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参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立即向相关职能科室报告,相关职能科室应于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1科室、病区(医院)名称;

1.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1.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1.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1.6患方的要求;

1.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务科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2.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损害、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2.2协商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2.3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2.4医院整改措施;

2.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2.6卫生行政管理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2.7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务科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3.报告的内容包括:

3.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3.2双方当事人鉴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3.3双方当事人鉴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3.4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3.5医院整改措施;

3.6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3.7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4.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职能科室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4.1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4.2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4.3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4医院整改措施;

4.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4.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5.科室违反本规定未按时上报,将严格按照《医疗纠纷(事故)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加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