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资料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
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
参与编制人员:
姓名 |
职务 |
姓名 |
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核人员 |
|||
姓名 |
职务 |
姓名 |
职务 |
|
|
|
|
审批人: |
发布令
为规范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使公司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公司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公司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同时废止。
公司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发布实施后,各单位必须组织本单位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认真贯彻落实。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一、总则
为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安全 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制。
二、适用范围
公司各单位
三、基本原则
1.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强化各级安全责任制,确保生产稳定,减少或杜绝安全事故。
2.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责。
3. 企业每位员工都必须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
四、公司领导的安全职责
董事长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规章制度。把安全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的体制机制。
(2)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3)对公司总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进行决策。
(4)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动态。
(5)积极在公司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公司安全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总经理安全职责
1、总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并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3、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4、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5、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6、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7、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8、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9、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11、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12、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13、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6、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不断改善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劳动者的作业条件。
17、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基础与基层工作。组织和参与安全标准化建设并作出明确、公开、文件化的安全承诺,确保安全标准化所需的资金、人员、时间、设备设施等资源。
18、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19、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0、对安全生产检查出的问题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落实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总监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在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对领导参加基层安全活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制订、修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组织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评估、立项、申报及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
(5)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三同时”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6)会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等的安全监督工作。
(7)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8)各类安全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9)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订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10)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11)负责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办法。
(12)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安技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1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会议。
(14)监督管理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15)参加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对带班期间的安全工作负责。
供销中心总经理安全职责
(1)对公司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组织制定供应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并督促落实执行情况。
(3)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运输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系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定期召开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监督检查供应安全职责的落实。
(5)组织制定供应销售系统的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6)定期组织对供应商、承运单位等进行评审,对安全资质进行审核。
(7)定期组织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对供应商预审、选用、续用进行管理。
(8)参加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对带班期间的安全工作负责。
(9)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供应的原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公司人力资源系统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3)组织制定公司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4)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人力资源系统安全制度,并抓好落实。
(5)组织落实各级安全机构的建立健全,监督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
(6)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7)参加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对带班期间的安全工作负责。
(1)对公司财务系统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督促财务部门按规定落实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
(3)审查公司经营计划时,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严格按照公司绩效考核标准对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组织分析公司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审核各类事故损失及费用支出,按规定和程序做好事故损失的索赔和追偿工作。
(5)参加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对带班期间的安全工作负责。
(1)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并督促落实执行情况。
(3)负责落实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中的安全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
(5)组织厂房、建筑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系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6)督促检查施工现场、施工机械的可靠程度;检查施工质量,防止偷工减料、以次代优,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7)定期召开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工程、项目建设安全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工程部、项目组等单位安全职责的落实。
(8)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的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9)定期组织识别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风险,对工程承包商预审、选用、续用进行管理。
(10)参加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对带班期间的安全工作负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生产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过程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3)审核公司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整改要求。
(4)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生产、设备及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的事故调查。
(5)组织公司安全综合检查,组织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整改。
(7)强化生产设备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保证设备稳定运行。
(8)在进行设备年度检修时,组织制定检修项目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
(9)参加公司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工作动态,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0)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11)负责公司内部的消防管理工作。
(12)组织开展安全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13)参加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对带班期间的安全工作负责。
(14)对特级动火作业进行审批。
(15)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6)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并督促落实执行情况。
(17)负责落实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中的安全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8)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
(19)组织厂房、建筑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系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20)督促检查施工现场、施工机械的可靠程度;检查施工质量,防止偷工减料、以次代优,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21)定期召开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工程、项目建设安全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工程部、项目组等单位安全职责的落实。
(22)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的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23)定期组织识别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风险,对工程承包商预审、选用、续用进行管理。
(1)在生产中心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生产公司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生产公司各单位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过程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3)审核公司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整改要求。
(4)组织全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5)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生产、设备及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的事故调查。
(6)组织生产公司安全综合检查,组织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整改。
(7)强化生产设备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保证设备稳定运行。
(8)在进行设备年度检修时,组织制定检修项目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
(9)参加公司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工作动态,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0)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11)负责生产公司内部的消防管理工作。
(12)组织开展安全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13)参加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对带班期间的安全工作负责。
(14)对特级动火作业进行审批。
(1)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文件、资料。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审核、下发和存档。
(2)组织办公室的安全检查、活动、教育工作,按时参加公司安全会议,监督所辖人员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
(3)负责公司级各类档案、文件、资质证书的防火、防潮、防虫蛀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公司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
(5)参加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6)审查信息化项目承接单位及IT应用服务商资质。
(7)组织公司网络系统及餐厅的安全检查,查改事故隐患。
(8)负责公司信息系统、数据、网络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企业管理部部长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及时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工作决议,对企管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监督检查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参与公司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3)负责组织企管部的安全检查及教育工作,对存在的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4)按时参加公司安全有关的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5)负责组织公司法律事务进行管理,负责公司招标和合同管理工作,审查合同中的安全条款
(6)审核公司有关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检查劳动纪律,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人力资源部部长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及时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工作决议、指示,对人力资源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公司员工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贯彻《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控制加班加点,保护员工身心健康。
(4)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织开展继续教育。
(5)负责组织人力资源部的安全检查和教育工作,制定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6)负责安全奖惩结果的落实,将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员工晋级和奖励的重要内容。
(7)根据职业禁忌的要求,做好新老员工工种分配和调整,认真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换、离岗休养的规定。
(1)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及时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决议、指示,对财务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
(3)负责对财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资金安全教育。
(4)督促、检查保险柜、现金、支票、印章的存放、保管、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5)督促、检查财务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防盗器材、监控系统是否完好。做好系统内防盗、防火等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制度。对后勤安保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出本部门的管理制度,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3) 根据公司制定的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管理、检查并进行全面督导,注意防盗、防火,确保员工的生活安全。
(4) 负责公司内治安秩序,预防和查处安全事故,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5) 每天定时或不定时巡视管辖区域的保卫工作,并做好记录。
(6)搞好公司的环境卫生等管理工作。
(7)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警戒和人员疏散。
(1)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时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工作决议、指示,对销售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监督指导部室员工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产品销售的安全管理规定,督促落实。
(3)负责组织销售部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积极落实整改。按时参加公司的安全会议。
(4)负责组织向用户宣传所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知识,发放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
(5)负责审查用户安全资质,建立用户资质档案,定期组织评审。
(1)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指示,及时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工作决议、指示,对生产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组织生产部的安全检查和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
(3)组织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参与其它相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坚持“五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负责对公司生产设备设施的风险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对设备设施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改进设备运行存在的安全问题。
(6)参加安全检查,对生产环境、设备设施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通报,落实整改。
(7)负责组织年度检维修、开停车计划方案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8)参与公司应急预案演练,并对演练过程中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参加事故应急抢险工作,并及时上报。
(9)组织指挥生产,纠正违章行为,制止违章作业。
(10)监督现场施工安全状况,纠正违章行为,制止违章作业。
设备部部长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制度。对设备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根据公司设备管理的要求,制定公司的有关设备管理制度,推进各项设备管理制度的执行,并检查监督考核执行情况。
(3)负责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和设备故障的管理,进行设备状态的跟踪,及时掌握各设备事故的发生时间、原因,组织事故分析,提出改进措施,负责做好设备状态的汇总。
(4)负责组织设备使用、维护、检修相关规程的制定和审核,做好设备资料管理工作。
(5)负责特大、重大设备事故及时组织抢修,并报公司主管领导。
(6)负责组织设备方面专业安全检查,检查设备的保养、维修、校验工作,并建立设备维修档案。
(7)负责设备方面的风险管理。组织相关人员对设备使用和维修维护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危害分析,提出改进措施,提高设备事故安全防范水平。
(8)副部长在部长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责。
安全部部长安全职责
1、及时辨识和获取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贯彻执行并及时传达,分管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
2、每年年初制定公司的安全工作计划及部门的安全工作计划,审核其它部门和基层车间班组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督促监督实施。
3、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4、参与制定、修订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组织或参与公司的综合安全检查及其它检查。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6、负责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大修、技改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保证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7、全面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8、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纠正违章。督促并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10、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组织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监督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12、参与编制公司应急预案和修订,组织公司综合级演练并对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进行评价。
13、综合分析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4、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1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定期召开安全例会。
。
项目部部部长安全职责
(1)传达、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时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工作决议、指示,对工程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审核公司工程建设工作中安全技术和措施的计划和落实情况。
(3)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原则,督促整改审核、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4)负责组织审核土建和施工单位资质,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检查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5)组织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教育工作,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6)副部长在部长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责。
(7)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时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工作决议、指示,对项目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8)组织项目参与人员结合项目特点开展危险源辨识、进行风险评价。
(9)对辨识出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组织实施。
(10)督促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措施,并对作业现场进行日常安全制度、措施的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11)项目期间如发生事故,报告本单位第一负责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
(12)督促及时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13)组织项目施工、承包单位相关资质证件的审查、核实,办理有关手续,相关材料应留复印件查备。
供应部部长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时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工作决议、指示,对供应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供应部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监督执行。
(3)负责组织或督促落实供应部的安全检查、活动和教育工作,按时参加公司的安全会议。
(4)负责采购的风险管理。对供应商、承运单位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对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禁止采购生产资质不齐全企业生产的产品。
(5)组织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6)负责组织向承运单位宣传所承运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知识,发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7)负责对承运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建立承运单位档案。禁止选用无安全资质的承运单位。
(8)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 销售部部长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时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工作决议、指示,对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制订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车辆运输安全、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
(3)负责对销售、装卸、驾驶等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
(4)不准向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
(5)危险化学品购销必须有详细的登记台帐。
(6)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必须向客户发放。
(7)经营活动过程中运输必须要委托给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的单位。负责告知客户在运输和使用中相关的安全注意事项。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传达落实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在安全部的领导下,负责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2)参加各类安全、消防、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健全完善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管理基础台帐。
(3)制定、修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
(4)制定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活动开展情况。
(5)参加公司安全综合检查,纠正违章行为,制止违章作业,落实整改措施。
(6)监督各单位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反馈,监督落实整改情况。
(7)参与编制、修订、审核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8)参与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审核员工劳保用品发放的数量、期限,检查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
(9)积极推进公司安全标准化建设,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履行情况。
(10)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竞赛活动、技能比武,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
(11)负责安技装备、灭火器材、防护和急救器具的管理。
(1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三同时”审查,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
(13)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班组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培训教育档案。
(14)负责厂区动火、进容器作业等特殊作业的审批,监督。
(15)及时上报火灾、爆炸害事故,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起草事故报告。
消防队员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安委会和安保部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参加消防培训教育,健全完善消防管理基础台帐。
(3)参与拟定、修订公司有关消防管理制度、规定,批准后检查执行情况。
(4)参与公司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修订,并检查演练情况。
(5)负责防火宣传教育,定期指导各单位的消防培训和演练,增强员工防火安全意识,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6)参加公司安全消防检查,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制止消防违章作业,监督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反馈,监督落实整改情况。
(7)督促检查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违章现象及时制止,发现隐患督促整改,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8)积极推进公司消防管理,落实各级人员安全消防责任制的履行情况。
(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起草火灾事故报告。
(10)负责消防车及车内消防器材的维修、维护和保养。
环保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环境管理工作。
(2)修订、完善各类环保管理基础台账、环保管理制度。
(3)监督新、改、扩建工程的环保“三同时”工作开展情况,提出环保方面的整改意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4)编制、修订、审核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环境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组织演练,进行评估。
(5)参加公司安全综合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反馈,制定防范措施,监督落实隐患的整改。制订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6)监督检查“三废”排放情况,制止私排乱放、私自停运环保设施等违规行为。
(7)及时上报环境污染事故,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起草事故报告。
设备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拟定、修订有关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检查落实。
(3)建立健全各类设备管理基础台账。
(4)负责设备设施安全附件、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效验,定期检查。
(5)负责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检测、检验工作。
(6)参加安全检查,整改落实设备隐患。
(7)对设备设施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
工艺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编制、修订工艺操作规程、工艺指标,负责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教育、考核。
(3)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参加技安措项目的审查和验收。
(4)对生产工艺过程或状态进行危害分析、风险评价,提出改进措施,落实整改。
(5)严格执行安全“五同时”,在安排各类作业活动时,同时安排安全工作。
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参加安全检查,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监督落实隐患整改。
(3)参加建设项目审查,坚持安全“三同时”原则,提出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4)负责落实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监督现场施工安全状况,纠正违章行为、制止违章作业。
(5)严格执行安全“五同时”,在安排各类作业活动时,同时安排安全工作。
生产调度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参加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出预案存在的不足。
(3)组织协调生产时,坚持安全“五同时”原则。
(4)监督检查工艺指标执行情况,制止并纠正违章操作。
(5)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组织指挥生产系统的开、停车,及时处置生产中的紧急情况,协助排除故障。
(6)发生安全事故,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的应急抢险,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7)及时上报安全事故,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
其它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参加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4)严格执行安全“五同时”,在安排作业活动时,同时安排安全工作。
(5)参加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并监督落实。
(6)支持和参与公司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安全有关台账、记录。
六、车间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1. 主任安全职责
(1)车间主任是车间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落实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本车间安全工作计划,严格实施。
(3)组织编制、修订、审批车间安全管理规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监督落实。
(4)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5)负责落实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分片包干责任制,参与岗位安全活动,纠正违章行为,制止违章作业。
(6)及时、如实报告车间安全事故,组织车间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提高车间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8)严格执行安全“五同时”制度,在安排各类工作时,同时安排安全工作。
(9)做好本车间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
设备副主任安全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编制、修订、审核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设备安全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
(4)负责职责范围内票证的审核、批复工作,严格落实安全措施。
(5)组织有关人开展设备设施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制定防范措施,整改设备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6)负责组织编制设备改造方案、设备检修工作。针对检修项目,确定检修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负责落实。
(7)负责对员工进行设备维护、保养、使用等应知应会知识的培训、考核。
(8)负责车间生产设备、设施的管理,组织对其进行维护和保养。
(9)组织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等检测、检验工作。
(10)制定设备维修安全措施,明确项目负责人,跟踪落实。
(11)对车间设备运行的安全状况负责。
(12)参加车间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起草设备事故报告。
技术员安全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
(2)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车间的工艺技术规程,审核规程中安全异常问题的整改和解决方案,监督落实。
(3)负责组织车间工艺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员工操作技能。
(4)组织有关人员对车间工艺过程或状态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监督落实整改措施。
(5)严格执行“三同时”原则,监督和审查工程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投入使用情况,提出项目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
(6)参加安全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
(7)参与修订、审核车间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检查演练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整改措施。
(8)参加本单位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提供涉及技术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9)负责对车间安全工艺、技术进行管理,对技术上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10)拟定、修订岗位工艺操作规程,检查员工操作执行情况。
专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职业健康、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监督检查车间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
(2)参与编制、修订车间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组织事故演练,对现场处置方案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3)参与车间安全竞赛活动,制订安全活动计划,检查落实。
(4)监督检查车间改造项目安全“三同时”、变更管理执行情况,参加验收工作。
(5)负责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教育员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和消防器材。健全完善车间各类安全管理基础台账。
(6)组织分厂员工对所有作业活动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7)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方法和做法。提出奖惩意见。
(8)开展各类安全、消防检查活动,落实整改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行为,纠正违章作业。
(9)管理和维护辖区内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正常。
(10)负责车间动火作业的票证办理,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11)参加本单位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督促落实。
班组长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员工学习并执行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坚持安全班前讲、班中查、班后总结。严格执行安全“五同时”,在安排各类作业活动时,同时安排安全工作。
(4)负责班组级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健全完善班组各类安全管理台账。
(5)组织员工开展危害因素、环境因素辨识,制定防范措施,落实整改。
(6)参与编制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进行评估。
(7)负责班组的安全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发生事故立即上报,迅速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8)负责安全设施、装备、器具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和有关应急装备、器具。
(9)保持生产现场整齐、清洁。
(10)严格作业票证的办理,落实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
(11)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12)严格执行班组交接班制度。对岗位存在的安全问题,要严格交接,落实措施。
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1)接受所在单位安全员的业务指导,负责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协助班组长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竞赛和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负责安全活动记录,坚持安全班前讲、班中查、班后总结。
(3)协助班组长对岗位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班组级、岗位安全教育。
(4)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5)监督检查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个体防护装备及有关应急装备器具。
(6)发生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救治伤员,并向领导报告。
(7)严格落实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
(8)参加岗位危害因素、环境因素辨识,制定防范措施,督促岗位员工严格落实。
(9)严格落实检维修项目的安全措施。
岗位员工安全职责
(1)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2)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做好各项纪律,交接班应交接安全工作,交班应为接班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现场处置方案正确处理,并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
(5)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6)上岗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有关个体防护装备及应急装备。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竞赛和事故预案演练。
(8)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9)做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10. 其他员工的安全职责
(1)对本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2)了解岗位危险有害因素,不断提高安全意识。
(3)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4)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现场处置方案正确处置,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5)正确操作维护设备,正确使用有关个体防护装备和应急装备。
(6)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和事故预案演练。
(8)拒绝违章指挥,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七、各部门职责
1.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监督检查各单位落实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2)审定公司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3)协调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4)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5)审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审核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案。
(7)监督年度安全责任书执行情况,决定年度安全工作业绩奖惩事宜。
(8)研究决定公司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企业管理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定期组织本部室人员开展教育、培训等安全活动,建立活动记录。
(3)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部门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消防工作。
(4) 搞好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制订和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5) 在企业管理(改革)总体规划中突出“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在企业改革中安全管理和安全管理机构不中断。
(6)协助安全部搞好合理化建议活动。参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制订。
人力资源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示和规程,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负责员工的从业资质审查,组织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3)组织制定公司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对培训效果进行落实,督促考核。定期组织本处室人员开展教育、培训等安全活动,建立活动记录。
(4)组织岗位人员岗前体检,及时调整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在岗员工的工作岗位。
(5)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6)依法与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保障员工的安全权益,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时,应符合公司安全方面的规定。
(7)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织开展继续教育。
(8)组织检查考核领导干部带班制度执行情况。
(9)负责安全奖惩考核结果的落实。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员工晋级和奖励的重要内容。
(10)参加安全事故调查、分析。负责工伤认定及有关待遇的办理工作.
财务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定期组织本部室人员开展教育、培训等安全活动,建立活动记录。
(3)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核算。并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保证事故隐患治理等开支足额支付。
(4)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公司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5)负责事故损失的保险理赔相关工作。
安保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制度。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进厂人员的证件检查,临时入厂人员的入厂检查或检查登记,以及对上述人员禁带烟火进厂的安全检查,负责关键要害部门安全生产保卫工作。
(3)负责食堂的安全防火管理和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4) 根据公司制定的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管理、检查并进行全面督导,注意防盗、防火,确保员工的生活安全。
(5) 负责公司内治安秩序,预防和查处安全事故,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6) 每天定时或不定时巡视管辖区域的保卫工作,并做好记录。
(7) 参加安全检查,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搞好公司的环境卫生等管理工作。
(8)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警戒和人员疏散。
销售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定期组织本处室人员开展教育、培训等安全活动,建立活动记录。
(3)审查确认用户、经销商等单位或人员的安全资质,并建立档案,定期评审。严格危险废物的处置销售。审查承运用户的安全资质。
(4)负责向购买单位或人员进行安全告知。销售危险化学品,必须向购买单位和人员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组织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6)及时如实上报安全事故,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生产部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上级部门生产方面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3)参加安全检查,对生产管理、生产现场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4)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做法,并向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5)负责开停车方案、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6)在制定或审定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安全“三同时”内容,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
(7)定期组织本部室人员开展教育、培训等安全活动,建立活动记录。
(8)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建档工作。
(9)完成公司布置的临时性安全及消防工作。
设备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负责制订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基础台账。
(3)负责组织公司所属的起重机械、施工机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气瓶、防尘毒和防静(雷)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安技装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校验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重大隐患应停用。
(4)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禁止防爆等级不合格的电气设备进入生产装置。
(5)在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负责检查监督。
(6)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及时整改,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
(7)负责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
(8)负责本专业特殊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和取证复审工作。
(9)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公司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参加公司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10)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教育、培训等安全活动,建立活动记录。
(11)定期进行设备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落实整改措施。
安全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监督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2)负责公司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时传达上级部门的安全文件和会议精神。
(3)组织修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编制、修订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和评估。
(5)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安技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6)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
(7)监督管理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审批和监督。
(9)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审查。
(10)对安全相关评价工作进行审核和管理。
(11)负责新入厂员工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健全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基础台账。
(12)定期组织在岗员工进行职业病体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督促整改。
(13)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类作业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14)参与安全综合检查,纠正“三违”行为,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组织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评估、立项、申报及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
(15)负责编制落实安全费用和安全工作计划。
(16)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17)推广安全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18)负责安全工作考核评比,提出奖惩建议。会同工会等部门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19)归口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应急预案备案等工作。
(20)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
(21)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电工、危化品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审培训工作。
(22)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的自评、持续改进等工作。
项目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确保安全设施符合规范要求。
(3)负责对引入的施工队伍、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审查施工队伍和人员的资质,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4)定期组织本部室人员开展教育、培训等安全活动,建立活动记录。
(5)严格执行安全“五同时”,在安排各类作业活动时,同时安排安全工作。
(6)及时如实上报安全事故,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时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工作决议、指示,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8)组织项目参与人员结合项目特点开展危险源辨识、进行风险评价。对辨识出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组织实施。
(9)督促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措施,并对作业现场进行日常安全制度、措施的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10)督促及时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11)组织项目施工、承包单位相关资质证件的审查、核实,办理有关手续,相关材料应留复印件查备。
(12)按照“三同时”原则,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时,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保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3) 设计审查时,组织安全消防等部门参加。
(14) 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消防设计专篇,并落实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提出的要求。
(15) 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相关设计规范、标准和要求,确保所选工艺、设备、材料安全可靠。
(16) 对设计项目的安全性负责。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参加建设项目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供应部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时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工作决议、指示,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做好原材料、成品、废品的采购、储运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对采购、装卸、驾驶等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
(4)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向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5)危险化学品购销必须有详细的登记台帐。
(6)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7)经营活动过程中运输必须要委托给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的单位。在销售中运输由客户自己解决,本企业将负责告知客户在运输和使用中相关的安全注意事项。
(8)定期组织本部室人员开展教育、培训等安全活动,建立活动记录。
八、各车间安全职责
生产车间、三修车间、油品车间、动力车间、环保车间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职业卫生和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职业卫生、消防工作。
(3)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职业安全教育活动,搞好车间安全教育,积极配合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搞好车间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搞好车间安全检查,根据公司要求,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隐患整改及上报工作。
(5)车间所属重大危险源要实行重点监控,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种事故预案演练活动。
(6)对本车间的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置,并负责保护现场,不得迟报、瞒报,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积极配合公司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消防“三同时”验收工作。
(8)认真搞好现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种特种作业票证,配备齐全各种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并认真进行管理,使其时刻处于备用状态,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9)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10)做好安全标准化运行工作,规范各种安全管理台帐。
(11)负责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并根据公司要求配合做好需要向上级部门报告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12)负责车间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13)按时完成各种安全统计报表工作。
(14)完成公司布置的临时性安全及消防工作。
化验车间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职业卫生和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职业卫生、消防工作。
(3)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职业安全教育活动,搞好车间安全教育,积极配合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搞好车间人员的培训工作。
(4)化验员在做化验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5)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化学药品的领用,保管和安全使用等工作,尤其要做到剧毒、易爆和浓酸、碱等药剂的保管工作,严防丢失和破损,以免危及人身安全。
(6)搞好车间安全检查,根据公司要求,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隐患整改及上报工作。
(7)做好安全标准化运行工作,规范各种安全管理台帐。
(8)负责本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并根据公司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事故取样分析工作。
(9)按时完成各种安全统计报表工作。
(10)负责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气体检测分析,并提交数据分析报告。
(11)完成公司布置的临时性安全及消防工作。
九、附则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认识和了解与公司生产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更新、适用性识别和管理。
第三条 职责
1.安全部负责定期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识别其适用性,追踪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并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2.相关单位负责获取本单位适用的安全标准并将适用的安全标准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3.相关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适用的安全标准清单,并交安全部备案。
4.安全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各单位的安全标准清单汇总后应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库,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四条 控制程序
1.获取途径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通过官方网站、行业报刊、数据库、书籍和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及上级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
(2)地方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从各级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获取。
2.识别适用性
(1)安全部根据公司的特点,识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
(2)相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识别本单位生产、服务过程中各类安全生产标准的适用性。
(3)安全部应将获取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的适用条款对相关单位进行传达。
(4)当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对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识别。
(5)安全部应及时获取最新适用于公司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评审工作。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
(1)相关单位应对本单位获取和识别的安全标准妥善保管并建立台账,负责跟踪其变化。
(2)安全部应对各单位已获取和识别的安全标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汇总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库,并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情况。
(3)安全部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转发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并传达给相关方(承包商、供应商等)。
(4)安全部应将过期或作废的安全生产法律文件及时收回。
(5)安全部和各单位应定期、经常性地进行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安全标准,安全部每年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会议。
第三条 职责
1. 各单位负责人应对相应的安全生产会议进行组织领导。
2. 安全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 各单位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
第四条 程序与要求
1. 规定会议类别和会议内容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特殊情况扩大参加人员范围。会议主要内容:
① 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的有关通知、文件和会议精神;
② 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措施;
③ 研究部署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时间进度;
④ 调度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疑难问题的解决进度情况。
⑤ 表彰先进,通报违章违纪。
⑥ 重大安全技术项目的讨论、研究及决策。
(2)公司安全员例会
公司安全员例会由安全部组织,每周召开1次。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员参加。特殊情况,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范围。会议主要内容:
① 各单位汇报近期的安全生产情况;
② 介绍同行业近期的安全生产形势;
③ 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
④ 分析季节性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防范措施;
⑤ 分析近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指出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⑥ 下一步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和建议采取的措施。
(3)安全专题会议
根据某一特定时期、特定情况召开安全专题会,参加人员、内容临时决定。
(4)安全现场会议
根据某一特定情况召开安全现场会,参加人员、内容临时决定。
(5)专业性安全会议
各职能单位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召开专业性安全会议,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召开,解决有关专业问题。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财务管理
1.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改善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专用于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的投入,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安全宣传、安全培训教育,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急救援预案物资、个人劳动保护费用、安全先进奖励费用项目等。
2. 根据《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的相关制度,以公司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1)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
(2)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3)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3.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 财务部对安全生产费用专门核算;企业管理部监督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相关单位按制度贯彻执行;安全部督促相关单位按计划实施;项目部掌握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物资是否合格有效。
5. 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6. 财务部负责对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程序
1.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由安全部归口管理,确保用于规定的使用范围。每年年底各单位将下一年度全年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报安全部,安全部经评审汇总后,制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部,纳入公司财务预算。
2. 各单位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时,应编制月度预算,填写《安全用品申请计划表》,安全部审批、签字,相关负责人签字后,资产财务部方可列支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质支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 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10. 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其他要求
各单位严格按制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落实安全措施,发生伤亡事故,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首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
第三条 职责
1.安全部是安全奖惩的主管单位,依据本规定提出奖惩明细和下达奖惩考核决定;负责督促各单位落实奖惩规定。
2.企业管理部依据本规定,负责执行对干部和员工的奖惩处理决定。
第四条 总则
1. 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级领导和员工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把安全工作列为本单位评先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2. 各级领导和员工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所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和工作岗位上,对安全工作负责。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必须同本单位的经济挂钩,严格考核。
3.安全生产奖惩以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月考评为基本运行模式。考核应以事实为依据,制度为准绳,以达到警示、教育、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
第五条 奖励
1. 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和法规,长期坚持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2)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5)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安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品或者增加个人安全考核奖考核分,加分标准1分—10分。
3. 对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单位报送材料,经安全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第六条 惩罚
1.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员工生命、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5)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降级、撤职、待岗、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扣罚安全考核奖考核分、赔偿经济损失等。
3. 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扣罚安全考核奖考核分处理,惩罚标准1—5分。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惩罚标准5—10分。同时可令其待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 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5. 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相关联单位弄清事实,取得证据,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 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规定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安全生产规定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标准等的评审和修订。
第三条 安全生产规定的制订
1.安全部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制订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2.安全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第四条 评审与修订
1.安全生产规定的评审
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1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其他相关事项。
评审组织:安全生产规定评审,本着制订单位组织评审的原则。由安全部主持评审会议并形成评审记录,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评审内容:
(1)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2)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3)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4)安全管理规定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评审输出:
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规定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2.安全生产规定的修订
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三年组织修订1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定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2)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3)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规定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4)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
(5)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经充分转变员工的自觉行动。
修订组织:安全生产规定修订,本着制订单位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单位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单位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规定的制订的原始背景。
修订依据:
(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2)安全生产规定评审结果;
(3)规定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定,要履行会签手续,按照《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建设管理规定》进行下发执行。
3.安全生产规定的终止执行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规定,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防止事故发生,加强安全教育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外来施工人员。
第三条 职责
1. 安全部负责安全培训的计划、实施和考核工作。
2. 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安全部进行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和控制。
3. 各单位负责按培训计划完成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 控制过程
1. 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原则,要讲究针对性、科学性,做到多样化、制度化、经常化。
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安全教育等。
培训范围: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1)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
①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③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④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⑤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⑥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⑦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①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③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④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⑤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⑥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⑦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 新工人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厂级安全教育(一级),新员工入厂后,在分配到工作单位之前,首先进行厂级教育,厂级教育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部协助实施,时间为32学时。内容主要有:
① 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②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③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④ 有关事故案例等;
⑤ 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有关内容。
厂级教育结束后,应进行考试,成绩合格后分配到工作单位。考试由公司安全部负责组织。
(2)车间级安全教育(二级),应由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组织。时间为24学时。内容主要有:
①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②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③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④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⑤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⑥ 本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⑦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⑧ 有关事故案例;
⑨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三级)教育,由班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时间为16学时。主要内容有:
①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②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③ 有关事故案例;
④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教育结束后,还要组织新员工进行讨论,提高其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指定师傅带领进行工作或学习。
4. 新入厂员工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应按规定填写本人安全教育档案。
5.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否则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分配及接收其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6. 新入厂员工要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培训学习,经过一段时期实际工作后,再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安全部对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技术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方可独立顶岗。
7. 凡属民工、外包工和参观人员,进厂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1)对民工、外包工、外借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招收和使用单位负责委托安全部进行不少于8小时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本公司生产特点、入厂安全须知、从事工作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安全制度等。考核合格,经施工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同意后,方能允许进入现场施工。
(2)进入厂区办事、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单位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太多。教育内容:本厂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8. 日常安全教育
(1)公司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安全教育,举办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宣传画、黑板报、安全专栏、安全讲话、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活动。时间不少于20学时。
(2)公司各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①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公司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车间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② 职能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
③ 安全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④ 安全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3)安全活动主要内容有:
① 传达上级近期指示,通报和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
② 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③ 分析事故,查明原因、接受教训,制订防范措施;
④ 进行有关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的知识教育;
⑤ 交流推广安全操作先进经验,进行技术表演;
⑥ 参观安全生产展览,开展安全竞赛;
⑦ 发展群众提合理化建议,讨论解决安全生产缺陷;
⑧ 表彰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批判各种错误倾向。
(4)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5)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部进行安全教育。
(6)适时组织“安全生产月”、“百日竞赛”、“消防宣传日”活动,及季节性的安全教育。
(7)中层领导干部和班组长,在进行公司管理轮训时,必须有安全管理的内容,新聘任的领导干部由安全部进行一次重点安全教育。
(8)公司内岗位调整(包括车间内岗位变动)及脱岗一年以上的员工,必须对其再进行车间和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9. 安全考核
安全部每年要组织1次全体员工安全知识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个人的安全教育档案上,并作为晋级和评比的依据之一。
(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2)其它干部的安全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和安全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①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② 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③ 本公司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④ 本公司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⑤ 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⑥ 生产装置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⑦ 本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⑧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3)员工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①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② 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③ 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④ 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⑤ 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⑥ 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⑦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障装置的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术语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公司涉及到的特种作业:电工作业、锅炉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职责
安全部、设备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公司存在特种作业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材料的申报工作。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第八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高层管理人员和车间管理人员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内对生产装置的组织、协调、管理、监控、服务等工作职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生产工作的安全和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带班人员包括公司、生产公司、事业部领导,各职能部门中层管理人员和各车间管理人员。
第二章 带班管理内容
第三条 领导干部带班实行二级级管理,其中,公司经理领导值班为一级带班,职能部门中层管理人员车间管理人员值班为二级带班,各车间管理人员值班为三级带班。
第四条 带班时间要求:
1、正常工作日带班:当日下午17:00至次日上午8:00。
2、周末及假期带班:当日上午8:00至次日上午8:00。
第五条 带班人员职责:
1、一级带班职责:
1.1一级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并负责指挥非工作时间内重大生产异常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2切实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抽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和巡视,保障生产装置的连续安全生产。
2、二级带班职责:
2.1负责值班期间生产、安全、环保等工作的协调。
2.2值班期间监督、检查公司各生产车间生产运行状况。
2.3值班期间监督、检查公司各生产车间员工劳动纪律。
2.4值班期间配合一级带班领导协调处理各类紧急和突发事件。
2.5值班期间协调解决公司各车间生产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生产问题。
3、三级带班职责:根据二级带班职责,三级带班人员履行本装置上述职责。
第六条 带班人员管理要求如下:
一、一级和二级带班人员值班要求:
1、带班期间严禁值班人员擅自离开岗位。
2、保证值班期间通讯畅通,严禁在当值期间或当值前饮酒。
3、带班期间要加强巡检,监督、检查在岗员工的劳动纪律状况,及时、准确的掌握现场情况,以便快速、有效的处理突发事件。
4、各级值班人员带班时19:00前必须到生产调度室签字,同时写清签到时间及联系电话,次日7:00前值班人员上生产调度室将当班生产安全巡查情况在带班记录薄中记载清楚,做到交清接明,并在带班记录薄上签名确认。
5、各级值班人员带班期间要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带班领导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带班的,要及时调换其他领导带班,但不能出现空岗,调换后及时通知生产调度。值班期间因事需要离开公司时要向生产调度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保持通讯畅通。
6、一级和二级带班人员值班表由生产部按月度统一进行安排,并于每月28日将次月带班表在公司网站进行公布。
二、三级带班人员值班要求:
1、各车间带班人员必须能够担负起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职责,值班期间严禁擅自离开岗位,要及时汇报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2、值班期间保持通讯畅通,严禁在值班期间或值班前饮酒。
3、值班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迟到、早退,值班调度要不定时抽查并作记录。
4、带班人员值班当日应于19:00前到生产调度室签到,写明签到时间及联系电话,次日7:00由生产调度封签;00:00至次日凌晨6:00至少查岗一次,并于夜间巡检时到生产调度室签到一次,同时注明签到时间。
5、必须参加本车间大夜班交接班。生产调度会根据各操作室摄像头检查带班人员是否参加交接班。
6、调度封签时没有签到的视为没有值班。
7、带班期间原则上不能离厂,确因事需要离厂时要向生产调度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并能保持联系。否则应向公司一级带班领导请假,或由本单位领导安排他人接替。
8、各车间巡检路线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巡检过程要求及时、准确掌握生产现场情况,快速、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9、对上述所有规定的执行情况,在周四生产调度现场会上予以通报。
11、三级值班人员由各车间安排。
三、带班期间应急处理程序:
1、三级带班人员带班期间装置发生重大、紧急和超出职责范围的事件时,由一级带班人员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临时担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二级值班人员辅助总指挥,解决现场问题,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2、三级带班人员临时担任部门总负责人,处理发生的重大、紧急事件。
3、生产公司总经理抵达现场后,现场总指挥由一级带班领导交接给生产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现场抢险。
4、具体处理程序根据《应急救援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参考巡检路线:
第七条 值班期间应定时巡检,巡检次数不少于两次。 一级和二级领导带班巡检路线(生产部建议路线):
生产调度---储运车间(装卸车台)---------罐区----环保车间----动力污水----化验室----加制氢车间----催化车间
第四章 带班考核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被安排带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或无故未到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带班迟到、早退视同正常工作日迟到、早退。
第十条 带班期间未按规定进行巡检或未认真履行带班职责的,取消其带班费用,并在公司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评价目的
为了识别生产过程中可控制或可望施加影响的危害,评价其安全风险的大小,为实施安全风险控制提供依据,同时为了规范安全风险控制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相关的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活动。
第三条 风险评价时机
1. 常规活动每年一次。
2. 非常规活动开始之前,遇有下列情况应在开始之前: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技术改进项目;
(3)生产设施的变更项目。
第四条 风险评价范围
1. 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停车等阶段;
2. 常规和异常活动;
3. 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5. 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 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8. 企业周围环境;
9. 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第五条 风险评价小组职责
1. 安全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制定、修订、解释本制度;负责成立公司风险评价小组;汇总、审核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果;确认公司重要危害因素,编制公司风险评价报告,并对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工作进行监督;对外委托具有国家认可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法定安全评价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2.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对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第六条 风险评价方法的选用
评价方法有: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工作危害分析法是从作业活动清单中选定一项作业活动,将作业活动分解为若干个工作步骤,识别每个工作步骤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然后通过风险评价,判定风险等级,制定控制措施。工作危害分析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从事此项作业的人员受伤害,当然也不能使他人受伤害,不能使设备和其他系统受到影响和损害。
安全检查表分析是一种经验分析法,是分析人员针对拟分析的对象列出一些项目,识别与一般工艺设备和操作有关的已知类型的危险、有害因素、设计缺陷以及事故隐患,查处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后确定检查项目。再以提问的方式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和评审。安全检查表分析的对象是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和工艺流程等,检查项目是静态的物,而非活动,故此所列检查项目不应有人的活动,即不应有动作。
第七条 风险评价过程
各单位发动员工参与风险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员工一起参与风险评价过程,采用工作危害分析(JHA)和安全检查表(SCL)两种基本方法,进行风险评价时的程序如下:
1. 作业危害分析采用工作危害分析(JHA),由各单位的评价小组中岗位操作人员、班长、专业技术人员、车间管理人员对本岗位的所有作业活动列出清单,并进行工作危害分析(JHA),完成后先经安全部审查修改,修改完成后,上报评价小组进行评审,对不合格项提出修改意见返回基层单位再进行修改,重大风险和巨大风险应附有工程措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整改方案,一并送评价小组进行评价,使之达到可接受的程度。
2. 设备设施的危害分析采取安全检查表(SCL)分析,由各单位的评价小组人员、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列出设备设施清单,按安全检查表(SCL)分析进行,完成后先经安全部审查修改,修改完成后,上报评价小组进行评价,对不合格项提出修改意见返回基层单位再进行修改,重大风险和巨大风险应附有工程措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整改方案,一并送评价小组进行评价,使之达到可接受的程度。
第八条 评价准则
使用推荐的风险评价方法,单位/班组开展风险评价工作,按照以下方法开展风险等级划分:
风险(R)=可能性(L)×后果严重性(S)
1. 危害发生的可能性L判定准则:
表1:危害发生可能性L判定
等 级 |
标 准 |
5 |
在现场没有采取防范、监测、保护、控制措施,或危害的发生不能被发现(没有监测系统),或在正常情况下经常发生此类事故或事件。 |
4 |
危害的发生不容易被发现,现场没有检测系统,也未发生过任何监测,或在现场有控制措施,但未有效执行或控制措施不当,或危害常发生或在预期情况下发生。 |
3 |
没有保护措施(如没有保护装置、没有个人防护用品等),或未严格按操作程序执行,或危害的发生容易被发现(现场有监测系统),或曾经作过监测,或过去曾经发生类似事故或事件,或在异常情况下发生类似事故或事件。 |
2 |
危害一旦发生能及时发现,并定期进行监测,或现场有防范控制措施,并能有效执行,或过去偶尔发生事故或事件。 |
1 |
有充分、有效的防范、控制、监测、保护措施,或员工安全卫生意识相当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极不可能发生事故或事件。 |
2. 危害后果严重性S判定准则:
表2:危害后果严重性S判定
等级 |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
人员 |
财产损失/万元 |
停工 |
公司形象 |
5 |
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 |
死亡 |
>50 |
部分装置(>2套)或设备停工 |
重大国际国内影响 |
4 |
潜在违反法规和标准 |
丧失劳动能力 |
>25 |
2套装置停工、或设备停工 |
行业内、省内影响 |
3 |
不符合上级公司或行业的安全方针、制度、规定等 |
截肢、骨折、听力丧失、慢性病 |
>10 |
1套装置停工或设备 |
地区影响 |
2 |
不符合公司的安全操作程序、规定 |
轻微受伤、间歇不舒服 |
<10 |
受影响不大,几乎不停工 |
公司及周边范围 |
1 |
完全符合 |
无伤亡 |
无损失 |
没有停工 |
形象未受损 |
3. 风险等级R判定准则及控制措施:
表3:风险等级判定准则及控制措施R
风险度 |
等级 |
应采取的行动/控制措施 |
实施期限 |
20~25 |
巨大风险 |
在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继续作业,对改进措施进行评估 |
立刻 |
15~16 |
重大风险 |
采取紧急措施降低风险,建立运行控制程序,定期检查、测量及评估 |
立即或近期整改 |
6~12 |
中等 |
可考虑建立目标、建立操作规程,加强培训及沟通 |
2年内治理 |
1~5 |
可接受 |
可考虑建立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但需定期检查或无需采用控制措施,但需保存记录 |
有条件、有经费时治理 |
注:R=L×S——危险性或风险度(危险性分值)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发生事故的频率)
S——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
4. 风险评估表
严重性 可能性 |
1 |
2 |
3 |
4 |
5 |
1 |
1 |
2 |
3 |
4 |
5 |
2 |
2 |
4 |
6 |
8 |
10 |
3 |
3 |
6 |
9 |
12 |
15 |
4 |
4 |
8 |
12 |
16 |
20 |
5 |
5 |
10 |
15 |
20 |
25 |
第九条 风险控制原则
1. 消除危害/风险;
2. 通过工程措施从源头来控制危害/风险;
3. 制定安全作业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措施来削弱危害/风险影响。
4. 当以上方法均不适用时,应提供防护用品,并采取措施确保其得到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 风险控制的要求
积极预防事故、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可采取以下3种对策:
1. 技术对策:即对某一项工程项目、生产建设、设备设计、工艺操作、设施维修等采取技术措施,实现生产的本质安全;
2. 教育对策: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每个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操作技能;
3. 管理对策: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技术、管理方法上最大限度地满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需要、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风险信息的更新
1. 在下列情况下安全检查表(SCL)分析记录和工作危害分析(JHA)记录进行更新:
(1)工艺指标或操作规程变更时;
(2)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3)有新项目时;
(4)有因为事故、事件或其他而发生不同的认识;
(5)其他变更。
2. 如果没有上述变化时,单位1年进行1次评审或检查风险识别结果。
附件:1. 作业活动清单
2. 工作危害分析(JHA)记录表
3. 设备设施清单
4. 安全检查(SCL)分析记录表
5. 重大风险清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不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
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公司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隐患排查治理是公司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要素的重点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职责,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是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七条 公司其他领导对所分管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八条 安全部是隐患排查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制定、修订、解释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对各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负责不符合项的纠正、预防、复查与考核。
第九条 生产部负责生产工艺、现场检查;干部值班落实情况检查;配合安全部进行综合性、季节性、节前检查。
第十条 设备部负责设备专业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检查;机修车间负责动设备维修专业检查;电修车间负责电气专业检查;仪修车间负责仪表专业检查,消防队负责防火防爆及消防设施的检查。以上单位需同时配合安全部进行综合性、季节性、节前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管理部负责员工劳动纪律管理检查,配合安全部进行综合性、季节性、节前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生产部负责对公用车辆的检查。
第十三条 安保部负责对生活后勤场所、设施和公用办公场所的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及施工队伍专业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部负责新建项目及施工队伍专业检查。
第十六条 各生产车间领导及其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场所、设备、设施、人员、作业情况的检查。
第三章 隐患排查方式
第十七条 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及时发现、不留死角。
第十八条 隐患排查要按专业和部位排查,明确排查的责任人、排查内容、排查频次等。
第十九条 隐患排查方式
1.日常隐患排查,包括:
(1)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生产车间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
(2)安全部领导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日常性检查。
(3)设备部领导和设备、电气、仪表、检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3. 专业性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4. 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5.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公司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干部带班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6.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公司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日常隐患排查的频次
1.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班中巡回检查每小时至少1次;
2. 生产车间领导和负责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 安全部领导和现场管理人员每天至少1次对现场进行巡回检查。
4. 设备部领导和负责设备、电气、仪表、检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天至少1次对现场进行巡回检查。
第二十一条 综合性隐患排查的频次
1. 生产车间、每周组织1次综合性隐患排查。
2. 公司每月组织1次隐患排查,由安全部组织,生产公司领导,生产部、设备部、生产车间主要领导参加。
第二十二条 生产公司和生产车间根据季节性特征及生产实际,分别组织季节性隐患排查。季节性隐患排查一般和专业性隐患排查结合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安全部、生产部、设备部不定期组织专业性隐患排查。
第二十四条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生产公司和生产车间分别组织隐患排查。
第二十五条 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公司及相关单位根据要求,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及相关单位应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隐患排查:
1. 国家、地方或公司颁布实施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 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 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4. 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 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6. 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组织对重大危险源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第四章 隐患排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类隐患排查都必须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日常隐患排查记录由车间制定记录格式,印制记录本;其他形式的隐患排查可用电脑整理并打印记录,排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隐患排查实行周报、月报制度。生产车间每周将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后向安全部报送周报表。生产车间每周的汇总包括操作、检(维)修人员的日常巡检情况。生产部、设备部、每月将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后向安全部送月报表。
第三十条 隐患排查结果实行定期通报制度,由安全部每月通报一次。
第三十一条 安全部、生产部、设备部、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管理档案、重大隐患项目档案。
1.隐患排查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1)隐患治理台账;
(2)隐患治理通知单。
2.重大隐患项目档案内容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第三十二条 对于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按《公司安全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职责
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储运车间、催化车间、加制氢车间、常减压车间、动力车间、环保车间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
2. 作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3.安全部负责组织制定本规定,并对各单位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各单位牵头实施本规定。
5.生产、设备、技术部等职能单位配合执行本规定。
6.车间、班组在分管区域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1.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一般来说,重大危险源总是涉及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的危险物质。
2. 公司各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危险物质种类和名称;
(2)危险物质物理化学特性;
(3)危险物质数量;
(4)危险物质所在地及周围环境;
(5)危险物质用途;
(6)危险源辐射区域内作业人员情况(出现频率、密度);
(7)危险源辐射区域内设备、设施及工艺状况。
3. 安全部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参照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
4.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3)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4)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5)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6)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7)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8)事故应急措施;
(9)评估结论与建议。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3年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1.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1)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4)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1. 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 落实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领导承包责任制,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3. 各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4. 各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5. 各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6. 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7. 各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季度进行1次演练,并提前10天通知安全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8. 各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辨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1)其他文件、资料。
9. 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安全部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按规定准备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10. 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1.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2)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3)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12. 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向安全部申报重大危险源信息的变更情况,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各单位应及时向公司申报,由安全部统一汇总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建档。
13. 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相关管理部门不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档案进行检查,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14.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失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目的:为了规范变更管理,消除或减少变更而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特制定变更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及生产车间的变更管理。对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以避免或减轻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四 、内容:
1、 职责的划分: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变更管理。
设备部负责设备变更管理。
生产中心负责工艺技术变更管理
项目部:负责新建、扩建项目的技术变更
2、 工艺、技术变更主要涉及工艺技术、工艺参数等超出现有设计范围的改变(如压力等级改变、压力报警值改变等)。包括:
(1)生产能力的改变;
(2)物料的改变(包括成分比例的变化);
(3)化学药剂和催化剂的改变;
(4)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的改变;
(5)工艺参数的改变(如温度、流量、压力等);
(6)安全报警设定值的改变;
(7)仪表控制系统及逻辑的改变;
(8)软件系统的改变;
(9)安全装置及安全联锁的改变;
(10)非标准的(或临时性的)维修;
(11)操作规程的改变;
(12)试验及测试操作;
(13)装置布局改变;
(14)产品质量改变。
3.设备设施的变更主要包括:
(1)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2)安全设施的更新改造;
(3)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或配件;
(4)设备材料代用变更;
(5)临时的电气设备变更等。
4.管理变更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变更;
(2)人员的变更;
(3)管理机构的变更;
(4)管理职责的变更。
5.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在设计交底后或在施工过程中,参与建设任一方提出对工程的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标准及施工方法等提出对设计进行的修改与变更,需要设计单位审查同意的;或由于设计部门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或其它原因而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
第五条 变更要求
1.工艺、技术及设备变更
(1)变更申请人应初步判断变更类型、影响因素、范围等情况,按分类做好实施变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变更申请。工艺、技术及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参见附表。
(2)工艺变更申请审批内容:
① 变更目的;
② 变更涉及的相关技术资料;
③ 变更内容;
④ 健康安全环境的影响(确认是否需要工艺危害分析,如需要,应提交符合工艺危害分析管理要求且经批准的工艺危害分析报告);
⑤ 涉及操作规程修改的,审批时应提交修改后的操作规程;
⑥ 对人员培训和沟通的要求;
⑦ 变更的限制条件(如时间期限、物料数量等)。
(3) 应确保变更涉及的所有安全相关资料以及操作规程都得到适当的审查、修改或更新,按照工艺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4)完成变更的工艺、技术、设备在运行前,应对变更影响或涉及的如下人员进行培训或沟通。必要时,针对变更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变更目的、作用、程序、变更内容,变更中可能的风险和影响,以及同类事故案例。变更涉及的人员包括:
① 变更所在区域的人员,如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等;
② 变更管理涉及的人员,如设备管理人员、培训人员等;
③ 承包商;
④ 外来人员;
⑤ 相邻装置人员;
⑥ 其他相关的人员。
变更所在区域或单位应建立变更工作文件、记录,以便做好变更过程的信息沟通。典型的工作文件、记录包括变更管理程序、变更申请审批表、风险评估记录、变更登记表以及工艺设备变更结项报告等。
2.管理的变更
(1)公司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培训主管部门应记录变更情况。
(2)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发生变更时,应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其它管理变更按人力资源部等有关单位的规定执行。
3.设计的变更
(1) 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自我完善和补充,在不改变原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由设计单位提出联络申请,经项目部签字确认,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
(2) 在设计交底后或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的,由提出部门填写变更申请单,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最终经设计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出设计变更。
(3)施工单位因不可抗拒等原因要求对施工图作出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部组织各方到达现场,研究确定变更方案,各方会签后,经主管领导审批,最终经设计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出设计变更。
(4)在公共区域(公共管廊系统、厂区剩余地块等)为满足某种需要进行新增的工程或要求扩大建设规模等项目的变更,由提出单位填写变更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最终经设计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出设计变更。
第六条 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
在实施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应填写《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2.变更审批
(1)填写《变更申请表》后,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变更产生的风险,制定控制措施。
(2)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按变更原因和实际生产的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3.变更实施
变更批准后,由各相关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任何临时性的变更,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超过原批准的范围和期限。
4.变更验收
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变更后的效果、影响及存在的各种风险等,确保变更达到计划要求。变更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变更申请单位应建立变更工作文件、记录。典型的工作文件、记录包括变更管理程序、变更申请审批表、风险评估记录、变更登记表以及工艺设备变更结项报告等。
5. 变更结束
变更实施完成后,应对变更是否符合规定内容,以及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进行验证,提交工艺、技术、设备变更结项报告,并完成以下工作:
① 所有与变更相关的工艺技术信息都已更新;
② 规定了期限的变更,期满后应恢复变更前状况;
③ 试验结果已记录在案;
④ 确认变更结果;
⑤ 变更实施过程的相关文件归档。
6.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中通过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变更建议;积极地学习、消化、吸收国内、国外同行业中先进的经验与技术,提出改进和优化现有工艺技术或参数或操作方法的变更意见。
7.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得到许可的条件下,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否则公司将视为违章。
第七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组织人力资源部、设备部、生产部、项目部共同编制,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各公司、各部门必须加强事故管理工作。
第二条 凡在生产区域或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非计划性停产、减产、设备、交通、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必须及时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登记建档。
第二章 事故的分类
第三条 人身事故:指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的事故。
第四条 火灾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 爆炸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 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仪器(表)、容器、设备、管道等设备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第七条 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第八条 质量事故:指由于设计、生产、检验、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责任过失导致产品不能满足质量控制指标要求,给公司或客户造成程度损失以及需要返工、返修、报废处理的事故。
第九条 交通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或因机械故障造成车辆损坏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第十条 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与振动危害、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污染等事故。
第十一条 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二条 直接经济损失涵盖但不仅限于如下费用:
1、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固定资产损失费用:是指直接发生的设备修理所需的人工或材料费,或因事故报废的设备设施的价值。
4、流动资产损失费用: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成品的损失,以及属非固定资产的易耗设备、零配件及工具等的损失。
第十三条 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员工的培训费用以及其他损失费用。
第三章 事故等级划分
第十四条 根据人身伤亡人数或者财产直接损失数额(指我方所占数额,负次要责任的降低等级划分),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标准如下:
1、小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1人以上3人以下,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为小事故。
2、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3人以上6人以下,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3、大事故:一次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轻伤6人以上,或财产损失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事故为大事故。
4、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1人以上4人以下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6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5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事故为重大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4人以上死亡,或重伤6人以上 ,或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标准如下:
1、小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 超标排放,但尚未对车间内部环境或污水处理站造成影响,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连续超标1天,但尚未对环保车间造成冲击,且未对外界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已对车间内部环境或污水处理站造成影响,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连续超标2天,导致环保车间超标排放2天及以上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事故。
3、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超标,并由此对公司造成5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被上级主管部门罚款30万元以下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超标,对外界环境造成轻微污染,对公司造成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被上级主管部门罚款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公司外排水、排气超标,对外界环境造成较大污染,对公司造成2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并由此被上级主管部门罚款200万元以上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根据一次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程度和限工时间,人身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受伤人员需住院治疗,累计限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事故;受伤人员未经住院治疗,累计限工时间在15日以上3个月以内的事故。
2、一般事故:受伤人员累计限工时间在3-6个月之内或受伤程度达到五级及以下致残标准的事故。
3、大事故:受伤人员累计限工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受伤程度达到四级及以上致残标准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人及以上轻伤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死亡3以上或造成6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第十七条 根据一次火灾、爆炸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或受伤人数,火灾、爆炸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轻微事故标准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小事故标准的事故。
3、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一般事故标准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大事故标准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0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重大事故标准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根据一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和影响生产情况,生产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一次事故造成单套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月产量百分之二十下者。
2、一般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指事故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恢复时所耗用的人工、设备费用;不包括事故后停产、减产的损失)2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一套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月产量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3)一次事故造成二套及以上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月产量百分之十以上者。
4、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造成一套生产装置停产三十天及以上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造成公司二套及以上生产装置停产三十天以上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或造成公司全面停产三十天以上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根据一次质量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程度和修复程度,质量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但未影响到产品申报或保持名牌、免检产品工作。
2、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但未影响到产品申报或保持名牌、免检产品工作。
3、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或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名牌、免检产品荣誉被撤销。
4、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200万元以上罚款。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根据一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及影响生产情况来划分:设备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
3、大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未遂大事故(降低事故划分等级,按一般事故处理)。
1、虽构成死亡或重伤条件,但侥幸未造成事实的事故。
2、严重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引起超温、超压、误送水、电、汽、风及误投原材物料、严重跑、串油(料)等,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者。
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有害气体、液体大量泄露、排放,已达到火灾、爆炸、中毒的危险,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者。
第二十二条 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受伤达不到事故等级标准的异常情况称为异常事件。
第四章 事故分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事故主管部门及本公司事故管理部门、事发单位都要建立健全事故管理台帐、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二十四条 事故管理职责分工:
1、安全部:负责对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公司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工作。
2、生产中心:负责电器、仪表、设备等生产事故,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冻凝及工艺操作等生产事故,厂内机动车、生产质量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
3、安保部:负责盗窃、破坏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4、行政中心:负责交通事故、供销质量事故及后勤办公室系统的各类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环保部: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6、各分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各部门管理职责确定相应事故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相应事故的调查,同时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当发生事故时,同时有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时应以人身事故调查为主;当设备损坏与停车、停产事故同时发生时应以设备事故调查为主;非计划停产、串料、跑料应以生产管理部门调查为主,其它部门配合;经查明原因后按职责分工进行归口管理。
事故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在立即向所属领导报告和有关部门(安全部、生产部。夜间报调度室)报告,而后由生产部向公司领导报告;对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安全部、生产部报告(夜间报生产部),需要上报的事故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安全部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规定上报。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事故发生的车间或者部门必须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部;涉及人身伤害事故的同时报告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车间上报公司: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设备损坏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有当事人员书写的事故调查记录,并亲笔签名。
6)车间调查小组的人员亲笔签名。
二、公司上报有关部门: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事故的补报。
第二十八条、 现场保护
1、发生死亡事故的车间、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应立即通知安全环保部、调度室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等。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和安全环保部同意,并到事故现场实地查看,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当事人签字),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在夜间发生事故,因抢修或者恢复生产需破坏事故现场时,必须通知调度室实地查看现场作好记录(当事人签字)。
5、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应同时立即报告消防救护部门同时做好自救工作,在救护过程中要坚持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
6、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都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按时上报,不得无故拖延、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否则,除责成上报外,并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严肃处理。
7、凡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劳动、实习、代培、参观时发生的事故,由本公司按表外统计上报,并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和来公司原由。
8、凡因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所在部门的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1、发生小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安全部会同企业管理部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3天内将调查报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2、发生大事故时,由公司安全中心(部门经理)牵头,管理中心、生产中心参加,迅速进行调查,一星期内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公司总经理,交公司安委会决定。
3、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配合主管部门组织各有关职能处室与县安监局、劳动局、工会、检察院、卫生局等部门人员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上级部门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4、未遂事故,由车间组织调查处理,将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防范措施,报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由安全部备案。
5、外来施工单位总承包工程发生的事故,由施工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6、外单位职工在我公司参加生产劳动、施工、生活服务等无偿劳动并由我公司负责指挥作业发生的事故,由我公司负责调查、处理、涉及财产损失和工伤人员的工伤管理、工伤医疗、生活补助等,由双方安全、人事、工会等部门共同协商处理。
7、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事故,由事故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调查、分析;如果事故责任难以确定,可由上一级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分析确定;事故责任确定后,由事故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上报。
发生各类生产性事故后,事故主管部门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在十天内填写《事故登记表》及《事故定性审批单》,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按下列程序审核批准。
(1)发生一般及以下事故时,需经分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交安全管理部备案。
(2)发生一般事故以上事故时,需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署意见,报事故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交安全部备案。
8、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9、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级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主管部门部长、生产、企管、安全、工会等部门组成。
10、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
(5)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若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具体注明。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在问询笔录上亲笔签名确认。
1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1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及以下7日内、大事故及以上事故2周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公司领导批准,提交事故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14、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5、对发生事故迟报或者漏报、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安全环保部要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资料, 应妥善保管,备案存档。重大事故登记表,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责任划分
1、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全面负责和各主管副总分管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而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2、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主管副总和安全部门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者负责。
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国家法律承认的技术部门鉴定,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人员协助培训,否则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施工,未经使用单位批准随地设计或修改设计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培训考核合格,持操作资格证书上岗操作;其他岗位的人员必须有公司规定的可以上岗作业的证明,两者同时经公司“公司三级培训”并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岗位的人员无上岗作业的证明而发生事故,应由委托者负主要责任,已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者上岗作业有证明者,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在指挥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7、在培训学习期间,必须在班长带领下进行工作,予顶岗作业者必须经车间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监护。不听监护人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
8、对于有根据确定在本部门、车间、班组进行了安全教育,特别是制定了相关事故的防范措施和进行了相关事故的防范措施安全教育的,能够减轻有关领导的责任。
9、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严肃追究车间、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奖罚规定
1、未遂事故:发生未遂事故及时处理避免事故发生并分析出未遂事故原因采取合理整改措施的根据事故后果奖励500~5000元(具体奖励金额由经理办公会决定)。
2、对于未执行安全保证金的公司部门执行以下处理标准。
1)、小事故:扣主要责任人1个月考核奖金,扣次要责任人考核奖金一个月的20%,扣车间主任管理责任考核奖金一个月的50%,副主任、扣安全员管理责任考核奖金一个月的20%,扣班组长管理责任考核奖金一个月的50%。
2)、一般事故:扣主要责任人考核奖金2个月,扣次要责任人考核奖金半个月,扣分管经理当月考核奖30%、扣车间主任考核奖金1个月,扣副主任、安全员管理责任考核奖金半个月,扣班组长管理责任考核奖金1个月。
3)、大事故:扣主要责任人考核奖金4个月,扣次要责任人考核奖金二个月,扣分管经理当月考核奖1个月、扣车间主任考核奖金3个月,扣副主任、安全员管理责任考核奖金2个月,扣班组长管理责任考核奖金3个月。
4)、重大事故:扣主要责任人考核奖金6个月,扣次要责任人考核奖金3个月,扣分管经理考核奖金3个月,扣车间主任管理责任考核奖金3个月并撤职,扣副主任、安全员管理责任考核奖金2个月并降职,扣班组长管理责任考核奖金3个月并撤职。
5)、特别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0元并开除,情节严重属渎职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扣次要责任人考核奖金6个月,扣分公司总经理管理责任考核奖金6个月,扣分管副总、安全总监管理责任考核奖金6个月,车间主任管理责任罚款8000元并撤职,车间副主任、安全员管理责任罚款5000元并撤职,班组长管理责任罚款5000元并撤职。
2、执行安全保证金的车间、部门按照风险管理保证金事故扣发表标准执行扣罚。(注:执行保证金单位,未缴纳保证金的员工按照保证金扣罚标准扣工资)
3、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者按照主要责任和管理责任处罚条款合并处罚。
4、发生异常事件不论大小必须第一时间报告生产部,由生产部报告相关负责人及安全部。如不及时上报而被其他员工举报将奖励举报人1000-5000元奖金。发生事故单位扣罚1000-5000元并对相关瞒报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未遂大事故(降低事故划分等级,按一般事故处理)。
1、虽构成死亡或重伤条件,但侥幸未造成事实的事故。
2、严重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引起超温、超压、误送水、电、汽、风及误投原材物料、严重跑、串油(料)等,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者。
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有害气体、液体大量泄露、排放,已达到火灾、爆炸、中毒的危险,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严重事故者。
第三十四条 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受伤达不到事故等级标准的异常情况称为异常事件。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1000元以上,情节上升到触及有关国家法律的送交上级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4、不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上升到触及有关国家法律的送交上级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3、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威胁、贿赂事故调查组成员的。
第三十七条、负伤人员在报告后死亡的,若无异议,则不再组织调查,但应补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若有异议需重新组织调查。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而本制度未涉及到的问题,经公司领导研究另行解决。。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做好公司防火防爆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防火防爆管理。
第三条 管理要求
1.禁止无阻火器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储罐区等。
2.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3.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生产及施工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
4.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5.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防爆工具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6.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7.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8.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9.危险物品仓库、罐区、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雷装置检测1次。
10.生产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11.各生产装置区域、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12.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
13.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14.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15.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16.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设备检维修规定”。
17.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生产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18.加强对员工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第四条 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1.防爆泄压管理措施
(1)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2)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3)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5)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7)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8)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控温、控压管理措施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防止氧含量超标管理措施
(1)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标准。
(2)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3)装设必要的可燃气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防火管理措施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禁火区内禁烟禁火管理。进入生产区内,不准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相关物品。
(2)各车间办公室、操作室等不准存放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各单位对有抽烟习惯人员要做好摸底登记,所在单位要对这部分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严格控制携带上述相关物品进入生产区。
(4)厂区内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外来参观、培训、学习人员的禁烟问题由接待单位负责沟通与保证。
5.防静电管理措施
(1)生产、贮存、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2)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3)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5)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6)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7)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6.储运设施
(1)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设施。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2)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气体储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3)储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
7.物料排放
(1)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2)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3)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严格设备计划检修规定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第五条 消防设施管理
1. 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有关安全条件等综合考虑。
2.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3. 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办公区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器材和灭火砂、灭火毯等。
4. 小型灭火器材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消防设施设计专篇、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5. 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6. 消防器材的管理要定人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处于良好,有效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第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指导公司各单位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大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自防自救能力,确保公司消防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 职责
1.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公司安全部是消防管理工作的归口单位,负责本单位消防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负责对新建项目的消防验收。
3. 动力车间、负责消防水罐、消防水泵、等消防设施的启用、日常维护等工作。
4、储运车间泡沫罐、泡沫泵的启用、日常维护等工作。
5. 其他单位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消防组织管理
1. 消防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份,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本单位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总责。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排。
(3)制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规定和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协调专业部门组织防火专项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5)建立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并组织培训。
(6)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7)组织扑救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2. 各单位指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安全通道的畅通。
(4)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和技能。
(5)确定本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影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为火灾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识,实行严格管理。
(6)组织制订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7)加强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8)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9)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0)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档案,消防安全档案内容包括:
① 消防安全制度;
②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检查维护台账;
③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情况;
④ 可燃气体报警器等维护保养记录;
⑤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3.班长是班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消防工作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各项防火制度,加强对火源、电源、易燃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
(2)学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消防演习。
(3)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4)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清楚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5)发现隐患及其它可能导致火险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当班调度。
(6)对本岗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日常检查和清洁打扫。
(7)发生火灾(火警)立即进行正确扑救,并立即向调度和本单位负责人正确报警。
4. 专职消防队职责: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2)掌握公司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3)负责员工的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的教育。
(4)负责消防装备、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
(5)参与和指导各车间组织的消防演练。
(6)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实行昼夜执勤制度并加强节假日执勤。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消防车应处于待命出警状态。
(7)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8)非常状态下的紧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5.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提高公司自防自救能力,各单位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职责:
(1)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适时更新、补充义务消防队员。
(2)加强义务消防队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队员业务素质。
(3)对车间、部门、班组等义务消防员,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的学习和灭火演练,并记录培训档案。
(4)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做到:熟悉防火与灭火的基本常识;熟悉公司内消防通道、重点部位;熟悉掌握公司内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保养;熟悉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熟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熟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熟悉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五条 消防宣传与培训教育
1.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宣传单位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2.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员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3.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
4.对新入厂的员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应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5.每月至少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1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季度1次消防演练。培训教育可采用消防讲座、授课、板报、录像、影视等多种形式。
6.各单位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第六条 火灾预防
1.公司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公司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装卸车台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
3. 新项目建设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应施工。
4.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5.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应严格按照《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 禁止采购、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7. 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堵塞消防通道。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应事先通知调度及主管领导,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8. 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9.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并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七条 消防设施管理
1.消防基础设施管理
(1)公司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公司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2)公司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应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完整好用。
(3)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车设施、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战备和防火灭火的需要。
(4)消防队及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装置和罐区的各类固定式消防设施和消防车、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以及消防器材的完好。
(5)工艺操作、装置检修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岗位、本装置的消防设施应做到会维护保养、会使用。冬季应作好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温工作。
(6)消防设施的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安全部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消防泵房的管理
(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泡沫的保证中心,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内乱放杂物。
(2)机泵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应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盘车和机泵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并且每周试验1次。
(3)建立24小时值班制,设专职或兼职值班人员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出现故障应立即处理并排除,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4)消防水系统每年应进行2次消防试验,确保完好。
3. 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
(1)应加强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按期进行试验;消防喷淋系统每季度试验1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防栓应经常试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2)加强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定期做防腐处理;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应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应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
4. 消防车管理
(1)加强对消防车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车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接火警后能够快速和有效地投入灭火战斗。
(2)建立健全消防车运行档案,消防车运行档案主要包括车辆运行记录、车辆出行记录、故障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润滑记录、主要配件更换记录、主要性能指标测试记录等。运行档案应齐全、整洁、规格化,并由专人及时整理填写。当人员变动时,应组织认真交接。
(3)重视提高消防车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做好业务和技术培训,培训编制计划。
(4)培训分为上岗前培训和上岗后定期业务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教育;消防规程和消防条例教育;车辆驾驶和设备操作技能培训;车辆维护保养常识和实际操作训练。
(5)消防车驾驶员应从具有B证3年以上驾驶经验,必须熟知驾驶操作车辆的性能、结构、原理、用途,并熟练驾驶和操作。
(6)消防队要认真编制消防车大修和保养计划,严格执行保修制度所规定的各项内容,组织实施每日的例行保养。
5. 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
(1)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便挪用。
(2)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设专人维护保养。
(3)按照各种小型灭火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并做好铅封,在器材上要标明更换日期,每月进行检查。
第八条 灭火救援
1.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2.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3.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4.公司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急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5)调动公司内供水、供电、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6)向公安消防部门或临近单位请求增援。
5.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6.消防队参加扑救企业外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7.消防车及其他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它物资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仓库、罐区及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和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管理要求
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罐区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罐区竣工时,安全部、项目部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各车间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物品储存、装卸、安全消防设施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盗等工作。
3.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必须熟悉本岗位储存物资的性质、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险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仓库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根据情况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一切消防设施设备要指定专人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
5.在仓库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6. 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分别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对易燃易爆储罐区的防雷、防静电装置还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任人报告,电修车间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维护,避免失效。
7.仓库、罐区内部和危险品仓库、罐区周围15米内,严禁烟火,不得有杂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积,以防止引起火灾;仓库、罐区确需进行检修施工时,要按照检维修制度进行检维修作业。
8.仓库、罐区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在值班室(操作室)内应备有相适应的应急照明设备(如防爆电筒、安全应急灯等)。
9.搬运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打和撞击以及用脚蹬等方式在地面滚动,摆放稳固,如包装有损应立即处理。
10.非本仓库、罐区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入库。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1.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2. 仓库、罐区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必须按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与入库单核对,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库。
3. 物品出库时,必须按凭证核实品名、质量、数量,按规定操作程序发货,确保无误,避免产生事故隐患。
4. 各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门窗一律向外开,必要时应安装通风设备,调整室内空气,保持畅通良好。
5. 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1)放射性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4)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6)生产现场临时存放点的存放量不得超过1天的用量。
6.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应使用相适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7. 储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8.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9.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
第五条 一般物品(材料)仓库的安全管理
1. 各仓库的建筑物门窗及设备必须完整清洁,适合储存该物品,并要根据季节风向调整室内空气,保持畅通良好。
2. 存放物品的货架须考虑货架的安全强度,不准超载。
3. 库内存放的材料,货架位置须适当的安置并保持安全,库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完好适宜的消防设施,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情况及室内温度。
4. 库内外材料存放要整齐,凡入库的各种物品必须适当分类隔放,不得混杂放在一起,不得堆积过高过满。
5. 拿堆垛物品时,禁止从中抽拆,防止堆垛倒塌;在库内到高处取物品时,一定要用牢固梯子,禁止脚踏其它物品上去,防止倒塌伤人;搬拿物品禁止扔抛,以防伤人或损失货物。
第六条 储罐区安全管理
1.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安全管理;对其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其完整好用。
2. 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可燃材料建造。
3.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日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外,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4. 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应设置固定灭火系统和灭火器材。
5. 腐蚀性液体的储罐、管线、装卸栈台、安全梯、管架以及防护堤应用耐腐蚀材料或作防腐处理。
6. 储罐区的防护堤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1)储罐内区,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护堤方式铺设。
(2)罐区防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切断阀应位于防护堤外。
第七条 气(液)瓶的安全储存管理
对气瓶的储存管理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1. 应设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2.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 气瓶进库一律不得用电磁起动机械搬运,气瓶应旋紧瓶帽,套上两个防震圈,搬运、进库及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
4. 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分解反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5. 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开存放,并在现场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6. 气瓶放置应整齐,并戴好瓶帽,横放时,头部朝同一个方向,垛高不宜超过5层,特殊物质气瓶,如液氯钢瓶最高2层。
7. 退库的空瓶,应留有余压,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气瓶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对于退库空瓶应逐个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
第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加强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避免重大、特大事故发生,保障生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关键装置为催化装置、加制氢装置、常减压装置、;重点部位为储运罐区、、装卸台、高压配电室。
第三条 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1.关键装置为: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2.本规定所指重点部位为: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第四条 职责
1.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实行公司领导承包管理,职责包括:
(1)指导帮助承包部位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整改情况;
(4)做好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演练工作;
(5)每月到承包部位进行1次安全活动;
(6)帮助解决影响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2.安全部负责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部负责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生产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各单位负责按照本规定,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实施安全管理。
第五条 管理内容与要求
1.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
(1)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实行公司、部门(车间)、班组三级管理和监控。
(2)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等单位进行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界定。
(3)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应制定安全监控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4)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要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公司安全部每月组织安委会成员进行1次联合安全检查。
(5)生产车间领导和负责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每天至少2次对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6)各车间要建立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等档案和登记台帐。建立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要认真记录并存档。
(7)各车间要明确完善工艺、技术、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等的安全管理职责,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定点承包的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等单位要定期对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按照定点、定时、定单位、定人员、定责任的原则,对各危险点实施全方位的监控管理。
(8)承包人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1次安全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等。
2.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监控要求
(1)公司级监控要求:公司各职能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本规定要求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进行安全监控管理。
① 各种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的要求,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② 各种动静设备、设施、附件达到完好标准,静密封点泄漏率小于规定指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好用,关键机组实行特护管理。
③ 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仪表完好率达95%以上,自控率达90%以上,仪表联锁不得随意摘除,严格执行仪表联锁管理规定;
④ 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齐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道路畅通。
⑤ 每月组织1次安全检查。
(2)车间级监控管理要求:
① 确认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并绘制出危险点的分布图,明确承包人。
② 要定期组织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并不断完善各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每年进行至少4次演练。使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的各岗位人员会识别并按岗位职责和预案要求及时处理各种异常现象和事故。
③ 车间管理人员每天至少2次上岗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④ 每周进行1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限期整改。
⑤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⑥ 施工、检修时,要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设专人监护。
(3)班组级监控要求:
① 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② 每班对安全设施、危险点、毒害点进行巡回检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③ 及时报告险情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④ 凡是外来人员必须经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所在区域负责人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 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提高生产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证生产设施安、稳、长、满、优的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生产过程中所有生产设备、特种设备、安全设施
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 职责:
1、设备部负责全公司生产设施的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1负责建立公司的设备档案、特种设备档案、安全设施档案;
1.2对分管的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管理,组织使用培训工作;
1.3负责对公司所需或所使用的设施设备提出购置、安装、报废、转移、停用及维护改造意见;
1.4负责对新增、大修设施设备的验收;
1.5按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和及时修订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制度。及时对生产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2依据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检查和考评办法,定期召开设备工作例会,按要求执行并追踪落实整改结果。
1.6所在车间负责本车间区域内的生产设施的操作、运行、维护和管理。
1.7所在车间每年至少一次对储罐及生产设施进行设备防腐蚀测试,测试壁厚及减薄情况。
五、工作要求:
1.设备管理要求:
1.1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体系
1.2依据公司的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检查和考评办法,定期召开设备工作例会,按要求执行并追踪落实整改结果。
1.3岗位人员的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健全,巡检时间、路线、内容、标识、记录准确、规范,设备缺陷及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1.4机泵的运行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4.1机泵运行参数应符合工艺操作规程;
1.4.2有联锁、报警装置的机泵,报警和联锁系统应投入使用,完好;
1.4.3机泵运行平稳,振动、温度、泄漏等符合要求;
1.4.4机泵现场整洁、规范;
1.4.5机泵辅件要求完好;
1.4.6建立备用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落实,备用机泵完好;
1.4.7重要机泵检修要有针对性的检修规程(方案)要求,机泵技术档案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1.4.8机泵电器接线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有接地线。
2.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管理
2.1根据生产需要提出购置申请,填写《购置申请表》时应注明设施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指标等;将《购置申请表》交总经理审批。
2.2设备设施选型应考虑供方的质量保证、信誉度和售后服务情况,由供销部门确定2-3家有供货能力的生产厂家,涉及到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设备设施,由公司安全生产科进行定型;
2.3项目部依据对初选合格供方的质量、交货期、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正式供方。
3.入库验收:
3.1设备部进行入库验收。《入库验收单》一式三联,分别由项目部、设备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存档。
3.2设备的入库验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3.2.1设施设备配件、外观是否完好;
3.2.2说明书、合格证明等资料是否齐全;
3.2.3设施设备参数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3.2.4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等必须具备要求的其它必备资料;
3.2.5对初验不合格的设施设备,由项目部与供应商协调解决,不合格的设施设备暂不进入安装过程。
3.3安装时,项目部、设备部应注意安装过程中的检查,以确保设施设备的安装质量。安装完毕,项目部对使用性能进行验收。《入库验收单》作为设施设备进入固定资产的依据。
4.使用管理:
4.1投入使用的生产设施应建立设备台账,维护保养记录。
4.2对投入使用的设备设施应进行标识。自然状况标识包括名称和编号;运行状态标识说明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使用、备用、待修、停用、报废等)。
4.3标识应在醒目处,以明显、清楚为原则。
4.4投入使用前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设备特性、结构特点制定设备操作规程。
4.5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操作技能培训,具备会使用、会维护保养、懂建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的能力,培训应有培训记录。
4.6根据设施设备的不同结构特点和实际使用情况,对设备设施每周至少一次进行必要地日常维护保养。
4.7岗位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注意检查,当发现存在故障或隐患时,及时进行汇报,以便安排维修。
4.8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应实行包机责任制度。包机责任人对设施设备的整体运行状况负责。
4.9维护保养完毕后,应及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因检修拆除的安全设施,检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3.10传动设备应加强润滑,执行“五定”、“三级过滤”制度:
“五定”的内容:(1)定点:确定每台设备的润滑部位和润滑点,实施定点给油;
(2)定质:确定润滑部位所需润滑剂的品种、牌号及质量要求;
(3)定量:确定各润滑部位每次加、换油或油脂的数量,实行消耗定额和定量换油;
(4)定人:确定操作人员对润滑部位加油换油。
“三级过滤”的内容:(1)入库过滤;油液经运输入库储存时过滤;
(2)发放过滤:油液注入润滑容器时过滤;
(3)加油过滤:油液加入设备储油部位时过滤;
4.停用
4.1因生产工艺改变或其它原因暂不用的设备设施(半年以上者),由设备部确认后方可停用。
4.2停用设施未经设备部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零部件挪作它用。
4.3停用设施需要重新启用时,由设备部在原停用记录上注明。
4.4停用设施停用期间仍应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在重新启用前,应进行必要的检修维护。
5.拆除和报废:执行公司的《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二、 范围
公司所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企业内机动车辆、电梯、起重机械等。
三、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四、 职责
5.1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
5.2车间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
五、工作要求:
1.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1.1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情况办理书面告知手续,需持以下资料:
1.1.1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发票;
1.1.2施工项目合同;
1.1.3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1.1.4项目施工方案;
1.2资料不全且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意见完成整改后,方可准许施工。
1.3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应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方可交付使用。
1.4安装后的特种设备,向市级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应提供以下资料:
1.4.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发票复印件、设备合格证复印件;
1.4.2试运行记录;
1.4.3施工单位自检报告;
1.5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公司设备部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1.6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区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6.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1.6.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1.6.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1.6.4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的免费维修保养得证明文件;
1.6.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1.7注册登记后,公司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在安全生产科存档。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后,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核发企业内机动车辆牌照。
1.8 公司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固定在规定位置上。
2.特种设备的管理;
2.1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2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2.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2.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2.2.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2.2.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2.2.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2.2.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2.3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2.4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2.5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6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8特种设备不符合节能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2.9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并作好记录。
2.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
2,11、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2.12.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堆积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2.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2.14.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15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责任。
3、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3.1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和证书,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3.2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等有关资料及其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
3.3 易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3.4产权单位不变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公司应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4、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一、目的:对安全设施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避免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减少财产损失,保障人身安全。
二、范围: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各单位车间、罐区和库区等作业场所设置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防毒器具等。
三、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鲁安监[2008]149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四、职责:
1设备部是公司安全设施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1负责建立公司的安全设施台帐;
1.2负责提出安全设施的购置、安装、检测、报废、停用及维修改造等意见,同时提供必要的资料。
2.安全设施的使用部门负责安排专人进行检查维护保养,设备部作为专业检查进行定期检查。
五、定义:
4.1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4.2安全设施的分类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4.2.1预防事故设施
(1)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流量、液位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等检测、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渗透等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3)防爆设施
各种电器、仪表的防爆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静电、通风、防护栏(网)、防滑等设施。
(5)安全警示标志
包括各种警示、指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4.2.2控制事故设施
(1)泄压和止逆设施
用于泄压的阀门、放空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
(2)紧急处理设施
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停车、仪表连锁等设施。
4.2.3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1)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阻火器、防火堤、防火墙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2)灭火设施
水喷淋、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消防炮、消防水管网、消防快速接头、灭火器等。
(3)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洗眼器、喷淋器、应急照明灯设施。
(4)紧急救援设施
堵漏、溢油收集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5)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六、工作要求:
1.企业应确保安全设施的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应做到:
1.2按照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1.3宜按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SH3097-2000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上安装防静电设施;
1.4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
1.5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1.6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设置电力装置;
1.7按照《个体防护准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1.8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要求;
1.9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1.10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
1.11专家诊断按标准、规范应设置的其他安全设施;
2、购置管理:
2.1各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安全设施购置申请,填写《购置申请表》时用那个注明安全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内容;
2.2不得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采购安全设施;
3、使用
3.1岗位操作人员及各类安全设施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操作技能的培训,,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使用操作,培训应有记录。
3.2岗位使用人员发现存在故障或隐患时,及时进行书面上报给岗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科负责人,以便安全维修或更换。
4工作要求
4.1设备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建立安全设施台账,做到账物相符。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4.2相关单位负责辖区内各类安全设施的使用与维护工作,辖区内安全设施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4.3生产车间应每月至少一次检查安全设施的完整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公司每年定期对安全设施组织二次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整改、记录并存档。
4.4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安全生产科同意;对因施工变动后不能及时恢复的安全设施,值班人员应督促施工人员采取临时替代措施,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
4.5安全设施的使用与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应的要求。严禁使用性能不符合要求,无产品合格证和铭牌,无相关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安全设施以及超过检定周期、存在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的安全设施
4.6消防系统必须定期启动,检验设备是否正常、有效,消防箱要及时防腐,灭火器要定时检查、充装、更换,消防水带如出现老化、泄露等现象要及时更换。
4.7防雷、防静电设施应每年定期检测,保证接地电阻装置不大于4欧姆,罐区不大于10欧姆。
4.8可燃气体报警仪应每年定期检测。
一、目的
为了使公司生产设施、生产服务、辅助及环境检测等用到的所有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购买、使用、校准、维修等符合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防止使用不合格或校准期外的监测设备,以及控制由于监测设备的失效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所有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设备的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
(一)设备部、项目部。负责检测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校准、维修等工作,编制修订有关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规定。
(二)各部门、车间。负责作业现场检测设备的申报需求计划、维护、保存和管理。
四、内容与要求
(一)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备、采购
1.由设备部、项目部协助使用部门选择符合监测要求的设备,由使用部门提报监测设备的需用申请计划,上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2.项目部根据批准后的计划购买,所购监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项目部所购监测设备必须经设备部、信息中心组织相关人员检定、校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二)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
1.设备部将本公司所有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统一编号,建立总台帐及部门分帐。
2.设备部根据国家监视和测量检定规程及具体使用情况制定监测设备检定周期计划,按规定周期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保证其受检率。
3.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由法定授权检定机构检定、校准,设备部将授权检定机构检定证书号、检定时间登记在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上,将检定标识粘贴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明显部位。
4.监视和测量设备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使用、维护和保养。
5.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做到防腐、防锈、保持清洁;具体使用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其性能,按说明书正确使用,不得超越其监测范围或超负荷使用,防止损坏或缩短使用寿命。
6.大型、关键或贵重监测设备,设备部应结合其使用方法,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审批备案;使用部门必须由专人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使用。
7.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对于强制检定的监测设备要按周期检定计划进行检定,除按规定周期检定、校准外,在对其准确性产生怀疑或修理后进行重新校准。
8.监视和测量设备调整时,要由专业技术人员或授权检定机构进行调整,其它人员一律不可随便操作;对于每次使用前均需调整的监测设备,使用人员可按使用说明书进行调整。
(三)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报废、核准
1. 新购买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经检定认为不合格的,由供应部负责退回厂家。
2.在用监测设备经检定认为不合格的,由设备部委托检定单位进行修理,确因各种原因不能利用的,根据检定部门出具的检定证明,由设备部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报废申请表”,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做报废处理;同时在台帐上注销,报废的监测设备由设备部统一回收处理。
3. 对于失控和失准的监测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同时填写《监测设备失准情况报告》,对监测设备进行鉴别记录。
(四)监视和测量设备预计6个月以上不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向设备部申请封存,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在该设备明显处粘贴“封存”标识。
(五)设备部每月一次负责对公司所有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做好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巡检情况表”。
(六)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置计划及报废申请。
1 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司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职责分工
2.1 安全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 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 动火作业分级
3.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 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 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4.2 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 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2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6.13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6.14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5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2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7.3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二章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1.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见附件2),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2. 《作业证》经相关单位(所在车间、生产部、动力车间、安全部、电修车间)会签,动土作业由项目部负责最终审批。
3.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4.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 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6.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国家有关便携式木梯和金属梯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0.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1. 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2.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公司的有关要求。
13.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1. 由施工委托单位负责办理《作业证》,及其他有关手续,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安全管理。
2. 首先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其他安全要求,并落实到位(在《作业证》上由落实人签字确认)。
3. 根据《作业证》上的要求,由动土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动土作业单位负责人、各相关单位会签、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安全员、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人依次签字审批;项目部最终审批。
4. 《作业证》办理完毕,现场各项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后,再进行作业前安全检查(由电气人员、当班值班长、监护人员、作业人员检查),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5. 在一个施工周期内,一个施工点办理一份《作业证》。本证一式三联,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动土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各持一联。
6. 《作业证》由施工委托单位至少保留1年。
第三章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在公司所属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按照断路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要求,在其所属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1. 作业组织
(1)断路所属区域单位和作业单位负责作业现场的全面管理。
(2)断路作业单位接到《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见附件3)后,并向断路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3)断路作业单位要保证用于道路作业的工具、材料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4)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通行。
(6)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2. 作业交通警示
(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应为红色。
(4)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5)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离地面不低于1.0m。
(6)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 以外清晰可见的红光。
1. 由作业委托单位安全员负责办理《作业证》及其他有关手续。
2. 首先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其他安全要求,并落实到位(在《作业证》上由落实人签字确认)。
3. 根据《作业证》上的要求,由断路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断路作业单位负责人、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安全员、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人、消防队、安全部依次签字审核;项目部最终审批。
4. 《作业证》办理完毕,现场各项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后,再进行作业前安全检查(由电气人员、当班值班长、监护人员、作业人员检查),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5. 《作业证》由断路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至少提前一天负责办理,在一个施工周期内,一个施工点办理一份《作业证》;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7. 《作业证》一式三联,作业委托单位、作业单位、工程部或项目部各持一联。
8. 《作业证》由断路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至少保留3年。
第四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见附件4),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
(2)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应对高处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
(3)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7)高处作业前,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要制订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8)高处作业前,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安全员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9)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0)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等。作业前要进行检查。
(11)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2)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3)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4)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 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和作业单位至少应各设1名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在作业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在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人员的指挥下,迅速撤离作业现场: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时或其他紧急情况时。
(5)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作业所属区域负责人确定好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第16项中。
(6)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7)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8)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9)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0)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1)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殊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
1. 一级、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终审批。
2.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安全部负责审核、主管厂长最终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可能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 在以下情况不得进行室外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3)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在雷电时的高处作业;
(5)其他恶劣天气时的高处作业。
4. 在以下情况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1)在照明不良时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2)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1. 由作业责任单位负责办理《作业证》及其他有关手续。
2. 首先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其他安全要求,并落实到位(在《作业证》上由落实人签字确认)。
3. 根据《作业证》上的要求,由高处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高处作业单位负责人、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安全员签字后,由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人最终审批一、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特级高处作业安全部进行审核,主管厂长审批。
4. 《作业证》办理完毕,现场各项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后,再进行作业前安全检查(由电气人员、当班值班长、监护人员、作业人员检查),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5. 《作业证》一式三份,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各持一份。
6. 同一个施工点办理一份《作业证》,《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 小时。
7. 《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至少保留1年。
第五章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 一般盲板应有一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4.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1. 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见附件5)。
2.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 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4.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6.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7.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品。
8.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9.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10.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11. 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12.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13. 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14. 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15. 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专人共同确认。
1. 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安全员
(1)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2. 监护人
(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3. 作业单位负责人
(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4. 作业人
(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4)作业完成后,会同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5. 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人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
(2)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证》的管理
1. 由盲板所属区域单位安全员负责办理《作业证》及其他有关手续。
2. 首先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其他安全要求,并落实到位(在《作业证》上由落实人签字确认)。
3. 根据《作业证》上的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安全员和负责人最终审批。
4. 《作业证》办理完毕,现场各项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后,再进行作业前安全检查(由电气人员、当班值班长、监护人员、作业人员检查),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5. 《作业证》一式三联,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盲板抽堵作业人、监护人、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各持一联。
6. 《作业证》由盲板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至少保留3年。
第六章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受限空间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1.3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1.4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5 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
2.1 安全部是受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受限空间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设备(工程)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交底工作。
2.4 车间(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受限空间作业人职责
2.5.1 作业人应持经批准、有效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
2.5.2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2.5.3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证的安全措施。
2.5.4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2.5.5 对违反本规定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若发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2.5.6 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2.6 监护人职责
2.6.1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监护。
2.6.2 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禁止作业。
2.6.3 控制、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措施。
2.6.4 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作业负责人、审批人员等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8-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 作业分级
3.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殊受限空间作业。
3.1.1 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作业。
3.1.2 进入与污水排放系统相连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业。
3.1.3 经主管部门确认,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控制的。
3.2 除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以外的,为一级受限空间作业。
4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 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的制定和审查:受限空间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受限空间生产处理、盲板加拆等相关方案,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部门负责审核。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分管生产(技术)或设备的负责人批准。
4.2 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查、批准后,建议作业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向作业单位(人员)进行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
4.3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后,由作业所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上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受限空间名称、作业内容、受限空间原有介质、监护人姓名、危害辨识等。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填写作业单位负责人、作业人员姓名等。
4.4 安全措施确认:1-5项由作业所在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确认签字;6-10项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确认签字;11项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作业单位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分别补充作业安全措施。
4.5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审核、审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设备(工程)、设备、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审核。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5 受限空间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受限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
5.2 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5.3 分析与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2h分析一次,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d)有毒有害介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存根正面左上方。
6 作业安全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d)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e)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 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必须有效隔离,并对受限空间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加设盲板并挂牌标识。
6.6 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但严禁向内充氧或富氧空气。
6.7 受限空间作业的个人防护装备要求:
a)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隔离正压防护面具,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其气密性,供风设备及受限空间出入口必须安排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将作业人员撤出;
b)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c)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护目镜等;
d)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在有或产生粉尘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在高、低温受限空间作业,除应佩戴相应的防高温、低温防护器具,还应佩戴通讯设备。
6.8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内,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c)使用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其中照明和手持电动工具的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15毫安。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中。
6.9 受限空间作业过程监护要求:
a)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c) 从事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规定必要的联络方式或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受限空间内外之间的联系。
6.10 受限空间作业的其他要求
a) 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c)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d)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e)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f)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g)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7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管理
7.1 《受限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受限空间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2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7.3 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一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七章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短时间用电作业,均为临时用电作业。
1. 安装临时电源必须由公司电修车间电气专业人员进行,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电工作业证。
2.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3.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5.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6. 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7.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8.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9. 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 用电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次临时用电作业负全部责任。
2. 用电所属区域责任单位的安全员要对本次临时用电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配合作业电工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
3. 电修车间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4. 作业电工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并负责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
5. 配送电人员每天应进行至少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6. 临时用电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7. 作业完工后,用电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及时通知送电单位停电,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1. 作业电工收到临时用电通知后,由当班电工负责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及其他有关手续。
2. 首先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其他安全要求,并落实到位(在《作业证》上由落实人签字确认)。本要素由用电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安全员负责组织实施。
3. 根据《作业证》上的要求,用电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安全员、负责人依次签字审批,最后由作业电工所属车间负责人终审批。
4. 《作业证》办理完毕,现场各项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后,作业电工方可送电。
5. 《作业证》一式三联,作业电工、用电作业负责人、用电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各持一联。
6. 《作业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7. 《作业证》由作业电工所属车间保存,保存期为1年。
第八章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用X光射线、超声波、γ射线等对金属材料或部件内部进行质量检查的一种作业。
1. 射线探伤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对射线使用过程中的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安全措施、警戒设施的检查确认,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及有可能造成各类伤害的射线探伤作业进行制止。
2. 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负责射线探伤作业地点的确认、放射源种类的确认。
3. 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负责对射线探伤作业现场的安全、警戒措施的落实;负责对探伤作业人员的全面管理;负责对射线探伤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4. 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射线探伤作业的全过程监督、协调。
5. 公司生产调度负责射线探伤作业过程中的生产协调,并将射线探伤事宜通知各相关单位。
6. 项目部负责射线探伤作业单位的资质审查。
7. 射线探伤作业受影响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人员做好监督管理,严禁任何人员进入射线探伤作业区域。
8. 安全部负责射线使用过程中事故的调查、处理。
9. 项目部是本次射线探伤作业的第一安全责任部门。
1. 严禁使用铭牌模糊不清或安全锁、联锁装置、输源管、控制缆、源辨位置指示器等存在故障的探伤装置。
2. 探伤作业时,至少有2名操作人员同时在场。
3. 每名操作人员应配备1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4. 每次探伤工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探伤装置的安全锁、联锁装置、位置指示器、输源管、驱动装置等的性能。
5. 探伤装置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押运人员须全程监护探伤装置。
6. 室外作业时,应设定控制区,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7. 要在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警示灯和辐射警示标识。
8. 作业时必须专人看守监测控制区的辐射剂量水平。
9. 射线探伤作业人员要穿戴符合本作业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10. 作业结束后,必须用辐射剂量监测仪进行监测,确定放射源收回源容器后,由检测人员在作业记录上签字,方能携带探伤装置离开现场。
1. 按照施工管理部门的射线探伤作业安排,由作业单位具体负责办理《射线探伤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见附件8),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要积极协助办理。
2. 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作业证》上的项目认真填写,严格按照申请的作业时间进行作业,不得无故延长。
3. 按照《作业证》上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其他安全要求,由作业负责人逐一进行落实实施,并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
4. 按照《作业证》上的要求,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人、作业单位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安全部依次签字审批。
5. 《作业证》办理完毕,现场各项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实施作业。
6. 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要将本次射线探伤作业受影响区域在《作业证》上画出平面示意图。
7. 审批人员接到《作业证》后,要到作业现场对各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8. 一个作业点办理一份《作业证》,有效期限是8小时,尽量安排在夜间进行作业。
9. 《作业证》一式四联,射线探伤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射线探伤作业单位、工程部、项目部、安全部各持一联。
10. 《作业证》由工程部、项目部保存,保存期为1年。
第九章 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吊装施工,明确各部门权力及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承包商在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及施工现场的吊装作业。
二、管理规定
(一)起重作业分级
1.起重作业按工件重量及条件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个等级。具体划分依据如下表所示。
等级 |
条 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视为符合条件) |
||||
工作重量 |
吊装工艺 |
卧式安装长度 |
立式安装高度 (设备总高) |
工件结构 |
|
大型 |
100吨以上(含100吨) |
新工艺或多台吊机抬吊同一工件 |
直线长度大于50米以上 |
50米以上 |
结构特殊或薄壁、柔性结构 |
中型 |
40-100吨(含40吨) |
- |
直线长度30-50米 |
30-50米 |
- |
小型 |
40吨以下 |
- |
直线长度小于30米 |
30米以下 |
- |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殊条件下的吊装作业:
(1)复杂环境下的吊装作业
①窄小空间下吊装重量大于20吨以上的吊装作业;
②易燃、易爆、易碎、有毒环境下的吊装作业;
③道路路面、基础不正常情况下的吊装;
④精密仪器和设备的吊装;
⑤需要跨越管架或框架的且重量超过10吨的设备。
(2)安装基础高度在50米以上,吊重大于5吨以上构件和设备。
(二)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1.起重吊装作业施工方必须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识,所用手势、哨音、旗帜等,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信号要明确,禁止喊话代替指挥(用步话机指挥除外);
2.参加起重作业的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统一听从指挥人员的命令,严禁起重作业中多头指挥。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在起重作业前,指挥人员必须充分了解现场工作环境,重物的形状、体积、重量、起吊方向及安装位置,然后确定使用的工具,制定起吊方案和操作规程,人员要分工细致、明确责任、确保安全起吊;
4.大型设备、构件的吊装或在特殊条件下的吊装作业施工方必须编制书面吊装施工方案,并报安全部、设备部、工程部及项目负责单位审核、会签,方可实施。在施工中未办理方案变更申请任何人不得改变方案;
5.遇六级以上大风或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夜间不允许进行吊装作业,因生产急需原因确需吊装的,按大型设备吊装要求执行;
6. 起吊作业前要进行试吊,检查各部机具是否灵活好用,起重机严禁超负荷使用,禁止用起重机械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吊物;
7.根据吊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和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物就位及固定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换热器芯吊装必须使用吊装带;
8.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应使所有参加施工人员清楚地了解吊装方案;应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吊勾偏角不大于3度);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9.在输电线附近进行起重作业,钢丝绳、吊车臂、重物与电线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米,6千伏以上的高压输电线的垂直下方禁止带电进行作业,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10.夜间在通道上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在通道两端设置红灯及标志牌;
11.起吊过程中,起重物件上和重物下面严禁站人,并不准在吊臂下逗留或通行;
12.在厂内通道或消防道路上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事先通知安全部门允许后方可作业;
13.吊装过程中如因故暂停,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尽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吊物长时间处于悬吊状态,在停工或休息时,也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1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加强现场警戒,未经批准,在任何情况下绝对严禁斜拉歪吊。
(三)起重吊装作业管理
1.起重及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件齐全有效,签署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始吊装施工,起重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票证不全者,不允许签署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
2.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签署,因生产及辅助车间检修、改造等施工产生的吊装由申请吊装车间设备员负责签署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在生产厂区进行的新项目吊装施工,项目部作为申请吊装单位负责办理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许可证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申请吊装单位负责人、设备部、等相关单位审核、会签后方可实施吊装。
3.生产车间作为吊装施工现场的管理所属部门,对处在本车间的所有吊装施工负有监督、管理、监护责任,对任何在本车间范围内施工的吊装作业进行监督、监护,对违章、违规吊装作业有权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违规责任,纳入设备部考核。
4.三修车间进行设备维修需要吊装的,如在装置区内由装置所属车间申请并组织吊装,如在装置区外由三修车间申请吊装;
5.远离生产装置的公司未投产的新上项目、技改项目施工产生的吊装作业由项目部参照起重吊装管理规定自行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吊装审批及管理,如该新项目建设需在生产厂区吊装施工时,必须按照起重吊装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并办理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未开具作业票者禁止施工,同时该区域所属车间设备员也必须在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6.吊装作业指挥原则上由施工单位负责,因材料卸车等施工产生的中、小型吊装作业,没有施工队参与,由施工申请方及施工组织方自行指挥施工;
7.中、小型吊装车间设备员必须全程在现场监护,大型及特殊条件下的吊装作业,设备部、相关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对不符合起重要求的,有权制止起重作业;
8.吊装作业过程中,申请吊装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护,负责检查并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要求监护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9.吊装作业内容必须与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相符,严禁涂改、转借吊装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当车当日有效,不得跨日开具。
三、附则
本规定由设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章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转动设备维修、检修的管理职责、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维修车间及各相关单位。
第二章 设备维修
第三条 动设备维修和大修必须严格按照维修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维修后的动设备必须达到动设备完好标准。夜间动设备维修按动设备维修特殊情况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动设备维修人员对所管辖区的动设备必须每天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操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
第五条 动设备维修人员接到调度通知维修设备时,应取得装置当班班长的许可,当班班长填写好《设备维修工作票》,在确认切断电源,设备内无压力、有毒有害介质已吹扫完毕时方可拆检。
第六条 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维修人员应及时报告维修车间并有维修车间通知设备部会同处理。
第七条 维修人员应确保动设备完好安全运行,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降低泄漏率,对停用动设备及时消除缺陷,保持在完好状态。坚持文明施工、科学检修、检修后达到主体整洁、管路不漏、护罩清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八条 维修人员在设备大修完毕后,应会同车间设备管理人员填好设备检修记录,进行交接验收。维修完毕,带负荷试机,设备达到完好状态后,维修人员在《设备检修台帐》上填写检修结果,内容要包括检修时间、检修人员、使用单位、设备编号、设备型号、更换零部件、数量等,并签字。
第九条 维修人员应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搞好科学维修、文明维修,做到大修动设备主体整洁,油漆完整,附属管路不漏不渗,达到完好标准、检修记录完整、各项数据正确无误,一个不漏,才可进行交接验收。
第十条 积极开展技术革新,主要设备上的改革项目必须由车间向设备部提出报告,并附图说明,经设备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贯彻勤俭节约,修旧利废的精神,更换重要配件(另作说明)须经三修车间管理人员及设备所在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三章 动设备维修特殊情况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动密封点泄漏
a.动设备大修或泵突然抽空后,泄漏超标,可运行一段时间(但不应超过4小时),如仍无好转,应停机维修。
b.非特护动设备,如泄漏量超标在一倍以内,夜间可以当正常泵使用,白天应通知维修单位作小修处理,处理后仍不能达标,也不超过一倍,可经维修单位领导检查并在《设备维修工作票》上签字使用。泄漏量不增大,签字在半个月内有效。
c.特护动设备密封泄漏超标,不论时间,必须通知维修单位维修。特殊设备,因设备本身有问题,虽维修多次不能解决,又不严重超标,经调度、使用单位、设备部同意,维修单位应作书面说明,在调度、设备部、使用单位三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机组振动
a.对于振幅超标的非特护动设备,如振幅超标不超过0.5倍,夜间按正常设备使用,白天由维修单位处理。处理后仍不能达到标准,需维修车间干部在《设备维修工作票》上签字备案,振动不加剧,签字在半个月内有效。
b.如振幅超标0.5倍以上的非特护动设备,维修单位必须设法解决,特殊设备振动确实难以消除,经调度、设备部同意,维修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在设备部、调度、使用单位处备案,继续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加强观测,半个月内解决。半个月内无法解决报公司主管总经理。
c.特护设备振幅超标,无论何时,必须及时维修。
第十四条 部分特殊设备保运分工
1动设备附件及其附属设备均由机修车间负责检查、修理及清洗。
2试压及水系统的清洗由生产车间负责,油系统清洗由机修车间负责,油箱、油箱内的过滤器由机修车间负责清洗检查、修理并负责拆装封闭式油箱孔。
3附属设备更新由使用车间提出计划,交三修车间委托专业单位加工或委托供应部外购定货,加工图由生产车间负责提供,设备部备案、技术把关及负责对外商务部分。
4凡动设备需要安装固定式测量仪表,如振动仪、测温仪及转速表等由仪表车间负责安装与维修,仪表备用元件统一由仪表车间负责申请外购。设备部备案、技术把关。
5动设备用冷却水管线及封油管线第一道根阀安装或更新由机修车间负责,要求规格化,并负责与进排出总管接通,总管未装时应由安装总管的单位负责接通。
6新安装动设备联轴器;制造厂不配套时由机修车间负责配制(防护罩由车间负责)。
7动设备联轴器校中心由机修车间负责,因修理电机需拆装联轴器,电修恢复到拆机前状态(原有垫片垫好、各螺栓把紧),然后通知调度,由调度通知机修校正。
8联轴器的更新计划由机修车间提交,电气部分的的联轴器损坏由电修车间通知机修车间提交采购计划。各自安装,机修找正。
9电仪联接界:由信号提供方负责到对方端子排(另一方配合)。如电修提供的状态等由电修负责,由仪修车间提供的控制等信号则由仪修来负责。电修负责安全电压以上仪表的电源包括拆接。
10动设备发生异常情况(不能确定是哪方的问题时)需对动设备和电机分别进行检查时,由机修车间负责拆联轴器、检查出原因后负责维修的单位维修后安装联轴器。
11与机泵连接第一道法兰密封由机修车间负责,第一道法兰(包括法兰)以上工艺管线由生产车间负责。容器上的器壁阀由车间负责。
12电动调节阀执行机构为36V以下电机由仪修维修;电修负责电源接点的拆接。
13电磁阀、电动阀:有仪修负责维修;电修负责36V以上电源的拆接。
14静电接线器电缆(含接点):电修;其他:车间。
第四章 设备检修制度
第十五条 为保证公司各生产装置长周期安全平稳运行,现对公司动设备检修周期作以下规定:
1屏蔽电泵,磁力驱动泵,热油泵,输送腐蚀介质的机泵、消防水泵,电动滑阀,往复式压缩机,冷水机组(包括检查蒸发器、冷凝器管束),制氮机组、锅炉附属设备,石灰乳装置附属设备,压滤机,空压机,真空泵,真空机组,反渗透附属设备,薄膜蒸发器等动设备检修周期为一年。
2汽轮机机组,烟气轮机机组、备用主风机机组,鼓风机(污水处理)、行车式刮泥机、循环水泵、凉水塔风机,循环气压缩机,渣浆泵,空冷器风机等动设备及其附属设备检修周期为两年。
3其他动设备视运行状态、配件使用寿命、装置停工检修等因素随时安排检修。
4所有2级电机拆检周期为一年,4级及以上电机拆检周期为两年。包括更换润滑油、轴承,测绝缘等。
5 高、低压配电室、电器元件按相应规范定期检修。
6 DCS系统、UPS电源检修与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同步。
7比较重要的调节阀、流量计、热电偶等仪表设备检修周期为一年。
第十六条 由于公司生产装置多,受营销策略等因素影响,停工检修周期不固定。装置停工检修期间三修车间既要保运,又要检修,人员安排紧张。因此三修车间应制定合理的检修计划,在生产装置不停工的情况下也要完成上述设备检修任务(可以和生产车间协商后,对备用设备进行拆检)。
第十七条 三修车间及生产车间分别建立动设备检修台账,对每台设备拆检完毕后认真填写设备检修台账,由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签字后存档,以备设备部检查、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章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高温对人体的危害,改善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预防中暑,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高温的作业场所。
第三条 引用标准
GB4200 高温作业分级
GB934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
GB5701 室内空调至室温度
GB2759 冷饮食品卫生标准
GB935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第四条 管理要求
技术方面的要求
1高温作业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2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3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4高温工作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5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6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室,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健康方面的要求
1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2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3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制度供给含盐清凉饮料,并符合卫生要求。
4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5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1997)的制度,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6单位职业危害管理人员,在暑期要深入生产一线,对生产车间、施工、检修现场进行巡回医疗,发现情况及时诊治并及时向公司生产与安全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
组织方面的要求
1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2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4200-84的制度,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勤倒班等办法,尽量缩短1次连续作业时间。
3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第五条 本制度由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保证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公司安全部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采购、营销等单位负责各自分管环节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公司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 各生产车间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由安全部负责编制,当发现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由安全部负责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一条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各生产车间应当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各生产车间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通信、报警装置,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十四条 由安全部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各相关车间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部,由安全部负责备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对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十九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公司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在厂区范围内销售本公司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 公司采购部门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采购部门应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应当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附件及GPS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采购、营销部门严把运输资质关,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二十五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托运部门向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二十六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部门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安全部负责向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二十八条 当登记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由安全部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安全部负责组织制定本公司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立即按照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一、目的
为严格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生产使用氢气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员工、群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社会环境,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2002年),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氢气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内容与要求
1、生产使用氢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特性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氢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压缩机、管道以及放空过程中防静电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防止空气进入设备及生产系统以及高压氢气串入压缩机、氮气等公用工程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经有关技术负责人、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实施。
2、切实加强临氢系统的设备管理,对高压临氢部位设备的氢腐蚀、氢脆等情况,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系统检漏。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完好、达标。
3、装置、系统引氢、充氢前,须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或注水排气法进行吹扫置换,直至系统采样分析合格为止。
4、严禁在装置、厂房内排放氢气。吹扫置换及放空降压时,须通过系统火炬管网放空。当氢气大量泄漏、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氢源,开蒸汽掩护或进行通风,不应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5、使用氢气,应执行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定期抽样分析。发现质量问题,须100%采样分析。
6、外购氢气的单位,应严格氢气进厂质量检查制度,按3%--5%随瓶抽样分析。发现质量问题,须100%采样分析。
7、充氢气作业,应设岗专管或明确相关岗位兼管。上岗作业前,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氢气易燃易爆特性及相关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8、充灌氢气瓶接口管,须采用铜管和铜接头,严禁用橡胶制品代替。接电解气瓶的接口阀,应与一次充氢接上的瓶相符,且不应超过5瓶,如有多余的接口阀,应加丝堵,并检漏合格。
9、充灌氢气作业过程严禁碰撞、敲击,氢气瓶不应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日晒。
10、在充氢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应暂时停止充灌氢气时,应停用氢压机,关闭进出口阀或封闭缓冲罐,保持一定压力。重新充灌反气作业时,对充氢接口阀(管)用氮气吹扫,如缓冲罐不能保持正压,也应对该罐进行吹扫置换,直至合格。
一、目的
为严格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生产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瓦斯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员工、群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社会环境,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2002年),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内容与要求
1、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应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2、液化气槽车和钢瓶、储罐的充装系数不应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进储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汽压不超过储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储罐应采用喷淋水降温。
3、应随天气的变化而确定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在冬季气温下降时,应减少液化气与瓦斯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应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和火炬回火。
4、各种充装液化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应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车进入现场,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
5、新装置投产、应对液化气及瓦斯装备部分专项检查验收,要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6、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应做到不渗不漏。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应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关掉手机、寻呼机等可能产生火花的设备,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应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
7、通过道路或繁华区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应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等措施;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公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8、液化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应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应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
9、加强民用液化气站充气、居民炉灶(包括住宅区的液化气管网)和集体食堂等使用液化气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液化气钢瓶要按规定定期检验,不准超期使用。教育职工、家属正确使用液化气,防止发生着火、爆炸、伤人事故。
10、认真贯彻执行液化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11、认真做好从事液化气及瓦斯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凡是调入易燃易爆岗位的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并建立安全考核档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准顶岗。
12、液化气槽车及充装站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静电接地措施,并设置气液回收装置或密闭返回管线,禁止向大气排放;液化气罐区应设置围墙或围栏与大门,非岗位人员禁止入内。
13、液化气及瓦斯管线的低点与胀力点应安装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和自动排凝,排凝应采取密闭方式。
14、进系统管网的液化气及瓦斯的硫化氢含量不大于20mg/Nm3,总流量不大于400 mg/Nm3。
15、凡储存液化气与瓦斯的容器、工艺管道及附件,应符合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GB 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要求。
16、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储运、使用区域应配齐、配全消防设施,设立消防通道。既有明火又有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装置与系统产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汽幕、水幕、隔离墙、隔离带、防火堤及灭火蒸汽等。
17、用瓦斯作燃料的锅炉、加热炉、裂解炉等应装设阻火器和常明灯、火焰监测器、燃烧监测器等安全设施。点炉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炉膛内不积有瓦斯。
18、有液化气及瓦斯的装置和区域,应配齐瓦斯监测报警器和必要的自保装置。
19、为防止静电积聚,运行中的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管线、应有完善的接地设施,并符合标准。
20、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砌以或衬以耐火隔热保护层,加以保护。
21、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仪表应采用防爆型。
22、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应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23、在火炬前应设置液化气的气化和脱液设施,不准将液态烃直接排入火炬管网。
24、应在火炬系统上设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防止回火、打炮或爆炸。
25、火炬管网走向应合理,管线尽量短,拐弯尽量少,管线应有坡度,低点应有排凝设施。
26、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27、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及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成后,应按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应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
28、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在用的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应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和定期专业检查。装置停工检修时,进行宏观检查与无损探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
29、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应配齐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高低液位报警、紧急排空装置、保温设施等,并定期检修校验,保证灵活好用。
30、应按规定要求对液化气及瓦斯设备与管线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现隐患应采取可靠措施,结合每年大检修或日常维修进行整改。当隐患发展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一、目的
为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以及进入公司区域内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三、内容与要求
1.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防止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使作业环境中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2.在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气体的场所应配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有硫化氢危害的车间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 “三证”齐全(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消防认证、防爆合格证),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资质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3.对相关装置和罐区动态硫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建立动态硫化氢分布图,在可能泄漏硫化氢造成中毒的危险工作场所设置警示牌和风向标,明确作业时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4.要根据不同的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用的防毒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各类防毒防护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器材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5.定期对生产场所定点监测点的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检测数据要挂牌。对于硫化氢浓度超标点应立即查清原因并及时整改。
6.开好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减少泄漏,禁止将含有硫化氢的气体排放大气;含硫污水应密闭送污水汽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它污水系统,严禁酸性气体和含流污水就地排放。必须将生活污水与工业污水系统隔离,防止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
7.酸性气线、低压火炬线放空切水及火炬巡检等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上风向,各放空必须接胶带引至距作业人员3米以外,并且现场要有人监护;疏通放空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铜管,且佩戴好长管式防毒面具。
8.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改为密闭方式,从本质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9.对生产过程中的介质和作业环境中的硫化氢含量,须定期检测与评价,对因原料、加工流程改变、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常规含量时,生产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10.所有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人员,都必须接受“防止硫化氢中毒知识”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⑴掌握硫化氢的理化性质及中毒特性;
⑵掌握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规定;
⑶掌握过滤式、隔离式防毒器材的使用和维护以及保管要求;
⑷掌握作业区内硫化氢的分布情况;
⑸掌握硫化氢中毒时的自救和互救技能。
11.切实抓好防止硫化氢中毒预案的制订和演练工作。
12.硫化氢监测仪器发生低位报警时,作业人员应佩戴好防毒面具到现场进行检查。当发生高位报警时,作业人员立即报告车间管理人员和调度部,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动用电、气焊,佩戴空气呼吸器到现场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禁止任何人员在不佩戴合适的防毒器材的情况下进入有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并禁止在有毒区内脱掉防毒器材。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疏散周围人员,并启动硫化氢泄漏应急预案。
13.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严格执行公司票证管理制度,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可燃气体、硫化氢检测),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14.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罐顶作业(如:轻质污油罐、污水罐)及含酸性气、酸性水、瓦斯、未经脱硫的液化气、烃系统及硫化氢浓度超标介质的设备上进行更换阀门、垫片、拆装盲板、清扫阻火器、维修仪表及抢修、堵漏等施工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在上述罐进油时,严禁上罐顶检查、作业,若确因生产需要上罐顶检查或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佩戴空气呼吸器,并有专人在现场监护。
15.在接触硫化氢作业过程中,必须佩戴适用的防毒救护器材,作业时应有两人同时到现场,并站在上风向,必须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16接触硫化氢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⑴生产车间施工的工程由车间派出现场安全监护人,负责安全监护工作;属外委工程施工,生产车间和施工单位同时派出安全监护人。生产车间安全监护人负责设备、管线达到施工作业条件,并随身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检查并落实生产单位负责的各项安全措施,施工作业过程中要坚守岗位,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通知施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撤离现场;施工单位安全监护人要严格检查施工人员的防护器具和劳保穿戴符合要求,密切注意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作及环境状态,发现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和做好应急抢救工作。施工作业人员及安全监护人员必须站在作业点的上风向。
⑵施工人员必须做到“三不作业”,即没有经批准的作业许可证不作业,防毒措施不落实不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⑶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供风式防毒面具或长管式防毒面具;使用长管防毒面具时进行气密检查,确认完好,并将导管进气口放到上风向适当位置后,才能进行施工作业。
⑷必要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防爆风机,顺着风向对着作业现场,吹散作业环境的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风机下风向不允许站不戴防毒器材的人员。
⑸施工作业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⑹在接触硫化氢有毒气体作业中,作业人员一旦发生硫化氢中毒,监护人员应立即将中毒人员救离毒区,在位于毒区上风口、空气新鲜处对中毒人员进行人工呼吸(不得使用口对口呼吸)。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护时,救(监)人员必须佩戴好适用的防毒救护器材。
⑺在发生硫化氢泄漏且硫化氢浓度不明的情况下,必须使用隔离式防毒器材,不得使用过滤式防毒器材。
19.对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可靠的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保卫管理。
公司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有:盐酸、硫酸、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和高锰酸钾等。
第三条 公司安全部、后勤安保部及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等单位负责各自分管环节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易制毒化学品申购管理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向相关采购部门提出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需求,由采购部门向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条
相关采购部门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条
采购部门所办理的购买证明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第七条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买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第七条
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买证明。
第八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运输车辆必须办理运输备案证明。运输车辆应当在明显部位张贴易制毒化学品标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第九条 采购部门应按《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相关内容做好上报和登记。
第三章 储存、使用管理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人、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台账)簿上签名。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库管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后勤安保部,由后勤安保部协调采购部和使用单位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车间、工段)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单位(车间、工段)负责人签字后,领用易制毒化学品。领用人、库管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由安全部备查,并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三条
安全部负责落实使用单位定期对接触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对人体有害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操作,必须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私自保存或擅自带出单位。
第十四条 生产部负责制毒化学品的废弃环节监督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应经过回收和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五条 安全部、后勤安保部负责对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及采购部门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及公司安全部、后勤安保部的各项管理工作。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及申请表格等材料,服从管理、按时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夏季气温偏高,油气挥发严重,为有效控制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当天气温情况选择合适时间段进行装卸车,气温超过33度,部分产品(MTBE、汽油、溶剂油)原则上禁止装车,由油品车间根据具体情况协调销售部、后勤安保部安排装卸车辆,并通知生产调度。
第三条 装卸车台所有非防爆设施禁止使用,通讯方式使用防爆对讲机。
第四条 装卸车辆进厂时,司机、押运员将手机和烟火交至后勤安保部门卫保管,离厂时领取。
第五条 所有装卸车司机必须穿防静电服装,由油品车间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条 每次装卸车前检查静电接地、车辆安全附件是否完好,由油品车间负责执行。
第七条 装卸车期间严禁使用非防爆工具进行作业,一旦发现,立即对使用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装卸车期间,油品车间装卸车台附近50m严禁动火,防止油气飘至动火区域而引发爆炸事故。
第九条 公司所有员工上下班期间严禁闯入装卸车区域警戒线或黄线内。
第十条 装卸车区域消防设施保证完好,由油品车间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装卸车期间,如遇大风、雷雨天气等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止装卸车作业。
第十二条 装轻质油品(MTBE、汽油、溶剂油、)时,装车口必须用石棉布或帆布遮盖好,减少油气挥发。
第十三条 液化气、丙烯装车时,严禁超出该车核定最大充装量,由油气营销部、设备部地磅、油品车间、后勤安保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以上装车管理规定的罚款50-200元(内部人员从安全考核奖工资中扣除,外部人员交至资产财务部),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总则
1.目的:为了使所有参加检修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车间及全厂的安全负责,强化安全意识,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及维修单位在检维修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本制度适用于任何工程施工过程。
3.职责:
各参检部室人员进入现场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各部部长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进入现场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指定安全责任人。
(1)安全部安全职责:全面负责检修现场安全工作,指导修正安全管理制度及其落实;负责定期对新建、技改、扩建等工程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安全检查记录;负责动火、登高、进入有限空间等安全作业票据的审核、出具及监督。
(2)设备部安全职责:负责设备安装及吊装等有关工作的安全技术指导。
(3)生产部安全职责:负责盲板表的检查与落实,负责下水系统的检查工作,负责检修期间水、电、汽、风的供应工作和各装置的协调工作。
(4)项目部职责:负责外来施工队伍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安全部提出的施工现场问题进行落实整改并反馈。
(5)技术部安全职责:组织技术方案、技改项目的同时,兼顾相关安全环保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开工。
(6)参检车间安全职责:负责本车间员工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安全部提出的施工现场问题进行落实整改并反馈。
二、停工检修的准备工作
1.检修项目六定,即定检修方案、检修人员、安全保护措施、环保措施、检修质量、检修进度。
2.检修现场管理要有施工进度表、施工人员安排表。
3.装置停工检修要制定停工、检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措施。重大项目的检修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要经过讨论,由主管领导批准、书面公布、详细交底。
4.检修人员对使用的机具、材料、设备等进行认真检查准备,并对检修现场做好种类机具、材料、设备的摆放布局。
5.确定检修现场安全负责人、安全监督网和用火、防火人员,以及安全保卫值班人员。
6.人员在进入现场前,主管领导要做好思想动员、安全意识和遵守纪律教育。
7.外委施工项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协调施工中的问题。
8.停工吹扫阶段,由于装置运行时间较长,存在问题较多,所以要求每条管线和所有塔器都要吹扫蒸洗干净,才能保证动火安全,要求每位操作员在车间指定负责人和班长的统一指挥下,严格按照停工方案进行吹扫,不留一个死角和盲头。具体措施如下。
(1)管线、塔器、冷换设备的吹扫,必须严格依照扫线原则进行,(先重油、后轻油、先上后下)。
(2)每班操作员必须把吹扫的管线及吹扫情况填写清楚,交班时必须交代清楚,岗位负责人需经常与岗位人员一起进行检查,防止疏漏。
(3)岗位与岗位之间管线连接处不能遗漏,死角盲头处需拆法兰的一定要拆,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4)吹扫重油管线时要集中蒸气吹扫,防止吹扫不干净,留下隐患,吹扫较长的轻质油线及气体管线也要集中蒸气吹扫。
(5)轻油线、液态烃线、瓦斯线必须保证足够的吹扫时间,严禁就地排放,特别是轻油与液化气线需先用水顶后方可吹扫,与外单位处需打上盲板,严禁蒸气串入液化气罐。
(6)如果在检修动火期间,因管线、容器等未吹扫干净出现事故,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装置检修期间锅炉进行检修,所以无蒸汽,装置内所有的管线(包括未用过的管线)在停气前彻底吹扫干挣,确保检修的动火安全。
(8)具体管线吹扫依据停工方案严格执行。
三、装置检修前安全要求
1.和塔器等设备相连的可燃物料管线,在进入检修前,必须全部加好盲板或断开,并由专人负责,检查验收后,进行测爆,要求将测爆记录、氧含量化验记录、盲板表存入检修记录档案。
2.下水井、地沟、地漏全部冲洗后封闭严密,地面设备、平台上的油泥和易燃物清理干净。
3.重点检修项目,检修单位要发动群众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4.检修用的工具(如:气、电焊工具和起重用的工具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5.现场堆放材料应整齐、消防栓处严禁堆放设备材料等物品,不准堵塞交通和消防通道。
6.安全设备护具(安全帽、安全带、防毒面具、安全灯、线等),消防器材准备齐全完整。
7.检修施工的临时安全器具配齐,安全措施制定齐全。
8.所有参加检修人员进入现场前,必须进行思想和安全教育。
9.要害设备要规定专人负责组织检修。
10.检修前有关负责人组织一次细致的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11.班长指定为本班的安全员,师傅是徒弟的安全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如其他工作与安全相抵触时,应以安全工作为主,检修前组织本班人员学习。
12.实行安全否决制,无论干什么工作在安全得不到保障时,安全员有权停止工作。
四、检修现场安全规定
装置检修,既有交叉作业,又有高空作业,且动火面广,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人员工伤等事故。所以要求全体参检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事事时时想着安全,严格执行检修中的有关安全规定。
1.检修场所(或交叉作业区)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否则勒令退出检修现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罚。
2.严禁饮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在装置吸烟。
3.未办理登高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空(垂直距离2米以上)作业,经检查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不得登高作业。高处作业严禁从高处往低处扔工具、材料、垃圾等物件,拆卸法兰、螺栓等要随手放好,严禁落物伤人。
4.未办理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容器、塔器、反应器、下水井等有害缺氧场所。进入设备作业,必须指派专人现场监护,进入设备时间不宜过长,要经常轮换休息。
5.凡进入有毒有害的部位检修,必须选配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禁止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切实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6.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检修及清除设备内的残渣,沉淀物等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7.设备内使用工作照明电压为12伏。
8.尽量避免交叉作业,如无法避免时应做好相应的安全保护工作。
9.设备吊装时无关人员应全部撤出吊装区。
10.严禁利用生产设备管线,管架等做吊装支架点。特殊情况下,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11.班长为本班的安全员,当分配工作时,班长必须指定各小组的安全员。(实习人员具体落实到人,师傅要对实习人员的安全负责)。
12.严格用火制度,未经办理动火手续的不得动火,没有专人监火和相应安全措施的不得动火,动火前必须重新测爆合格,否则不得动火。
13.监火人不得擅自离开用火现场,若有事确需离开时,要告知附近的其他监火人员,长时间离开要向领导请假,否则按脱岗处理;监火人员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能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14.动火区域严禁刷漆,严禁用汽油和有机溶剂擦洗设备、地面、工具等。
15.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器材和设备。
16.加强安全保卫工作,24小时专人值班巡逻检查,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的检修,要控制非有关人员的随便出入。值班保卫人员要经常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7.装置检修后,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有毒有害的废金属、设备、管线要由专人负责进行安全处理,以防后患。检修过的设备,管道内部必须清扫干净,经过仔细检查后方可封闭,封闭要有检查记录和检查人员签字。
18.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员工行为准则》。
19.在检修期间装置的水、电、汽、风由车间统一管理,任何人不经过车间负责人同意不准开停。
20.在检修过程中,如果某一管线或设备,需要用蒸汽吹扫时,必须经过有关人员的认真检查,确认向别处不串蒸汽,附近无人,做好联系和通知工作后,才能开汽,否则不准开汽,以防伤人。
21.因检修现场有外来施工队伍,人员较杂,要求本车间参检人员本着“三不伤害”的原则与他们搞好协作,避免与人发生冲突。能纠正违章,以保证检修安全进行。
22.生产装置安全员检修期间仅限于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不得兼职,责任等同于车间主任。三修车间安全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工作,但要确保本部门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23.车间主任为本车间安全现场第一职责人,确保安全检修工作顺利进行。
五、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规定
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安全规定,持证施工。服从安全管理,遵守《施工安全协议》之规定。具体安全要求如下:
1.检修办公室有权力指派施工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行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资质审查、确认。
其中包括:
(1)验证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及经营确认。
(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有工程转包。
(4)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负责人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
(5)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和安全经历。
(6)审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7)对进行放射源安装、维修及现场无损伤作业的施工队伍,审查其是否有放射作业资质登证。
(8)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否决其施工资格。需要招标的项目按招标程序进行。
2.施工单位入厂施工前,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1)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安全管理部门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点管辖部门安全技术人员现场安全教育,明确装置的危险性、危险场所和有关注意事项。
(2)施工单位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及其复印件交安全管理部门核查备案。
(3)工程部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安全条款,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施工单位人员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规定、服从安全管理。
②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其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
③ 施工单位要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功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完好。
④ 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
⑤ 施工单位应根据法律和安全部的有关规定以及施工要求,为所管辖的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保护品。
⑥ 施工单位制定确保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厂方施工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⑦ 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应负的责任。
(4)后勤安保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凭“施工合同”、《施工安全协议》及本人身份证办理“外来施工人员临时入厂证”,要求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姓名、照片与身份证一致,并注明施工区域和有效时间。
(5)施工主管部门要有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在施工中所涉及到的装置区域,其所在部门应确定一名施工安全负责人,共同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6)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必须及时通知工程部及检修办公室。并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和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厂施工。
3.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做到: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指定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并佩带明显标志。
(2)制定落实施工、检修方案、安全防护措施,报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核、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准入厂作业。
(3)施工人员必须配备好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准入厂作业。
4.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
(1)必须佩带由本人照片的“临时入厂证”,在指定区域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证,持证上岗。
(2)严禁携带香烟、打火机、火柴及易燃易爆物品入厂;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生产装置区,油罐区等易燃易爆区域。
(3)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带好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
(4)严格执行《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施工用火要向用火所在单位(区域)或施工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用火。
(5)严禁使用汽油、溶剂油和有毒有害溶剂洗机具、相互作用配件、衣物,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作业必须使用防爆工具。
(6)严格执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告知车间同意,经车间及安全部等部门监测合格,并按规定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7)厂内破土作业必须向安全部、工程部(或专项项目部)提出申请、审批,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8)严格执行《厂区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程》,施工现场需要设立临时电源时,必须向电修车间(或专项项目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由电修车间负责接电、送电、拆除电源等,不允许外来施工人员随便接用电源。
(9)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电焊机接线要规范,严禁将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或金属框架上。
(10)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大型吊装作业要有施工方案,并报设备部、安全部和工程部审批,办理《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11)严格执行《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作业。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保护或安全警戒区,严禁抛扔物件。
(12)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除特种施工作业(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外,其它在生产装置进行建筑施工、装置维修、设备防腐、管道保温、场地清理、厂区绿化等各种作业,必须办理施工手续。
(13)施工机具、施工材料和废料摆放、堆放要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操作人员的操作、巡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4)严禁乱用消防水。施工临时用水、用汽、用风要经施工主管部门同意。
(1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要劳保用品穿戴整齐,用火、进入设备等、临时用电、破土、高处作业、进入生产装置等必须自觉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6)监火人员不在动火现场时严禁动火作业。
(17)临时用电缆必须做好保护,电缆接头绝缘良好,用电设备接线良好。
(18)设备的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拉近于地面的联轴节等危险部分必须安装防护装置。
(19)各种气瓶存放和使用时,距明火十米,并且避免阳光曝晒,搬运时不许碰撞,气瓶必须安装防止回火装置。
(20)进行电气焊、电气割等工作前必须清除处所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用防护措施。
(21)拆除施工中拆下的材料,必须用吊绳或者起重机及时吊下或运走,严禁向下抛掷。施工现场一天一清。
六、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理
1.公司参检人员的处理
(1)执行违规责任连带制度,有违规行为凡在10米距离内且可视情况良好,车间监护人员及车间管理人员不及时指正,则视为违规。
(2)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未出现事故,未造成伤害,查到后检修办公室通知该员工所属部门,由本部门将罚款落实到人,结果报安全部,重复发生违章加倍处罚。
(3)安全部将违纪情况、处罚情况,在检修例会通报。
(4)本部门检修负责人对违纪情况在检修例会上汇报,必要时做检讨。
(5)违反规定出现事故,按《xx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6)本部门内部查出违纪,按本部门制度执行,情节严重者可报安全部。
2、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处理
(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未出现事故,未造成人员伤害,视情节,一次处罚金100~200元,重复发生违章加倍处罚。罚金数额由检修办领导小组视情节,参照以往案例决定,施工队领导要参加。
(2)安全部将违纪情况、处罚情况,在检修例会通报。
(3)施工队负责人对违纪情况在检修例会上汇报,必要时做检讨。
(4)屡次违反规定或出现事故造成伤害,停止施工,进行整顿。
(5)检修办人员及参检人员都有权对外来施工人员违纪行为进行指正,通过安全部处罚。
(6)外来施工人员违纪,周边10米范围内参检人员未及时制止,负连带责任,处罚同上。
(7)检修期间,所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违章罚款,由安全部负责出具罚单,经检修办公室主任、安全部负责人签字方可生效,罚单一式三联,检修办、安全部、资产财务部各持一联,罚金从安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七、附则
本规定由设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公司的各车间的设备处置管理,明确单位职责,提高设备利用率,达到设备寿命周期的最佳经济效益的目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要求
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公司的各车间。
2. 本办法所指设备处置是指闲置或停用设备的调拨(包括转让、捐赠、对外投资),以及设备报废、出售。
3. 处置设备范围:
(1) 闲置设备。闲置设备是指在公司固定资产中为非在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下列之一的设备:已投用但连续停用1年以上的设备,新购进厂但技术指标变更或其它原因未投用的设备。
(2) 因各种原因需提前报废或淘汰的设备。
(3)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设备。
(4)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设备。
(5)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其它原因需要进行设备处置的其他情形。
4. 设备处置必须按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赠送、变卖、拆除设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设备部管理职责
1. 负责分类建立闲置设备总台账。
2. 负责闲置设备的调剂使用。
3. 负责审核设备调拨及报废手续。
4. 负责闲置设备的维护保养监管工作,防止乱拆卸、丢失,减少锈蚀和损坏。
5. 负责设备出售的招投标或比价相关工作。
6. 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的设备处置情况进行考核。
7. 负责配合财务部作设备报废或出售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1. 分类建立本单位闲置设备台账,并及时更新报送设备部。
2. 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及精心维护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使用寿命。
3. 按规定办理设备调拨及报废手续,不得随意处置设备。
4. 按规定对闲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制作标签存放于指定地点。
5. 及时向设备部报送因技改或其它原因新购但不再投用的设备。
第五条 三修车间管理职责
1. 负责按规定对部分闲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2. 负责建立所属闲置设备台账,并及时更新报送设备部。
第六条 项目部管理职责
工程完工后,负责统计因技术指标变更或其它原因未投用的设备明细表,报送设备部,并按规定制作标签存放于指定地点。
第三章 设备调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内部调拨的,由接收单位按《固定资产调拨单》(见附件1)填报调拨申请。
第十条 新项目或技术改造选用闲置、停用设备的,由计划提出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按《固定资产调拨单》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一条 对外转让、捐赠、投资的,由原使用单位按《固定资产调拨单》填报调拨申请。
第十二条 设备处置后,原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均应及时更新台账。
第四章 设备报废管理
第十三条 设备报废条件
1. 设备已达到或超过设备规定的使用年限,由使用单位报设备部,经设备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确认,对主体结构陈旧、主要部件已磨损、已无法满足工艺要求、无修复价值的设备,可按《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见附件2)办理报废申请;对可继续使用的设备,原使用单位应继续使用。
2. 设备虽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有下列原因之一的,使用单位报设备部,由设备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同意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按《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办理报废申请。
(1)因事故或意外等原因,使设备遭受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2)设备腐蚀严重、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技术性能落后、效率低、耗能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等,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3)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技术性能无法保障的。
(4)严重污染环境(噪声、辐射、尘埃等),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不经济的。
(5)确认丢失,并报设备部和财务部备案,公司经理审核的。
3.其它应当淘汰的设备。
第十四条 设备报废审批
经相关技术人员论证,同意报废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按《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办理报废审批。
第五章 设备出售管理
第十五条 已办理处置手续的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已办理报废手续的设备方可由设备部统一招投标或比价出售。
第十六条 各类设备出售应按《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监督制约、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
第十七条 设备出售必须在诚信度高的合格需方中进行。设备单台净值5万元以上或批量净值5万元以上的小型设备出售原则上实行招标,其它设备出售可进行议标。
第十八条 无法招标或议标时可比价出售,由设备部按《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见附件3)办理出售申请。
第十九条 招标、议标应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选择3家以上的购买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标书或报价单原件由公司招议标小组监督开标,通过比价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仅1个买家的,可采取询价、议价等方式进行,由设备部按《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及付款签批手续报请相关单位及领导审批。
1. 单项、单次或招标总金额在5万元以下。
2. 清理场地急需,招标采购周期不能满足要求。
3. 不低于净值向子公司出售的。
第二十二条 设备部负责编制设备出售买卖合同。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财务部凭审批单、买卖合同、过磅单进行收款。
第二十四条 后勤安保部检查财务收款凭证及出门证方可放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设备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避免承包商在公司范围内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和污染,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承包商是指参加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安装以及设备设施检修、维修、抢修等活动的施工、检修、安装、监理等单位。
本办法中的“潜在承包商”,是指参加公司工程项目招议标、但尚未确定是否中标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对承包商的选择、安全监督管理和评价。
第四条 承包商所属人员在公司施工作业期间,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遵守公司《机动车辆和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第五条 当公司发生紧急事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须临时聘请承包商参与应急救援及抢险等相关作业活动时,经公司领导或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可直接参与应急救援及抢险作业活动。
第二章 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管理单位(设备部、项目部等)职责:
1.负责在发布招议标文件时告知公司对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要求。
2.负责与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
3.负责对承包商在公司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
4.负责组织、督促或参加承包商在公司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负责对承包商在公司施工期间的安全业绩考核。
6.负责组织承包商所属人员入厂前安全培训。
7.负责承包商施工方案的审查;负责承包商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初审。
8.负责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和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9.建立健全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
10.负责建立公司合格承包商名录。
第七条 安全部职责:
1.负责对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审查。
2.负责实施对承包商所属人员进行入厂前安全培训和考试。
3.负责审查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专业技术方面内容。
4.负责向资产财务部开具收取承包商安全风险抵押金、承包商及其人员违章和事故罚款通知。
5.负责向资产财务部开具退还承包商安全风险抵押金。
6.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承包商安全管理。
7.有权随时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和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8.负责对承包商进行安全评价。
9.建立健全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
10.负责规范相关部门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格式和内容。
第八条 财务部职责:
1.凭安全部书面通知收取承包商安全风险抵押金、承包商及其人员违章和事故罚款。
2.凭安全部书面通知退还承包商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 公司对所有承包商实行安全资质评审和准入制度。
项目部在招议标环节对潜在承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并填写《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质确认书》。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安全资质要求的承包商原则上不得承揽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 确因公司业务需要,必须聘用不能完全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项目施工时,由设备部、项目部等单位书面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部共同审查,签字后方可签订合同。该书面申请原件存安全部,复印件存、设备部、项目部等。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管理部门(设备部、项目部等)在与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安全施工协议》为承包合同的必要附件,与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承包商获得项目合同后,进入施工现场前,设备部、项目部等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下同)接受公司安全部安全教育。教育后必须进行书面考试,合格率要达到100%,不合格者不得参与作业活动。
安全教育执行公司《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和《公司机动车辆和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承包商施工人员必须以个人名义向业主单位进行安全承诺。
第十五条 承包商施工人员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进行安全承诺后,由公司后勤安保部发给“临时出入证”。
第十六条 承包商人员出入施工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必须佩戴“临时出入证”。其他管理要求按《公司机动车辆和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施行。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必须遵守公司制度和规定,保护好环境。
第十八条 承包商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等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的必需品。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公司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承包商及其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三章 承包商安全资质
第二十条 承包商应具备所承建工程项目或所提供设备的相应(技术)资质。
第二十一条 承包商应建立完善安全管理网络,在公司施工过程中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及其有关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具有政府安全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具有政府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具有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特种机械设备必须取得技术监督部门的使用许可证,并经过定期检验或复审。
第二十四条 施工承包商应有2年以上的良好安全业绩。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2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管理情况档案,有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第二十五条 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或供货商都应实行安全管理,具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执行程序文件,并有效运行;或者取得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8001-2001)或者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第四章 承包商的安全评审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首次进入公司承揽合同,在所属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前必须向公司安全部申请安全资质评审;经安全资质评审过的承包商再次承揽公司合同,须向公司安全部重新申请安全资质评审。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申请安全资质评审时应首先填写《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与施工的所有管理和作业人员登记表;
4.法人委托书;
5.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管理资格证复印件;
6.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管理资格证复印件;
7.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特种设备登记表及其使用许可证、最近一次复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9.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包括事故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隐患治理、安全考核等方面内容;
10.承包商最近两年事故档案;
第二十八条 经安全资质评审过的承包商再次承揽合同、申请安全资质审查时,填写《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证照最新版本(年审、复审或变更后的证照);
2.参与施工的所有管理和作业人员登记表;
3.更新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最近两年事故档案;
4.企业管理部招议标时填写的“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质确认书”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评审及复审程序:
1.承包商将申请表和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规定的材料交安全部。
2.安全部主管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合格者签署意见报安全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不合格者要求承包商补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包商不能获得安全资质确认,不得进入公司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和施工作业。
1.不能完全提供本办法所述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
2.原在公司范围内施工的承包商两年内:
(1)30人以下(不包括30人)队伍累计重伤2人及以上事故的;
(2)30人以上(包括30人)50人以下(不包括50人)发生重伤2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3)以上伤亡包括事故伤亡和工伤伤亡。
3.拟新进入公司范围内的承包商两年内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在施工期间有下列变动,必须到公司安全部办理备案手续,并同时告知工程部或项目部:
1.企业注册名称变化的;
2.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变更的;
3.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变更的;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变更的;
5.特种设备变更的。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有一般工作人员变更,必须到安全部、施工单位管理部门(设备部、工程部、项目部等)办理备案手续,并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承诺。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第三十二条第2款事故的,两年内不得进入公司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 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下列情况,将被勒令限期整改:
1.有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所述的变更但没有按规定备案的;
2.工作人员不佩戴临时出入证的;
3.机动车辆出入生产区域未办理通行证的;
4.施工人员有违章行为的;
5.发生严重程度不足以收回安全资质确认证书的事故。
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所属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况,公司将对承包商进行处罚,罚款在安全承诺抵押金中扣除;抵押金不足的须另外缴纳:
1.未按规定佩戴临时出入证的;
2.佩戴他人临时出入证、过期临时出入证或者假冒临时出入证的;
3.违章作业的;
4.违反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所属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况,公司除对承包商进行处罚、扣罚责任者本人安全承诺抵押金外,承包商必须负责收回责任人临时出入证,并不准在公司范围内作业:
1.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况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的;
2.违章指挥;
3.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承包商的安全表现进行定期评价,由安全部组织,每年进行1次。评价表见附件3,评价结果登记、存档。对不合格者(低于70分为不合格)由设备部、工程部、项目部等部门监督限期整改,预期不改由安全部进行考核和处罚;连续3年评价合格的承包商可将评价周期延长到2年1次。
第五章 施工作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
6.拆除、爆破工程;
7.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较大的工程。
施工方案须经承包商编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须经承包商编制人、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三十九条 承包商施工方案须报设备部、项目部等单位审查。一般工程项目施工方案由设备部、项目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需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设备部、项目部等单位审查的承包商施工方案须报安全部备案。
第四十条 承包商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须报设备部、项目部等单位安全员、安全部主管人员和安全部主要负责人审查。一般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安全部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需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设备部、项目部等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每天至少两次检查施工作业现场,并做好巡检记录。
第四十二条 安全部和作业属地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不定期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重要的作业项目或环节,设备部、工程部、项目部等部门施工管理人员应现场监护。
第四十四条 承包商在公司施工作业期间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承包商在公司施工作业期间必须服从公司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属地单位管理人员的指挥,随时接受上述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罚 则
1)、施工单位安全资质不符合“承包合同”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总承包单位负责人,限期解决,逾期不办者,责令停止施工,并罚款2000元。
(2)、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罚款1000元;安全检查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罚款1000元;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和安检人员没有履行安全职责,一次罚款500元。
(3)、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罚款1000元。
(4)、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殊工种作业,一人次罚款500元。
(5)、安排安全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入厂作业,一人次罚款500元。
(6)、从正在施工的高空随意向地面乱扔物品,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造成人身伤害的,要承担一切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一次罚款10000元。
(8)、未经设计、监理单位同意,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开挖空洞,一次罚款1000元。
(9)、起重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作业票,监护人不到位进行作业的一次罚款500元。
(10)、未经建设单位、监理部门同意,随意损坏施工道路,随意损坏供水、供电设施,堵塞排水通道的,罚款500元。
(11)、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和审批,施工堵塞消防通道的罚款500元。
(12)、进入厂区未带出入证罚款200元,伪造或者戴他人出入证的罚款500元。
(13)、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作业,未设防尘或通风装置,一次罚款500元。
(14)、在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无警示标志,未配备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配备不足,一处罚款500元。
(15)、消防器材失效或挪作他用,一台(套)罚款500元。
(16)、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进行焊接作业,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一次罚款500元。
(17)、安排或默认在五级以上大风或在霜冻、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起吊作业且无防滑、防坠落措施的,一次罚款200元。
(18)、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的,一处罚款200元。
(19)、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一次罚款1000至5000元。
(20)、施工期间喝酒或酒后上岗,每人次罚款1000元。
(21)、施工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办理上岗证,每人罚款500元。施工地点发生转移,要及时办理转岗证,否则,每发现一人上岗证上施工地点与实际施工地点不符者,罚款200元。
(22)、践踏草坪者,除照价赔偿外每人罚款500元。
(23)、施工车辆不按规定行驶、超速、乱停车辆,罚款200元。
(24)、施工车辆不办理入场证的罚款200元。
(25)、不戴安全带登高作业者,除责令其系好安全带外罚款200元,
(26)、脚手架、跳板不牢、周围无防护杆,不准登高作业,安全带未高挂低用及安全带挂在脚手架上及未绕圈悬挂违者罚款100元。
(27)、在场内不按规定路线行走的罚款100元,不排队罚款50元,随便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生产装置的罚款500元。
(28)、固定用火区未经审批私自动火的罚款1000元。
(29)、对于建设单位下发的隐患整改到期未整改的罚款500元,并停工整顿,对于建设单位查出的隐患拒绝签收的罚款1000元并停止施工整改。
(30)、对建设方安全检查人员态度蛮横,无理取闹的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罚款1000元至10000元。
(31)、未经施工所属单位私自进入施工的罚款500元。
(32)、动火作业与刷漆作业距离不足10米罚款500元。
(33)、高空作业施工材料高处坠落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罚款200至1000元,造成人身伤害的,要承担一切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4)、生产区域内接打手机玩手机者罚款1000元。
文明施工
(35)、施工现场无围挡或围挡不符合要求,一处罚款200元。
(36)、施工现场道路不畅通且有杂物淤泥、积水,一处罚100元。
(37)、材料码放不整齐、无标志。一处罚款100元。
(38)、施工现场内材料不按规定存放,污染、生锈的,一处罚款100元。
(39)、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不及时运走,堆放杂乱的,一处罚款100元。
(40)、油漆、粉刷等作业未采取防滴、漏措施造成二次污染的,一处罚款100元。
(41)、使用消防设施后残留物未及时清理的,一处罚款100元。
(42)、在设备上乱涂乱画的,一处罚款100元。
(43)、随意踩压小口径管道、盘柜及管道保温外皮,致使变形损坏的,一处罚款200元。
(44)、随意倾倒工业及生活垃圾,一处罚款200元。
(45)、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不承压路面,除照价赔偿外一次罚款200元。
(46)、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搭设临时工棚,除立即拆除外一处罚款200元。
(47)、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造成污染,一处罚款200元。
(48)、施工人员干完活要及时清扫现场,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如态度恶劣,不听劝阻者,每次罚款1000元。
(49)、施工现场氧气瓶与乙炔瓶混放罚款200元,氧气瓶卧放罚款100元。
(50)、气瓶室无安全标志罚款100元,气瓶室不上锁及无防晒措施罚款200元。
(51)、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可燃液体(如油漆等)可燃物(如塑料袋、干草等)作业前未及时清理的罚款500元。
脚手架
(52)、脚手架吊篮工程必须有完善的《施工方案》,无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盲目开工者,一次罚款500元。
(53)、外防护脚手架低于施工作业面1.2M以上的,一处罚款200元。
(54)、外脚手架的施工层脚手板未满铺,踢脚板缺封,未挂设安全网的,一处罚款200元。
(55)、脚手架、吊篮材质必须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56)、提升货物的吊篮严禁乘人,每发现一人乘坐罚款200元。
基坑支护
(57)、基坑施工必须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无方案的停工整改,未按方案施工的,一次罚款500元。
(58)、基坑施工前必须了解清楚地下管线、电缆的布置情况。严禁私挖乱掘,如因乱挖乱掘造成事故者,视事故情节严重程度,一次罚款1-2万元。
(59)、临边防护必须符合施工方案要求,临边无防护,一处罚款500元,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60)、基坑边坡、基坑支护必须符合施工方案要求,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模板工程
(61)、模板工程施工前必须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无方案开工的,一次罚款500元。
(62)、模板支设必须牢固稳定,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63)、高处支拆模板必须有可靠的立足点,并在监护下操作,每发现一人操作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三保”、“四口”防护
(64)、进入施工现场不配戴安全帽者,每人每次罚款200元,不系帽带者穿拖鞋或赤身裸背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65)、安全网:在工程外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封闭。临边和各预留洞口必须做可靠防护。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66)、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防护棚支设牢固,防护网封闭严密。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67)、临边防护:阳台、楼板、屋面临边防护严密。一处无防护罚款200元,防护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68)、其它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及规范的罚款200元。
施工用电
(69)、电器设备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完善符合要求,一台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70)、配电箱开关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开关箱必须上架上墙。箱内闸具完好,配电标志明显,箱下引线排列有序,箱门上锁,箱体有防雨罩盖。现场检查,一箱多用罚款200元;缺一级保护罚款200元;每发现一个箱就地放置罚款200元;一处不完好一处无标记罚款100元;一箱无销、无罩罚款100元。防爆区域必须使用防爆配电箱,未使用防爆配电箱罚款或配电箱穿线孔未用防爆胶泥封堵的罚款200元。
(71)、照明专用线路必须设漏电保护,灯具金属外壳接地保护齐全。严禁使用严重老化、破皮线缆。电缆架设埋设必须符合要求。现场检查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72)、闸具、开关、熔断器等配件完好,参数匹配,严禁用铜线代替保险丝,有一件不完好罚款100元,有一处用铜铝线代替保险丝罚款100元。
(73)、手持式电动工具没有设置可靠的单独漏电保护器的,一台罚款100元。
(74)、电焊机搭铁线未搭在焊接件上罚款100元。
施工机械
(75)、物料提升机械
1)龙门架、井字架架体制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一项扣200元。
2)吊篮无停靠装置或停靠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无限位保险装置或限位保险装置失效的,罚款200元。
3)揽风绳材质、规格、安装不符合要求的,一处罚款500元。
4)提升用钢丝绳磨损超限,一条罚款200元。
5)卸料平台安全技术设施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0元。
6)附墙装置与夹轨器未安装,一处罚款500元;安装不符合要求一处罚款100元。
7)井字架吊盘缺停层,无防冲顶装置,进料口、层间出料口无安全防护装置的,一处罚款200元。
8)井字架架体高度超出周围避雷物的屏蔽范围未安置避雷装置的,一处罚款200元。
(76)、吊装物品
1)司机与指挥无证上岗,每人罚款200元。
2)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的,一次罚款200元。
3)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安全措施,一次罚款200元。
4)歪拉、斜吊,起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起吊时,一次罚款200元。
5)吊装作业周围未拉警戒绳罚款200元。
76、运输车辆
1)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的,一次罚款200元。
2)施工机动车辆违章带人的,一次罚款100元。
3)施工车辆运输装运设备未绑扎牢固或装运材料散落地面的,一次罚款100元。
4)工程车辆在厂区内超速行驶的,一次罚款200元。
施工机具
大型施工机械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者,发现一台罚款500元。
(77)、电气焊
1)电焊机保护接零,漏电保护、降压保护器齐全完好,缺一项罚款200元;焊把线接头超过三处或绝缘严重老化,一条罚款200元;电焊机无防雨罩,一台罚款200元。
2)气瓶完好,抗震圈、防震帽齐全,一台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气瓶存放和安全距离符合要求,一台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3)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一次罚款200元。
4)动火点与氧气瓶、乙炔瓶不足十米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低于5米罚款200元。
(78)、高处未采取接火盘和遮挡措施的罚款200元
(79)、特殊作业必须遵守GB30871及地方性要求,凡是违反每项罚款500元。
(80)、其它违反规范的违章行为视危险情况罚款200至100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 目的
为了加强供应商的管理,规范供应商的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工作,降低采购风险,提高设备材料的质量和稳定性,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的供应商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3 工作职责
3.1项目部:a.负责组织协调供应商评价工作,收集供应商原始信息,综合考核结果建立、保存供应商业绩评价档案。b. 归口负责组织大宗通用材料的供应商评价,最终确定定合格供应商。C.参与各类设备材料供应商评价。
3.2设备部:a.归口负责组织各类设备、三修配件供应商评价,最终确定合格供应商,将评价结果反馈给供应部存档。b.参与其它材料供应商评价。
3.3安全部:a. 归口负责组织安全类供应商评价,最终确定合格供应商,将评价结果反馈给供应部存档。b.参与直接影响安全设备材料供应商评价。
3.4三修车间:参与三修配件及对口设备供应商评价,参与最终确定合格供应商。
3.5生产及各辅助车间:参与本车间范围内设备材料的供应商评价。
3.6项目部:负责与具体归口负责部门联系协调新项目新上设备、专业性比较强配件及材料的供应商评价,最终确定合格供应商,将评价结果反馈给供应部存档。
4 工作程序
4.1供应商来源
4.1.1使用中的供应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已在公司使用的,信息材料由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反馈;
4.1.2自荐的供应商,需提供产品在同类型企业的使用情况及基本情况、各种质保、资质、安全、环保证件等相关材料;
4.1.3推荐的供应商,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推荐的供应商;
4.1.4筛选的供应商,供应部及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在市场上收集并经初步筛选的供应商。其信息获取一般有下列方式:新闻传播媒体,如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产品发布会;各类产品展示(销)会;行业协会;行业或政府的统计调查报告或刊物;同行或供应商介绍;公开征询;与供应商的直接联系等。
4.2 供应商资格审核
4.2.1供应商基本资料。供应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箱、网址、负责人、联系人、注册资本金、成立日期、占地面积、营业额、银行信息等。
4.2.2供应商证件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等证件;特种产品必须取得相应生产资格证(如:质量体系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4.2.3供应商机构及业绩情况。机构设置情况、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情况;业务经营情况及相关业绩证明文件及特约经销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4.3 合格供应商评价
4.3.1本办法所称合格供应商是指经公司评价小组组织评议并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通过的能够为我公司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评价小组由公司的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项目部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4.3.2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4.3.2.1合格供应商需要具备相应的证件资质,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必须齐全;
4.3.2.2在同行业当中规模相对较大,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4.3.2.3具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质量长期稳定;
4.3.2.4供货要足量、及时,正常情况下不能影响采购计划的顺利完成;
4.3.2.5要有良好的信誉,诚实、守信、履行合同条款,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4.3.3供应商的评价步骤如下:
4.3.3.1按质量要求初步选定一定数量的供应商;
4.3.3.2评价小组对初步选定的供应商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如下(详见4.5实施细则):
质量:对供应商所供应商品的质量,根据生产规模及制造能力/质量体系/行业内的地位/对比同类产品情况/产品的性能质量。
价格: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价格,与同类供应商比较进行评价。
使用效果: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在本公司的实际使用效果或在其它用户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供货及时性:由项目部门根据履行合同和订单约定时间到货情况进行评价。
售后服务及沟通:由供应部门根据是否及时服务或主动提供服务及说明情况进行评价
4.3.3.3 评价小组对考核的结果进行确认。
4.3.3.4 确认供应商类别: 优秀供应商、次要供应商、一般供应商、不合格供应商。
4.3.3.5将确认的合格供应商报相关领导审批,核定该供应商是否成为合格供应商。未经调查认可的供应商,不能成为我公司的供应商。
4.3.3.6公布合格供应商的名称并形成合格供应商名册,公司采购部门原则上采购合格供应商名册之内厂家的物资。
4.4供应商续用
经评价认可的合格供应商原则上每年复查一次。
复查流程同首次调查评价。
复查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可列入次年合格供应商名单中。
若供应商的交货日期、质量、价格或服务产生重大变异时,可于一年中随时对供应商作必要的复查。
4.5 供应商评价实施细则
4.5.1 评价范围:各归口部门应对提供的产品存在安全风险的供应商进行风险评价。
4.5.2 评价项目:供应商风险评价的评价项目及分数比例如下(满分100分):
质量评价:30分。
价格评价:20分。
使用效果评价:25分。
交货及时性评价:15分。
售后服务及沟通评价:10分
4.5.3 评分标准
4.5.3.1 质量评价:根据生产规模及制造能力/质保体系/行业内的地位/对比同类产品情况进行评价。
规模及制造能力 |
质保体系 |
行业内的地位 |
对比同类产品情况 |
||||
规模较大,制造能力很强 |
8 |
质保体系健全,执行良好 |
8 |
领军企业 |
6 |
质优,技术领先 |
8 |
规模一般,制造能力很强 |
6 |
质保体系健全,执行一般 |
6 |
中等偏上 |
4 |
质量一般,技术领先 |
6 |
规模较大,制造能力一般 |
4 |
质保体系不健全,执行良好 |
4 |
中等 |
2 |
质量一般,技术一般 |
4 |
规模一般,制造能力一般 |
0 |
质保体系不健全,执行不好 |
0 |
中等以下 |
0 |
质量无保证,技术落后 |
0 |
4.5.3.2 价格评价:由采购部门根据市场平均价格水准,结合其它同类供应商的价格水平进行比较,方式如下:
a.价格低,报价迅速:20分。
b.价格较低,报价缓慢:15分
c.价格较高,报价迅速:10分。
d.价格较高,报价缓慢:5分。
e.价格不合理或报价不诚实:0分
4.5.3.3 使用效果评价:由归口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在本公司的实际使用效果或在其它用户使用情况进行调查、评分,方式如下:
a.使用效果很好:25分
b.使用效果较好:15分
c.使用效果一般:10分
d.使用效果较差:5分
e.使用效果很差:0分
4.5.3.4交货及时性评价:由供应部门根据履行合同和订单约定时间到货情况进行评分,方式如下:
a.如期交货:15分。
b.偶尔延迟交货:10分。
c.经常延迟交货:0分。
4.5.3.5售后服务及沟通:由供应部门根据是否及时服务或主动提供服务及说明情况进行评分,方式如下:
a.沟通容易,服务及时:10
b. 沟通容易,服务不及时:5
c. 沟通不容易,服务不及时:0
4.5.4 评价办法
供应商的评价由各归口部门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随时由需要部门提出申请)。将各项得分汇入供应商档案,并合计总得分。
4.5.5 评价分级
供应商评价等级划分如下:
a. 得分90以上为A类(重点)优秀供应商。
b. 得分70以上90以下为B类(非重点)次要供应商。
c. 得分60以上70以下为C类一般供应商。
d. 得分60分以下为D类不合格供应商
4.6对专利、独家生产、专用剂类等独家供货的产品由相关主管部门及使用车间填写特殊用料供应商评价报告,将评价结果反馈给供应部存档。
5 采购要求
5.1 供应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要求供方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按规范包装,标贴《化学品安全标签》,必要时可进行小批试用。
5.2 供应部对所采购物品需要提出安全方面的要求,签订供应合同时,应有安全方面的内容。
5.3 质检部门根据标准和规定对供方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或验证。
5.4 供货期间,对出现不合格情况应向供方及时反馈,以有利于供方采取整改措施。
5.5 对连续三次出现不合格的供应商停止其供货,重选合格供应商。
5.6 供应部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避免对随后产品的实现或最终产品的影响,以及安全生产风险、职业健康风险及环境产生影响。
5.7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双方应将企业危化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包装运输、装卸及危化品存储和罐区的情况进行沟通,特别是储罐的接口形式等,避免造成意外泄漏,形成危险和污染。
5.8 供应商在商品尚未交接完成时,一旦发生燃烧、爆炸等意外事故,供方应听从本公司指挥,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扑救。
5.9 供应部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和档案。
6 评价结果使用
6.1 优秀供应商,由供应部提交“优秀供应商名录”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列入优秀供应商。可在其经营范围内参与我公司全部物资采购报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签订供货合同。
6.2 次要供应商,由供应部提交“次要供应商名录”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列入合格供应商。可在其经营范围内参与我公司物资采购的报价,在招评标小组确定评议标原则基础上,符合评议标原则,签订一定数额的供货合同,采购额控制在年度采购额的50%以内。
6.3 一般供应商,由供应部提交“一般供应商名录”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列为后备供应商。在公司急用(优秀供应商、次要供应商无法满足)的情况下,报公司分管领导、归口职能部门、使用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小批量采购,签订一定数额的供货合同,采购额控制在年度采购额的20%以内;本次采购作为试供货的机会,两次内没有显著改进的,降为不合格供应商。
6.4 不合格供应商,即予停止交易,如欲再向本公司供货,需重新经过合格供应商调查评估。
6.5 供应商的临时新增,如有新的供应商需要补充到合格供应商的目录当中,必须严格按照合格供应商的选择程序进行评价和认定,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追加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6.6 供应商的除名,除客观原因外,对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厂家,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
7 附则
本办法供应部、设备部、安全部、技术部部共同编制解释
第一条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或作业场所。
第三条 术语
1. 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 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 职业禁忌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四条 机构与职责
1.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 安全部:
(1)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执行。
(2)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定期组织有资质的检测公司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上报有关上级部门。
(5)组织和协助有关单位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新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3. 人力资源部:
(1)负责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确保员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使职业病患者获得及时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2)与已进、新进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员工,并以劳动合同附件的形式写明。
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应当依照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附件的相关条款。
4. 生产部: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等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5. 各车间:
(1)把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特殊作业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禁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单位内部的检查,对车间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领导,采取措施整改。
(5)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6. 工会负责组织监督公司的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7. 化验车间负责作业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取样检测。
8.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条 职业病预防
1. 职业病防治原则: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2. 各单位要优先考虑采用先进技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要求。
3. 各单位应加强设备和工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4. 各单位在改革工艺和技术革新时,应采用低毒物质替代高毒物质,加强通风排毒、排尘,实现机械化、密闭化和自动化生产。
5. 各单位必须对有毒有害作业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卫生和健康教育知识培训,主要包括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器材等。
6. 各单位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7. 对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及其它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警示牌,配备有效的紧急防范设施和医疗急救用品,并有应急救援的组织措施。
8. 各单位必须为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9. 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各单位必须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在作业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保证贯彻执行。
10. 各单位必须配合公司对其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定期检测。
11. 各单位必须配合公司及地方卫生监督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调查,如实反映职业卫生的现状和实际情况。
12. 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13. 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该建设项目验收时,必须提交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由安全部、各单位车间负责。
2.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的确定、变更或取消由安全部和车间共同确定。
3. 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每年进行1次监测,各车间安全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
4. 生产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采样与测定、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检测报告书中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评价,执行国家统一的监测和评价标准。
5. 上级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健康状况的检查,由安全部负责统一协调。
6. 化验车间对检测结果应存档,出具报告反馈给被检单位,检测报告报安全部。
7.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通过告知牌向员工进行公布。
第七条 职业病健康监护与职业病例管理
1. 依法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 各单位凡安排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时,必须考虑其健康情况,符合要求的方可安排作业。
3.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毒有害作业。
4.对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及时安排治疗、定期复查。对确定不宜从事原有毒有害作业的,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排新的工作。
5.疑似职业病、慢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医疗结束,疑有后遗症的,由市卫生防疫部门根据国家诊断标准做出诊断,并出具证明,同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报告,进行相关认定。
6.各单位出现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要立即通知安全部,进行急救,按照事故上报程序,公司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7.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患者诊断和治疗所需费用按照公司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消除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对员工身体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 职责
1. 安全部是作业场所防尘、防毒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监督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的落实。
2. 安全部负责组织粉尘、生产性毒物的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3. 项目部负责建设项目防尘、防毒设施的设计与验收。
4. 项目负责防尘、防毒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更换。
5. 仓库负责发放防尘、防毒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6. 财务部负责落实防尘、防毒所需经费。
7. 安全部负责对接触尘毒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8. 防尘、防毒设备设施所在单位负责维护检修。
第四条 控制程序
1. 公司现有的尘毒职业危害因素有:汽油、液化气、硫化氢、粉尘、MTBE、甲醇等。
2. 安全部应依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3.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含防尘、防毒设施)“三同时”制度。
4. 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护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
(1)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或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不能实现全密闭或隔离的,就加强通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卫生和防护设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3)在生产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住房或工棚。
(4)在存在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5)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6)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喷泉,并有禁止饮食、吸烟以及按操作要求等警告标志。
(7)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
(8)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从业人员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及有毒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9)安全部每年组织1次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检测和评价。检测、评价应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进行。
(10)安全部每年进行1次粉尘浓度监测,1次生产性毒物浓度监测。监测结果由安全部根据《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进行分级,并将结果公示在尘毒所在岗位的公布栏里。
(11)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测定。
(12)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尘毒作业的,不得分配到粉尘或有毒有害岗位。
(13)对接触尘毒的在册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14)接触有毒物质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检查1次,除一般内科项目外,还需要进行职业病的特殊项目检验。
(15)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对有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改善职工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职工的健康,使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三、职责与分工
(一)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并根据生产情况和实际需求提报采购计划,负责审批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的发放,并监督使用。
(二)由仓库及后勤具体负责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
四、内容与要求
(一)劳动保护用品与保健品的配备
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护性的辅助措施,应与生活福利待遇严格区分开来,全体员工应本着节约精神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3.公司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4.员工在公司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全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5.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安全部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6.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二) 劳动保护用具(品)的管理
1.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2.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
3.凡发给集体使用的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己有,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必须按期交还,如拒不交还者,照原价扣款并作出相应处罚。
4.凡从公司离职的员工,应在离开公司前交清防护用品,否则安全部按使用期限折价,出具付款单交本人到财物部门交款后,方可办理调出关系。
5. 防护用品是发给员工使用的,凡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或因其他原因较长时间未使用,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
6.劳动防护用品由供应部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由公司安委会监督、检查发放情况。
7.仓库及后勤部门需收到安全部开具的劳保用品发放通知单后,方可进行发放,严禁无单私自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1.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2.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护服、空气呼吸器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3.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全部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5.仓库管理人员应对库内防护用品妥善保管,防止霉变或失效。每月底由专人向安全部提报库存情况,以便合理提报购买计划。
6.劳动防护用具(品)具体使用要求:
(1)防护服、工作服:
①根据不同工作场所,穿着相应的防护服、工作服,其服装要按使用者的身长、体型,选用适宜的规格、型号。
②防护服、工作服使用者应穿着舒适,工作方便、安全,必须扣好衣扣。
③防护服、工作服要保持整洁,定期洗涤,工作中防止损坏和撕破,发现破损要及时缝补。
(2)绝缘靴、鞋和绝缘手套
①要根据使用电压等级,不同防护条件,正确选用合适的绝缘等级,不准越级使用。
②绝缘手套和绝缘鞋,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有破损、裂口等缺陷,不准使用。如有灰尘或尘渍等其他污物,应清洗干净,并完全干燥后,方可使用。
③使用绝缘手套或绝缘鞋,应将衣袖口或裤腿套入手套筒或鞋筒内。
④橡胶绝缘制品应尽量避免与酸碱及油类接触,并防止尖锐物刺破。定期清洗,干燥后妥善保管。
⑤为保证安全,绝缘防护用品定期进行耐强度复验,不合格品应停止使用。
(3)防尘用品
①防尘用品要根据粉尘浓度、分散度、粉尘性质、作业条件和劳动强度等,全面考虑适当选用。
②防尘用品在使用前要检查部件是否完整,如有损坏必须修理或更换,各部件连接处严密方可使用。对面罩或送风口罩应检查管路、接头是否畅通,调节装置是否灵敏。
③佩戴位置要正确,系带或头箍调节适度,对面颜无压迫感。
④滤料要定期更换,更换时先检查滤料是否完整。使用中如发现口罩积尘较多,则应检查滤料是否破损,呼气阀汽的密封性是否良好。
⑤ 各式口罩的主体口鼻罩,要常用肥皂水或清水洗涤,保持清洁。清洗后的用品在通风处晾干,切忌曝晒、烘烤和接触油类、有机溶剂,以免变形、损坏。
⑥口罩应专人专用,用毕要装在塑料袋内,防止挤压损坏。
(4)防毒用品
①使用防毒用品应严格遵守使用规定。
② 防毒面具使用前,一定要了解毒气性质,含毒浓度和使用场所空气中含氧量、环境温度,必须在规定范围和有效防毒期内使用。
③防毒面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和气密性试验,如外观检查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则不能使用。
④使用滤毒罐应选用于环境毒气相符的型号,并在有效防护期内使用。其失效判断方法:有指示剂的滤毒罐以指示剂变色为准;其他均应采用主观嗅觉法、称重法或登记作业场所毒物浓度,累计使用时间方法进行。
⑤防毒面具由使用者专用,做到妥善保管,讲究卫生,随时可用。
⑥防毒面具在使用中若发生故障,使用者在积极采取措施的同时,应迅速脱离毒区,不得延误。
⑦在冬季或低温场所使用,应防止面罩体变硬、折裂和呼气阀失灵。
⑧对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8%,毒物浓度大于2%的场所,或在密闭容器中作业,禁止使用防毒面具。
⑨在使用中严禁随便拧开滤毒盒盖,并防止剧烈振动和将水或其他液体溅到滤毒盒上。
⑩发现滤毒药剂失效,应停止使用,并迅速脱离毒区,更换药剂,不准在毒区内更换药剂。
(5)安全帽
①安全帽是防止冲击伤害的防护用品,应按国家标准选用合格品。
② 使用前应检查各部件是否齐全完好,装配牢固。
③佩戴安全帽要牢固,帽衬顶端与帽壳盖应留有32~50毫米垂直缓冲距离,帽侧留有5~20毫米水平间距,拴好帽带,低头作业或活动时不能脱落。
④安全帽不可在60℃以上高温处,以免变型、变质。禁止将安全帽当凳子坐或挪作他用,要妥善保管,防止污染和损坏。
⑤安全帽在工作中受到较大冲击后应停止使用,不准使用过期安全帽。
(6)安全带
① 安全带是防止人身高处坠落伤害的防护用品,其选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如有磨损、变质、金属件损伤等异常情况,均不能使用。
③使用时要系好各带,扣好卡子,挂绳要挂在牢固的物体上,锁紧钩环,不准低挂高用,挂绳长度应小于工作面至地面距离1米以上。
④ 使用时应避开高温物体,尖刺物和酸碱化学物,应经常保持清洁,用后用肥皂水和清水洗净晾干,并在金属件上涂油防腐。
(7)护目镜
①护目镜是保护眼睛不受伤害的防护用品。根据防护对象不同,护目镜可分为防碎屑打击、防有害液体飞溅、防烟尘及各种有毒气体、防X射线、防辐射线、防激光、防微波及高频等。
②根据防护对象选用不同的护目镜,一定要按出厂时表明的遮光编号或使用说明书使用,切勿用错。
③一般车、铣、刨、磨工戴的平光镜要无气泡、杂质,表面平滑,镜架要圆滑,无锐角、镜片与镜架衔接要牢固。
(8)空气呼吸器
适用于较高浓度环境下的抢险救灾或其他缺氧环境下的特殊作业项目,其使用方法:
① 首先开关向下背在身后,调整好肩带、腰带
②将面罩挂于胸前,按一下供给阀转换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快速插头、插好、插牢。
③逆时针旋转气瓶阀,(两周以上),检查压力表压力10Mpa以上
④佩戴好全面罩(用手压紧)深呼吸,感觉供气正常,将全面罩系带收紧。
⑤在使用过程中,随时观察压力表指示,当压力低于5Mpa时,必须撤离现场;
⑥使用完毕,将全面罩拿下,顺时针关闭气瓶阀,按下供给阀转换开关,泄压后,拔开快速接头,严禁带气拔开。
(四)防护用品的更新
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劳动保护工作将不断加强,劳动防护用品也将不断地扩大和提高。因此,本制度未规定的其他防护用品,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
品种 |
配备范围 |
配备标准 |
|||
安全帽 |
全体员工 |
1顶/30个月/人,以旧换新 |
|||
服装类 |
夏季工作服 |
全体员工 |
1套/年/人 |
||
冬季工作服 |
全体员工 |
1套/1年/人 |
|||
检修服 |
检修单位(按公司检修计划) |
1套/年/人 |
|||
工装 |
正式员工 |
根据公司计划 |
|||
鞋类
|
绝缘鞋 |
电气车间 |
1双/年/人 |
||
防砸鞋 |
机修车间 |
||||
毛巾
|
车间 |
4条/年/人(季度发放) |
|||
部室 |
2条/年/人(半年发放) |
||||
雨衣(分体) |
各车间 |
1套/5年/人 |
|||
雨鞋 |
1双/5年/人 |
||||
手
套
|
焊工手套 |
焊工 |
6付/年/人 |
||
绝缘手套 |
电工 |
6付/年/人 |
|||
乳胶手套 |
质检中心 |
根据岗位3-5付/月/人(一次性) |
|||
全挂胶手套 |
油品、沥青、加制氢、催化、 动力 |
1付/月/人 |
|||
油品装卸车 |
2付/月/人 |
||||
布手套、半挂胶手套、棉手套 |
油品(装卸车)机修 |
1付/月/人 |
|||
沥青、电仪、油品、 |
2付/月/人 |
||||
线手套 |
其他人员 |
根据工作情况公司领导批准发放 |
|||
肥皂、洗衣粉
|
沥青、油品、催化、动力 |
4块肥皂、4袋洗衣粉/月/公用 |
|||
质检中心 |
5块肥皂、5袋洗衣粉/月/公用 |
||||
机修、电仪 |
3块肥皂、3袋衣粉/月/公用 |
||||
其他部室、人员 |
1块肥皂/室/月/公用 |
||||
防尘口罩 |
机修(焊工班) |
12只/年/人 |
|||
护目镜 |
机修、沥青、催化、动力 |
4只/年、火焊镜2只/年(公用) |
|||
员工个人劳保福利 |
进入公司满三个月(3/6/9/12月) |
1份/每人 |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减少公司因人员流失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特制订本补充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离职员工。
第三条 员工离职时,将所发劳动防护用品全数交回公司,劳动防护用品为全新的,不予扣款;如已经穿着,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入职时间不满3个月离职的员工,扣发已穿着劳动防护用品总款。
2. 入职时间满3个月未满6个月离职的员工,扣发已穿着劳动防护用品总款的50%。
3. 入职时间满6个月未满1年离职的员工,扣发已穿着劳动防护用品总款的30%。
4. 入职时间满1年离职的员工,不予扣款。
第四条 以上劳动防护用品扣款金额由安全部提供,人力资源部负责在绩效工资中兑现。
第五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安全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全面地评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第三条 定义
1. 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2. 有害作业场所检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检测。
3.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4. 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是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超标倍数等3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0级、Ⅰ级危害、Ⅱ级危害、Ⅲ级危害、Ⅳ级危害。
第四条 职责
1. 安全部是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分级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检测、分级管理,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保存检测结果,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2. 生产公司各车间负责日常监测工作。
第五条 管理措施
1. 作业场所检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检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劳动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2. 检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定点检测;
(2)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
事故性检测;
(3)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检测;
(4)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检测等。
3. 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点的确定原则上以有资质检测机构确定的检测点为准,但为保证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公司安全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点。检测点的确定标准:
(1)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检测点。有多台同类设备时,在同一作业空间设1个检测点,露天的可增设1个检测点。
(2)同一场所,不同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检测点。
(3)移动式有尘毒危害作业,可按经常移动范围长度,10米以下设1个尘毒检测点,10米以上设2个检测点。
(4)堆放尘毒的室内仓库一般每室设1个检测点。
(5)噪声作业场所,声级在85dB(A)以上时,要设检测点。
(6)对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鉴定和评价时,根据情况确定检测点。
4. 毒物浓度的检测与分级
检测项目根据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常见化工毒物的品种、作业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和分级。
毒物浓度出现明显异常时,应及时追加检测,并通知安全部。
5. 粉尘浓度的检测与分级
检测项目根据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按粉尘种类及其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并根据GB5817-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一般只测粉尘浓度,各种含硅粉尘还应另作1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在原料不变的情况下,当月测定2次,取其平均值作为报出数据,该数据可长期使用,若粉尘成分有明显改变时,应复测。
6. 噪声检测
检测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要求进行检测;
噪声检测连续稳态噪声测A声级:非稳态或间断噪声测等效连续A声级。如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变更时,应随时检测。
7. 检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8. 生产公司各车间根据设点原则确定本车间的作业场所检测点并报公司安全部。
9. 检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均须经安全部审核、认可。
10. 每个检测点,每次采样至少有2个样品,取其算术(或几何)均值。职业危害专题调查,须连续测定3天,每天3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时,须连续测定3天,每天2次。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效果鉴定和评价时,须连续测3天,每天2次。
11. 登记作业场所采样分析记录表由安全部存档,并将其纳入职业健康档案。
12. 各生产车间根据检测结果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建立相关检测档案。标识牌内容:
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3. 以上记录由安全部保存,保存期为1年,记录格式由安全部设定。
第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中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事件或事故(灾害)等紧急情况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第三条 应急管理原则
1.以人为本
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所有应急行动以确保受困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为第一。
2.预防为主
为科学地应对突发事故,将利用监视、监测、监控和信息处理等技术装备,提高预防和处置事故的能力,预防事故的发生,避免更为严重的次生灾害的发生。
3.分级管理和统一领导
统一领导:在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事故应急的分工管理,以充分发挥各部门、小组的作用。应急救援工作服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领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应服从、配合当地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
4.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在应急状态下公司积极开展自救的同时,与社会救援组织和机构积极合作,相互配合,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
5.资源共享
事故应急状态下,应急指挥中心对集团各单位的人力、物力等资源,进行统一调用。
6. 优先原则
(1)受困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优先;
(2)防止事故扩大优先;
(3)保护环境优先。
第四条 应急管理机构及职责
1.应急管理机构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公司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是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
事故现场还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救护队组成,主要负责指挥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生产事故。原则上由生产公司总经理任现场指挥,生产公司副总经理任副指挥。下设专业救援小组,包括抢险抢修组、医疗救护组、通讯保障组、物资供应组、治安疏散组和专家组等。
2.职责
(1)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① 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负责编制、修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 全面负责公司应急救援工作,包括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分析灾情,确定救援方案,制定各阶段的应急对策;
③ 发生事故时,负责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向救援部门发出各种救援指令;
④ 确定各救援队伍的职责,协调指挥各救援队伍之间的关系;
⑤ 负责内外信息的接收和发布、负责向政府和公司应急救援组织汇报事故救援情况,向上级部门做事故及救援报告,向有关新闻机构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
⑥ 负责职工的应急救援教育培训,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演练和改进;
⑦ 负责了解、检查各救援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或改进意见;
⑧ 适时调整各救援部门的人员组成,保证救援工作正常进行;
⑨ 对于预案的执行与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比;
⑩ 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负责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指挥、调度公司的应急队伍和资源配置,包括抢险救灾、医疗救护、消防、保卫和救援物资等各方面工作。
(2)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① 在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负责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应急指挥工作;
② 掌握事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领导汇报,确定应急处置对策;
③ 事故发生时,组织、指导、协助应急救援;
④ 负责应急力量的调配和应急物资的准备;
⑤ 组织公司级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方案的策划,并组织实施和演练;
⑥ 按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向地方政府报告和求援;
⑦ 负责组织公司级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备案工作;
⑧ 完成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3)现场指挥部及专业救援小组职责
① 抢险抢修组:由生产部、事故发生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参与事故处理的消防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外协队伍组成,负责制定具体救援预案,部署各参战力量,了解掌握事故或火情情况,调集救援力量,负责现场事故处理、火灾扑救、工程抢险与设备设施的抢修任务;
② 医疗救护组:由公司消防队和事故单位人员组成,担负组织抢救受伤、中毒人员任务;
③ 通讯保障组:由公司办公室、生产部和安全部组成。担负各队之间的联络和对外联系通信任务;事故抢险现场的指挥通讯,以现场抢险部队无线通讯信道自行组网,公司所有参战人员要服从统一指挥;
④ 物资供应组:由供应部和后勤安保部组成,担负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任务;担负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生活供应;
⑤ 治安疏散组:由后勤安保部组成,担负事故现场治安、督察管治、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导群众疏散任务;
⑥ 专家组:由市、县安监局及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组成。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和事故现场安全监视、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技术支持及24小时的应急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预防与预警
1.危险源监控采取人员现场巡检和电视监控及泄漏报警系统等控制方式。
2.预防措施
(1)控制消除危险性因素;
(2)合理设计;
(3)正确操作,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标准办事;
(5)加强设备管理;
(6)提高自动化程度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的程度;
(7)加强火源的管理;
(8)加强危险品的管理。
3. 预警方法
(1)公司所有重大危险源设电视监控及火灾报警按钮,发生事故监控人员及时电话通知值班人员及调度,根据情况逐级上报指挥中心。
(2)应急指挥中心成员手机,24小时开机,生产区所有装置配对讲机,及时接受信息,保持信息畅通。
4. 预警程序
(1)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并通知各单位,做好启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及相应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预警申请,总指挥下达指令,发布预警。
(2)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与现场保持信息畅通,了解事态发展情况。
(3)一旦预警事故可能影响周边社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要求有关企业开展周边社区人员的危险警示工作。
(4)遇可预测突发事件,如台风、龙卷风、洪涝、地震、强传染性疾病等,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下达指令,督促可能受到其危害的单位,采取应急措施,如紧急疏散、公众宣传、治安警戒、隔离、防洪排涝等,以减弱危害的程度,直至危害消除。
第六条 信息报告与处置
1.上报程序:当发生重特大泄漏、火灾、爆炸等化学事故或破坏性地震、洪涝灾害等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立即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应急指挥中心下达启动预案及报警程序。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中心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通报程序:
通报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应急指挥办公室电话:8020(24小时值班电话);
火灾报警电话:“119”;
消防队内部电话:8035;
急救报警电话:“120”;
第七条 应急响应
1. 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将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三级:
Ⅰ级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火灾爆炸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特大型自然灾害事故;
Ⅱ级响应:较大以上火灾爆炸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大型自然灾害;
Ⅲ级响应:一般火灾爆炸事故、环境污染事件、中型自然灾害。
(注:以上事件有重叠、交叉情况,按照较高级事故执行)。
2. 响应程序
(1)应急准备
公司各相关单位接到应急信息,全部进入备战状态。根据应急事件类型,各单位联系事故发生单位、现场就近单位、社会救援机构、协议互助单位等,准备相应的人力、物资和信息,随时待命。
(2)应急启动
① 应急事件构成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应急总指挥下达应急预案启动命令及相应分类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签发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通知单;
②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搞好资源调配,召集相关单位人员做好应急启动准备。
(3)应急指令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向应急办公室下达指令;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向现场指挥部、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社会救援机构、协议应急救援机构、区域联防单位和专家组下达指令;现场指挥部接受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指令。
(4)应急处置
应急指挥中心利用本单位内应急资源,并联合突发事故地的当地政府部门、协议应急救援机构、区域联防单位、社会救援机构等共同对突发事件进行有效、有序的处置。
分类事件应急处置程序执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3.应急结束
(1)终止条件:经现场处置安全、环保各项指标达标,达到安全生产所具备一切条件。
(2)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确认事件的发展达到总体应急预案终止的条件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申请应急结束;经总指挥批准后,向各响应单位及现场指挥人员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进入后期处置阶段。
(3)安全部组织相关上报事项、资料。
第八条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人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指定公司办公室主任为事件信息发言人。
2.发布内容和原则
(1)信息发布范围
①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②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的指示;
③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进展;
④下一步应急救援工作计划;
⑤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2)发布原则
①确保发布信息的可靠、准确、真实;
②避免猜测事故;
③不隐瞒事实和误导媒体;
④不允许未经授权的人员发布信息;
⑤尽可能向媒体提供所需要的信息;
⑥各媒体信息获取机会均等。
3.发布形式
(1)公司办公室接待来访的媒体。
(2)公司办公室主任根据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供的素材编写新闻材料,经公司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报总指挥批准,交新闻媒体公布事故情况。
(3)必要时,应急指挥中心指派公司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 后期处置
(1)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协助事件发生部门,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2)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与有关单位,进行保险理赔、受灾人员抚恤等;
(3)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各有关单位协助事件相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和应急总结,对各专业组应急情况进行评估;
(4)根据事故应急及相关标准要求,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由应急指挥中心审核,报公司签批,报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条 应急保障
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电话24小时值班(2169111,厂内电话)。
(2)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必须保持移动通讯24小时开机状态。
(3)应急期间,公司现场指挥部人员、指挥部成员配备对讲机。
(4)公司办公室公布应急电话,应急电话发放到公司各单位及指挥部所有成员。
2.应急队伍保障
(1)在事故应急状态下,应急指挥中心对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急队伍进行统一调用。应急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习,熟练掌握救援程序、救援器材使用、自我防护措施等,保证在应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履行职责。
(2)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与周边社会救援机构、协议应急救援机构、区域联防单位积极合作,相互协助与配合。
(3)外部专业应急队伍:东营市消防支队三中队(负责老厂区)、垦利县消防大队(负责垦利分公司)。
(4)公司专业应急队伍:驻守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集团义务消防队。
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1)应急物资由指挥中心办公室统一调配公司内部的应急物资。
(2)公司内应急物资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可向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周边社会救援机构、协议应急救援机构、区域联防单位申请援助,调拨物资。
(3)安全部对各车间应急救援能力和装备及救援物资进行统计建档,定期检查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情况;同时保持与互助单位的联系,并签订互助协议(附:物资装备清单及存放位置、管理人员)。
(4)各单位在接到指挥中心救援指令后,迅速按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求将所需的物资、设备等,按指定时间送到指定地点。
4.经费保障
(1)公司资产财务部设立专项资金,保证应急管理运行和应急处置中各项活动的开支。
(2)公司安全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审批。
5.其他保障
(1)人员安全防护
① 进入现场的应急人员须佩戴明显的救援标识以及根据危险源特性,佩戴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② 事件现场周边人群的安全受到威胁时,现场指挥部协助当地政府采取疏散、隔离等行动保护公众。需要大量人员疏散和避难,现场指挥部协助当地政府妥善安置疏散人群;
③ 现场指挥部协助当地政府部门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管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2)技术支持
在应急状态下,县市安监局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支援。
(3)交通运输保障
在应急状态下,应急指挥部可以调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车辆。
(4)治安保障
公司后勤安保部人员负责警戒治安。
(5)医疗保障
各车间统一配发医药急救箱1个。
(6)后勤保障
由后勤安保部和供应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任务及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生活供应。
第十一条 培训和演练
1.培训
(1)安全部建立培训计划,组织相关单位利用电教、外聘专家讲解等方式进行培训并做培训记录和档案,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培训2次。
(2)通过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素质,一旦发生突发事故,懂得应该做什么、能够做什么、如何做以及如何配合和协调各应急部门的工作等,确保应急行动快速有效地完成。培训包括:基本应急培训、专业应急培训、社区及周边人群的应急知识宣传。
(3)基本应急培训:预案的作用;本区域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事故的预防措施;发生事故时相关人员的职责;如何启动紧急报警系统;发生事故时员工及公众的应急措施;防护器材的使用;自救与互救知识;指挥信号的识别;疏散的路线;如何在紧急情况下报警;如何疏散被困人员和周围人员。
(4)专业应急培训:现场指挥人员的培训;操作人员的培训;救护人员的培训。
(5)现场指挥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职责分工、事故现场的平面图和实际位置、区域布局、撤离路线、危险源的位置、指挥的手势、旗语信号、与上级联络方法等。
(6)操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鉴别异常情况的方法、各种异常情况处置的具体方法、各种工具器具的使用、自救与互救方法、报警方法及与上级联络方法。
(7)应急救援、救护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严格组织管理加强业务训练、深入可能发生事故的地域熟悉情况、救护器材的布置储存情况、自救互救教育、掌握救灾器材的使用方法、使用范围。
(8)社区及周边人群的应急知识宣传:本区域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可能带来的危害、发生事故时的应对措施、自救与互救知识、疏散路线。
2.演练
(1)演练目的:演练的目的在于验证预案的可行性、符合实际情况的程度及提高救援队伍的实际救援能力;演练可以检验应急指挥部的应急能力,包括组织指挥能力、对专业抢险及专业救护的指挥能力、对群众应急响应的指挥能力;检查各抢险组响应可能发生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适应性、各抢险队之间相互支援协调的能力;使参加演练的所有成员能够全面提高应急抢险技术、救护技术及自救能力;从演练中发现预案存在的问题,改进预案。
(2)演练时间:针对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每年进行2次综合性事故演练,演练之前应制定演练计划,确定演练时间、场所、参加单位、内容、要求,做好记录和演练总结等。演练情况设置应根据真实现场的基本情况,尽量与实际相符,并考虑突发情况,即与现场发生的事故类型、各种可能的后果、现场的硬件设置相符;保证每一个参加救援的人员都有机会参加演练,有重大事故潜在危险的场所,还应保证场所中的其他人员也参加演练。熟悉疏散的路线和各种指挥信号,减少事故发生时的恐惧心理;确保演练在绝对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如模拟剂的施放、洗消用水的排放、交通控制、防护措施等要考虑周全,并事先告知在演练影响范围内的公众,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惊慌。
(3)演练总结:指挥系统是否有效,寻找预案中存在的战略及战术缺陷;各应急救援小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救援,相互之间的协调能力如何;在事故演练期间通讯是否畅通;配置的器材和人员数目是否与事故规模匹配,救援装备是否满足要求;人员是否安全撤离;现实情况是否与预案制定情况相符;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修订;将应急预案修订的详细内容及时通知所有与事故应急预案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保证安全标准化有效实施,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各种安全检查的管理。
第三条 职责
1.安全部负责安全检查的组织工作;
2.各相关单位负责协调配合;
3.安全部负责安全检查工作的计划、汇总、通报;
4.安全部及相关单位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检查。
第四条 具体内容
1. 按照安全检查计划开展安全检查,明确各种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负责人。
2.各种安全检查均应编制安全检查表,各检查单位对照安全检查表开展各种安全检查,按要求形成安全检查书面材料备查。
3.安全部每年组织相关单位评审修订各种安全检查表,形成评审修订记录,结合实际不断完善。
4. 公司各项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工作科学整合。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并与责任制挂钩。
5.各检查单位应该及时对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
6.各种检查的职能部门应对各级组织和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目的
为做好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工作,完善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公司安全管理绩效,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三、一般规定
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是指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
各单位必须根据自评的结果,改进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安全绩效。
四、自评组织
(一)企业成立两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即公司级和车间级。
(二)各车间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
组 长:车间主任
副组长:副主任
成 员:安全员、技术员、设备员、班组长
其职责为:
1、负责编制、实施本单位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计划(可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2、对自评发现的问题和差距,提出完善措施,编制自评报告,并向厂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汇报;
3、负责自评结果(包括本单位自评和公司级自评中涉及本单位的问题和差距的整改要求)的落实及完成情况跟踪验证。
(三)公司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副总经理
成 员: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成员
公司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部
其职责为:
1、负责编制、实施公司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计划(可纳入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2、对自评发现的问题和差距,提出完善措施,编制自评报告,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负责自评结果的监督落实及跟踪验证。
五、自评办法
1.公司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制定具体针对性的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检查和评价细则。
2.各单位按公司级检查和评价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自评检查。
3.各单位进行自评检查,并做好记录;公司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对各单位安全标准化基础工作或专门要素,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安全风险奖励考核的依据之一。
4.安全标准化运行年度自评:
(1) 每年底,先由各单位组织进行本单位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编制自评报告(可与年度风险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安全工作总结合并一起编定),并报公司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
(2)各单位自评结束后,公司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对全公司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和评价,编制自评报告,提出进一步改进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自评的结果,纳入安全风险奖励考核中一并考核,并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输入;
(4)对某些较紧迫的项目以整改通知书(含情况简报)形式下达到责任单位,限期完成。安全部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5)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检查和评价细则,每年与安全考核方法同步制定和实施。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术语
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职责
1. 安全部:
(1)安全部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负责安全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审查验收有关工作;
(3)负责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审查验收有关工作;
(4)负责职业卫生验收有关工作;
(5)负责试生产方案(安全、消防、职业卫生部分)的审查工作;
(6)负责试生产方案备案的有关工作;
(7)其他有关工作。
2. 项目部:
(1)负责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2)负责安全设施建设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
(3)负责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
(5)负责联系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设计工作;
(6)参与安全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审查验收工作;
(7)负责试生产方案(工艺操作部分)的审查工作;
(8)其他有关工作
3. 建设项目所在车间:
(1)负责组织有关生产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
(2)负责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试车规范》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试车方案、事故应救援预案等,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
(3)负责编制试生产方案;
(4)负责试生产前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确认工作;
(5)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控制程序
1.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1)安全部参加全过程“三同时”监督管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负责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2)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安全部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石油石化行业有较好业绩的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职业卫生等预评价。预评价报告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政府认可的专业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审定后的预评价报告和审定意见由安全部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项目部负责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设计单位对其设计文件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安全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③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④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⑤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部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① 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②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③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项目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4)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由安全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安全部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③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⑤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⑥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7)安全、职业卫生、消防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建设项目专业验收。
第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各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保证生产装置在开停工过程中的安全、平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生产装置的开停工包括生产装置计划性和非计划性的开停工过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主要生产装置及配套附属装置。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其他职能科室:根据各自管理职能配合生产装置开停工和相应的职能监管工作。
第六条 开停工单位:负责生产装置《开停工方案》的编写和开停工过程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生产辅助单位:配合开停工装置根据各自职能范围做好开停工期间的各类辅助工作。
第八条 各事业部:负责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所有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平衡。
第三章 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要求
第九条 《开停工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开停工过程的主要步骤及关键操作、开停工时间统筹图、退料扫线流程安排、公用工程配合方案、安全措施、环保措施、盲板表、开工原料供给安排等。
第十条 开停工单位应提前1周组织岗位人员对《开停工方案》进行培训,对关键步骤、技改方案进行开停工交底和技能考试。
第十一条 生产部根据装置开停工情况统一指挥,车间负责开停工期间具体任务的实施。
第十二条 相关生产辅助车间根据生产调度指挥,配合生产装置做好开停工期间物料收发、扫线、公用工程负荷调整、化验数据分析、维修类作业等相关辅助操作。
第四章 生产装置开工组织程序
第十三条 新建装置交付验收由项目部组织,相关单位(包括生产部、设备部、安全部、技术部部、项目部和新建装置接收单位或检修单位,以下统称“相关单位”)经现场检查核实后召开确认会并在《新建装置交付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交由生产部组织装置开工。
第十四条 改扩建装置交付验收由项目部组织,相关单位经现场检查核实后召开确认会并在《改扩建装置交付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交由生产部组织装置开工。
第十五条 检修交付验收由设备部组织,相关单位经现场检查核实后召开确认会并在《停工检修交付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交由生产部组织装置开工。
第十六条 交付验收合格的生产装置,由生产部组织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在完成气密实验后,视情况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进料条件确认,或者关键物料引入装置条件确认。
第十七条 生产装置开工条件确认内容包括:
1. 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达到开工人员配备要求且员工培训、技术交底、岗位练兵考试均已合格;
2. 开工程序、方案、工艺卡片审定完毕;
3. 装置开工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剂等种类、数量满足,并按照要求装填到位;
4. 安全、消防、环保、通讯、劳动保护等器材、设施配备到位,完好备用;
5. 设备、管线吹扫试压、试漏合格,装置盲板管理责任落实;
6. 设备润滑油分析合格,转动设备完好备用;
7. DCS调试结束,完全具备投用条件,现场一、二次表安装、调试完毕,各类联锁、自保系统调试完毕,试验合格;
8. 电气设备调试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9. 公用工程、原料储运、火炬系统等外部保障条件确认完好;
10. 施工现场清理干净,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设备、管线保温基本结束施工现场清理干净,设备、管线保温基本结束,保运人员充足。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装置开工前必须由相关职能科室和开工车间进行风险评价,确认相应的风险控制和消减措施。
第五章 装置停工验收组织程序
第十九条 生产装置在停工阶段要根据装置具体的退料、管线吹扫和打盲板情况,每日上报《生产装置停工吹扫及环保日报》。
第二十条 停工装置要根据《生产装置检修交付验收单》要求逐条进行确认,达到验收条件后,向生产部提出申请进行交付验收。
第二十一条 停工检修交付验收由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经现场检查核实后召开确认会并在《生产装置检修交付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交由设备部组织装置检修。
第六章 生产装置紧急停工及恢复
第二十二条 生产装置发生因停电或公共工程供给异常所导致装置停工时,由生产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生产装置按照正常开工管理程序恢复装置生产。
第二十三条 因设备、管道、仪表、电气等问题导致生产装置紧急停工进行生产维修作业,待生产维修作业结束并通过组织验收后,由生产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生产装置按照正常开工管理程序恢复装置生产。
第七章 装置开停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将按照《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异常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1. 因装置工艺问题造成的开工进度延误和非计划停工;
2. 因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等原因造成的开工进度延误和非计划停工;
3. 因电气、仪表、设备等原因造成开工进度延误和非计划停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艺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与核心。为了进一步规范工艺管理,加强工艺管理工作,严肃工艺纪律,提升公司整体工艺管理水平,明确相关工艺文件的编写内容、审批程序以及工艺文件的日常管理要求,保证工艺管理的规范化和确保公司生产系统安全、稳定、长周期、满负荷、优质的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工艺卡片管理
第二条 管理职责
1. 生产中心是工艺卡片的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
(1)确定工艺卡片参数的分级、编制内容、语言和格式;
(2)工艺卡片制(修)订、审核、会签、发布和保存;
(3)工艺卡片的日常管理,确保工艺卡片的有效性、适宜性;
(4)监督、检查工艺卡片的使用。
2. 相关专业(安全、生产、环保、质量、设备等)负责工艺卡片中的专业审查及监督检查,其中:
(1)工艺指标、产品质量由技术部部监督执行和检查;
(2)设备运行参数由设备部监督执行和检查;
(3)安全方面由安全部监督执行和检查;
(4)环保指标由生产部监督执行和检查。
3. 车间负责工艺卡片的具体编制和执行,应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条 工艺卡片的编写与管理
1. 工艺卡片必须以保证安全生产、提高产品质量为前提,必须保证生产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2. 工艺卡片指标来源于装置原设计的基础数据、装置改造设计(技改技措)的基础数据、装置长周期运行的限制条件、装置标定数据、产品质量指标控制、环保达标排放要求等。
3. 工艺卡片内容包括:装置名称、装置工艺参数位号、工艺参数指标、单位、中控指标、指标分级考核管理标志、执行日期。
4 按照安全、环保、质量全面受控的原则,依据指标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将工艺卡片指标分为公司级、车间级。
(1)公司级控制指标。公司级控制指标是指直接影响到公司环保达标排放、产品质量合格、装置安全运行的重要控制指标。主要包括:关键控制工艺参数指标、关键环保监控指标、装置重要公用工程系统指标。
(2)车间级控制指标。车间级控制指标是指保证装置平稳运行、操作调整受控,影响装置经济技术水平的主要控制指标。主要包括:主要工艺运行指标、工艺操作平稳运行指标。
5. 工艺卡片按以下程序审核、审批:车间主任审查、相关单位会签、技术部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6. 临时工艺卡片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新装置开工初期可以使用临时工艺卡片,试行半年,生产工艺运行稳定后,修订为正式的工艺卡片;
(2)临时工艺卡片的审批、生效程序等同工艺卡片;
(3)临时工艺卡片必须有时间限制,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过期自动作废。
7. 工艺卡片版式规格采用横向布置,原则安装在框内,摆放在装置操作室的明显位置。
8. 车间必须保存经过审批后的工艺卡片原件。新版工艺卡片审批生效后,旧版工艺卡片由技术部部收回保存。
9. 工艺卡片的编号、装订和发放由技术部部负责。所有最新版本工艺卡片均统一在技术部部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第四条 工艺卡片的监控
1. 工艺卡片根据分级原则由公司、车间实行二级监控管理。
2. 装置技术员应随时跟踪工艺卡片的执行情况,并处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3. 班长、操作人员需熟记工艺卡片指标,在操作控制过程中随时与DCS、现场指标对比,确保工艺卡片指标得到有效控制。
4. 出现操作指标超出工艺卡片控制范围时,必须按操作规程要求做出调整,杜绝再次发生超指标的现象。如果某一操作指标多次或连续超工艺卡片控制范围,车间要向相关管理单位汇报,由管理单位组织查找深层次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消除超指标现象。
第五条 工艺卡片的变更和修订
1. 工艺卡片的变更和修订必须以保证安全生产、提高产品质量为前提。
2. 工艺卡片的修订依据:
(1)实际控制参数超出生产工艺卡片控制范围,但没有超出设计指标,又不影响产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
(2)引进的先进工艺设计参数和设备说明等资料;
(3)从生产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和有关数据等;
(4)被采用并经生产实践检验证明是可靠的合理化建议。
3. 工艺卡片原则上每年评审、修订1次,修订程序按本规定执行。修订的工艺卡片未执行前,原工艺卡片有效。装置进行技术或设备改造后,技术部部组织相关单位对工艺卡片进行重新修订。
4. 工艺卡片中控制指标的变更按以下要求办理:
(1)工艺卡片控制指标变更,须由车间填写工艺卡片变更申请单,说明变更的内容及理由,申请由车间主任审定、相关单位会签、技术部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装置和相关单位应根据现场设备运行状态、运行周期、存在隐患、方案调整等状况,及时提出指标的修订意见,保证工艺卡片的适宜性、有效性。
(3)工艺卡片指标变更审批单应和工艺卡片一起保存,并随工艺卡片换版而自动作废。
第三章 操作规程管理
第六条 管理职责
1. 生产中心是操作规程的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
(1)确定操作规程的编制内容、语言和格式;
(2)操作规程制(修)订、审核、会签、发布和保存;
(3)操作规程的日常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有效性、适宜性;
(4)监督、检查操作规程的使用。
2. 相关专业(安全、生产、环保、质量、设备等)负责操作规程中的专业审查,其中:
(1)工艺操作、产品质量方面内容由技术部部审查;
(2)设备操作、运行、保养内容由设备部审查;
(3)安全方面内容由安全部审查;
(4)涉及环保的内容由生产部审查。
3. 车间负责操作规程的具体编制和执行,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条 操作规程的编写与管理
1. 操作规程内容来源于装置设计的基础文件、数据、装置改造设计(技改技措)的基础数据、装置长周期运行的限制条件、装置标定数据、产品质量指标控制、环保达标排放要求等。
2. 操作规程内容包括:装置基本情况概述、各岗位操作规程、工艺操作指标、设备操作规程、故障及事故处理、设备参数表、主要塔器设备总图、安全技术规程及原则工艺流程图、装置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及地下管网布置图。
3. 操作规程的管理:
(1)操作规程应发放至有关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作为生产操作的标准,各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2)操作规程在编写完毕后由技术部部统一印刷统一进行编号,并做好发放记录,妥善保管,谨防丢失,并不得外传。车间应将领取到的操作规程做好发放记录,当员工更换岗位、离职时将操作规程收回。
(3)操作规程修订后应及时按发放编号将原操作规程予以收回,并按《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xx发〔2010〕19号)执行。
第八条 操作规程的监控
1. 操作规程由公司、车间实行二级监控管理。
2. 装置技术人员应随时跟踪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并处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3. 班长、岗位操作人员需熟记操作规程内容,确保操作规程内容得到有效实施,班长具体负责班组操作规程的组织实施。
4. 班组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操作内容超出操作规程规定范围的,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做出调整,无法调整到规定范围内的,要及时上报车间,由车间通知相应管理单位组织检查原因,提出改正措施。
第九条 操作规程的变更和修订
1. 操作规程的变更与修订原则:
(1)操作规程的变更和修订必须以保证安全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环境不受污染为前提;
(2)操作规程应力求先进、可靠,对不成熟和尚未掌握的先进技术,应暂缓纳入操作规程。
2. 操作规程的变更与修订的依据:
(1)设计和开发可行性报告或技术报告;
(2)引进的先进工艺设计和设备说明等资料;
(3)从生产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和有关数据等;
(4)被采用并经生产实践检验证明是可靠的合理化建议和革新成果。
3. 操作规程原则上每3-5年复审、修订1次,修订程序按本规定执行。修订的操作规程未执行前,原操作规程有效。
4. 装置每次大检修后,技术部部组织相关单位对该装置检修前的操作规程进行评审,确定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当装置进行重大技术或设备改造后,技术部部组织相关单位对操作规程进行重新修订。
5. 装置进行技改后未对其他工序产生影响,或者是增加部分功能时,可以在原有操作规程不变的情况下仅增加技改部分操作方法作为操作规程的补充部分。
6. 操作规程内容的变更按以下要求办理:
(1)操作规程内容变更,须由装置填写操作规程变更审批单,说明变更的内容及理由,由车间主任审定、相关单位会签、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技术部部备案。<, /SPAN>
(2)生产车间和相关单位应根据现场设备运行状态、运行周期、存在的隐患、方案调整等状况,及时提出内容的修订意见,保证操作规程的适宜性、有效性。
(3)操作规程变更审批单应和操作规程一起保存,并随操作规程换版而自动作废。
第四章 操作记录管理
第十条 操作记录包括岗位交接班日志和岗位操作记录。
第十一条 岗位交接班日志和岗位操作记录要及时、真实地填写,具有可追溯性。所有操作记录的填写一律使用仿宋体填写,应做到字迹清楚整洁,使用颜色相同的墨水,不许任意涂改和撕页。
第十二条 严禁污损、撕破操作记录,操作记录上不得有水渍、油污或其他污迹或是长度在1公分以上的破损。
第十三条 岗位操作记录的内容由车间根据各岗位的具体情况将重要参数、设备、液位等编制在内,并注明位号、单位。
第十四条 交班和接班人员每次交接时应在交接班日志和操作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岗位交接班日志应真实、确切地反映生产情况,以事件方式进行记录。内容必须包括:本岗位主要生产、操作情况,工艺调整情况,产品质量情况。
第十六条 当岗位发生以下情况时,交接班日志也必须进行记录:
1. 设备的启停操作,时间和原因;
2. 设备启停、运行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原因和处理经过;
3. 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操作原因;
4. 生产异常情况:时间、原因、处理情况;
5. 设备改进情况及其它需作特别交待的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岗位交接班要求语言规范、简练,交待问题有始有终,有因有果,条理清楚,能说明问题。
第十八条 交接班日志要严格十交五不接:“十交”即交任务、交操作指标、交质量、交设备、交安全环保、交消防器材和卫生情况、交问题、交经验、交工具、交记录;“五不接”为设备润滑不好不接、操作情况不清不接、工具不全不接、记录不全不接、卫生不好不接。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操作记录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资料的装订、整理、保存方法和保期限按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已经过了保管期限的操作记录,如认为确无保存价值,应由车间提出申请,技术部部核准后按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开工方案和停工吹扫方案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装置开工及装置停工检修后开工均需要根据本装置的实际情况编写开工方案。装置按照公司计划进行检修时要编写停工吹扫方案。
第二十一条 开工方案和停工吹扫方案需要提前1周编写、审批完成,车间负责人审核、相关单位会签、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将电子版和签字后的方案报技术部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相关专业(安全、生产、环保、设备、质量等)负责开停工方案中的专业审查。
第二十三条 开工方案和停工吹扫方案是装置开停工过程中的指导性文件,在开停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开工方案和停工吹扫方案制定的步骤实施,以保证整个开停工过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停工吹扫方案要紧密结合装置的检修内容,做到装置安全停工并对要检修的设备、仪表、工艺管线完成退料和吹扫工作。并在方案中落实好明确安全、环保措施,避免安全、环保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新装置开工方案的编写要结合操作规程,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编写预案。装置检修后的开工方案要结合本次检修内容,编制好预案确保一次开工成功。
第二十六条 开工方案和停工吹扫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格式编写。
第二十七条 开工方案和停工吹扫方案在批准后要下发到操作岗位,并认真组织学习,以保证岗位人员能够明确具体操作步骤,避免盲目操作引起事故发生。
第六章 装置大事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产装置必须按照时间顺序记录本车间的生产大事记,一事一条。
第二十九条 生产大事包括生产车间开停工、生产工艺调整、影响生产车间安全运行(或设备安全运行)的突发事件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事件。
第三十条 生产大事记包括大事名称、发生时间、发生部位、原因、经过、采取措施、结果、经验教训等方面。开停工要具体到××日×点,异常情况要具体到××日×点×分。异常情况要描述清楚现象,分析产生的原因和处理方案及最终结果。检修要简明扼要的记录本次检修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三十一条 装置大事记每月要更新,有大事则记,无大事则不记,不必勉强凑数;每年的大事记要装订成册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 装置工艺联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生产车间工艺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第三十三条 因某种原因需停运或摘除工艺联锁保护系统时,必须由该生产车间提出申请,填写工艺联锁工作票,并附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生产部及相关单位会签,经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设备部会同仪表维护人员实施。
第三十四条 由于仪表原因需要检修、临时停运工艺联锁保护系统时,必须由该仪表维护人员通知生产车间办理工艺联锁作业票。作业完毕,仪表维护人员必须通知生产车间主管人员,经检查、确认并共同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恢复工艺联锁系统。
第三十五条 工艺联锁系统的盘前开、关按钮均由操作人员操作,盘后开、关按钮均由仪表维护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操作工艺联锁保护设施。
第三十六条 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已经投用的工艺联锁保护系统,不准调整其工艺联锁系统动作设定值。如生产需要,必须由生产车间提出申请,经技术部部及相关单位审核后,报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填写工艺联锁工作票,并采取可行的安全措施,按工艺联锁保护系统规程要求进行调整,且在联锁设定值一览表和有关资料上作相应更正说明。
第三十七条 工艺联锁保护系统所有仪表设备、器件应随大检修一并进行检修、校验、标定。检修后,经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联合检查、确认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对长时间摘除、停运需恢复使用的工艺联锁保护系统,在投用前应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联合检查、确认,经主管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投用。
第三十九条 凡与工艺联锁保护系统有关的仪表、设备、附件,要有明显标记,凡是紧急停车按钮开关,一定要设有保护罩。
第四十条 检修、校验、标定工艺联锁设定值的审批单等有关记录、资料要存档,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需要新增设工艺联锁保护设施,由生产车间提出要求,相关单位审核并报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后,由技术部部会同设计院共同研究,定出方案,再交由设计院设计。
第八章 工艺技术标定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工艺技术标定主要为解决影响装置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重点技术问题,不断更新、挖潜、降耗、降低生产成本,全面提高装置生产技术水平。
第四十三条 工艺技术标定分工
1. 工艺技术标定由技术部部主管,由生产车间及相关单位配合实施。
2. 生产中心负责标定计划、标定方案的审查以及标定数据和报告的审核。
3. 生产部负责标定期间生产安排,负责标定期间水、电、汽、风数据的采集。
4. 化验车间负责标定期间的化验、分析。
5. 生产车间负责标定期间数据的采集以及标定报告的编制。
6. 油品车间负责罐区原料和产品计量数据的采集。
第四十四条 工艺技术标定的种类
1. 正常生产的主要生产装置定期进行生产标定,原则上每年1次;其它各生产车间根据需要,适时进行生产标定。
2. 生产车间根据标定性质(正常生产标定、装置技改后的技术标定、实施新生产方案后的标定、局部工艺设备改造后的标定、加工负荷标定、产品质量标定、能源消耗标定等)确定标定报告的主体内容。
第四十五条 工艺技术标定程序
1. 生产车间按标定计划提前1周内编制出标定方案,报技术部部审批。
2. 生产部根据标定方案,落实标定条件,确定标定时间,由生产部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3. 生产车间根据标定方案做好优化操作、调校仪表、现场数据采集等准备工作。
4. 生产车间要对标定数据进行统计处理、数据分析和核算,写出标定报告报送技术部部审核。
5. 标定报告要求在标定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完成,标定报告应包含标定期间装置进出物料平衡表及分析,标定期间原料及产品质量变化情况(列表)及分析,标定期间的标定数据、控制分析数据(列表)及分析,标定期间能源消耗情况(列表)及分析,标定期间遇到的问题分析及解决措施等。标定报告与其它技术资料一起归档。
第九章 工艺纪律管理
第四十六条 制度管理
1. 有执行公司工艺管理规定的相应措施。
2. 坚持工艺检查考核活动,车间要不定期进行检查,车间月度全面检查不少于1次,并有考评记录。
3. 单项工艺指标连续出现3次不合格的,由车间组织召开分析会,并有会议记录;连续2个月出现单项工艺指标合格率不达标的,报技术部部组织召开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 工艺档案管理
1. 操作规程有签发记录,并将签发记录表报技术部部备案。
2. 操作规程应与生产实际相符。
3. 领取到的操作规程发放应有记录。
4. 月度工艺档案:生产月报、技术月报、三剂月报、平稳率月报、岗位原始记录存档齐全,并按时上传。
5. 工艺参数修订及变更申请手续存档齐全。
6. 开停工吹扫方案齐全会签手续存档齐全。
7. 工艺卡片会签并上墙。
第四十八条 工艺管理
1. 操作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岗位操作法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报告,并有记录。
2. 车间月平稳率达到98%以上。
3. 操作规程内容的变动应办理更改手续,工艺技术条件变更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4. 岗位记录及交接班日志应按时记录,数据应与实际一致,字迹清楚,整洁无涂改,记录提倡仿宋化。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技术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建筑物及构筑物是企业从事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保证,为加强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的维修保养,防止损坏和发生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和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基础。
第二条 定义
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办公等生产用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及建筑装饰等。
2.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排毒烟囱、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座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管网等。
3.设备基础是指用以放置或支撑机械、动力设备的基础。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划分
第三条 管理职责
1. 安全部职责:负责公司内部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管理的督促、检查。
2.项目部是归口单位,职责:
(1)负责公司内部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2)负责督促、检查各使用单位及时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进行维护及保养;
(3)负责联系外协单位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进行修缮、改造、装修等的施工管理。
3.相关单位职责:
(1)负责所属房屋及房屋内道路、地下设施、设备基础等建筑构筑物的维护保养;
(2)负责本单位需要进行土建施工的申报工作和工程量审核;
(3)配合外协施工单位的施工,办理相关手续、与工程部一同监督施工质量并进行验收。
4.安保部职责:
(1)负责厂区道路、围墙及附属设施的管理;
(2)负责公司生活、办公区建筑构筑物及设施的维护保养。
5.生产部职责:
负责厂区排水系统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车间排水系统出现各项问题。
6.项目部职责:
在建设期内对新建的主要建构筑物设置检查点,用于检查、观测有无沉降、裂缝、倾斜、腐蚀等异常现象。
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条 建立全厂建筑物、构筑物台帐(包括结构类型、建造年份、生产性质)。并且建筑物、构筑物、护坡应加强保护,严禁超荷载使用,严禁随意破坏。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原结构,不得随意在楼板、屋面、墙上开孔打洞,由于工艺改变确属必要时应办理手续,直径小于100mm时可由使用单位决定,直径大于100mm时应与工程部共同现场审查,确定方案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对建(构)筑物进行改变结构处理或增加设备重量的,必须提出改变结构申请书,经工程部委托专业设计院计算审核,审核计算合格后,方可改变。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全厂上、下水布置图。每年5月至9月防汛期间,对重要的排水沟、排洪沟、消防通道等设置与相关单位巡视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七条 对建(构)筑物的主要受力构件坚持定期观测,并对主要承重厂房的基础、支柱建立沉陷观测记录,随时掌握重要厂房沉降规律,以保证其使用安全。
第八条 对建(构)筑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表面破损及缺陷的,由使用单位及时通报工程部及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制定修缮措施方案,以保证其使用性能。对使用年久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险房、危房和不安全部位要及时拆除或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以保证使用安全。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对所属房屋,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应定期进行检查。对防潮、防汛、防雷击、防锈蚀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要采取措施,并及时解决。
第十条 对有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建(构)筑物,各单位要根据防火间距、耐火等级的要求,考虑在易燃、易爆装置附近设立防火墙、防爆墙及防火、防爆措施等,以保证生产安全进行。
第十一条 要搞好建(构)筑物的采光、通风和卫生工作,以保证其干燥、清洁,要坚决避免振动过大的设备安装在高层楼面上,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二条 要加强对工业管道架设的综合管理,对工业管道的排列、埋深、保温(冷)、防腐、架设方式应全面考虑,不可将动力管线架设在有腐蚀性的化工介质和易燃、易爆工艺管线附近,以免发生危险。
第十三条 要加强保温(冷)管理工作。在施工中要重视质量;在使用中要保持保温(冷)的完整;在日常管理中要重视保温(冷)的检测工作。积极采用新型保温(冷)材料。
第十四条 超长、超重的生产装置、动力设备吊装就位时,不得任意借助或破坏建(构)筑物的梁、柱、楼板、墙面等承重构件或损坏维护结构、楼梯、栏杆、盖板等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因检修需要切断的应事后及时恢复。
第十五条 要严格控制工艺操作和检修质量,杜绝化工介质侵蚀、破坏楼板、地面及建(构)筑物基础。杜绝跑、冒、滴、漏,尽量减少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的腐蚀。
第十六条 凡有防腐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打孔、敲击或与高温物及火焰接触,以免防腐层受到破坏。
第十七条 严禁将排气筒(管)和排水管设置在高建筑物附近的屋顶和墙脚处,以防屋面、墙壁、地面浸蚀下沉。
第十八条 厂区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材料、设备、物品,不准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和污染物,不准随意破坏道路。确因施工需要的,需经后勤保障部批准方可进行。可能因运输车辆造成破坏的路面,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障厂区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工程部每年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内所有的建筑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制定措施,进行处理,以保证建筑构筑物的完好状况,确保其安全、完好地为生产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气设备正常是公司生产设备正常运行的必须条件,也是公司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公司电气管理规范,电气设备运行持续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电气设备管理机构职责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1、负责公司的电气设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决策公司的电气设备管理目标和规划。
2、组织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电气设备管理法规、制度和规定。
3、负责公司电气设备全过程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4、审定公司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第五条 设备部职责
1、协助上级主管领导做好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电气设备管理的法规、制度和规定的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公司的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2、负责全公司电气管理工作的业务领导,负责协调电修车间与其他车间的工作联系及任务的平衡。深入基层及时处理解决电气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
3、制定公司电气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督促车间执行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4、负责大修、更新项目的初审,落实电修车间提出电气设备的月、年度检修计划,参与设备更新改造技术协议的签定。
5、参加重点技术改造和新建项目中有关电气改造设计方案的审查,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6、负责电气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车间使用节能降耗新设备,促进公司电气设备自动化水平。
7、组织协调解决影响装置正常运行的主要电气设备问题,组织消除重大电气设备隐患,提高设备完好状况。
8、组织由于电气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原因分析会,督促电修车间安排整改,制定措施,避免重复发生。
9、负责全公司电气设备及供电系统运行方式和继电保护配置及定值的管理工作。
10、审定(审核)电气设备安装施工单位和电气产品生产厂家的资质。
11、负责电气设备、供电系统更新改造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设备选型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12、参加基建和技措、安措、环措项目中电气设备、供电系统的设计方案审查,设备选型及竣工验收工作。
1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电气设备职能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取证工作。
第六条 电修车间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和本车间电气设备管理制度细则和安全、运行、检修、试验及事故处理规程,负责公司电气设备和供电系统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计划指标。确保高、低压电网及电气设备的运行质量,以保证公司各生产装置长期安全平稳运行。
2、根据我公司电气的运行情况,以提高电气运行质量、安全生产为目标,编制每年电气大修、更新、检修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并负责实施。
3、负责编制全公司电气设备维护消耗材料、备品配件、电气工具等的需用计划,做到备品配件的合理储备。
4、负责电气设备的长周期运行和安全供电,及时处理设备故障,消除设备隐患。重大隐患应及时向设备部提出书面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5、负责车间职工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和维护检验技能。电工要按规定取得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一律不得顶岗。经过安全技术培训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电工,要按国家经贸委规定周期,进行复审。
6、负责公司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和重要设备的联锁等保护装置线路的增加、变更、拆除等工作的申请,经设备部和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7、编制电气设备大、中、小修、更新、改造计划和重点项目的检修方案,经批准后负责实施。
8、编制电气设备的备品配件、试验仪器、仪表、工器具、消耗材料等需用计划,报设备部审批。
9、参加公司基建、技措、安措、环措、新建项目中电气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设备选型及竣工验收工作。
10、负责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保证技术资料完整,原始记录齐全,充分发挥技术资料在生产中的指导作用。其具体内容如下:
a高压电气设备技术档案(电气设备产品技术说明书及随机资料)
b低压电气设备技术档案(电气设备产品技术说明书及随机资料)
c电气设备检修记录;
d高压电气设备试验报告;
e电气设备缺陷和事故记录;
f电气设备运行记录;
g高压一、二次系统图、接线图,全厂高压电缆敷设图;
h全厂配电装置的低压一次系统图、、接线图。
i继电保护整定计算书,继电保护调整试验报告
11、积极采用新技术,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不断提高电气设备的管理水平,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生产车间职责
1、认真执行《xx电气设备管理办法》,积极配合电气车间搞好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管理,提高电气设备的完好率。
2、负责本车间电气设备的正确操作,负责与机械设备配套的电气设备和操作台(柱)的清洁卫生。
3、负责办理检修停送电联络单及临时用电票。
4、参加本车间基建、技措、安措、环措项目中电气设备的设计选型及竣工验收。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电气设备的巡视检查及维修
1、公司所有现场配电箱,高、低压开关室内设备的巡视及现场卫生(含防腐)均由电修车间负责,车间应每天组织进行巡回检查,并填写设备巡回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填写设备缺陷记录并视情况组织进行维修。
2、工艺车间岗位操作工根据岗位责任制规定,对所属电气设备(电动机及操作柱)作好清洁、卫生(含防腐),对运行中的电气设备进行监视,发现缺陷和异常应及时汇报调度由调度安排维修,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和缺陷记录。关键设备实行特级监视。
3、凡定期和经常性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电修车间应安排定期巡视并根据情况及时处理,如自行解决有困难或问题较重应汇报设备部。
第九条 电气设备维修及验收
1、开工期间装置电气设备临时抢修要做到抢修不过夜。
2、检修的项目包括设备预防性试验,绝缘检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定的其它项目。
3、凡检修后仍不合格的设备,必须经过处理,并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后,才能使用。
4、检修经过,试验记录,处理事项及存在的问题,应由检修负责人做好记录,作为交接验收的原始记录。
5、主要设备及特殊设备的变配设备检修后,交接验收由设备部、电修车间、设备员、检修人员、值班员、维护班组长共同检查验收。检修负责人应在交接时同时交付原始记录。检修开工一星期内,由设备员整理完整的检修资料,送设备部一份。值班员按照验收过程做好记录,并详细交班。
第十条 电动机管理
1、每一台电动机的外壳上,均应有出厂铭牌。铭牌若已遗失,应根据原制造厂数据或试验结果补上新的铭牌并编号。
2、应根据不同场所,选择不同形式的电动机,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应根据防爆区域选用相应的防爆或隔爆式电动机。
3、电动机型式的选择,应满足使用条件的要求,其起动力矩,应与所带动的机械设备相匹配,并满足冷热起动和自起动的要求。
4、每台电动机必须有单独的操作控制装置,容量在40KW以及以上的电动机或根据运行要求需调节或监视电流的电动机,应在操作地点装设电流表,为了监视有无电压,应在电动机的分组配电盘或配电箱上装设电压表或指示灯。
5、电动机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根据有关规程的规定装设,一般要求是:
a高压电机或较大容量重要电机应具有速断,过负荷及低电压三种事故跳闸保护具有接地保护并发出预告信号。
b对于各类低压电动机,应具有过流及短路保护。
c熔断器,空气开关只作用于保护短路故障,在电动机启动时,熔断器不应熔断空气开关不应动作。
d对于特殊电动机及进口设备,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按说明装设和整定。
6、电动机外壳,通风管道及金属结构应涂油漆,转动部分应装设牢固的遮栏或护罩,电动机及其启动装置的外壳,应规定装设地线。
7、电动机及其带动的机械上,应划有指示旋转方向的箭头,在启动装置上,应注明该启动装置所属机械并有指示“启动”和“运行”等位置的字样。
8、重要的和大容量的(200KW及以上)高压电动机,应有历史运行记录,主要包括:
a制造厂的出厂检查试验记录;
b交接试验记录;
d历次干燥记录;
e电动机的试验记录;
f电动机及其馈电线路接线图和安装图;
g电动机的事故记录;
h电动机使用说明及配件目录。
9、电动机在额定环境温度时,可按制造厂铭牌上所规定的额定数据运行,环境温度高于额定值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运行数据。
10、电动机可以在额定电压变动—5~+10%的范围内运行,其额定出力不变,电动机在额定出力下运行时,相间电压的不平衡不得超过5%,电动机各部温升应按照制造厂规定、缺乏此项资料时,可按下表执行规定。
电机部位 |
绝 缘 等 级 |
|||||||||
A |
E |
B |
F |
H |
||||||
温度计法 |
电阻法 |
温度计法 |
电阻法 |
温度计法 |
电阻法 |
温度计法 |
电阻法 |
温度计法 |
电阻法 |
|
定子绕组 |
55 |
60 |
65 |
70 |
75 |
80 |
85 |
100 |
105 |
125 |
绕线转子绕组 |
55 |
60 |
65 |
70 |
75 |
80 |
85 |
100 |
105 |
125 |
定子铁芯 |
60 |
|
75 |
|
80 |
|
100 |
|
125 |
|
滑环 |
60 |
|
70 |
|
80 |
|
90 |
|
100 |
|
滑动轴承 |
45 |
|||||||||
滚动轴承 |
60 |
注:温度单位℃;环境温度为30℃条件下
11、电动机运行时,振动不得超过下表数:
额定转速(转/分)及以上 |
3000 |
1500 |
1000 |
振动值(双振幅)(毫米) |
0.07 |
0.08 |
0.10 |
滑动轴承的轴向窜动量不得大于下表数值:
电动机容量 (千瓦) |
轴向窜动允许值(毫米) |
|
向 一 侧 |
向 两 侧 |
|
10及以下 |
0.50 |
1.00 |
10-20 |
0.75 |
1.50 |
30-70 |
1.00 |
2.00 |
70-125 |
1.50 |
3.00 |
125以上 |
200 |
4.00 |
轴径大于200毫米 |
轴径的百分之二 |
|
12、电动机合闸前,应进行外部检查,检查工作应由负责电动机启动和维护值班人员进行,外部检查项目如下:
a.电动机上有无人工作,有无杂物;
b.电动机所带动的机械是否已准备好,并可以起动;
c.起动装置是否在起动位置,对转子为绕线式的电动机,应特别注意,电刷和滑环的接触是否紧密,滑环短接装置是否在断开位置,起动电阻是否已全部投入,应注意同步机滑环与电刷接触是否紧密;
d.凡能进行盘车的机械必须进行盘车,以证实转子和定子不相摩擦,所带动机械无故障,检查电动机的地线是否坚固;
e. 是否有机械引起的反转现象,如有,应设法停止反转。
13、电动机起动前,一般应由电修值班人员在断电的情况下,测量线圈的绝缘电阻,电机额定电压在1000V以下的用1000V兆欧表;1000V以上的用2500V兆欧表,备用电动机,应定期测量电动机的定子绕组和转子绕组的的绝缘电阻。额定电压为1000V以下者,常温下应不低于1MΩ,额定电压为1000V以上者,在75℃时定子绕组应不低于1MΩ/1KV,转子绕组一般不低于0.5MΩ。
14、如电动机是由远方操作合闸时,应由维护人员进行外部检查后,通知远方操作者,说明电动机已准备好可以启动,负责电动机维护人员应留在电动机旁,直到电动机升至额定转速时为止,如维护人员发现电动机有异常时,应能用事故按钮停车与闭锁。
15、电动机运行时,操作工应经常对运行情况进行监视:
a.监视电动机的电流是否超过允许值,如超过则应报告其班长,并根据其指示采取措施降到允许值。
b.检查轴承的润滑及温度是否正常,对强力润滑的轴承应检查其油系统和冷却水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c.注意电动机的声音是否异常。
d.注意电动机及其周围的温度,保持电动机附近清洁,定期清扫电动机,但严禁在电动机转时进行清洁冲洗;
e.按现场规定的时间,记录电动机电流表的读数,电动机起动时间及原因,并记录所发现的一切异常现象。
16、电动机的全部维护与检修工作,都由电修车间进行,电动机的外部清洁(含防腐),由生产装置人员负责。
17、当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将电动机的电源切断:
a.当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时需要立即停运的电动机;
b.电动机发生绝缘烧焦气味、冒烟、冒火时;
c.出现强烈振动,轴承温度超过限度时;
d.确认电动机缺相运行时。
第十一条 配电装置管理
1、配电装置系统指母线,开关设备、电压和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电抗器等。
2、配电装置的选用和装设,在正常情况和故障的情况下,都应最大限度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以保证不危及人身安全和周围设备为前提。
3、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与连接设备的额定电压相配合。
4、配电装置的异常和故障,将影响到系统的运行方式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因此,在处理事故及异常时,除遵照本章规程外,还可根据其它有关规程进行处理。
5、同一电网的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一致。
6、屋内配电装置的建筑,应为耐火或半耐火的,穿过屋内外的洞口,应堵塞或以百页窗保护,以防外物进入,配电室门口必须配有挡鼠板,配电室应有事故通风装置。
7、所有开关应有明显的信号装置,用以表示开关状态,手操作或远方操作,应有机械指示器,表示开关位置。
8、为了保证必要的机械强度,对于测量、信号、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控制用的二次回路,应采用截面不小于1.5mm2的铜芯电缆,电缆芯的实际截面应保证各种装置和仪表能在规定的准确等级下可靠工作。
9、配电盘正面及背面,应分别标明名称与用途。
10、所有连接板,操作信号导线,电缆以及熔断器均应编号,熔断器上还应写明熔丝的额定电流。
11、配电装置金属壳体,应可靠接地。
12、配电装置不停电的外部检视,应定期进行,每日至少巡检一次。
13、配电装置不停电的外部检视,应包括下列各项:
a.检视绝缘子,外部是否清洁,有无操作和放电痕迹,有无振动和异常音响。
b.母线及设备导电部分的接触点试温片或变色漆的变化情况。
c.配电装置的刀闸、开关、熔断器及自动开关的情况。
d.测量仪表和继电器及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
e.信号电路情况。
f.门窗是否完整,有无漏缝,检查通风设备屋顶是否漏雨,电缆沟洞是否堵塞严密。
g.安全用具是否齐全好用,绝缘检查是否超期,消防设施是否完备好用。
h.带油的设备,是否有漏油现象。
i.照明及接地装置情况。
j.备用设备能否随时投入运行。
14、母线及刀闸的允许运行方式:
a.一般情况下母线与刀闸允许在70℃温度下运行,最大允许温度为:载流部分115℃,用螺栓紧固连接部分80℃,用弹簧压紧时连接部分为75℃。
b.母线、刀闸不得过负荷运行。
15、母线或刀闸因过热变色,或试温片熔化,严重时有火花放电,应改变运行方式,减少负荷,必要时,停电检修处理。
16、刀闸操作机构拒绝拉开或拒绝合闸时应作如下处理:
a.如机构生锈或其它原因拉不开时,轻轻摇动,检查支持瓷瓶及操作杆各部分,找出增加阻力地点。
b.如防碍拉合的阻力在刀闸主接触上,应用绝缘杆顶配合拉开或停电处理。
c.若阻力在把手或拉杆上,则应进行调整,不能强行硬拉。
d.如操作中发现刀闸,瓷瓶或机构有损坏时,应停止操作,报告车间主任,转移负荷停电处理。
17、电流、电压互感器的允许运行方式:
a.电压互感器允许高于额定电压10%长期运行,但二次侧不得短路运行。
b.电流互感器允许高于额定电流10%,长期运行,但二次侧不得开路运行。
第十二条 电缆、线路管理
1、选用电缆时,动力电缆选用四芯电缆,高压电缆选用交联铠装电缆,厂区内主要电缆线路或比较集中的电缆线路,最好采用桥架敷设。
2、直埋电缆对地面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规定如下:
a.直埋电缆的地下深度(由地面至电缆外皮为0.7米);
b.直埋电缆对建筑物地基础为0.3米。
3、直埋电缆互相接近或交叉时的最小允许距离,规定如下:
a.控制电缆不作规定;
b.10千伏及以下的电力电缆相互之间,或与控制电缆之间的距离为0.1米;
c.不同使用部门的电缆(包括通讯电缆)相互间的距离为0.25米。
如电缆穿入管中或用隔板隔开时,可降低为0.1米。
4、电缆与地下管道接近或交叉时,最小允许距离规定如下:
a.接近和交叉时的最小允许净距见下表
序号 |
接近和交叉的类别 |
接近 |
交叉 |
1 |
热力管道与电缆 |
2米 |
0.5米 |
2 |
其它管道与电缆 |
0.5米 |
0.5米 |
b.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接近段或交叉点前后各一米范围内,采取下列措施:
1)热力管道应有隔热层、使电缆周围的温升上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10℃。
2)与其它管道接近或交叉时,应敷设在管中。
3)禁止将电缆平行敷设在管道上的上面和下面。
5、在三相四线制系统中使用的电力电缆,不应采用三芯电缆另加一根单芯电缆或导线,或用电缆金属护套等作中性线的方式,在三相系统中,不得将三芯电缆中的一芯接地运行。
6、并联运行的电力电缆,其长度应相等。
7、电力电缆接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并列敷设的电缆,其接头的位置宜相互错开;
b.电缆明敷时的接头,须用托板(如石棉板等)托置,并用耐电弧隔板与其他电缆隔开,托板及隔板应伸出接头两端的长度各不小于0.6米;
8、直埋电缆线路及接头处,应竖立电缆及接头位置的标桩;
9、敷设在有爆炸性危险场所的电缆,选择截面时,其额定电流应不小于负荷的125%;
10、监视电缆表面及其周围的温度,应在最大负荷时根据需要进行,但每年至少一次,对直埋地下者,应选择散热情况最差处检查;
11、直埋电缆表面的最高允许温度3千伏及以下为65℃,6千伏及以上为50℃;
12、高压电缆和厂区内主要电缆线路路径应设置明显电缆标识牌,厂区外的注明负责单位及联系电话,厂区内可直接埋设电缆桩。
13、电缆线路巡查项目:
a.线路路面是否正常,有无挖掘痕迹及线路标桩是否完整;
b.线路上面不应堆放瓦砾、矿渣、建筑材料,笨重物体、酸碱性排泄物或砌碳坑等;
c.户外地面上保护电缆的铁管或槽有无锈烂情况;
d.电缆沟内有无积水,杂物及可燃性气体,沟盖应无损坏,排水管应不堵塞;
e.电缆终端盒套管应清洁,接头紧固,无发热现象;
f.接地线良好,铭牌完整;
g.露天敷设的电缆支持卡子应完整,电缆沟内的电缆支持架无损坏;
h.在巡检中发现的缺陷,应做记录。
14、无论何种电缆,均须在电缆与电力系统全隔离后,才能进行鉴定故障性质的试验。
15、故障电缆修复后,必须进行绝缘电阻试验和耐压试验,并核对相位完全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16、所有电缆两端均应按设计图纸进行编号,并悬挂电缆标识牌。
17、高压架空线路应定期按巡视路线进行巡检。
a.巡线工作应由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担任,新人员不得一人单独巡线;
b.特殊性巡视、暑天、大雪天、必须安排两人进行,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和铁塔;
c.巡线人员发现导线断落地面或悬吊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m以内,并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
d.巡线时沿线路外侧行走,大风时沿线路的上风行走,巡视时应穿工作鞋,路滑、过沟崖和墙时防止摔伤,同时防止被狗或其它动物伤。
第十三条 变压器管理
1、变压器应按照“继电保护规程”装设继电保护装置。
2、变压器按照“电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的规定装设保护接地装置。
3、变压器外壳应有出厂铭牌,无机械损伤,外观整洁、瓷件完整,无渗油现象,油枕中油位在允许范围内。
4、变电所内及容量在315KVA及以上变压器应装设电流表,其它仪表按需要装设。315KVA以下变压器,可用熔断器作保护,但熔断器的性能必须满足极限熔断电流灵敏度和选择性要求。
5、变压器应有测温装置,监测变压器上层油温。
6、为防止油质劣化加速,80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应安装吸潮器。
7、运行的变压器应具备下列文件(或副本):
a.出厂资料;
b.交接、大修及预防性试验资料;
c.运行记录。
8、变压器在规定的冷却条件下,可按铭牌规定的条件运行。
9、油浸式变压器允许上层油温应遵守制造厂规定,最高油温不得超过90℃,为防止变压器油质劣化加速,上层油温不宜经常超过85℃。
10、变压器的一次电压可以较额定值稍高,但一般不得超过额定值的5%,不论电压分头在何位置,如所加一次电压不超过其相应额定值的5%,则变压器二次侧可带到额定电流。
11、变压器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宜作过负荷运行,在事故或特殊情况下经主管电气领导批准,可作事故过负荷运行。过负荷程序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无制造厂的规定时,可参照表1,同时值班人员必须严密监视变压器上层油温不得超过95℃。
表1 油浸自冷变压器事故负荷允许运行时间(小时:分/天)
过负荷 倍 数 |
环境温度 |
||||
0 |
10 |
20 |
30 |
40 |
|
1.1 |
24∶00 |
24∶00 |
24∶00 |
19∶00 |
7∶00 |
1.2 |
24∶00 |
24∶00 |
13∶00 |
5∶50 |
2∶45 |
1.3 |
23∶00 |
10∶00 |
5∶30 |
3∶00 |
1∶30 |
1.4 |
8∶30 |
5∶10 |
3∶10 |
1∶45 |
0∶55 |
1.5 |
4∶45 |
3∶10 |
2∶00 |
1∶10 |
0∶35 |
1.6 |
3∶00 |
2∶05 |
1∶20 |
0∶45 |
0∶18 |
1.7 |
2∶05 |
1∶25 |
0∶55 |
0∶25 |
0∶09 |
1.8 |
1∶30 |
1∶00 |
0∶30 |
0∶13 |
0∶06 |
1.9 |
1∶00 |
0∶35 |
0∶18 |
0∶09 |
0∶05 |
2.0 |
0∶40 |
0∶22 |
0∶11 |
0∶06 |
|
12、变压器经过事故过负荷之后,应将过负荷大小和持续时间记入变压器的技术档案之内。
13、变压器的检查
(1)值班人员每日巡检过程中,应对变压器进行外部检查,每天至少一次,在气候激变时或雷雨后,变压器运行异常应增加检查次数,并做好运行记录。
(2)变压器外部检查的一般项目:
a.油枕和充油套管内的油位、油色是否正常,有无漏油。
b.套管外部是否正常,有无破损裂纹、有无放电痕迹及其他异常现象。
c.变压器音响是否正常,本体有无渗油、漏油,吸湿器是否完好,硅胶是否干燥或变色指标剂颜色是否正常等。
d.运行中的各冷却器温度应接近,油温正常,管道阀门开闭正确,风扇运转正常。
e.引线接头、电缆、母线应无发热现象。
f.安全气道及保护膜应完好无损。
g.瓦斯继电器内无气体,继电器与油枕间连接阀门应打开。
h.变压器的门、窗、门闩应完整,房屋应无漏水、渗水,照明和空气温度适宜。
(3)电修车间应会同维修人员对变压器作定期外部检查,并应增加以下项目:
a.变压器箱壳及箱沿发热是否正常,外壳接地线以及铁芯经小套管接地引下线应完整。
b.净油器及其它油保护装置的工作状况是否正常。
c.击穿保险器是否良好。
d.检查油枕集泥器内应无水份及不洁物,如有则应除去,并用控制油门检查油位计有无填塞现象。
e.吸湿器内的干燥剂应有效,呼吸应畅通。
f.室内变压器通风设备应完好。
g.标志和相色应清楚、明显。
h.变压器蓄电池应保持在良好状态。
14、变压器投运前应注意的事项:
(1)对长期停用或检修后的变压器,应检查接地线等是否已拆除,核对分接开关位置,测量绝缘电阻,测量时必须将电压互感器拆开,并按变压器试验规程进行相应试验。
(2)变压器换油后,宜静置3—5小时,等待消除油中的气泡后方可投入运行。
(3)装有油枕的变压器送电前应放去积存在各套管升高座、散热器及净油器等上部的残存空气。
(4)各班在投运变压器之前,应仔细检查,确认变压器在完好状态时方可投运。
(5)所有备用变压器应定期充电,投入冷却装置。
15、变压器并列运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a.绕组结线组别相同。
b.电压比相等(允许误差±0.5%)。
c.阻抗电压相等(允许误差±10%)。
d.电压比不同和短路电压不同的变压器,在任何一台都不会过负荷的情况下,可以并列运行。
16、变压器在安装后以及在进行过可能使相位变动的工作后,必须经过定相后,才许并列运行,变压器并联运行需书面报设备部批准。
17、值班人员在变压器运行中发现有不正常现象,应设法尽快消除,并按规定上报,将经过情况记入交接班记录本和缺陷记录本内。
18、变压器的负荷超过允许的正常过负荷值,值班人员应按规定降低变压器负荷或投运备用变压器,并按规定上报。
19、若发现的异常现象非停用变压器不能消除、且有威胁整体安全的可能性时,应即停用修理,若有备用变压器,应尽可能先将备用变压器投入运行。
变压器有下须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电修理:
a.变压器内部音响很大,或有爆裂声。
b.在正常负荷和冷却条件下,变压器温度不正常。
c.油枕和安全气道喷油。
d.严重漏油或油面下降,低于油位计的指示限度。
e.油内出现碳质等。
f.套管有严重的破损和放电现象。
20、变压器油温的升高超过许可限度时,值班人员应判明原因,并设法使其降低,因此必须进行下列工作:
a.检查变压器的负和冷却介质的温度,并与在同一负荷和冷却介质温度下应有的油温核对。
b.校对温度表。
c.检查变压器机械冷却装置或变压器室的通风情况。
21、变压器应按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范进行预防性试验。
第十四条 高压运行管理
1、高压运行管理严格执行“两票三制”,高压设备操作应该办理“停(送)电操作票”,高压设备检修应办理“设备检修工作票”
2、高压设备应有专人操作和巡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高压配电室或开关站,高压设备巡视应两人进行,高压操作应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其它操作按照“变电站运行规程”
3、高压设备应执行预防性试验规范,试验不合格的必须强制更换。
4、发电运行按高压运行管理,具体操作按“发电运行规程”进行。
5、35Kv主变运行功率因数≥0.9,变电站运行人员应视功率因数情况投切补偿电容,如有发电机运行,可以通过调节发电机无功进行调节。
第十五条 接地装置与过压保护管理
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传动装置、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电缆金属外皮,电缆盒、互感器、二次线圈等均应接地(继电保护另有规定除外)。
2、在全年中任何时期,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a.接地电流大于500安的设备——0.5欧;
b.接地电流小于500安的设备——4欧;
c.1千伏以下的设备——4 欧,中性线重复接地4欧;
d.金属电杆或装有架空地线的电杆——10欧;
e.避雷针、避雷网:一类建筑物——10欧,二、三类建筑物——25欧;
f.防静电设施——100欧。
3、接地体和接地线,一般应采用钢材,而不用有色金属材料,在有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应采用镀锌的钢接地体或适当加大截面,接地装置的导体截面不应小于下表所列的规格。
种类规格及单位 |
地上 |
地下 |
||
室内 |
室外 |
|||
圆钢直径(毫米) |
5 |
6 |
8(10) |
|
扁钢 |
截面(毫米) |
24 |
48 |
48 |
厚度(毫米) |
3 |
4 |
4(6) |
|
角钢厚度(毫米) |
2 |
2.5 |
4(6) |
|
钢管钢壁厚度(毫米) |
2.5 |
2.5 |
3.5(4.5) |
注:(1)表中括号内的数值系指直流电力网中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和接地体的最小规格;
(2)电力线路杆塔的接地体引出线的截面不应小于50毫米,引出线应镀锌。
4、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的接地线截面不应小于下表数值:
名称 |
铜(mm2) 铝(mm2) 钢(mm2) |
明敷的裸导体 |
4 6 12 |
绝缘导体 |
1.5 2.5 |
电缆的接地芯或相线包在同一保护外壳的多芯导线的接地芯 |
1 1.5 |
5、不得在地面利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土壤如有强裂的腐蚀性时,应采用铜质接地体,为了减少分散电阻接地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米。
6、变配电所和装置的接地电阻(包括防雷接地),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7、接地线不准串联连接。
8、在同一电网中,不允许某些设备采用接零,而另一些设备采用保护接地。
9、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变压器的中性点,应采用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母线相连接。
10、设在地下的接地体,不应涂漆。
11、为了保护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不受由架空线路侵入的雷电波危害,应在每段母线上装上装设阀型避雷器,并应尽量可能经过最短的连接线接到配电装置的总的接地网上。
12、避雷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查试验,投入运行。
13、携带型接地线,软铜线的截面应大于25平方毫米,不允许使用外部包有绝缘物的导线,导线与导线,导线与夹角之间必须用气焊或螺栓接合,绝对禁止使用锡焊,以防短路电流通过时产生高温而熔化。
第四章 业务划分
第十六条 电修与生产车间、机修车间的工作划分
1、电机与主机设备联轴器的拆卸、连接与找正按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2、电机冷却器检修界面的划分:送至电机冷却器最后一个阀门包括阀门出口的第一道法兰及法兰前的冷却器管线均由生产车间负责维护,阀门后的管线和设备由电修车间负责,停送水由生产车间负责,但停送水应事先与电修车间联系确认。
3、电动起重机具的电机和附属电气部件的维护由电修车间负责,电动起重机具的电机和附属电气部件的大修、改造由设备部安排具有起重机具检修资格的单位负责检修。检修电机时,电机引线拆装由电修负责。
4、临时用泵的电机安装、就位、找正由机修车间负责;临时用的泵、电钻、砂轮机、风机的电机接线由电修车间负责。
5、接临时电源,由检修单位工作负责人向电修车间提供允许动火的动火票,方可办理临时用电票,由电修车间按规定负责实施。
6、检修机泵时,电机接地线的复位由接地线拆除单位负责。生产车间、电修车间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七条 电修车间与仪修车间的工作划分
1、电气车间负责向仪表管理单位提供专用电源,仪表专用电源电缆的敷设、维护及管理归电气车间负责;进入仪表电源箱后(含开关或端子)归仪修车间管理。
2、由电气送出经仪表管理单位管理的DCS 和PLC 系统采样处理的讯号,以仪表的控制柜或继电器箱内的输入端子为界限,端子之前由电气车间负责,端子之后(包括端子)归仪表管理单位负责;反之,仪表送给电气的讯号以电气的控制柜或继电器箱内的输入端子为界限。
3、电机的启停、动力开关的离合等电气的控制、报警、联锁保护及可编程序控制器(PLC),由电气车间安装、调试、维护和管理;生产过程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成份测量、显示、运算、控制、报警、联锁保护及可编程序控制器(PLC),由仪表管理单位安装、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 处理电气事故的一般原则
第十八条 处理事故的主要任务是:
1、迅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险。
2、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以保证对用电单位的正常供电。
3、迅速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
第十九条 在我公司系统发生和处理事故时,各班组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由电修车间主任统一指挥,并尽力设法保持所负责的设备继续运行。
第二十条 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交接班,交班人员应该负责处理事故接班人员协助处理,直至恢复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凡不是参加处理事故的人员,禁止进入发生事故地点。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电气事故时,值班人员务须遵照下列顺序消除事故:
1、根据表计的指示,音响信号和设备的外部征象,迅速判断事故的全面情况。
2、如果对人身和设备有威胁时,应立即设法解除这种威胁,并在必要时停止设备的运行。如果对人身和设备没有威胁,则应尽快设法保持或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行。
3、对所有未受到损害的设备,保持其运行。
4、迅速进行检查和试验,判明故障的性质,地点及其范围。
5、处理事故时,必须迅速正确,不应慌乱、匆忙或未经慎重考虑的处理,使事故扩大。
6、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应主动将事故处理的每一阶段迅速而正确地汇报调度及电修车间主任,由车间及时汇报给设备部及安全部。
第二十三条 在重大事故情况下,值班人员在接到处理事故的命令时必须向发令者重复一次,在命令清楚、理解的基础上方可执行命令。执行后要立即报告发令者。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各班值班人员应迅速简明、清楚正确地向班长、调度及车间报告。
第二十五条 处理事故时,各班班长应组织好本班成员参加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班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是事故处理指挥人。
第二十七条 值班人员或指定人员迅速正确地执行电工班长的一切命令。
第二十八条 如果值班人员认为上级发令人的命令有错误时,应提出疑问。上级发令人确定命令是正确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执行。
第二十九条 如果命令直接威胁人身或设备的安全,则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执行。应该把拒绝执行命令的理由报告车间及调度。
第三十条 发生有关下列情况时,各项操作均可不待命令,而由值班人员直接处理,并记录交接班记录中。
1、将直接威胁生命的设备停电。
2、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3、设备严重损伤,并继续发展,不能继续运行的,立即停电。
4、按规程和有关明确规定的不经联系的事故处理。
以上操作后,应迅速报告班长及调度。
第三十一条 当值班室和电工车间及调度之间的通讯失效时,应尽可能用一切方法使其恢复,或通过其他渠道联系.
第三十二条 事故处理后,车间应开分析会并做好详细记录,24小时内形成事故报告报设备部,并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善后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设备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目的
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主要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的安全直接影响到生产安全,为节约能源并保证生产的平稳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
蒸汽,电气、循环水、冷冻盐水 净化空气和非净化空气
三、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四、职责
动力车间负责蒸汽,循环水、冷冻盐水净化空气和非净化空气的供应并保证相关系统运行正常;
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公用工程的使用协调;
五、工作要求
1、电气管理
公司电工负责配电室的日产巡检、维护、保养等;
2、蒸汽管理
各车间负责内部蒸汽管道的检查及维护,并在满足生产的条件下节约使用;
3、循环水
3.1动力车间负责公司循环水凉水塔及循环水泵的检查、维护保养;
3.2各车间负责所使用的循环水管道的检查及维护保养,并在满足生产的条件下节约使用;
3.3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动力车间与生产车间之间的协调工作;
4、除盐水
4.1动力车间负责公司制冷机及盐水循环泵的检查、维护保养;
4.2各车间负责所使用的除盐水管道的检查及维护保养,并在满足生产的条件下节约使用;
4.3动力车间负责冷冻盐水温度满足生产需求,
4.4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动力车间与生产车间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公共区域管廊及工艺管道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和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公共区域内管廊及工艺管道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三条 生产部职责:
1. 对公共区域内管廊及工艺管道的管理具有考核权和区域界定权;
2. 负责公司级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台帐的建立、汇总、更新和变更等管理工作;
3. 负责公共区域内管廊龙门架和工艺管道标示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部职责:
1. 负责公共区域内管廊及工艺管道(包括管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考核;
2. 负责监督和检查危化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备部职责:负责公共区域内工艺管道检测制度的建立、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各单位职责:
1. 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管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巡回检查制的建立、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2. 负责车间级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台帐的建立、汇总、更新和变更等工作;
3. 负责公共区域工艺管道的添加、维护、技术改造和使用等日常工作;
4. 每年5月28日和11月28日前将车间级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台帐变更情况报生产部备案。
第三章 公共区域工艺管道管理内容
第七条 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定义:两个及以上单位为满足一定的生产工艺和供需要求而连接起来的管道,除了雨排和污排管道外其他管道均属于工艺管道范畴。
第八条 公共区域内工艺管道管理区域划分:
1. 地上管道:公共系统管网和各单位之间的工艺管道均以进单位的界区第一道阀门为界,由供方负责管理,界区第一道阀门至收方单位由收方负责管理;
2. 地下管道:消防水、循环水等地下管道系统由供方单位负责到进各单位的第一道阀门为界,阀门及下游管道由收方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 伴热线的管理以给汽单位负责管理为主,伴热线放空在其他单位的,如放空较大属地管理单位在告知伴热线管理单位后,有权将伴热线放空关小。
第十条 为加强公共区域工艺管道的管理、监控和查询,各供方单位应对公共区域内所有的工艺管道进行规范化命名和管道编号,并将此信息录入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台帐(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新建装置或项目投用3个月内,投用单位应建立车间级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台帐并报生产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公共区域工艺管道日常维护和检测制度。
第十三条 在公共区域新建、改扩建及其局部修理和改造的工艺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由工程项目委托单位填写申请表,相关属地管理单位会签后报生产部备案方能施工。工艺管道施工结束后,由工程委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公共区域项目施工申请及验收单》(见附件3),待验收合格后,施工管线方能投用。
第四章 公共区域管廊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 公共区域管廊管理分工:各单位界区内和围墙内的专用管廊由本单位负责管理,界区外公共区域管廊由属地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公共区域管廊的划分原则上按照就近分配原则,具体划分见附件2。
第十六条 新建管廊原则上由施工委托单位负责管理,当公共区域管廊归属划分出现较大争议时,由生产部负责界定和归属划分。
第十七条 公共区域管廊管理内容:
1. 对公共区域管廊及其附属物的安全状态和各类施工行为负主要安全责任;
2. 负责公共区域管廊及其附属物的巡检、异常汇报和紧急异常处理;
3. 配合公共区域管廊及其附属物责任归属单位异常状态恢复;
4. 参与属地管理区域内各类施工项目的方案制定和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公共区域管廊管理范围:管廊垂直投影的全部空间及其附属物的日常维护、巡检、管廊基本维护以及相关事件的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1. 管廊的水泥支架、基础和钢支架的加固、维修、防腐刷漆的基本维护管理;
2. 管廊上的工艺管道(包括与管道相焊的管托等)漏项的属地管理;
3. 电话线、网线、电缆及仪表桥架的属地管理;
4. 管廊上具有安全隐患的各类异物的属地管理;
5. 管廊上各类宣传板等设施的属地管理。
第十九条 所划分的管廊区域为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区的一部分,各单位应纳入本单位正常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辖区内公用管廊及其附属设施日常巡回检查管理制度,对检查的结果要记录。当辖区内管廊检查发现生产异常时,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防止异常扩大;并立刻向生产调度汇报,由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影响到生产运行的由生产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维修。
第五章 公共区域管道和龙门架标示
第二十一条 管廊龙门架编号和标示:生产部根据公共区域管廊走向对公共管廊龙门架进行编号,各管理单位根据管廊划分情况和要求统一进行喷号标示。
第二十二条 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布局图:在公司生产厂区内重要管廊交叉路口,生产部根据工艺管道布局情况,统一制作标示牌,并由辖区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区域管廊工艺管道标示:
1. 公共区域工艺管道标示原则:
(1)在没有工艺管道标示牌的重要管廊龙门架和区域;
(2)各单位装置界区所有工艺管道;
2. 凡符合以上标示原则的所有工艺管道,由各自工艺管道管理单位统一对工艺管道进行标示。
第二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可根据本管理规定中的具体要求进行开展。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埋地、地上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巡线管理规定:
1. 建设安全管理:
(1)公司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应由具有相应的化工设计资质和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应设置永久性明显警示标志。警示标志毁损或不清的,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新;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试压半年后仍未投用的,投用前应重新对管道进行严密性试验;
(4)危险化学品管道试运行过程中应对管道沿线进行防护;
(5)严格控制有毒气体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2. 运行安全管理:
(1)禁止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① 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
②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附属设施;
③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④ 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⑤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放置重物;
⑥ 利用架空管道、管架桥等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
⑦ 其他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2)在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① 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② 取土、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③ 修建厂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3)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日常巡护,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管道的加压站、计量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储罐、装卸栈桥、装卸场、分输站、减压站等站场;
管道的水工保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公共区域管廊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填写公共区域项目施工申请,并报生产部备案。若生产部无任何备案项目便开始施工,生产部有权终止项目施工,并扣项目委托单位200-300元;若项目从施工到结束,生产部无任何申请和验收备案,扣项目委托单位300-500元。
第三十条 项目施工结束三天内,项目委托单位要组织生产部及相关属地管理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对于现场验收查出的问题,项目委托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定期整改;项目委托单位未按期组织验收,根据延期情况扣责任单位100-200元,对于现场查出的问题施工单位未按期整改的,扣施工单位100-200元。因施工现场未按期整改造成的安全事故,根据公司《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办法》(xx发〔2013〕22号)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因公共区域工艺管道日常维护和检测不到位,发生的各类生产异常,按《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异常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xx发〔2014〕53号)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六章由安全部负责解释,其余章节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保证公司内部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责划分
1. 后勤安保部做为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归口管理单位,有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教育和处理的工作职责。
2. 公司相关单位负责各自工作范畴内的车辆(铲车、叉车、公司内部车辆、运输车辆等)的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二章 交通安全规定
第三条 后勤安保部有职责对进出厂区的车辆驾驶员和外来人员审查相关证明和证件。
第四条 公司相关单位负责对工作范畴内的车辆驾驶员进行证件审查和交通安全教育。
第五条 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厂内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六条 进出厂区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车辆须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停车,严禁在道路、交叉路口停留,严禁私自进入生产区和占用消防应急通道。
第七条 进出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后勤安保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通行证后,方可进出生产区。
第八条 进出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司机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
第九条 进出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阻火器,严禁携带烟火或其他火种进入生产区域。
第十条 物料运输车辆按登记顺序进出厂区,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 物料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后勤安保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5~10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严禁违规行驶。
第十二条 运输易燃易爆等高危化学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出生产区域必须按照后勤安保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运输白灰渣、炉渣、易滴漏等物品的机动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保证不散落、飞扬或滴漏情况的出现,否则禁止进入厂区。
第十四条 特殊的机动车辆(如超宽、超高、超长)进出生产区域,应由使用单位专人指引进出生产区域,保证车辆行驶框架、高空管架的安全。
第十五条 施工车辆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
第十六条 严禁厂区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安全部、后勤安保部等主管单位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 消防车、救护车等特殊车辆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八条 若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后勤安保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检查登记。后勤安保部对违反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处罚50元~20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安保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公司内控管理水平,加强各类文件的保密性,防止公司生产经营等各类信息的泄密和流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及范围
涉密文件是指与公司一切经营活动有关的,公司不允许对外公布和扩散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往来文件、函件、文档、报告、报表、纪要、目录、清单、合同、协议、图纸等。
第二章 密级范围及确认
第三条 涉密文件的密级划分为秘密、机密和绝密三级,具体规定参见《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制度》(xx发〔2012〕59号)。
第四条 密级的确认
涉密文件由拟制人根据文件密级不同,提交不同级别的领导进行密级确认,并填写涉密文件密级确认表(见附件1),在确认之前不得将文件内容透露给与确认密级无关的人。密级确认的具体权限为:
1. 绝密文件与机密文件由单位主管领导确认,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定级;
2. 秘密文件由单位负责人确认,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定级;
3. 经相关领导确认为非涉密的文件则定为普通级,按一般文件管理即可。
第五条 密级标识
密级确认后,涉密文件均需标注密级标记,加盖相应标识:
绝密文件在其文件每一页的右上角加盖“绝密”专用印章;
机密文件在其文件每一页的右上角加盖“机密”专用印章;
秘密文件在其文件首页的右上角加盖“秘密”专用印章。
第三章 涉密文件的管理
第六条 涉密文件的保存
1. 公司所有涉密文件的右上角均需标注密级标记,加盖对应的密级印章。
2. 公司所有密级文件,均由专人保管,专柜存放。
3. 公司涉密文件管理人员对所保管的密级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复印、摘抄或传播,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在普通电话、电子邮件和私人通信中暴露涉密文件机密。
第七条 涉密文件的利用
1. 绝密、机密文件严禁在计算机网络上发布、公开和传送,秘密文件如需在网络上传送,应得到主管领导的批准。
2. 在对外合作中,如确需向合作方提供公司保密文件的,应首先按其密级由相关领导审批,并在提供前与之签订保密协议。
3. 涉密文件利用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制度,保证文件及其内容的安全;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查阅、抄录和复制,更不能擅自将文件材料带出保管单位。
4. 凡查阅涉密文件,必须填写《公司涉密文件利用申请表》(见附件2),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并对查阅内容有保密的义务。
5. 涉密文件原则上不能外借,确为工作需要,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公司涉密文件利用申请表》,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使用完后立即返还。
6. 严格控制涉密文件复印数量,复印的涉密文件要和原件一样严格管理,不得改变其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复印涉密文件须填写《公司涉密文件利用申请表》,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在保管人处进行登记,并标注使用目的,以备核查。
7. 涉密文件利用者不得将文件拿到社会上营业性复印场所复印;不得自行翻印。
第八条 涉密文件的清退和销毁
1. 涉密文件保管人员按规定对涉密文件定期进行清查,按期清退。
2. 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严格履行销毁登记手续,经总经理审批后,由2人以上共同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涉密文件。
3. 负责管理涉密文件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将所管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调离。
第九条 监督和检查
1. 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涉密文件的保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指正,对严重违反者要立即上报。
2. 涉密文件保管人员对本单位涉密文件的控制情况进行记录,单位负责人根据记录信息对保密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要通报批评。
第十条 发生失密、泄密和涉密文件被盗事件时,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文件保密单位,尽快挽回影响;当事者要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文件资料泄密和被盗密者,应按其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及相应的惩罚处理,具体参见《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是公司档案的管理部门。除公司办公室外,公司另设多个档案管理点。
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和公司各档案管理点都要安排专人兼职负责档案管理工作,都要为各类档案的存放提供安全、良好的保管条件。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做好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3.公司办公室在负责主体档案管理的同时,对各档案管理点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4.管理范围包括:
(1)证件类档案: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土地许可证、开发资质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各种证件。
(2)文字类档案:包括公司各类公文、文件等文字类资料。
(3)荣誉类档案:包括公司获得的各类荣誉牌匾和证书、公司产品荣获的各种奖项、各种达标证书和证明等。
(4)声像类档案:包括公司以声像、照片等形式记录下来的各种资料。
(5)人力资源类档案:包括公司全体人员的人力资源信息,薪酬管理、人事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字材料,各类与人事有关的协议、合同等档案资料。
(6)公司党委、工会、团委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六条 各档案管理点工作职责
公司各档案管理点都要积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各档案管理点负责管理的档案,要严格执行其相关管理制度。公司各档案管理点及其职责如下:
1.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各类档案资料。
2.企业管理部:负责管理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公司对内、对外各项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
3.资产财务部:负责管理公司所有财务档案资料。
4.后勤安保部:负责管理公司所有跟后勤保卫工作有关的档案资料。
5.营销公司:销售部是营销公司的档案管理部门,在做好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负责对营销公司其余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营销公司各部门分别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客户资料、购销合同、相关票据、会议记录等档案资料,接受销售部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6.生产及设备部:生产及设备部是生产公司的档案管理部门,在负责管理公司各类标准认证资料,仪器、设备、环保等方面档案资料管理的同时,负责对生产公司各车间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7.安全部:负责管理公司各类安全工作档案资料。
8.技术部:负责管理公司项目建设、技术改造、科研、技术引进及转让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图纸、文字材料。
9.工程部:负责管理公司各项工程在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图纸资料。
10.供应部:负责管理公司物资采购、供应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合同、票据等资料。
11.各生产车间:负责管理车间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包括装置运行记录,原料、产品、中控的检验记录等档案资料。
12.子公司: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分别负责对本单位的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章 归档管理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和各档案管理点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档案材料,要由各单位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统一进行保管。
第八条 公司证件类、荣誉类等属于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的档案,各承办单位办理完毕后,应在三日内将相关证件、证书等资料及时交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逾期不办理归档交接手续的,在此期间如出现档案的损毁、遗失等现象,由承办单位负责具体补办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档案归档要求
1.档案管理过程中,要建立起档案目录,档案归档时,要同时在档案目录中填写清楚相关信息。
2.档案归档时要遵循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3.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件应合一立卷。绝密文电应单独立卷,少数普通文件如果与绝密文件有密切联系,也可随同绝密文件立卷。
4.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归档,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应放在复文归档;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归档;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归档;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归档;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归档。其他文件的归档按照各档案管理点的相关规定执行。
5.同一案卷的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第四章 档案使用
第十条 公司档案使用的方式包括:提供档案原件、提供档案复印件和借阅。
第十一条 由公司办公室管理的公司档案,外借时无论原件、复印件均须办理相关手续,依据使用权限和档案密级,经相关领导签批后方能利用。
第十二条 如需外借由公司办公室管理的公司档案原件,必须在登记的归还期限内及时归还。且外借期限不得超过3天,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三条 借阅公司档案、资料,须办理登记手续。外单位借阅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且不得带离档案室。其摘抄内容也须总经理同意且审核后方能带出。
第十四条 档案使用过程中,使用者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外借档案或借阅档案交还时,档案管理人员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第五章 档案销毁
第十五条 公司办公室和各档案管理点管理的档案,各部门不得随意处置,由公司办公室定期归档统一处理。
第十六条 对已失效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登记造册,经相关领导共同鉴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第十七条 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可单独存放半年,经验证确无保留价值时,再行销毁,以免误毁。
第十八条 销毁文件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指派专人监销,文件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注册上签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工伤认定管理,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和地方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和公司《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办法》(xx发〔2013〕2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 各类工伤认定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安全部予以协助;生产部、工会等单位根据需要协助调查及处理工伤事故相关事项。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工伤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工伤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 工伤认定范围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员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员工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章 工伤认定程序
第九条 各单位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2小时内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安全部及生产调度,采取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对现场进行取证。并在事故发生后或职业病确诊后1日内及时填写《工伤事故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和《工伤事故报告单》(见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至人力资源部。其他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在事故发生后或职业病确诊后15日内上报人力资源部。各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提出认定申请的,责任由事故单位负责。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与安全部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而后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围。
第十一条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力资源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申请时限时,必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
第十二条 凡隐瞒工伤事故或所在单位与负伤者达成某种协议不报而未决定为工伤的,造成的后果由事故单位负责。
第四章 工伤认定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出现的工伤事故的协助调查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材料的整理工作,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工伤事故基本情况表、工伤事故报告单、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
2. 工伤申请公示(见附件4,需在本单位明显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工伤公示情况反馈表(见附件5);
3. 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4.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 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 两名以上证人手写的证人证言(见附件6);
7. 反映员工当天出勤情况的考勤表复印件、工作时间表(见附件7);
8. 发生交通事故的需要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工外出的需要提供派工单、外出相关材料,在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伤的需要提供活动组织单位发布的秩序册、参赛名单等;
9. 其他相关的书面材料、音像材料等。
第十四条 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部应当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按照告知要求补正材料,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章 工伤待遇
第十五条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单位及现场人员应及时做出抢救措施并迅速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属于交通事故的应及时报警。工伤期间考勤及工资待遇根据公司考勤和薪酬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认定为工伤的员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果及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第十七条 经认定为工伤的员工接受治疗发生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工伤保险支付,其他费用按所发生事故时员工是否应负主要责任来确定:
1. 非责任事故医疗费用不在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内的部分由公司承担,根据费用发票据实报销;
2. 责任事故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工伤保险报销,其余部分由员工本人承担;
3. 交通事故等存在第三方责任人的,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
工伤事故责任划分由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及员工所在单位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依据《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八条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 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2.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包括门诊诊断证明、建议休假证明、住院诊断证明、出院诊断证明、病历等);
3. 各项治疗处方单、用药明细表、检查报告单等;
4. 费用发票。
费用报销所需材料由事故单位在工伤员工治疗结束后及时交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费用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规定不符的各项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各外来单位及人员的管理,树立良好企业形象,优化发展环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
1. 公司对外来单位及人员违反相关制度的管理应本着“实事求是,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2.公司相关单位应本着“先提醒,后处罚”的管理原则。即各相关单位根据不同情况通过以下方式方法提醒各外来单位及人员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后,对仍有违反的外来单位及人员再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1)在醒目位置摆放有处罚管理规定的标识牌;
(2)提前以电话通知或进厂前口头告知;
(3)与外来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对外来单位及人员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有:公司相关职能单位。
第四条 管理办法
管理单位按照以下办法进行管理。除罚款外造成公司损失的,外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企业管理部
(1)对外来单位及人员未按招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前来投标的行为,给予罚款100至500元。
(2)对外来单位及人员未按照招标邀请函的明确要求来提供资质证明的行为,给予罚款100至2000元。
(3)对外来单位及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串标的行为,将取消该单位今后在公司投标的权利,并给予罚款1000至3000元。
2. 安保部
(1)对外来单位车辆未经批准随便长时间占道的,未按照后勤安保部规定的速度、线路行驶的行为,处以罚款50至200元。
(2)对外来单位车辆出现防火帽脱落及损坏防火帽的行为,处以罚款50至200元。
(3)对外来单位车辆发现过磅作弊的行为,处以罚款200至1000元。
(4)对外来单位及个人出现乱拿乱用或偷盗场内物资的行为,处以该物资原价10倍金额的罚款。
(5)对外来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进行拍照、录像的行为,处以罚款500至1000元,并没收所有的照相录像器材。
(6)对外来单位及人员在厂区内发生酗酒、打架、斗殴事件的行为,对其责任方处以罚款500至1000元。
3. 销售部
(1)对外来单位及人员出现不服从公司相关单位管理乱排放的行为,处以罚款200至10000元。
(2)对外来单位及人员存在原料供应作假的行为,处以罚款200至20000元,并降低客户信用等级,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供货商资格。
(3)对外来单位及人员行贿公司营销人员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至10000元,并取消其供货商资格。
4、安全部:
安全部负责对承包商施工现场违章行为按照承包商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 供应部
(1)对外来单位出现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按照合同约定的处罚额度给予处罚。
(2)对外来单位及人员出现未按照规定摆放废料及退料的行为,处以罚款100至500元。
9. 其他
外来单位及人员引起公司损失的其它行为,可参照同类行为罚款标准进行处罚。
对于拒不执行管理规定、不接受处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
对外来单位及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责任在相关单位的,按公司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管理流程
各单位建立《外来单位及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台账。当公司相关单位人员发现外来单位及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时,采取由职能归口管理单位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处理的办法。具体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管理:
1. 填写《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处罚通知单》(见附件),写明外来单位及人员违反的相关制度的条款并要求其签字确认,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经办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2.将处罚通知单第三联转交至财务部,并将违反相关制度的外来单位及人员领至资产财务部进行交款。
第六条 相关奖励
1. 奖励范围
针对第四条第2款第3、4项,第四条第5款第1项按奖励标准进行相关奖励。
2. 奖励对象
公司全体员工。
3. 奖励标准
(1)厂区内吸烟、点蚊香等有明火行为的罚款,按照实际到账额的100%给予奖励。
(2)偷盗行为的罚款,实际到账额不超过1万元,按照50%给予奖励;实际到账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在0.5万元基础上超过1万元部分按照30%给予奖励;实际到账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在1.7万元基础上超过5万元部分按照15%给予奖励;实际到账额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的,在2.45万元基础上超过10万元部分按照5%给予奖励;实际到账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上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按讨论意见给予奖励。即如下表所示:
项目 序号 |
实际到账金额x(万元) |
奖励金额(万元) |
1 |
0﹤x≤1 |
50%x |
2 |
1﹤x≤5 |
0.5+(x-1)×30% |
3 |
5﹤x≤10 |
1.7+(x-5)×15% |
4 |
10﹤x≤100 |
2.45+(x-10)×5% |
5 |
x﹥100 |
上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
3. 偷盗未遂行为的罚款,由后勤安保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奖罚意见,经相关单位讨论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4. 相关单位职责
(1)安全部:负责办理因在厂区内吸烟、点蚊香等有明火行为罚款的奖励。
(2)安保部:负责因偷盗(含偷盗未遂)行为罚款的奖励。
5. 相关奖励每月上旬由安全部、安保部分别将上月奖励情况进行汇总报企业管理部。
第七条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辆和外来人员进出厂秩序,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辆范围:
公司内部(含子公司)办公用车、职工私家车、外来办事车辆、参观车辆、施工车辆、送货车辆(危险化学品装卸车辆另有规定)等。
第三条 机动车辆进厂要求:
1. 机动车辆一律从公司北门进出。
2. 无特殊需要,机动车辆严禁驶入公司生产区域。
3. 办公用车、职工私家车进入公司北门后,按次序停放在第一办公区停车区、第三办公区停车区,或东侧临时停车处。
第四条 机动车辆出入公司生产区域要求:
1. 公司内部(含子公司)办公用车(皮卡车除外)、职工私家车辆严禁驶入生产区域。
2.外来办事车辆、参观车辆严禁驶入生产区域。
3. 施工车辆如需长期出入生产区域,公司管理部门(管辖相关施工队的管理部门)应向安全部申请,由安全部对该车辆司机及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后勤安保部对培训合格的施工车辆办理车辆通行证,该车辆方可驶入生产区域。
4. 因抢救、抢修、抢运等紧急情况进出厂的车辆,由公司生产部调度室电话通知门卫执勤人员,对该车检查合格后可放行。
第五条 外来人员范围:外来办事人员、参观人员、施工人员及其它人员等。
第六条 外来人员进厂要求:
1. 外来人员一律从公司南门进出。
2. 外来人员如需进入办公区域,须相关单位同意并电话通知门卫执勤人员,登记后方可进入厂区。
第七条 外来人员进出公司生产区域要求:
1. 外来办事人员、参观人员进入生产区域,由公司接待部门派人到门卫室登记、接待,戴好安全帽,穿好防静电服装,并告知参观人员进入生产区域的注意事项及相关安全规定后,方能进入生产区域。
2. 施工人员如需长期进出公司生产区域,公司管理部门(管辖相关施工队的管理部门)应向安全部申请,由安全部对该施工队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后勤安保部对培训合格的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要求贴一寸照片),方可允许其人员进出生产区域。
第八条 所有机动车辆和外来人员进出厂区必须服从门卫管理,并自觉遵守厂规厂纪;对不服从者,门卫执勤人员有权力对其批评或谢绝入厂。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安保部负责解释。
为了确保火炬巡检、酸性气切水、切残液时人身安全及公共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火炬巡检安全规程:
1、每班必须有两名员工负责进行火炬的巡检工作;
2、巡检人员随身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和对讲机,确保使用状态良好;
3、各残液罐液位不得超过50%,否则及时联系岗位操作人员将残液压回V-202;
4、水封罐液位控制50%—80%,冬季水封罐上水稍开,保持溢流口正常溢流,其它季节定期上水;
5、巡检人员对火炬底部放空时必须站在上风向或佩戴长管防毒面具(确保面具密封良好且使用时正确佩戴),另一人在附近处监护;
6、火炬底部放空每次巡检必须进行排空,防止火炬下火雨和系统憋压情况的发生;
7、火炬区的风线只关闭切断阀,处于被用状态,随用随引;
8、火炬的长明灯各开3丝左右,保持常明(据风力可调);
9、各阻火器正常情况下,一个投用一个备用,受限时及时清理(使用防爆工具);
10、冬季巡检严格执行防冻凝措施;
11、当出现异常时,监护人员必须及时戴好防毒面具,将中毒人员转移到新鲜空气处;用对讲机通知当班班长,班长及时联系车间、调度,增派救援人员与车辆。
酸性气切水安全规程:
1、每班两名人员负责火炬区酸性气切水工作;
2、巡检人员随身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和对讲机,确保使用状态良好;
3、切水人员切水时必须站在上风向或使用长管防毒面具(确保面具密封良好且使用时正确佩戴),另一人在附近处监护;
4、切水阀开度不得超过1/3,切水过程中如发现大量携带气体时,及时将切水阀关小,防止大量的硫化氢外泄而造成人员中毒;
5、切水作业结束后必须将阀关闭,严禁出现无人切水现象的发生;
6、当出现异常时,监护人员必须及时戴好防毒面具将切水阀关闭,将中毒人员转移到新鲜空气处;用对讲机通知当班班长,班长及时联系车间、调度,增派救援人员与车辆。
切残液安全规程:
1.切残液时,残液桶液位不能过高,残液桶应设有静电接地设施。
2.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开启时要用防爆工具,切残液时速度不能过快,胶管要插到桶底。
3.切残液时要站在上风向,以防中毒,并且注意好周围环境变化情况。
4.操作人员要坚守岗位,防止切出干气。
5.拉残液途中,要固定好残液桶,严禁剧烈振荡。
6.倒残液时,轻拉轻放,倾倒速度不能过快,残液桶盖开启时要缓慢,让桶中油气慢慢冒出。
7.操作必须两人进行,残液要倒净。
8.行走路线按油品车间规定的路线严格进行。
9.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用防爆手电照明设备。
生产废弃物管理规定
(1)为加强对生产区生产废弃物的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文明生产,避免浪费和减少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生产废弃物属于化学物品或化学危险品的,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2、生产废弃物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规定下列各项为生产废弃物:
(1) 加制氢装置及催化装置的废催化剂
(2) 环保车间的污泥
3、生产废弃物管理
(1)生产废弃物由废弃物产生部门归口管理,安全部监督落实。
(2)产生废弃物的车间或部门应主动配合环保部的工作,接受环保部的调查和取证。
(3)各车间计划性和非计划性产生的废弃物,均应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包括废弃物产生的原因、数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非计划性产生的责任、损失情况等)报告生产副总、安全部。
(4)各生成废弃物的车间部门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的要求,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妥善组织生产废弃物的贮存和保管。应注意避日晒雨淋,通风干燥。不同类废弃物之间保持一定的间距,严防混堆、混桶,严防液体废弃物泄漏,设置明显的标志牌,远离火源等。
(5)严禁废弃液体倒入下水道。
(6)各生成废弃物的车间部门和安全部应建立生产废弃物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废弃物产生、数量、贮存情况、安全措施,以及非计划性废弃物的调查取证情况等。
4、生产废弃物处理
生产废弃物应及时采取措施,尽快妥善处理。主要以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1)废弃物报废处理。具有回收和利用价值的废弃物,包括废熔盐、废机油应及时联系经营口进行外销处理。废弃物外销处理前,应报告并征得分管领导的批准。用户需有相关资质,并对用户说明国家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有关法规、运输、贮存、使用中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等。
(2)废弃物的销毁。不具有回收使用价值的废弃物,由安全部依据国家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周密的保障措施,提出申请,经严格的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销毁处理。
5、调查及责任
非计划性产生的生产废弃物,由安全部负责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废弃物产生原因、性质、责任、经济损失等,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公司有关领导,由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处理意见,属责任事故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将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一、目的
为了督促各单位和各级人员责任制的落实, 进一步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的责任,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各部门。
三、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经理层安全责任考核。
(二)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安全部负责公司各车间,部门的安全责任考核。
(三)安全部负责制订安全责任考核办法,考核标准;实施考核工作;协调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四、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内容
(一)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主要是本部门是否采取有关措施控制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以及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等。
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职责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
2.安全教育与培训情况;
3.安全会议情况;
4.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
5.事故调查处理管理情况;
6.危险作业管理情况;
7.安全活动情况;
8.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9.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情况等。
五、考核方式
(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副总经理以上的安全责任制考核。
(二)安全部负责对公司各车间、部门考核。
(三)各部门,科室,车间负责对所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四)各考核组织必须尽职尽责,客观公正,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
六、考核频次
(一)安全目标每年考核一次。
(二)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对各部门,科室,车间安全责任制的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安委会负责对各部门,科室,车间安全责任制的年度综合考核。
(三)各职能部门经理,车间主任对其范围人员每月考核一次。
(四)班组长对范围内人员每月考核一次。
七、奖惩办法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考核时,应认真听取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的工作陈述, 现场了解情况, 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进行考核。
(二)考核组织应与被考核单位负责人当面交换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请公司领导审阅。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分为优、良、及格、差四个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部落实到位的为优 ,一项落实不到位的为良、两项落实不到位的为及格、两项以上落实不到位的为不及格。
(四)对本季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考核视为不及格
(1)发生轻伤1人以上(含1人),或者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件、事故的(如火灾、爆炸事故)
(3)发生隐瞒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4)发生小事故以上的。(包括火灾爆炸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5)一般事故隐患未整改达到3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达到1项以上(不包含1项)
(四)考核结束后,各考核组织应及时向安委会进行汇报。安委会应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对考核情况较好的,给予一定数额奖金,较差应进行全公司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一定数额的处罚。安全责任制考核资励资金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五)年终部门和全体员工进行年度安全总结,结合《安全目标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执行、兑现。
自控仪表联锁报警系统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报警联锁系统在工艺生产过程、大型机组及关键设备运行中的监控、保护作用,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联锁管理职责
(一)公司仪表部是联锁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仪表部负责管理制度制定、及运行管理工作。
(二)使仪表部要定期研究本单位联锁系统的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主管工程师抓好联锁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联锁系统投用率为100%,且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仪表部负责联锁系统的日常管理及摘除、恢复的执行。
第二条 联锁系统的运行管理
(一) 根据联锁系统的重要性,各级管理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的制度,加强关键设备和关键工艺参数的联锁系统运行管理;
(二) 凡涉及联锁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检修、操作及联锁系统的任何变更(包括接线改变;仪表设备、器件改型或增删、联锁原理、功能变更和设定值变更等)都必须按照联锁管理制度办理联锁工作票,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处理联锁系统时,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仪表人员事先必须研究联锁系统图纸,确定工作方案,采取可靠措施,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执行,操作过程中有监护人员,以防误操作,处理后要在《联锁工作票》上详细记载并签字。动作实施后及时做好变更记录,要在相应的资料、图纸上标注。
(三) 联锁系统必须做到资料图纸齐全、准确,并建立相应的设备档案。
(四)对新增的联锁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应向仪表部下达正式任务书和全套图纸资料。
(五)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联锁系统必须投入使用(自动),不得随意解除或改为手动操作。
(六)在生产装置正常运行,联锁系统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准调整联锁系统的动作设定值。
(七)联锁系统的盘前开关、按钮均由操作工操作;盘后开关、按钮均由仪表人员操作。仪表工处理联锁系统中的问题时,如果涉及到盘前开关、按钮等,必须事先和工艺负责人联系,由操作工进行操作。仪表工处理完毕后,必须及时通知操作工,由操作工确认工艺状况,将开关、按钮等复位。
(八)现场关键联锁仪表应配有联锁警示标识。
(九)工艺操作工必须接受联锁系统操作的相关培训,不得随意操作联锁按钮、开关等。
(十)长期停用的仪表联锁系统,在落实防范措施,办理联锁工作票后,各生产单位由主管领导组织相关专业于每年一月份召开确认会议,提出整改计划和责任人,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留挡后,报设备管理部。
第三条
联锁系统的维护与检修
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7-2004)要求进行.
(一)应加强联锁系统维护、检修工作的管理,在岗位责任制和巡回检查制等有关制度中,要落实联锁系统方面的内容、时间、方法和专职维护人员。
(二)对有专业交叉的联锁系统,使用单位应明确划分专业界面,避免在管理和维护检修方面出现死角。
(三)与联锁系统有关的仪表、设备、附件和电源开关的合/断位置,一定要有清晰明显标记;进口设备应有中英文对照标记;紧急停车按钮和重要的开关要配有护罩,并保持完好。
(四)要重视对联锁系统所用电源、气源和其他滤尘、排热等辅助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规定,认真执行。
(五)联锁系统的备品配件要有足够的保证,并应定期检查其备用状态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六)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技术文件,明确规定联锁系统中所用器件、仪表、设备的使用周期或年限,并定期更换。
(七)联锁系统的检修,应编制详细的检修计划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检修必须严格按照检修计划和检修规程进行,不得随意甩项和漏项。
(八)联锁系统中所有器件(包括一次检测元件)、仪表、执行器都应在停车大修时进行全面检查、清洗、校验或标定。对于达不到装置运行周期要求而又必须进行检修的仪表和元器件,应在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使之脱离联锁系统后进行。
(九)联锁系统经过检修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用之前,必须进行系统联校,重要的联锁系统在联校时还应由有关的机械、电气、工艺专业人员共同检查和确认,并经动作试验至少两次合格后填写《联锁系统开车联校确认单》,方可投入使用。
(十)对备用设备及辅助油泵等自启动联锁系统,凡工艺条件许可的,应定期进行试验:如工艺不容许进行试验的,应由仪表专业人员作模拟实验,并由工艺人员参加确认。
(十一)对有安全措施的联锁系统,在系统联校动作正常的情况下,还应检查系统在突然中断供电、供风时,执行器能否最终趋向或保持在确保工艺过程安全所要求的位置上。
(十二)联锁系统所有的检修和试验结果,生产部门及仪表部均应详细记入档案。
(十三)正在运行中的报警联锁系统因故需要进行检修时,必须由仪表部班组向仪表部主管以上领导报告,填写报警联锁条件临时摘除申请表,并通知生产部门经理,经生产部门经理同意签字后方可进行。检修时必须在本班人员的监督下摘除该报警联锁系统。检修完毕,经有关负责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通知生产部门重新投入报警联锁系统,运行检修情况要有记录。并有检修人和监督人签名。
(十四)装置安装或者检修完成后要进行联锁系统交接,生产部门、仪表部根据报警联锁单逐项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单上签字,转交给生产部门。
第四条 联锁作业票管理细则
联锁按其对生产、设备及运转安全性重要程度分成三级:
一级联锁:能造成反应器停车、重要设备停车、全装置(包括公用工程)停仪表风或停电的联锁,对生产或者设备造成严重影响,损失严重或能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联锁,定为一级联锁。(主装置/机组及ESD联锁属于一级联锁)
二级联锁:能造成局部单元停车、除上述重要设备外的设备停车,对生产造成一般影响,损失不严重或能引起一般安全事故的联锁属于二级联锁
三级联锁:除一、二级联锁外的联锁,属于三级联锁。
对报警联锁系统进行变更必须执行报警联锁审批程序,各级联锁审批权限如下:
三级联锁:生产部门运行班组提出书面申请,车间主任批准,由仪表部负责实施;如车间主任特殊原因不在现场,则由值班长代替其行使职责。
二级联锁:车间运行班组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副总经理同意,经生产副总批准,由仪表部负责实施;
一级联锁:由运行班组提出书面申请,经车间主任批准,再由公司生产副总核准并经公司总裁同意,由仪表部负责实施。
设备本身的报警和联锁:由设备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备部经理批准,并抄送生产部门经理。由仪表部负责实施。
仪表自身原因:由仪表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仪表部门经理批准,并抄送生产部门经理。由仪表部负责实施,
例行维护:仪表部必须经常例行维护的带联锁的仪表,仪表维护人员通知当班操作人员出具作业票,工艺值班长核准,维护完成后恢复。
注:对于公司领导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紧急情况,公司领导可以通过电话授权当班值班长,由授权人代表公司或者部门领导批准实施;事后需由提出方在申请单上补办相关手续,以便仪表联锁的规范管理。
4、 生产部门应建立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台帐,工作票原始单据保存期3年。
各报警联锁系统的报警值、报警联锁动作值的认定,应以当前最新版为依据。
各报警联锁系统的报警值、报警联锁动作值需经批准后,仪表部方可更改和设定。仪表部安排专人负责更改。之后,要把更改日期、有关数据、更改人等内容及时记入仪表部和班组设备台帐内。
报警联锁条件临时摘除手续(一周内):提出方出具书面申请,按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由仪表部安排专人负责执行。恢复仍需要书面申请,仪表部见单执行。
报警联锁变更申请单一式四份。一份由申请方保留;两份留仪表部;一份留生产技术部。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报警联锁系统,包括ESD(紧急停车系统)、PLC(可编程控制器)、DCS(集散控制系统)实现的报警联锁系统。
严禁各部门在没有办理联锁工作票的情况下进行联锁的操作。
附表-1
装置名称 |
|
||||
联锁名称 |
|
||||
申请人 |
|
||||
申请单位 |
|
||||
旁路(摘除)原因: 工艺 □ 仪表 □ 设备 □
|
|||||
实施方案:
|
|||||
保护措施:
|
|||||
旁路时间 |
年 月 日 点 分 |
||||
作业人 |
|
监护人 |
|
||
申请单位主管领导 |
|
||||
生产主管领导 |
|
||||
公司主管领导 |
|
附表-2
装置名称 |
|
联锁名称 |
|
申请人 |
|
申请单位 |
|
摘除原因:
|
|
实施方案:
|
|
保护措施:
|
|
摘除时间 |
年 月 日 点 分 |
申请单位主管领导 |
|
公司主管领导 |
|
附表-3
报 警 联 锁 变 更 申 请 单
申请部门 |
|
申请日期 |
|
仪表位号 |
|
报警联锁位号 |
|
申 请 内 容 |
填表人 批准人 |
||
会签 单位 意见 |
部门经理签名 |
||
生产 技术 部 意见 |
部门经理签名 |
||
公司 主管 领导 意见 |
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