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XX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各级养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以促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生活为落脚点,着力完善关爱服务网络,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力争到20XX年,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普遍开展,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二、探访对象
我县农村户籍,子女离开农村户籍地(县域)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自己留在户籍地居住生活,身边没有赡养人或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农村户籍居民。主要包括农村留守老年人、困难失能老人、独居、高龄老人、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及特困供养对象中分散居住的老年人等。
三、探访时间
各乡镇(街道)指导各行政村“爱心助老员”于每月初对农村留守老年人进行至少1次上门探访。各村应当将关爱农村留守老年人纳入村规民约,日常探访工作可结合春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慰问同步进行。
四、探访内容
(一)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基本情况。各乡镇(街道)指导督促村委“爱心助老员”应对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情况进行了解,包括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日常照料情况、生活自理情况等,同时应了解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并及时予以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报告上级,确保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有所保障。
(二)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安全风险情况。各乡镇(街道)应对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安全情况有一定的认知,如果发现留守老年人存在外出流浪乞讨、遭受侵害、发生危重病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导致生活上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时,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开展紧急处置,并同时报告上级部门。
(三)农村留守老年人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各乡镇(街道)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予以掌握,包括子女外出务工情况、家庭实际赡养情况、是否委托他人代为赡养等信息。如果老年人的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有效履行赡养义务的,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村民委员会可协助其赡养义务人与亲属或其他有能力的人签订委托照顾协议,妥善安排老年人日常生活。
(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保护情况。各乡镇(街道)应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保护情况落实到位,包括社会救助、老年福利等情况。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应当及时展开救助;对于70周岁以上的高龄农村留守老年人,应当及时帮助其申请高龄补贴,切实保障农村留守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制度,建立台账。各乡镇(街道)指导督促村委按月排查、统计,准确掌握辖区内农村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建立信息台账,每月底之前在《全国民政政务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新增、取消老人信息。应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保障农村留守老年人在遭受安全风险隐患时,能够及时处置。
(二)积极宣传,关爱互助。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日常工作,积极开展服务宣传,可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引入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低龄老年人扶助高龄、失能老年人的互助关爱活动,发挥好农村互助幸福院作用,形成社会共同关爱农村留守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三)统筹资源,提高保障。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低收入人口,给予政策扶持。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清单制度,定期梳理发布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项目内容和资源获取渠道,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通过市场化方式,将服务清单的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
(四)强化配合,按期报送。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农村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