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政法委关于诉源治理工作会议上的议题
现在,我代表XX法院汇报“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拓展多元解纷渠道”的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疑难复杂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并以诉讼的形式向法院汇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坚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2019年2月,诉源治理被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所吸纳,明确列为人民法院一项非常重要的改革任务。同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引下,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一线,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已成为我们的迫切需要。
一、当前诉源治理工作的基础情况
近年来,XX法院在区委、区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取得了积极成效。2020年至今,在诉前导出案件6182件,导出率为75.47%;调解成功5230件,调解成功率为84.60%。
(一)坚持党的领导,主动融入区域社会治理格局
2021年3月份,我院在XX区41个社区及3个乡镇对接设立法官说法点,配合辖区内原有的“百姓说事点”形成百姓说事、法官说法的“两说”工作机制,坚持执法办案同诉源治理并重,组织法官干警主动参与诉源治理和区域综合治理,大力开展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主动加强和改进服务群众工作,增加群众对于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认可度,打通辖区深化诉源治理的“最后一公里”,推动构建辖区区域治理新格局。
2021年4月份,法官干警依托“法官说法点”,会同相关部门到辖区内各小区开展民法典物权篇宣传,现场为群众答疑解惑,调解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纠纷。活动开展五天内就有100余户业主主动交纳了物业费共计14万余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官说法点”成立以来,成功在诉前调解纠纷1768件,实现了坚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工作目标。
(二)积极搭建平台,助力凝聚多元共治解纷合力
一是加强“两个一站式”建设,依托诉讼服务中心,持续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在诉服中心设置值班律师、公会、帮帮团和人民调解员工作站,强化与基层调解组织的联络对接,进一步综合各方调解力量。认真开展“马上办、办事不求人”为民实践活动,采取10项具体举措践行人民群众的要求立即办、马上办,以务实举措推进服务群众和诉源治理工作,有效减轻群众诉累。开展活动的系列做法得到了省高院XXX院长的认可,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二是加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建设,与本地司法行政部门协调配合,逐步形成了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诉讼相互衔接的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制度,通过在工作程序、工作方法、效力确认等方面的对接配合,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职能作用、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争议诉前化解、重大案件协调化解、行政审判定期通报、司法建议通报反馈、非诉案件裁执分离、开展庭审旁听评议、推进府院联合调研等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共同推进行政争议源头治理。
三是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建设,持续发挥人民法庭便利群众诉讼、参与基层治理的前端优势,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积极构建以基层人民法庭为主体,乡镇村屯、街道社区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基层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法庭干警深入治安隐患集中地和矛盾纠纷易发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行动,人民法庭2021年诉前导出案件902件,成功调解案件722件,有效维护辖区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依托XX人民法庭深入推进道交案件一体化解纷,对道交案件实行调解前置,3年来在诉前调解道交案件1124件,诉前导出并成功调解案件624件,实现了让人民群众及时、高效地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目标。我们依托XXX人民法庭,协同妇联、民政、司法、社区、村镇等部门搭建府院联动、多方协作的家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2021年在诉前导出家事案件261件,成功调解209件,充分发挥社会“稳定器”和“减压阀”的作用。
(三)强化内外联动,实现诉、调、普法有机衔接
以“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优化调解力量配置对接,推动构建“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解纷模式,对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及时予以司法确认,以司法的强制力保障和解协议的稳定有效履行,避免当事人事后反悔引发重复诉讼,从源头上削减不稳定因素和诉讼增量。深入开展“六走进”和贯彻实施《民法典》等专项普法活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禁毒日、宪法日等节日节点,深入校园、企业、乡村、社区、机关、军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营造良好法治氛围。组织开展“春耕保护月”、“企业服务月”、不良贷款清收等专项活动,在宣传普法的同时为群众、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就地调解矛盾纠纷,以实际行动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乡村振兴。
二、目前诉源治理工作的瓶颈困难
一是基层矛盾仍然较为突出。近年来,受疫情及外部形势变化等因素影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底层矛盾逐渐加剧。物业纠纷、婚姻家庭、买卖借贷等矛盾纠纷凸显。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显著增强,但对法院功能的认识存在偏差,对基层调解的途径和效力认识不够,“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理念常常被简单理解为“化解矛盾到法院”,遇到矛盾纠纷向法院一推了之。案多人少的矛盾仍未得到有效缓解,客观上分散了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精力。
二是各方参与力度不够均衡。诉源治理相关参与方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及参与度还不够,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工作合力尚未完全形成。在部分领域,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仍在“单兵作战”“各自为政”。基层网格、调解组织、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平台未能有效整合,保障联络机制不够健全。调解员、网格员队伍之间,缺乏统一的沟通、协作和调动机制。有的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或信访中心的平台、人员、数据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整合。个别调解组织仅为应付考核设立,既没有人员,也没有场所,更没有实际运转。有的调解人员满足于当“二传手”,直接将纠纷导向诉讼。在具体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化解不彻底、调解程序虚置,致使诉讼程序空转的情况。
三是工作考评机制仍需完善。对诉源治理工作的考核考评还较为局限,诉源治理相关参与方参与诉源治理、诉前调解的动力不够、激励不足。纠纷仲裁、调解前置等制度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统一、规范的诉源治理评估机制尚未健全。在具体实践中,对诉源治理成效的评估考核多为基于法院的“内部视角”,缺少外部力量“雪亮的眼睛”和“有序的参与”。
三、未来诉源治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做好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实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和强大的治理合力。
一是建立党政主导的组织领导体系。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建议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法院引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解纷资源配置和工作程序设置,通过综合顶层规划设计,形成共商共建共享的纠纷预防化解和社会治理格局。
二是依托综治中心充分发挥矛调作用。依托基层综治中心,推动在乡镇、街道集中完善建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受理各类矛盾纠纷案件。整合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信访、法院等力量,建立工作例会、首问负责、分流交办、检查考核等制度。强化部门主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行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履职内容,督促行政负责人全面履职,推动主管行业领域做好行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通过提供财政专项经费的方式,鼓励律师、公证、仲裁机构进驻法院开展公益性调解。
三是培育健全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组织协调各类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支持、指导和监督本系统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组织的工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都应当设立专门性调解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行业协会、社会服务机构设立调解组织,对本行业及专业领域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志愿者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大力推进调解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不断改进调解组织管理方式和运行模式,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为社会调解组织全面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是完善诉源治理的经费保障制度。推动政府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将调解等多元解纷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促进民间解纷力量发展。加大对调解的专项经费支持力度,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国家保障。逐步培育完善市场化调解运行模式,扩大市场解纷机制的社会认可度。待时机成熟、社会认可度较高之后,建立相应的“调解工作室”,经物价部门核准开展收费调解服务,最终实现调解组织市场化运作。
五是完善诉源治理管理考核机制。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建设纳入地方绩效考核制度中进行统一考核和管理,对成员单位、基层组织、行业组织等从矛盾纠纷案件量、难易度、调解率等方面考核评价。对相关部门、组织和工作平台的人员,根据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开展情况、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量、调处效果、一次性终结率、重复化解率等进行定期数据统计和定量分析评定,对业绩突出者给予绩效奖励、劳动报酬和工作补贴,鼓励“能者多劳”。同时,探索将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信访比等指标纳入地方综治考评体系,作为政府可量化、可考评的依据。
以上为我院关于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拓展多元解纷渠道的议题,不当之处还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