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党委领导班子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成员用权行为,预防领导班子成员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重要决策事项、重要项目安排、重要物资采购、重要工程项目招投标、重要人员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
第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记录制度,按照职责范围明确记录的内容、情形及要求。
第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插手重大事项,必须予以记录:
(一)对应由下级自主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违规直接代替其作出决定或者要求下级按照其意图作出决定的;
(二)在重大事项实施中,为他人打招呼、说情的;
(三)在重大事项实施中,安排他人与相关人员私下接触、会面的;
(四)违规了解重大事项中涉及保密内容的;
(五)违规索取重大事项中应当保密的资料的;
(六)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以指定、打招呼、批条子授意、暗示等方式,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采购工作的;
(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违规变通为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通过假借标密工程、未经批准的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名义或分批分次、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违规改变投标条件和技术参数,增设限制条件,排除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入围、中标提供方便的;
(八)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指定工程建设物资生产商、供应商,或违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要求建设单位使用指定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等;
(九)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通过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为自己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承揽工程或中标采购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研究决定方式干预插手工程项目招投标和采购工作的;
(十一)违规插手干预人员任免、录用或安排的;
(十二)其他影响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应由分管部门决定或决策的重大事项,不得违反规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或决策打探消息、说情、打招呼。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承办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及工作规程。对领导班子违规插手重大事项的,应当予以拒绝并做好记录,同时向纪检监察室报备。
第七条 记录一般采取书面记录的形式,记录中应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事由、领导班子成员插手过问的具体情况、处理结果。
第八条 记录内容作为重大事项工作档案资料一部分,列入档案管理,须妥善保管。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室对记录中反映领导班子违规插手重大事项的线索,根据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权限进行了解,经了解属实的,记入个人廉政档案。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班子成员违规暗示、插手、打招呼过问重大事项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解释、补充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修订,则以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