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篇)集团公司关于安全风险隐患报告奖励办法
篇1:
安全风险隐患报告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风险排查中的主体责任,通过开展动态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公司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在安全隐患排查方面的奖励(不包括公司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和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术语及定义
(一)安全风险
安全风险是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
(二)安全风险点
安全风险点是指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形成事故隐患。
(三)事故隐患
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以下方面:
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在风险分析过程中识别出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安全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四)事故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可按照整改难易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见《xxxx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消防)、环保、综治隐患报告制度(试行)》(xxxx股发〔2021〕59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职责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工作。
第五条工作评审组
(一)专业评审组由工艺专业安全委员会、职业健康专业安全委员会、消防专业安全委员会、设备专业安全委员会、电仪专业安全委员会、基建专业安全委员会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审核隐患项目、确定隐患等级及奖惩金额。
(二)业务评审组由党委工作部、工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管理中心等部门(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审批
隐患排查奖惩方案。
(三)工作评审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上报的隐患线索进行评审,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单位)提出处罚建议,编制隐患排查奖惩方案,经业务评审组审批后报送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兑现奖惩。
第三章隐患排查整治奖励工作程序
第六条隐患线索上报
(一)各部门(单位)基层及一线员工发现可能造成事故的安全隐患或潜在安全风险(包括有效制止“三违”行为,不包括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风险),及时在安全环保数字化平台填报隐患信息、隐患线索等相关内容(安全环保数字化平台网址:xx;“风险与隐患”模块-“隐患治理”模块-“隐患随手拍”)。
(二)属于本岗位工作场所、生产现场或责任范围内的隐患线索,在填报中选取隐患确认人时,应选择本部门(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由本部门(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督促隐患治理工作。
(三)属于非本岗位工作场所、生产现场或责任范围内的隐患线索,在填报中选取隐患确认人时,应选择安全生产管理中心负责隐患排查要素管理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由安全生产管理中心负责督促隐患治理工作。
(四)各部门(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于每月25日前,将本部门(单位)员工发现隐患进行统计后交安全生产管理中心。
第七条奖惩评审
(一)工作评审组办公室负责对上报的隐患线索进行统计,并划分隐患所属专业;专业评审组按隐患专业确定隐患项目、隐患等级及奖惩金额,并编制奖惩方案报业务评审组审批。
(二)业务评审组负责对隐患排查奖惩方案进行审批。
(三)工作评审组办公室负责将经审批的奖惩方案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按《xxxx股份有限公司奖惩办法》(xxxx股发〔20XX〕21号)规定程序兑现奖惩。
第四章奖惩细则
第八条设立专项奖励基金
公司在工资总额中预算全员安全隐患排查专项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公司员工对安全隐患排查的奖励。
第九条奖励标准
安全隐患排查奖励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两个类别,安全隐患排查奖励标准如下表:
第十条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同一部门(单位)的所辖责任区域出现两次及以上相同或类似的隐患,视隐患严重性和整改难易程度,扣罚辖区责任人500元,辖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200元。
第十一条在上报的排查隐患中,如本应属于岗位职责范围的本职工作未履职,且作为隐患上报申请奖励的,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员工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将作为公司评选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第十三条其他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按照《xxxx股份有限公司奖惩办法》(xxxx股发〔20XX〕21号)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安全生产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xxx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奖励办法(试行)》(xxxx股发〔2021〕77号)自动废止。
安全风险隐患报告奖励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员工及时发现报告举报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加强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监督管理,实现“零伤害、零事故”,坚决做到“零违章”,努力实现“零隐患”,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实行安全隐患问题报告举报激励制度,坚持“自查自报隐患奖励,外部查出隐患处罚”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以下简称隐患)的报告和举报。
第五条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重大隐患参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
第六条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所有员工均有权报告,包括对非本岗位存在或负责治理的安全隐患;对严重违规违章行为、重大隐患及长期未得到整改的问题隐患进行举报。
第七条隐患报告举报一般采用微信扫描“北化股份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报告平台”二维码(见附件1)或书面报告方式,需提供报告人的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及时核实、整改隐患及兑现奖励。
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纤维素公司、泵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应将报告举报隐患的方式进行公告。
第八条报告举报应说明隐患问题所在单位、部位、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及行为人姓名等。
第九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隐患判定评估工作组,负责安全生产隐患判定、真实性核实、整改任务分配、整改闭环及奖励兑现等工作,成员包括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质量部、人力资源部、分子公司等单位人员。
第十条隐患判定评估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隐患报告举报信息的收集工作,受理人应对收集的隐患进行书面登记,详实填写《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报告举报处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及非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向报告或举报人说明。
第十一条隐患报告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采用现场勘查或其他可靠方式核实隐患的真实性,经核实属实的,由受理人员将隐患信息转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隐患判定评估工作组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当月隐患报告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报告或举报人(主要针对生产一线班长和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一般隐患报告举报奖励标准为每条20元至50元;重大隐患报告举报奖励标准为每条100元至500元;报告举报隐患为新发现的隐患或具有典型意义,对其他设备、工房和单位具有借鉴意义,奖励标准为每条100元至500元;举报查处人员违规行为的,按处罚额(不含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的处罚金额)的50%奖励举报人员,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四条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属于同一次报告举报内容可合并填报,奖金从安全生产费用列支,每月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同一隐患报告举报奖励以第一次报告举报为准,多人联名报告举报同一隐患的,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并负责分发奖金。
第十六条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受理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治理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考核或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鼓励员工自主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员工主动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或解决安全方面问题且效果明显的,可主动填报《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报告举报处理表》,经核实后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报告举报隐患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歪曲,更不得诬告陷害。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安全风险隐患报告奖励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机场安全生产工作内部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和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机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场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等的举报奖励。涉及违反人事、纪检、旅客服务等领域的内容,不属于安全举报范围。
第三条机场各部门、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均有权向机场进行举报。举报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机场安委办(质量安全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举报内容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安全隐患是指举报的与机场航空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事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机场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原则并结合民航法规、规章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症候及以上事件,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或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
(二)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
(三)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五)超能力、超范围、超强度运行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民航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民航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举报渠道
第七条举报人可通过机场举报投诉邮箱、信箱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受理方式为(通信地址:xx)
第八条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部门。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九条举报事项不属于质量安全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后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后勤部门举报。
第四章举报办理
第十条质量安全部在接收安全生产领域与机场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举报时,应立即对内容进行登记,开展真实性复核,复核完成后应在3日内以电话、书信等方式将复核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质量安全部应及时核查处理收到的举报信息,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边调查、边汇报,在分管领导的批准下适当延长调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在获批延期后5日内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如举报信息内容、涉及面超出质量安全部职责或需要质量安全部回避的,由机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另行指定部门或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呈交机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审理处置。机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结合实际提出处理要求或处理决定。质量安全部应将处理结果于处理决定做出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经调查举报事项属实的,机场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核实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的,奖励500元。
(二)核实判定为一般安全隐患的,奖励100元。
(三)核实判定为其他类型(其他风险、作风问题、违规违章行为、良好的安全建议),根据贡献程度奖励50-200元。
(四)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实名举报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规定的奖励:
(一)正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安全隐患。
(二)部门已开始整改或已向局方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举报内容与调查结果有较大差异的。
(五)举报未提供具体证据的。
(六)机场已调查处理的。
(七)重复举报的。
(八)举报受理部门依法认为不应奖励的。机场各部门及人员发现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应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报告部门负责人及时处理。负责人未及时或有效处理的,相关人员的举报才可纳入奖励范围。不得以举报代替应依法履行的职责。质量安全部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规定奖励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第十五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举报人应在45日内凭有效证件到质量安全部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被举报部门或人员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审计考核部定期对举报奖励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受理举报事项、未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结、奖励落实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机场每年安排2万元民航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支付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机场安委办负责解释
安全风险隐患报告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xx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风险排查中的主体责任,通过开展动态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公司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在安全隐患排查方面的奖励(不包括公司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和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术语及定义
(一)安全风险
安全风险是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
(二)安全风险点
安全风险点是指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形成事故隐患。
(三)事故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以下方面:
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在风险分析过程中识别出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安全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3.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所有员工均有权报告,包括对非本岗位存在或负责治理的安全隐患;对严重违规违章行为、重大隐患及长期未得到整改的问题隐患进行举报。
(四)事故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可按照整改难易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隐患参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职责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隐患判定评估工作组。
(一)安全生产隐患判定评估工作组负责安全生产隐患判定、真实性核实、整改任务分配、整改闭环及奖励兑现等工作,成员包括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安全环保办公室、各车间主任。
(二)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上报的隐患线索进行评审,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单位)提出处罚建议,编制隐患排查奖惩方案,经安全生产隐患判定评估工作组审批后报送兑现奖惩。
第三章隐患排查整治奖励工作程序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基层及一线员工发现可能造成事故的安全隐患或潜在安全风险(包括有效制止“三违”行为,不包括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风险),可通过公司举报投诉邮箱、信箱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受理方式为
第七条举报应说明隐患问题所在单位、部位、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及行为人姓名等。
第八条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部门。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九条安全生产隐患判定评估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隐患报告举报信息的收集工作,受理人应对收集的隐患进行书面登记,详实填写《安全生产隐患问题举报记录表》。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及非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向报告或举报人说明。
第十条隐患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采用现场勘查或其他可靠方式核实隐患的真实性,经核实属实的,由受理人员将隐患信息转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在3日内以电话、书信等方式将整改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员工自主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员工主动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或解决安全方面问题且效果明显的,可主动填报《安全生产隐患问题举报记录表》,经核实后予以奖励。
第四章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安全隐患排查奖金由公司安全生产总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为促进公司良好的安全发展形势,更好呈现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效果,激发员工排查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公司每年从赢利中支出50万元奖励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车间、班组和员工。
第十四条经调查举报事项属实的,公司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核实判定为一般隐患的,奖励20元至50元。
(二)核实判定为其他类型(其他风险、作风问题、违规违章行为、良好的安全建议),根据贡献程度奖励50-200元。
(三)核实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的,奖励500元。
(四)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实名举报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规定的奖励:
(一)正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安全隐患。
(二)部门已开始整改或已向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举报内容与调查结果有较大差异的。
(五)举报未提供具体证据的。
(六)安全环保办公室已调查处理的。
(七)重复举报的。
(八)在上报的排查隐患中,如本应属于岗位职责范围的本职工作未履职,且作为隐患上报申请奖励的,不予奖励。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被举报部门或人员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安全风险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全员安全隐患排查的良好氛围,形成“人人都是安全员”的良好局面,及时发现并治理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隐患是指一切与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不符合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存在的缺陷。
第四条公司通过典型案例分享、教育培训等多种手段来提高员工发现安全隐患的能力。
第五条公司鼓励员工将发现的公司外部安全隐患通过政府安全隐患举报系统进行举报。
第二章举报途径及奖励范围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做为公司安全隐患举报受理、查证、督促整改、落实奖励的管理部门,设立以下三种举报受理途径(安全事件申报按本制度第五章要求执行)。
(一)邮箱:xx
(二)电话:。
(三)微信:微信公众号:微信扫码:
以上举报途径在公司公共区域、各单位醒目位置张贴公布。
第七条公司对以下三类员工发现并举报的安全隐患进行奖励:
(一)员工每月申报的安全事件。
(二)对入厂作业的相关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通过公司内部举报途径举报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以下四类安全隐患不属于本制度的奖励范围:
(一)由公司、各单位及各专委会等统一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二)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履行岗位职责所发现的安全隐患。
(三)通过政府隐患举报系统举报的安全隐患。
(四)公司外部且不属于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举报奖励程序
第九条员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事件申报按本制度第五章要求执行),应在举报时简要说明隐患位置、隐患情况,尽可能附照片(公司禁止拍照区域除外)。
第十条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员工的举报后,应先核实安全隐患的符合性,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举报人信息。
举报人对于因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的,应向安全管理部门反映,安全管理部门对反映情况组织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应最大程度限制知晓举报人信息的人员范围,应当以安全隐患事实向隐患整改单位传递信息。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经核实安全隐患属实,且属于举报奖励范围内的,则按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规定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考核。
第十三条举报安全隐患的受理、整改情况,安全管理部门应向举报人回复。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经核实的举报安全隐患,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月度安全事件申报、安全隐患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并按标准制作举报奖励明细表。
类别奖励标准备注
月度安全事件申报一般事件奖励5元/条,有价值的奖励30-200元/条。有价值事件奖励标准:
1、信息真实、有效、完整,事件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并作为案例分享的奖励30元/条。
2、申报人在险兆事件过程中及时正确处置的50-100元/条。
3、避免事故发生的200元/条。
入厂作业的相关方安全隐患按相关方考核金额的50%奖励。考核标准以公司有关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为准。
其他通过举报途径举报的安全隐患一般事故隐患50元/条。
重大事故隐患5000元/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举报奖励明细表并签字盖章,交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举报奖励费用在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
第五章安全事件申报
第十八条安全事件分为险兆事件、现场救助事件、医疗急救事故、调换岗位事故、损失工作日事故五类。险兆事件各单位每月按总人数的5%进行上报。其定义如下:
(一)险兆事件:是指因工作相关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事件,包括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潜在伤害可能的事件,以及防范措施受到破坏的事件。
(二)现场救助事件:是指在生产现场发生很轻微的伤害,用急救箱药品就可简单处理的事件,又称创口贴事件。
(三)医疗急救事故:是指因工作伤害需要到医院救治的事故。
(四)调换岗位事故:是指因工作伤害而不能胜任原岗位需调换工作的事故。
(五)损失工作日事故:是指被伤害失能工作时间的事故。
第十九条安全事件申报范畴:
(一)发生在公司内且与工作相关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二)包含设备、生产、工艺、技术等涉及人机料法环方面的险兆事件。
(三)发生在公司内与工作相关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未遂事件,或产生潜在伤害以及防范措施受到破坏的事件。
(四)违反公司安全管理标准、制度或规定的行为。
(五)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必经线路的可能造成伤害的未遂事件。
第二十条涉及火灾及燃烧、起重作业、危险作业、电气作业、维修作业及机械伤害等方面的未遂事件必须上报。
第二十一条安全事件申报要求:
(一)范围:所有的险兆事件和事故必须报至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二)内容:需说明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目击者姓名、事件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判断及整改建议。
(三)形式:所有险兆事件和伤害事故报告由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24小时内整理填报,经本单位安全分管领导通过邮箱发送至安全管理部门xx。
(四)其他:目击者发现典型险兆情况时,应及时拍照留下痕迹。
第二十二条安全事件汇报流程
(一)险兆事件:当员工遇见发生在自身或他人周围的险兆事件时,应立即电话报至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判断能够当即整改的只需填报险兆事件报告发送至安全管理部门。
无法当即整改或需其他部门协调的,应立即电话报安全管理部门片区管理员,随后24小时内填报险兆事件报告发送至安全管理部门。
(二)现场救助事件:当事人在各单位设置的医疗急救箱进行简单处理伤口、或包扎后,应按要求登记使用台账,并报至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24小时内填报现场急救事故报告报至安全管理部门。
(三)医疗急救事故:需进行医疗急救的事故由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先电话报至安全管理部门,随后填报事故报告表至安全管理部门。
(四)调换岗位事故:经医疗急救后确定一段时间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所在单位在调换岗位后应立即报至安全管理部门,复岗后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上报调离原岗位的天数。
(五)损失工作日事故:经医疗后急救确定一段时间内失能工作的事故,复岗后需向安全管理部门上报损失工作日天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员工申报的安全事件在本单位范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进行整改,属于公共区域的事件,由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责交相应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不得因本单位员工申报安全事件而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安全管理部门片区管理员对本片区申报的安全事件进行预审核,追踪危险性较高、普遍性存在的问题并核实安全事件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每月组织对各单位申报的安全事件做分析。根据分析情况,对典型安全事件做案例分享并督促各单位开展举一反三落实整改,督促落实其他安全事件的整改。
第二十七条对于涉及事故的安全事件,按公司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安全事件管理统计表,每月汇总统计,定期分析。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九条对于泄漏举报人信息,未造成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考核200元,并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十条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性质和影响程度,考核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考核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1000-2000元,并由安全管理部门约谈、通报。
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月度未完成安全事件申报指标的单位考核该单位安全分管领导200元/次。3次以上未完成月度申报指标的单位,或应付拖延、推进不力的单位将约谈该单位安全分管领导。
第三十二条对安全事件申报要素不全、描述不清、定义错误、审核把关不严的单位,将作为安全风险金与目标责任状的减分项。
第三十三条考核由安全管理部门依照本制度执行,定期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落实考核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于举报奖励标准,公司其他制度如与本制定有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安全风险隐患报告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员监督,促进公司隐患排查和行为观察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并整改生产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缺陷,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外来人员发现生产活动现场存在的各类生产安全隐患和不安全行为。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安全环保部职责
(一)依据《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和修订本办法;
(二)负责监管各部门对本办法的落实,进行推动、全过程指导、协调和服务,并组织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收集、整理各单位上报的员工风险/隐患识别卡、行为观察卡,并对识卡片进行汇总、复评,给出复评意见;
(四)每月公布各单位员工风险/隐患、行为观察卡提交的数量、人均数量(人均数量=总数量/单位总人数)和参与率(参与率=参与人数*100%/单位总人数)等指标。
第四条各分厂(中心)职责
(一)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改善小组,组长由分厂(中心)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分厂(中心)其他班子成员和主任工程师、安全代表、安全助理、班长(车间主任)组成;
(二)进行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建立本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
(三)鼓励员工或承包商参与安全生产排查活动,对建议数量多和在公司推广的好建议、好方法的班组和个人,作为评优的优选条件;
(四)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落实,并将已完成整改的隐患项目及时反馈安全环保部(含整改前、后的电子相片);
(五)每周由安全代表或安全助理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调度会上对上周的隐患及整改完成情况制作成PPT进行报告;
(六)每月将本单位收到的《风险/隐患识别卡》的隐患内容、报告人、整改计划、完成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第三章评审机构设置
第五条评审机构组成
(一)评审领导组
xx
(二)评审工作组
xx
第四章报告方式及流程
第六条员工风险/隐患整改建议或行为观察可以个人名义、多人联名或集体名义提出,提议须按要求填写《风险/隐患识别卡》或《行为观察卡》,将卡片放入隐患收集箱,所在班班长(车间主任)指定专人负责在当天下午16:00进行收集汇总,并将所有的卡片交分厂(中心)安全代表或安全助理,由分厂(中心)安全代表或安全助理汇总后提交清单给分厂(中心)负责人。员工提交的《风险/隐患识别卡》、《行为观察卡》先由分厂(中心)安全生产隐患改善小组组织初评,每周五前向安全环保部提交本周行为观察卡、风险/隐患识别卡原档及电子档和初评结果;
第七条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收集本部门《风险/隐患识别卡》、《行为观察卡》,并组织隐患整改,并于每周五前向安全环保部提交本周行为观察卡、风险/隐患识别卡原档及电子档和初评结果;
第八条鼓励员工实名提交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
第九条安全环保部对获奖的风险/隐患整改建议和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第五章隐患级别及分类
第十条隐患级别
公司隐患级别定为3级:一般隐患、较大隐患、重大隐患。
第十一条隐患分类
(一)按隐患后果分为:燃烧/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化学灼伤、喷溅/泄漏、坠落、滑倒、垮塌、滑坡、触电、机械伤害、交通伤害、职业健康危害、环境污染、冻伤/灼烫、淹溺、其他。
(二)按隐患产生原因分为:管理程序缺失、未有效执行程序(含作业票)、技术和设计缺陷、作业设备/工具缺陷、机械完整性缺陷、作业环境不良、个人防护设备配备不足、设备/设施老化、维护保养缺失、安全标识缺失、培训不足、人员失误、其他。
第六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安全生产隐患包含但不仅限于下列方面:
(一)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三)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四)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五)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六)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七)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八)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九)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十)在生产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生产经营场所交流电导体外露;
2.生产场所有洞无盖、临边无安全围护,机械转动设备无罩;
3.楼梯平台无防护栏杆或高度小于110cm,间距大于37cm,楼梯坡度大于45度;
4.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大于300mm,踏步:不符合10cm≤高度≤15cm,无防滑设计;
5.脚手架搭设不规范;
6.使用工器具不满足相关规范、标准。
(十一)高处作业(坠落高度2米及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处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未佩带安全带;
2.使用安全带无可靠锚固点,又未悬挂生命绳(正常作业不承重);
3.明知作业人是未成年、妇女、有恐高症、高血压、心脏病的,还强令和指派进行危险场所作业的(高空、高温、受限空间等);
4.作业现场未设定安全区域;
(十二)现场作业未配置监护人员;
(十三)从事电器、电焊、气割、机动车辆驾驶、司炉、起吊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未戴防护镜或面罩、未带防护手套、未穿安全鞋、未佩戴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带、电工带电作业未采取接地措施;
(十四)现场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员工进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冒险危险作业的;
(十五)现场指挥人员指挥员工进行其他违章作业或明知违章作业未加制止的;
(十六)员工其他不安全行为的;
1.忽视警告标识、警告信号违规操作的;
2.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相互联络信号的;
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气等的;
4.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
5.拆除安全装置的;
6.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的;
7.未经许可擅自开动、关停、移动设备的;
8.人员离开忘记关闭设备或未恢复保护装置的;
9.奔跑作业的;
10.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的;
11.机器超速运转的;
12.冲压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的;
13.工件紧固不牢的;
14.用手代替工具操作的;
15.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的;
16.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的;
17.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经过的;
18.机器运转时加油、维修、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作业的;
19.攀、坐不安全位置(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转动设备旁)的;
20.不安全装束的;
21.易爆、易燃场所违规使用明火的;
22.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处理错误的;
23.未穿戴和佩戴本岗位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七章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员工提出的隐患如果本班(车间)有能力消除的,各单位班长(车间主任)立即安排消除,不能消除的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并报请分厂(中心)领导组织整改,分厂(中心)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员工提交的《风险/隐患识别卡》、《行为观察卡》,必须在收到之日进行初评,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则立即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责任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识,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分厂(中心)安全代表、安全助理,职能部门兼职安全员督促分厂(中心)和职能部门对隐患确定整改方案、完成时间等,并检查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组每月15日前进行复评,给出复评意见,公布最终评审结果并进行奖励,当评审中存在歧义时交由评审领导组组织终评;
第十六条原则上每月的第二个星期对上一个月提交的隐患整改建议进行评审,但也可视提交隐患整改建议的份数决定评审时间(原则上评审会上不得少于10份风险/隐患识别卡);
第十七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属地单位写专项报告业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并同时报安全环保部,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等内容;
第十八条整改工作结束后,一般隐患由分厂(中心)组织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环保部,较大和重大隐患由安全环保部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观察人在观察到不安全行为时首先制止被观察人的不安全行为,并与之进行交流,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危害后果,然后再填写《行为观察卡》,否则为无效卡;
第二十条填写《行为观察卡》时不要记录被观察人姓名,但要记录观察时间、地点。
第八章奖励
第二十一条提交有效《风险/隐患识别卡》员工,按30元/每卡进行奖励,对较大隐患、重大隐患根据隐患危害程度、范围和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建议人奖励100~500元/项;
第二十二条《行为观察卡》由分厂(中心)安全生产隐患改善小组每月评选出总数30%的质量优秀卡,然后在质量优秀卡内按10%、20%、70%比例评选出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奖励200元/张,二等奖奖励100元/张,三等级奖励50元/张。
第二十三条公司办、党委工作部(工会工作部)、经营办、人事部、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保卫部、纪委办、审计合规部、质管部、科规部、财务部、工程设计院、行政事务中心、营销中心、信息中心所填表的《行为观察卡》合并计算数量,由安全环保部进行汇总,评审工作组按上述比例进行评奖。
第二十四条《行为观察卡》评优参考依据:
(一)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沟通效果良好;
(二)观察本单位、本岗位员工不安全行为;
(三)观察公司内,本单位属地外的不安全行为;
(四)观察到不容易发现的不安全行为;
(五)观察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第九章解释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提交的同一隐患采取先提报先采纳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由分厂(中心)组织的例行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不在本规定奖励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工艺、设备运行指标超出控制范围的异常情况不属于此办法规定范围,但此类异常情况必须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进行记录;
第二十八条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保卫部可以提交《风险/隐患识别卡》、《行为观察卡》,但原则上不按此文件进行奖励,对其中制止了重大风险或表现优秀的个人可以按《HSE单项奖励考核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职级七及以上的员工和各单位安全助理(专职安全员)有义务填报《风险/隐患识别卡》、《行为观察卡》,但不执行本规定的奖励;
第三十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安全环保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奖励制度》(x院发【2020】37号)同时作废。