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镇“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XX镇人民政府作为乡镇一级政府,没有行政审批权限,因此“一把手”涉及“四个不直接分管”。
一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限定分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超过限定数额的支出须报告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分管领导和财会人员定期向“一把手”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资金(资产)进行使用及处置。
二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人事工作坚持分管领导具体操作负责,“一把手”监督审核把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到本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流动及工资福利等干部人事工作都严格按贯彻《公务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三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要求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严禁“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严禁违规操作工程项目费用的预、决算。
四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要求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要求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