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气化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2018年修订)
为了及时识别、获取、更新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确保公司的生产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获取、更新、适用性识别和管理。
(1)安全环保部负责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与公司安全生产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并负责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确认其适用性,建立“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清单”,并发放到相关部门。
(2)各部门负责将“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清单”传达给本部门员工并监督其遵照执行。
(3)安全环保部应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4.1与公司活动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包括: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它必须实行的要求。
4.2获取方法
安全环保部应经常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部门保持联系,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也可通过出版机构、图书馆、书店、报刊、杂志、互联网进行补充,以确保公司在体系运行中能获取最新的有效版本。
4.3确认、分发和更新
1)安全环保部根据以下条件确认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
(1)是否与公司安全生产有关;
(2)是否为最新的版本。
2)由安全环保部制定公司相关“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清单”,并发放到相关部门。
3)各部门负责保存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当上述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更新时,应及时修正清单,将新的内容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旧的文件做相应的处理。
4.4执行
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定期更新记录》
《文件发放登记表》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
《隐患整改记录》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价报告》
《安全培训记录表》
为规范公司安全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降低会议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级安全会议的管理。
(1)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会议的组织召开;
(2)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参与相应的安全生产例会。
4.1会议类别
(1)公司内部会议包括公司安委会会议、安全例会和紧急会议等;
(2)公司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安全方面各项事项。公司安委会内容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记录、汇总成会议纪要进行存档;
(3)安全例会分为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三个级别。
4.2安委会会议
1)会前工作
(1)安排议题。公司安委会会议的召开由安委会办公室征集安委会成员的意见确定;
(2)准备材料。包括会议议程、会议签到表及宣传材料等,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2)会议通知。由安委会办公室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3)会场工作
(1)会议签到。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在与会人员进入会场时进行;
(2)会议记录。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4)会议内容
会议内容按事先确定的主题进行,通过会议提出具体要求和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
5)会议要求
(1)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按通知要求参加,不能无故延误、缺席、迟到,参会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会议组织者请假;
(2)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场秩序,通讯工具应关闭或调到无声状态。
6)会后工作
(1)与会人员应认真做好会议精神的贯彻;
(2)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制作,以书面形式存档;
(3)对会议中提出措施进行跟踪落实。
4.3安全例会
1)公司级安全例会
例会成员: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车间主任、涉及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会议时间:每月1次,定于每月的第四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会议内容:会议内容主要探讨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重点解决当月安全大检查中隐患的治理,定人、定责、定时整改和总结、评比、考核。
会议主持人:公司安全负责人或总经理。
2)车间级安全例会
(1)例会成员:车间正、副主任、工段长、小班长、安全员。
(2)会议时间:每周一次,具体时间车间自行安排。
(3)会议内容:会议内容总结本车间安全工作,研究解决隐患的整改方案,学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传达公司的安全检查工作部署。
(4)会议主持人:车间主任。
3)班组级安全例会
(1)例会成员:班组长和本班员工。
(2)会议时间:每天班前班后10分钟。
(3)会议内容:本班组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存在问题、注意事项,传达、学习公司和车间安全方面的有关会议精神。
《安全会议签到表》
《安全会议纪要》
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杜绝各类违章现象,教育公司职员和相关方人员尽职尽责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有部门、职工及相关方成员。
3.1安全环保部负责执行公司级安全奖惩考核,重大安全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一般安全活动的考核奖惩。
4.1在安全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部门、班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1)安全组织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检查考核严格,无重大安全事故,安全工作成绩显著;
(2)安全认真组织学习,能按公司的要求完成职工的培训任务,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安全竞赛活动,安全班组建设成绩突出;
(3)安全设施齐全、严格管理、运行规范、记录认真、道路通畅、现场整洁,文明生产工作成绩突出;
(4)安全自纠自查认真细致,严格贯彻安全整改“五落实”;
(5)能积极组织或者积极支援兄弟单位进行抢险求援,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6)安全责任制考核成绩达标的。
4.2在安全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热爱安全工作,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成绩显著的;
(2)模范遵守安全规范,制止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3)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
(4)积极救援、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5)对查明事故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6)在安全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4.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纪单位或人员处以行政处罚,并扣发安全奖金或处罚款:
(1)事故责任者;
(2)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发生事故后逃逸或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的;
(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7)其他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圈占、拆除消防器材者;
(10)提供伪证、串供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的;
(11)破坏、损毁资料、视频、相关记录的行为;
4.4惩罚类型
(1)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50-20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
(2)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4.5奖惩程序
(1)对在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的表彰、奖励,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公司每年年底对全年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评选出公司安全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公司内通知表彰并给予奖励。
(2)对违反本办法的各违纪现象,由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罚决定,由安环部、财务部具体执行。
《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安全奖惩记录》
为强化公司生产过程管理中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领导干部带班管理。
3.1综合管理部负责按本制度对公司领导现场带班表编排;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开展情况的监督落实;负责对违反本规定人员的考核。
3.2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审核及贯彻执行等工作,负责带班值班工作的安排和监督落实。
4.1术语、定义
领导:是指公司主要责任人和领导班子内的其他成员。
现场带班:是指公司值班领导对本班内所有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公司领导现场带班制,是由负责带班的领导,对本时段内本单位全过程所有作业活动进行现场巡查与监督管理。
4.2公司级带班领导的主要内容:
4.2.1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2检查、纠正作业现场出现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及作业环境不良的状况;
4.2.3督促检查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4.2.4针对本班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布置。
4.2.5组织处置本班次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4.2.6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车间的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4.2.7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有权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并停止其工作,对情节严重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2.8对当日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4.3带班要求:
4.3.1安全带班领导对当日安全工作直接负责,当日安全值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按安全值班职责要求认真检查安全工作,做好记录;
4.3.2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把当天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负责向下一班的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4.4领导带班制度的具体制定
4.4.1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每月25日前编制完成下月的现场带班表(标注带班领导手机号码和办公室电话号码),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报送安全环保部备案;
4.4.2带班表必须明确规定每个工作时段的带班领导,不得出现人员遗漏和空缺;
4.4.3公司综合管理部建立并保管领导现场带班记录,由带班人员填写在带班过程中发现并处置的有关事项;
4.4.4领导带班必须规定时间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4.4.5每日值班领导必须与下工作日值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记录,签字确认;
4.4.6严禁领导带班空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当班时,必须向总经理请假,并由公司办公室安排其他领导值班,同时向安全环保部通报变动信息。
4.4.7当班领导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4.5领导带班考核:
4.5.1公司综合管理部未按时编排带班表或有遗漏、空缺的;或未按时报送备案的,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4.5.2未安排领导带班,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4.5.3现场带班人员出现以下事项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1)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的;
(2)无故不带班或因故无法带班但未请假导致空班的;
(3)未进行领导带班工作交接的;
(4)不填写相应记录的;
(5)不认真履行带班和值班工作职责的;
(6)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因指挥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7)安全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承担安全责任,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8)对本单位“三违”人员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罚,每发现一次,罚50元;
4.5.4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保持本单位长期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
(2)领导在带班过程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
(3)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
(4)对本单位“三违”人员能大胆管理,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成绩显著者。
《领导干部带班记录》
《领导干部带班考核记录》
为识别生产中的所有常规和非常规活动存在的危害,以及所有生产现场使用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加强管理和个体防护等措施,遏止事故,避免人身伤害、死亡、职业病、财产损失和工作环境破坏,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风险评价工作,范围包括:
2.1 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2 常规和异常活动;
2.3 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2.4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活动;
2.5 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2.6 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2.7 人为因素,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8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2.9 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3.1总经理直接负责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领导工作,组织制定风险评价工作程序和指导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成立风险评价小组,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主持本公司的风险评价工作。
3.2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公司重大风险分析记录的审查与控制效果验收,建立、更新重大危险源档案,定期进行风险信息更新。
3.3总经理应负责组织、参与风险评价工作,提供相关资料,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4.1 风险的分级管理
4.1.1风险级别的判定:据《风险评价准则》进行评价分级。
4.1.2作业风险:作业风险评价采用作业危害分析法(JHA)进行评价。巨大风险和重大风险作业由安全环保部审批签字,总经理负责复检终审批准;中等风险、可接受风险和可忽略风险作业由安全环保部直接批准。
4.1.3 岗位(装置、部位等)风险:岗位(装置、部位等)风险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巨大风险和重大风险所在的岗位(装置、部位等)作为重点部位和关键装置按照《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中等风险、可接受风险和可忽略风险所在的岗位(装置、部位等)应由安全环保部采取隔离、防护等措施降低风险。
4.1.4 设备设施:对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条件)采用安全检查表法(SCL)进行定性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项,必须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整改。
4.1.5 工艺过程:要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对工艺过程进行风险分析,包括:
(1)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性;
(2)工作场所潜在事故发生因素;
(3)控制失效的影响;
(4)人为因素等。
4.2 风险评价方法
可根据需要,选择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常用的方法有工作危害分析法、作业条件危险分级法和安全检查表分析法等。
4.2.1 工作危害分析法(JHA)
从《作业活动清单》中选定一项作业活动,将作业活动分解为若干个相连的工作步骤,识别每个工作步骤的潜在危害因素,然后通过风险评价,判定风险等级,制定控制措施。该方法是针对作业活动而进行的评价。
作业步骤应按实际作业步骤划分,佩戴防护用品、办理作业票等不必作为作业步骤分析。可以将佩戴防护用品和办理作业票等活动列入控制措施。
作业步骤只需说明做什么,而不必描述如何做。作业步骤的划分应建立在对工作观察的基础上,并应与操作者一起讨论研究,运用自己对这一项工作的知识进行分析。
识别每一步骤可能发生的危害,对危害导致的事件发生后可能出现的结果及严重性也应识别。识别现有安全措施,进行风险评估,如果这些控制措施不足以控制此项风险,应提出建议的控制措施。
如果作业流程长,作业步骤很多,可以按流程将作业活动分为几大块。每一块为一个大步骤,可以再将大步骤分为几个小步骤。
对采用工作危害分析的评价单元,其每一步骤均需判定风险等级,控制措施首先针对风险等级最高的步骤加以控制。
频繁进行的类似作业,可事先制定标准的工作危害分析记录表。
4.2.2 安全检查分析法(SCL)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是一种经验的分析方法,是分析人员针对分析的对象列出一些项目,识别与一般工艺设备和操作有关已知类型的危害、设计缺陷以及事故隐患,查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确定检查项目。然后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或评审。安全检查表分析的对象是根据《设备设施清单》,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定性评价。
4.3 评价方法的选择以及频次
4.3.1作业活动的风险评价方法采用工作危险分析(JHA)法,正常作业每年对评价结果进行评审一次,非正常作业及发生变化时在每次作业前或变化前进行评价。
4.3.2设备、设施、区域、工作场所的安全评价采用安全检查表法(SCL),每年对评价结果进行一次评审,发生变化时在变化前进行评价,填写《安全检查风险分析记录表》。
4.3.3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4.3.4经总经理批准的其他风险分析方法。
4.4 评价原则
4.4.1符合国家、政府和本公司关于健康、安全的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
4.4.2符合本公司关于健康、安全的政策、方针和目标。
4.4.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满足本公司实际抗风险的能力。
4.4.4本公司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技术指标。
4.5 风险评价活动的实施步骤
4.5.1总经理主持风险评价活动,成立评价组织。组织成员由有安全评价工作经验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评价组织编制评价大纲。
4.5.2各相关岗位收集、整理风险评价所需资料,提交评价组织。
4.5.3危险源辨识。实施现场检查,识别危险有害因素。
4.5.4通过定性或定量评价,确定评价目标的风险等级。
4.5.5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控制措施。
4.5.6得出评价结论。
4.5.7风险评价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火灾和爆炸;
(2)冲击和撞击;
(3)人员中毒、窒息;
(4)触电;
(5)有毒有害物料、气体的泄漏;
(6)危化品的化学、物理性危害因素;
(7)人机工程因素;
(8)设备的腐蚀、缺陷;
(9)对环境的可能影响等。
4.6 确定重大风险
根据评价方法对作业活动、作业条件和设备设施等进行风险评价的结果,确定重大风险,填写《重大风险清单》在确定重大风险时,应考虑:
(1)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2)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
(3)公司的声誉和社会关注程度等。
4.7 风险控制的内容
4.7.1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
(1)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2)控制措施的先进性和安全性;
(3)控制措施的经济合理性及本公司的经营运行情况;
(4)可靠的技术保证和服务。
4.7.2 控制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
(2)管理措施,规范安全管理;
(3)教育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个体防护措施,减少职业伤害。
5.1 识别出来的危险因素在安全标准化体系中需要应用:
5.1.1 培训:所有员工包括其可以控制的员工应知道和他们有关的风险。
5.1.2 设施:对相关设施进行安全维护和改进。
5.1.3 目标:建立目标和指标时应考虑的重大风险。
5.1.4 承包:在承包工作中应将相关风险及其对策通报承包商。
5.1.5 改进:识别的结果表明了公司的安全管理的状态或水平,可以用来持续改进。
5.2 每年对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进行评审,填写《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评审记录表》。
5.3 作业安全
对于非常规作业前,应按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分析。
5.4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重新进行收集、识别和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
(4)有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6)相关方有强烈投诉时;
(7)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
5.5 风险管理的宣传、培训
对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编制风险管理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危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方法、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等,使从业人员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增强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使其认识到所在岗位的风险,并掌握控制风险的技能。风险管理的培训按照《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执行。
6.1 根据评价结果,确定重大风险,并制定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6.2 评价出的重大隐患项目,按照《隐患治理管理制度》应建立档案和整改计划。
6.3 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风险评价的结果,掌握岗位和作业中存在的风险和控制措施。
6.4 按照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风险评价的内容。
《作业活动清单》
《设备设施清单》
《工作危害分析(JHA)记录表》
《安全检查表法定性分析(SCL)记录表》
《重大风险清单》
《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评审和检查记录表》
《风险评价报告》
为加强作业风险和岗位风险控制,便于对风险进行分级管理,制定本准则。
公司所有作业活动、岗位、部位、装置等的风险评价和风险分级。
3.1风险:风险(R)是发生特定危害事件的可能性(L)及后果(S)的结合。
风险R=可能性L×后果严重性S
3.2危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4.1总经理负责风险评价工作,成立评价组织;
4.2安全环保部负责风险评价归口管理;
4.3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价。
5.1工作危害分析(JHA)
5.1.1工作方法
5.1.1.1从作业活动清单中选定一项作业活动,将作业活动分解为若干个相连的工作步骤,识别每个工作步骤的潜在危害,然后通过风险评价,判定风险等级,制定控制措施。
5.1.1.2作业步骤应按实际作业步骤划分,佩戴防护用品、办理作业票等不必作为作业步骤分析。可以将佩戴防护用品和办理作业票等活动列入控制措施。
5.1.1.3作业步骤只需说明做什么,而不必描述如何做。作业步骤的划分应建立在对工作观察的基础上,并应与操作者一起讨论研究,运用自己对这一项工作的知识进行分析。
5.1.1.4识别每一步骤可能发生的危害,对危害导致的事件发生后可能出现的结果及严重性也应识别。识别现有安全措施,进行风险评估,如果这些控制措施不足以控制此项风险,应提出建议的控制措施。
5.1.1.5如果作业流程长,作业步骤很多,可以按流程将作业活动分为几大块。每一块为一个大步骤,可以再将大步骤分为几个小步骤。
5.1.1.6对采用工作危害分析的评价单元,其每一步骤均需判定风险等级,控制措施首先针对风险等级最高的步骤加以控制。
5.1.1.7频繁进行的类似作业,可事先制定标准的工作危害分析记录表。
5.1.2作业风险等级判定
5.1.2.1危害发生的可能性L判定准则:
表1:危害发生可能性L判定
L值 |
防护措施 |
经验 |
其它 |
5 |
现场没有采取防范、保护、控制措施 |
正常情况下曾重复发生危害 |
危害发生时不能被发现 |
4 |
现场没有采取防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当 |
正常情况下发生过危害 |
危害发生时不易被发现,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
3 |
现场没有采取控制措施或控制措施不当 |
异常情况下发生过危害 |
危害发生时容易被发现 |
2 |
现场没有采取防范措施或防范措施不当 |
未发生过危害 |
危害发生时能及时发现 |
1 |
现场有防范、保护、控制措施 |
极不可能发生危害 |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
5.1.2.2危害后果严重性S判定准则:
表2:危害后果严重性S判定
S值 |
人员 |
财产损失/万元 |
停车 |
其它 |
5 |
造成人员死亡 |
>50 |
公司停车 |
重大环境污染 |
4 |
造成人员重伤 |
>25 |
部分关键装置停车 |
公司形象受到重大负面影响 |
3 |
造成轻伤 |
>10 |
降低生产负荷 |
造成环境污染 |
2 |
造成人员轻微伤 |
<10 |
影响不大,几乎不停车 |
造成轻微环境污染 |
1 |
无人员伤亡 |
无损失 |
无停车 |
无污染、无影响 |
5.1.2.3风险等级R判定准则及控制措施:
表3:风险等级R判定
风险等级 |
风险(R=L×S) |
控制措施 |
巨大风险 |
20~25 |
在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继续作业,对改进措施进行评估 |
重大风险 |
15~16 |
采取紧急措施降低风险,建立运行控制程序,定期检查、测量及评估 |
可接受风险 |
4~12 |
建立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定期检查,加强培训及交流 |
可忽略风险 |
<4 |
无需采用控制措施,保存记录 |
5.2安全检查分析(SCA)
5.2.1从设备清单中选取某一类设备,然后通过风险评价,判定风险等级,制定控制措施。
5.2.2识别对设备安全性有影响的各类项目,确定项目的安全标准,分析产生偏差的事故后果,检查以往发生频率、现有安全控制措施及员工胜任程度(设备现状),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确定风险程度及等级,提出控制措施。
5.2.3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及风险等级的划分与JHA法相同。
《风险评价记录》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全员排查安全隐患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间及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
(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1隐患排查治理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分管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2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所有高层领导和各部、车间正职及相关工艺、电气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对公司的各专项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等。
4.3各车间及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日常检查,并负责各种类型安全活动的自查工作。
5.1隐患排查工作可与公司各专业的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按下述方式进行:
(1)日常隐患排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
(3)专业性隐患排查;
(4)季节性隐患排查;
(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
(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5.1.1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5.1.2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5.1.3专业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5.1.4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5.1.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企业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领导带班值班、机电仪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5.1.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5.2隐患排查频次确定
5.2.1隐患排查的频次:
(1)岗位操作人员现场巡检至少1次/两小时,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至少1次/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2)各车间管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副主任)、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各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职能部门等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4)公司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5)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各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6)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7)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或列入综合检查清单,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5.2.2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隐患排查: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4)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5.2.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3隐患排查内容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特点,隐患排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基础管理;
(2)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
(3)工艺;
(4)设备;
(5)电气系统;
(6)仪表系统;
(7)危险化学品管理;
(8)储运系统;
(9)公用工程;
(10)消防系统。
5.3.1安全基础管理
5.3.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5.3.1.2安全投入保障情况,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情况。
5.3.1.3安全培训与教育情况,主要包括:
(1)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
5.3.1.4开展风险评价与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情况;
(2)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生产设施进行风险评价情况;
(3)风险评价结果的落实、宣传及培训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5.3.1.5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及承包商的管理情况。
5.3.1.6危险作业和检维修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控制情况;
(2)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作业许可管理与过程监督情况。
(3)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配置、佩戴与使用情况;
5.3.1.7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5.3.2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
5.3.2.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重要场所的安全距离。
5.3.2.2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的防范情况。
5.3.2.3公司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5.3.2.4内部重要设施的平面布置以及安全距离,主要包括:
(1)控制室、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机柜间以及人员密集区或场所;
(2)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3)空分装置、空压站;
(4)点火源(包括火炬);
(5)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等;
(6)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5.3.2.5其他总图布置情况,主要包括:
(1)建构筑物的安全通道;
(2)厂区道路、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和应急通道等重要道路(通道)的设计、建设与维护情况;
(3)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4)其他与总图相关的安全隐患。
5.3.3工艺管理
5.3.3.1工艺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工艺安全信息的管理;
(2)工艺风险分析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3)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查、使用与控制;
(4)工艺安全培训程序、内容、频次及记录的管理。
5.3.3.2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主要包括:
(1)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2)针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设计的安全泄压系统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3)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
(4)参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情况;
(5)火炬系统(自动放散)的安全性;
(6)其他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方面的隐患。
5.3.3.3现场工艺安全状况,主要包括:
(1)工艺卡片的管理,包括工艺卡片的建立和变更,以及工艺指标的现场控制;
(2)现场联锁的管理,包括联锁管理制度及现场联锁投用、摘除与恢复;
(3)工艺操作记录及交接班情况;
(4)具有毒害因素的场所的巡检、取样、操作与检维修的现场管理。
5.3.4设备管理
5.3.4.1设备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制度;
(2)有健全的设备管理体系,设备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
(3)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及台账。
5.3.4.2设备现场的安全运行状况,包括:
(1)大型设备、机泵、锅炉、加热炉等关键设备装置的联锁自保护及安全附件的设置、投用与完好状况;
(2)大型设备关键设备维护到位,备用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3)转动机器的润滑状况,设备润滑的“五定”、“三级过滤”;
(4)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情况;
(5)设备的腐蚀防护状况,包括重点装置设备腐蚀的状况、设备腐蚀部位、工艺防腐措施,材料防腐措施等。
5.3.4.3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现场管理,主要包括:
(1)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制度及台账;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管理维护。
5.3.5电气系统
5.3.5.1电气系统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电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
(2)电气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5.3.5.2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及电气安全设施的设置,主要包括:
(1)用电设备的电力负荷等级与供电系统的匹配性;
(2)消防泵、关键装置、关键设备等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
(3)重要场所事故应急照明;
(4)电缆、变配电相关设施的防火防爆;
(5)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及安装;
(6)建构筑、工艺装置、作业场所等的防雷防静电。
5.3.5.3电气设施、供配电线路及临时用电的现场安全状况。
5.3.6仪表系统
5.3.6.1仪表的综合管理,主要包括:
(1)仪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仪表系统的档案资料、台账管理;
(3)仪表调试、维护、检测、变更等记录;
(4)安全仪表系统的投用、摘除及变更管理等。
5.3.6.2系统配置,主要包括:
(1)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的设置满足安全稳定生产需要;
(2)现场检测仪表和执行元件的选型、安装情况;
(3)仪表供电、供气、接地与防护情况;
(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布点及安装;
(5)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仪表满足要求等。
5.3.6.3现场各类仪表完好有效,检验维护及现场标识情况,主要包括:
(1)仪表及控制系统的运行状况稳定可靠,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需求;
(2)按规定对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
(3)现场仪表位号标识是否清晰等。
5.3.7危险化学品管理
5.3.7.1危险化学品分类、登记与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
(1)按照标准对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2)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档案;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5.3.7.2化学品安全信息的编制、宣传、培训和应急管理,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管理;
(2)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的执行情况;
(3)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情况;
(4)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信息的宣传与培训。
5.3.8储运系统
5.3.8.1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储罐区、可燃液体(焦油、粗苯、洗油)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以及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2)储罐的日常和检维修管理。
5.3.8.2储运系统的安全设计情况,主要包括:
(1)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罐区,如罐组总容、罐组布置;防火堤及隔堤;消防道路、排水系统等;
(2)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的安全监控装备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
(3)可燃液体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设施;
(4)危险化学品仓库(硫磺库及危险废物储存场所等)的安全储存。
5.3.8.3储运系统罐区、储罐本体及其安全附件、汽车装卸区等设施的完好性。
5.3.9消防系统
5.3.9.1建设项目消防设施验收情况;企业消防安全机构、人员设置与制度的制定,消防人员培训、消防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消防系统运行检测情况。
5.3.9.2消防设施与器材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
(1)消防站设置情况,如消防站、固定式消防器材、消防人员、移动式消防设备、通讯等;
(2)消防水系统与泡沫系统,如消防水源、消防泵、泡沫液储罐、消防给水管道、消防管网的分区阀门、消火栓、泡沫栓、固定式消防水喷淋等;
(3)综合罐区、中间储罐区、装置区等设置的固定式和半固定式灭火系统;
(4)甲、乙类装置、罐区、控制室、配电室等重要场所的火灾报警系统;
(5)生产区、工艺装置区、建构筑物的灭火器材配置;
(6)其他消防器材。
5.3.9.3固定式与移动式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道路的现场状况
5.3.10公用工程系统
5.3.10.1给排水、循环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的设置与能力能否满足各种状态下的需求。
5.3.10.2供热设备及供热管道设施、安全设施是否存在隐患。
5.3.10.3空压站位置的合理性及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
5.4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5.5各项检查内容应包括国家生产法律法规、厂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设备管理,各种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善,安全标志、定置管理、劳动纪律、防火灭火以及危化品的管理、防护用品(具)的保管等情况。
5.6各专项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开据《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车间及其它部门进行的各项隐患排查,排查记录于《隐患排查台账》上,并将处理意见方法上报相关部门领导。
5.7对部门或车间不能自行解决的事故隐患,由部门或车间逐级报告,提交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5.8隐患治理
5.8.1对排查出的各级隐患实行“五定”管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协调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资金、技术、物资采购、施工等各方面问题。
5.8.2对一般事故隐患,由部门、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5.8.3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安环部负责确定风险可接受标准,评估隐患的风险等级(评估方法详见附录A)。
5.8.4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风险处于很高风险区域时,应立即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尽快进行隐患治理,必要时立即停产治理;
(2)当风险处于一般高风险区域时,企业应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隐患治理;
(3)对于处于中风险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隐患治理,尽可能将其降低到低风险。
5.8.5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5.8.6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应及时归入事故隐患档案。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名称、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部门或车间、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5.9隐患上报
5.9.1公司安环部负责定期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上报隐患统计汇总及存在的重大隐患情况.
5.9.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6.1凡在检查中查出的各类隐患,无故未及时整改的,根据隐患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每项次罚款50-200元。
6.2对于积极排查隐患并及时上报的,安环部将组织安委会成员进行判定,根据贡献大小每项次奖励50-500元。
6.3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奖惩由安环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在每月绩效工资安全环保项中实施奖惩。
为了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分工负责、责任明确,消灭事故于萌芽状态,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隐患治理工作。
(1)各车间负责向公司安全环保部上报自查出的各类隐患整改情况;
(2)安全环保部负责将公司自查出的各类重大隐患向上级监管部门安监局、经信局及重大隐患归口的专业监管部门如实上报。
(1)各车间按公司检查要求和日常管理需要,切实开展各项检查工作。检查发现隐患,按隐患整改措施“五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预案)要求,如实登记自查台账。并于每月月初向公司安全环保部上报上一月本车间自查台账复印件。
(2)安环部将各车间或部门自查和公司各类检查发现的公司无力整改的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县级安监局及其他行业监管、相关专业监管单位,乃至政府部门,请求协助整改,甚至申请停产整改。
为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更进行有计划的规范的控制,消除和减少由于变更而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本公司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更。
(1)申请变更的个人或部门负责填写《变更申请表》,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
(2)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负责按变更原因和实际生产的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3)变更批准后,实施变更的部门应负责根据变更的类型组织相关人员对变更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变更产生的风险,制订控制措施。各相关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变更内容的实施;
(4)变更结束后,实施变更的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变更情况进行验收,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5)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等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的安全监督工作,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4.1变更内容
1)工艺、技术变更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
(2)原料介质变更;
(3)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的重大变更;
(4)工艺设备的改进和变更;
(5)操作规程的变更;
(6)工艺参数的变更;
(7)公用工程的水、电、气、风的变更等。
2)设备设施的变更
(1)设备设施变更:因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和配件,设备材料代用,临时性的电气设备变更等。
(2)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3)安全设施的变更;
(4)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或配件;
(5)设备材料代用变更;
(6)临时的电气设备等。
3)管理变更
(1)人员的变更:新入厂职工、内部岗位调动、离岗复岗等。人员的调动,必须由用人单位写出需用人计划、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副总审核,人员方可调动;
(2)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更;
(3)管理机构的较大变更;
(4)管理职责的变更;
(5)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变更等。
4.2变更管理方法
1)工艺变更管理
工艺变更由生产技术部制定所需的新规程、制度。并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对使用部门、人员进行工艺变更培训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变更的内容、使用注意事项、新的规程制度等,使使用者掌握变更后的安全操作技能。
2)人员变更管理
厂内员工调换岗位的,按照《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中有关内容进行培训教育。
3)设备设施变更管理
(1)由生产技术部制定新的技术操作规程、制度等,并对使用部门进行变更培训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变更的内容、使用注意事项、新的规程制度等,使使用者掌握安全操作的技能。
(2)生产设备(含生产建筑物)、系统的增装、拆除以及变更均应办理审批手续,严禁任何人不经批准擅自更改设备、系统及生产建筑物。
(3)生产设备、生产建筑物、系统的变更,变动由设备所属车间提出申请,填写“设备变更请求单”。经生产技术部审核无误,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办理。
(4)更改请求车间有责任在事前对更改事宜调查对比明白,按批准结果正确实施更改,及时向运行人员交底,及时修改相应的有关规程及图纸、技术资料并归档,及时修改备品备件定额和设备台帐,及时完善设备标志和编号,及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和验收。
生产技术部有责任对所提更改事宜调查了解清楚,及时征求运行人员的意见,正确填写意见。同时,要监督更改事项的正确实施及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和规程等的修改,组织变更后设备(系统)的技术评审和验收,并将变更资料存档。
生产技术部有权对设备更改请求单位提出完善“更改理由及措施”的要求,有权对正确的变更要求审阅同意,有权对不正确或不合理的变更要求否定并要求重新履行变更手续。
公司总工程师有责任了解变更要求的安全性和可行性,有权利同意和否定变更要求。
(5)重要或复杂的变更事项,更改请求部门还应提供相应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同《变更申请表》等一并通过审批程序。并在一周内由设备所属部门将变更后的设备(系统)图纸、技术资料和文字说明报生产技术部和档案室各一份。
(6)牵涉到固定资产变动时,还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变动手续。
4.3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人填写好《变更申请表》,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
(2)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负责按变更原因和实际生产的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3)变更批准后,实施变更的部门应对变更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变更产生的风险,制订控制措施。
(4)变更批准后,由各相关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任何临时性的变更,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超过原批准的范围和期限。
(5)变更结束后,实施变更的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变更情况进行验收,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变更档案》
为规范供应商管理,建立安全稳定的供应商队伍,防止外购原料、零件、设备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向公司长期供应原辅料、零件、部件及提供配套服务的厂商。
供应科负责本公司对外采购,负责供应商资质鉴定、信用等级评价、产品质量等。
4.1管理原则和体制
4.1.1供应部对供应商实行管理,生产技术部予以协助。
4.1.2供应部对供应商评定信用等级,建立供应商目录,根据等级实施不同的管理。
4.1.3供应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不合格的解除长期供应合作协议。
4.1.4对选定的供应商,供应部可与之签订采购协议,在协议中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互惠条件。
4.2供应商的评定内容
4.2.1资质鉴定,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具备合法性。
4.2.2价格评定。
4.2.3基本情况。包括:(1)企业知名度;(2)地理位置;(3)供货能力。
4.2.4生产制造。包括:(1)生产能力;(2)生产技术及设备;(3)生产员工素质;(4)生产制造过程控制;(5)技术资料完整性;(6)样品提供及时性。
4.2.5质量管理。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2)质量过程控制;(3)产品质量总体合格率;(4)质量改进;(5)产品质量认证。
4.2.6物流及交货。包括:(1)交期;(2)运输方式;(3)紧急订单处理;(4)预警系统。
4.2.7环保安全。
4.3供应商评定步骤
4.3.1供应部进行市场调查,拟出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单位。
4.3.2由供应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选小组,对拟订的供应单位进行评定,保存评定报告。
4.3.3依据评定报告,供应部确定供应商排名顺序,建立供应商资料。
4.4供应部每年组织对供应商进行重新评估,不合格的进行淘汰。
4.5供应部可对供应商信用情况划分信用等级,对最高信用等级的供应商,可进行优先选择和优惠待遇。
4.6管理措施
4.6.1对重要供应商应定期进行考查,掌握供应商生产、管理情况。
4.6.2对购入物品应进行检查和分析,随时掌握商品质量。
4.6.3应积极开发新的供应商,减少对个别供应商大户的过分依赖,分散采购风险。
《供应商评价记录》
《合格供应商名录》
《合格供应商档案》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评审和修订。
(1)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评审、修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各专业部门负责制定、评审、修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形成初稿。
(3)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制定或修订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初稿进行会签,形成会签意见。
(4)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发布实施。
4.1制定
(1)安全环保部组织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形成初稿报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签,形成会签意见,安全环保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2)各专业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形成初稿报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签,形成会签意见,部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3)审批稿经总经理审批后,发布实施。
4.2评审
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三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3)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4)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
3)评审内容
(1)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2)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3)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4)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评审输出
(1)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2)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4.3修订
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三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2)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3)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4)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
(5)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经充分转变员工的自觉行动;
(6)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7)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8)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2)修订组织:安全生产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
3)修订依据:
(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2)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
(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4)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4.4终止执行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
《安全生产制度汇编》
《文件发放表》
《安全生产制度评审修订记录》
为加强企业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定。
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文件和档案的编制、审批、发放、更改、编码(标识)、作废等全过程活动的管理,包括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
3.1综合管理部负责综合企业文件和档案管理的综合管理;
3.2各部门负责归口的企业文件和档案管理的编制、审核、发放、编码、作废等工作。
4.1法规性文件。包括上级颁发、需要企业执行的,或识别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的各种标准、规章制度等;
4.2相关政府部门发放的文件;
4.3企业制定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批示等;
4.4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4.5证件性文书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许可证、开发资质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牌匾和证书、达标证书和证明等;
4.6财务、会计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4.7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4.8仪器、设备方面的文件材料;
4.9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维修方面的文件材料;
4.10声像制品资料。包括企业及下属各部门在其经营活动或政治、文件娱乐活动中,以及在外学习、考察时或外部门提供的,以声像形式记录下来的各种资料;
4.11企业对外的正式发文与相关机构来往的批复。
5.1文件归档要求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符合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利用;准确划分保管期限,分年度、分级别、分类别进行整理;文件排列系统有序,归档文件盖好归档章,准确填写归档章上的各项内容,填写归档文件目录、备考表;永久、长期保管的文件去除金属装订物;书写规范,具有耐久性;文件装订结实、整齐、美观。
5.2归档时间
每年的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要求在第二年的第一季度末整理归档,编制文件目录,各部门需将目录交综合管理部备案。
5.3文件统一编码
5.3.1文件分类管理,按照不同类型文件编制文件编码。
5.3.2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年份-部门-文件类型-流水号
5.4文件的接收与发放
5.4.1文件管理人员接收文件时,填写《文件发放登记》,并定期检查在用文件的有效性,核查各使用人手中的文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4.2文件发放时,领用人要在《文件收回登记》上签字。
5.5文件收回与作废
作废的文件按发放记录收回,加注“作废”标识(盖“作废”章、笔签“作废”或画“×”),并填写《文件作废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统一销毁,需作资料保存时,加盖“保留资料”印章。
5.6文件和档案的保存与管理
5.6.1文件的保存形式一般为文本形式,也可以将文件保存在软盘、光盘中。所有存入软盘、光盘的文件应该备份防止丢失,并加以标识。
5.6.2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件送交档案室保存。
5.6.3其它文件的保存应有序、分类,存放在干燥、通风、安全的地方,以便识别、存取和检索。环境条件应防潮、放虫蛀、防盗,有效期为三年。
5.6.4文件使用人不得在受控文件上随意更改,不准私自外借,确保文件的清洁和完整。
5.6.5需临时借阅文件的人员,应经企业总经理同意。
《文件发放登记》
《文件收回登记》
《文件作废审批表》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监督。
4.1特种作业人员类别
我公司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司炉工、车辆驾驶员、电工、起重工、行车工、焊接工等均为特殊工种。
4.2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2.1人力资源部部负责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2.2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操作证的人员禁止独立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按国家规定的年限进行复审。
4.2.3人力资源部负责联系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2.4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按计划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
4.2.5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4.2.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
为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该制度。
公司全体员工
3.1落实安全承诺制度,是公司职工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员工应向单位做出书面承诺,即签订安全承诺书。
3.2“安全承诺书”由公司统一制作,承诺人必经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3.3 各级领导要以岗位安全职责为主要内容,带头落实安全承诺制度。
4.1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科学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4.2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应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
4.3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票证制度,八大证按规定程序申请作业许可,不得无证作业。
4.4按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车辆安全等禁令和规定。
4.5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会报警、会自救、会互救,会熟练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消防器材。
4.6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即安全生产“一岗一责”是承诺人的重要承诺内容之一。
5.1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都应进行安全承诺。
5.2新入厂职工在完成“三级”教育后签订安全承诺书,转岗职工在完成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后重新签订安全承诺书,如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应在承诺书上签字。
5.3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随身携带,一份由车间存档。
5.4安全承诺书每年一月份签订,有效期为1年。
6.1单位主要领导是实施安全承诺签字的总负责人,安全部是组织实施和考核安全承诺的责任部门,应定期对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6.2职工进厂必须携带有效地安全承诺书,无安全承诺书者不准入内。
6.3安全承诺誓词:我已接受过本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诺书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责任。
6.4 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及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7.1供应部参照本制度,制定外来施工队伍临时施工的安全承诺规定。
7.2各部、车间要将安全承诺制度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并制定出检查考核办法。
为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和责任感,建立以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副总经理各把一口、车间(部室)、工段(班组)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领导体制,实行全员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3.1安委会负责建立公司高管岗位责任制,监督高管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3.2各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制定本部门、生产车间岗位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3.3全体员工负有履行本岗位责任制的义务。
4.1安委会讨论通过建立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组织的安全责任。
(1)总经理、安环副总经理、安全部长等领导层责任制。
(2)安全专职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安全保障部门责任制。
(3)安全生产单位责任制。
4.2各部门分别组织制定本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
(1)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2)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4.3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4安环副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接受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应履行的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有效执行,以保证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不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为目的;
(2)坚决执行并督促所属部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 针、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决议、指示和各项规章制度等;
(3)坚持“五同时”原则,各项任务的考核及评比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将安全工作纳入中层以上干部考核内容;
(4)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本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制定对策,予以消除,确保安全生产;
(6)发生安全事故后,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组织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7)建立健全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并积极组织认证工作;
(8)审查经营预算计划时,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管理方法,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4.5安环副总经理、安环部长等高层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见《安全生产责任制》。
4.6中层干部安全职责
(1)学习、宣传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规定;
(2)履行本部门的安全职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五同时”原则;
(3)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查找事故隐患并及时消除。
4.7 生产车间负责人安全职责;
(1)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指示、决定等,搞好安全宣传与教育工作,抓好现场管理,对本车间安全生产负责;
(2)将公司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层层分解,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3)制定本车间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付诸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使生产现场及设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4)加强安全生产考核力度,杜绝“三违”现象;
(5)坚持“五同时”原则,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做好危险源的管理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6)发生伤亡事故及急性中毒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上报。
4.8员工安全职责
(1)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遵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做到“四不伤害”。
(2)严格执行工艺指标、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
(3)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结合本岗位作业特点,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9各级领导应组织责任制落实,履行职责。
(1)首先要充分认识“责任”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2)健全目标管理体系。把安全生产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绩效考核。应有一个健全的目标管理体系。
①目标制定要科学;
②目标的实施要监控。适时实施目标实现过程的监控;
③目标考核要实在;
(3)健全目标责任体系。目标确定之后,人是最重要因素,而落实每个人的责任,更是重要环节。使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一个人的肩上。
①必须落实领导直接责任,才能保证安全生产组织的建设,才能确保必须的安全生产投入;
②加强安全管理人员责任的落实;
③落实专业管理部门及人员职责。安全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涉及方方面面。各部门应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齐抓共管;
(4)健全目标奖惩体系。建立安全长效激励机制。
①实施安全“一票否决”,安全绩效不达标者不得提拔、重用。
②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通过宣传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增强全员安全意识。
③要严格追究责任。对不履行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给予相应处罚。
4.10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者,给予200-1000元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降级、免职、开除处分;造成安全事故,追究其刑事责任。
(1)领导干部:法人代表、安环副总经理、安环部长等公司领导,法律意识淡薄,不按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不及时进行隐患查处,不按规定上报重大隐患。
(2)部门负责人:部门安全绩效不达标,不进行专项安全检查、不能及时排除专项隐患。
4.11对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不能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对“三违”人员未作处罚或处罚力度不够者。不履行义务,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行为,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开除处分;造成事故追究其刑事责任。
4.12对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岗位安全绩效不达标,不能及时报告隐患者。给予50—500元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待岗、开除处分;造成事故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明确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实行定期考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各级部门、全体员工。
企管部负责对公司各级部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4.1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实行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部门、各类人员自签订之日起,安全生产责任开始生效。
4.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对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即:安委会对主要负责人及经理班子人员进行考核,公司经理负责对公司各部门、车间负责人考核;部门、车间负责人对部门各类人员及车间工段长、组长考核;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人员进行考核。
实施安全“三挂钩”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实行“安全与管理挂钩、安全与行为挂钩、安全与工资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采用考核表评分形式。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安全检查同时进行,公司每季、部室车间每月、班组每周进行。考核结果实行逐级审查上报,由企管部汇总按照奖惩制度考核。
考核分值满分100分,90分为优秀,80分为良好,70分为中等,60分为合格。每次考核结果作为公司评优、晋升、奖金评定、降级、处分等重要考依据。考核共分三个等级、即: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于部门考核,部门内每次考核全部人员称职,该部门为称职;部门内每次考核有30%人基本称职,70%人称职该部门为基本称职;部门内每次考核有50%不称职,该部门为不称职。每次考核均应填写考核统计表。
(1)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在每季度末对全体管理人员进行奖罚兑现。
(2)年度内每次考核都称职的部门、个人都可以入围先进单位、个人评比、职务晋升,奖金等级的评定。
(3)第一次考核基本称职的部门和个人,公司除对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要求限期达到称职。到期考核仍然不称职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罚款(部门领导罚款500元,不称职个人罚款300元)并提出警告处分。第二次考核仍然不称职的部门领导,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调换岗位、扣发全年奖金或加倍罚款。
(4)由于责任过失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5)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在每季度末对全体管理人员进行奖罚兑现。
为做好安全标准化自评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绩效,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范围内的自评工作。
3.1安委会负责组织成立标准化自评小组;
3.2各部门负责成立部门自评小组并进行自评;
3.3标准化自评小组负责开展自评,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落实。
4.1公司安委会成立公司级安全标准化自评小组,由公司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下属部门负责人等参加。下属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成立部门安全标准化自评小组,由部门内部人员组成。
4.2安全标准化自评是指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
4.3公司及下属部门必须根据自评的结果,改进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绩效。
4.4每年11月底,先由下属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组织进行本部门安全标准化自评,编制自评报告,并报公司安全标准化自评小组。
4.5每年12月初,公司级安全标准化自评小组对全公司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和评价,编制自评报告,提出进一步改进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报公司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6自评的结果,纳入安全绩效奖励考核中一并考核,并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输入;
4.7对某些较紧迫的项目以整改通知书(含情况简报)形式下达到责任单位,限期完成。安全环保部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4.8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检查和评价细则,每年与安全风险奖励考核方法同步制定和实施。
《自评计划》
《自评报告》
《自评检查表》
《整改措施与落实情况》
为了开展好安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安全管理绩效,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达到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的组织。
4.1 安全标准化绩效是指企业员工或单位的安全标准化工作业绩。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是以安全标准化工作目标为导向,以安全标准化工作标准为依据,对各单位及员工的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考核评定,并确认各单位及员工的安全标准化工作业绩的过程。
4.2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3每次考核后,按照PDCA循环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改进计划和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5.1 企业建立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机制,成立各级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
5.2各部室、车间的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组织考核,报送公司安委会审批。员工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由各部门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组织考核,各部门应将考核情况报公司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备案。
组 长:分管安全环保副总经理
副组长:安全环保部部长
成 员:公司安全标准化评审员、安全环保部、各部部长及各车间主任。
公司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
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及其考核细则,与企业安全风险奖励、考核同步进行综合考核,即每半年进行一次。
8.1安全标准化应按照《评审标准》评审。其中: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5),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A级要素得分值;
n—A级要素的数量(1≤n≤12)。
8.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A级要素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8.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9.1获得安全标准化奖励的前提条件是完成企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
9.2当安全标准化得分98以上时(“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奖励所在部门单位30000元;
9.3当安全标准化得分96以上,98以下时,奖励所在部门单位20000元;
9.4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94以上,98以下时,奖励所在部门单位15000元;
9.5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90以上,94以下时,奖励所在部门单位10000元;
9.6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85以上,90以下时,奖励所在部门单位5000元;
9.7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80以上,85以下时,所在部门单位不奖不罚;
9.8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75以上,80以下时,扣除所在部门单位全年奖金合计值的5%;
9.9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70以上,75以下时,扣除所在部门单位全年奖金合计值的10%;
9.10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70以下时,扣除所在部门单位全年奖金合计值的20%。
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预警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中可能和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
3.1法人代表负责综合应急预案的组织编制与批准;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批准;
3.2各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的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
3.3各车间负责职责范围内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及演练;
3.4分管领导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核以及现场处置方案的审批;
3.5人力资源部负责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
3.6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综合应急预案的组织评审修订;
3.7财务部负责保证所需资金;
3.8综合管理部负责联系就近医院,确保医院能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4.1应急管理机构
4.1.1领导机构
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领导工作。
4.1.2日常机构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度落实及日常管理职责。
4.2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法人代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经其批准执行。其他部门根据专业职能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法人代表批准执行。车间被确定为关键装置(或重点部位),应制定出本车间现场处置方案及自救措施,由车间责任人负责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县安监部门备案。
4.3运行机制
4.3.1预警
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完善预警机制,建立预警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每个应急人员必须在岗位能熟练使用两个以上预警电话或其他报警方式。
4.3.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潜在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三级:公司级(重大—可能产生特别严重后果)、车间级(较大—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和班组级(一般—可能产生较重后果)。
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的类别、地点、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级别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经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批准可通过广播、信息网络、警报器等进行发布;特殊情况下目击者可大声呼叫或打电话的方式进行。
4.4应急处置
4.4.1信息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本车间领导,最迟不得超过5分钟,同时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和安全环保部。应急处置过程中,注意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4.2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现场人员与增援的应急救援人员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4.4.3应急响应
4.4.3.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3.2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4.4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布应急工作结束信息。
4.5恢复与重建
4.5.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4.5.2调查与评估
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4.5.3恢复重建
根据事故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4.6信息的报告与发布
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按规定向主管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也应当向员工发布简要信息和应对防范措施等。
4.7应急保障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8应急预案评审与修订
4.8.1公司各类应急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评审修订。各车间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由车间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评审修订,由分管领导批准发布。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由安环部组织修订小组内部评审和修订后,由法人代表批准发布。
4.8.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组织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4)当生产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时;
(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其他相关事项。
4.9预案演练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并作好演练过程的记录。
安环部负责组织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综合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的具体时间与上级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各车间内部演练由车间针对各自危险目标,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安环部对其进行监督。
4.10培训教育
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安全环保部协助,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人力资源部保存培训记录。
《培训记录》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回执单》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
《应急预案评审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补充要求和评审标准》、《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管理标准、岗位标准、专业标准的建立及考核,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3.1法人代表负责公司整体安全生产建标、达标工作。
3.2安全环保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高管人员组织各项专业建标、达标工作。
3.3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车间岗位建标、达标工作。
安全环保部、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全面掌握国家、山西省、市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标准的规定,并理解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管理要素。
法人代表主持建立和完善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与控制标准
5.1全面分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条件、制度执行和人员素质等方面,公司存在的问题,明确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5.2分析公司标准化整体目标,明确安全环保副总经理、安全环保部部长及其他领导的安全责任,建立分项工作标准。
5.3安全环保副总经理、安全环保部部长等分管领导,根据各专业定位,进行科学、精细的分类主持建立分管部门各项专业标准。
5.4各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组织建立本单位岗位工作标准。
5.5专业标准与岗位标准的建立内容应保障公司整体安全生产标准的实现。
5.6公司应建立的标准包括:
(1)公司安全生产标准;
(2)专业标准:安全、生产、技术、设备设施、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工作安全标准;
(3)岗位标准: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岗位工作标准。
第三条 组织标准培训学习
结合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各级部门分级分批对全体员工进行标准化培训,并组织考核,确保全体从业人员掌握标准的核心要素、考核内容。
6.1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达标责任书,确定实现标准管理的内容和指标。
6.2管理人员应执行本专业安全标准,变传统、经验管理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现专业管理规范化、控制标准化。
6.3全体员工应执行本岗位安全标准,履行岗位职责,变传统、经验作业为标准化作业,实现岗位标准化。
按月评、季评、抽查和年综合考评等多种方法相结合方式,通过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评议等方法,全面客观地反映岗位、专业达标情况,肯定成绩,纠正不足。
7.1周考核
各部门每周组织1次对本部门生产班组、生产岗位安全生产进行考核。
7.2月考核
(1)各部门每月组织1次专业标准化达标情况考核;
(2)安全环保部每月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实现情况进行1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公司公布,并与单位当月考核工资挂钩;
(3)单位负责人每月对本单位岗位工作标准化达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与岗位工作人员当月考核工资挂钩。
7.3年度综合考评
法人代表组织年度安全标准化实现情况的综合考评,根据全年考核情况,对专业标准实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各专业安全绩效与标准的差距,指导下年度安全标准的达标工作。
按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委托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资格的机构,为本公司提供外部考评服务,对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进行客观公证的评价。由考评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报告》,针对外部考评报告中提出的不符合标准项目,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保持公司持续达到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报告》应呈报岢岚县安监局登记备案。
法人代表主持制定标准化达标考核奖惩标准,由安全环保部根据内部、外部考核评价结果,实施奖罚。通过奖惩,建立标准化考核激励机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持续提高,提高生产力效率及风险控制水平。
为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增强对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处理能力,实现生产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于本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3.1总经理确保培训经费,并为人员能力的提高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3.3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的需求分析、组织实施、考核、效果评价。
4.1安全培训计划管理
4.1.1根据国家安全管理方针政策、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及安全标准规范体系的要求,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每年根据岗位任职需求、法律法规要求和职工能力状况进行需求分析,明确安全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具体培训项目,同时编制次年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报总经理审批;
4.1.2培训教育所需的人员、资金和设施由总经理负责落实;
4.1.3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4.2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并做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在每次培训完成后,根据具体培训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填写相应的安全培训台账,并建立员工培训档案。
4.3安全培训效果管理
每次培训结束,人力资源部负责安全培训效果调查,并以调查表为分析依据,进行安全培训效果评价,填写安全培训教育效果评审表并存档,作为下次培训、教育计划制定的依据。
4.4培训类别
4.4.1管理人员培训
(1)总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依据培训情况填写管理人员培训台账,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2)其他管理人员及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其他管理人员(指各部门/班组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需进行再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4.4.2新从业人员培训
新进员工需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培训时间每年不低于72学时。新进员工在进入工作岗位之前,必须由公司、车间、班组对其进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知识的初步教育,以减少和避免他们由于安全技术知识缺乏而造成的各种人身伤害事故。
(1)公司级安全教育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车间级安全教育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管安全的领导(或安全员)负责,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年间的生产特点、工艺设备概况、安全生产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过去的事故教训和预防措施,车间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程;
(3)班组级安全教育
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检查员负责,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本班组本岗位的生产特点、设备、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方法及安全规程、安全装置、仪表设施、消防器材、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本班组曾发生的事故教训和预防措施等。
经三级教育考核合格后,才准予进入生产岗位,并在一个月内班组长指定专人传授和指导。
4.4.3“五新”教育培训
如果有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投产,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相应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等适应性培训,并填写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相关人员未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的,不能上岗操作。
4.4.4从业人员再培训
为使员工继续保持和提高工作质量和安全操作的观念,人力资源部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再次培训,培训时间不小于20学时。
4.4.5其他人员培训
(1)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进行车间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并依据培训情况填写外来施工队伍管理登记台账。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填写入厂证发放记录,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3)外来参观、学习、检查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经过培训合格领取入厂证。
4.4.6日常教育培训
(1)各级领导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从思想教育入手,做到逢会必讲安全,事事交待安全,处处注意安全,人人重视安全;
(2)上级下达的安全文件、指示或通报,应及时组织学习传达与贯彻教育;
(3)每逢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前,公司、车间、班组都要逐级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4)当季节和气候发生特变(如:暴冷、暴热、暴风、暴雨等)时,要及进行安全防范和教育;
(5)在重大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前,应由工程负责人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教育与现场交底;
(6)当本公司或外单位发生典型事故时,公司、车间应本着“三个对待”的原则及时进行安全教育;
(7)公司、车间要充分利用黑板报、简报、标语、投影仪、安全电视录像、安全展览、图片等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
《安全培训、教育需求识别记录》
《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及变更情况》
《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培训教育效果评价记录》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安全培训教育台帐》
《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培训记录》
《厂级承包商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外来施工单位入厂证》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达到预测和预防事故,消除事故隐患和安全死角的目的,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项安全检查工作。
3.1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3.2其他各部门、车间认真落实本制度。
4.1安全检查的准备和要求
(1)确定检查的范围、目的、步骤和方法。
(2)抽调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织,安排检查日程。
(3)根据检查的范围和目的,确定检查重点。
(4)根据检查的内容制定检查表,以便在检查过程中按要求逐项检查,避免漏检。
(5)发现隐患应及时通报,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章动火等行为应及时制止。
(6)参加检查的人员应对检查的项目负责,严格检查,做好记录。
4.2安全检查的形式及内容
4.2.1综合性安全检查
公司级综合性安全检查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由安委会组织,各职能科室参加,每季度检查一次。生产技术部综合性安全检查由生产技术部负责人组织各相关人员进行,每季度检查一次。车间综合性检查由车间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每月检查一次。
4.2.2日常安全检查
4.2.4.1管理人员日常安全检查
车间安全员每天要对本车间进行安全巡查;班组安全员每班进行巡查;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人员不定时进行安全检查。
4.2.4.2岗位日常巡查
当班作业人员每2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交接班时进行两班共同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4.2.3专项安全检查
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是对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构建筑物、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监测仪器等进行专业检查。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4.2.4季节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时根据当地各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的预防性季节检查,季节交替时进行。
4.2.5节假日安全检查
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来临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
4.3监督
安全环保部每月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安全检查记录》
《隐患整改记录》
为了规范事故、事件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明确管理的方式和程序,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适用于本公司发生的事故的管理。
3.1安全环保部是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有关的伤亡、火灾、交通、环境污染等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登记、统计、报告;
3.2各部门及时报告发生事故,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各类事故管理职责分配表
序号 |
事故类型 |
分管单位 |
1 |
人身伤亡事故 |
安全环保部 |
2 |
工艺操作事故 |
生产技术部 |
3 |
机电设备事故 |
生产技术部 |
4 |
供电、供水、供热和供气公用工程事故 |
电仪车间 |
5 |
控制仪表系统事故 |
电仪车间 |
6 |
维修作业事故 |
生产技术部 |
7 |
特种设备事故 |
生产技术部 |
8 |
建筑物、构筑物事故 |
总工办 |
9 |
技改项目建设施工 |
总工办 |
10 |
危险化学品采购与物资供应事故 |
供应部 |
11 |
危险化学品与焦炭销售事故 |
销售部 |
12 |
危险化学品与物资存储事故 |
供应部 |
13 |
危险化学品检验事故 |
质检部 |
14 |
厂内交通事故 |
综合管理部 |
15 |
火灾事故 |
综合管理部 |
16 |
环保事故 |
安全环保部 |
17 |
职业病 |
安全环保部 |
18 |
后勤作业事故 |
综合管理部 |
4.1事故分类
4.1.1特别重大伤亡事故: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重大伤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5重伤事故:只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4.1.6轻伤事故: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4.1.7非伤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或设备损坏的事故。
4.2报告程序
4.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车间主管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安全环保部,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应报告到总经理。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4.2.2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事故的救援
4.3.1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4.3.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4.3.3情况较轻者,现场人员可采用妥善办法将伤害人员迅速护送到公司医务室进行救护。情况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救治。
4.3.4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4.4事故调查处理
4.4.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4.2发生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全环保部、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4.4.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4.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5预防和整改措施落实
根据调查组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事故部门制定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确定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责任人和具体的完成时限并进行记录和跟踪验证。
4.6经验教训分享
发生事故部门应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准后的两周内,编写完成事故经验教训分享报告以供公司内外部分享和交流。
4.7事故档案
安全环保部应对事故调查处理资料进行收集归档并长期保存,事故归档材料包括:
(1)事故登记表;
(2)事故分析会议记录;
(3)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处理文件;
(4)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6)物证、人证材料;
(7)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8)事故人员自述材料;
(9)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证明;
(10)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1)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12)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3)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名单、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事故台帐》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档案》
为了落实县政府(岢发【2015】1号)文件精神,为了通过奖励尽职尽责员工、惩罚问题员工,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推进全员知责、履责、尽责,让员工主动提高安全意识,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
(1)各部部长及各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考核细则,并报公司,批准后施行。
(2)各部部长及各车间主任对本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公平性,全面负责。
(3)公司各分管领导负责审核管辖范围的考核情况,并对其审核结果负责。
(4)综合管理部负责遵照各单位报回的考核结果,及时以绩效考核项计入工资内,并按时发放工资。
(5)公司所有职工有权利和义务对考核细则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对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有失公正处及相关徇私舞弊个人进行检举。
(6)各分管领导负责协调处理各管辖范围内出现的考核纠纷或异议。
(7)综合管理部和公司总经理负责接受职工对考核情况的检举,并及时进行核实、查处。
(1)考核细则的制定和变更
①各部门和车间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考核细则;
②各部门和车间将由各单位所有员工公认,且由其分管领导审核通过的考核细则报公司综合管理部;
③公司综合管理部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对各单位报回的考核细则进行最终评审,评审通过后准予施行;
④考核细则在施行过程中,发现有需修改或补充之处,各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参照制定细则程序,逐级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考核细则变更和变更项目的公布。
(2)考核实施过程
①各部部长或各车间主任每月初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照各自内部考核细则,对本部门人员上月度管理情况(含管理与被管理)、行为情况、生产安全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考核结果,随时听取和处理职工异议;
②各部或车间统计将考核结果汇总上报分管领导审核;
③各部或车间将分管领导核准的考核结果报综合管理部(务必于每月15号前报回上月考核结果,便于工资按时发放);
④职工于下个工资发放周期前随时可以对本次考核结果提出异议,按程序调查后,确属考核失当或失误的,于下次工资发放时进行补正。并对导致该考核问题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连带处罚,以示警戒;
⑤员工每月考核结果按年度汇总后,做为“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及员工晋升等评比工作指标的一项。
《考核细则》
《月度考核报表》
《职工工资表》
为了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掌握从业安全基本理论,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
3.1人力资源部部负责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全体员工都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按照员工在企业安全生产中所从事的生产管理与作业等岗位属性,将从业人员分为:
(1)主要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人代表担任。
(2)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的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从事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 作业、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
(4)一般从业人员:全体员工。
3.2 全体员工都应参加安全培训,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1)法人代表、总经理、安全环保副总经理、安全环保部部长等领导,应参加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专门培训,应了解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企业安全管理经验。经过审核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安全负责人资格证》。
(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应参加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专门培训,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风险管理、隐患排查、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等专项技能、方法和手段。经过审核部门考核,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管理人员应参加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一般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3)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由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专门培训,掌握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一般从业人员:全体员工应参加具有相应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掌握本公司安全生产基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一般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3.3全体员工从业资格证在人力资源部部登记备案,由人力资源部部向具有资格的员工发放《上岗证》,方可上岗和任职。
3.4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员工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及时制止、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丢失“资格证”的员工应按发证机关规定,及时补办证件,补办期间不得独立上岗。
3.5 全体员工应保持从业资格,参加安全再培训,接受资格延期复审,保持资格的有效性。
3.6 人力资源部建立公司主要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台账,全体员工上岗证管理台账。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以保证其安全经济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按危险程度为区级重大危险源,按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和危害程度为四级重大危险源:R<50m(R为伤亡半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4.1指定专人管理负责,充分发挥其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4.2对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表》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3当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的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同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核定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程度。
4.4每两年对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报告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4.5公司的主管部门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4.6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7根据重大危险源生产工艺要求和技术性能,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维护和监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
4.8定期对全公司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9在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4.10重大危险源运行时,操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
4.11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4.12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维护好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4.13制定详尽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两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评价、总结、完善预案。
《重大危险源档案》
为保证安全标识有效、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安全标志、安全色、毒物周知卡等标识牌配置、安装、维护管理。
3.1综合管理部部负责安全标志、毒物周知卡制作申请、发放。
3.2各部门负责安装安全标志牌,正确使用安全色。
3.3公共区域的安全标识由机修车间统一安装。
4.1 安全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和对比色。
4.2安全标志包括:
(1)在管道上涂刷正确的安全色或色环,并标明介质和流向。
(2)阀门上要有明确清晰的开关方向。
(3)各设备上要有清晰的标识,内容包括:设备名称、介质、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和相关责任人。
4.3 存在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区域的岗位上要放置与本岗位毒害因素有关的毒物周知卡,内容包括:毒物名称、危害性质、监测数据、防护与自救方法等。
4.4 安全标识使用规定
4.4.1警示标识费用列支安全专项费用。到达有限使用期限时,由使用单位制定更换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综合管理部批准后方可更新。
4.4.2使用单位要保持安全标志有效使用,不得在安全标志之前堆放货物,不得妨碍视线,同时要保持安全标志干净卫生。
4.4.3固定的安全标志如有脱落、丢失或损坏,使用单位须及时将安全标志重新就位。
4.4.4外来人员或车辆损坏安全标志,按照安全标志的标准进行赔偿,并负责安装定位。
4.4.5安全标志共分为四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
4.4.6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醒目和明亮处。
4.4.7安全标志不能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4.4.8在较大的场所,必须设置多个安全标志,不同类型的安全标识同时设置时,应按照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顺序设置。
4.4.9室内设置的安全标志下缘距离地面的高度统一为1.4米。
4.4.10室外设置的、在墙壁或柱子上固定的安全标志下缘距离地面的高度一般为1.6米,个别地方可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而定。
4.4.11限高标志统一固定在架空管道的下方。
4.4.12限速标志用支架固定在公司各主要道路的路口。
4.4.13车间使用的指令安全标志必须固定在车间或工作场所的入口。
4.4.14仓库使用的安全标志必须固定在仓库的入口和库房内。
4.4.15提示标志设置在出入口、楼梯口、通道及转弯处。
4.5 全体员工应遵守安全标志提示,不得破坏标志,违反者处罚100—500元。
4.6各车间应建立安全标志牌配置台账和毒物周知卡配置台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1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2.2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2.3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安全环保部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4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5安全环保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2.6安全环保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2.7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2.8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2.9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5)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2.10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7)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8)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9)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2.11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2.12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2.13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2.14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1)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2)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3)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2.15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2.16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17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18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2.19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2.20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2.21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2.22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2.23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2.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2.2用人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2.3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4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2.1人力资源部会同安全环保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2.2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2.3职业卫生宣传
(1)用人单位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2.4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来厂实习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安全环保部,并由安全环保部组织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公司级教育培训内容:
①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②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③综合安全知识,用人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④用人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⑤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①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③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①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③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④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⑤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⑥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用人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用人单位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2.5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2.6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2.7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1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2.2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2.3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2.4安全环保部应会同生产技术部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2.5生产技术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生产技术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2.6安全环保部会同生产技术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单位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2.7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2.8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1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2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3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穿着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2.4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2.5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2.6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2.7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2.8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2.9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10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2.11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1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2.2安全环保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2.3用人单位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2.4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2.5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6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7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2.8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9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2.10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2.11安全环保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2.2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2.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2.4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2.6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2.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2.8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9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2.10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2.11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6)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1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2.1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2.1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15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2.16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2.17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18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8)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19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8)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9)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20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6)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21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2.2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1人力资源部在综合管理部协助之下,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2.2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2.3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综合管理部部、生产技术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2.4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力资源部报综合管理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5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2.6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2.7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应做好其个体防护工作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8人力资源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安全环保部在其他部门协助下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2.9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2.10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1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2.2管理分工
(1)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中“职业健康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章节内容进行;
(2)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负责执行;
2.3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按照《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事故报告程序,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并及时按需进行补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①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②分析事故责任;
③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④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⑤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2.1用人单位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2.2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2.3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2.4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2.5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2.6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本节内容详见《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简述如下:
(1)机构职责
①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②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③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④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2)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按照“预案”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2.7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
(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2)应急设备台账;
(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
(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
(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10)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
为有效管理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本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3.1总经理对消防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消防法规领导公司消防安全工作;
3.2其他分管领导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3.3各部门领导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消防档案;
3.4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消防法规知识培训;
3.5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消防设施审核验收;组织制定、修改、完善消防灭火应急反应计划,每年至少组织演练一次。
3.6设备科负责所有火灾报警系统的定期测试和保养,负责公司灭火器和消防栓的检查工作及灭火器的更换、药粉充装、报废。
4.1基本要求
4.1.1消防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4.1.2公司各部门、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与灭火工作的义务。
4.2火灾预防
4.2.1公司及各部门明确用火管理范围,划分用火作业级别,规定用火作业审批权限和手续。
4.2.2安全环保部应确定重点防火部位,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4.2.3各部门应制定部门灭火应急反应计划,并参加公司组织的演练,提高员工防火意识和灭火技能。
4.3消防教育培训
人力资源部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制定员工消防培训计划。
4.4消防安全检查
4.4.1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施工区、办公区、食堂区进行消防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
4.5消防设施管理
4.5.1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有关“三同时”规定执行,必须与项目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4.5.2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
4.5.3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4.6灭火救援
4.6.1安全环保部应与地方消防部门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当发生火灾时,确保与地方消防部门联络畅通,将损失降到最低。
4.6.2火灾事故发生后,在专职消防人员未到达前,事故发生部门应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防火、防爆及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培训记录》
为加强安全管理,树立企业文明形象,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生产工作环境,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在公司生产区域范围内实行禁止吸烟。具体规定如下:
2.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所辖区域内禁止吸烟的管理机构、管理范围、检查职责和考核标准。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包括外来人员、施工单位)的全体员工。
2.3本制度规定依照划定禁烟范围分两步进行实施。
3.1 公司的禁烟工作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
3.2 安全环保部对公司所属各部门、车间进行禁烟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处罚。
4.1公司所辖生产区配煤仓以西,西围墙以东,焦场以南,综合罐区以北圈定的生产区域内为界定禁烟范围(包括车间办公室、会议室等工房内)。
4.2公司所辖整个生产区域内(包括上下门房、上下磅房、材料库房、原煤场、精煤场、洗备煤车间办公室、会议室等工房内)。
5.1公司对各禁烟区域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由所属地车间主任(或部门部长)负责。发现吸烟者由本人负责,在禁烟区域发现烟头由属地单位负责。
5.2日常禁烟管理由各单位自管、自查为主,安全环保部检查人员负责不定期检查。
5.3 检查人员对工作应严格要求,认真负责,大力管理,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5.4中层以上各级领导应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公司禁烟规定,如发现违章者加倍处罚。
6.1对公司内部员工和中层以上各级领导,安全环保部检查人员月末将当月检查处罚单汇总后报综合管理部统一处罚,罚款金额从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6.2对公司外来人员由相应业务单位、接待单位负责向其说明公司禁烟制度,一经发现违章吸烟,对业务单位、接待单位进行处罚,罚款金额按照处罚单汇总情况从当月安全奖中扣除。
6.3对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将处罚单汇总后报相关领导签字后,由财务部从其工程结算款项中扣除。
6.4所有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罚情况均纳入本单位当月绩效考评。
6.5在禁烟区域内每发现一位吸烟者处罚责任人50元,每发现一个烟头处罚责任单位20元。检查人员当场开据《罚款单》,交责任单位负责人或统计员,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6.6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吸烟或在车间办公室发现一个烟头,罚款金额翻一倍。
6.6在公司划定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场所发现吸烟或烟头的每例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6.7各单位可参照公司的规定,制订内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罚款由本单位依照公司罚款处罚返还办法自行支配奖励。
7.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制订解释。
7.2禁烟范围3.1自2013年11月12日起执行,禁烟范围3.2另行通知。
根据我公司易燃、易爆物质在生产过程中大量存在的特点,为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
3.1安全环保部是防火、防爆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2公司各部门对所属的防火、防爆区域进行管理,对所属区域的防火、防爆工作全面负责并制定有关的考核办法。
4.1.防火、防爆的一般规定
4.1.1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采取预防、局限、防火和疏散的对策,达到严格控制各种火源,使火灾爆炸不扩展,迅速扑救和人员迅速撤离及疏散。
4.1.2应根据车间、部门的原材料、成品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危险类别以及分类划定禁火区和不同的仓库并严格管理。
4.1.3生产区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1.4明火必须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4.1.5禁止在禁火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4.1.6不带阻火器的机动车辆及电瓶车禁止进入禁火区。
4.1.7禁止用易散发可燃性气体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
4.1.8不得任意倾倒废品油、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物品,应放入放置在安全地点铁制容器内并及时处理。
4.2.防止电火花的规定
4.2.1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如不能达到防爆要求的应有临时的安全措施。
4.2.2因临时需要装设电气路线和设备,应有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4.2.3公司所有装置都应有防雷保护措施,并达到有效。安全环保部应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避雷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和测定,建立台帐记录。
4.2.4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及设备。电缆外皮等较大金属构件,都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欧姆。
4.3防雷、防静电规定
4.3.1危险品仓库、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检测一次。
4.3.2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应每年定期检测,并有检测报告和合格证。
4.3.3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采取下列防静电措施:
(1)用来加工、贮存、运输各种液体、气体、粉体等易燃物品的设备,都必须接地;
(2)可能产生静电的管道和生产设备。
4.3.4直径小于20m的贮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较长的输送管道应每隔80-100米设一接地点。
4.3.5爆炸场所的电气装置,不论其电压高低和安装位置的高低,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可靠接地或接零,符合规定要求。
4.3.6禁止使用蒸汽直接喷射加热易燃液体。
4.3.7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桶内进行液体作业。
4.3.8危险场所作业人员,不得穿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及工作鞋,作业场所的钢质门、窗、栏杆都应有接地装置。
4.3.9生产、贮存和装卸易燃液体的设备上配置的金属附件都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3.10防雷、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应按有关规定设置。
4.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规定
4.4.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4.4.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4.4.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4.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4.4.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4.4.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4.5贮运安全设施
4.5.1易燃液体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6危险物料排放处理
4.6.1生产系统的排放水中如含有易燃可燃气体、液体时,不经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及批准,不得直接排入生产下水道。
4.6.2含有能起化学反应物质的废水,不经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及批准,不得直接排入生产下水道。
4.6.3含有易燃液体的生产废水的排放应通过水封水井或隔油池。
4.7消防设施
4.7.1生产、贮存、运输等场所,必须设置相应有效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4.7.2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应按防火、防爆责任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4.7.3应定期检查公司内部电话系统,确保火警报警的有效畅通。
4.7.4发生火警后,除立即组织力量正确扑救,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告,并迅速切断电源,清除和导出可燃物,切断其来源。
4.8禁烟管理
4.8.1全公司各部门应加强在生产区禁烟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把禁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严格火种管理,杜绝和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4.8.2各级领导、外来一切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内禁止吸烟的规定,违反者一视同仁,并承担相应责任。
4.8.3禁烟的管理权限:
(1)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禁烟制度执行和修订禁烟制度。日常检查管理、违章罚款处理工作,由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
(2)各职能部门应把禁烟工作列入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经常开展对全公司员工、干部进行禁烟工作的重要性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工作。
(3)各车间、部门要严格落实措施,认真做好禁烟教育和禁烟的日常工作。
(4)外来人员(参观、学习、联系业务、检修施工、临时工、检查、指导工作等)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公司综合部办公室及有关接待人员应向外来人员交代本制度的规定。
4.9火灾、爆炸事故扑救的一般原则
4.9.1发现起火和爆炸,当事人不要慌乱,应尽快向班长、值班人员和有关领导报告。
4.9.2当事人应及时用适应的灭火器,根据灭火预案要求进行扑救。
4.9.3值班人员及车间班长应迅速判明情况采取断电、断物料源、泄压等措施。
4.9.4班长和值班人员除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控制和扑救外,必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灾情严重时,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4.9.5如火灾爆炸发生对人员安全造成威胁时,应先救人,后灭火,并组织人员撤离和疏散。
4.9.6在整个扑救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中毒和窒息。
4.9.7扑救过程中要听从现场最高领导统一指挥,不要擅自行动以免扩大灾害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4.9.8发生毒害物质泄漏、扩散等的扑救应按《公司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预案》执行。
4.10监视、监测和劳动保护
4.10.1在火灾危险性大、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报警系统、安全监视系统。
4.10.2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毒气监测,并进行公布。
4.10.3在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警示标识。
4.10.4对作业现场的员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接触剧毒或长期暴露于有毒有害作业环境的员工应根据所接触化学品种类,增加检查项目。
4.10.5项目应配备必要的防毒器材、装备,并对员工定期进行防毒培训和防毒演练。
《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奖惩记录》
为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事业病和其他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计划、审批、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3.1综合管理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购置、验收、发放;
3.2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落实;
3.3安全环保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监督管理。
4.1综合管理部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总审批,财务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设备供应科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4.2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待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综合管理部验收后方可入库。
4.3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综合管理部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
4.4使用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企业综合管理部办以旧换新手续。使用期间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综合管理部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使用期限顺延。
4.5综合管理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4.6从业人员调离原岗位或离职,综合管理部需备案。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执行高标劳保待遇。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发。
4.7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公司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4.8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全环保部部和综合管理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2)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3)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4)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5)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6)使用已损坏工失效过去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台帐》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为使安全管理台账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班组。
3.1、安全会议台帐
3.1.1、安全会议台帐应设有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集单位和主持人、与会单位和人数、处理结果等栏目。
3.1.2、公司安全会议台帐主要应填写公司年度安全工作会议、季度安全例会及专题安全会议。
3.1.3、各单位安全会议台帐主要应填写每月安全例会及专题安全会,尤其对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的传达、学习、贯彻情况要详细填写。另外,要有相应的安全会议记录,必须有参加人员的签名。
3.2、安全组织台帐
安全组织台帐实行分级管理
3.2.1、公司安全组织台帐: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组织网络,安全监督部门组成成员填入台帐内。
3.2.2、部门安全组织台帐:填写本部门主管领导、安监部门及班组安全员的安全网络成员。
3.3、安全教育台帐
安全教育台帐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安全教育管理台帐”的要求执行
3.3.1、公司安全教育台帐中应填写以下内容: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公司安全 监督管理人员受教育情况;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3.3.2、各单位安全教育台帐中应填写以下内容:本单位领导和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情况;日常安全教育及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情况等。
3.3.3、安全教育台帐至少应设安全教育内容、授教者姓名、授课地点、教育时间、考试成绩、受教人签名及授课人姓名等栏目。
3.4、安全检查台帐
3.4.1、安全检查台帐至少应设检查类别、检查时间、受检部门、检查情况、隐患情况、隐患整改日期、隐患完成日期、检查人签字、复查情况等。
3.4.2、各单位的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月安全检查、重点部位安全检查、节前安全检查及不定期安全检查等。
3.4.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不安全因素和问题、整改要求及复查情况均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3.5、隐患治理台帐
3.5.1、根据《事故隐患管理制度》按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的原则,事故隐患治理台帐按公司、各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3.5.2、凡发生在所在单位的隐患,不论级别、不论资金来源,均应在隐患治理台帐中填写。
3.5.3、隐患治理台帐至少应设隐患所在单位、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计划治理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及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
3.6、事故台帐
3.6.1、按《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事故实行归口和分级管理。
3.6.2、公司、各部门的各级事故归口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事故台帐,记录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设备、生产、交通、人身和其它事故)
3.6.3、事故台帐至少应设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日期、发生地点、事故类别、发生概况、“四不放过”执行情况等。人身事故要将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事故概况等填入事故发生概况栏中。
3.6.4、凡发生在各单位的事故,不论事故大小、不论事故种类,均应填入本单位的事故台帐内。
3.7、安全生产奖励台帐
3.7.1、安全生产奖励的范围: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开展安全活动的优胜者;对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或参加抢救,对减少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有显著成绩者;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方面,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者。
3.7.2、安全生产奖励台帐至少应设被考核部门和个人、奖励内容、奖励情况、奖励依据等。
3.8、安全生产处罚台帐
3.8.1、安全生产处罚台帐应记录以下内容: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责任人员、对“三违” 人员的处罚、对分包单位违章违纪的处罚。
3.8.2、安全生产处罚台帐至少应设被处罚单位和人员、处罚内容、处罚情况、处罚依据等
3.9、安全活动台帐
3.9.1、安全活动台帐应记录以下内容:组织开展上级及公司的系列安全活动以及各单位组织 开展的各种安全活动。
3.9.2、安全活动台帐至少应设活动内容、开展时间、组织单位、参加人数等
3.10、特殊作业人员台帐
特殊作业人员台帐记录特殊作业人员(电焊、火焊、起重、探伤、电工、司机等)的名单及 复印证件。
3.11、各部门除建立以上十种台帐外,应根据自己具体部门特点增加相应的台帐。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工艺的有效管理,在公司范围内确保生产工艺的稳定性、有效性,不断完善生产工艺,使产品更好的满足顾客的要求,实现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工艺技术规程管理、工艺纪律检查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原因分析的管理,适用于公司各车间。
3.1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各车间工艺技术规程的制定、修订工作;
3.2公司各车间主任负责本车间负责工艺技术规程的编写、实施。
4.1工艺技术规程由使用车间负责起草,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核,总工审批。
4.2工艺技术规程必须和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标准相统一,具有科学性、合理性、适宜性,能指导实际生产。
4.3工艺技术规程发放后须进行培训学习,确保操作人员掌握工艺技术规程操作要点。
4.4各生产岗位必须依据工艺技术规程进行生产,总工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4.5工艺技术规程的范围包括:
(1)生产的设备概况;
(2)生产的工艺原理;
(3)生产的工艺流程说明;
(4)生产的主要工艺参数等等;
4.6新生产线投产前须制定出工艺技术规程,在投产时发放使用。
4.7新员工及工艺改变工种、调换岗位的员工,首先要学习工艺技术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4.8发现不符合实际生产情况的工艺技术规程,要立即进行评审修改,流程按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操作。
4.9各单位工艺技术规程进行受控管理。
《操作记录》
操作规程是指导实际生产控制的依据,依据本公司生产线工艺技术、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应用安全操作规程。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为实现生产技术安全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应公司范围内各种作业规程的制定、应用与考核。
3.1生产技术部负责各车间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3.2设备科负责设备(含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3.3生产技术部部负责特种作业安全规程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3.4各生产车间负责组织全体员工执行操作规程,实施生产安全控制。
4.1操作规程应切合实际,在编制过程中,要依据生产工艺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结合成熟的经验,进行编制。
4.2操作规程由编制部门负责人组织评审,分管领导审核,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批准发布。
4.3操作规程的修订、废除执行技术文件管理规定。未经审核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废除。
4.4生产技术部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改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消除隐患,不断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及职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在改进生产工艺、装置时,应编制新的工艺技术规程、操作规程, 保持生产控制与生产技术一致。
5.1各单位应根据员工从事的岗位工作,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结合生产实际进行规程掌握程度的考核,确保在岗员工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5.2全体员工须执行本岗位操作规程及作业安全规程,新职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安全考试合格后,做到“三懂四会”即〈懂生产原理、懂工艺流程、懂设备构造、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5.3生产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岗位设备,监控、保持操作参数符合规定。严禁设备超压、超温、超负荷运行。
5.4机电设备检修人员应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与检修规程,办理安全作业票证,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加强现场监护,确保检修作业人员、检修区域设备、设施、人员安全。
5.5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明,开好交接班会。如实填写岗位记录。
操作人员应保持操作环境符合规定:
(1)每位职工应懂得防火、防爆、防毒的一般安全及消防、防护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掌握人身急救的方法。
(2)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和严重事故隐患应禁止使用。运转设备的检修和清理工作,在停机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进行。
(3)生产车间和岗位,不准乱按电铃和灯光信号,不准高声怪叫和乱敲。
(4)不在机器、设备、管道上放置和烘烤衣服和其他杂物。
(5)生产中遇到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操作人员有权先停车后报告。停车后,操作人员要详细说明紧急情况的处理和经过。待隐患消除,环保技术部技术人员同意后方可开车。
(6)职工进入生产岗位作业,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7)具有危险、危害的生产现场按安全色、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着色、挂牌。
7.1生产中发生事故时,应沉着冷静,服从生产指挥人员统一指挥,积极处理,努力消除事故或不使事故扩大蔓延。发生重大爆炸、火灾、设备事故、重伤及死亡事故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置事故。
7.2编制事故应急措施、现场处置案,并定期组织职工演练。
7.3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的职工从事与职业禁忌病相关的作业。
7.4负责特种作业的部门,应制定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特种作业安全,应建立的规程包括:
(1)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规程;
(2)厂区内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3)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4)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5)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6)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7)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8)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程;
(9)特种作业岗位安全技术规程。
8.1生产技术部定期对操作规程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违章操作人员、责任单位负责人视情节程度分别给予50-500(元/人次)经济处罚;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导致事故发生,执行公司事故管理处罚规定。
8.2设备科定期对设备操作规程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违犯设备操作规程的员工给予50-100(元/人次)的经济处罚,并对责任单位给予300-1000(元/人次)的经济处罚;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导致事故发生,执行公司事故管理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生产设施安全管理,防止生产设施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依据国家有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生产设施的管理。企业生产设施包括:重要设备、特种设备、建构筑物、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电气及其它设施。
3.1供应部负责生产设施的采购;
3.2设备科负责生产设施的建档、日常管理、维护等。
4.1生产设施的规划、选择
4.1.1生产设施的规划与选择的类型要符合安全生产的需要;
4.1.2新生产设施安装后,经设备科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并编制操作规程,编号登记,订标牌,确定操作人员后才可投入生产使用。
4.2建立生产设施管理档案
4.2.1对新生产设施及时建立档案;
4.2.2建立相应的生产设施安全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2.3收集整理所有相关资料,保证生产设施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4.3生产设施的使用
4.3.1生产设施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安装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后使用;
4.3.2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4.3.3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维修保养等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
4.3.4针对生产设施的使用性质制定交接班制度。分班轮换使用或集体使用的生产设施,由当班负责人全面负责,专人使用的生产设施由使用者全面负责生产设施的使用安全;
4.3.5大型精密设备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的管理办法。
4.3.6生产设施的使用人员,负责生产设施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并做好日常的检查保养记录。
4.3.7使用的生产设施必须安装完整的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与相应的安全设施。
4.4生产设施的检维修
见《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
4.5生产设施安全事故及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4.5.1生产设施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设施损坏和设备事故,根据损坏程度,事故分为:
(1)一般生产设施安全事故:零部件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
(2)重大生产设施安全事故:生产设施受损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3)特大生产设施安全事故:导致生产设施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4.5.2生产设施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1)一般生产设施安全事故发生后,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向所在车间负责人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
(2)重大、特大生产设施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的措施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
(3)对各类生产设施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
(4)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生产设施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生产设施安全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4.6生产设施的报废
见《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制度》。
5.1安全设施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设施指公司生产现场的各类检测报警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爆设施、泄压和止逆设施、以及防静电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安全附件。
(1)检测报警设施包括: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分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包括: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防护装置,电气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3)防爆设施包括: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泄压和止逆设施包括:用于泄压的阀门、安全阀、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等;
(5)防静电装置和避雷装置包括:防静电跨接线、避雷针、静电导出装置等。
5.2安全设施的管理
(1)设备科负责管理厂内的安全设施,建立、完善安全设施技术档案、台账、检定记录及检定计划,并确保检定工作按计划进行实施;
(2)严禁使用性能不符合要求、无产品合格证和铭牌、无相关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安全设施以及超过检定周期、存在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的安全设施;
(3)安全设施应的检查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包括每班工艺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每日巡检;专项检查包括车间、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的专项检查;
(4)各车间应对各自界区内的安全设施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记录进行存档,对检查出的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及整改期限,整改后报生产技术部验收;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5)新购买的国家规定强检的安全设施如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仪等,必须经过检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1)本公司购买、使用的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30天)内向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2)设备科要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计文件、制造单位、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及安装技术说明书等;特种设备登记注册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定期检测检验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才允许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6)设备科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检查、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
(7)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安装、改造、操作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总经理报告相关负责人报告。
《生产设施清单》
《生产设施档案》
加强公司生产设施拆除、报废工作的管理,保证拆除报废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所有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
3.1设备科负责组织拆除和报废的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
3.2设备所在车间负责协助或实施设备设施的拆除和报废。
4.1生产设施的拆除、报废由设备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报设备科,由设备科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方可。
4.2拆除和报废前,由拆除单位组织生产设施所在单位对拆除作业活动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制定拆除方案和控制措施,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4.3拆除作业前,设备所在车间与拆除单位应共同到现场进行作业前交底,交代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4.4拆除作业前,设备所在车间与拆除应办理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生产设施交付给作业单位施工和组织拆除。
4.5拆除作业现场管理
4.5.1在拆除生产设施时,如果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5.2拆除报废现场由具体实施单位指定安全管理人负责安全监管,并坚守岗位。
4.5.3拆除、报废方案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应将施工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告知施工人员,并严格按照拆除方案执行。
4.5.4拆除施工时,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统一指挥下进行。
4.5.5拆除工程,应按自上而下,先外后里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分应保持稳固,不许用挖空或推倒的方法拆除。
4.5.6拆除物件不准自上而下抛掷,要求用吊运和顺槽流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运出。
4.5.7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有关电器、仪表方面的操作,必须由电气、仪表车间确认可行时,方可施工。
4.5.8拆除、报废现场按规定设置一定数量消防栓和消防设施。
4.5.9拆除生产设施,需爆破作业,必须提出爆破方案。征得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部及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设备报废申请单》
《拆除作业风险分析记录》
《拆除方案》
《拆除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设施拆除交接手续》
为防止仓库、罐区因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本企业各类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
3.1仓库和罐区所属区域的涉及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本规定;
3.2安全环保部负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4.1通用要求
4.1.1库房、罐区的设计和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4.1.2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物品入库、发货、日常维护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盗等工作。
4.1.3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必须熟悉本岗位储存物资的性质、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险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仓库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具体规定执行企业制度《安全教育制度》。
4.1.4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其数量、种类及放置地点须经消防部门和公安部门同意,并根据情况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一切消防设施设备要指定专人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
4.1.5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1.6防雷防静电装置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生产技术部每月组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4.1.7仓库、罐区内部和危险品仓库、罐区周围10m内,严禁烟火,不得有杂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积,以防引火灾。仓库、罐区确需进行检修施工时,要制定检修施工方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动火安全作业证》。
4.1.8仓库、罐区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在值班室内应备有相适应的应急照明设备。
4.1.9搬运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打和撞击以及用脚蹬等方式在地面滚动,摆放稳固,如包装有损应立即处理。
4.1.10非本仓库、罐区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入库。
4.2危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4.2.1必须按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与入库单核对,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库。
4.2.2物品出库时,必须按凭证核实品名、质量、数量,按规定操作程序发货,确保无误,避免产生事故隐患。
4.2.3各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门窗一律向外开,必要时应安装通风设备,调整室内空气,保持畅通良好。。
4.2.4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4.2.5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应使用相适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4.2.6储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场)负责人上报,企业分管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4.3一般物品(材料)仓库的安全管理
4.3.1各仓库的建筑物门窗及设备必须完整清洁,适合储存该物品,并要根据季节风向调整室内空气,保持畅通良好。
4.3.2存放物品的货架须考虑货架的安全强度,不准超载。
4.3.3库内存放的材料,货架位置须适当的安置并保持安全,库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完好适宜的消防设施,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情况及室内温度。
4.3.4库内外材料存放要整齐,凡入库的各种物品必须适当分类隔放,不得混杂放在一起,不得堆积过高过满。
4.3.5拿堆垛物品时,禁止从中抽拆,防止堆垛倒塌;在库内到时高处取物品时,一定要用牢固梯子,禁止脚踏其它物品上去,防止倒塌伤人;搬拿物品禁止扔抛,以防伤人或损失货物。
4.4罐区安全管理
4.4.1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可燃材料建造。
4.4.2粗苯罐区应设置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和现场围堰泡沫覆盖系统以及氮封装置,进行日常性通氮气保护。
4.4.3碱液储罐、管线、装卸栈台、安全梯、管架以及防护堤应用耐腐蚀材料或作防腐处理。
4.4.4生产技术部每月组织对罐区进行一次防火防爆及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仓库、罐区安全检查记录》
为了减少跑、冒、滴、漏,提高效益,降低消耗,消除污染,加强密封管理,保证员工身体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实施特种作业的安全许可证管理、现场监护、安全操作的管理。
设备科负责公司全部密封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使用车间负责密封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化工机器与设备及其它(辅助生产)设备的密封点分为两类,即动密封和静密封。
4.1动密封
(1)定义:各种机电设备(包括机床)连续运动的(旋转和往复的)两个偶合件之间的密封属于动密封。
(2)统计范围:各类压缩机轴、泵轴、填料和轴密封处,减速机输出入轴、阀门杆、各桶、罐类的搅拌轴等的密封均属动密封点。
4.2静密封
(1) 定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管线和附件,在运动过程中,两个没有相对运动的偶合件之间的密封属于静密封。
(2)统计范围:设备上的人孔、手孔、清理孔、视镜、静止机件的接合面;设备管线上的法兰、各种阀门、丝堵、活接头;机泵设备上的油标、附属管线,加热炉、水冷器的外露张口,电气设备的变压器、油开关、电缆头、仪表孔板、调节阀、附属引线,机床上的各种变速箱、立轴、各种变速手柄;以及其它设备的静结合部位,均属静密封点。
(1)动密封点的计算方法:
一对连续运动(旋转或往复)的两个偶合件之间的密封,算一个动密封点。
(2)静密封点的计算方法:
一个静密封接合处,一个密封点。如一对法兰不论其规格大小均算一个静密封点;一个阀门一般算四个静密封点,如阀门后有丝堵或阀后有放空,则应各多算一个密封点;一个丝扣活接头算三个密封点;特别部位,如连接法兰的螺栓孔与设备内部是连通的,除了接合而算一个密封点外有几个螺栓孔应加几个密封点。
(1)有一处泄漏,就算一个泄漏点,不论是密封点或因焊缝裂纹、砂眼、腐蚀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泄漏均作泄漏点统计。
(2)泄漏率公式:
静(动)密封点泄漏率(‰)=静(动)密封泄漏点数/静(动)密封点数×1000‰。
7.1静密封泄漏标准:
(1)设备及管线的接合部位用肉眼观察,不结焦、不冒烟、无漏痕、无滲迹、无污垢。
(2)仪表设备及风引线焊接及其它连接部位用肥皂水试漏无气泡(真空部位用吸薄纸条的方法)。
(3)电气设备变压器油开关、油浸纸绝缘电缆头等结合部位,用肉眼观察无渗漏。
(4)乙炔气、氧气、二氧化碳气等易燃易爆或有毒气体系统,用肥皂水试漏无气泡,或用精密试纸试漏不变色。
(5)空气系统(含真空部分),用长薄纸条试漏,无吹动吸引现象或用肥皂水检查无气泡。
(6)蒸汽系统用肉眼观察不漏气,无水垢。
(7)酸、碱等化学物料系统,用肉眼观察无渗迹,无漏痕,不结垢,不冒烟,或用精密试纸试漏不变色。
(8)水、油系统,宏观检查或用手摸无渗漏,无水垢。
(9)各种机床的变速箱,主轴变速手柄,宏观检查无明显渗漏。裸露运动部件润滑(如机床等)不进行统计和考核。
(10)物料运输设备盖子宏观检查无明显溢漏。
7.2动密封检验标准
(1)各类往复压缩机曲轴箱盖允许有微渗油,但要经常擦干净,填料使用初期不允许泄漏,到运行间隔期末允许有微漏。填料函不允许漏油,而活塞杆应带有油膜,对有毒、易燃、易爆介质的填料函,在距离填料外盖300亳米内,取样分析,有毒气体浓度不得超过安全规定范围。
(2)各种注油器允许油微漏现象,但要经常擦净。
(3)各种传动设备采用油环润滑的轴承不允许漏油,采用注油的轴承允许有微渗,并应随时擦净。
(4)供油泵允许有微漏现象,范围为每分钟不超过一滴。
(5)水泵填料允许泄漏范围,初期每分钟不多于20滴,末期不多于40滴。
(6)输送物料介质的填料处,每分钟不多于15滴。
(7)凡使用机械密封的各类泵,初期不允许有泄漏,末期每分钟不超过5滴。
8.1各场所所属设备、管线阀门等的静、动密封管理,由各设备管线阀门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公共管线根据供出和接收单位维护划分区域分别负责。
8.2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装置内的仪表工艺管路、风管、仪表专用伴热管线(包括一次手阀及阀后引线),压力表的密封管理,由电仪车间负责。
8.3消火栓的密封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8.4电气设备、变压器、油开关、电缆头等的密封管理由电仪车进负责。
9.1密封管理
(1)凡投入运行的生产装置、设备都必须由各部门建立设备、管道静动密封点登记簿,设备管理台帐。密封点统计无误。
(2)设备科对生产现场密封管理的实际状况进行检查、考核、奖优罚劣。
(3)设备科要组织各种密封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密封新技术、新材料。
9.2巩固无泄漏管理
(1)各车间结合本车间管理状况,健全无泄漏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各车间要开展和巩固无泄漏工段活动,消漏堵漏工作要经常化、具体化、制度化。静密封点泄漏率保持在万分之五以下,动密封点泄漏率保持在千分之二以下,暂不能消除的泄漏点应挂红牌示意,并做出消除计划。
(3)各车间要认真执行设备的定期保养,按时做好设备管线密封泄漏点的检查、统计工作。
(4)各车间要定时定点进行巡回检查,发现泄漏及时处理,并认真执行挂牌制度。机电动力部每月对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中若发现泄漏点未挂牌者,一律按泄漏点对待。每月的检查结果将作为考评设备管理好坏的主要依据之一。
(5)设备科人员应经常监督巡回检查、挂牌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应用奖惩手段加以控制泄漏。
(6)各车间在巩固无泄漏管理制度成果的同时,要积极做好设备清洁文明生产活动。
为了保证本公司重点部位、关键装置安全稳定运行,加强重点部位、关键装置安全管理,明确各重点部位、关键装置管理部门、人员、职责、巡回检查频次及监控机制,避免事故发生,保障生产运行正常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3.1关键装置:
包括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等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3.2重点部位:
制造、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4.1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所在部门的总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4.2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及其他部门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4.3公司级管理人员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
4.4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监督执行。
5.1公司级管理人员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管理
5.1.1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公司级管理人员定点承包的安全管理机制,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
5.1.2承包人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保留活动记录。
5.2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管理
5.2.1安全环保部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档案,注明公司级承包人,并建立安全检查记录;
5.2.2生产技术部制定相应的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检查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门检查出的隐患,由生产技术部制定措施,确定整改责任车间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进行考核。
5.3各车间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管理
5.3.1确认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危险点,明确安全责任人;
5.3.2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5.4班组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管理
5.4.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5.4.2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5.4.3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5.4.4按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
5.4.5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5.4.6必须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和消防设施;
5.4.7非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及相关的业务人员禁止进入;
5.4.8外单位人员要到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参观须经本公司领导批准方可;
5.4.9外来单位人员到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必须进行登记。
5.5应急预案及演练
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单位制定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单位做好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并对预案进行修订。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台帐》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检查记录》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活动记录》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演练记录》
为了规范公司班前、班后常规性教育,第一时间接受事故警示教育,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
3.1各部部长及车间主任为各单位警示教育工作负责,并第一时间组织学习最新事故案例,接受警示教育。
3.2安全环保部负责获取最新事故信息和收集上级单位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
3.3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公司级别的警示教育,各部、车间一把手负责各单位的常规性教育工作。
4.1警示教育开展方式
4.1.1一般的警示教育
存在倒班情况的生产车间及部门,在每日的交接班时,由本单位值班领导按接班组和交班组分别进行教育,保证当日员工全部接受教育。情况特殊可酌情延长交接班时间。
长白班工种或部门的警示教育统一安排到早八时上班后的半小时内,特殊情况时间可延长或临时安排。
4.1.2公司级别的警示教育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和安排时间,教育常规场所为公司多功能餐厅和培训中心。
4.2警示教育包含的内容
警示教育主要以各种已发生的事故或者未遂事故为主,以敬畏的心理,反思性地自查或自醒,而汲取教训,排除相关隐患,从而保障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内容还可以是:通报管理人员发现的“三违现象”、点名批评教育失责或违规员工、提醒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害因素、作业风险及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以及管理人员的自我批评,也可以是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个人和先进事迹的表扬等。
4.3警示教育记录规定
一般性警示教育,仅留存签到表,相关人员在个人工作笔记中作好简要记录即可。
公司级警示教育,由人力资源部留存签到表,综合管理部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相关影像记录。
为了动员、鼓励员工发现和举报隐患,彻查事故隐患,督促事故隐患整改进度,极大地消除各种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各部及车间(以下简称各单位)
3.1各单位负责人及各类管理人员负责接收员工举报信息,并负责核实和安排处理;对群众举报的尖锐问题或无力处理的问题,必须及时向安全环保部和公司领导汇报,以求及时处理。
3.2安全环保部可跨级接收各类与安全、环保相关的举报信息;具有监督和指正各单位的举报处理工作;负责对举报员工的保护和表彰。
3.3公司安委会负责对已核实的举报信息进行分级,和提出奖励建议。
4.1对举报人的规定
4.1.1举报人可以是公司员工、参观人员、外委施工人员及周围群众,但举报人务必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1.2举报人优先向责任单位举报。举报无果或情况特殊,也可越级举报。
4.2对举报内容的规定
工作环境中存在的以下问题,发现人员均可进行举报:
(1)各种事故隐患;
(2)各种“三违”现象;
(3)未被辨识出的危险源;
(4)整改不彻底的各类隐患;
(5)管理人员的一切失责行为等
4.3对举报人的奖励
一旦对举报信息复核属实,务必立即按相关程序安排整改处理,并按举报信息的级别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核定工作由公司安委会负责),遵照安委会建议进行奖励。
为了打击违规乱纪行为和激励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单位,保持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各部及车间(以下简称各单位)
3.1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先进个人的举荐或选举。
3.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有权对下级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制度做出奖罚决定。
3.3公司安委会负责对各类奖罚异议的仲裁。
3.4公司综合部负责每月奖罚的汇总,并在相应人员的工资表中体现。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具体发放。
有章可依,有章必依;
有功必奖,有过必罚;
奖罚严明,人人平等。
奖励:嘉奖、记功、记大功;
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留职检查、解聘。
6.1奖罚从建议到执行不得超过3个月。
6.2审批权限:中层主管以上员工记大过、留职检查、解聘者由总经理批准,其余人员由行政人事部主任批准,并报总经理备案。
6.3对员工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意见;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工会申诉;工会认为对员工的处罚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公司应当在2周内给予答复。
6.4公司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解聘员工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公司的解聘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内容,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6.5对员工的奖罚一经决定,制成书面通知送达本人,并在公司范围内公布;记小过以上处分同时记入其劳动人事档案。
6.6若经济损失的赔偿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事故管理制度》
《生产区禁烟制度》
《工艺管理制度》
《八条禁令》
《考勤管理制度》
《交接班管理制度》
《员工手册》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
《鑫宇公司考核细则》
《奖金发放制度》等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车间班组的生产、安全建设,规范各车间班前会程序,提高班前会质量,实现班前会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如下规定:
公司各部、车间存在交接班情况的所有岗位
通过班前会,使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身素质得到提高,车间管理和班组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班前会内容要做到“五必讲”,即:车间主任、班长在班前会上必讲上一班的安全情况和问题;必讲现场主要安全措施和质量标准;必讲存在的问题、地点和作业人员必须注意的安全事项;必讲特殊工种的岗位要求;必讲当班班长和作业人员所负的安全责任和必须把握的安全环节。班前会要突出讲任务、讲安全、讲培训三大主题。讲任务,做到任务目标明确,职工对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标准、达到什么质量要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讲安全,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通过安全教育,职工知道安全注意事项,掌握操作技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讲培训,通过安全知识学习,作业规程学习和考试,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水平,构筑长效的安全生产机制。
4.1班前签到
接班人员必须于规定上班时间前15分钟到达交接班地点,在召开班前会前,当班职工要进行签到,当班领导或班长按需进行点名。
4.2班前危险人物排查
在布置安排当班生产任务之前,要从关心职工、爱护职工出发进行班前排查。班长和相关管理人员在班前会前要严格排查各位员工的精神面貌,排查要做到察言观色,看当天来
上班、昨天轮休或请假的职工是否休息好、班前是否有人饮酒、邻里或家庭是否发生矛盾产生思想波动、职工是否身体不适等,确保出勤的职工精神饱满,心情舒畅,消除职工思想上、体力上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危险人物要问明原因,有思想隐患或其他原因不能保证工作安全的,要责令其休班。
4.3讲任务
简要传达公司或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把上一班工作现场情况讲清楚,对存在的隐患或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点评、解析,提出应急措施和整改办法。通报上班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详细布置当班生产任务,明确本班要完成的任务指标并落实到人,分析完成任务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合理布置当班生产工作量。
4.4讲安全
根据当班生产任务和工作现场的实际,针对每个环节、每道工序、每个作业点应注意的安全事项逐项逐条讲清讲透,让每个作业人员明白施工时存在的隐患和处理的办法,以及自己作业岗位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增强当班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当班布置的零星任务,要明确一名安全负责人,负责作业时的安全工作。
4.5讲培训
各车间根据公司总体安排和车间班组的实际情况,确定培训计划学习内容,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及时传达作业规程和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不断提高职工理论和工艺技术素质。
4.6安全生产任务确认
班前会安全生产任务等布置完成后,负责人要对当班职工掌握班前会内容情况对职工进行询问确认,职工对询问情况进行回答。
5.1各接班班长要提前掌握、了解上一班组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隐患问题,提前对当班职工情况了解排查,做到心中有数。按照班前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准备班前会记录。
5.2班前会每天每班必须召开,班前会主持人必须由班组长及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担任。主持人召开班前会时要精力集中,精神饱满,讲话声音洪亮。
5.3各班组要根据本车间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召开班前会,班前会整个过程控制在15分钟左右,各班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5.4各班组要及时反馈班前会召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和积累经验,公司将组织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凡发现班前会不认真组织和召开的,对车间领导和该班班长罚款50元。
5.5参加班前会人员必须态度端正,认真听讲,牢记会上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以确保班中安全。开会期间,手机必须调至关闭或振动状态,不准接打电话或随意出入。否则每次罚款20元。
《交接班记录》
《会议记录》
《培训记录》
为供电与电气设备设施安全,保障生产安全运行,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供电、用电设备设施及供电输送系统的配置、运行、维护保养。
3.1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供电及电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监督供电任务完成过程,对发电、供电、用电设备安全运行进行考核评价。
3.2电仪车间负责执行发电生产安全制度,为生产提供用力保障。
3.3生产技术部、设备科、电仪车间负责向生产车间、后勤送电,完成供电任务,维护保养供电、用电设备设施。
3.4用电单位负责执行电气设备运行规程,实施用电设备设施的监控。
序号 |
标准 |
1 |
建立变电站运行规程、变压器运行规程、电气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等规程及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 在电气主控室内,必须有高压一次系统图、模拟操作图。在变、配电室内,应有本系统的电气一次系统图。 |
2 |
凡有人值班的变配电室,每班至少巡视一次,无人值班的变配电室,每周至少巡视一次。巡视应在用电高峰时间进行,并作好记录。 |
3 |
变配电所负责人、主管技术人员应经常进行监督性巡视检查和夜间巡视,并做好记录。 |
4 |
应建立健全各种技术档案(包括电气图纸、负荷资料)以及运行、检修、预试中的各项记录(包括设备缺陷记录),并妥善保存。 |
5 |
高压电气设备、变压器油及电缆应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试验报告应存档保管。变配电所的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棒及验电器的绝缘性能,必须定期检查试验。 |
6 |
变电站和配电室不得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场所及贴邻其建造,如必须贴邻建造则不应有门、窗、孔、洞与其相通。 |
7 |
室内安装的变压器应有足够的通风,避免变压器温度过高。 |
8 |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严密,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类小动物进入的插板式网罩。 |
9 |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必须有可靠的操作控制电源,以保证在故障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能可靠的动作。 |
10 |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均应接地。 |
11 |
各开关所、变电站、变压器室门上均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牌。 |
12 |
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处,均应实施阻火封堵。 |
13 |
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当水平敷设时,其至地而的距离不应小于2.5米;当垂直敷设时,其至地而的距离不应小于1.8米。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有防止电缆被机械损伤的措施。 |
14 |
金属电缆桥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
15 |
企业应设置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和处置设施。 |
16 |
焦化厂应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总氰化合物、氨氮等应符合排放标准。 |
5.1电工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证。
5.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安全运行规程,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熟悉触电急救方法。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5.3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执行《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
5.4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电气设备问题及时消除。
5.5现场要配备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5.6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6.1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6.2变电站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6.3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6.4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6.5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6.6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6.7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6.8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米。
详见《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范》
8.1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移动使用的电器用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8.2移动电具专人负责保管,保持电具、电源引线、插头、插座等电器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可靠。
8.3引线及插头完整无损。220V和380V电压的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的橡套软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外壳接地。
8.4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电钴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配用1 :1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开关。
8.5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双圈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8.6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电器采用防爆型。
8.7移动电动工具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
8.8搬运,一定要先切断电源。
9.1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9.2一般情况不准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后,拆下熔断器,并挂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9.3必须带电检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仪车间主任负责审核、总经理助理负责批准;
(2)利用绝缘物可靠地将邻近各相分离开,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帽子,不准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3)在电气技术人员、安全员直接监护下进行工作;
(4)工作点附近各相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
(5)具有一定经验的电工操作,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监护与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离。
9.4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装设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9.5停电、测电、验电的检修作业,由负责人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监护,否则不准作业。
9.6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
9.7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等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
检修负责人应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的责任;检修人员应对所做工作直接负责;参加变电检修的应遵守本规定:
(1)接受检修任务时明确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检修前,作好充分准备;
(2)检修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
(3)检修后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向运行人员办理交付验收工作;参加检修人员应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现场;
(4)检修后的设备,不允许带缺陷情况投入运行;
11.1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
(2)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经测验确认无电后,摘除辅助线路上的保险丝。
11.2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
(1)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2)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11.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禁止任何人触摸正在转动的各类设备,但若必须靠近时耑采取防护措施。
(1)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
(2)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3)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4)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5)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
(6)高压验电笔每6个月试验一次。6~10KV试验电压为40KV; 20~35KV试验电压为105KV,时间为5分钟。
《电工作业记录》
《电气维护保养记录》
《电气检修记录》
《电气事故记录》
为了按时、保质、保量向生产提供蒸汽,保障生产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应于供汽锅炉产汽、供汽及供汽管网的安全运行。
3.1化产车间负责锅炉及供汽管网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3.2化产车间锅炉房负责锅炉与供汽运行监控,完成向生产供汽任务。
3.3生产技术部直管锅炉房软水机组、仪表及自控设备。
3.4各用汽单位负责安全用汽。
4.1设备科应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对锅炉运行人员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4.2锅炉操作工应持锅炉操作资格证上岗,严格执行锅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锅炉,监控锅炉安全运行,观察锅炉水位、炉膛温度、压力,调整鼓风机、引风机转速,确保锅炉运行各项指挥符合操作规定,向各单位提供合格的蒸汽。
4.3软化水处理人员应严格执行锅炉用水标准,进行软化水处理,检测软化水质量,保持软化水箱液位,向锅炉提供合格的软化水。
4.4锅炉房班长应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落实盐酸贮存、卸车、添加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软化水处理过程和盐酸贮存、卸车、添加作业安全。
4.5岗位操作工应坚持每小时巡回检查1次锅炉及辅助设备运行情况,查处隐患,保障锅炉安全运行无故障。
化产车间需接受生产技术部指挥,按照指令向生产单位、辅助作业场所、办公区、生活区供给蒸汽,并调整供汽压力,保证各用汽点蒸汽质量。
5.1在生产用汽负荷波动时,及时调整供汽量,保证生产用汽。
5.2对于断汽将影响生产安全的重要用汽设备、装置、场所,不得任意停汽或保证不了用汽质量。
5.3锅炉出现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汽时,化产车间应及时报告生产技术部,由其通知各用汽单位,做好应急工作。
6.1用汽单位需要调整蒸汽用量,应及时报告生产技术部和化产车间,由化产车间主任通知锅炉房进行调整。
6.2用汽单位应定期排除本单位分汽包冷凝水,维护用汽管道与设备,做好用汽设备的保温工作,消除跑、冒、滴、漏,以免烫伤人员。
车间维修人员应对供汽管网进行巡回检查,维持管道、阀门及保温层完好。
为保障本公司生产供水、用水安全,保障生产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供水、供水设备、管网及用水、用水设备设施的安全。
3.1设备科负责供水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3.2电仪车间负责公司生产、生活用水的供给安全。
3.3各用水单位负责本单位用水设备设施安全。
4.1生产技术部组织制定供水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监督供水、用水设备安全。
4.2电仪车间水泵工及化产车间新鲜水操作工,应按规定定时向蓄水池补水,监控水泵运行,保持水池贮存量符合规定。巡回检查蓄水池防护装置,防止淹溺事故。
4.3循环水操作工应按时向用水单位供水,及时补、排水和添加阻垢剂,控制供水压力、流量满足生产用水需求。
4.4供水人员没接到上级领导通知,不得任意停止供水。
4.5突然停电或供水设备设施出现故障,不能保证供水时,应向车间和生产技术部及时报告,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向断水将影响安全的设备供水。
5.1用水单位应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用水、用水设备设施安全培训,掌握用水量控制技术。
5.2用水单位应控制用水,保持用水设备设施运行,确保不影响安全生产。
5.3用水岗位操作人员发现供水量、水压不符合工艺要求,冷却水温过高影响安全,应及时向车间报告,由班长通知供水人员进行调整。
维修人员应对供水管网进行巡回检查,维持管道、阀门及保温层完好。
《供水记录》。
《巡检记录》。
为保障本公司生产场所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生产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供水、供气设备、管网及用水、用气设备设施的安全。
生产场所的负责人负责本场所的通风安全。
4.1各生产单位做好本单位的通风管理工作,配电室、操作室、具有易燃易爆介质的封闭空间里均应采取通风措施。
4.2公司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中应综合进行通风系统设计,保证生产场所、重要生产装置、生产工房的通风符合规定。
4.3各单位需要增加通风设备设施,应提出申请,经总工审核确认,设备科组织实施。
4.4 通风设备的安全运行执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腐蚀将会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导致物料、水、汽等泄漏;建筑物、构筑物损坏;高温设备、管道表面,可能烫伤作业人员,热辐射场所危害员工身体健康。为防止设备设施腐蚀、高温损坏设备设施,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各单位及设备、管道防腐保温的设计、安装、维修工作。
3.1设备科负责设备、管道防腐保温的管理工作。
3.2各生产单位负责维护本单位设备、管道防腐层、保温层。
3.3总工办负责防腐保温的施工安全。
3.3工艺防腐由总工办技术人员负责。
4.1易受到腐蚀的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4.2总工办根据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所处的环境、介质等因素确定防腐保温方案,选择防腐保温材料,所选材料应满足规定。
4.3对已腐蚀的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应经设备科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后,方可进行表面处理。
4.4用于油罐等非导电介质内防腐的涂料必须按安全规定选用导静电涂料,并进行电阻率测试。
4.5铝皮、镀锌铁皮本身有耐腐蚀性,不应再涂刷防腐层。
4.6设备管道表而涂料颜色和标志应符合安全色规定。
5.1生产中的设备管道需进行保温(保冷)的包括:
(1)设备、管道、阀门、法兰及其附件表而温度超过50℃时;
(2)设备、管道、阀门、法兰及其附件表面散热损失超过规定;
(3)保温层外表而局部温度超过设计温度30℃以上,保温层破损出现漏雨、漏水时;
(4)防止设备、管道内介质冻结、凝结时;
(5)设计中规定需要保冷的部位以原有的保冷层出现结霜或损坏时。
5.2不需要保温(保冷)的设备管道
(1)设计中要求散热和必须裸露的;
(2)要求及时发现泄漏的法兰;
(3)生产中需要经常检测,防止发生损坏的部位;
(4)工艺中放汽、排空、排烟有不需要保温的部位;
(5)各种不需要保温的热工艺表系统;
(6)施工中的临时设施。
6.1防腐保温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6.2防腐保温单位应履行进厂安全教育,办理生产区域检修作业票证,确定现场监护人。
6.3防腐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防腐保温方案,制定登高、防中毒、防窒息等安全防护措施,如:罐内或窄小空间施工应安装临时通风设施,施工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
6.4施工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6.5施工前应进行作业现场安全检查,确认施工作业对设备管道无影响;如果设备停车防腐应与电源、水源、气源切断。
6.6设备科或主管部门应跟踪防腐保温施工过程,查处违章施工者。
6.7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质量。
6.8施工前,主管部门应要求施工方与安全环保部签订安全协议。
为加强公司仪器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以下简称“仪表设备”)管理工作,提高仪表设备管理水平,保障仪表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应公司仪表选型、购置、安装、使用、维护、更新、报废的管理。
3.1生产技术部负责仪器仪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2总工办负责技改等项目中仪表设备选型、安装、验收。
3.3设备科负责新增、更新仪表设备及备品配件的选型、采购。
4.4电仪车间仪表班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按时汇总反馈仪表设备运行状况。电仪车间负责自动控制及仪器仪表安全管理工作。
4.1过程控制系统。
4.2检测仪表。
4.3控制仪表。
4.4联锁回路仪表。
4.5在线分析仪表。
4.6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7特殊仪表。
4.8其它仪表。
考核指标:
(1)仪表完好率≥95%;使用率95%;控制率95%;泄漏率≤0.5%。
(2)分析仪表完好率、使用率90%。
(3)联锁系统投用率为100%。
(4)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装率、完好率和使用率为100%。
为了保障生产正常运行,对生产过程使用煤气及粗苯生产区域进行监测,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危险爆炸场所的监测管理。
供应部负责气体报警器的购置,生产技术部部负责气体报警器的监督管理。
4.1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无论是引进项目还是国内配套项目,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4.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国家指定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2)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3)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4)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4.3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2)检测器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尽可能减少雨水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4)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5)检测器的安装和接线应按厂家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规定。
4.4加强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1)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2)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意外进水。
(3)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执行维护检修规程。
(4)可燃气体报警器需停运、拆除、增加,由动力车间设备管理员安排施工。
为保障生产正常运行,采用仪器仪表全程监控,为了仪器仪表能够正常发挥监控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仪表气源、电源的管理工作。
电仪车间负责公司仪表气源、电源的管理工作。
4.1仪表气体中不应含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在操作压力下的气源露点,应比工作环境或历史上当地年极端最低温度至少低10℃。
4.2控制室内应设供气系统压力的监视与报警。
4.3每日对供气系统(贮气罐、阀门、管线、过滤器、减压阀、压力表等)巡回检查1次。
4.4每周至少1次对在用的过滤器进行排空〈视仪表供气品质及安装地点可适当增加棑空次数〉。定期对装置最低点处的排污阀进行排空。
5.1定期对供电系统的各部位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
5.2对并联使用的电源箱,在线检查其运行情况,每个电源箱的输出电流均不得超过其额定值。
5.3供电系统中的开关、电源分配器、供电端子排的标识必须准确清晰。对脱落、丢失的标签,模糊不清的字迹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5.4供电系统的各设备,应当有完善的防止小动物随意进入的措施。
5.5仪表盘(柜)的仪表供电开关宜留有至少10%备用回路。严禁从仪表电源上向非仪表负载供电;严禁从仪表电源上搭接临时负载。
5.6重要生产装置控制仪表电源供电系统中应配置UPS、确保生产装置供电系统发生断电等事故时,其控制仪表能够正常显示和可靠动作。
5.7控制仪表电源供电系统的接线方式应简洁、清晰,电源引向不同回路的380V、220V母线(以下简称低压母线),所选用的线路、设备、保护装置等应符合规定。
5.8控制仪表电源供电系统的配置在满足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还可进行UPS离线检修、蓄电池定期维护等工作。
5.9控制仪表电源系统的切换装置,应能实现无扰动切换,其切换时间应满足控制仪表的运行要求;低压母线的直供馈出回路可根据系统电源质量等情况,配置隔离变压器或稳压器。
5.10在控制仪表电源系统中,要采取防雷、EP谐波吸收装置保护措施,防止过电压对控制仪表电源系统的危害。
5.11具备两路供电的控制仪表,应具备两路非同期工频交流电源同时工作的条件。
5.12控制仪表电源供电系统的配置,应由仪表专业提出供电要求,电气、仪表专业共同确定仪表电源供电系统的配置方案。
5.13控制仪表电源质量
(1)电源电压:交流220V±10%。电源频率:50HZ±1HZ;
(2)电源瞬间断电时间应小于用电设备的允许电源瞬间断电时间。瞬时电压降:小于20%。
6.1控制仪表电源系统竣工后,由电气、仪表专业按有关规范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6.2生产装置每周期开工投料前须对控制仪表电源供电系统的可靠性进行以下检验:
(1)断开隔离变压器输出电源回路;
(2)断开UPS输出电源回路;
(3)同时断开供隔离变压器和UPS的输入电源回路。检验过程中如控制仪表运行正常、生产装置无异常现象发生,视为仪表电源供电系统合格;
(4)企业须绘制控制仪表电源一次供电系统图,并明确电气、仪表专业的管理界线;
(5)UPS的运行管理应按相关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6)控制仪表电源系统配电装置的运行管理除按照低压配电装置管理要求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配电装置上应有电气一次主接线图;
②仪表和电气专业须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积极做好运行、检查、维护等工作,消除管理盲区;
③建立UPS和蓄电池台帐及运行、事故、测试等记录;
④UPS故障报警信号应引入控制仪表报警系统;
⑤电源装置输出端的中性点不应接地。
为了加强联锁系统的管理,保护好设备、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制定本制度。
2.1本制度规定了联锁自保装置的分类、维护、投运、解除的相关要求。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联锁系统的管理。
3.1分管副总经理及总工办负责各自仪表、电气联锁装置的管理,联锁解除和变更时的审批;
3.2生产技术部负责大型机组等设备本体联锁管理;
3.3各生产车间负责联锁值变更的提出及联锁解除和投用时的申请和确认;
3.4仪表人员负责联锁装置的维护,定期校验及投用、解除的实施。
4.1联锁自保装置的分类
(1)A级为公司级,联锁自保装置:指该联锁自保装置动作可引起生产装置停车;要求投运率达到100%。
(2)B级为车间级,联锁自保装置:指该联锁自保装置动作可引起主要设备和一般设备跳车;要求投运率达到98%。
4.2联锁自保装置的维护和投运
4.2.1生产装置和设备上的联锁自保装置必须完好,按给定值投运,不得随意解除。
4.2.2联锁自保定值按照设计值整定校验;如需变更,由车间工艺副主任提出数据,生产技术部签字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及总工办审批,经批准后由仪表人员实施更改。
4.2.3所有联锁自保装置(仪表)要有明显标志,盘装表用黄色字标明“联锁”,现场表挂牌并用黄色字标明“联锁”。
4.2.4生产技术部要建立全公司联锁自保台帐和联锁仪表专管档案(台帐),各车间建立本车间联锁自保台帐和联锁仪表专管档案(台帐)。
4.2.5所有联锁自保仪表每次检修都要有校验记录,一式三份,生产车间、仪表人员及生产技术部各存一份。
4.3联锁自保装置的解除
4.3.1 A级联锁自保装置原则上不允许解除,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需解除,对于车间由于检修或工艺原因需要解除联锁自保装置必须由车间填写联锁解除申请单,经生产技术部确认后由分管副总经理、总工办逐级审批,仪表人员填写解除票后方可实施。
4.3.2 B级联锁自保装置的解除:对于检修人员由于检修或工艺原因需要解除联锁自保装置必须由生产车间填写联锁解除申请单,经车间主任确认后由生产技术部和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仪表人员解除。
4.3.3在书面申请单中必须写明解除联锁的详细原因,解除时间,拟恢复时间、实际恢复时间和联锁解除期间的防范措施等;
4.3.4因特殊原因需要立即解除联锁车间可先解除联锁,然后立即向有生产技术部报告,其应尽快给与答复,经授权后办理相关手续。
为了使公司生产设施、生产服务、辅助及环境检测等用到的所有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购买、使用、校准、维修等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防止使用不合格或校准期外的监测设备,以及控制由于监测设备的失效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对本公司所有监视和测量的设备的管理。
3.1生产技术部负责监视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校准、维修等工作。
3.2质检部负责测量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校准、维修等工作。
3.3供应部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购买。
4.1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备、采购
4.1.1由主管部门协助使用部门选择符合监测要求的设备,由使用部门提报监测设备的需用申请计划,上报分管负责人审批。
4.1.2供应部根据批准后的计划购买,所购监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1.3供应部所购监测设备必须经计量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检定、校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4.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
4.2.1生产技术部、质检部分别将本公司所有的监视、测量设备统一编号,建立台帐。
4.2.2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监视和测量检定规程及具体使用情况制定监测设备检定周期计划,按规定周期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保证其受检率。
4.2.3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由法定授权检定机构检定、校准,主管部门将授权检定机构检定证书号、检定时间登记在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上,将检定标识粘贴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明显部位。
4.2.4监视和测量设备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使用、维护和保养。
4.2.5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做到防腐、防锈、保持清洁;具体使用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其性能,按说明书正确使用,不得超越其监测范围或超负荷使用,防止损坏或缩短使用寿命。
4.2.6大型、关键或贵重监测设备,主管部门应结合其使用方法,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审批备案;使用部门必须由专人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使用。
4.2.7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对于强制检定的监测设备要按周期检定计划进行检定,除按规定周期检定、校准外,在对其准确性产生怀疑或修理后进行重新校准。
4.2.8监视和测量设备调整时,要由专业技术人员或授权检定机构进行调整,其它人员一律不可随便操作;对于每次使用前均需调整的监测设备,使用人员可按使用说明书进行调整。
4.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报废、核准
4.3.1新购买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经检定认为不合格的,由供应部负责退回厂家。
4.3.2在用监测设备经检定认为不合格的,由主管部门委托检定单位进行修理,确因各种原因不能利用的,根据检定部门出具的检定证明,由主管部门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做报废处理;同时在台帐上注销,报废的监测设备由主管部门统一回收处理。
4.3.3对于失控和失准的监测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处理。
4.4监视和测量设备预计6个月以上不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封存,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该设备明显处粘贴“封存”标识。
《监视设备台帐》
《监视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测量设备台帐》
《测量设备保养记录》
为了新建工程和装置改建、扩建及技术措施项目验收投产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全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进项目。
安全环保部负责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技术部负责项目工艺安全工作,总工办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4.1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进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要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必须遵守“三同时”的原则进行。
4.2建设项目应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装备,使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控制在现行国家标准、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
4.3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试生产阶段,必须填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
4.4建设项目具备验收的条件: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已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3)建设项目中工人作业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数据已经法定单位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检测检验报告;
(4)建设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已经法定单位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书(或检验合格证书);
(5)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操作证;
(6)对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列有整改方案并预留专项资金。
(7)对于已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
为了选择合格的承包商,确保施工、生产、质量的安全,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合本企业承包商的管理。
3.1总工办负责承包商的资格审查、教育、施工监督检查验收;
3.2行政部负责后勤物资的供给;
3.3各车间、部门和分管领导按职责归口管理。
4.1资格预审
4.1.1承包商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范围、以往的业绩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范围等内容;
4.1.2总工办组织其它科室、车间针对承包商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核,确定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作业能力,根据审核结果选出适合的承包商,将审核结果报总经理,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正式选用承包商;
4.1.3总工办汇总各科室意见,针对承包商的施工内容提出安全生产要求,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4.1.4承包商要根据企业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编制必要的生产计划,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检查与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配备,接受企业安全培训教育。
4.2作业监督
4.2.1总工办对承包商的作业落实安全责任人,作业过程中,承包商有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落实安全措施;
4.2.2承包商人员涉及到动火、临时用电、登高、吊装、动土、断路、抽堵盲板、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到安全环保部,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许可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安全下才能作业;
4.2.3总工办针对作业内容不定时的检查监督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和安全生产状况,填写《承包商作业安全检查表》。
4.3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4.3.1承包商主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4.3.2承包商要爱护厂内公物及设备、管道和消防设施(器材),未经总工办批准办理许可证,严禁动用公司设备,但紧急情况可先使用我公司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但事后必须及时报告和照价补偿。禁止无端爬越厂区内的各种机械装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与本施工工作无关的事情。
4.3.3承包商所带(开)施工车辆必须接受保安检查和登记,按照规定戴好阻火器,在厂区内限速行驶。未经总工办批准,严禁将非作业车辆驶入装置区内以及将车辆停放装置区内和消防通道上。
4.3.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允许的作业范围,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严禁在装置区内随意开启机泵、动用、触摸机器、仪表、阀门、电器设备等,更不准未经同意随意拖用厂内、他人或外单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现场的设备、物资材料要有专人看管,发生窃盗案件时要及时向行政部保卫科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4.3.5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与相关部门和车间做好联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项,防止因施工作业情况的变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类事故。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严禁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以及穿带铁钉的鞋。
4.3.6承包商应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厂区内未经总工办批准,严禁使用电炉、电锅、电壶等大负荷电器。
4.3.7承包商应安排具有资质和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对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专业监护。
4.3.8在企业启动安全应急程序时,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服从总指挥的统一调度,不得自行其事。
4.3.9如施工项目有多个承包商的,执行以上规定外,由分管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4表现评价和续用
4.4.1项目完工后,企业相关科室应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表现做出评价,填写《承包商表现评价表》,汇入承包商档案;
4.4.2企业将为合格的承包商造册,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单》;
4.4.3对于承包商名单中优秀的承包商,企业以后在选择时可以优先考虑。
《安全责任协议书》
《承包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表》
《承包商表现评价表》
《合格承包商名单》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由于使用和管理不善导致隐患或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和化学废弃物的处理。
3.1供应部负责向有资质的企业采购、验收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
3.2生产技术部负责按要求生产、使用和处理危险化学品;
3.3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3.4承包商在使用、保管危险化学品时按照本规定执行。
4.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验收
4.1.1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化学品必须从具备化工产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中采购。
4.1.2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贴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和附带完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4.1.3验收人员需确认到货的化学品的标签和说明书齐全。
4.2危险化学品的存储管理
4.2.1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库管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专用存储仓库的存储设备和安全设施。
4.2.2危险化学品应分区、分类、分库存储,不得与禁忌物品混合存放。
4.2.3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均应严格进行检查验收和登记。
4.2.4在贮存期间,库管人员应定期检查贮存条件、物品变化情况,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4.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4.3.1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能够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3.2使用人员应严格按危险化学品的技术说明书及操作规程操作,并了解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4.3.3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作业人员应使用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3.4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领用手续,规定合理周转量。危险化学品应专人领用并上锁保管。
4.3.5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救援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方法。
4.3.6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4.4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执行。每种化学品和容器都必须合适地处理。
4.5应急电话
设立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或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记录》
《仓库的定期检查记录》
《罐区的定期检查记录》
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使用,做好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本公司在用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
3.1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危化品输送管道的管理工作;
3.2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危化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管道监察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按照《危险化学品管道使用登记规则》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备案。
4.2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技术档案管理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技术档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检验、维修危险化学品管道的重要依据。所有危险化学品管道,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4.3危险化学品管道管理人员的职责
危险化学品管道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4.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4.3.2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技术档案;
4.3.3编制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4.3.4参与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4.3.5制定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检验、检修、改造和报废等工作计划并实施;
4.3.6参与危险化学品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4.3.7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4.3.8参与危险化学品管道事故分析;
4.3.9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的统计上报。
4.4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4.4.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4.4.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因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4.4.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4.5巡线检查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做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每天巡线1次,巡回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
(2)管道接头、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
(3)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
(4)管道震动情况;
(5)管道支架是否完好;
(6)管道之间、管道和相临构件的摩察情况;
(7)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完好;
(8)静电跨接、静电接地、抗腐蚀阴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9)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4.7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是保证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基础。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4.8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管理
4.8.1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管道监察部门申报监检;
4.8.2项目报建审批及备案手续必须齐全;
4.8.3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审查;
4.8.4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安装施工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等内容;
4.8.5所选择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危险化学品管道安装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和相应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4.8.6采购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
4.8.7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的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和资格,必须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与之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和检测手段,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重大的技术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要求一致。
4.8.8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修理和技术改造必须做到:结构合理,保证管系的强度能满足最高工作压力的要求;管道的补焊、更换管段、管件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必要时进行强度校核;修理改造的焊接必须有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材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4.8.9管道检修前的安全要求:管道系统的降温、卸压、放料和置换,管道系统停车后,应按操作规程把管道温度降至45℃以下,卸压至大气压,放料应彻底。介质为易燃、易爆和有害气体的管道,应采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用盲板将待修管道与不修的管道隔离。清洗和吹扫。气体取样分析,确认合格后方能交付检修。
4.9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定期检验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与全面检验。
4.9.1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4.9.2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在线检验的检验人员资格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认可,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安排检验工作。
4.9.3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
4.9.4以上规定的在线检验项目是在线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项目和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4.9.5在在线检验开始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与检验有关的管道平面布置图、管道工艺流程图、单线图、历次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报告、运行参数等技术资料,检验人员应在了解这些资料的基础上对管道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道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泄漏等事故处理记录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验方案。
4.9.6宏观检查的主要检查项目和内容如下:泄漏检查、绝热层、防腐层检查、振动检查、位置与变形检查、支吊架检查、阀门检查、法兰检查、膨胀节检查、阴极保护装置检查、管道标识检查。
4.9.7对重要管道或有明显腐蚀和冲刷减薄的弯头、三通、管径突变部位及相邻直管部位应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壁厚测定。壁厚测定宜做到定点测厚。
4.9.8对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防静电接地电阻和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的测定。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应小于0.03Ω。
4.9.9安全附件检验按规程相关要求进行。
4.9.10在线检验发现管道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4.9.11使用单位负责制定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安排全面检验工作,按时申报全面检验。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验工作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提供检验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需的辅助工作,并协助检验单位进行全面检验工作。
《危险化学品管道巡线检查记录》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销售、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装卸安全,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装卸环节。
3.1销售部负责在开具提货单前对提货单位及车辆的各项资质进行查验,装载后对装载质量进行检查核准,并建立查验、销售台帐和客户档案(一户一档)。
3.2供应部负责在购进危险化学品前对供货单位、运输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向供货企业索取有关规定必需的说明书、标签等。
3.3化产车间负责装载前对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查验,对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进行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应急措施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和现场考试,负责装卸过程中随车人员及本单位操作人员按要求操作。装载后对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并进行登记,建立相应台帐。
3.4安全环保部负责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状况、人员资质及销售、装卸环节过程中部门、车间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5销售部、化产车间要严格执行《山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经营环节“十严禁”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车查验、核准登记流程。
4.1销售部在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
销售部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五项资质和要求:
4.1.1购货单位的资质
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4.1.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
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4.1.3运输车辆的资质
具备:(1)机动车辆行驶证
(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
(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
(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
(5)运输车辆罐体检验合格有效报告书
(6)《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4.1.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
具备:(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4.1.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车辆罐体定期进行检验,符合GB2166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13392《道路运输车辆标志》要求,罐体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标志灯,粘贴喷涂反光带等。
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提货单。
4.2装载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
装载危险化学品前,随车人员和车间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运输车辆安全状况,车间工作人员还应查验运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如阻火器、灭火器、 三角顶灯、矩形标牌、导静电带、呼吸阀等),运输粗苯车辆充装前必须查验紧急切断阀,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4.3装载过程中的操作制度
装载过程中,运输车辆发动机必须熄灭,必须有提货(或运输)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装载单位操作人员在场,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
4.4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
装载完毕后,化产车间工作人员必须对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销售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对装载质量进行检查、核准,并为运输车辆依法提供“一书一签”,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驶离单位。
4.5登记制度
销售部门、化产车间要以《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详见附表)为基础,结合实际对发货和装载环节的查验、核准工作进行认真登记,流通手续,建立工作台帐,并明确责任,确保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载环节的安全,相关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4.6 装卸作业要求
(1)装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先用手触摸静电接地装置,消除人体静电,然后连接好静电接地,穿戴好劳保用品,使用铜或铜合金工具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全面了解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静电接地线良好接触,充装、卸料软管、阀门对接良好,槽车停靠固定物到位等。
(3)在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以防止意外泄漏。在装卸物料的过程中严禁车辆随便开动,如需开动爬坡卸料时,必须关闭车槽出口的出口阀,拆除软管,所采用的爬坡设施必须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4)卸车作业时,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静止2分钟后取样卸料。
(5)夏季充装粗苯时,应在上午10时前,下午17时后进行,避免在阳光直射天气炎热的情况下充装。
(6)作业完毕,要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才能进行拆除接地线等其他作业。
(7)充装过程中时刻注意槽车液位、压力,坚守现场,随时处置突发情况。
(8)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充装现场,充装完毕后检查各有关阀门是否关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4.7 不适宜装卸的情况。
凡出现下述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装卸作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雷雨天气
(2)附近有明火
(3)检测出介质泄漏
(4)液压异常
(5)其他不安全因素
5.1对装卸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1)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2)在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确保装卸现场安全。
(3)操作人员在装卸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4)装卸硫酸、烧碱时,操作时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5)装卸洗油、粗苯、焦油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
(6)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7)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8)公司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
(9)应熟练掌握装卸过程中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2对作业驾驶员、押运员的工作要求
(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3)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阻火器,不准随身携带火种,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装载作业前,驾驶员、押运员必须进行安全知识现场考试。
(5)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
(6)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禁止在作业现场打手机。
(8)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9)在装卸点作业时不得擅自脱离车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更不得进入公司其他的区域。
《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
《提货单位及车辆的资质查验记录》
《粗苯销售记录》
《煤焦油销售记录》
《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知识教育和考试记录》
《运输车辆安全状况、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检查核准记录》
《危化品装车、卸车记录》
《销售装载环节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
危化品名称 |
|
装载时间 |
|
||||||
车辆核定载量 |
|
车辆实际载量 |
|
||||||
(一)购货单位基本情况表 |
|||||||||
购货单位 |
|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
||||||
经营许可证编号 |
|
||||||||
运往地址 |
|
||||||||
(二)运输单位基本情况表 |
|||||||||
运输单位 |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 |
|
||||||
车辆 资质 情况 |
主车牌号 |
|
主车道路运输证编号 |
|
|||||
挂车牌号 |
|
挂车道路运输证编号 |
|
||||||
车辆罐体检验报告书编号 |
|
||||||||
驾驶员及押运人员资质情况 |
驾驶员姓名 |
|
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证件号码 |
|
|||||
押运员姓名 |
|
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证件号码 |
|
||||||
(二)发货、装车单位查验表 |
|||||||||
序号 |
查验内容 |
检查结果 |
查验人签字 |
||||||
1 |
查验车辆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件《道路运输证》是否符合 |
□符合 |
□无符合 |
|
|||||
2 |
查验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件是否符合 |
□符合 |
□无符合 |
|
|||||
3 |
查验运输车辆与行驶证照片一致性是否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
|
|||||
4 |
查验运输车辆是否经有资质单位检测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
□符合 |
□不符合 |
|
|||||
5 |
查验车辆允许充装危化品介质是否与承运危化品相一致 |
□符合 |
□不符合 |
|
|||||
6 |
查验运输车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是否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
|
|||||
7 |
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标识是否符合(GB13392)要求 |
□符合 |
□不符合 |
|
|||||
8 |
查验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知识现场考试成绩是否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
|
|||||
9 |
查验车辆安全状况和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是否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
|
|||||
10 |
查验危化品介质充(载)装量与车辆核载量是否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
|
|||||
11 |
查验运输车辆“一书一签”依法提供情况是否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
|
发货单位负责人(签字): 装车单位负责人(签字):
驾驶员(签字): 押运员(签字): 出厂核准人(签字):
注:如查验发现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充装销售,驶离单位。
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
危化品名称 |
|
装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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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核定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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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实际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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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货单位基本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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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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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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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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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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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输单位基本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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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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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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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资质 情况 |
主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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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车道路运输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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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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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道路运输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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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罐体检验报告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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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及押运人员资质情况 |
驾驶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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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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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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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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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货、装车单位查验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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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查验内容 |
检查结果 |
查验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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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查验车辆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件《道路运输证》是否符合 |
□符合 |
□无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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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查验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件是否符合 |
□符合 |
□无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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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查验运输车辆与行驶证照片一致性是否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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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查验运输车辆是否经有资质单位检测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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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查验车辆允许充装危化品介质是否与承运危化品相一致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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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查验运输车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是否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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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标识是否符合(GB13392)要求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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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查验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知识现场考试成绩是否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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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查验车辆安全状况和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是否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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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查验危化品介质充(载)装量与车辆核载量是否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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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查验运输车辆“一书一签”依法提供情况是否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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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单位负责人(签字): 装车单位负责人(签字):
驾驶员(签字): 押运员(签字): 出厂核准人(签字):
注:如查验发现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充装销售,驶离单位。
为了确保气瓶储存的安全使用,做好气瓶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司气瓶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气瓶储存的安全管理。
供应部负责气瓶储存的管理工作。
4.1公司应定期对供应部库房管理人员、各车间氧气瓶、乙炔气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4.2供应部应设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4.3供应部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并委托供气单位将气瓶送至公司库房。
5、检修人员使用气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5.1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5.2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5.3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5.4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5.5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为了贯彻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有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及处置活动。
3.1、各车间负责本车间产生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的统计,及危险废物台账的建立。
3.2、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车间危险废物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不定期检查。
3.3、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自己可利用的危险废物的协调处理工作。
3.4、销售部负责确需外协处置的危险废物的外协工作。确保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保证按国家规定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运输方依法运输。
3.5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由车间提出的危险废物的转运储存、回收利用、外协处置申请的批准。还负责危险废物相关资料在当地环保局的备案及相关处理的报批工作。
3.6、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对安全环保部批准工作的审核。
4.1、危险废物的生产管理
4.1.1、生产技术部要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和做好生产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4.1.2、产生危险废物的工序班组长及岗位操作工负责危险废物的初始收集及日常管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4.1.2、各车间主任对本车间的危险废物负责,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4.1.3、生产区危险废物收集装置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4.2、危险废物的转运
4.2.1、各车间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提出对将达到车间储存临界值需转运处理危险废物的申请。
4.2.2、经安全环保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转运。
4.2.3、由专人、专车进行转运,车间负责对转运危险废物进行统计上账。
4.2.4、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醒目的警示标示。
4.3、危险废物的利用
4.3.1、可利用为公司生产原料的危险废物,由车间申请,生产技术部协调,安全环保部和分管领导批准分批返回生产系统。
4.3.2、可利用危险废物返回生产系统的转运工作由专人、专车负责,车间进行统计上账。
4.3.3、生产技术部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管。
4.4、危险废物的处置
4.3.1、对车间提出的危险废物处理申请,经由安全环保部认为需外协处置的,经由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下一步处置工作。
4.3.2、经领导批准后,由销售部协调具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处置。
4.3.2、车间进行统计上帐。
4.5、危险废物的应急处理
4.5.1、由生产车间、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联合制定危险废物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并保单地环保局备案,并组织演练。
4.5.2、发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及处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第一时间处理,必要时由领导启动应急预案。
4.6、其他
4.6.1、危险废物情况(生产工艺、处理办法、处理计划)发生变化前,安全环保部应先向当地环保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6.2、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先得到当地环保局的批准。
4.6.3、禁止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混放、混存、混运。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安全供气”的生产、供应方针,使煤气管道在各区域内时时处在安全状态,进一步规范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的检查、操作环节,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从而使外送煤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为公司正常连续生产和安全供气提供保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部颁发的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2.1煤气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螺纹,其它部位应尽量采用焊接。
2.2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去座边端不小于300mm,水平焊缝应位于支座的上方。
2.3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3.1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若架空有困难,可埋地敷设。
3.2煤气管道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桥架上;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域敷设;煤气输送主管管底离地面距离不宜低于6米,煤气分配主管不宜低于4.5米。
3.3地下煤气管道的敷设:煤气管道应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设置排液装置,应在地面上设有明显标志。
3.4严禁在煤气设备和管道附近设置易燃及有腐蚀液体的管道。
4.1架空的桥架煤气管道,安装完毕后应在外表涂刷防锈涂料,定期做防腐处理。
4.2煤气设备、管道、阀门应有定期检修,按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3煤气及附属设备,每班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时间,煤气区域维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4.4冬季对煤气设备、煤气排液管道进行保温。
5.1煤气管道发生冻结或堵塞时,可用蒸汽加热管道,绝对禁止用明火烘烤管道,防止发生起火或爆炸。
5.2凡处理煤气设备内部时,要取样进行氧含量分析。
5.3在有煤气的管道上,抽、堵盲板时,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并且要有监护人员。
5.4凡处理煤气设备和煤气管道时,当放散管开着时,不准在管道附近有明火,以防引起火灾或爆炸。
5.5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煤气设施,必须打开上下孔,放散管,保持设施内的自然通风。
5.6煤气管道、设备严禁用铁器敲打,以保证设备完好并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煤气着火或爆炸。
5.7煤气检修高空作业时,一定要系好安全带,注意安全。
5.8煤气管道动火检修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监护人员要在现场监督指导。
6.1抢救煤气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
6.2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残余煤气处理干净。
6.3煤气管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公司生产调度中心,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7.1在工段长的领导下,承担外线煤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工作。
7.2熟悉管道系统位置和结构,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7.3执行岗位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外线煤气管道巡查工作。
7.4按时巡检,及时抽水、放液,防止凝水缸积水堵塞、管道泄露,排查安全隐患,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7.5加强沿线煤气控制阀及凝水缸的维护,保证阀门灵活好用,并监护野外煤气管线周围严禁取土、挖坑等。
7.6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好吸污车的使用和保养。
7.7按时认真填写巡检工作日志。
7.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1排液时不要将煤气放出,以防煤气中毒;
8.2经常定期排放,以保证煤气质量及安全,排放完后应及时将阀门关闭。
8.3非工作人员严禁开动煤气管道阀门。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有:硫酸、盐酸。
3.1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公司内各环节(含适用、转运、弃置等)的安全管理。
3.2供应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及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3.3化产车间、供应部、销售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储存中的安全管理。
3.4质检部、化产车间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4.1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应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采购。
4.2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必须委托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单位承担运输任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委托运输;
4.3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物料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4.4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1)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2)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设有专人管理;
(3)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4)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5)生产车间领料人员凭领料单通知仓库保管员领料,仓库保管人员认真核对品名、数量后发货。必须有二名以上操作人员同时搬运生产中所需的易制毒化学品;
(6)易制毒化学品发出后,仓库保管人员应立即根据领料单据登入易制毒化学品台帐进行核销。
(7)仓库保管员每天核对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发现丢失要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1)使用易制毒物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2)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 事故发生;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在使用中必须有二人以上同时操作,投料计量必须经班长或指定主操作人员复核,并做好记录;
(3)剩余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交接班,接班人员必须认真复核;
(4)不再使用时,必须将剩余易制毒化学品退库,并办理相关手续。
(1)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2)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
《物资收发登记台帐》
《操作记录》
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的管理。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4.1通用要求
4.1.1各单位负责各自公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4.1.2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4.1.3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1.4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保卫科报告,公司保卫科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4.1.5公司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派遣,须到本县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2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
4.2.1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保卫科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生产区
4.2.2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4.2.3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仓库线20公里/小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4.2.4机动车辆进出门、经过厂区高温高压路段或过磅,须按先后顺序行驶,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过磅车辆必须按顺序排队,禁止插队扰乱排队秩序。
4.2.5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2.5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4.2.6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栈桥、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进入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4.2.7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4.2.8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4.2.1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4.2.9出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路段时,必须经公司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4.2.10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防止影响消防通道。
4.2.11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4.2.12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
4.2.13禁止出租车、电三轮、人畜车进入生产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公司同意,方可进入。
4.2.14生产区内夜间禁止停放机动车辆,需停放的,必须以保卫科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4.2.15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条方能出厂,废旧物资出门须持有关部门出具的出门条可放行。
4.2.16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厂内车辆出入记录》
为了加强易制爆化学品管理,防止易制爆化学品被用于私制爆炸物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依据国家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易爆化学品在本公司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为:硫磺,及列入易制爆化学品名录中的分析用化学试剂(量很少)。
3.1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公司内各环节(含购买、使用、转运、弃置、销售等)的安全管理。
3.2采购部负责易制爆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易制爆化学品采购及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3.3化产车间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硫磺)生产、储存、厂内转移入库中的安全管理。
3.4、销售部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硫磺)的仓储、装卸、运输、销售环节中的安全管理。
3.5中心化验室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作为化学分析试剂用)。
4.1公司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上岗证。使用、销售人员应了解所销售易制爆品的具体性质,以及对储存、运输等的具体规定。
4.2易制爆危化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执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硫磺仓库必须做到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出库复核、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4.3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索要其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不具备上述资质的单位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4.4公司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标签。
4.5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查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禁止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4.6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应当在销售后5日内,将所销售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4.7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8 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采购、销售、经营等工作的,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应遵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为了明确相关方在线监测管理职责,确保在线监测数据正常上传;确保上传异常时,第一时间上报环保主管部门和尽快修复,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等;确保计划停产检修时,按程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本着多管齐下、分工合作、协同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废气、废水等在线监测管理工作。
3.1在线监测相关事宜,对接环保部门由安环副总经理负责;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生产现场管理,由生产副总经理安秋林负责;在线监测设备和对接运营商,由总经办副主任程鹏飞负责。
3.2总经办负责在线监测设备的专业巡检,对口协调、联系和配合运营商进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对设备的正常监测负责,保证设备稳定运行。
3.3各车间负责辖区内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巡检和站房的安保、卫生、供电;负责控制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即在线监测上传数据有效、达标。
3.4质检中心负责在线监测设备异常时的手工分析,以及按其他部门、车间提出的分析要求进行有关手工分析。
3.5安环部负责在线监测上传数据异常情况的对外报告、计划检修影响在线监测数据正常上传情况的请示工作,对口联系和配合上级环保部门的相关工作。
3.6采购部负责按总经办提交的采购计划,保障在线监测设备备品备件的及时采购。
4.1炼焦、化产车间各指定一名在线监测巡检人员,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日常巡查,车间主任、工段长对辖区内的在线监测设备和站房进行经常性巡查。车间在巡查中发现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或在线监测数据上传异常时,在第一时间内能够自行解决的自行组织处理,并将异常情况、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报告总经办;不能自行解决的立即通知总经办,由其进行调查、协调处理。
4.2总经办至少每日一次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在线监测运行异常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后,第一时间通知运行商进行维保,确认在线监测设备故障在24小时内无法修复时,总经办应立即联系运营商在48小时之内完成备机租用,恢复数据正常上传。并尽快报告安环部故障原因、上传数据异常时间段。故障原因暂时不明,可先不写明故障原因,待原因查明后补报。在线监测设备修复后,仍需报告或知会安环部,以便及时逐级上报。
4.3生产车间必须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4.4生产车间记录好在线监测异常情况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和记录。并通知质检中心做好在线监测上传异常时的手工分析,在线异常且备机未安装就位时的手工分析频次为:一天至少四次,每两次间隔时间不大于6小时。
4.5安环部接到总经办有关在线监测运行情况的报告后,综合考虑拟定正式外送报告,经领导审核签章后,上报环保局。
4.6公司可能导致在线监测上传数据异常的计划停产检修方案经审核后,停用设施、设备所属车间应该第一时间报告安环部,写明停车原因、停车时间等内容。再由安环部拟定正式外送请示报告,经领导审核签章后,请示上级主管部门;请示一经批准,立即通知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车间。
4.7为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稳定运行,各车间应保证在线监测设备专线供电,不得在专线上连接除监测设备外的任何用电设备。
4.8停电检修、事故检修,在线监测设备供电恢复,应在总经办的指导和配合下进行,以确保在线监测设备安全和在线监测数据正常。
4.9安环部应与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紧密联系,及时获取相关规范、标准,传达和贯彻有关文件精神。
4.10为便于有关人员及时交流,公司组建了在线监测微信群。但重大事项应报送签章的纸质报告,以便追责和存档管理。
4.11因公司内部履责不力,导致受到上级监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责任由失职部门和相关负责人承担。
为了加强对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的管理,及时发现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防止人员中毒、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公司涉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车间及相关管理部门。
3.1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所在生产车间是仪器日常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仪器及被监测系统(控制点)的正常运行,保管和看护好安全设施;对日常泄漏点及时检查,对报警后泄漏点处理负责,对轴流风机保养、维护、备用更换负责。
3.2生产技术部是组织协调并监督处理的责任单位。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处理,监督检查并负责具体落实。
3.3生产技术部及电仪车间是仪器技术业务管理的责任单位。对仪器的准确性、可靠性负责,对仪器、线路及附属设备防爆有监管检查责任。定期和不定期校验,建立校验检查档案,确保仪器可靠准确,每周对仪器巡检不少于一次,并在仪器室填写巡检记录,负责定期对岗位人员、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3.4安全环保部是仪器使用和被检测点(系统)的检查监管责任单位。每天检查一次,并对仪器是否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检,被检测点是否处于可控状态行使监管权和考核权。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仪暂时停止运行,拆除维修必须报安环部审批后方可进行。
3.5相关岗位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懂得固定式探测器和便携式报警器的性能、会操作使用,并及时记录、反馈和处理各种报警事件。
4.1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设置要求
(1)在线的报警器完好率应达到100%。
(2)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执行《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4.2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5)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4.3报警器安装现场所应注意事项
(1)被测气体的密度不同,室内探头的安装位置也应不同。被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时,探头应安装在距屋顶30cm外,方向向下;反之,探头应安装在距地面30cm处,方向向上。
(2)露天探头的安装可根据被测气体的密度而选择安装高度特别注意的,一点式探头应安装在下风侧。
(3)周围环境(雨水、清扫水)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4)报警器的周围不能有对仪表工作有影响的强电磁场(如大功率电机、变压器)
(5)报警器声、光报警控制系统,应安装在工作人员易看到和易听到的地方,以便及时消除隐患。
(6)报警回路的连接电缆要加保护套管,在探头的接线处最好加金属软管,并注意要与工厂的防爆等级一致。
(7)便于维修和校验。
4.4将检测报警器纳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管理。
4.5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检验与校准
(1)报警器的定期检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2)报警器定期校准周期为每季度进行一次,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季度除外。
(3)报警器定期检定、校准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要求。
①原则上,要采用经计量认证与被检测气体相匹配的标准样气。相同的被测介质所选的标准样气不同,报警点也不同。
②校验前,探头的周围环境应无干扰气体。如果有,要先拆下防雨罩,充入一定量的洁净空气后,再连续通入样气,以保证校验的准确性。
4.6可燃气体报警器使用和维护方法
可燃气体报警器的种类和型号较多,但是基本电路原理是相同的。因此其使用和维护的方法也较相似。
(1)检测元件与补偿元件的使用寿命通常为3-5年。在使用条件合理和维护得当的条件下,可延长其使用寿命。
(2)对于有试验按钮的报警器,每周应按动一次试验按钮,检查报警系统是否正常。每2个月应检查标定一次报警器的零点和量程。
(3)检测器为隔爆型防爆设备,不得在超出规定的范围使用。检测器不得在含硫的场合使用。检测器应尽量在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条件下使用,否则,有可能烧坏元件。
(4)热线型半导体式检测器不得在缺氧的条件下使用。不要用大量的有毒有害、可燃气直冲探头。
4.7仪器所在生产车间要建立可燃气体报警仪运行记录台帐,当班岗位操作工按要求巡检,填写相关数据,制定并落实防泄漏措施,做到谁维修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监督巡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4.8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浓度接近低限报警值或达到报警值时,所在车间要查明原因,确保无泄漏;显示为0时,也要使用手持检漏仪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当炼焦车间焦炉地下室可燃气体报警仪低报时(数据显示25),岗位工要及时报告当班作业长,并立即查找(使用手持式检漏仪)泄漏点,迅速处理好并做好记录。如不能及时处理好时,而数据显示25—50时,及时报告车间领导或值班领导,车间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检查直到消除漏点为止;如还不能及时处理,数值显示50以上时,连锁风机启动,炼焦车间要立即报告生产技术部,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及当日值班领导等有关人员到现场组织抢修(风机启动、浓度下降到50以下也必须按该程序处理);如数据显示还在持续上升时,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启动应急预案一级响应程序,炼焦车间组织人员拉正交换旋塞、关闭加减旋塞、关闭煤气总阀并通入蒸汽,打开放散,组织人员检查泄漏点(使用手持式检漏仪)并进行处理,堵漏时要佩戴好防毒面具。处理时按煤气系统检修处理有关安全规定执行,处理完成后,由安环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2)当化产车间综合罐区、冷鼓工段、粗苯工段报警仪低报时(数据显示25,岗位工要及时报告车间领导或值班领导并做好记录,查找(使用手持式检漏仪)泄漏点并进行处理,堵漏时要佩戴好防毒面具;当可燃气体报警仪高报(数据显示50)时,立即报告生产技术部,由其协调立即处理,如继续上升时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处理。
4.9便携式报警仪,必须按照使用说明操作和按要求定期进行校准。
4.10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使用和管理中,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为了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班组是直接从事生产的基本单位,班组安全工作影响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从班组入手,为此特设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各生产车间的生产班组、辅助生产班组(化验班组、维修班组等),公司级直属班组(仓储、小车班班组等)。
3.1生产车间负责本车间生产班组的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各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的班组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3.2车间负责对生产班组现场管理、安全生产进行考核。
3.3设备管理员负责对生产班组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进行考核。
4.1班组基础建设,配置班组岗位,调整人员结构,建立健全班组安全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对班组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进行考核。
4.2生产现场管理,执行生产现场管理标准,实施定置管理,保证现场环境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4.3安全操作,严格执行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4.4正确使用机电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设备完好,运行安全。
4.5开展班组安全活动,进行安全教育。
4.6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报告、处置现场隐患。
4.7维护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设施与器材。
5.1各生产车间、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根据班组安全生产基本任务,制定班组定岗、定员计划,合理配置岗位、人员。
5.2生产车间、管理部门负责人结合工作,定期对班组长进行相关培训,明确班组长责任。
5.3班组长定期对班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定期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并记录活动情况,确保活动效果。
5.4班组长人选由各生产单位(部门)选拔,报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员备案,生产车间应建立健全班组长工作档案。
各班组应保持现场安全无隐患、清洁环境卫生、进行简单的设备维护。
7.1班组长应执行“生产操作规程”,监控生产整体运行安全,及时与生产线各岗位联系,调整生产运行指标,巡回检查生产(班组生产)隐患,协调处理操作问题,保证生产安全运行。
7.2各岗位操作人员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调整操作指标在工艺技术指标规定范围之内,监控岗位危险源变化、设备运行情况、岗位作业环境等。
8.1操作人员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监控设备运行,发现设备隐患,通知维修人员,并配合处置。
8.2维护人员定时维护保养机电设备,保持机电设备完好、无故障。
班组人员工作期间应维护生产现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保持消防器材数量、存放位置、符合规定,如有异常及时汇报。
对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班组内容管理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生产车间反馈,做为核算工资的依据,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对模范人员进行表彰和鼓励。
生产车间管理人员、技术员、安全员应随时监控班组操作规程落实情况,杜绝违章作业,制止违章行为,对屡次违章人员应责令下岗。对班组安全操作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与班组绩效考核工资挂勾。
各班组应建立健全本班组工作记录;生产车间应建立健全班组管理台账、班组长档案。
为使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日活动更有实效,真正达到干部员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目的,使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班组安全活动开展的各项活动。
3.1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并每月对活动记录进行检查。
3.2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管理部门安全活动。
3.3各班组长负责组织本班组的安全活动。
4.1安全环保部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4.2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总经理每季度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车间主任每月参加两次本车间的班组安全活动,各有关领导每月要参加1次其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班组安全活动。
4.3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不少于2学时。
4.4活动内容一般有:
(1)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总结上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的对策和要求。
(2)结合上级下发的事故通报,组织分析、讨论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3)根据事故预案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生产异常情况紧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的训练。
(4)定期进行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试。
(5)进行安全座谈,就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等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4.5安全日活动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基层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对记录进行检查和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环保部要定期检查,并将其纳入安全责任制考核当中。
《月度安全活动计划》
《安全活动记录》
为了加强生产装置的开停车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大检修过程化工生产装置停开车的管理。
3.1车间负责人为生产装置停开车管理的主管领导。
3.2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装置停开车方案的组织编制和实施。
3.3各车间负责生产装置停开车方案的具体落实。
4.1生产装置大检修开始前一个月,装置所在车间应编制完成停开车方案,一式三份,由车间主任签字后报送生产技术部。
4.2停开车方案以生产车间为单位进行编写。
4.3停开车方案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安全环保部等有关部室进行审核,于大检修开始前半个月审核完毕,报总工批准,批准后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实施。
4.4停开车方案的审核程序
4.4.1生产技术部接到生产车间报送的停开车方案后,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结束签字后转交安全环保部。
4.4.3安全环保部接到停开车方案后,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结束签字后转交生产技术部。
4.4.4审核结束后,由生产技术部将停开车方案报送总工签字批准。
4.5车间按审批后的停开车方案组织实施,待装置停车操作全部完成,由岗位负责人、班长、车间主任现场检查,确认签字。一份生产技术部,一份车间存查。
4.6生产车间汇总各岗位停车确认表后,向生产技术部申请办理大检修准修证。
4.7大检修准修证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安全环保部等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联合签发。
4.8生产装置大检修结束后,生产车间应做好开车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在装置检查、验收全部合格后,填写岗位开车确认表,一式二份,由岗位负责人、班长、车间主任现场检查,确认签字。
4.9生产车间按照生产装置停开车方案的要求进行开车。
《开车前安全检查表》
《设备检修记录》
《停车记录》
为了确保公司生产装置安全开、停车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化工生产装置开、停车的安全管理。
3.1分管安全、环保副经理为化工生产装置开、停车安全管理的主管领导。
3.2生产技术部负责开车设备的联合确认、协调公用物料的停送以及开停车进度的编制工作。
3.3分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开停车方案和开车设备的联合确认工作。
3.4安全环保部负责开、停车方案中安全措施、危险源辨识审批,开车设备的联合确认工作及对开、停车过程的安全条件监督检查。
3.5各车间负责开停车方案(包括:危险源辨识、安全措施、开停车步骤、开停车事故应急预案等)、开停车确认表的编制以及物料停送、开车设备确认工作。
4、内容
4.1开车
(1)开车前车间必须进行开车安全条件的检查,填写开车确认表,一式二份,由班长、车间工艺副主任、车间主任现场检查确认签字。公用物料停送单必须要物料相关的车间主任及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2)检查是否编制开车方案,开车确认表由相关人员签字后方可开车;
(3)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开车方案措施等资料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4)开车时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性、工作场所潜在事故发生因素、控制失效的影响、人为因素等各种危险是否得到消除或控制。
(5)开车前必须首先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
(6)检查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设施、通讯联络是否完好并正常运行。
(7)检查确认各种条件具备且办理开车确认单后开车,开车过程中必须由生产技术部统一指挥,各车间主任指挥车间操作并加强各个岗位的监控,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
(8)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温度和压力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9)开车过程中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按照开车方案中的应急预案执行,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10)严格做到“四不开车”,即:条件不具备不开车,程序不清楚不开车,指挥不在场不开车,出现问题不解决不开车
4.2停车
(1)公用物料停送单必须要物料相关的车间主任及调度室签字确认后方可停送。
(2)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停车方案等相关资料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3)停车时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性、工作场所潜在事故发生因素、控制失效的影响、人为因素等各种危险是否得到消除或控制。
(4)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规定的步骤进行,并有停车操作记录,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及停车方案的要求。。
(5)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6)冬季停车时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调整好暖气设施,保证车间内的温度,并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和疏水器的情况,防止冻坏。
为保证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内所有生产设施的检维修管理。
3.1设备科负责对生产设施的检维修管理。
3.2使用单位对分管的生产设施要严格遵循操作规程,认真检查生产设施运行中的动态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保证生产设施的运行安全。
3.3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4.1分类
根据设备检维修的内容划分为小修、中修、大修。
4.1.1设备小修:是对设备设施的易损件或一般缺陷进行维护性的检查和修理,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4.1.2设备中修:对设备设施的某些主要部件进行更换或修理,保持两次大修期间的应有能力。
4.1.3设备大修:是对设备设施进行彻底修理,恢复和提高设备性能,改善设备技术状况的检修。
4.2检维修计划
设备科每年的12月份根据生产任务、设备检维修间隔期等制定下一年度的检维修计划,报主管负责人审批。在编制检修计划同时,分别编制备品备件、材料计划及工机具使用计划。在检修计划中要落实“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4.3检维修管理
检维修分为按计划进行的检维修和处理日常设备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维修。
4.3.1检维修前的准备
4.3.1.1根据设备检维修项目的要求,设备科应制定设备检维修方案,落实维修人员、维修组织,并会同设备所在车间进行危害、有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3.1.2设备检维修作业前应办理《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证》。
4.3.1.3设备检维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3.1.4检维修前的交付手续由设备所在车间办理。静止设备清理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维修安全要求。
4.3.2检维修前的安全教育内容
4.3.2.1检维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维修安全规章。
4.3.2.2检维修作业现场和检维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4.3.2.3检维修作业中身体防护用品和用具的正确佩戴和使用。
4.3.2.4检维修作业项目、任务、检维修方案和检维修安全措施。
4.3.3检维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4.3.3.1安全检查和措施应详细填写在《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证》上。
4.3.3.2应对检维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4.3.3.3转动设备检维修前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维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4.3.3.4对检维修中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3.3.5对检维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4.3.3.6对检维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需探伤后方可使用。
4.3.3.7对检维修中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3.3.8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水源。
4.3.3.9对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4.3.3.10应将检维修现场的易燃易爆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4.3.3.11应检查、清理检维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障畅通无阻。
4.3.3.12需夜间检维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4.3.4检维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4.3.4.1参加检维修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3.4.2检维修作业的各工种应遵守相关安全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4.3.4.3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3.4.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维修时,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当班班长联系沟通,防止异常情况发生。
4.3.4.5对《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3.5检维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4.3.5.1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维修人员检查检维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4.3.5.2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取情况。
4.3.5.3因检维修需要而转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措施应恢复正常。
4.3.5.4检维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应及时拆除。
4.3.5.5检维修项目负责人会同设备所在车间和有关部门,对检维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4.3.6《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使用。
4.3.6.1《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证》由公司设备科负责管理。
4.3.6.2检维修前,设备所在车间、设备科应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
4.3.6.3设备所在车间、设备科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4.3.6.4安全环保部只对主要/关键设备的检修审查《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并填写审查意见。
4.3.6.5设备所在车间负责办理《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交设备科、安全环保部各存档一份。
《检维修计划》
《设备检维修记录》
《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证》
《设备检维修现场安全检查表》
《检维修交付安全生产手续》
为了确保生产现场作业安全,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应于操作、工程施工、检修、维护保养等作业前准备工作。
分管安全、环保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的管理工作,各生产单位、公用工程单位组织实施。
4.1各单位应根据生产操作、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等作业的特点,作业前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风险。
4.2作业前风险分析的内容要涵盖作业过程的步骤、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作业环境的特点以及作业人员的情况等,分析准确、科学、符合实际。
4.3未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并告知作业人员、预防控制措施不落实不得作业。
4.4分管安全、环保副总经理对各单位作业风险分析进行监督检查。
4.5各生产、施工、检修、维护保养单位应做好作业前风险分析记录。
为了规范生产现场材料堆放和存储,美化生产区面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检修用料和检修废料的管理。
(1)各车间负责辖区内检修用料和废料的规范化管理,各车间设备副主任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
(2)生产技术部和行政部负责对各车间检修用料和废料堆放存储管理进行督查。
(1)各车间应当在本车间内设置或选取少于三处的检修用料专用堆放场所,并配置必要的防雨、防腐设施或苫盖材料。
(2)严禁各车间将检修用料以任何借口随处或胡乱堆放。为便于检修确需在专用堆放场所外短时间(不超过4小时)堆放的,必须经生产技术部批准方可;为便于检修确需在专用堆放场所外较长时间(超过4小时)堆放的,必须经生产技术部和行政部批准方可。
(3)检修用料应符合美观、稳固、方便取用、节约空间、不影响通行和操作的基本原则堆放。
(4)检修后废料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存储。可利用的按类别放入检修用料堆场。不可利用的,铁器或有售卖价值的,统一送至3#配电室废料堆场存储;不具有售卖价值的,统一弃至北山脚下垃圾场内。
(5)各车间应当在检修用料专门堆场设置醒目的标志牌。
(6)若督查发现检修用料或检修废料不按上述规定存储,按1000元/次对车间进行处罚,按300元/次对该车间设备副主任进行连带处罚。
为了控制煤堆扬尘,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公司厂区空气质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露天煤堆管理。
(1)各煤堆场所属车间为该污染源的责任单位,相应车间主任为苫盖第一责任人;
(2)安全环保部、行政部、生产技术部负责督查各煤堆场苫盖情况。
(1)各煤堆所属车间必须保证煤堆及时、有效、全面苫盖。
(2)原则上除推、卸煤时,短时间局部掀开苫布外,不允许有煤堆未苫盖或苫盖不严密现象。
(3)煤堆场周边散落粉煤灰必须按需收集,加湿送至备煤车间受煤坑处,及时备煤,入炉炼焦,避免二次逸散。
(4)各煤堆所属车间,应根据煤堆储量变化备足和回收苫布,以防苫布不足和苫布资源浪费。
(5)若督查发现煤堆苫盖不及时或不完全现象,按1000元/次对车间进行处罚,按300元/次对该车间主任进行连带处罚。
为保障本公司安全生产顺利的进行,及时消除生产设施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费用的提取是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每年年初由安全环保部按计划做出安全费用预算,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公司财务部按计划拨付;
(2)对突发性的安全隐患、治理费用,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同安全委员会审核批准,随时拨付;
(3)公司财务部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的费用后的按时足额拨付,确保生产。
公司建立相关的安全费用台帐,如实准确地记录安全投入费用,财务部建立的安全费用台帐的保存期,应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
《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职工工伤认定、赔偿执行国务院令(586)号《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根据我公司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点,为确保禁火区动火作业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3.1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负责二级动火作业证的终审,以及一级、特殊动火作业证的初审。
3.2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负责一级动火作业证的终审,以及特殊动火作业证的复审。
3.3安全副总或总工程师负责特殊动火作业证的终审。
4.1动火作业的分类
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及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1.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及厂区管道廊上的动火作业。
4.1.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起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2.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相关规定。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3)动火点周围及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和封盖等措施;对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4)凡在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2规定执行。
(5)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6)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物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9)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10)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米,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11)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2)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4.2.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4.2.1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该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生产技术部及有关部门和车间,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4.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3.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3.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或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4.3.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4.4.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4.3.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3.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4.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4.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办证人到安环部领取,或索取作业证编号,如实逐项填写相关项目,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4.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4.4.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4.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4.5本作业证一式三联,作业结束前,作业人、监护人、作业区域所在车间各持一联,作业结束后,第三联交由安环部存档,第二联由所属车间存档,第一联由作业单位或维修班留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其他审批部门不建议留存,但建议登记审批记录。
4.4.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小时。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72小时。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4.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报安全副总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环保部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生产技术部负责人终审批准。
《动火安全作业证》
为确保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安全,落实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
3.1 受限空间作业取消等级划分,“一般、较大”仅做确定监护人员数量的参考。
3.2作业所在车间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初审;安环部负责终审,确定属于一般或较大危险受限空间作业,按需加派监护人员。
4.1危害识别
4.1.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设备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1.2对《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4.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4.2.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应持有任务单,到受限空间所属车间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2.2受限空间所属车间安全人员负责填写《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根据作业现场情况,组织作业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落实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安排对受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指派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作业条件逐项检查、确认,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
4.2.3“危害识别”一栏由安全人员负责填写;
4.2.4进入危险性较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安全环保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4.3作业安全措施
4.4.1安全人员与施工作业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4.4.2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要求如下:
(1)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2)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格封堵;
(3)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配。
4.4.3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1)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3)可燃气体浓度要求:
(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4.4.4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2)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5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检测,检测要求如下:
(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连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2)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6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检测要求如下:
(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2)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3)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检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检测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
(5)作业中应定期检测,至少每2h检测一次,如检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6)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检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7)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8)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4.4.7在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4.4.3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2)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4.4.3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3)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应穿戴好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4)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4.4.8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3)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4.9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1)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2)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4.10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1)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作业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4)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焊(割)工器具带出;
(5)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6)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7)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4.5许可证的管理
4.5.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不得代签,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4.5.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5.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日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超过24小时。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5. 4本作业证和编号请办证人员向安环部索取。
4.5.5本作业证一式三联,作业结束前,作业人、监护人、作业区域所在车间各持一联,作业结束后,第三联交由安环部存档,第二联由所属车间存档,第一联由作业单位或维修班留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其他审批部门不建议留存,但建议登记审批记录。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和电仪车间主任及电工班长,负责《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4.1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在运行时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2)本企业内部车间的临时用电,由用电车间持电工作业操作证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3)本企业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4.2《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管理
4.2.1本作业证和编号请办证人员向安环部索取。
4.2.2本作业证一式三联,作业结束前,作业人、监护人、作业区域所在车间各持一联,作业结束后,第三联交由安环部存档,第二联由所属车间存档,第一联由作业单位或电工班留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其他审批部门不建议留存,但建议登记审批记录。
4.3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要求
4.3.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动火要求。
4.3.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4.3.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3.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4.3.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4. 3.6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4.3.7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4.3.8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便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5)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固关闭并能上锁。
(7)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伏。
(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3.9临时供电执行车间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3.10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4.3.11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用途。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4.3.12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为加强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避免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高处作业,即凡距坠落高度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部监管,作业单位执行。
4.1高处作业分级
4.1.1高处高度:
高处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m≦h ≦5m;5m﹤h ≦15m;
15m﹤h ≦30m;h>30m
4.1.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①在阵风风力为5级(风速8.0m/s)以上;
②GB/T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③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④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⑤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⑥作业场所光度不足或能见度差;
⑦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⑧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⑨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⑩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⑪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类灾害事故。
4.1.3不存在4.1.2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4.1.2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4.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3)《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到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验查《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6)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2.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3)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4)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6)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时,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7)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8)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9)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0)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1)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12)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2.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3)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4.3《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时,一级高处作业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生产技术部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特级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后,报公司安环副总审批。
(2)本作业证一式三联,作业结束前,作业人、监护人、作业区域所在车间各持一联,作业结束后,第三联交由安环部存档,第二联由所属车间存档,第一联由作业单位或作业人员留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其他审批部门不建议留存,但建议登记审批记录。
(3)《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高处安全作业证》
为加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避免起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吊装作业。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部监管,作业单位执行。
4.1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4.2基本要求
4.2.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4.2.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2.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4.2.4吊装作业方案经生产技术部审查,报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2.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3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4.3.1项目所在车间和作业单位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3.2项目所在车间和作业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3.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3.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3.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3.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4作业中安全措施
4.4.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
4.4.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4.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4.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4.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4.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4.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4.7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5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4.5.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4.5.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4.5.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5.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4.6《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6.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
4.6.2项目所在车间负责人从安全环保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制度4.2.3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批准。
4.6.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所在车间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6.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6.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4.6.6本作业证一式三联,作业结束前,作业人、监护人、作业区域所在车间各持一联,作业结束后,第三联交由安环部存档,第二联由所属车间存档,第一联由作业单位或吊装司机留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其他审批部门不建议留存,但建议登记审批记录。
《吊装安全作业证》
为确保动土作业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破土作业。
3.1生产车间负责辖区内动土作业的现场监督和《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初审。
3.2生产技术部负责《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审批和存档管理;
3.3总工办负责动土作业的专业监督和技术支持;
3.4安环部负责动土作业的安全监督和作业审批程序审查。
4.1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4.1.2《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生产技术部审批。
4.1.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1.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1.5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4.1.6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4.1.7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1.8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4.1.9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生产技术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1.10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规范要求的相关规定。
4.1.11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个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4.1.12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1.13涉及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有关要求。
4.1.14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2《作业证》的管理
4.2.1《作业证》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批、管理。动土申请车间在生产技术部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车间;动土申请车间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生产技术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4.2.2《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第二联交作业区域所在车间留存,第三联交生产技术部存档。《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4.2.3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动土安全作业证》
为确保断路作业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断路作业的管理。
3.1生产车间负责辖区内动土作业的现场监督和《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初审。
3.2生产技术部负责《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审批和存档管理;
3.3总工办负责断路作业的专业监督和技术支持;
3.4安环部负责动土作业的安全监督和作业审批程序审查。
4.1《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4.1.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车间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断路申请车间在生产技术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车间;断路申请车间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生产技术部审批;生产技术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4.1.3断路申请车间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4.1.4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4.1.5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车间留存,第三联交由生产技术部存档,《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4.2安全要求
4.2.1作业组织
(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车间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2)断路作业申请车间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2.2作业交通警示
(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①采用安全电压;
②是指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③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④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4.2.3应急救援
(1)断路申请车间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2)动土挖开的路面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4.2.4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出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尽快恢复交通。
《断路安全作业证》
《断路作业通知单》
为规范高温作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存在高温的作业环节的管理。
3.1设备科负责公司的检维修作业;
3.2各车间维修组负责本车间内的检维修作业。
4.1技术措施
(1)高温作业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2)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3)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4)高温工作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5)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4.2保健措施
(1)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2)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3)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供给含盐清凉饮料,并符合卫生要求。
(4)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4.3组织措施
(1)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2)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勤倒班等办法,尽量缩短1次连续作业时间。
(3)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报告》
《个人体检报告》
为规范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因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以及避免因盲板使用不当、管理不到位而导致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管理。
3.1生产技术部负责盲板抽堵作业证的审批;
3.2各车间负责其范围内盲板抽堵作业证的填写。
4.1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4.1.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1.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1.3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4.1.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1.5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4.1.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4.1.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4.1.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4.1.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4.1.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4.1.11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4.1.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4.1.13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4.1.14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4.1.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4.2《作业证》的管理
4.2.1《作业证》由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生产技术部审批。
4.2.2盲板抽堵作业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4.2.3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2.4本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第二联由车间留存,第三联交由生产技术部存档,《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制度 1
1-1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度 1
1-2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3
1-3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6
1-4领导干部带班制度 9
1-5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13
1-6风险评价准则 20
1-7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23
1-8安全隐患排查上报管理制度 39
1-9变更管理制度 40
1-10供应商管理制度 44
1-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评审、修订制度 46
1-12安全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49
1-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52
1-14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54
1-15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制度 56
1-16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61
1-17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自评管理制度 63
1-18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考核制度 65
1-19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68
1-20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73
第二章 专项安全制度 76
2-1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76
2-2安全检查制度 81
2-3事故管理制度 83
2-4工资“三挂钩”制度 88
2-5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90
2-6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92
2-7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94
第三章 职业健康管理 96
3-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96
3-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01
3-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03
3-4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07
3-5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09
3-6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11
3-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13
3-8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19
3-9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22
3-10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4
第四章 消防管理 127
4-1消防管理制度 127
4-2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130
4-3防火、防爆、防尘、防中毒管理制度 133
4-4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138
第五章 专业安全 140
5-1安全台账管理制度 140
5-2工艺管理制度 144
5-3操作规程落实制度 146
5-4生产设施管理制度 150
5-5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155
5-6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57
5-7设备密封、无泄漏管理制度 160
5-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165
5-9警示教育制度 168
5-10安全举报制度 170
5-11重奖重罚制度 172
5-12安全班前会管理制度 174
5-13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77
5-14供汽(热)安全制度 183
5-15供水安全制度 185
5-16通风安全制度 187
5-17防腐保温(保冷)安全制度 188
5-18自动控制及仪器仪表安全管理制度 191
5-19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193
5-20仪表气源、电源安全制度 195
5-21联锁管理制度 198
5-22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200
5-23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203
5-24承包商管理制度 205
5-2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208
5-26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211
5-27危险化学品销售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216
5-28气瓶储存、使用制度 224
5-29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225
5-30外送煤气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228
5-31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31
5-32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34
5-33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237
5-34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239
5-35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管理制度 242
第六章 现场安全制度 246
6-1班组安全制度 246
6-2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249
6-3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251
6-4装置开停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制度 253
6-5检维修管理制度 256
6-6作业前风险分析制度 260
6-7检修用料、废料堆放存储管理制度 261
6-8煤堆苫盖管理制度 263
第七章 安全保障制度 264
7-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264
7-2职工工伤与赔偿管理制度 266
7-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267
7-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272
7-5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 278
7-6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281
7-7吊装作业管理制度 286
7-8动土作业管理制度 290
7-9断路作业管理制度 293
7-10高温作业管理制度 296
7-11盲板抽堵作业管理制度 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