司专职安全员每月进行一次以查思想、查制度、查记录、查领导、查隐患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安全检查。人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做到不消除安全隐患不进行生产,要把安全生产贯穿到施工全过程,不断提高生产和经济效益;
3.3项目经理部每周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工作,要针对暴露的事故苗头,重点查找事故隐患,对存在事故苗头的人和事要限期改正,并结合季节特点,开展防洪,防雷、防电、防坍塌、防煤气中毒等“五防”检查;
3.4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员每天不得少于两次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施工人员作业安全和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和因素,消除事故隐患;
3.5各劳务队伍随时检查安全行为和安全意识,保证安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及主要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发现问题要立即上报处理。
四、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4.1安全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
4.1.1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工程部各工种工长制定、项目技术总工和安全员审核后逐级进行,即从项目到班组最后到全体工人。
4.1.2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有针对性。
4.1.3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主要针对施工中给作业人员带来潜在危险的问题进行。
4.1.4应将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向工长、班组长进行详细交底。
4.1.5定期向两个以上作业队和多个工种进行交叉施工的作业队进行书面交底。
4.1.6应该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4.1.7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书面形式的签字记录。
4.2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
4.2.1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源、危险点。
4.2.2针对危险源、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4.2.3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4.2.4应该注意的安全事项。
4.2.5发生事故后应该采取的避难和紧急救援措施。
五、季节性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5.1雨期施工
雨期施工,制定防止触电、防雷、防坍塌安全技术措施:
5.1.1雨期进行作业,主要做好防触电、防雷击和防坍塌的工作。电缆线不得使用裸导线和塑料线,也不得沿地面敷设。
5.1.2配电箱必须防雨、防水,电器布置符合规定,电器元件不应破损,严禁带电明露。机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和机械设备时必须安装合格的漏电保护器,工地临时照明灯、标志灯,其电压不超过36V。特别潮湿的场所以及金属管道和容器内的照明灯不超过12V。电气作业人员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5.1.3搞好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的排水工作,防止沉降倾斜。
5.1.4坑、槽、沟两边要放足边坡,搞好排水工作,一经发现紧急情况,应马上停止土方施工。
5.1.5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雨天气应停止所有露天作业及其他高危作业。
5.2冬期施工
冬期施工,应制定防风、防火、防滑、防煤气及其他危险品中毒。5.2.1凡参加冬期施工作业的工人,都应进行冬期施工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交底。
5.2.2蒸汽锅炉的人员必须要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司炉证后才能独立作业。烧热水锅炉的人员也要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5.2.3装设取暖炉必须符合要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5.2.4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天气,高处作业和吊装作业应停止施工。
5.2.5做好防滑措施。通道防滑条损坏的要及时补修。对斜道、通行道、爬梯等作业面上的霜冻、冰块、积雪要及时清除。
5.2.6热电法施工,要加强检查和维修,防止触电和火灾。
5.2.7危险品要加强管理,严格发放制度,防止误食误用中毒。
5.2.8加强用火申请和管理,遵守消防规定,防止火灾发生。
5.2.9现场脚手架安全网、暂设电气工程、土方、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5.2.10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执行。
5.3暑期施工
夏季气候炎热,高温时间持续较长,应制定防暑降温安全措施。
5.3.1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避开中午高温时间工作,严格控制工人加班加点,工人的工作时间要适当缩短。保证工人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5.3.2容器内和高温条件下的作业场所,要采取措施,搞好通风和降温。
5.3.3露天作业集中和固定场所,应搭设歇凉棚,防止热辐射,并要经常洒水降温。高温、高处作业的工人,需经常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作业禁忌症者应及时调离高温和高处作业岗位。
5.3.4及时供应合乎卫生要求的茶水、清凉含盐饮料、绿豆汤等。
5.3.5经常组织医护人员深入工地进行巡回医疗和预防工作。重视年老体弱、患过中暑者和血压较高的工人身体情况的变化。
5.3.6及时给职工发放防暑降温的急救药品和劳动保护用品。
5.3.7当气温超过37摄氏度时,应停止高温高处作业.
六、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6.1建立消防保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各种资料台齐全,逐级落实到人,随时接受上级领导监督检查。
6.2加强劳务队伍管理并签订治安消防协议,施工人员须戴胸卡,外来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现场,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批准。
6.3现场消防道路畅通,标志明显,器材设备符合规定。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违者按相关条例处罚。
6.4易燃易爆物品单独存放,严格执行领退料手续。
6.5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明火作业要有用火证,专人看火并配灭火器,保护成品防止破坏行为,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
6.6施工组织设计要有保卫、消防措施方案及设施平面布置图,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
6.7施工现场要建立门卫和巡逻护场制度,护场守卫人员要佩戴执勤标志。
6.8更衣室、财会室及职工宿舍等易发案部位要指定专人管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盗窃案件。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
6.9变电室、泵房、大型机械设备及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是现场的要害部位,要制定保卫措施,确保安全。
6.10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6.11使用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防火,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6.12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盗、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地上一般不准搭木板房。必须支搭时,需经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幢与幢距离应不小于5m。
6.13在施工程要坚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别在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或从事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防火要求。
6.14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应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工场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6.15施工现场消防保卫领导小组:
组 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
组 员: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
义务消防队员:项目部管理人员及工人
七、施工现场环境卫生与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7.1现场环境卫生管理
7.1.1施工区卫生管理
为创建舒适的工作环境,养成良好的文明施工作风,保证职工身体健康,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把施工区和生活区分成若干片,分片包干,建立责任区,从道路交通、消防器材、材料堆放到垃圾、厕所、厨房、宿舍、火炉、吸烟等都有专人负责,做到责任落实到人,使文明施工、环境卫生工作保持经常化、制度化。
7.1.2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7.1.2.1施工现场要保持整洁卫生,场地平整,各类物品堆放整齐,道路平坦畅通,无堆放物,无散落物,无黑臭,无垃圾,有排水措施。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要分别定位堆放,严禁混放,并应及时清运。
7.1.2.2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发现有随地大小便现象要对责任区负责人进行处罚。施工区,生活区有明确划分,设置标志牌,标牌上注明责任人姓名和管理范围。
7.1.2.3卫生区的平面图应按比例绘制,并注明责任区编号和负责人姓名。
7.1.2.4施工现场零散材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垃圾临时堆放不得超过3天,如违反本规定要处罚责任区负责人。
7.1.2.5办公室内做到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做到窗明地净,文具摆放整齐,达不到要求,对当天卫生值班员罚款。
7.1.2.6职工宿舍做到铺上铺下整洁有序,室内和宿舍四周保持干净,污水和污物、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外运,发现不符合此条要求,处罚当天卫生值班员。
7.1.2.7冬期办公室和职工宿舍取暖炉,必须有验收手续,合格后方可使用。
7.1.2.8楼内清理出的垃圾,要用容器或小推车运到定点垃圾堆,严禁随地抛撒。
7.1.2.9施工现场的厕所,有顶,门窗齐全并有效,坚持天天打扫,每周撒白灰或打药一二次,消灭蝇蛆,便坑须加盖。
7.1.2.10为了广大职工身体健康,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保温桶(冬期)和开水(水杯自备),公用杯子必须采取消毒措施,茶水桶必须有盖并加锁。
7.1.2.11施工现场的卫生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期限改正。
7.2生活区卫生管理
7.2.1宿舍卫生管理规定
7.2.1.1职工宿舍应有卫生管理制度,实行舍长负责制,规定一周内每天卫生值日名单并张贴上墙,做到天天有人打扫,保持室内窗明地净 ,通风良好。
7.2.1.2宿舍内各类物品应堆放整齐,不到处乱放,做到整齐美观。
7.2.1.3宿舍内保持清洁卫生,清扫出的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站堆放,并及时清理。
7.2.1.4生活废水应有污水池,二楼以上也要有水源及水池,做到卫生区内无污水,无污物,废水不得乱倒乱流。
7.2.1.5夏季宿舍应有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冬季取暖炉的防煤气中毒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建立验收合格证制度,经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7.2.1.6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用电器具。
7.2.2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7.2.2.1办公室的卫生由办公室全体人员轮流值班,负责打扫,排出值班表。
7.2.2.2值班人员负责打扫卫生、打水,做好来访记录,整理文具。文具应摆放整齐,做到窗明地净,无蝇,无鼠。
7.2.2.3冬期负责取暖炉的看火,落地炉灰及时清扫,炉灰按指定地点堆放,定期清理外运,防止发生火灾。
7.2.2.4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电加热器具。
7.3食堂卫生管理
为加强工地食堂管理,严防肠道传染疾病的发生,杜绝食物中毒,把住病从口入关,项目部要加强对食堂的治理整顿。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依照食堂规模的大小,入伙人数的多少,应当有相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场所及必要的上下水等卫生设施。要做到防尘,防蝇,与污染源(污水沟,厕所,垃圾箱等)应保持30M以上的距离。食堂内外每天做到清洗打扫,并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
7.3.1采购运输
7.3.1.1采购外地食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县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必要时可请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复检。
7.3.1.2采购食品使用的车辆,容器要清洁卫生,做到生熟分开,防尘,防蝇,防雨,防晒。
7.3.1.3不得采购制售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异味或《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7.3.2贮存,保管
7.3.2.1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建筑工程使用的防冻盐(亚硝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各单位要设专人专库存放,严禁亚硝酸盐和食品同仓共贮,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7.3.2.2贮存食品要隔墙,离地,注意做到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食堂内必须设置合格的密封熟食间,有条件的应设冷藏设备。主副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
7.3.2.3盛放酱油、盐等副食调料要做到容器物见本色,加盖存放,清洁卫生。
7.3.2.4禁止用铝制品、非食用性塑料制品盛放熟菜。
7.3.3制作过程的卫生
7.3.3.1制作食品的原料要新鲜卫生,做到不用腐败变质的食品,各种食物要烧熟煮透,以免食物中毒的发生。
7.3.3.2制作过程及刀、墩、案板、盆、碗及其他盛器、筐、水池、抹布和冰箱等工具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
7.3.3.3工地食堂一般情况下禁止供应生吃凉拌菜,以防止肠道传染疾病。剩饭菜要回锅彻底加热再食用,一旦发现变质,不得食用。
7.3.3.4公用食具要洗净消毒,应有上下水洗手和餐具洗涤设备。
7.3.3.5盛放丢弃食物的桶(缸)必须有盖,并及时清运。
7.3.4炊管人员卫生
7.3.4.1凡在岗位上的炊管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办理的健康证和岗位培训合格证,并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7.3.4.2凡患有痢疾,肝炎,伤寒,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皮疹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作工作。
7.3.4.3民工炊饮人员无健康证的不许上岗,否则予以经济处罚,责令关闭食堂,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7.3.4.4炊饮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发帽,做到“三白”(白衣,白帽,白口罩),并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文明操作,不赤背,不光脚,禁止随地吐痰。
7.3.4.5炊饮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要坚持做到四勤(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
7.3.5集体食堂发放卫生许可证验收标准
7.3.5.1新建集体食堂,在选址和设计时应符合卫生要求,远离有毒有害场所,30M内不得有露天坑式厕所,暴露垃圾堆(站)和粪堆蓄圈等污染源。
7.3.5.2需有与进餐人数相适应的餐厅,制作间和原料库等辅助用房。餐厅和制作房(含库房)建筑面积比例一般为1:1.5。其地面和墙裙的建筑材料,要用具有防鼠,防潮,和便于洗刷的水泥等。有条件的食堂,制作间灶台及其周围要镶嵌白瓷砖,灶炉应有通风排烟设备。
7.3.5.3制作间应分为主食间,副食间,烧火间,有条件的可开设摘菜间、炒菜间。做到生与熟、原料与成品、半成品、食物与杂物、毒物(亚硝酸盐、农药、化肥等)严格分开。
7.3.5.4主、副食品应分开存放,易腐食品应有冷藏设备(冷藏库或冰箱)。
7.3.5.5食品加工用具、炊具容器应有防蝇、防尘设备。用具,容器和食用毡布(棉被)要有生、熟及正反面标记,防止食物污染。
7.3.5.6采购运输要有专用食品容器及专用车。
7.3.5.7食堂应有相应的更衣、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和防蝇、防尘设备,以及通畅的上下水管道。
7.3.5.8餐厅设有洗碗池,残渣桶和洗手设备。
7.3.5.9公用餐厅应有专用洗刷、消毒和存放设备。
7.3.5.10食堂炊管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证。
7.3.5.11项目部领导要负责食堂管理工作,并将提高食品卫生质量、预防食物中毒列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评奖条件中。
7.3.5.12集体食堂的经常性食品卫生检查工作,项目部要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和本地颁发的《饮食行业(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和要求》及《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TG146——2004),进行管理检查。
7.3.6职工饮水卫生规定
施工现场应供应开水,饮水器具要卫生。夏季要确保施工现场的凉开水或清凉饮料供应,暑伏天可增加绿豆汤,防止中暑脱水现象发生。
7.4厕所卫生管理
7.4.1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厕所,厕所的合理设置方案:厕所的设计要离食堂30M以外,屋顶墙壁要严密,门窗齐全有效,便槽内必须铺设瓷砖。
7.4.2厕所要有专人管理,应有化粪池,严禁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流沟渠中,露天粪池必须加盖。
7.4.3厕所定期清扫制度:厕所设专人天天冲洗打扫,做到无积垢,垃圾及明显臭味,并应有洗手水源,厕所要有冲水设施保持厕所清洁卫生。
7.4.4厕所灭蝇蛆措施:厕所按规定采取冲水或加盖措施,定期打药或撒白灰粉,消灭蝇蛆。
7.5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文明施工是指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卫生,施工组织科学,施工程序合理的一种施工活动。实施文明施工,不仅要着重做好现场的现容管理工作,而且还要做好现场材料、机械、安全、技术、保卫、消防和生活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一个工地的文明施工水平是项目部各项管理工作水平的综合体现。
7.5.1文明施工基本条件
7.5.1.1有整套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5.1.2有健全的施工指挥系统和岗位责任制度。
7.5.1.3工序衔接交叉合理,交接责任明确。
7.5.1.4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和制度。
7.5.1.5大小临时设施和各种材料、构件。半成品按平面布置堆放整齐。
7.5.1.6施工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排水设施得当、水电线路整齐。
7.5.1.7机具设备状况良好,使用合理,施工作业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
7.5.2文明施工基本要求
7.5.2.1工地主要入口要设置简朴规整的大门,门旁必须设立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和工程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7.5.2.2施工现场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划分区域,明确管理负责人,实行挂牌制,做到现场清洁整齐。
7.5.2.3施工现场场地平整,通道坚实畅通,有排水措施,基础、地下管道施工完后要及时回填平整,清除积土。
7.5.2.4现场施工临时水电要有专人管理,不得有长流水、长明灯。
7.5.2.5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包括生产、办公、生活用房、仓库、料厂、临时上下水管道以及照明、动力线路,要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平面图布置、搭设或埋设整齐。
7.5.2.6工人操作地点和周围必须清洁整齐,做到活完脚下清,工完场地清,地面上的沙浆混凝土及时清除,落地灰要回收筛过后使用。
7.5.2.7沙浆、混凝土在搅拌、运输、使用过程中,要做到不洒、不漏、不剩,使用地点盛放沙浆、混凝土必须有容器或垫板,如有洒、漏要及时清理。
7.5.2.8要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严禁损坏污染成品,堵塞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大小便。
7.5.2.9清除的垃圾渣土,要通过临时搭设的竖井或其他措施稳妥下卸,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
7.5.2.10施工现场不准乱堆垃圾及余物。应在适当地点设置临时堆放点,并定期外运。清运渣土及流体物品,要采取遮盖防漏措施,运送途中不得遗撒。
7.5.2.11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围护措施,并保持外观清洁。
7.5.2.12针对施工现场情况设置宣传标语和黑板报,并适时更换内容,切实起到表扬先进、促进后进的作用。
7.5.2.13施工现场严禁居住家属,严禁居民、家属、小孩在施工现场穿行、玩耍。
7.5.2.14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要按平面布置规划固定点存放,遵守机械安全规程,经常保持机身及周围环境的清洁,机械的标记、编号明显,安全装置可靠。
7.5.2.15清洗机械排出的污水要有排放措施,不得随地流淌。
7.5.2.16在用的搅拌机、沙浆机旁必须有沉淀池,不得将浆水直接排放下水道及河流等处。
7.5.2.17施工现场应建立不扰民措施,针对施工特点设置防尘和防噪音设施,夜间施工必须有当地主管部门的批准。
八、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8.1伤亡事故的上报
8.1.1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领导或现场有关人员应迅速组织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领导和工程管理部负责人;
8.1.2及时填写伤亡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政府安全管理部门;
8.1.3事故发生后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上报有关部门,其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等。
8.2事故的调查处理
8.2.1组织现场调查。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轻重伤事故,由公司指定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同现场所在地的市(区)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但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联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8.2.2现场勘察。调查组应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勘察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准确客观的反映原始面貌。勘察主要内容有:
8.2.2.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候;勘察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现场勘察起止时间、勘察过程;事故造成的破坏情况、状态、程度;设备损坏的异常情况及事故发生前、后位置;事故发生前的劳动组合,现场人员的具体位置和行动;重要物证的特征、位置及检验情况等作出记录。
8.2.2.2进行实物拍照。方位照应反映事故现场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全面照应反映事故现场中心情况,细部照应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迹物、致害物等,人体照应反映伤亡者主要受伤和造成伤害的部位。
8.2.2.3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
8.3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从事故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通过分析,确定事故性质以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根据事故发生中的作用,找出主要责任人。
8.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完成上述几项工作后,应立即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及本次事故的教训,估算和实际发生的损失,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写成文字报告,经全调查组人员会签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如组内意见不统一,应进一步弄清事实,对照政策法规反复研究,统一认识,不可强求一致,但报告上应言明情况,以便上级在必要时进行重点复查。
8.5事故审理和结案
8.5.1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报出后,须经当地有关有审批权限的面关审批后方能结案。并要求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在7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180天;
8.5.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各种损失大小、责任轻重加以区分,予以严肃处理。
8.5.3清理资料进行专案存档。事故调查和处理资料是用鲜血和教训换来的,是对职工进行教育的宝贵资料,也是伤亡人员和受到处罚人员的历史资料,应完整保存。存档的主要内容有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职工重伤或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人证调查材料;现场勘察资料记录、图纸、照片等;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及影印件;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企业或主管部门对其事故所有作的结案申请报告;受理人员的检查材料;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等。
8.6吸取教训
针对事故发生的特点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定防范措施,重新审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克服薄弱环节,防止类似事故重演。
九、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1.1根据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对从事对人身体有危害的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应发放必需的防护用品,发放品种数量应视施工环境及工期长短而定。
11.2防护用品必须发放到作业个人手中,发了就必须用于作业。进入施工现场要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应挂安全带、穿防滑鞋、戴手套,在粉尘超标或有害气体的环境中作业,应戴防尘口罩、穿工作服、戴手套。
11.3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应明确施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劳动保护用品购置费用,由所在项目部报销,购置计划由项目部材料组拟订,项目经理批准实施。
11.4劳动保护用品由工地材料员统一管理,并按发放标准或项目经理的批示发放给施工班组。
11.5劳动保护用品分低值易耗品和周转耐用品两种,领用时由班组长到材料组办理领用手续。低值易耗品一次领用消耗,不回收;周转耐用品应妥善保管,工程结束或班组调走后,应如数交还材料组。对损坏或不能如数交还的,应在工资结算中扣除。
11.6对劳动保护用品应专门建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工程结束后,剩余用品转入下一工程。
十、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的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10.1公司、项目部要严肃认真的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要立即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及处理,认真的从生产、技术、设备等方面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10.2对于违反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或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以不同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10.3要时刻提高警惕,发现不法分子或政治破坏活动时,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部或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处理。对那些思想麻痹、玩忽职守的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以必要的处分,直至解除劳资关系。
10.4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应进行全面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制订防范措施,认真贯彻执行,以减少和防止事故。对于在预防事故工作中表现好的职工,要给以适当的表扬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特殊的职工,公司予以重奖。
10.5奖惩措施
10.5.1施工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因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酒后操作,经查出根据情节罚款50-200元,对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10.5.2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违反者,罚款200-500元,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负。
10.5.3擅自拆动或损坏脚手架(板)、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者,根据情节罚款500-1000元。
10.5.4施工现场浪费水电资源,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各种材料乱堆乱放者根据情节每次罚款100-300元。
10.5.5机械和电气设备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责任者罚款100-500元,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10.5.6劳务队伍对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的,根据情节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勒令停工整改。
10.5.7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和未经考核合格而自行上岗者,勒令其停止操作,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行负责。
10.5.8凡患特种病者,禁止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行负责。
10.5.9劳务队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品、违规穿拖鞋、高跟鞋、易滑鞋者,每次罚款100元,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每次罚款200元,在高空危险区操作不系安全带(绳)者,一次罚款100元,并勒令停止作业。
10.5.10高空作业时造成材料和工具等坠落,每次罚款50-100元,由于物体坠落造成事故,其损失和责任由责任者承担。
10.5.11作业人员有意将东西从上往下抛掷,每抛一次罚款100-200元。
10.5.12模板工拆模时无有效防护设施和无专人负责安全警戒,应勒令停止操作,造成事故的后果自负。
10.5.13进入施工现场不按指定通道通行者,每次罚款50-100元,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负。
10.5.14攀登脚手架、起重机架或乘坐吊篮上下者,每次罚款200元,吊篮运行中进行装卸者,罚款500元。
10.5.1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乱拉乱接或非专业人员搭接线路者,每次罚款200-500元。
10.5.16操作易触电机器人员作业时不使用绝缘手套、绝缘鞋等防护用品,严禁其操作。违反规定者每次罚款100-200元,造成安全事故者后果自负。
10.5.17非专业人员擅自操作机械和专业人员离岗时未按规定关闭电源者,根据情节,每次罚款100-2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经济损失和责任。
10.5.18拆除脚手架的材料,不按规定用绳子放行,乱抛、乱丢者,每件罚款100元。
10.5.19操作人员在施工现场范围内赌博或打架斗殴者,根据情节,罚款2000-5000元,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负,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0.5.20年龄不满16岁的施工人员一经查出每人罚款1000元,并勒令退场;如有意隐瞒而雇佣未满16岁工人的,追究劳务队伍负责人责任。
10.5.21工地上所有公司资产,严禁任何人用任何借口挪用、偷盗,一经发现按资产价值的十倍罚款。
10.5.22购买伪劣防护用品的人员除责令其自行销毁外,并处以购买价值50%的罚款。
10.5.23对在生产中管理不力、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经理以及专职安全人员就地免职,三年内不再聘用。
10.5.24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给予5000-30000元罚款直至开除;构成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规交由行政司法部门处理。
10.5.25对遵守安全纪律表现一贯良好的队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
10.5.26对检举他人隐瞒事故真相,为事故调查提供有效证据的人员给予1000-10000元的奖励。
10.5.27对改善安全措施,降低生产成本提供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措施的人员给予效益金额8-10%的奖励。
10.5.28对管理严密,被评为市级以上安全文明施工工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有功人员给予5000-30000元的奖励,并优先评选优秀职工。
10.5.29项目管理人员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金额为: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月工资的50%;安全员:月工资的30%;其余人员:月工资的20%;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考核,考核评分不满70分的,所有联责人员风险抵押金归公司,并按原标准重新交纳;70-85分的,不奖不罚;超过85分的,按所交风险抵押金数额奖励,人员调动或项目竣工及时结算。其余针对项目部的奖惩措施按承包合同执行。
十一、安全生产资金保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有关要求,为了更好的保证企业安全生产,使安全生产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制度。
11.1投入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财务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1.2各相关部门务必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所有款项,购买足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11.3生产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充足,不得挤占安全生产费用。
11.4财务部负责将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公司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
11.5财务部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11.6各生产部门不得因职工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
11.7实行奖惩机制,对在长期的安全生产中创建先进经验或在防止事故中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于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或劳务队组进行经济处罚。
11.8每个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工程规模,预留工程总价款的1.2%用作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经费、安全教育经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及突发安全事故的急救、处理、善后等工作。
11.9安全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检查各生产部门用于安全生产保证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二、安全生产验收制度
为保证安全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和落实,以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正常进行施工生产,各项目部必须执行安全验收制度。
12.1安全技术方案验收
12.1.1项目安全技术方案的实施情况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验收。
12.1.2交叉作业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由区域责任工长组织验收。
12.1.3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由专业工长组织验收。
12.1.4一次验收不合格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整改后应重新组织验收。
12.1.5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要参与以上验收活动,并提出自己的具体意见或见解,对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项目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12.2设施与设备验收
12.2.1一般防护设施和中小型机械设备由项目部专业工长和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施工现场有关责任人共同验收。
12.2.2整体防护设施以及重点防护设施由项目总工组织区域责任工长、专业工长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验收。
12.2.3区域内的单位工程防护设施及重点防护设施由区域工长组织专业责任工长、施工现场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12.2.4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以上验收,验收资料分专业归档。
12.2.5以下防护措施、临电措施、大型设备需要在自检自验的基础上,报请监理、业主或专业检验检测机构验收。
(1)20m以上高大外脚手架、满堂架;
(2)吊篮架、挑架、外挂脚手架、卸料平台;
(3)整体式提升架;
(4)20m以上的物料提升架;
(5)施工用电梯;
(6)塔吊;
(7)临电设施;
(8)钢结构吊装索具等配套防护设施;
(9)30m3/h以上的搅拌站;
(10)架桥机
(11)轨道架空顶进、路堑开挖、石方爆破,车站改造过渡、光电缆等施工防护设施;
(12)其他大型防护措施。
12.3验收要求
12.3.1脚手架、扣件、脚手板、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临时供电电缆、临时供电配电箱以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有合格的试验单及出厂合格证明。
12.3.2脚手架、满堂架、井架、堆料架、龙门架等和支搭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由项目总工牵头组织技术、安全、物资部门和现场相关工长及有关责任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2.3.3高大脚手架、特殊架子、大型防护设施及临时用电工程,由批准方案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方案制定人、技术、安全、物资等部门及现场有关责任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2.3.4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验收,经相关专业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12.3.5因设计方案变更,重新安装、架设的大型设备及防护设施必须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3.6安全验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定,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要求,严格把关。验收人员对方案、设备的安全保证性能负责并履行书面签订手续。
十三、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13.1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是用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对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保障作用。
13.2施工现场在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之醒目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标志牌。
13.3项目部选购和制作的安全标志牌,必须符合GB2893-82《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标志》,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规定。
13.4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夹角不低于75度角。
13.5标志牌不应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13.6现场安全标志的布置要先设计,后布置。项目总工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设计好具有针对性、合理的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现场依此进行布置。
13.7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不得随意挪动,确需挪动时,须经项目经理批准并备案,及时告知所有员工。
13.8标志牌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13.9项目部要派专人管理现场的标志牌,对损坏和偷窃标志牌者要严肃查处。
13.10工程竣工后,项目部要统一收集、保管标志牌,以备后续工程施工使用。
附:安全色与安全标志区释义
1、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表达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和提醒人们注意,以防发生事故。
(1)红色含义:禁止、停止。
用途:禁止标志、停止信号,禁止人们触动的部位。
(2)黄色含义:警告、注意。
用途:警告及警戒标志,机械传动部位等。
(3)蓝色含义: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用途:指令标志。
(4)绿色含义:表示、安全状态、通行。
用途:表示标志、安全通道、通行标志,消防设备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的位置。
(5)红白间隔条纹含义:禁止越过。
用途:现场防护栏杆,安全网支撑杆。
(6)黄黑间隔条纹含义:警告危险。
用途:洞口防护,安全门防护,吊车吊钩的滑轮架等。
2、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安全标志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为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某种防范的图形标,基本形式为圆形边框。
十四、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4.1目的
为使公司及各项目部在生产、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职工生命及公司财产的安全。
14.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生产、生活中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14.3术语和定义
采用GB/T 19001-2000、GB/T 24001-1996、GB/T 28001-2000标准,国家经贸委《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及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中有关术语和定义。
14.3.1易燃易爆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爆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燃烧物质、氧气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
14.4、管理职责
14.4.1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负领导责任。
14.4.2综合生产部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制度,负责对各项目部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控制、监督、检查;负责对机关办公区、生活区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管理。
14.4.3项目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管理。
14.5、工作程序
14.5.1做好全体员工及劳务队伍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项目部可通过标语、宣传栏等向全体员工普及国家消防管理条例相关知识,并以安全交底的形式向现场劳务队伍进行安全交底,提高全员防范意识。
14.5.2落实防火、防爆安全责任制:
14.5.2.1公司分管领导为公司防火、防爆安全责任人;项目经理为项目部防火、防爆安全责任人。
14.5.2.2公司每年根据公司管理目标要求与各项目部签定管理目标责任书。
14.5.3实施监督检查
14.5.3.1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管理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各项目部实施监督检查。
14.5.3.2监督检查每季度一次,由综合生产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检查人员应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并将有关信息汇报公司主管领导,综合生产部负责将检查结果向受检项目部反馈。
14.5.3.3各受检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14.5.4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4.5.4.1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
14.5.4.1.1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有专人管理。
14.5.4.1.2仓库内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14.5.4.1.3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
14.5.4.1.4遇火、遇潮湿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14.5.4.1.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14.5.4.1.6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存放。
14.5.4.2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装卸
14.5.4.2.1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14.5.4.2.2对碰撞、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和化学性质或
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
14.5.4.2.3对遇热、遇潮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
14.5.4.2.4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或劳务队伍要填写正规的台账,对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及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清点。
14.5.4.2.5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各种气瓶在使用时,应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污,不得在阳光下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使用完毕后应搬至安全地点收藏。项目部在施工现场要加强对火源、电源及生活中贮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监控,并严格禁止在施工现场及民工住宿区内使用液化气灶具。
14.5.6 综合生产部除每季度的例行检查,在重大节假日应汇同相关部门,对公司机关及各项目部的易燃易爆物品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表》。
14.5.7紧急情况的响应
易燃易爆物品在运输、贮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或重大影响时,立即执行《应急救援程序》。
十五、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5.1使用特种设备时,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15.2公司落实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5.3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15.3.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企业、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15.3.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15.3.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15.3.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15.4每年要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
15.5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15.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5.7要制定好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15.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
15.9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15.10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5.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15.12安全管理员及主管工程师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5.13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所有联责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实现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是企业生存的需要,同时也是企业每位员工安全的需要。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是避免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现制定本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16.1、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过程。凡进入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本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16.2、动火作业涉及到进入受限空间、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等情况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6.3、动火作业的风险辨识(危害识别)。
16.3.1、动火作业前,要针对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危害识别),制定出相应的作业程序(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16.3.2、将制定的作业程序(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传授给每位作业人员,并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申请书内,开出动火申请。
16.4、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6.4.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6.4.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电钻等明火作业。
16.4.3、熬沥青、铁锤击对象(产生火花)、喷砂和产生火花、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16.4.4、公司禁火区内进行检修、维护、抢修等需要动火作业。
16.5、动火作业分级
16.5.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生产装置、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塔内、冷却水塔内动火作业。
(3)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一级动火作业应升为特殊动火作业。
16.5.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有毒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作业。
16.5.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作业。
16.6、动火作业申请书的办理
16.6.1、动火作业申请书办理之前,动火单位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并根据辨识和评价结果,制定出安全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
16.6.2、动火作业申请书的办理,由申请单位指定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该按《动火作业申请书》的项目进行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将经过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制定出的安全措施,逐条填写到《动火作业申请书》分析资料及安全措施栏内,然后根据确定的动火等级,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向甲方安环部进行申报,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6.6.3、动火作业申请书批准后,由动火作业负责人下达动火指令,保管好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负责整个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
16.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6.7.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证的审批,由各项目部安全员向所在车间的主管领导申请,同意后制订动火安全作业方案和动火安全措施,向甲方安环部进行申报,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6.7.2、一级动火作业申请书和二级动火作业申请书的审批,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16.8、动火作业前的检查
动火作业证办理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按照动火作业方案和动火安全措施以及动火证中的要求,对动火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所用工具的完好情况进行逐一检查、核实,并与参加作业的人员交代作业方案和安全注意事项,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动火指令。对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动火作业负责人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16.9、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6.9.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申请书,进入设备内、高处以及需要断路动火作业的,必须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并严格执行。
16.9.2、凡在生产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装置上动火,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进行排空、清洗、吹扫、置换,经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16.9.3、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将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洞、井、沟、水封等均应检测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和人员坠落事故。
16.9.4、动火分析的检测由生产部专人负责检测。
16.9.5、检测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30分钟,必须重新检测分析。
16.9.6、检测分析时,被测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气体测得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5%;当被测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气体测得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2%。使用仪器检测时,其测得的数值应为被测气体爆炸下限的20%。
16.9.7、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走向,按一级动火采取安全防火措施,进行排空、清洗、吹扫、置换、取样分析,按程序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地面可燃物、阴井、空洞、地沟、水封等进行检查、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6.9.8、动火作业应设有专人监火,监火人不得随便脱离现场,动火现场要配定适用的消防器材,使用气焊、气割作业时,两瓶间距不得小于7米,两瓶与动火点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两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6.9.9、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6.9.10、五级以上风(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6.10、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要符合下列规定:
16.10.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16.10.2、进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安全部安全员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16.10.3、动火作业前,车间要做好准备,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6.10.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视生产装置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 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16.10.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利排走。
16.11、动火作业申请书的管理
16.11.1、动火作业申请书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申请书上签字。
16.11.2、动火作业申请书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16.11.3、动火作业申请书一式叁份,由动火申请单位、公司安全部和甲方安环部各持一份存查。
16.11.4、所办理的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申请书和一级动火作业申请书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申请书有效期为48小时。
16.11.5、动火作业申请书的存查期为一年。
16.12、动火作业各责任人的职责
16.12.1、动火人职责: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申请书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严禁无证或审批手续不完备动火作业。
16.12.2、监火人职责:监火人应由动火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要由动火单位和所在单位共同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动火完毕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
16.12.3、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被动火单位的车间领导(或指派班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申请书。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申请书有权制止动火。在动火作业中,生产装置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16.12.4、动火分析人职责: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检测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检测资料,并签字。
16.12.5、安全员职责:生产部现场安全员和动火点所在部门安全员应按照本动火安全作业规定,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凡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场,并有权制止一切违章动火作业。
16.12.6、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是否符合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十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均为受限空间危险作业,根据危险作业相关规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评审手续,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经安全培训和现场安全交底,经监护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进入作业。
17.1、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采取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并挂警示牌。
17.2、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氧含量在18%~2l%之间;有毒气体浓度,可燃气体浓度、粉尘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17.3、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应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17.4、在进入设备内作业三十分钟前,要对设备内气体取样分析,经化验分析合格后,办理好《罐内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作业。
17.5、检修人员在进入罐内作业前要全面进行一次检查,置换分析不合格不进,电源、物料不断不进,安全设施、工具行灯不合格不进。
17.6、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17.7、罐内作业可视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对通风不良及容积较小的设备,要采取间歇作业方式,不得强行连续作业。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17.8、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罐内动火作业,如作业人员离开时,不得把乙炔焊枪放在罐内,以防乙炔泄漏。
17.9、作业因故中断30分钟或安全条件有变时,需继续进入罐内作业,应重新进行气体化验分析并办理罐内安全作业证。
17.10、在缺氧、有毒环境中作业时,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17.11、设备内作业时,照明器具的电压应小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17.12、多任务种、多层交叉作业时,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防护措施。
17.13、设备内作业,应按深度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以保证应急撤离要求。作业过程中,严禁内外拋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以保证安全作业。
17.14、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17.15、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不得脱离现场。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17.16、重要危险性作业,除检修单位指定专人监护外,生产部也要到现场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增设监护人员,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17.17、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抢救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17.18、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应共同认真检查设备内外,在确认没问题,监护人在《罐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十八、破土作业安全规定
凡在生产区域内进行破土施工等危险作业时,应根据危险作业相关规定,办理破土施工危险作业许可证评审手续,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经安全培训和现场安全交底,经监护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进入作业。
18.1、动土作业范围: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²以上;利用推土机、铲车、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18.2、因生产、建设等需要进行动土作业时,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严禁无证作业。对于擅自施工者,坚决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对因擅自施工而造成地下设施、电缆、管道或其它重要设施破坏,甚至影响生产、酿成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18.3、《动土安全作业证》办理必须按以下程序:
18.3.1、动土申请单位、施工单位一起到甲方安环部详细说明动土地点、范围、深度等内容,然后同甲方安环部共同到现场核对图纸、资料,查明地下情况,由生产部出具动土证明,提出安全要求和动土方式(人工动土或机械动土)及施工日期。
18.3.2、动土申请单位同施工单位持动土证明到甲方安环部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动土申清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在作业证上准确填写与其相关的内容,不得隐瞒实情。
18.3.3、由项目部、甲方安环部审批后,送给项目经理签字批准。需要断路的动土作业,要同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18.4、《动土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甲方安环部、甲方车间、施工单位各一份。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转借本证,也不能随意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18.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动土前动土申请单位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合同。
18.6、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作业前必须对施工工具、现场支护进行检查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8.7、如施工现场需要,必须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要悬挂红灯警示,如需要夜间作业,照明光线必须充足;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18.8、在埋有电缆、管道等隐蔽设施附近动土,一定要谨慎施工,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当动土中暴露出电缆、管道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加以妥善保护,并立即报动土所在单位,车间进行现场查看、处理,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8.9、上下交叉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作业相互之间距离必须在2米以上,以防工具伤人。
18.10、动土申请单位必须派人现场检查监督,如发现动土作业没按《动土安全作业证》上面的内容进行、审批手续不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停止其作业。作业人员在动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8.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联系。当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8.12、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8.12.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土石堆放处与材料堆放处距坑、槽、井、沟边沿不得少于0.8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
18.12.2、在挖掘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挖洞攀登。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站立、行走。
18.12.3、作业时,在坑、槽、井、沟边缘不准安放机械、铺设轨道
或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18.12.4、禁止任何人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8.12.5、作业区域内应保持通风良好,一定注意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18.12.6、施工人员必须根据土壤性质、湿度或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定支架。挖至1.5米深,如土质松软,要用挡土板;深2米以上,要打入板桩加以保护。
18.12.7、施工人员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定支撑应随时检查,特别是在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
18.12.8、拆除固壁支撑时,一定要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18.13、施工过程中,生产部、车间和项目管理单位要经常对工程的安全、品质等方面进行督查;施工完毕后,由生产部、动土申请单位及施工单位联合对动土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回填土,并拆除防护装置,恢复地面设施。
十九、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
凡在生产区域内安装、维护、施工、检修等工作中需接临时用电时,应根据危险作业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评审手续,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经安全培训和现场安全交底,经监护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进入作业。
19.1、临时用电范围和分类:
19.1.1、临时用电范围:
(1)检修、抢修用电。
(2)安装施工用电。
(3)外供电。
(4)特殊原因用电。
19.1.2、临时用电分类
(1)A类指防火区内需要办理“用火票”才以使用的临时用电。
(2)B类指非防火区或厂区外对用电环境安全无特殊要求的临时用电。
(3)C类指要办理《水、电、汽、风使用申请表》的临时用电。
19.2、临时用电办理程序
19.2.1、用电单位凭施工证明到供电主管部门按要求如实填写临时用电票。
19.2.2、为生产装置检修且电费纳入生产成本的临时用电,经项目所在装置的管理人员同意,可直接到用电地点所管辖变电所的班组办理。
19.2.3、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罐区内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用电单位须按规定先办理“用火票”,再办理临时用电票。供电单位视情况需要,在“用火票”上反映临时用电的配出走向供看火人掌握,落实安全措施。
19.2.4、“供电主管部门”指办理临时用票的供电单位,“供电执行部门”指管辖变配电所的班组,“用电单位负责人”指用电或施工管理单位负责人,须在临时用电票上签名或盖公章。
19.3、临时用电票使用
19.3.1、A类临时用电票的期限应与“用火票”一致。
19.3.2、B类临时用电票有效使用时间为7天,经供电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可使用15天。
19.3.3、C类临时用电由机动部特批,其临时用电票使用时间可依据《申请表》予以延长。
19.3.4、临时用电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第二联由供电主管部门保管,第三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
19.3.5、临时用电票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要延长使用期限须提前办理手续,须办火票的临时用电延长使用时要同时办理继续用火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临时用电到使用期限,用电单位若不办电票,后查由用电单位负责。
19.3.6、用电结束后供电执行单位用用电单位均须在临时用电票第一、第二联上签字后,第一联临时用电票由用电执行人员交供电主管部门,若用电结束3天后未向供电主管部门返回临时用电票,后果由用电单位负责。
19.3.7、一张临时用电票只对一个用电点,若几个不同地点施工用电,由施工管理单位设置用电总开关。供电单位对用电总开关送电,下属各配出开关施工管理单位按现场安全条件要求掌握停送电。
19.3.8、临时用电票保存期为二个月。
19.3.9、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而造成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对未及时拆除的临时用电线路、用电单位应继续维护管理,对其负责,不能影响厂容厂貌,不能有安全隐患。
19.4、临时用电设施
19.4.1、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9.4.2、在防爆区域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丰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19.4.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对于单独敷设的接地线须紧靠相线,接地线的绝缘,截面积及颜色规范要求。
19.4.4、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有裸线,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及其它临时活动设施上设临时用电线路。
19.4.5、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19.4.6、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编号,要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必须能牢靠的关闭。并应有管制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9.4.7、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19.4.8、临时用电设施,必须配备安全符合规范要求漏电保护,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一机一闸一保护。
19.4.9、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19.4.10、临时用电按照谁用电谁负责,谁供电谁监督的原则,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19.4.11、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能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19.5、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19.5.1、用电单位到供电执行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票时应持有临时用电设施作业人员电工执照(劳动部门核准的有效的电工证)。本厂检修单位电工可以用单位盖公章的电工证复印件,其中应附有年度审证的内容,外单位电工应持电工证原件。
19.5.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电工证的人员操作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接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19.5.3、临时用电的电源侧由供电单位接线,配出的临时用电设施由用电单位负责施工,如果用电单位没有电工,应委托供电单位统一解决。
19.5.4、临时用电的电源侧日常检查维护由供电执行单位负责,配出的临时用电设施日常检查维护由用电单位负责,如果用电单位没有电工,应委托供电单位负责。
19.5.5、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违章转供电,停电拆线处理。
二十、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凡在离地面2m以上的作业为高处作业,离地面2m以下但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地上面或附近有坑、井、风雪袭击、机械振动的地方以及有转动机械或堆放物易伤人的地段,均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办理高处作业危险作业许可证评审手续,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经安全培训和现场安全交底,经监护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进入作业。
20.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救措施后方可施工。
20.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20.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20.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20.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好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20.6、高处作业设监护人员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20.7、遇有暴雨、强风、雷电及塔、罐体带电应立即停止高处作业。
20.8、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殊高处作业,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应落实相应的急救防护措施:
20.8.1、在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0.8.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20.8.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20.8.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20.8.5、在降雾时进行的雾天高处作业。
20.8.6、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20.8.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0.8.8、在容器、槽沟、井、池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20.8.9、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20.8.10、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20.8.1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0.8.12、在从事三级高处作业(15m~30m)及特级高处作业(30m以上)。
20.8.13、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20.9、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及急救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20.10、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20.11、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器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滚动的工具、材料、零件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20.12、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20.13、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20.14、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距离措施。
20.15、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
20.16、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20.17、施工负责人根据高处作业工况由车间审核后,报生产部审批,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由生产部留存。
20.18、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二十一、断路作业安全规定
凡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断路作业时,应根据危险作业相关规定,办理断路作业危险作业许可证评审手续,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经安全培训和现场安全交底,经监护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进入作业。
21.1、厂区断路作业,系指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1.2、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严禁无证作业。在应该断路的施工现场,对未经断路而擅自进行施工的单位,坚决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对因擅自施工而造成事故,影响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21.3、《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按以下程序:
21.3.1、断路申请单位派专人同施工单位一同到生产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双方分别填写与其相关的内容后,由断路申请单位交生产部审批。
21.3.2、生产部进行现场检查后,在作业证上填写意见,签字批准。
21.3.3、《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生产部、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21.4、生产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21.5、在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并确认无误后,施工作业人员方能进行断路作业。
21.6、断路时,生产部要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志,夜间悬挂红灯警示。
21.7、生产部、断路申请单位联合对断路现场设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当之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予以改正。
21.8、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志、围栏、警告牌、红灯。经生产部检查、核实无问题后恢复交通。
21.9、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21.10、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1.11、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否则,按无证作业处理。
二十二、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凡在生产区域内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应根据危险作业相关规定,办理起重吊装危险作业许可证评审手续,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经安全培训和现场安全交底,经监护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进入作业。
22.1、吊装作业就是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2.2、吊装作业人员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t的物体或两个以上吊装工具吊装同一物体及吊装物体形状复杂、刚度小、精密贵重、长径比大、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22.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22.4、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风速10.8m/s)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22.5、吊装作业时,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钢丝绳卡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22.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基建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22.7、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
22.8、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22.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 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22.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22.11、吊装作业现场用的绳索、揽风绳、拖拉绳及吊装重物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22.12、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吊装。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衡起吊。
22.13、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
22.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22.15、吊装作业人员应熟悉作业现场的暗沟、通电线路、配电设施、运行设备及化工生产安全状况。严禁在暗沟、地下管道上方设吊装支撑点,若必须设置吊装支撑点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2.16、用外单位进行吊装作业应选用有起重吊装资质的,用大型吊装设备应签订吊装安全作业合同书。
22.17、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22.17.1、指挥信号不明。
22.17.2、超负荷或重物品质不明。
22.17.3、斜拉重物。
22.17.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22.17.5、重物埋在地下或与其它物体联接。
22.17.6、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22.17.7、棱刃物体及易损伤的贵重设备没有衬垫措施。
22.17.8、重物越人头。
22.18、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吊装作业。
22.19、《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能源部审批办理。
22.20、《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二十三、设备检维修作业管理制度
凡在生产区域内进行设备检维修时,应根据危险作业相关规定,办理设备检维修危险作业许可证评审手续,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经安全培训和现场安全交底,经监护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进入作业。
23.1、检维修时机和频次
根据生产设施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确定检维修的时间,通常情况下日常检修和每月定期检修管理。
23.2、检维修前的准备
23.2.1、凡检维修的单位,无论是计划性和非计划性的检修,均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厂区安全作业规程。编制出检维修方案,开停车计划、检维修安全措施,签订检维修责任书,报请生产部审批。
23.2.2、编制检修计划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具有二人以上的检维修任务,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23.2.3、设备检维修作业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23.2.4、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维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维修人员到检维修现场,交待清楚检维修项目、任务、检维修方案,并落实检维修安全措施。
23.2.5、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23.2.6、对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质设备的置换和分析检验,由设备所属车间和检验室共同负责进行。
23.2.7、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易燃易爆介质的必须采取惰性气体、水进行清洗置换。
23.2.8、清冼置换的设备必须进行分析实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置换标准的可靠性和分析实验的准确性,并将分析检验结果记录存盘。
23.2.9、清洗置换动火标准,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执行。
23.3、检维修前的安全教育
23.3.1、检维修前,必须对参加检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3.3.2、安全教育的内容:
(1)、检维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2)、风险管理要求,检维修作业现场和检维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3)、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个人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4)、检维修作业项目、任务。
23.4、检维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23.4.1、应对检维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起重设备、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登记表,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23.4.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检维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激活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激活”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23.4.3、对检维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安全设施、通信设施、照明设施等经专人检查,确保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23.4.4、应对检维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23.4.5、对检维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23.4.6、对检维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器。
23.4.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维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23.4.8、对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23.4.9、应将检维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23.4.10、应检查清理检维修现场的消防信道、行车信道,保证畅通无阻。
23.4.11、需夜间检维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检维修易燃易爆介质的设施时,照明装置必须为防爆型。
23.5、检维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23.5.1、参加检维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3.5.2、检维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规定。
23.5.3、电气设备检维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23.5.4、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的检维修,必须切断物料和气体(包括惰性气体)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车间加设盲板,设专人负责。
23.5.5、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维修时,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维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维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维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23.5.6、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23.5.7、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3.5.8、根据公司生产工艺特点,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带压拆卸或紧固螺栓。
23.6、检维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23.6.1、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检查检维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23.6.2、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23.6.3、因检维修需要而拆除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
23.6.4、检维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应及时拆除。
23.6.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23.6.6、检维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单位、部门对设备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23.7、设备的交接
23.7.1、对检维修后的设备,必须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试运转达到一定时间,运转正常,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23.7.2、车间主管要对移交检维修的设备置换处理。
23.7.3、设备交接验收由设备能源部和设备所在车间主管,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参加。设备验收必须按预定的检维修标准进行,达不到标准的不准交接。需要做气密试验的必须做好气密试验性试验验收。
23.7.4、做好验收记录,一式二份,由工程部和生产部分别保存。
二十四、抽堵盲板作业管理规定
凡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应根据危险作业相关规定,办理抽堵盲板危险作业许可证评审手续,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经安全培训和现场安全交底,经监护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进入作业。
24.1、 为保证待修系统或设备与生产系统有效地隔绝,在所有连接处均须堵上盲板,以便安全检修。
24.2、 凡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介质之设备、管道的抽、堵盲板工作,必须遵守本规程。
24.3、抽、堵盲板前的准备工作及要求:
24.3.1、抽堵盲板工作由设备交出单位(生产车间)负责。必须办理检修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指定项目负责人及监护人,画出盲板图,以便查对。
24.3.2、抽堵盲板负责人,须向参与工作的人员交待任务、工作方法、工艺过程及安全注意事项,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24.3.3、生产车间指定的监护人员,负责作业过程的安全监护工作。必须严守职责,督促工作人员按章作业;发现违章,立即制止或令其撤离现场。必要时,卫生、消防、气防站等人员到场监护。
24.3.4、作业前,待修设备管线或系统必须放压,但要保持略高于大气的压力,防止吸入空气,并降温到40℃以下。如有困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经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意见不一致时,请示生产厂长,批准后方能作业。
24.3.5、离地面三米以上的作业,须搭设脚手架和平台。
24.3.6、室内作业必须打开门窗,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24.3.7、现场挂上明显警戒标志,无关人员撤离险区,必要时停止附近的生产、检修工作。
24.3.8、作业现场30米内禁止动火(包括正在进行的动火),禁带引火物及易燃物。
24.3.9、准备工作就绪,经班长检查,确认无问题并有监护人员在场,方可开始工作。
24.3.10、盲板抽、堵完成后,须经工艺技术员按盲板图核对无误,方可交出修理或投入生产。
24.2、抽堵盲板时的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24.2.1、从事有毒物料设备、管道的抽堵盲板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作业过程中不得脱下面具。
24.2.2、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设备、管道的抽堵盲板工作的人员,须穿戴防酸面具及衣靴。
24.2.3、工作时间过长,应轮班休息(一般30分钟为限)。作业中,如感到不适,应立即退出作业区休息或就医治疗。
24.2.4、拆卸螺栓应隔一个或两个松一个,缓慢进行,确认无气无液时,方可拆下螺栓,作业中人员要避在上风向,不得正对法兰缝隙。
24.2.5、不得使用铁器敲打管道和管件,必须敲打时,应用青铜质工具。
24.2.6、拆卸法兰的管道,如距支架较远,应加临时支架或吊架。
24.2.7、抽堵盲板的临时照明,应使用36V的防爆型手提灯或干电池防爆灯。
24.2.8、法兰螺栓全部紧好后,应详细检查,确认无漏时,方可离开现场,摘下面具。
24.2.9、应按技术规格要求制作盲板,专人保管。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 安全培训及考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普及安全常识,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人心,保证公司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的方式、方法和内容
根据培训的内容、对象和达到的目的,拟采取:
1.1利用公司每月两次的例会时机,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析解决的同时,对项目经理部经理、总工程师重点进行有关安全知识的学习;
1.2利用岗位技能培训的时间,对全体员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学习,保证全体员工能够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3对新入公司的员工,利用岗前培训的机会,进行安全知识、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及要求的培训,使其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4对公司领导、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采取送出去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知识及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在取得资格证书后,安排上岗;
1.5对劳务队员工,针对施工生产任务和特点,采取上工前、收工后,随机培训教育,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二、培训时间
公司领导、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课时;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课时;对公司员工的安全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30课时。
三、培训经费
为确保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到位,公司专门从生产收益中提取安全生产和培训基金,用于公司领导、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和其他员工的培训,实行专款专用。
四、培训效果及考核
除公司领导、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需由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外,其余员工根据学习内容和掌握熟悉程度,采取全员考核、知识竞赛、抽查考核的办法进行考核,以了解和掌握培训效果。
五、奖惩
对积极参加生产安全培训并取得好成绩的员工,视其情况给予表扬、物质奖励和优先评选为先进员工。
对不愿参加生产安全培训或经多次考核,未达到上岗要求的项目经理以及专职安全员实行就地免职,三年内不再聘用。对不参加或不重视和不愿参加培训,或虽经多次培训但考核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实行一票否决制,终止其劳动关系。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一、中毒防护措施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1、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1.1公司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1.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1.1.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1.1.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1.1.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2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1.3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1.4公司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2、劳动过程的防护
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2.1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隐瞒或者欺骗。
2.2公司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
2.3公司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2.4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5公司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对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6公司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培训劳动者正确使用。
3、作业现场防护措施
3.1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2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3.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3.4未采取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公司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3.5公司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职业健康监护措施
4.1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能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4.2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3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4发现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5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6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劳动者自身防护措施
5.1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应迅速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
5.2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了解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
5.3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5.4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5.5正确使用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6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7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5.8参与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安全检查措施
6.1公司安全部及相关部门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2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项目部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3公司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项目部报送有关材料。
6.4公司有关部门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现场负责人立即消除隐患。
6.5公司鼓励职工对现场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尘肺病防护措施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公司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1现场设立有效的防尘设施,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1.2防尘经费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1.3不得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1.4禁止在中、小学校及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1.5为企业职工配备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1.6公司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防护用品。
1.7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1.8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9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1.10如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公司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自身防护措施
2.1定期接受公司组织的有关防止粉尘危害的安全教育。
2.2职工从事有粉尘危害作业时应佩戴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检查防护用品是否完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正确使用。
2.3当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公司未积极治理,会严重影响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2.4从事有粉尘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3、安全检查措施
3.1公司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对本公司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3.2公司对现场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3.3公司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3.4公司建立从事粉尘作业的测尘资料档案。
3.5公司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仍需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3.6公司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公司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第六章 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
一、脚手架
1、高度超过20米的悬挑脚手架
1.1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1.2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
1.3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米。
1.4严禁使用杉篙支搭承重脚手架。
1.5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
1.6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3米时,必须设置一道水平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架。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1.7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过6米。拉接必须使用钢性材料。20米以上高大架子应有卸荷措施。
1.8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十字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
1.9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1.10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千克/平方米)。
1.11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的边线之间,应按规范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护线架的支搭应采用非导电材质,其基础立杆地埋深度为30—50厘米,整体护线架要有可靠支顶拉接措施,保证架体稳固。
1.12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厘米。
2、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含挂架、吊篮架)
2.1使用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经安全部领导审批。
2.2从事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必须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2.3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符合建建[2000]230号《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加管理暂行规定》。附着升降脚手架(含挂架、吊篮架)施工作业面必须用脚手板铺设坚实、严密,设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架体沿外排内侧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吊篮架里侧应加设两道1.2米高护身栏杆,作业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紧贴底层脚手板下方应兜设安全网。
2.4吊篮外侧及两侧面应用密目安全网封挡严密。附着升降脚手架、挂架、吊篮架等在使用过程中,其下方必须按高处作业标准设置首层水平安全网,吊篮应与建筑物拉牢。
2.5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毫米,操作人员佩带安全带。
2.6悬挑梁挑出的长度必须使吊篮的钢丝绳垂直地面,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挑梁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钢丝绳有防止脱离挑梁的措施。吊篮的后铆固预留钢筋环应有足够强度,后铆固定建筑物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吊篮架长度不得大于6米。
2.7外挂架悬挂点采用穿墙螺栓的,穿墙螺栓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满足施工需要,穿墙螺栓加垫板并用双螺母紧固,同时悬挂点处的建筑物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2.8钢丝绳与棱角物体的接触部位采取措施防止对钢丝绳的剪切破坏。
2.9电梯井承重平台、物料周转平台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验收收手续。
2.10物料周转平台上的脚手板应铺严绑牢,平台周围须设置不低于1.5米高防护围栏,围栏里侧用密目安全网封严,下口设置18厘米挡脚板,护栏上严禁搭设物品,平台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载。
二、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及模板工程防护
1、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公司必须向建设单位索要并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2、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3、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安全部审批后方准施工。
4、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5、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6、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基坑深度超过5米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经公司副总经理审批,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监督实施。
7、槽、坑、沟边堆土、堆料、放置机具必须确保安全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距离。
8、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9、人工挖大孔径桩的外包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10、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公司领导、安全部负责人签字批准。
11、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良好。
12、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口填实。
13、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区,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特殊情况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12、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的施工工序以及运输、存放的要求),经安全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15、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措施,严防倾覆,大模板施工中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支撑等作业系统必须齐全有效。
14、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三、起重吊装作业防护措施
1、吊装大型构件(T型梁、钢构件等)应事先编制吊装方案,当改变吊装方式应对吊装方案及时修改或审批。
2、起重吊装作业时应按规定设专人指挥。
3、从事起重吊装作业的指挥人员应佩带明显标志、指挥旗、口哨、对讲机等。
4、各种起重吊装机械不得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一侧作业时,臂杆、吊具与高压线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吊装用的钢丝绳出现断丝、磨损超过标准,死弯、断股、油芯外露应立即停止使用。
四、施工机械安全防护措施
1、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 (包括自有、租赁设备)必须实行安装、使用全过程管理。
2、施工现场要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需的条件,确保使用安全。
3、机械设备操作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4、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队伍进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专职的监护人员。起重回转半径与高压电线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5、现场构件应有专人负责,合理存放,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吊装方法。起重机械司机及信号人员应熟知和遵守设备性能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吊装方法的全部内容。多机抬吊时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
6、因场地环境影响塔式起重机易装难拆的现场,安装拆除方案必须同时制定。
7、塔式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测。
8、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 (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9、群塔作业方案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米的距离。配备固定的信号指挥和相对固定的挂钩人员。
10、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交底中的要求,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六级以上强风必须停止吊装作业。
11、外用电梯的基础做法、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定。安装与拆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装工艺要求。如遇特殊情况 (附墙距离需做调整等)应由物资设备部、工程管理部部门制定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12、外用电梯的制动装置、上下极限限位、门联锁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限速器应能符合规范要求,并在安装完成后进行吊笼的防坠落试验。
13、外用电梯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规程等。班前必须坚持例行保养。设备接通电源后,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监督运载物料时做到均衡分布,防止倾翻和外漏坠落。
14、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电动吊篮等机械设备必须有市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安装单位必须具备资质,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顶升、锚固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填写验收表,数据必须量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5、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
16、施工现场的木工、钢筋、混凝土、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棚。
17、各种机械设备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显部位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及设备负责人的标牌。
18、认真执行机械设备的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19、施工现场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
20、蛙式打夯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
21、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严禁在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遮盖防雨布,并将机座垫高停放。
22、固定卷扬机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23、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
24、搅拌机使用前必须支撑牢固,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停止使用时,应将料斗升起,且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料斗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及时更换。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25、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26、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毫米的砂轮。
27、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8、吊索具必须使用合格产品。
29、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或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30、吊钩除正确使用外,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31、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梁板等大件时,必须使用卡环。
32、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有专人指挥。
33、严格执行 “十不吊”的原则。
五、临时用电安全防护措施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部颁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TJ46-2005)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2、项目部与施工队组必须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施工队组必须遵守现场管理文件的约定,项目部必须按照规定落实对施工队组的用电设施和日常施工的监督管理。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明确职责,并建立电工值班室和配电室,确定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现场各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确定检修和维护责任人。
4、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绞软线。电缆线路必须按规定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5、各类施工活动应与配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和监护措施。
6、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各级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并在电箱正面门内绘有接线图。
7、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8、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规范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9、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逐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10、现场金属架构物 (照明灯架、垂直提升装置、超高脚手架)和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11、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依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Ⅱ类、Ⅲ类绝缘型的手持电动工具。工具的绝缘状态、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调换,维修和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12、一般场所采用220伏电源照明的必须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13、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根据用途按规定安装照明灯具和使用用电器具。食堂的照明和炊事机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现场凡有人员经过和施工活动的场所,必须提供足够的照明。
12、使用行灯和低压照明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得超过36伏,行灯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应使用橡胶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绞线。行灯和低压灯的变压器应装设在电箱内,符合户外电气安装要求。
15、现场使用移动式碘钨灯照明,必须采用密闭式防雨灯具。碘钨灯的金属灯具和金属支架应做良好接零保护,金属架杆手持部位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使用护套电缆线,电源侧装设漏电保护器。
16、使用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电焊机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电焊把线应使用专用橡胶套多股软铜电缆线,线路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电焊机装设应采取防埋、防浸、防雨、防砸措施。交流电焊机要装设专用防触电保护装置。
1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安全电气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
18、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试车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六、高处作业防护措施
1、高处作业施工要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一91)
2、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沿架体内侧进行封闭,网之间连接牢固并与架体固定,安全网要整洁美观。
3、凡高度在4米以上的建筑物不使用落地式脚手架的,首层四周必须支固定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 (高层建筑支6米宽双层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3米 (高层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每隔四层还应固定一道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网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支搭的水平安全网直至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4、在2米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防护的施工作业面,并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
5、物料必须堆放平稳,不得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碍作业、通行。
6、建筑施工对施工现场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施工交叉作业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七、非开挖作业控制措施
1、工作坑开挖深度达到2米时应进行支撑,支撑以内感符合安全规定。
2、顶管架子拉结牢固,平台四周防护到位。
3、顶管管前掏挖不得超过安全规定。
4、管子顶进时顶铁上方和两侧不得有人。
5、管子顶进中发现顶铁弯曲起拱应立即停止顶进。
6、暗挖作业拱架安全作业面要保留足够的核心土,采取喷护措施。
八、拆除作业控制措施
1、拆除工程在开工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针对该拆除工程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2、工人从事拆除工作时,应该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分上操作。
3、拆除区周围应设立围栏,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
4、建筑物拆除时,应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防止其它部分倒塌。
5、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建筑物中的配电线,应另外设置配电线路。
6、拆除建筑物时,楼板上不许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楼盖结构超载发生倒塌。
7、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重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8、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废料顺槽流下。拆下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者起重机械及时吊下或运走,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一定位置。
第七章 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确定危险源、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并通过评估其风险大小,来确定本公司的安全状态、可容许风险,从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以满足安全目标。同时为建立本公司的安全目标提供信息,特建立本程序。
2、范围
2.1 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合同方人员和访问者)的活动。
2.2 工作场所的设施(无论由本组织还是外界提供)。
3、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重大危险源清单的审批。
3.2 管理者代表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该程序的运行和实施,监督危险源的运行和实施绩效,负责对危险源评价的审核工作。
3.3 生产安全科负责组织各车间对本公司的危险源进行辩识和评价;负责督促、指导、监视、测量各部门贯彻、执行本程序;负责初步审核各车间上报的资料,并汇总建立重大危险源清单。
3.4 本公司内其它与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危险源的具体管控。
4、 程序
4.1 危险源辨识
4.1.1 各部门应依据风险的的范围、性质和时限性,及时组织人员,必要时可向专家或中介机构咨询,辩识出本单位的危险源,填写《危险源调查表》。
4.1.2 危险源辨识步骤:对于产品生产活动系统进行危险源分析时遵循以下步骤:
(1) 全面熟悉了解产品工序内容和具体技术要求及生产方案。
a) 产品生产的基本工艺原理;
b) 产品生产结构、所需生产设备结构及其特征;
c) 生产工艺操作程序和工艺条件;
d) 工作环境状况如气候、人文、物资供应、运输、周围居民习俗等;
e) 生产人员的素质情况等。
(2) 收集同类工具企业内外的事故资料,做类比分析,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3) 调查危险源。请具有安全管理经验的管理者和操作者开座谈会、个人交谈寻找危险因素存在于产品生产活动系统中的哪些子系统中,还可以采用安全检查法,技术判断的方法进行调查危险源存在的情况。
(4) 研究危险因素转变为危险状态的触发条件和危险状态转变为事故(或灾害)的必要条件,进一步谋求控制或消除转化条件的措施,并检验这些措施的效果。
(5) 对预计到的潜在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按标准划分危险等级,可按危险性程度大小排列出先后顺序;突出重点,以便优先采取措施进行防范灾害性事故出现。
(6) 实施事故预防措施。为了消除或控制危险源,应制定措施并指定负责部门和人员,收集、整理、执行落实措施。在危险源不能控制的情况下,可改变产品工序或工艺操作方法,至少也要找出防止人员受伤害或物资受损害的办法。
4.1.3 危险源分析的基础是建立在掌握分析对象的科学技术原理和实践经验之上,应用过程中对上述步骤可灵活安排次序,目的是集中广大干部和职工的经验智慧,判断所研究对象的安全性程度的高低,为企业决策者提供参考依据。
4.1.4 危险源辨识方法:科学准确地辨识危险源,是作好风险评价的前提。辩识危险源是一项认真、细致、深入、全面的繁重工作,特别是潜在危险源的辨识更为艰难复杂。许多事故教训告诉我们,危险源有固有的潜在性质,如不系统地去辨识,就会造成遗漏,酿成事故。为了科学准确地查出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可运用能量转换理论、分析产生危险源的能源。能够转化为破坏力的能量有电能、机械能、热能、位能(也称势能)等,另外还有加速度、湿度、温度、放射性、泄露、压力等也是一种破坏能量的因素。能量转变过程中出现能量失控的类型有:
(1) 化学型.是指通过物质化合或分解反应产生的能量失控状态,造成火灾或爆破事故。包括三种形式,如直接火灾、间接火灾、自动反应。
(2) 物理型.
a) 对产品作业环境所接触的化学物质、有毒害气体的鉴定。当有害物质超过了最高允许浓度,便被认为存在着危险源。空气中惰性气体含量超过允许值也可造成人员窒息事故。
b) 对产品外界力量因素的分析。外界力量包括人为和自然两个方面。
c) 作业者的因素。操作者使用设备,但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状态不正常,造成误操作而发生事故。
4.1.5 进行危险源因素辩识时,可以采用询问与交流、现场观察、查阅有关记录、系统安全分析、类比、事故分析法、安全检查法等方法。
4.1.6 危险源的分类:
4.1.6.1 按照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危险源可分为四类:个人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
4.1.6.2 个人的不安全因素。包括:
(1) 心理上的不安全因素。指人在心理上具有影响安全的性格、气质和情绪。比如急燥、懒散、粗心等。
(2) 生理上的不安全因素。大致有五个方面:
a) 视觉、听觉等感觉器官不能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的因素。
b) 体能不能适应工作、作业岗位要求的因素。
c) 年龄不能适应工作作业岗位要求的因素。
d) 有不适合工作作业岗位要求的疾病。
e) 疲劳和酒醉或刚睡过觉,感觉朦胧。
(3) 能力上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知识技能、应变能力、资格等不能适应工作和作业岗位要求的影响因素。
4.1.6.3 人的不安全行为。按照国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 86,可分为13个大类:
(1) 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 使用不安全设备。
(4) 手代替工具操作。
(5) 物体存放不当。
(6)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 攀坐不安全位置。
(8)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 在机器运转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10)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11) 没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12) 不安全装束。
(13)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4.1.6.4 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四种类型:
(1) 防护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4) 生产场地环境不良。其具体内容有:
a) 物(包括机器、设备、工具、物质等)本身存在的缺陷。
b) 防护保险方面的缺陷。
c) 物的放置方法的缺陷。
d) 作业环境场所的缺陷。
e) 外部的和自然界的不安全状态。
f) 作业方法导致的物的不安全状态。
g) 保护器具信号、标志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缺陷。
4.1.6.5 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作为间接的原因共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上的缺陷。
(2) 教育上的缺陷。
(3) 管理工作上的缺陷。
4.1.7 为确保其充分性,危险源辨识过程中应满足的要求:
(1) 应考虑所有进入生产场所的人员;
(2) 应考虑所有的生产作业活动;
(3) 应考虑所有的生产设备、设施,包括相关方的设备;
(4) 应考虑机械能、电能、热能、化学能、放射能、生物因素、人机工程(生理、心理如机械伤人、漏电伤人、化学品对人体的毒害、射线对人体的辐射、伤害、人员操作、不遵守规程等)因素等七个方面.
(5) 应考虑所有生产场所和工作环境;
(6) 应考虑“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和“三个状态”(正常状态、异常状态、紧急状态);
5.1.8 危险源辨识结果管理:各部门应汇总建立本职范围内的《危险源调查表》报生产安全科备案,生产安全科应汇总各部门所传递的《危险源调查表》,并予以公布和及时更新,为各部门提供危险源参考信息,达到预防作用。
4.2 风险评价
4.2.1 总则
(1)风险评价应在对危险源充分辩识的基础上进行;
(2)风险评价应为确定设施要求、培训需求和进行运行控制提供信息;
(3)风险评价应为建立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据;
(4)风险评价结果应形成文件,作为建立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各 项决策的基础,为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提供衡量的基准。
4.2.2 风险评价应征求一线作业工人的意见和要求;评价人员应进行适当的培训。
4.2.3 风险评价的方法
4.2.3.1 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即D=L*E*C法,L值—表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E值—表示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C值—表示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后果,D值—表示危险等级划分。
4.2.3.2为简化评价过程,采用半定量计值法,给三种因素的不同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分值。具体分值见下表:
表1: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
分数值 |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10 |
完全可能 |
6 |
相当可能 |
3 |
可能,但不经常 |
1 |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
0.5 |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
0.2 |
极不可能 |
0.1 |
实际不可能 |
表2: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
分数值 |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
10 |
连续暴露 |
6 |
每天工作时间暴露 |
3 |
每周一次暴露 |
2 |
每月一次暴露 |
1 |
每年几次暴露 |
0.5 |
非常罕见地暴露 |
表3: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
分数值 |
危险后果 |
100 |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
40 |
灾难,数人死亡 |
15 |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 |
7 |
严重,重伤 |
3 |
严重致残 |
1 |
引起关注,不利于基础安全卫生要求 |
表4:危险等级划分(D)
数值 |
危险程度 |
≥320 |
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
160—320 |
高度危险,需立即整改 |
90—160 |
显著危险,需要整改 |
20—90 |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
∠20 |
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
4.2.3.3
风险等级划分
计算出各危险源的危险等级,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可承受的风险能力,将风险划分为两个等级。Ⅰ级,D=LEC≥90分,Ⅱ级,D=LEC<90分。并定义Ⅰ级为重大危险源,Ⅱ级为一般危险源。
4.2.3.4 危险源评价由各部门根据以上要求执行,评价结果记录在《危险源评价表》上,并将I级危险源定为重大危险源,记录在《重大危险源清单》上。
5.3 风险控制
4.3.1 针对识别出的所有危险源制订预防措施,在相关岗位的作业指导文件上予以规定,预防措施要根据产生危险的起因制定,具体内容如下:
限制能源数量。
防止能量散逸和泄露。
在生产机械设备上安装能量缓冲装置。
采用尽量减少事故损害程度的措施。
采取减少作业人员失误的措施。
对人体采取防护措施。
提高对生产作业环境的耐受能力,选择适应性能力强的职工上岗,或选用耐用的材料等。
4.3.2 对重大风险必须控制,控制应遵循“消除、预防、减小、隔离、个体防护”的原则,有助于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必须执行。
4.3.2.1 用管理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进行控制
对重大危险源,一定要制定管控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详见《目标指标管理方案控制程序》。
4.3.2.2 运行控制
对所有重大危险源按《运行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管理。
4.3.2.3 应急控制
对于潜在的紧急情况(如火灾、危险化学品泄露等)、重大工伤事故等,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执行。
4.4 风险评价结果和控制措施的管理
4.4.1 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前应进行评审,以确保其充分性、有效性。
4.4.2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发生变化时,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发生重大改变时,生产安全科学技术出现重大进步时,危害辩识与风险评价知识和方法有了新的发展时,资源有良好保证时,相关部门应重新考虑危害辩识与风险评价工作,填写《危险源变更表》更新、补充危害辩识和风险评价的信息。
4.4.3 每年管理评审时,应根据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实现对危害因素、重大危害因素的控制情况进行评价,必要时予以更新、补充、改进。
第八章 隐患整治方案
为彻底、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精神,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1、全公司范围内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司全员安全意识,切实抓好各项安全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按规定配备有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整治生产设备设施的隐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方法的措施。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宣传栏及其他方式广泛宣传,动员全体员工参与安全隐患集中整治行动。
(二)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总的要求是:排查要细、整改要实、监督要严、真正通过集中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强化各单位主体责任,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在此次整治行动中,整治不及时、措施不到位、工作不作为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各单位、部门要查清本单位、部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查清本单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认真检查容易发生事故的每个部位、做到严密监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属全局性工作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整改。
2、强化重大安全隐患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并对各单位、部门开展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
(三)各单位、部门对本部门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强化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总结整治行动的经验和教训,整理好有关资料,促进本部门及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三、经费和物资
隐患整治的经费和物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列出预算,并报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负责执行。
四、机构和人员
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了切实开展好重大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具体负责整治行动的监督、指导、协调和调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
五、时限和要求
各单位要根据此方案,周密部署和安排好整治行动,切实把整治行动抓紧、抓实,抓好,保证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做到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取得较好的整治效果。
本次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务必五月底前完成。
对安全隐患整治行动要加强考核,全面推进。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单位要进行认真总结,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及总结情况将列入对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九章 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制度
为确实履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企业结合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和市政府的相关通知,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职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等办法。
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企业每年应拿出专项资金,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用于解决安全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全年安全工作计划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在企业销售收入中按照不低于千分之十五比率拿出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整改。在提取安全费用的同时,一并提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对新发现的隐患,要随时增加整改资金,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实际负责。建立安全隐患信息台账,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每个员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所属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报告。
按照规定,定期填写《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并在指定日期前向区安监局或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
1.事故隐患排查程序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程序和内容,以五查程序,即查安全意识行为,查管理执行情况,查存在的漏洞隐患,查整改措施,从而有效保证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制定解决问题时限,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2.事故隐患的排查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本制度中的规定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3.事故隐患排查方式
企业开展全厂性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生产车间开展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天或每班应检查各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企业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应亲自参加全厂性检查活动,并随机抽查车间、班组隐患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研究整改;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员应深入车间班组,督促、规范和指导隐患排查工作。
4.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
一是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企业供电、供水等部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必查;
二是工艺技术管理、仪表联锁管理、“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三是设备维护保养、主体设备、特种设备等设备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四是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必查;
五是设备检修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环节的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串)料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六是企业防雷、防汛、防台风、防静电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必查;
七是岗位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动保护、自觉执行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技能情况必查;
八是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与当地政府部门应急联动机制等情况必查;
九是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设立批准、安全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审查程序执行情况必查;
十是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必查。
5.事故隐患专业性排查:
一是排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
二是排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噪声等;
三是排查防爆、防触电、防雷接地等;
四是排查特殊工种及用具等;
五是排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
六是排查车辆等安全状况;
专业性安全隐患排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企业主要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
6.事故隐患节假日检查:
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隐患检查;
节假日安全隐患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
7.事故隐患不定期检查
临时性专业检查及生产出现问题必须进行安全隐患检查。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报告
员工在每天例行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向上级汇报,需要紧急处理的,应根据情况处理。
对于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分管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隐患的治理方案。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书面报告: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限于物质或技术条件暂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并落实风险消减措施,然后定出计划,按期解决。部门无力解决的,及进向企业主管部门写书面报告,申请安排解决;
凡查出的重大隐患,在未彻底整改前,企业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消减措施并由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列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对未按期整改的隐患,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办法,由安全管理人员填写,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由部门负责人签收并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处理完毕,《隐患整改通知单》应存档检查。
凡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因没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要追究隐患发生部门安全负责人的责任。
六、档案建立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企业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企业事故隐患档案资料。
七、奖惩制度
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一定金额的奖励,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申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程度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4.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而又发生事故,企业将按四不放过原则对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倒查追究责任,并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及金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