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办法
XX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司法行政队伍正风肃纪,打造一支让党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司法行政系统中担任股级职务以下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干部交流,是指局党组按照职务管理权限,在同层次范围内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个人也可以自愿申请,经批准后进行交流。
第四条干部交流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事业为上的原则
(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干部到基层一线经受锻炼、建功立业,促进精干力量下沉。高度重视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工作,通过多岗位历练增长才干。
第六条交流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空缺编制和岗位。交流的岗位原则上应与本人编制、身份类型一致。交流的人员必须符合拟任职岗位所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干部交流的情况记入人事档案,作为干部调配和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交流方式
第七条干部交流应突出关键岗位,增强计划性、针对性。中层人员交流主要方式是跨股室(所)相近层次岗位间交流,一般干部交流方式主要是机关内或下属单位内部轮岗。有计划地推动机关各科室和司法所人员双向交流。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股级岗位干部的交流由局党组根据本规定,结合市委政法委对干部调整方案预审的反馈意见组织实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定初步建议,经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采取竞争上岗、适当轮岗交流、组织推荐等方式确定和产生拟交流人选;
(三)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涉及正股级岗位调整,报政法委审核;
(四)局党组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下发调整文件,政工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文件同时抄送市委政法委。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九条干部交流应当遵守回避规定,本人有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主动向党组书面说明情况:
(一)原则上在本人成长的乡镇担任派出机构正职的;
(二)与主管领导或分管部门负责人构成规定的近亲属(含姻亲)回避关系的;
(三)直系亲属(含姻亲)开办或参与与本人职务范围内所监管相关的行业的;
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